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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第260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產學如何合作,才能創造雙贏?
   
法規訴訟 對新型專利人未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之警告行為就是侵害商譽之行為嗎?
   
深入報導 美中經濟消耗戰已經開始
   
研發創新 台灣代工大廠拚轉型 增加利潤最重要!
   
智財管理 從2018年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簡介串流音樂授權演進
   
 
產學如何合作,才能創造雙贏?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大學的財源有限,需要自創收入;企業的荷包滿滿,也需要最新的產業技術。這時候,如果大學跟企業可以互通有無,將大學的研發能量與企業分享,企業獲得利潤後再回饋給學校,應該是個能創造雙贏的好方法。不過,產學合作說來簡單,實際上該怎麼進行?不妨參考史丹佛大學(Stanford University)的經驗。

1970年代,史丹佛大學將聲音的頻率調變合成(FM Synthesis)技術,賣給日本的山葉(YAMAHA)公司。史丹佛從這項交易中獲得了超過二千萬美元的收入,創下美國產學合作的紀錄,而山葉公司則是利用這項技術奠定在音樂事業的基礎,至今在電子樂器、音效處理設備上都是世界龍頭。四十年前的這項合作,為雙方都帶來巨大的回報。

史丹佛大學無疑是產學合作模式的典範。挾著地利之便,史丹佛幾乎與鄰近的矽谷融為一體,不論教學與研究,都與產業界有緊密連結,師生還在學校就投入創業的案例更數不勝數。在頻繁的互動下,史丹佛對外技術授權的成績也一直十分亮眼,在2001年至2016年之間,每年都能完成80至100件的技術授權案,權利金收入也逐年成長(圖1)。

圖1:2001至2016年間,史丹佛大學技術授權案例(左)與權利金收入(右)

資料來源:https://otl.stanford.edu

這樣的成績不禁讓人好奇:除了跟矽谷當鄰居這樣優勢之外,史丹佛大學如何能長期跟產業界合作愉快?

產學合作,企業、學校都能從中獲益

前史丹佛大學技術授權辦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主任Katherine Ku表示,產學合作的前提,是企業和學校雙方,都能從中獲得利益。「對學校來說,產學合作可以讓我們發掘實務上的問題,而且獲得研究上的資助;至於企業,透過產學合作則可以帶進新的想法和技術,而且也能從合作當中,找尋可培養的人才。」

然而她也提醒,企業和學校本質上有很大的不同。例如,企業經營的目的是為了獲利,但學校的目的是為了研究和教學,「所以企業往往很重視營業秘密的保護,講求從上至下的管理效率,還要定期拿出績效對投資人負責」;她補充,在校園內的情況往往相反,例如學者之間往往很樂意分享各種新點子,校方也不會干預教授的研究方向。「而且,學校的研究生畢業後就會離開學校,這跟公司聘僱的員工完全不同。」

常見的產學合作模式,可分為以下四種:

1. 捐贈

Katherine Ku指出,任何學校對於企業界的捐贈,不論是金錢或者實物的捐贈都相當歡迎,這樣的合作模式除了能擴充學校資源,也沒有複雜的權利義務關係,更能讓學校對於捐贈者留下好印象。至於對捐贈者來說,也可以藉由捐贈的機會,了解學校的研究能力與實際需求,有利於進行後續合作的評估。所以,她建議,「如果你的企業想跟學校合作,卻不知道怎麼進行,就先從最簡單的捐贈開始吧!」

圖2:史丹佛大學的產學合作成果十分豐碩。圖為史丹佛大學校園

資料來源:http://www.stanford.edu

2. 訪問學者、顧問

除了引進外界資源,學校教授也可以用訪問學者或者顧問的形式,到企業內部工作,前者往往會為期一段時間,讓教授暫時離開校園進入企業,後者則是允許教授在例行教研之餘,每周撥出一定時間提供企業諮詢。「美國的大學對這類合作,尤其是教授擔任企業顧問普遍都蠻歡迎的,」Katherine Ku說。

既然教授是在企業工作,成果自然會屬於企業,而且這類合作模式也能讓學校老師了解實務發展,同樣有利於開展日後的合作機會。

3. 贊助研究、共同開發

這類的合作模式較為複雜,可能是企業提供經費,委託學校的某一研究團隊,進行指定題目的研究計畫,也可能是學校、企業界各自投入相當的人力、物力,共同進行開發。總而言之,這類合作必然有一個欲達成的目標,而且產學雙方對於目標的達成都有相當貢獻。

「這個時候,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一定要先談好!」Katherine Ku指出,如果是企業純出資的贊助研究,專利所有權往往屬於校方,但企業可以透過要求專屬授權的方式來使用這項技術;最複雜的狀況是共同開發,如果在啟動合作前沒有把後續的專利權歸屬、授權條件、使用限制談清楚,發生爭議將十分難以解決。

「請謹記:產學合作一點都不容易,可能比一般商業行為更複雜!」在產學合作領域有近四十年經驗的Katherine Ku提醒,在進行合作前,產學雙方都必須清楚了解對方的特性跟需求,確認彼此的合作意願。「不要有任何不合理的期待,而且過程中一定要互相尊重、信賴,合作才有可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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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型專利人未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之警告行為就是侵害商譽之行為嗎?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
目前社會的家庭組成多是小家庭,尤其是家中成員有女生的話,多會購買手工製作點心的機器,如烤三明治機、鬆餅機、烤雕魚燒機、以及章魚燒機…等,除了可以自己動手做以外,還可增加家庭樂趣,而在網購網站中,也充斥著各式各樣DIY製作點心的機器。

李先生是相關產品的製造商,某一天他在探詢競爭對手產品的功能時,發現有一款產品的諸多功能可以說是目前市面上獨一無二的創新。經研究該產品後,李先生發現有更好的方式可以呈現近似的功能,於是請合作的製造商依其設計要求製造產品。經過多次測試與修正後,產品如期上架販售。

新產品上架後某一天,李先生忽然收到律師事務所的專利侵權警告信函,信函中指出前述產品已經侵害了專利權人郭先生的新型專利權,當中雖然附上專利權證號,但並未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也無專利侵權鑑定告書。李先生因初次收到此種信件,為慎重起見,便詢問合作的專利事務所,以求因應方式。只是李先生沒有想到,該信函除了自己是收信人外,自己的所有經銷商都收到相同的信函,且有專利侵權鑑定報告書供參考;銷售商為求自保,都將該產品予以下架,甚至退貨,導致李先生不小的損失。

隨後李先生獲事務所告知,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所以這時候收到未檢附技術報告的警告信函,並未符合該條的要件;於是事務所向李先生提出訴訟建議,主張該警告信函未檢附技術報告書,所以該寄信行為屬於權利濫用,造成商譽損失,違反專利法第116條及公平交易法之不正競爭行為,而以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可否提出損害賠償?

郭先生委託律師事務所發出警告信函行為,固然已經違反116條規定,但是違法的後果應是如何,於該條中卻未予以規範。所以,可以直接認為未檢附技術告書的行為,就是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不正競爭行為,而以民法第184條主張損害賠償嗎?這恐怕無法如此直接推論。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郭先生委託律師寄出警告信函,未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雖違反專利法第116條規範,續論及違反責任,則是回歸民法的侵權行為認定標準。郭先生行為有權利濫用而違反民法第184條規範嗎?首先,郭先生寄給李先生的警告信函中,固然沒有檢附技術報告書與侵權鑑定報告書,但對於銷售商,則仍有檢附技術報告書以及專利侵權鑑定報告書。也就是說,郭先生已經履行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出的「警告信函處理原則」中要求的「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發函給銷售商之同時,也發函給李先生。符合警告信函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3款以及第4點第1項第1款對於排除侵害通知程序之要求。

再則,警告信函通知書中,也明確記載新型專利號碼、侵權產品名稱、銷售商,並附上鑑定報告書節本,詳細記載銷售產品落入專利權範圍的結論說明。也符合警告信函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2款之規定。所以,郭先生寄發警告信函的行為,均符合警告信函處理原則的規定,屬於公平交易法第45條的正當行為,並無權利濫用的狀況存在,因此李先生也無法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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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經濟消耗戰已經開始
蔡佑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1938年,英國首相張伯倫(Neville Chamberlain)主張對德國實施「綏靖政策」,用外國的權益、領土或資源,來換取國際間一時的和平,當時的英國另一位政治家邱吉爾(Winston Churchill)認為,「英國和法國面對戰爭與屈辱,雖然他們選擇屈辱,但屈辱過後,他們還是得面對戰爭(Britain and France had to choose between war and dishonour. They chose dishonour. They will have war.)」,1940年,已經成為首相的邱吉爾,發表了《少數人·The Few》的演說,那一年,英國對軸心國全面宣戰。

76年後,美國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結束執政,面對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中國在全球的強勢外交和軍事擴張,美國現任總統川普(Donald Trump)選擇和前任走大不同的路線,相對於歐巴馬委婉妥協的對華外交政策,川普顯然是走強硬施壓的對華外交政策,川普政府不想要表面上虛應故事的妥協,他要的是中國實務上的真實作為。

美國副總統彭斯(Mike Pence)在2018年10月4號的一場演說,內容肯定是21世紀以來,美國官方對中國最強烈的抨擊,全球媒體幾乎都報導了那場演說,因為中國在國際上的各種大大小小的權力展現和霸道動作,美國都看在眼裡。

美國官方對中國的抨擊越來越強烈

從川普當選以來,到彭斯的演說,台灣逐漸變成美國批判中國的常態性範例,川普政府每次要舉例對中國的不滿,就用台灣當案例,引起中國強烈不滿,美國政府連台灣主權這種過去美國政壇鮮少的敏感議題,都不會有所顧慮,甚至川普還會持續性的增強敏感議題的衝擊力,一開始只是上任前打給台灣總統一通電話,後來美國國會又接二連三的通過法案,允許美國官方人士可以直接到台灣訪談,台灣總統可以到美國境內,甚至連NASA的行程都曝光到怕中國不知道,美國在國際外交對抗中國的意味越來越濃厚。

Pence的公開演說,跟當年邱吉爾的演說,情境其實非常相似,前者是妥協的美國終於站起來對抗中國,後者是綏靖政策扭轉為對抗德國,差別的是,二戰時代,軍事對抗是主要手段,但是到了美國和蘇聯冷戰年代,大國直接對戰的機率已經大幅下降。2010年代,大國直接對戰的機率更是趨近於零,兩邊陣營的附庸盟國出現戰事的機率也很低,因為大規模的軍事戰爭,對全球區域勢力的平衡很可能會有不可逆的破懷,美國和中國都沒有必要冒這個風險,經濟戰才會是實施率最高的主戰場。在美蘇冷戰時期,美國就已經這麼做,與其和蘇聯在前線進行消耗戰,還不如跟你拚工業生產力、後勤系統、人力和資源補給、民意支持度,經濟戰雖然不耗一兵一卒,但是可以讓我方損失相對少的生產力,又消耗對方非常多的生產力,那就值得去做。

美國透過類似「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議」(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 USMCA)這種貿易協定,企圖限縮中國在國際貿易的效益和市場佔有率,迫使中國不得不把工業產能降下來。如果中國用人民幣貶值來維持利潤,那美國也會想辦法加快你的資本出逃,外匯存底持續下降,股市和房地產很高機率也會受到負面衝擊,加上美國持續升息和透過減稅來吸引全球資本回流美國,中國的金融資本投資的減少很可能會明顯上升,民間投資減少,後續影響的很可能就是失業人口增加和失業率上升,透過經濟戰,迫使中國整個社會結構進入越掐越緊的趨勢,大幅增加中國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維權成本,直到整個民間民意受不了為止,就算不用實體軍事消耗,經濟戰也能很大的影響力,彭斯的公開演說,實際上美國已經對中國宣戰了,這是扎扎實實的經濟戰和外交攻伐。

圖1:2017年9月至今中國工業生產值變化

圖2:2017年至今中國外匯存底變化

美、中間的經濟衝突進入消耗戰階段

美國成功拉攏墨西哥和加拿大的加入以後,北美市場算是被美國完全鞏固了,日本、南韓、台灣、菲律賓等東亞島鏈的盟國,實務上也很難脫離美國的貿易圈,較大的不確定性在歐洲,如果歐洲也願意加入美國,簽訂新的貿易協定,那麼中國就被主要的貿易國給孤立了,不過中國畢竟是經濟產值超過10兆美元的第二大經濟體,所以經濟戰的消耗很可能會持續數年以上的時間。

對中國來說,習近平確定無限期連任以後,權力空前強大,對於美國在2018年的貿易和外交打擊,中國仍然是撐住的,就業市場和出口貿易都穩住了,不過為了抵銷關稅增加的企業營運利潤下降,人民幣持續貶值,股市也維持相對低迷,外國企業的投資意願明顯下降,畢竟企業不喜歡不確定性,自然是傾向避開中國戰場,但是答應美國的要求的話,習近平政府的執政風險很可能會大幅攀升,而且既然要答應,早在4月就做了,局勢一轉眼就發展到年底,僵局也只能繼續對峙下去,賭共和黨在期中選舉(Midterm Elections)出現敗陣,川普政府主動把貿易戰緩和下來。

2018年的選前一季,雖然共和黨和民主黨仍然在政壇互相攻防,但美國國會已經對於打擊中國的共識越來越明確,2018年11月,美國即將舉行期中選舉,如果川普為首的共和黨能取得優於預期的席次,那麼國際上很可能會解讀為,美國民眾支持川普政府打擊中國,這樣一來,川普政府很可能會在2020年總統大選以前,擴大積極在外交和經濟打擊中國,對手民主黨也會更加支持川普,以防共和黨搶了所有打擊中國的政績,以2018年美國國會的共識來看,中美經濟戰,恐怕會持續數年之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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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代工大廠拚轉型 增加利潤最重要!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台灣電子業過去仰賴「代工」成為重要產業龍頭,國際大廠訂單的挹注,成為台灣代工廠發展為國際科技大廠的活水。代工雖為這些台灣大廠帶來了可觀的營收,卻未必帶來相對應的利潤;另一方面,全球筆記型電腦的出貨量持續衰退,也讓代工大廠必須正視產業結構正面臨劇烈改變,開發新產品與轉型,是一條不得不走的路……

台灣電子五哥之一的仁寶,是全球筆記型電腦製造大廠,在大陸重慶、南京、成都、昆山都有設點,1984年成立,現邁向第35個年頭,總員工超過7萬名,其中研發人員約7,000位,大部分在台灣、約兩成在大陸。過去仁寶主力產品集中在資通訊、電子產業、消費性電子產業,這兩年多了雲端、伺服器等產品,因應物聯網時代來臨,仁寶這幾年更是積極布局智慧醫療產業,相關產品已於今(2018)年問世。

圖一、仁寶電腦工業副總經理歐家宏在「兩岸人工智慧暨物聯網產業高峰論壇」談台廠代工的轉型策略。

吳碧娥/攝影

台灣代工業,不只按圖施工而已

談到代工業,一般人的印象是接收到客戶一張圖紙後,開始「按圖施工」就好。仁寶電腦工業副總經理歐家宏指出,其實台灣代工業能為客戶做得遠比想像還多,以台積電來說,製程研究、生產能力都是世界第一流的水準,客人在外面找不到的成本和技術,在這裡都可以做到。以仁寶自身的電腦製造業來看,客戶會提供給代工廠的內容多寡不一,客戶甚至只需要提供需求的規格,所有細節都由代工廠替客戶考慮好,從設計到製造所有環節,代工廠都要協助客人完成。歐家宏認為,要做到這種程度,最重要的就是在創新部分下苦工,仁寶雖然是代工公司,但曾在2016年iF世界創意排名中,獲得全球第15名最具創意的公司。i F設計獎是表彰全世界優良設計的指標象徵,以2017年評比來看,仁寶摘下27名,甚至比排名第47的大客戶Dell還前面。

圖二、仁寶排名(iF WORLD DESIGN INDEX 2014 – 2018)

資料來源:Compal官網

增加利潤:代工業最大的考驗

2017年仁寶出貨8,000萬台裝置(包括筆電、電腦、手機、平板),但相對於整體營收新台幣9,000億元來說,其實每台裝置的金額並不高,因此,如何增加利潤、改變產業生態,一直是仁寶思考要突破的困境。

沒有自有品牌的仁寶,轉型的策略又是什麼呢?歐家宏表示,「與其說轉型,倒不如說是增加營業項目」。以9,000億營業額來估算,仁寶要轉型可不是小工程。當初老闆談到公司要轉型,歐家宏回答「有一點困難」,他所謂的難處,正是「小數點的那個點」。歐家宏解釋,若要達到仁寶營業額的1%,意味著是新台幣90億元,要靠一個從零到有的新產品,必須創造90億元的營業額,才能越過這個小數點,因此轉型是需要時間醞釀的。

電腦代工業利潤不算好、營業額又大,必須和現有公司產品做到「互補」,發展新事業或許無法對營業額錦上添花,但至少要著墨在利潤上,仁寶選擇投入「營業額少、數量也少、但利潤相對較好」的產品,根據現有、已知、擅長的領域進行延伸,歐家宏以「攀岩」來形容:「三點不動一點動,兩隻腳、一隻手緊抓著,再將一隻手伸出去」,轉型的過程和心態都要小心翼翼。

歐家宏指出,台灣代工業是以硬體為主,最重要的是把硬體準備好;若要投入智慧醫療領域,人力和投資上最大的差異,是要把軟體跟系統的觀念加進來。在行銷推廣方面,初期也遭遇以往沒有想過的挑戰,ODM/OEM廠面對的是單一大客戶,就能貢獻百億甚至千億級的訂單;相對起來經營自有品牌就像賣魯肉飯,得一碗一碗賣。仁寶的想法是,將過去在資通業界累積的經驗,應用到新產品上,讓產品開發變得更快速,過去仁寶努力讓筆記型電腦價格變得更親民,現在希望能讓其他昂貴的產品走向平民化。

選擇產品是最重要的課題

如何找到對的產品,上市之後有競爭力?歐家宏認為,首先要找出痛點,思考實際生活遭遇的困難,能用什麼樣的方式、產品或系統解決,再引進相關的技術,構思進入策略同時,要讓整個生態體系(Ecosystem)中所有的參與者都能共贏(all win),比方說仁寶進軍醫療,不是以打倒誰為目標,而是希望對整個生態系統有所幫助。此外,進入一個新的行業,要注意有哪些安規、規範需要通過,現有的行業規則是如何運作的,都是不可忽視之處。

歐家宏以復健為例,醫生會交代病人要做復健運動,卻無法實際追蹤病人居家復健情形,通常病人回去之後,五個動作可能忘記三個,剩下兩個又做得不太正確,前兩天可能還蠻努力做復健,從第三天起就開始怠惰。病人回診時,面對醫生詢問又沒有誠實回答,導致醫生難以從結果追蹤復健的效果。當智慧醫療介入後,由於設計了系統,得以追蹤和紀錄病人肢體動作的所有過程,醫生從遠端用就能知道動作是否正確,並掌握復健運動時間、數量的達成率,以及進步的情況。歐家宏強調,從解決痛點做發想,才能找出解決方案、找到產品切入點。

圖三、仁寶開發出應用於復健的智慧型量角器「智復寶」。

吳碧娥/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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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8年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簡介串流音樂授權演進
李秉燊/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數位浪潮席捲著所有產業,隨著音樂產業受網路科技革新和行動裝置普及,以及串流媒體服務業者如Spotify和Apple Music 等服務興起,現代人聆聽音樂的管道逐漸從傳統實體唱片或儲存於附含記憶體的播放工具,轉變為由線上聆聽數位串流音樂。對於產業而言,透過提供串流、訂閱服務的新媒體業者,消費者只需定期支付相當費用,便可無限制聆聽音樂,同時讓音樂出版公司和創作人得到應有報酬,助益產業持續發展;因此,在消費者、串流媒體業者和音樂出版公司、創作人中間,作為授權媒介的「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的地位即越發重要。

圖1. 串流音樂授權模式

製表:李秉燊

然而,在串流媒體服務商快速發展下,相關音樂著作授權制度卻未跟上近年消費者快速變化的收聽方式,導致創作者群體損益難平,謀生困難。因此,如何透過更加適應時代的法律來保障創作者群體的權益,讓他們和音樂出版公司獲得相應報酬,構建良好產業氛圍,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而美國2018年《音樂現代化法案》(the Music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簡稱2018年MMA)正是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的。

2018年MMA前的美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與同意判決

雖然美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存的在與發展已有悠久歷史,然而,美國並未如台灣制訂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等專法來規範集管團體的設立、運行、監督與輔導;故在美國,著作權集管團體可以公司或非營利協會、組織等態樣設立,亦無須經過主管機關的特許或核准即可從事集管業務。

如在1914年即成立的「美國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s,ASCAP)」和在1939年成立的「廣播音樂公司(Broadcast Music, Inc.,BMI)」,即為美國兩大處理公開表演權規模的集管團體,卻也因此受有市場獨占的質疑。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為防止兩大著作權集管團體獨占市場,便透過「同意判決」(consent decrees)對著作權集管團體予以約束及監督。

同意判決本質上屬於著作權集管團體與美國司法部間達成的協議,效力與司法判決相同,但效力範圍僅止於集管團體與串流媒體等利用人之間。同意判決中對兩大著作權集管團體的規範內容廣泛,包括要求集管團體負有授權義務、對利用人不得為差別待遇,以及集管團體可否管理公開表演權以外之權利、音樂出版公司及創作人等權利人可否抽離部分權利不交由集管團體管理等等,其中又以(1)費率法庭(rate court)作為授權金費率爭議的決定機制、(2)權利人須授予著作權集管團體公開表演權的所有權利等規範,對串流音樂授權實務產生重大影響。換言之,在串流音樂授權實務上,串流媒體業者等利用人欲使用由集管團體管理的音樂著作時,集管團體有義務提出合理的授權金費率,若兩方發生費率爭議時,則可向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的費率法庭請求解決爭議。此外,在授權實務的上游,音樂出版公司及創作人等權利人在將音樂著作委託集管團體管理時,只能將其所擁有的著作財產權全部委託並授權予利用人使用,不得就如詞曲等類別單獨不予以授權。【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22期:從2018年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簡介串流音樂授權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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