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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第263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利用專利分析找出未來市場趨勢:產品未動 專利先行!
   
法規訴訟 淺談日本發明單一性判斷方式
   
深入報導 倒數三年拉警報!台灣面臨四大人才危機
   
研發創新 日本企業面對傳統專利操作的創新及挑戰
   
智財管理 企業如何應對日漸升高的反壟斷監管風險?
   
 
利用專利分析找出未來市場趨勢:產品未動 專利先行!
劉宏明/信義房屋專利工程師
對許多企業老板來說,公司的智權部門是只會花錢,無法帶來實際營收的賠錢部門,但真的是這樣嗎?很多時候專利及智權保護為公司帶來的間接及隱性效益是無法估計的。筆者希望自身的經驗與觀念,能夠稍稍改變台灣企業對於專利策略的想法。不要讓專利申請只是單純保護研發成果,也不要妄想今天投資專利明天立即可以賺大錢,而是能以專利分析掌握國際大廠未來的動向,並在優秀的專利人員引導之下,讓研發人員能夠更專注在更有潛力的研發方向上,再以開銷相對不大的專利申請策略保護好研發所得之技術,默默等著國際大廠動用龐大資源,把趨勢與需求創造出來,就能讓小小投資,獲得相對龐大的報酬。

圖片來源:pxhere

如果要談專利佈局,策略大家都會講,但筆者覺得真正厲害的,應該是能領先同業抓到趨勢,進而搶先佈局。

問題來啦,我們抓到趨勢不難,但我們很難知道這個趨勢到底需要多久才會成熟、茁壯。因此抓到趨勢時,該做的其實不是趕快招兵買馬,僱用大批RD來開發產品,而是應該先找RD來進行技術研究,並申請取得專利;又或是事先收購相關專利,待市場成熟時,再投入鉅資來招兵買馬,拓展市場。

也就是說,專利在整個策略佈局上,其實應該是扮演著卡位的角色,專利權人可以保留將來要不要投入資金做大型投資的決定權,如此一來才能更有效率的運用資金,不用承擔過早投入卻血本無歸的風險。

以世界級的半導體大廠台積電為例,很多人都不知道台積電這樣的晶圓代工業者居然擁有全球第二多的太陽能專利,但他們是直到2011年才成立子公司 — 台積電太陽能(按:已於2015年8月關閉,但主要是當時全球產能供過於求),開始量產太陽能相關產品。也就是說,外界很可能只是看到2011年台積電開始投入太陽能,但如果是從專利佈局來看,其實是更早就有基礎。

道理是這樣的:單純研究並申請專利,其所需要的維持成本相對低很多,比較不會被股東逼著要趕快有成果,也不會被迫過早把資金燒光而等不到市場爆炸性起飛。

過早投入,前浪死在沙灘上

早在10多年前,筆者第一份工作是在電子商務公司上班;當時就看到這個情況,電子商務雖是趨勢,但接受度仍低,還需要投入龐大的資金去推廣教育,風險極大。在當時,筆者曾建議公司應該先想辦法以較低成本建立一個可以被信賴的品牌,而不是找一大堆業務試著去推廣電子商務。

當時該電子商務公司的總經理雖然認為筆者是正確的,但很可惜已經向股東承諾在幾年內要達成營收目標,因此被迫在市場還沒成熟前即投入龐大資金去推廣及教育。如今,事實證明電子商務爆炸性成長,但很可惜這家電子商務公司早已燒光1億元資金後倒閉。

沒用專利卡位,只能挨打

洞察趨勢很重要,但懂得循序漸進完成所需的佈局更重要;即使已洞察趨勢但如果佈局太慢,也會衍生許多問題。有一家在國際舞台上聞名的台灣企業C公司,如果能夠盡早做好專利防禦,也許就不會衰退得這麼快。

在美國的專利制度下,產品只要侵犯一件專利,就有可能因ITC限制性禁制進口令,導致整批產品不准進口到美國,因此核子彈級的專利真的就像核子彈那樣,保證完全互相毀滅,兩家公司(侵權與被侵權者) 的產品均不能進口到美國,而形成恐怖平衡。

然而,從C公司與美國電腦大廠之間的專利大戰細節來看,C公司根本就缺乏核子彈級的專利 (不管是自己研發或收購),難怪會被美國電腦大廠用專利打得東倒西歪。

就算C公司起步晚,但他搶先推出前瞻性的商品賺到第一桶金之後,卻沒有趕快趁機收購或併購具有關鍵性競爭力的專利,反而是花了90億併購非公司業務核心的公司,同時也沒先把公司核心產品技術基礎打好,卻急著進入其他領域之中。

雖然,C公司與該美國電腦大廠之間的專利大戰中,其他友好企業曾『賣』10件核子彈級的專利 (砸了上百億美元從通訊大廠買來的一批專利中精挑細選) 給C公司,讓C公司可反訴美國電腦大廠,但很可惜被法官認定C公司並非真正擁有這些專利,而無法威脅該美國電腦大廠,可見專利佈局不能只是臨時抱佛腳。

總之,專利佈局的終極目標就是要擁有幾件核子彈級的專利,以達到極致的防衛性。

投資核子彈級的專利值回票價

依據筆者瞭解,許多財力雄厚但技術落後的大陸公司,正在以無預算上限的方式大量收購專利 (其實以他們的營收規模來說,這只算小錢而已)。

從策略上來看,如果收購價錢不高,收購很多專利倒是可以嚇唬人的,因為對手很難全部每件專利都仔細比對有無侵權風險 (太多產品,太多專利,太多種可能),讓對手不敢輕易發動專利大戰,至少在要爆發專利大戰時,手中還有專利去挑出來威脅對方。

只是,如果缺乏核心策略,可能只會浪費銀彈,因為只要有一件核子彈級專利才是最重要的事情,只是往往都要耗資龐大 (例如Google買下MOTO手機部門),但卻絕對值得,因為這一件核心專利有可能是用來保護一年百億美元的生意。

此外,如果懂得抓住市場趨勢,搶先趁低價收購有潛力的專利,也是一個很好的策略。畢竟當下正流行的技術,專利權人與技術擁有者,一定會自抬身價,企圖以高價出售。

抓到趨勢,搶先卡位的優勢

舉例來說,觸控這個技術已發展很久很久,直到幾年前Apple推出iPhone後,觸控市場才呈爆炸式成長。

如果能更早去關注Apple所申請的專利,應該能發現有關於iPhone相關專利佈局,而能夠在觸控市場爆炸式成長前,找機會以較低價格去收購技術不錯但經營不佳的公司 (當然其技術要有專利保護才有意義)。很可惜,大多數的台灣廠商,一方面不懂得抓到趨勢,另一方面在趨勢慢慢形成時,卻又犯了該注意而未注意之過。【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24期:利用專利分析找出未來市場趨勢:產品未動 專利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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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日本發明單一性判斷方式
吾思/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資深專利工作者)

關於單一性的判斷,雖然被世界五大專利局(IP5)列為需調和的項目,然目前世界各國的判斷方式仍有很大的分歧,即使是在同一個國家內,也常因政策目的改變而進行修正。以日本為例,過去單一性的判斷較為嚴格,後來為了增進審查效率性而修正放寬了單一性的判斷標準,修正後的單一性規定於2013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此即為現行的關於發明單一性之判斷方式。

不過,現行的關於發明單一性之判斷方式雖然較為寬鬆,但是由於需要綜合考量特別技術特徵及審查效率性等因素來決定成為實質審查對象之發明,因此在判斷上相對複雜,常導致申請人在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收到單一性核駁理由通知進行申復或答辯時,很難有效率地因應。因此,以下筆者試著簡單地說明日本現行發明單一性的判斷方式。

說明與例示

日本現行審查基準中關於發明單一性的判斷方式中成為審查對象之發明,主要分(一)基於特別技術特徵而決定之審查對象、(二)基於審查效率性而決定之審查對象。

首先說明(一)基於特別技術特徵而決定之審查對象,這部分成為審查對象之發明的決定方式如下:

(A)於申請專利範圍(即請求項所構成的群組)中最先被記載之發明(通常是請求項1中所載之發明,為避免混淆,下文中以發明甲表示)進行特別技術特徵(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下文中以STF表示)有無之判斷;

(B)若發明甲不具STF,則再由包含發明甲全部特定事項(即技術特徵)且屬同一範疇(category)之請求項中,針對項號最小的請求項所載之發明乙進行STF有無之判斷(通常是從直接依附請求項1之次一階請求項中,項號最小者所載之發明再次進行STF之判斷);

(C)若發明乙不具STF,則再由包含發明乙全部技術特徵且屬同一範疇之請求項中,針對項號最小的請求項所載之發明丙進行STF有無之判斷,依此原則持續進行;

(D)在A~C步驟中,若發現具有STF之發明,則須審查(I)於前述判斷STF過程中業經判斷之所有發明,及(II)包含與該STF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的發明,若完全未發現具有STF之發明,則僅須審查(I)於前述判斷STF過程中業經判斷之所有發明。

須注意的是,若於前述步驟(B)與(C)中被選定欲再進行是否具STF判斷的次一個發明,相對於前一個已被判斷不具STF之發明而言,僅係附加技術關連性低之技術特徵,或該等發明所欲解決問題之關連性低時,就無須再進行特別技術特徵有無之判斷。

在此輔以圖示舉例說明上述的判斷方式。

例一

某申請案請求項之依附關係如下圖所示。假設技術特徵A~D彼此之間技術關連性高,且技術特徵A+B揭露於同一技術文獻1中,因此依(一)之(A)~(D)的步驟判定C為STF:

則依照前述(一)之(D)之(I)的說明,須審查的項次為請求項1~3,也就是審查的對象包含於前述判斷STF過程中業經判斷之所有發明;而依照(一)之(D)之(II)的說明,須審查請求項4~5,也就是審查的對象包含與該STF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的發明。

其次說明(二)基於審查效率性而決定之審查對象。這部分須審查的對象可再分成2個次部分,包括:

(I)於申請專利範圍中最先被記載之發明(通常是請求項1中所載之發明)全部技術特徵、且屬同一範疇之請求項所載的發明。須注意的是,此部分增加審查之發明,相對於該最先被記載之發明,不可以僅附加技術關連性低之技術特徵,亦不可為與該最先被記載之發明所欲解決問題關連性低之請求項。

(II)基於在(一)中所述與(二)之(I)中所述已成為審查對象之發明(以下簡稱前述已成為審查對象之發明)的審查結果,實質上無需進行再次檢索或過度追加判斷,即可進行審查之發明,包括(i)與前述已成為審查對象之發明僅表現上有差異的發明、(ii)相對於前述已成為審查對象之發明,僅為周知技術、慣用技術之附加、削除、轉換等且未產生新效果的其他發明、(iii)相對於前述已成為審查對象之發明,其差異僅為「技術具體適用所伴隨之設計變更」或「數值範圍的較佳或最適化」,且可容易判斷該差異未產生有利效果的其他發明、(iv)基於前述已成為審查對象之發明的審查結果,判定該發明不具備新穎性或進步性時,包含該發明之廣義概念的其他發明、(v)基於前述已成為審查對象之發明的審查結果,判定某發明因某技術特徵而具備新穎性或進步性時,包含該某技術特徵的其他發明。【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24期:淺談日本發明單一性判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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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數三年拉警報!台灣面臨四大人才危機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台灣正在面對四大人才危機:專業人才外流、高出低進、工作人口下滑,2021年還將面臨全球最大的「人才缺口」,台灣人才赤字(talent deficit)將高達-1.5%,比日本、南韓、美國、新加坡、澳洲、和大陸都還嚴重。2021年距今只剩倒數三年,台灣準備好怎麼因應了嗎?

英國牛津經濟學院「2021全球人才報告」指出,2021年台灣將面臨全球最大的「人才缺口」,屆時人才赤字將高達-1.5%!全世界都在思考如何留才、延攬人才、培育人才,甚至針對特定領域廣納專業人才,才能持續促進經濟發展與研發創新。

圖一、2021全球人才供需預測

圖片來源:Oxford Economics

根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2018年IMD世界競爭力年報」(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以「經濟表現」、「政府效能」、「企業效能」與「基礎建設」四大類評比63個國家,台灣排名第17,較去年下降3名。在「企業效能」部分,台灣從上年的第15名下滑至第20,其中「勞動市場」排名更退步12名至第38,反映台灣工時縮短、企業環境未能吸引外國高階人才。

表一、近五年我國在IMD世界競爭力排名 資料來源: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各年期/國家發展委員會

項    目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7∼2018 變動

總體排名

13

11

14

14

17

↘3

經濟表現

14

11

15

12

14

↘2

政府效能

12

9

9

10

12

↘2

企業效能

17

14

16

15

20

↘5

基礎建設

17

18

19

21

22

↘1

人才外流現警訊,且吸引力不足

而根據IMD發布的「2017年IMD世界人才報告」(IMD World Talent Report 2017),從「世界競爭力報告」(WCY)300多項指標中,挑選有關教育、勞動市場等30項指標評比63個國家,台灣排名第23,在亞洲國家中僅次於香港(排名12)和新加坡(排名13)。

IMD將人才報告指標分為:「投資與發展人才」、「吸引與留住人才」及「人才準備度」三大類,值得注意的是,在「吸引與留住人才」這個指標中,台灣維持去年的26名,但其中「生活成本」、「人才外流」及「對外籍技術人才的吸引力」都是台灣的弱勢,在63個受評比國家中分別排名第47、47及44名,尤其是「人才外流」指標還倒退2名(詳見附錄一),顯示台灣留才條件仍有大幅改進空間,不但無法吸引外籍人士,還有人才外流的危機。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許祐寧指出,台灣面臨四大人才危機:專業人才外流、高出低進、工作人口下滑、人才赤字全球第一。競爭力與創新力受影響,無法充足稅收、提高建設,將會拖累台灣的經濟發展,因此留才攬才政策課不容緩。面對國際積極延攬人才,台灣必須明確制訂具備吸引力的留才政策,不妨參考其他國家留用人才的政策與獎勵工具,創立更友善創新的人才環境。

圖二、台灣產業缺人才三大現況

圖片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

澳洲全球人才計畫GTS

現在全世界都在積極爭取頂尖人才,但是透過標準簽證的申請作業,不一定能夠聘請到產業所需的高端技術人才,因此澳洲政府利用較靈活的方式來因應。自澳洲「457僱主擔保工作簽證」正式在今年3月成為歷史之後,每年獲准進入澳洲的海外技術勞工由13萬人驟降至7萬人。為了吸引流動性強、高技術、特殊技能、有經驗的專業人才來填補澳洲的職業空缺、帶動經濟競爭力和就業水平的提高,澳洲政府推動全新的「全球人才計劃」(Global Talent Scheme,簡稱GTS),在今年7月1日登場,並開始長達12個月的試行。申請人必須擁有至少3年直接相關的工作經驗,當持有簽證在澳洲工作三年後,有機會申請永久居民簽證。

GTS簽證的目的是讓澳洲現有成熟型企業和初創企業提供擔保,得以引進澳洲市場上缺乏的頂尖人才,不過在招募海外人才之前,必須先在澳洲國內進行過廣泛的招聘。GTS會給申請人簽發4年的臨時技術人才短缺簽證。成熟企業需要連續兩年營業額至少為400萬澳元,才有資格利用GTS招聘海外人才,每家企業一年最多擔保20人:初創企業每年最多只能擔保5人。

表二、澳洲企業申請GTS條件 資料來源:2018/10/24「跨域合作與智慧應用-從創新法制到法制創新」研討會,許祐寧簡報

成熟型企業

  • 公開上市公司或連續兩年營收超過400萬澳幣
  • 擔保年薪不低於14.5萬澳幣

初創型企業

  • 業務以科技(科學、技術、工程、數學)為主
  • 擔保年薪不低於8萬澳幣

大陸31 項惠台措施

而在今年2月28日,大陸宣布31 項惠台措施,內容涵蓋金融、就業、教育、醫療、影視等多種領域。其中12項是有關加快給予台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19項則是有關逐步為台灣同胞提供與大陸同胞的同等待遇,此一惠台措施可視為是中共全國人大與政協兩會對台政策的重大宣示之一。

根據2018年所頒布的惠台31條具體措施,主要可分為企業與個人兩大部分,在企業方面,台資企業可參與「中國製造2025」,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台商,可以享有高新技術企業可減15% 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另外,台商也可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建。

在個人方面,更進一步開放台灣人才赴中國大陸發展,名為「逐步為台灣同胞在中國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中國大陸同胞同等待遇」的多項措施,包括可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讓更多台灣專業人士可取得在大陸的從業資格。除此之外,台灣人還可申請參與引進海外人才到大陸創新創業的「千人計劃」、可申報各類國家基金項目、取得中國大陸醫師資格並在中國大陸執業、台灣醫師可透過認定獲得中國大陸醫師資格、鼓勵台灣教師到中國大陸高校任教等等。

面對大陸提出的31項惠台政策,台灣也有應對的方式,像是公私立大學專任現職人員要參加大陸的「千人計畫」,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至於非學校專任現職的人員與專家,就無須政府許可,只能持續追蹤。許祐寧指出,現階段台灣人才要前往大陸發展還是有諸多疑慮,包括智慧財產權與敏感技術外流的國安危機、大陸法規保障不完善及政策跳票的風險,另外也需評估美中貿易戰所帶來的進一步影響。

針對大陸提出的「千人計畫」,受影響的還有美國。由於美國大幅削減科學研究預算,面臨年輕科學家出走、科研人才流失的危機,美國已向WTO控訴大陸竊取智慧財產權,除了逮捕涉嫌竊取美國高科技智慧財產權的學者、拒發簽證外,還將涉及赴美研修各類敏感部門(中國製造2025)的進修人員簽證效期縮短至一年。

台灣應強化研發獎勵機制

行政院已提出有關留才7大因應對策,包括修正「所得稅法」,將綜所稅最高稅率自45%調降為40%;「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甫三讀通過,未來「員工獎酬股票」、「技術入股」可選擇「實際轉讓時課稅(緩課)」;研擬修正的「公司法」,則是將員工獎酬工具的發放對象擴及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等,許祐寧指出,各國留住研發人才的方式,不外乎研發稅收獎勵制度,使研發人員能夠分享到努力產出的研發成果,人才獎勵機制是台灣應努力的方向,除了直接獎勵第一線的研發人員,還要搭配相關法規政策鬆綁,才能幫助企業留才攬才。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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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大數據支持專利全生命週期的營運:效率及精準度一併提升

別讓你的專利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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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業面對傳統專利操作的創新及挑戰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除了日本國內, 日本企業在世界各地也會有很多發明及創新,要如何讓這些發明營運也是日本企業面臨的挑戰;另外一個挑戰就是我們現在常常討論的如何利用AI或是大數據來發展、管理及運營專利。日本賽恩倍吉株式會社知識產權中心副所長李香蘭認為,與美國及中國相比,日本在這部分是落後國家而非先進國家,仍然是在摸索的階段。就日本企業的智財(IP)策略部分,李香蘭以《日本企業專利傳統營運模式的挑戰及創新》為題,將之分成3大產業:汽車、電子及化工產業,在「2018 Summit on the Impact of Patent Intelligence」高峰會上一一探討。

日本賽恩倍吉株式會社知識產權中心副所長 李香蘭

如果以總體專利量來看,日本企業仍是著重在日本本國的申請,但如果細看圖1及圖2,即可發現電子產業領域的申請量突然下降了許多,而事實上,這個領域的確也面臨了很多的變化。

本國申請逐漸減少,日本企業於電子產業之美國專利獲證量已超越日本本國專利

在圖1及圖2中,最上面的曲線是日本企業在日本國內的專利申請及獲證量,而下面3條曲線則是在其他國家之申請及獲證量。線圖1中可明顯看出,日本企業本國申請量是明顯下降的,但在其他國家的申請量卻並未下降,特別是在汽車領域,在其他國家之專利申請量都是呈上升之趨勢。李香蘭指出,數據顯示日本國內申請下降而國外申請則逐漸提升,這樣子會衍生出一些問題,例如翻譯品質及翻譯成本的管理、如何以全球性的視野及大數據去運營和管理專利的生命週期。

圖1. 日本企業於三大產業技術領域之專利申請量 (2008 – 2018)

資料來源:The Challenges and Innovations of Japanese Companies in Their Traditional Operation Mode for Patents
簡報資料,李香蘭,日本賽恩倍吉株式會社知識產權中心2018/11/02

圖2. 日本企業於三大產業技術領域之專利獲證量 (2008 – 2018)

資料來源:The Challenges and Innovations of Japanese Companies in Their Traditional Operation Mode for Patents
簡報資料,李香蘭,日本賽恩倍吉株式會社知識產權中心2018/11/02

圖2的獲證量統計趨勢跟申請量是一致的,特別是在電子產業的部分,日本企業的日本本國專利獲證量已下降到比美國低的程度,從圖4可見,2014年是一個關鍵點。李香蘭認為此一趨勢可能會加劇,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日本的一些電子電器行業會不申請日本本國專利,而直接申請美國、中國或是台灣專利。

談到日本電子產業的改變,李香蘭指出2000年前後是一個關鍵點。在2000年以前,日本在電子產業方面比較領先,很多日本企業只要把產品做出來,品質顧好,就可以銷售到世界各地,為企業帶來很不錯的營收;但約在2000年之後,因為許多相關部件已有很成熟的發展,很多其他國家的廠商只要採購部件來組裝,就可以產出差不多的產品。還有一點是日幣從2006年之後匯率一直居高不下(從2006年的118日元對1美元升至2012年的76日元對1美元),因此日本企業整體成本都偏高。在成本很高但產品銷售不佳的情況下,日本企業唯有走上裁員一途,而當裁員結束之後,日本的技術及know-how就逐漸流出去了。李香蘭指出,如果企業的IP制度是很完善的話,那即使人員流失,一些技術及know-how也不會因此外流,但因為當時日本電子企業也沒有很完善的IP制度,所以隨著人員流失,技術及know-how也跟著外流,日本電子產業也慢慢走下坡了。

圖3. 日本企業於電子技術領域之專利申請量 (2008 – 2018)

資料來源:The Challenges and Innovations of Japanese Companies in Their Traditional Operation Mode for Patents
簡報資料,李香蘭,日本賽恩倍吉株式會社知識產權中心2018/11/02

圖4. 日本企業於電子技術領域之專利獲證量 (2008 – 2018)

資料來源:The Challenges and Innovations of Japanese Companies in Their Traditional Operation Mode for Patents
簡報資料,李香蘭,日本賽恩倍吉株式會社知識產權中心2018/11/02

日本汽車產業專利策略:PCT申請案遞減

針對專利的部分,日本的汽車產業與半導體產業很像,也會分成可揭露跟不可揭露的部分,如果轉化為智財的語言,那可揭露的技術就會申請專利,而不可揭露的技術則會以營業秘密來保護,像是控制技術或是製程技術等。李香蘭認為日本企業有一個很好的制度,就是即使研發出來的技術決定以營業秘密來保護,也會發給發明人獎金,以鼓勵員工的研發創新精神。

具體來講,有2種技術是會用專利來保護的:一種競爭性比較低的技術,如單純針對引擎的機構或是改良車體結構;另一種則是現在競爭比較激烈,甚至是會跨領域競爭的技術,像是電動車或是自駕車的領域,除了競爭比較激烈外,技術也比較前端,未來也可能會成為業界標準,因此日本企業在這方面會選擇先用專利做好技術保護的動作。

至於專利申請策略方面,李香蘭指出以過去日本企業申請量來看,在汽車領域的部分是80%申請日本本國專利,20%申請其他國家,以目前數據看起來沒有很大的改變。

但李香蘭卻觀察到日本企業於汽車技術領域申請PCT之趨勢有所改變。圖5中右上角小圖是日本企業整體申請PCT的趨勢,是明顯上升的,但中間大圖於汽車技術領域申請PCT的數量卻是逐年遞減,李香蘭認為可能這些企業已經選擇不再循PCT途徑來獲取多國專利了,像前文提到的直接遞交美國、中國之申請案。

圖5. 日本企業於汽車技術領域申請PCT之趨勢 (2008 – 2018)

資料來源:The Challenges and Innovations of Japanese Companies in Their Traditional Operation Mode for Patents
簡報資料,李香蘭,日本賽恩倍吉株式會社知識產權中心2018/11/02

日本化工產業專利策略

由於化工產業很少大量商品化的產品,因此有很多know-how;而且就算是相同的產品,也很難用reverse engineering的方式來複製。李香蘭指出,日本化工產業很多know-how不一定會申請專利,而是利用營業秘密來管理,這種趨勢到目前為止仍沒有什麼改變的跡象。不過,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因為現在很多日本企業都會移到海外生產,連化工產業也不例外,因此企業的IP部門會有一個規範,就是企業的主要及關鍵性know-how不能流往國外,也就是說與企業的主要及關鍵性know-how有關的產品或製程,不能移到國外生產。李香蘭表示由於把關得宜,加上化工產業沒有大量裁員的動作,因此日本化工業的IP策略近年也沒有太大改變。

圖6. 日本企業於化工技術領域之專利申請量趨勢 (2008 – 2018)

資料來源:The Challenges and Innovations of Japanese Companies in Their Traditional Operation Mode for Patents
簡報資料,李香蘭,日本賽恩倍吉株式會社知識產權中心2018/11/02

圖7. 日本企業於化工技術領域之獲證量趨勢 (2008 – 2018)

資料來源:The Challenges and Innovations of Japanese Companies in Their Traditional Operation Mode for Patents
簡報資料,李香蘭,日本賽恩倍吉株式會社知識產權中心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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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應對日漸升高的反壟斷監管風險?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如果要跨國企業對所有的法律風險進行排名,最難對付的絕對是反壟斷議題。因為每個國家對於反壟斷違規行為的認定不盡相同,一不小心就可能踩到紅線,而且後續還得面臨比民事賠償更重的刑事處罰,就算想要自首以減輕刑度,也得符合相當條件。而且,越來越多國家都加入反壟斷的戰場,更加深了企業的法令遵循難度……

雖然台灣企業對於反壟斷(Antitrust)並不陌生,但時不時地,還是可以聽聞企業又因為反壟斷的理由,被某個國家的監管當局進行開罰。這並不是因為輕忽所致,而是反壟斷的行為認定以及監管力道都日趨複雜,裁罰也越來越重。那麼,當反壟斷的監管風險越來越高時,企業該如何應對?

雖然反壟斷的行為樣態眾多,而且在不同國家內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偉凱法律事務所(White & Case)律師Noah Brumfield解釋,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為促進市場競爭、預防市場地位濫用以及市場操縱,因此任何可能妨礙市場機制運作的行為,都是反壟斷法的處理對象。

Brumfield指出,反壟斷行為大致可以分成當然違法(Per Se Illegal)以及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兩類。以前者來說,會被認定當然違法的,多半都是直接干預市場價格、產品數量的行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聯合定價(price-fixing)。「聯合定價不只是跟競爭者之間的水平聯合行為,」Brumfield指出,與上下游供應鏈之間,進行垂直的聯合行為,一樣會被當成聯合定價看待。需注意的是,一旦被認定成當然違法,不論市佔率高低、對於市場影響力,都已經觸犯反壟斷法,必須承擔後果。

垂直或水平聯合定價,都構成當然違法

若是後者,則可以根據行為人的意圖、對市場的實際影響、抗辯理由……等,來判斷是否觸法。這類行為多半是業者之間的生產、銷售、技術協議,以間接的方式來限制市場競爭,例如獨家代理協議、搭售協議、專利授權…...等。須注意的是,在不同的國家,某些合理原則行為可能構成當然違法,意味這兩類行為的分野並非絕對,更多是出於政策考量。

圖1:偉凱法律事務所(White & Case)律師Noah Brumfield

攝影:蔣士棋

為了徹底達到反壟斷的目的,監管機構的執法手段也一直推陳出新。以美國司法部(DOJ)為例,一直使用棒子與胡蘿蔔並行的策略,但Brumfield卻指出,現在已經出現「升級版」的新手段來擴大執法範圍。以處罰為例,當企業已經在第一個產業內面臨反壟斷刑事調查,如果未能主動申報在第二個產業的違規行為,經調查屬實,該企業在第二個產業將被處以更重的裁罰。

另一方面,如果企業選擇向DOJ自首尋求寬恕(Leniency),即使在第一個產業內並非主動自首,只要主動申報在其他產業的違規行為,還是能獲得減輕處罰的待遇。總而言之,在棒子與胡蘿蔔並行的既有架構下,DOJ的升級版手段,既增加企業違規的裁罰負擔,也提高了主動自首的誘因,影響十分巨大。

反壟斷議題已成為全球監管熱點

最重要的是,現在會使用反壟斷來保護市場的,已經不只是美國、歐盟這些先進國家。Brumfield指出,2017年當中,許多人口眾多、市場潛力大的發展中國家,也開始進行反壟斷執法,例如印度的競爭管理委員會(Competition Committee of India,CCI)做出了第一件企業自首的減刑案例,巴西的反壟斷部門(CADE)在一樁反壟斷調查中與企業達成和解,並獲得高額罰款。「而且現在各國的監管機構,也懂得互相合作了,」Brumfield補充,許多國家已經開始交換相關的資訊,或是在反壟斷調查上相互協助,DOJ與美國公平交易委員會(FTC)甚至修訂了新的準則,以因應日漸增加的國際合作需求。

既然反壟斷的監管風險越來越高,企業該如何因應?Brumfield指出,在日常工作中,就要時時注意法令遵循的重要性,尤其在併購、策略聯盟、合資等大型交易中,反壟斷應該是進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時不可或缺的項目。如果面臨到調查程序已經開啟,必須盡早、盡速學習所需要的知識,才能及時做出正確決定。「而且,對於自首合作的利弊得失一定要詳細評估,畢竟刑事責任豁免舊市場先搶先贏的競賽,」Brumfield提醒,在調查過程中,也要避免任何可能妨礙執法的動作,以避免事態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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