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IPO這場年會上還現場投票調查,結果發現:88%的出席投票者表示,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對其產業或客戶造成了負面影響,且多數人也都同意,這個問題應透過修法或後續法律釋義方式加以改善或導正。事實上,USPTO上半年已先製發兩份內部通知(Memo),一是調整審查官認定所請發明為習知(Conventionality,即Well-Understood, Routine, Conventional Activity)時應附具的論述證據,一與治療方法項相關,據Iancu透露,USPTO內部統計顯示,這兩份通知發布後,專利適格性的審查分析數據已有改善。但路漫漫其修遠兮,況且IPO、美國智慧財產權法協會(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ssociation,AIPLA)等機構雖然積極推動35 U.S.C. 101修法,然而修法尚未成功,Iancu身為USPTO現任當家人,深覺有必要先從內部自發努力。
修訂方向
簡單說,修訂有兩大重點:首先是梳理既有判例,只篩選出雖具新穎性、非顯而易見、充分揭露,但被美國最高法院列入科技工作基本工具、屬法定准予專利之例外項目者,並將這些例外項目分類。然後,若請求項寫入這類例外項目,USPTO將指示審查官判斷是否綁定實際應用(integrated into a practical application),以決定該請求項是否「指向」(directed to)此一例外項目,不得准予專利。
要是請求項的確寫到這類例外項目,USPTO將指示審查官進一步細究該請求項到底要保護的是這類例外項目本身,抑或是要保護這類例外項目的實際應用;這個步驟毋須考慮其應用是否習知。例外項目本身並非可予專利客體,但Iancu指出,綜合1853年Le Roy v. Tatham案、1981年Diamond v. Diehr案、2012年Mayo案等判決,這類例外項目若能綁上實際應用,美國最高法院即認定其應用具有專利適格性。假使請求項的確指向這類例外項目本身,才需進展到下一步驟,如先前發布的Berkheimer Memo指示,考慮是否涉及習知元件。
究竟誰才是真正的「光纖之父」(The Father of Fibre Optics)? 這個問題很有趣。如果你在Google搜尋引擎用中文輸入「光纖之父」,第一個跳出來的結果會是高錕,但如果用英文輸入「The Father of Fibre Optics」,排名第一的結果會變成印度學者Narinder Singh Kapany,難道跟電話發明人一樣,「光纖之父」同樣鬧雙胞?隨著高錕的去世,讓我們在緬懷之餘,也同時複習一下光纖通訊的發展歷史吧!
不過,「晚來」總比「沒有來」好。其實真正發明光纖的人是印度科學家Narinder Singh Kapany,但他並沒有得過諾貝爾獎。The Better India的資深文編Rinchen Norbu Wangchuk就在一篇題為《Ignored For the Nobel Prize, This Unsung Scientist is the Father of Fibre Optics!》的文章中為Narinder Singh Kapany叫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