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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第255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前置審查知多少
   
法規訴訟 智財法院改制之際,應重新定位技術報告!
   
深入報導 虛擬通貨交易監管,政府不能再互推責任!
   
研發創新 兩岸半導體產業比一比:IC設計篇
   
智財管理 大陸海淘商機:跨境電商進軍廣西,台商有機會嗎?
   
 
前置審查知多少
吾思/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資深專利工作者)

筆者在關於日本特許法之「拒絕查定不服審判請求」簡介文(淺談日本拒絕查定不服審判)中,曾說明若當事人於該審判請求時一併提出修正,則該案件應先由審查部進行「前置審查」後,視該審查之結果決定是否需再交由審判部審理。由於有此種類似於讓原處分機關再次檢視處分妥適性程序的設置,使得「拒絕查定不服審判請求」除了近似我國專利制度的再審查之外,也有些訴願的影子。我國專利制度中並沒有前置審查的設計,究竟日本的前置審查是個怎樣的制度?其審查要點是什麼呢?

以下,從立法緣由和流程等方面,簡要說明日本前置審查的特點,以供讀者參考。

1. 設置「前置審查」的原因

依日本現行特許法第162條之規定,申請人針對被核駁審定(在日本稱為「拒絕查定」)的申請案所為之拒絕查定不服審判請求,應交付由審判官組成的合議體進行審理(在特許廳(JPO)審判部所為之審查稱為「審理」,而審查部所為者稱為「審查」),但若申請人於審判請求時一併提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等(以下簡稱「說明書等」)之修正(在日本稱為「補正」),則在合議體進行審理前,必須先將該案件交付給作成拒絕查定之原審查官進行再次審查,此種審查稱為「前置審查」。

由於在拒絕查定不服審判中,原拒絕查定被推翻的原因大多是因為申請人在該拒絕查定後進行了說明書等之修正,有鑑於此,JPO設置了前述之前置審查制度,對於在審判請求時一併提起修正之案件,在審理前先交付給作成拒絕查定之原審查官進行再次審查,而非直接交付給審判官重新審理。此種方式的優點是,可活用審查官於該申請案審查歷程中已了解的知識,容易且迅速地處理該案件,進而有助於減少須處理之審判案件並提升審判效率。

2. 前置審查的基本思維模式

在前置審查程序中,審查官判斷原拒絕查定理由已被審判請求時所為之修正(以下稱「審判請求時之修正」)解消了,且沒新發現其他拒絕理由時,應將原拒絕查定取消,並查定准予專利;另一方面,若發現原拒絕查定理由未被該修正解消或經判斷無法查定准予專利時,原則上應針對該案件作成前置報告後,交由審判官組成的合議體進行審理。

但是經判斷發現符合以下(1)或(2)之情況下,審查官將發出拒絕理由通知。

(1)審判請求時之修正符合特許法規定且可以解消原拒絕查定理由,但是新發現了其他拒絕理由,而該(等)拒絕理由僅為因該修正而導致必須再發通知者的情況。

(2)關於未被解消之原拒絕查定理由或新發現之拒絕理由(以下稱「拒絕查定理由等」),審查官能指示申請人解消前述理由的應對方式,且與申請人進行意見溝通後達成了協議的情況(以下稱「審查官能指示申請人關於解消拒絕查定理由等之應對方式且達成協議的情況」)。

應注意的是設置前置審查制度之目的,並非為了讓申請人能修正由審查開始至拒絕查定等歷程中所有須修正之處,因此,原則上只於拒絕理由僅為因該修正而導致必須再發通知者(亦即(1)之情況)才發出拒絕理由通知。

3. 前置審查的流程

如前述,是否進行前置審查取決於審判請求時是否一併提起修正,而前置審查程序中所為之處置方式(查定准予專利、作成前置報告、或發出拒絕理由通知)則與審判請求時之修正內容(與意見書)相關聯,故審判請求時之修正在前置審查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

因此,前置審查的第一步驟,便須判斷審判請求時之修正是否符合特許法(如第17條之2第3∼6項)中關於修正之規定,主要包含:修正內容不得增加新事項,禁止偏移修正(在日本稱為「ЁиЬ補正」禁止),審判請求時之修正對於申請專利範圍僅限於「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之訂正」、「(拒絕理由所示事項中的)不明瞭記載之釋明」等目的,及若審判請求時之修正目的為「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時修正的各請求項須符合獨立專利要件(特許法第126條)。【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20期:前置審查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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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改制之際,應重新定位技術報告!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在台灣智慧財產法院的制度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技術審查官。「技術報告」即為技審官針對技術事實所提出的書面意見。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4項,「技術報告」應至少包括「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等。不過,「技術報告」對訴訟當事人公開的問題,一直為實務界所批評,在智財法院改制為商業法院的同時,應重新思考「技術報告」在證據法的定位。

智慧財產法院(簡稱「智財法院」)設立時有個非常重要的設計,即技術審查官(簡稱「技審官」)之配置,以協助法官進行證據調查程序。技審官職務環繞著法官就技術事實部分的心證形成。除了口頭上的意見交流外,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簡稱「審理細則」)第16條第1項,「法院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其執行職務之成果,製作報告書。如案件之性質複雜而有必要時,得命分別作成中間報告書及總結報告書」,此即「技術報告」。

技術報告的問題

「技術報告」類似美國法中專家證人依「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FRCP)第26(a)(2)條之規定所提出的意見書。美國專家證人的意見書揭露其將作證的議題、依據的學理、和參酌的事實,讓對造律師攻防有所依據。美國訴訟制度也讓當事人能爭執專家意見書的內容,以讓可信賴的學理用於事實分析。反觀,我國技審官的「技術報告」因被否認其「證據」性質,而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6條第2項屬「不予公開」的訴訟資料,以致於當事人無從瞭解技審官能否正確解讀技術資訊,進而讓法官能瞭解技術事實。

審理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但法院因技術審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亦即,第16條第2項暗示技審官的技術說明是法官裁判時通常依賴的論理基礎,因而必須有心證的揭露以讓當事人辯論,否則即不應採納。然而,第2項乃將揭露的範圍限定在「特殊專業知識」,使得「特殊專業知識」不知道是法官的判斷還是技審官的判斷,而讓技術事實的認定處於一個混亂的狀態。

技術報告與技審官

依照審理細則第13條,技審官受法官指派執行七項業務,其中五項應與技術報告的製作有關:(1)「就當事人書狀及資料,基於專業知識,分析及整理其論點,使爭點明確,並提供說明之專業領域參考資料」;(2)「就爭點及證據之整理、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向法官陳述參考意見」;(3)「於期日出庭,經法院許可後,得向當事人本人、訴訟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並就當事人本人、訴訟代理人、證人及鑑定人等之供述中不易理解之專業用語為說明」;(4)「在勘驗前或勘驗時向法院陳述應注意事項,及協助法官理解當事人就勘驗標的之說明,並對於標的物之處理及操作」;(5)「在裁判評議時,經審判長許可列席,陳述事件有關之技術上意見。審判長並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其擬陳述之意見,預先提出書面」。

從制度上而言,技審官在法官指揮下「得向當事人本人、訴訟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此等於代理法官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證據調查的職權」。另法官在開庭準備(例如整理爭點及證據、擬定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或執行證據調查方法(例如勘驗)時,技審官可視為法官理解技術事實的代理人。

技審官有提供「特殊專業知識」的任務,非常類似民事訴訟法的鑑定人,因為鑑定人須具有「特別學識經驗」。「鑑定」為調查證據方法之一,而如同其他證據方法一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97條第1項而將調查之結果「曉諭當事人為辯論」。鑑定人與技審官同樣有協助法官了解技術事實的功能,但具有「特別學識經驗」的鑑定人卻必須受當事人詰問,而技術專家身分不明的技審官,卻可免除當事人的檢驗,彰顯此制度之荒謬。

儘管技審官是輔助者的角色,但「鑑定人」同樣是輔助的作用,鑑定結果並不等於最終的事實認定。技審官和鑑定人是本質上相當的角色,技審官受法官指揮而執行職務,而鑑定人的鑑定範圍同樣受到法院囑託函文的拘束,只是前者屬於法院內編制而後者乃機構外人員,但二者同樣對法官認識技術內容有相當的影響。因此,關鍵的問題應是如何確保技審官和鑑定人能勝任個案中的技術專家的工作。

既然審理細則第16條第2項暗示法官會採納技審官的技術判斷,則除了要求法官必須揭露心證之外,「技術報告」的內容應讓當事人有辯論的機會,以確保法官得到「正確的輔助」,而非在誤導下理解個案的相關事實。

技術報告內容的建議

在現行體制下,技術報告的公開與否未必是嚴重的問題,因為法官在開庭過程中會適時公開心證,以讓當事人雙方有辯論的機會,否則上級法院將會廢棄該智財法院判決。然而,技術報告因涉及相關技術的解釋,其內容必然影響法官對於技術事實認知。為檢視該技術解釋認知是否正確,技術報告內容有公開的必要,以讓當事人雙方就該技術解釋的正確性進行辯論,而在法官形成技術事實的認知前,參與該認知過程。

首先,「技術報告」可保持「去證據化」,亦即「技術報告」應具中立性,以免成為「證據」的一類而讓法院變成當事人。在維持「技術報告」非屬「證據方法」的思考下,本文建議技術報告的「內容限制」可能是報告內容公開的前提。

為避免「技術報告」成為「鑑定」的形式,所謂「內容限制」是指技術報告僅解釋技術內容,例如請求項文字的技術意義、引證案的技術內容、侵權物或方法的技術意義等等,而技術報告不應出現有效性有無或專利侵權與否的陳述。如此,讓技術報告的內容歸屬於技術事實的討論,而影響到當事人勝敗訴與否的專利法適用的問題,則是法官的專屬權利。

技術報告正確性的檢驗

「技術報告」公開後,應讓當事人有提出意見之機會,「公開」才有實質的意義。因為技術報告僅提供法官瞭解技術事實的相關知識,則當事人所提出的意見範圍亦應限於技術事實本身,例如專利技術或侵權物技術所涉及的學理、請求項文字所代表的技術內容、引證案內容的闡釋等等。至於專利權有效性或侵權與否等爭議,可在言辭辯論庭中由當事人雙方攻防。

為了檢視技術報告的正確性,本文建議應有另一準備程序讓當事人爭辯該技術報告的內容是否應讓承辦法官閱讀。為避免法官得到錯誤的技術知識,內容有錯誤的技術報告不應讓承辦法官閱讀。至於準備庭的法官應如何裁定技術知識的正確性,,本文建議仍採辯論主義,由當事人間的舉證來論斷正確性。

如果當事人對內容無不同意,即具有正確性;如果一方有對內容不同意,而另一方無意見,則可視為不具正確性,而將該內容刪除。如果雙方對正確性的見解不同,則主張不具正確性者應提出相關的證據(例如期刊論文、專家證人等等),並讓主張正確性之一方提出反證,而雙方的陳述仍應限縮在技術事實的釐清,並且當事人的主張必須有學理支持。至於正反兩方的意見,本文建議可以隨頁註的方式記錄在技術報告中(包括參考專書或期刊論文之引用),以讓法官閱讀正反兩方的見解,如此也可讓「技術報告」呈現多元的學理。此外,如果當事人的技術陳述未附上相關的學理依據,則準備庭的法官應裁定該陳述不應記載,因為該技術陳述可視為不可信賴。

最後,為檢驗技審官能否擔任技術專家角色,「技術報告」的公開即屬必要。在維持「技術報告」的「非證據方法」特性下,本文建議開放當事人針對「技術報告」而提出意見的同時,應限縮「技術報告」的內容,而僅有技術事實的解說,但不涉及專利有效性的認定或侵權有無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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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通貨交易監管,政府不能再互推責任!

 
虛擬通貨交易監管,政府不能再互推責任!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本刊在前文(ICO監管,關鍵得靠業者自律)曾提及,加密貨幣的監管勢在必行,而且由業者自己先發展自律規則,會是比較可行的辦法。然而眼前面臨的問題是,行政部門中該由誰來擔任主管機關一直莫衷一是,而且緊接著在11月,又將面臨國際反洗錢組織的考核,如果過不了關,台灣的資金進出將大受限制,嚴重影響國際競爭力。

「如果都沒有人要擔任主管機關,最好的解決方案是什麼?」9月10日下午,長期關心區塊鏈、加密貨幣、ICO議題的立法委員余宛如,在「區塊鏈暨虛擬通貨交易所自律討論」座談會中說出了重話,「我希望現場的部會(中央銀行、金管會、經濟部、法務部……)不要再互踢皮球,這種態度相當不利於區塊鏈產業的推動!」

不論名稱叫做虛擬通貨、加密貨幣或者其他,這種非經國家發行、在網路上交易流動的數位型資產,被用於炒作、詐欺、坑騙投資人的情況越來越常見,也讓正派經營的虛擬通貨交易所業者人人自危。在亞太區塊鏈發展協會號召下,有七家虛擬貨幣交易所於今年八月初發布了一份自律公約,希望作為發展自律規則的第一步。

因應虛擬貨幣亂象,業者訂定公約自律

這份公約雖然只有短短的十九個條文,但是也具備了產業監管的雛型。舉例來說,第一條中明訂會員應該促進普惠金融與金融科技發展,而且還要在公司年報中揭露公司治理報告,並說明資安維護、洗錢及資恐防制事項;與使用者訂定的虛擬通貨交易契約,也應以公平合理、平等互惠、誠信為原則,也應該建置使用者保護措施;會員還得提撥一定額度的準備金給協會並交付信託,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表1:虛擬通貨交易所會員自律公約草案重點 資料來源:亞太區塊鏈發展協會

條號

條文內容

第一條
(公約簽訂與會員資格)

本協會之會員,應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第三項)
會員應每年於公司年報中揭露公司治理報告,並說明普惠金融推廣、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資訊安全維護、洗錢及資恐防制之情形。(第四項)

第六條
(使用者保護基本原則)

會員與使用者訂立虛擬通貨交易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第一項)

第八條
(保護措施)

會員經營虛擬通貨交易所達一定標準時,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第二項前段)
前項準備金,應全部交付本協會並由本協會以委託人身分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第三項)

第十條
(說明義務)

會員與使用者訂立虛擬通貨交易之契約前,應向使用者充分說明該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第一項)

第十六條
(處分)

本協會員違反公約,本協會應通知其改善、予以警告或責令會員對其負責人或受僱人、業務自為適當之自律處置……(第一項)

在座談會中,與會的部會官員雖然都相當肯定業者自律的態度,但談到該由哪個部會出面,擔任與業者溝通協調、使這份自律公約發揮效力時,大多興趣缺缺。「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ATF)在九月底會出一個虛擬貨幣納管方法的guideline,等這個guideline出來,該由哪個部會主管就會比較清楚,」前金管會副主委、現任國發會副主委鄭貞茂說。

正因為當前防弊大於興利的氛圍,使得每個部會對於虛擬貨幣如何監管都避之唯恐不及。台灣是亞太地區第一個制定洗錢防制法的國家,1997年時就以創始會員國的身分,加入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不過,2011年時,台灣從APG的一般觀察名單被改列為加強追蹤名單,顯示在洗錢防制上已經出現漏洞。近年來的一連串修法,例如刑法擴大犯罪沒收的範圍、公司法納入公司實質受益人條款等等,都是在加強對於洗錢活動的追查力道。

台灣11月將迎來第三輪洗錢防制國際評鑑

眼前最棘手的問題,就是在11月時,APG將到台灣執行新一輪的評鑑。屆時台灣如果再被降等,未來資金想要進出國境都會大受限制,對於極度仰賴國際貿易的台灣來說,將是一記重擊。而且,近年來方興未艾的虛擬貨幣交易,必然是APG評鑑的重點之一,但台灣就算能在九月底確定主管機關,也只剩最多兩個月的時間來應付評鑑,這也使得台灣要順利過關更加困難。

圖1:立法委員余宛如主持「區塊鏈暨虛擬通貨交易所自律討論」座談會

來源:立法委員余宛如國會辦公室

目前最有可能掌管虛擬通貨的單位應屬金管會,但在現行制度下,金管會恐怕也是力有未逮。「我們的監管理念是機構型監管,不是功能型監管,」一位業界人士指出,金管會下轄的銀行、證券、保險各局,都是以產業別劃分監理領域,但虛擬通貨交易可能涉及籌資、支付、匯兌、保險等等,「難不成要金管會再成立一個局,專門負責虛擬通貨?」

業者們並非不願意納管;相反地,他們甚至已經訂出一份自律規則,隨時都能與主管機關進行討論。如果政府部門一直推諉下去,區塊鏈、虛擬通貨產業在台灣的發展希望,恐怕也會一起被葬送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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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半導體產業比一比:IC設計篇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雖然這一篇報告命題為「兩岸半導體產業比一比」,但其實並沒有比拼的意思。兩岸半導體產業最近幾年都是處在相互競合的狀態,既是競爭對手,但在某方面又需要合作,在某些程度上可以說是在同一條船上的。例如說,中國大陸的IC設計公司會向台灣晶圓廠投片、大陸晶圓廠也會委託台灣封測業者進行IC封裝測試業務;另一方面,台灣晶片業者為了在地供貨的考量,一些低階的產品也是會向對岸本土廠商投產的。在這種情況下,整個供應鏈環環相扣,雖未達唇齒相依,但關係已越來越密切。
「比一比」的重點只是把兩岸半導體產業攤開來檢視,以達知己知彼的目的。其實,就客觀的數據顯示,兩岸的晶圓代工及封測產業的產值與產能已有逾7成的全球市占率,然而,就IC設計的部分,兩岸IC設計公司的產值還不到美國廠商的一半,這才是比較值得思考的議題。

圖片來源:Pixabay

中國IC設計業者迅速竄起 2017年產值已超越台灣

雖然IC Insights 於2018年3月發布的市場調查數據顯示,台灣IC設計業的市占於2017年仍穩居全球第二,但毫無疑問的,中國業者在IC設計產業中所扮演的角色已越來越重要;另一方面,工研院IEK及集邦科技(TrendForce)的調研則顯示大陸IC設計業者2017年的產值已超越台灣業者,顯示台灣IC設計業雖然在銷售額部分全球排名第二,但產值已退居第三位。

IC Insights於今年3月份發佈的McClean報告中指出,自2010年起,中國IC設計業者的市占率不斷攀升,從2010年5%的全球市占率快速攀升至2017年的11% (圖1)。此外,在2009年的時候,在全球前50大的無晶圓廠IC設計公司中,中國業者只有海思半導體一家上榜,但到了2017年,中國業者已占了10席,包括海思半導體、紫光展銳、中興微電子、華大半導體、南瑞智芯微電子、銳迪科(RDA)、ISSI (矽成)、瑞芯微(Rockchip)、全志(All winner)、及瀾起科技(Montage)。

圖1. 2017年無晶圓廠IC設計公司以總部所在地計算之銷售額占比(全球總銷售額為1,014億美元)

資料來源:IC Insights,2018年3月

IC Insights的報告同時指出,全球無晶圓廠IC設計業的銷售額占全球IC銷售額的比例也從2007年18%攀升至2017年的27%。如果以地區來分,美國廠商占比仍是遙遙領先,達53%。然而,自星加坡公司安華高科技 (Avago) 於2016年完成收購美商Broadcom(博通)之後,美國IC設計業者之全球市占率即從2010年69%掉至53%。不過,博通一直強調其在美國及新加坡有共同總部,再加上2018年為了收購Qualcomm (高通) ,已完成遷冊至美國,因此,如果把博通視為美國IC設計業者,則美國IC設計業者於2017年之全球市占率仍為69%(圖1)。

為了方便觀察台、美、中三地IC設計業的近況,筆者特別將不同市場調研機構的統計數據整理成同一份表格 (表1)。要注意的是,就中國業者的部分,採用的是集邦科技的統計資料,與前述IC Insights的統計結果不盡相同,像IC Insights把ISSI (矽成) 歸類為中國大陸業者,但集邦科技之統計則將之排除在外。

表1. 2017 年台灣、美國及中國之無晶圓廠IC設計公司排名及營收((單位:百萬美元) 資料來源:(1)中國大陸部分:集邦科技TrendForce,2017/11 (中國大陸無晶圓廠IC設計公司排名及營收) ;(2) 台灣部分:各公司年報、工研院IEK、智慧電子產業計畫推動辦公室整理 (2018/07);(3) 美國部分:各公司年報、工研院IEK、智慧電子產業計畫推動辦公室整理 (2018/07); 李淑蓮製表。
註:台灣部分資料原標示營收為新台幣、中國大陸部分之標示為人民幣,為方便比較,筆者統一轉換為美元,匯率為TaiwanRate.org於2018年9月17日之線上匯率。

 

美國

台灣

中國大陸

排名

公司名稱

營收

公司名稱

營收

公司名稱

營收

1

Qualcomm

17,082

聯發科技

7,843

海思半導體

5,583

2

Nvidia

9,402

聯詠科技

1,551

紫光展銳

1,587

3

Apple

6,960

群聯電子

1,380

中興微電子

1,082

4

AMD

5,329

瑞昱半導體

1,373

華大半導體

755

5

Xilinx

2,475

奇景光電

685

匯頂科技

566

6

Marvell

2,394

慧榮科技

524

北京智芯微電子

559

7

 

 

創意電子

402

士蘭微電子

394

8

 

 

敦泰電子

355

韋爾半導體

340

9

 

 

晶豪科技

345

中星微電子

325

10

 

 

矽創電子

310

北京兆易創新科技

307

加總

 

43,642

 

14,768

 

1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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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笑傲江湖商標爭議

Signatory Authority Review Program對USPTO審查官准駁決定的影響

 
大陸海淘商機:跨境電商進軍廣西,台商有機會嗎?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跨境電商在大陸稱做「海淘」,在對岸發展「一帶一路」的大環境下,為整個內陸地區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帶來了新機遇。位於華南、西南和東盟三大經濟圈交界處的廣西,順勢利用地利之便,企圖成為中國—東盟跨境電子商務基地。另一方面,台灣也正在努力拓展跨境電商市場,台、桂之間是否有機會激盪出什麼火花呢?

廣西—東盟跨境電商合作

廣西地處大陸華南地區,位於華南、西南和東盟三大經濟圈交界處。中國東協自貿區(CAFTA) 的建立為廣西帶來新的機會,廣西既可以利用東南亞和內陸兩大市場來擴大出口和增加進口,也可以利用東南亞和內陸兩地的資源進行技術交流和合作,整合東南亞國家與大陸內陸的資源。

圖一、廣西(廣西壯族自治區)簡稱「桂」,首府為南寧市。

圖片來源:百度百科

近年來,廣西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快速,積極發展「電商廣西、電商東盟」,企圖成為中國—東盟跨境電子商務基地。廣西面向東盟國家,從地理上就具備發展跨境電子商務的天然、人文優勢,適合朝向東盟國家發展跨境電子商務。2017年,廣西外貿進出口總額達人民幣(以下同)3866.3億元,成長22.6%,其中廣西的電商進出口交易額,從2016年的6,180億元,成長到2017年的7,000億元,其中有400億元是跨境電商交易所貢獻。廣西規模最大的是南寧跨境商品直購體驗中心MMGO,採用「線下展示及交易中心」,加上「線上展示及購買平台」相結合的O2O運營模式,線上線下同步營運,年銷售額突破人民幣2.000萬元。

圖二、廣西最大的線上線下同步運營的南寧跨境商品直購體驗中心MMGO,於2016年4月正式開業。

圖片來源:百度

跨境電商在大陸稱做「海淘」,可分為「直購進口」和「網購保稅」兩大類型。在「直購進口」模式下,企業將貨物放在境外倉儲,消費者下單後,企業把貨物打包形成包裹,再將訂單、支付單、運單、電子清單數據傳給海關,待包裹運抵關境後進行清關。在此模式下,企業無需提前在國內備貨,消費者下單後才從境外打包運抵國內即可。外貿協會南寧聯絡點代表鄭凱岳指出,在直購進口模式下,企業無需提供通關單,貨物通關管道暢通,可為消費者提供更多商品選項,目前廣西已開通跨境電商的直購通道。直購進口的商品按照貨物屬性徵收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單筆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額限值為人民幣2萬元,在限值以內,關稅稅率暫設為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超過限值部分,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徵收。

另一種類型為「網購保稅」,指的是跨境電商企業通過集中海外採購,統一由海外發至大陸的保稅倉庫,當消費者網上下單時,由物流公司直接從保稅倉庫配送至客戶。目前大陸跨境電商的試點城市,主要模式都是網購保稅。【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20期:大陸海淘商機:跨境電商進軍廣西,台商有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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