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2018年IMD世界競爭力年報」(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以「經濟表現」、「政府效能」、「企業效能」與「基礎建設」四大類評比63個國家,台灣排名第17,較去年下降3名。在「企業效能」部分,台灣從上年的第15名下滑至第20,其中「勞動市場」排名更退步12名至第38,反映台灣工時縮短、企業環境未能吸引外國高階人才。
表一、近五年我國在IMD世界競爭力排名
資料來源: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各年期/國家發展委員會
項 目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7∼2018 變動
總體排名
13
11
14
14
17
↘3
經濟表現
14
11
15
12
14
↘2
政府效能
12
9
9
10
12
↘2
企業效能
17
14
16
15
20
↘5
基礎建設
17
18
19
21
22
↘1
人才外流現警訊,且吸引力不足
而根據IMD發布的「2017年IMD世界人才報告」(IMD World Talent Report 2017),從「世界競爭力報告」(WCY)300多項指標中,挑選有關教育、勞動市場等30項指標評比63個國家,台灣排名第23,在亞洲國家中僅次於香港(排名12)和新加坡(排名13)。
除了日本國內, 日本企業在世界各地也會有很多發明及創新,要如何讓這些發明營運也是日本企業面臨的挑戰;另外一個挑戰就是我們現在常常討論的如何利用AI或是大數據來發展、管理及運營專利。日本賽恩倍吉株式會社知識產權中心副所長李香蘭認為,與美國及中國相比,日本在這部分是落後國家而非先進國家,仍然是在摸索的階段。就日本企業的智財(IP)策略部分,李香蘭以《日本企業專利傳統營運模式的挑戰及創新》為題,將之分成3大產業:汽車、電子及化工產業,在「2018 Summit on the Impact of Patent Intelligence」高峰會上一一探討。
Brumfield指出,反壟斷行為大致可以分成當然違法(Per Se Illegal)以及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兩類。以前者來說,會被認定當然違法的,多半都是直接干預市場價格、產品數量的行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聯合定價(price-fixing)。「聯合定價不只是跟競爭者之間的水平聯合行為,」Brumfield指出,與上下游供應鏈之間,進行垂直的聯合行為,一樣會被當成聯合定價看待。需注意的是,一旦被認定成當然違法,不論市佔率高低、對於市場影響力,都已經觸犯反壟斷法,必須承擔後果。
最重要的是,現在會使用反壟斷來保護市場的,已經不只是美國、歐盟這些先進國家。Brumfield指出,2017年當中,許多人口眾多、市場潛力大的發展中國家,也開始進行反壟斷執法,例如印度的競爭管理委員會(Competition Committee of India,CCI)做出了第一件企業自首的減刑案例,巴西的反壟斷部門(CADE)在一樁反壟斷調查中與企業達成和解,並獲得高額罰款。「而且現在各國的監管機構,也懂得互相合作了,」Brumfield補充,許多國家已經開始交換相關的資訊,或是在反壟斷調查上相互協助,DOJ與美國公平交易委員會(FTC)甚至修訂了新的準則,以因應日漸增加的國際合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