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查定課徵的營業人,日後拍定應稅貨物,也能扣抵營業稅。財政部日前修正「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修正重點為:(1)以被拍賣貨物之原所有人(以下簡稱原所有人)之營業人身分別,訂定稅額計算公式,(2)稅局將填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原所有人。並同時發布解釋令,規定(1)納入拍定人可查定稅額扣減,(2)進項稅額明細表格式修正。兩者修正將使法拍貨物之抵稅實務運作更為完整,其實也正是使營業稅法既有規定更周延適用,以維護原所有人與拍定人之權益。
法拍營業稅徵收的演變
法拍貨物營業稅徵收的規定,幾經演變,若以拍賣之營業稅具有租稅優先權起,歷程約可歸納為:
1. 營業稅徵收優先於債權及抵押權:
稅捐稽徵法於民國(以下同)100 年修正第6 條,增列「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因此,執行機關在拍賣貨物後,應先扣繳營業稅,餘款才能供出賣人清償其債務。
2. 繳款書為列帳、扣抵之憑證:
由於營業人標得法拍貨物, 已徵收營業稅,因此拍定人有進項稅額可供扣抵。扣抵通常用發票作為憑證,不過執行機關、海關不開發票,為了讓拍定人有憑證可供扣抵營業稅,101 年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7 條,規定稅局在取得扣繳稅款向公庫繳納後,交付營業稅繳款書給買受人,買受人以第三聯扣抵聯作為扣抵憑證。
3. 繳款書為進項稅額憑證,違憲:
由於拍定價格已內含營業稅,並且在拍賣後,法院會有筆錄,執行機關會有收據,均可證明拍賣物、價額、稅額等資訊,因此大法官釋字第706 號解釋以繳款書第三聯為進項稅額憑證是違憲,有違租稅法定主義
4. 申報進項稅額,改為檢附法院文件:
承上述以繳款書第三聯為進項稅額憑證屬違憲,財政部於103 年發布解釋令規定拍定人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以法院、執行機關核發的文件,並填具「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併同申報。並且也於同年修正營業稅施行細則第47 條,取消繳款書為列帳、扣抵憑證之規定。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2.7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