房地交易的稅費較高,因此有心人會以企業持有房地,透過交易企業股權代替交易房地所有權,以規避較高的稅負。房地合一2.0 從民國(以下同)110 年7 月1 日適用時,將透過移轉股權而實為移轉房地之特定股權交易,納入課稅範圍。特定股權交易為個人持有企業股權超過半數,且該企業半數價值由房地構成。由於個人持有企業股權可能是直接持有或間接持有,因此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說明股權持有比率的計算與認定。
房地合一2.0 從110 年7 月1 日開始實施,2.0 版本與1.0 的主要差異之一,為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修正增訂二項課稅標的,一是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另一是符合一定要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簡稱特定股權交易),後者須同時符合以下二要件,才是房地合一2.0 的課稅範圍(上市櫃股票交易排除適用):
1. 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過半數之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簡稱「持有比」),且2. 其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所構成(簡稱「價值比」)。
價值比的計算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簡稱作業要點)於110 年6 月30 日修正發布,作業要點第6 點第2 項規定「價值比」的計算,是以股權交易日房地價值為分子,營利事業全部股權為分母,若計算之比率達50%,即構成特定股權交易的「價值比」要件。
持有比的計算
至於「持有比」的計算,為了避免在交易日前調整持股,以規避房地合一課稅,作業要點第6 點第1 項則規定股權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持股大於50%即是適用範圍。又由於特定股權交易的交易標的,包含直接持有、間接持有的股權,直接持有股權交易的認定較無疑義,間接持有股權如何計算則較為複雜。因此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解釋令(註1)說明直接及間接持股的認定,以及股權比率的計算,並以下列3 種計算股權比率之合計數認定個人股東持有比是否過半數,而如有重複計算情形,以較高者計入。
一、直接持有股權
個人直接持有股權的計算,較無疑義,是以直接持有「比率全數」計算。舉例:甲君持有丁公司股權比率為5%。
二、間接持有股權-透過關係企業
個人透過關係企業間接持有股權,若對關係企業之股權持有超過50%,或是對關係企業的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者,計算「持有比」須將關係企業持有股權「比率全數」合併計算。如果持有股權未超過50%,則按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權「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2.6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