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史丹佛大學技術授權辦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主任Katherine Ku表示,產學合作的前提,是企業和學校雙方,都能從中獲得利益。「對學校來說,產學合作可以讓我們發掘實務上的問題,而且獲得研究上的資助;至於企業,透過產學合作則可以帶進新的想法和技術,而且也能從合作當中,找尋可培養的人才。」
1938年,英國首相張伯倫(Neville Chamberlain)主張對德國實施「綏靖政策」,用外國的權益、領土或資源,來換取國際間一時的和平,當時的英國另一位政治家邱吉爾(Winston Churchill)認為,「英國和法國面對戰爭與屈辱,雖然他們選擇屈辱,但屈辱過後,他們還是得面對戰爭(Britain and France had to choose between war and dishonour. They chose dishonour. They will have war.)」,1940年,已經成為首相的邱吉爾,發表了《少數人·The Few》的演說,那一年,英國對軸心國全面宣戰。
數位浪潮席捲著所有產業,隨著音樂產業受網路科技革新和行動裝置普及,以及串流媒體服務業者如Spotify和Apple Music 等服務興起,現代人聆聽音樂的管道逐漸從傳統實體唱片或儲存於附含記憶體的播放工具,轉變為由線上聆聽數位串流音樂。對於產業而言,透過提供串流、訂閱服務的新媒體業者,消費者只需定期支付相當費用,便可無限制聆聽音樂,同時讓音樂出版公司和創作人得到應有報酬,助益產業持續發展;因此,在消費者、串流媒體業者和音樂出版公司、創作人中間,作為授權媒介的「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的地位即越發重要。
然而,在串流媒體服務商快速發展下,相關音樂著作授權制度卻未跟上近年消費者快速變化的收聽方式,導致創作者群體損益難平,謀生困難。因此,如何透過更加適應時代的法律來保障創作者群體的權益,讓他們和音樂出版公司獲得相應報酬,構建良好產業氛圍,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而美國2018年《音樂現代化法案》(the Music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簡稱2018年MMA)正是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的。
如在1914年即成立的「美國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s,ASCAP)」和在1939年成立的「廣播音樂公司(Broadcast Music, Inc.,BMI)」,即為美國兩大處理公開表演權規模的集管團體,卻也因此受有市場獨占的質疑。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為防止兩大著作權集管團體獨占市場,便透過「同意判決」(consent decrees)對著作權集管團體予以約束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