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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第627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國家公部門AI轉型與人才發展之國際比較分析:以台灣優化為核心
   
法規訴訟 由GEMA v. OpenAI案判決看德國慕尼黑法院對ChatGPT生成內容侵害歌詞著作權認定
   
研發創新 新創加速資源分享:亞灣新創園、高通加速器、StarFab加速器
   
智財管理 漁貨商行印製在紙箱上的圖樣,商標侵權了嗎?
   
 
國家公部門AI轉型與人才發展之國際比較分析:以台灣優化為核心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隨著生成式AI技術的爆發性發展,全球經濟結構和公務員體系正經歷巨大變革。根據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 (U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 報告,AI預計影響全球高達40%的職位。對公部門而言,這波浪潮不僅是效率工具革新,更是國家治理符合數位時代要求的戰略需要。AI研發的高度集中使多數國家面臨「技術邊緣化」風險;因此,各國政府必須策略性地建構公務人員的AI能力,確保其能負責任地應用AI,並將應用與倫理、安全、公平與透明的治理框架緊密結合。本文將比較主要經濟體在公部門AI能力建構上的頂層設計、培訓策略與工具導入情況,旨在為台灣公部門的AI人才發展與應用策略提供具體優化建議。

成功的公門AI應用取決於一套嚴謹的治理與能力框架。全球AI治理核心聚焦於倫理、安全、公平與透明,並要求AI系統部署遵循「明確目標、評估可行性、風險評估、優先排序、試點測試到持續監控」的六步驟生命週期流程。公務員所需的能力已轉向更廣泛的AI素養,涵蓋策略決策者對倫理風險的判斷、中階主管對數據隱私的理解,以及基層公務員對工具的安全操作。

國際公部門AI策略框架與頂層設計比較

策略主軸在「創新加速驅動」與「風險法規導向」之間權衡

韓國以「全民 AI 人才發展計畫」為核心,目標躋身全球前三強,並將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委員會」作為最高層級政策機構。歐盟則以法規先行,透過《AI Act》建立基於風險分級的治理模式,使合規性成為公門AI採用的首要議題。日本採取積極的需求側示範,關鍵機制是要求各部會任命首席AI官員(Chief AI Officer, CAIO),將AI系統導入的風險責任直接落實到部門。美國策略仰賴行政指令與中央協調,像是美國行政管理預算局(United States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指令,確保聯邦機構遵循安全、隱私、倫理與法律框架。台灣策略則為人才能力建構與實際應用孵化並行,藉由「TryAI 政府 AI 實驗站」孵化了多個 AI 應用實務。

AI倫理、安全與法規遵從框架

AI 的廣泛應用帶來數據隱私等新挑戰。英國頒布《AI Playbook》指導公務員負責任地使用AI;美國政府與OpenAI合作導入ChatGPT Enterprise時,將數據安全和隱私作為強制性要求,OpenAI承諾不會利用聯邦使用者的資料來訓練其模型,這已成為全球政府安全導入商業LLM的最低安全門檻。國際框架皆強調AI應用的六步驟生命週期管理,要求對模型輸出進行持續監控。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93期:全球科技智財權戰略與執法趨勢深度分析:從三星/京東方OLED和解到Masimo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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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GEMA v. OpenAI案判決看德國慕尼黑法院對ChatGPT生成內容侵害歌詞著作權認定
楊智傑/雲科大 科法研所 教授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德國音樂演出與作品重製權協會(GEMA)代表九位歌詞作者,對OpenAI所屬兩家公司提供的聊天機器人(chatbot)服務「ChatGPT」提出侵權主張,主張OpenAI在大型語言模型(LLMs)中儲存和生成內容中,均侵害九位歌詞作者的歌詞著作權。德國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下稱慕尼黑地院)第42民事庭於2025年11月11日作出判決,認定GEMA大部分主張勝訴。至於生成內容未做姓名標示而侵害人格權部分,法院認為不成立。

本案原告為GEMA所代表的九位歌詞作者

以下以慕尼黑地院在該案判決當天所提供新聞稿為主,對該案進行介紹[1]。

原告GEMA為德國最重要、也是全歐洲最大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而音樂著作包括了歌詞和歌曲。本判決涉及九位知名德國作詞、作曲者的歌曲及歌詞。GEMA以管理者身分代替歌詞作者向OpenAI提起訴訟[2]。

原告主張,被告的LLMs模型已將這些歌曲歌詞「記憶化」(memorisation),並在使用者使用ChatGPT提出簡單詢問時,於生成內容(outputs)中大量、近乎原樣地輸出這些歌詞[3]。

被告公司OpenAI為LLMs及其上運作之ChatGPT的營運者。被告辯稱,他們的LLMs並不會儲存或複製具體的訓練資料,而僅是在參數中反映LLMs從整體訓練資料集中學習到的模式。且因生成內容係由使用者輸入提示詞(prompts)後才生成,因此「輸出內容的製作者」為個別使用者,而非被告。此外,即便有權利侵害,也受到德國著作權例外規定(台灣習慣稱合理使用)的保護,尤其是「文字與資料探勘例外」(Text and Data Mining exception, TDM)[4]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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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加速資源分享:亞灣新創園、高通加速器、StarFab加速器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攝影:北美智權報/吳碧娥

為了協助台灣更多新創企業順利朝向海外發展、技術潛力能為被世界看見,在2025年Meet Taipei創新創業嘉年華展會中,智慧財產局除了協助新創企業加速審查專利,也邀請到台灣三間各有特色的新創加速器分享育成資源。首先是由林口與高雄兩地串聯的國家級平台「亞灣新創園」,為新創落地與國際接軌奠定基礎;國際科技巨頭高通旗下的「高通加速器」,則以全球領先的 5G、AI 技術和晶片資源,為新創團隊提供AI Hub平台及專利申請補助;而本土最大的產業加速器「StarFab」,則以其獨特的「以大帶小」模式,精準對接成熟企業的資源與市場需求,協助新創企業更快實現商業模式。

國際創業示範聚落:亞灣新創園

為鼓勵台灣新創接軌國際、促進國際新創交流,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在台北林口及高雄亞灣設立新創基地「亞灣新創園」(Startup Terrace),提供新創辦公室、住宿空間及共同工作空間等設施,並廣邀特色商店及國際級加速器和育成中心進駐,結合鄰近產業供應鏈及場域實證空間,串聯南北兩地,希望打造國際新創來台發展的最佳場域。

林口亞灣新創園專案副理蘇傳雅指出,林口新創園是呼應「亞洲•矽谷推動方案」、「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等政策,以打造全球創業聚落品牌,建立創新育成國際通路為目標,將林口世大運選手村建造為國際創業聚落,推動籌設出林口新創園。

圖1. 林口亞灣新創園專案副理蘇傳雅;攝影:北美智權報/吳碧娥

林口新創園在科技與資通訊產業方面資源豐富,因此定位於國際鏈結與人才交流的樞紐,任務是引進全球知名的加速器、育成中心及跨國企業進駐,通常新創園區只有提供辦公空間,林口新創園還有提供住宿及共同工作的空間,尤其適合作為國際團隊進入台灣市場的門戶。

亞灣新創園則是紮根於高雄亞洲新灣區的產業優勢,定位為智慧應用與場域實證的門戶,區聚焦於 5G 應用、AIoT、智慧內容、體感科技及海洋科技等領域。亞灣最大的競爭優勢在於其結合了港口、石化、鋼鐵等在地指標性企業與政府資源,讓新創團隊能在智慧港口、智慧工廠等各種真實、大規模的場域中進行驗證,加速產品從概念到商業化的流程,特別適合需要大規模基礎設施驗證的技術型新創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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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貨商行印製在紙箱上的圖樣,商標侵權了嗎?
邱英武╱北美智權 智權法研組副理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直接到漁港購,買即時進港漁貨已經是老饕的假日常態,因為漁貨都是即時進港,新鮮度相對無問題,而且國人對於海鮮的觀念就是「現流(台語)的就是新鮮」。而在購買時,是否注意到貨家的外箱圖樣呢?

A是一家生產魚鬆、魚酥、魚脯、鮑魚罐頭、干貝、蝦仁、薰魚、蟹臂、魚翅罐頭、生魚片、蝦仁丸的廠家,長期經營下,公司產品的在口耳相傳下,也有不錯的口碑。當初一不免俗套,以諧音方式,選擇公司的名稱為「興興」,以期待公司業務一路長紅,也以「興」字提出商標申請,順利取得註冊。

B公司營業項目主要是魚丸;魚乾;魚漿;魷魚;魷魚絲;魷魚片;魷魚干;非活體水產;非活體水產製品;以魚類為主的零食。而公司名稱中也有一字是「興」,全稱是「興德」。

B公司於外銷魷魚乾之紙箱上,標識與A公司註冊商標相同之標誌,所以A公司認為該標識行為,已經導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涉及觸犯商標法第95條第2款[1]之侵害商標權罪嫌,而提出侵權訴訟。那B公司的標識方式為何會被提出訴訟?先來看看魚貨紙箱上標識方式,其標識方式是一個紅色圓圈,圈內印上「興」字,旁邊加上公司英文名稱 SHING DER 之各第1個英文字母組成「S.D.」,此用法是為了能在倉庫分辨商品,亦即此類方式為同業長期以來作為同行間分辨貨物歸屬之方法,且B公司標識方式,並未將特定「興」字與其商品名稱「XXX」並列,以強調圖樣「興」與商品間之連結,所以B公司於出口紙箱上使用A公司註冊商標,主觀上並非基於行銷之目的將之作為商標使用。再則,此種標識方式在市場上經常看到,不止魚貨箱子,蔬菜箱子上也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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