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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第271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2018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法規訴訟 準備專利侵害鑑定報告要注意什麼?
   
深入報導 中美貿易戰第一局,誰先出現疲態?
稅收超徵與照顧弱勢,不能畫上等號!
   
研發創新 自駕車帶動全球汽車電子 2020年台灣產值可望超過2700億元
   
 
2018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邁入新的一年,回顧2018年美國專利法規領域已發生及進行中的大小事,除了川普總統簽署頒發美國編號第1000萬件專利外,還有許多值得記錄的發展……

2018年結束之際,美國國會期中改選,共和黨未如先前部分人士預料般大敗,多位近年較關注專利修法的資深國會議員陸續退休,在川普(Donald J. Trump)總統的強人意志帶領下,美國與加墨兩國談成新貿易協議、與大陸的貿易摩擦一再升級,這些變化會不會影響、或將如何影響美國專利環境,一時仍看不分明。但回顧過去一年美國專利法規領域大小事件,的確有不少值得一提。

USPN 10,000,000

時序先回溯1790年7月31日,當時中國大概還忙著籌辦乾隆皇帝八旬萬壽盛典,而這天,美國第一任總統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簽發了第一張美國專利證書,授予一位名叫Samuel Hopkins的肥料原料發明人。228年過去,2018年6月19日美國核發第1000萬件的專利,請來川普總統親自在證書上簽字,美國專利證書也一併改版。編號第1000萬號的美國專利,發明人Joseph Marron,專利所有權人Raytheon,發明名稱為Coherent Ladar Using Intra-Pixel Quadrature Detection。USPTO新聞稿引用美國商務部長Wilbur Ross談話指出,這項發明可投入自動駕駛、醫療成像裝置、軍事國防系統、太空及海底探險等不同技術領域應用,恰可象徵美國發明的廣度。

照片來源:pxhere

1000萬件專利是兩百多年廣納各方人才智力的累積,反映美國通過各式挑戰形塑出的創新傳統,但這樣的創新傳統也不斷遭遇一個又一個的新挑戰。比方說,USPTO新任局長Andrei Iancu認為,十數年來,Patent Troll威脅論在美國智權政策討論上大行其道,已有矯枉過正的嫌疑,為扭轉他看到的失衡現象,Iancu積極利用公開場合講述一個又一個的發明人成功故事。

Iancu並拿悲劇版的大野狼與小紅帽原版故事來比喻,他說寓意可以這麼看:教育小朋友別學小紅帽、別亂闖森林、別和陌生人交談、別冒險,要悶著頭按原來的路走,不然會被大野狼吞掉。但這種標籤化Patent Troll的手法、過度強調專利制度弊病的宣傳,不僅可能嚇退發明人及創業者的風險承擔意願,還會刺激官方過度反應,端出有礙創新的政策。轟炸森林或許有機會殺死萬惡的大野狼,卻也可能連帶殺死小紅帽和老奶奶。Iancu認為,要消除制度上的瑕疵,宜集思廣益,規畫出更細膩的操作。

法院判例

2018年美國各級法院又作成諸多重要判例,例如4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一併發布Oil States、SAS兩項IPR程序相關案件判決。前者確認IPR並未違憲,亦即IPR程序仍可繼續運作,但後者認定USPTO原操作有違美國專利法規範,IPR程序請求人要求重審的請求項,USPTO只能全部或全不成案(Institution)考慮,不宜分拆。為此,USPTO修改公告後審理(Trial)程序成案規則,針對先前成案時僅重審部分被挑戰請求項的案件,PTAB可補充通知重審全部被挑戰請求項並採取必要配套措施,給予相關案件兩造人員充分答辯的機會。6月宣判的WesternGeco案確認,輸出美國製作零件到外國組裝若構成35 U.S.C. 271(f)(2)規範的侵權行為,專利所有權人即有機會就海外損失利益請求賠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此外,眾所矚目的Helsinn案,美國最高法院也趕在年底前召開言詞辯論庭。申請日回推逾一年前的秘密販售,依pre-AIA舊法可構成銷售阻卻(On-sale Bar),剝奪所請發明准予專利的機會。新法是否改寫了這項原則?長久以來一直有所爭論。如今AIA已生效7年,終於有合適案件交美國最高法院通盤檢視,2019年宣判時,勢必再引發一波關注。

除了美國最高法院,Fed. Cir.的見解當然也動見觀瞻,且配合Fed. Cir.判決,USPTO製發多份供審查部門參考依循的備忘錄,例如Amgen v. Sanofi案判決[10]出爐後,USPTO特別製發備忘錄指示審查官:考慮抗體請求項是否符合35 U.S.C. 112(a)書面描述要件時,勿再使用舊有的Newly Characterized Antigen標準。同時修改MPEP 2136.03及多段Form Paragraph,說明若要以暫時案申請日作pre-AIA 35 U.S.C. 102(e) Prior Art Date,引證專利至少需有一項專利範圍為暫時案充分揭露。

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

其實2018年USPTO依據法院判例所彙整的內部參考備忘錄,多半與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判斷相關,包括:

  1. Finjan v. Blue Coat、Core Wireless v. LG Electronics兩案所涉軟體發明,判定非純粹抽象概念,USPTO特別撰文向內部審查人員布達說明:前者寫入特定步驟實現電腦功效提升,後者指向電子裝置GUI改良,皆符合35 U.S.C. 101可予專利。
  2. Berkheimer v. HP Inc.案判決教示,一請求項的限制條件是否習知,屬事實爭議,USPTO於是修訂MPEP 2106.07(a)及(b):在專利適格性Step 2B分析中,若要作成請求項額外元件為習知的結論,需佐以備忘錄所列支持證據,且若採四種證據中的最後一種(Official Notice,審查官自為判斷的官方認知)但遭申請人反駁,則審查官需補充額外證據支持其立論。
  3. Vanda Pharmaceuticals v. West-Ward Pharmaceuticals案,判決系爭抗精神病用藥方式具專利適格性,USPTO備忘錄寫明:其步驟包含基因型檢測及依檢測結果投藥,已屬基因型/QTc延長關係的實務應用,專利適格性Step 2A分析中,不必然需額外寫入非習知步驟才可准予專利。

這幾年美國專利適格性問題屢屢引發論戰,「不見統一標準」、「缺乏可預測性」,尤常為人詬病。然而數據顯示,35 U.S.C. 101核駁/判決經提起訴願或上訴後,絕大多數都為PTAB/Fed. Cir.肯認,若真是毫無章法、隨人心證,成功翻案的比率理應更高才是。另有研究發現,除部分技術領域外,近年美國專利申請案的35 U.S.C. 101核駁比率雖有上揚,但整體所占比率依舊偏低,與部分人士描述的危機狀態不無出入。話雖如此,一般普遍認為,軟體、生技等新興技術發明,近年在美國申請專利的難度升高,反觀中國在人工智慧、虛擬網路等領域的投資發展正急起直追,甚至有後來居上的態勢,科技冷戰時代,面對太平洋兩岸新一輪的國力競賽,美國IP領域也頻頻提及中國威脅論,比方用在新世代技術發明專利適格性爭議中,恰可佐證美國限縮專利適格範圍的嚴重性。【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28期:2018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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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專利侵害鑑定報告要注意什麼?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專利侵權行為成立與否取決於專利權人能否證明侵權行為事實的存在。無論是侵害行為本身(例如製造、販賣、使用等等)或侵權物(或侵權方法)的認定都屬於事實問題,有賴專利權人提出證據才得以證明。「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就是常見的證據。

從民事訴訟法角度,證明事實的證據稱為「證據資料」。證據資料可來自於人或物。從「人」取得證明事實的證據包括人證和鑑定。做為人證者為一般人,而提出鑑定意見者為鑑定人,通常是有專門知識者。從「物」取得證明事實的證據包括文書和物體。文書類證據稱為「書證」,而對於物體則由法官進行勘驗。證人、鑑定人、文書和物體稱為「證據方法」,而證言、鑑定意見、文書內容和物體情狀內容稱為「證據資料」。

「專利侵害鑑定報告」依照來源的不同,有可能屬於鑑定類或文書類的證據,以下進一步介紹。

類型一:鑑定

「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可以由法院主動製作,此類鑑定稱為「囑託鑑定」,民事訴訟法第324條至第340條規範鑑定的事務。根據同法第326條,鑑定是由法院指定鑑定人進行。鑑定人具有「特別學識經驗」,以協助法官對事務進行判斷。鑑定人可根據其有的專門知識或技能經驗,以在法庭上表示「特別規律或經驗法則」。此外,鑑定人不以自然人為限,而法人或機關也可擔任鑑定人。

當鑑定人為自然人時,其與「證人」的差異主要是鑑定人是可替代的,因為鑑定人不是陳述個人對過去事件的經驗,而是就已發生的事件進行評斷。因而,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採取處罰其不到場作證或可拘提證人的態度(同法第303條),而對鑑定人則是明定不得拘提(同法第329條)。

一般而言,在專利訴訟中,法院常指派法人鑑定機構製作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受囑託的單位通常具有科學儀器設備和專門人員,而其鑑定也較自然人鑑定更確實而公正。過去司法院曾提出專利侵害鑑定機構的建議名冊,但現在該名冊已取消,改採各級法院主動推薦的模式。

除了法院依職權囑託鑑定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25條,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而進行鑑定。另根據同法第337條,「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因此,當原告於法院聲請鑑定時,其可請求法院命被告提供相關的侵權物或侵權方法等資訊,以供專利侵害鑑定之用。

類型二:書證

在專利訴訟開始前或過程中,當事人可找法院所推薦的單位來進行專利侵害鑑定。原告和被告的鑑定報告通常是不同的意見。例如在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的案例中,專利權人請某大學藥學系教授鑑定侵權物是否侵權,而得到侵權成立的結論;但另方面,被告也找某大學化學系教授鑑定,而主張不侵權。此類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屬於「書證」類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341條至第363條規範書證的事務。根據同法第341條,所謂「書證」是以「文書」為證據,其以書寫在文書上之陳述或意見做為證據資料。

「文書」可分為公文書和私文書。「公文書」指公務機關或公務員於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其他文書即屬「私文書」。由於專利法未規定非訴訟程序上的鑑定,也未指定設立專門的鑑定機關,故現行的當事人自行委託而製作的專利侵害鑑定報告都屬於「私文書」。

此外,「文書」依其內容可產生不同法律效果,而可分為「勘驗文書」和「報告文書」等二類。「勘驗文書」是指文書製作後即產生法律效果,因而一旦認定了該文書的形式上證據力,不待評價而具有實質上證據力。「報告文書」是指文書製作人將其「見聞、判斷或感想」以文書形式來表達,又可稱「證明性文書」或「報導性文書」。當事人所出示的「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其因無法產生法律效果而僅是鑑定單位的侵權判斷,故其應屬於「報告文書」。【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28期:準備專利侵害鑑定報告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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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貿易戰第一局,誰先出現疲態?
蔡佑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從許多經濟數據來分析,經歷2018年的中美貿易戰後,美國的經濟狀況並沒有走下坡,甚至FED還認為美國景氣好到可以繼續升息,反觀中國雖然盡可能封鎖各種景氣負面訊息,但是稅收、貨幣供給、就業等資料,還是反映了中國內部的經濟負面壓力相當大。

面對2018年的貿易戰攻防,主角之一的美國,截至2018年第三季,仍然維持相對理想的經濟成長。2018年前三季度GDP是3年來平均最高值,截至貿易戰影響最大的第三季,GDP揚升到3.4%,這是近三年來第二高的成長,換成和去年同期相比的GDP年度成長率來看,美國GDP成長在基期墊高的前提下,GDP成長揚升更快,每個月的非農業就業人口,絲毫也沒有轉弱的跡象,在消費和商業相關的經濟數據,到了2018年底,統計數據也沒有明顯轉差。在中美貿易戰裡,美國算是撐住了第一局。

圖1:美國GDP成長折合年率(%)

圖2:美國GDP年度成長率(%)

圖3:美國非農業就業人口(千人)

美國的經濟與就業都在持續擴張,中國正好相反

接下來看到另一個主角。中國的經濟成長,和前一季相比的GDP仍然維持溫和成長,但去年同期相比的GDP,雖然成長幅度下降,但官方公布的統計數據仍然維持6.5%以上的成長,以中國經濟規模這麼大的經濟體來說,這樣的GDP成長仍然算是不錯。

但就業人口方面的數據,恐怕就不樂觀了,因為中國官方只公布年度數據,所以無法取得明確的中國就業人口,但是以2016年就業人口7億7603萬,2017年就業人口7億7640萬,如此小的增幅來推估,而且中國勞動總人口已經在減少,中國農業部的報告指出,12月初中國已經有約740萬名農民工從城市回鄉,中國農民工數目比2017年多出1.7%,增加了約286.52萬人,這意味著中國總就業人口很難比2017年成長,因為城鎮地區的工作收入還是比農村好上許多,除非城鎮的經濟成長受到嚴重負面衝擊,否則農民工不會大規模的從城市返鄉,所以我估計2018年的中國就業人口,很難超過7億7500萬人。不管是不是中美貿易戰的影響,中國2018年第四季的就業市場,很難樂觀看待。

圖4:中國GDP成長折合年率(%)

圖5:中國GDP年度成長率(%)

圖6:中國就業人口(萬人)

資料來源:https://tradingeconomics.com

因為能夠及時反映中國經濟狀況,而且中國官方願意公布的數據有限,所以稅收、用電量、貨幣供給的資料,某種程度能及時反映中國2018年底的經濟狀況。【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28期:中美貿易戰第一局,誰先出現疲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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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超徵與照顧弱勢,不能畫上等號!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因為這兩年國家稅收超徵,總統蔡英文在新年談話中宣布,這筆錢將用來分享給弱勢族群。表面上看來,這個決定可以讓受到幫助者過個好年,卻也混淆了財政紀律和社會福利的分際,而且根據過往經驗,這種一次性的餽贈,對於受贈者來說,幫助也十分有限。

在蔡英文總統今(2019)年的新年談話中,一開始就送給小資族一份大紅包。勞工的基本薪資,從今年開始上調為23,100元,個人所得稅的四項扣除額也提高了,月薪在三萬元以下的民眾,在今年應該都不必繳稅;更重要的是,因為前兩年中央政府的稅收超過預期,蔡英文承諾,這些超收的稅金將優先分享給收入較少的民眾。

隔了一周,面對外界對於此一政策的疑慮,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與財政部長蘇建榮也主動澄清,國家財政盈餘的用途,將以照顧經濟弱勢、促進經濟發展、防範非洲豬瘟三個方向進行規畫,至於實際的執行方案則還在研議當中。施俊吉強調,「我們絕對不會再舉債,也不打算發消費券」。

國家財政盈餘,究竟從何而來?

國家雖然常常喊財政困窘,但我國的財政收支,在過去10個會計年度內有6年出現稅收超徵,尤其在近四年內,每年的超徵金額多在500億元至1000億元之間。因為稅收增加,政府的舉債壓力隨之減輕,過去四年內每年的減少舉債額,也在1000億元左右(圖1),而年年累積下來的歲出、歲入餘絀,也連續四年呈現正值,尤其到了107年度,根據蘇建榮的預估,累計賸餘超過220億元(圖2)。

圖1:103~106年我國稅收超徵額與減少舉債額(單位:億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

圖2:103~106年我國累積歲計賸餘(單位:億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

政府把財政盈餘拿來分配給人民,在其他國家不乏先例,像是香港、新加坡、澳門都對人民發過這種紅包。不過,如果寄望這筆錢能對經濟弱勢和低薪者有多大助益,可能還言之過早。10年,全球金融海嘯未歇,當時的馬政府在農曆年前推出消費券政策,希望能一舉提振國民消費力,不過事後證明,人民大多把消費券花在日常必需品上,對GDP成長的貢獻也遠低於預期,政策效果差強人意。

2009年消費券,事後證明效果有限

如今,行政院決定改以現金的方式發放,先不論如何排富的技術性問題,對消費的刺激恐怕更有限。首先,距離農曆年只剩不到一個月,即使政府以最高效率通過所有行政程序,人們實際拿到錢可能也是農曆年後,屆時再投入消費的意願必然降低。就算真能在農曆年前完成發放,人們對年節採買的費用早已預備完畢,再加上現金沒有使用期限,又是一次性的受贈,最後很可能又流入銀行存款中──當然,受贈者的資產也會因此增加,但他們每天、每月要面臨的經常性財務負擔,可不會因此減輕。

而且,照顧經濟弱勢族群,本來就是國家應該做的事,打著分享經濟成果的名號發紅包,反而忽略了其他同樣對經濟成長做出貢獻、誠實繳納稅捐的社會中堅分子。試想:若日後經濟出現衰退,國家拿出「共體時艱」的藉口,縮減社會福利開支那些曾歡喜領政府紅包的人,是否還能接受?

圖3:蔡英文總統在新年談話中宣布,國家前兩年超收的稅金,將優先分享給經濟弱勢族群

來源:中華民國總統府

至於豬瘟防範或者經濟發展,更不可能寄望靠財政盈餘挹注多少資源。這兩個議題的影響既深且廣,相關部會早已編列了預算經費處理,除非發生重大變故,才需要討論是否追加經費。再者,而中央政府的年度歲入總預算已逼近兩兆,再投入這兩百多億的財政盈餘實在是杯水車薪,還得分成照顧弱勢、豬瘟防範和經濟發展三個項目,又能達成什麼顯著效果?

這些超收的稅金也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政府與企業不同,營利並非其目的,出現盈餘雖然可喜,但仍然得進一步深究出現盈餘的原因。舉例來說,如果編列預算時,故意低估稅收的預估值,造成結算時稅收超徵的假象,只會給外界經濟大好、財政健全的錯誤訊息,完全無益於政事推動。

政府更應該做的,是把「經費運用」與「財政健全」兩個議題分清楚。於前者來說,如果認為弱勢照顧仍有不足,或者豬瘟防範、經濟發展上有改進空間,應編列其他預算方案,而不是看到盈餘就拿來用;於後者來說,應該把超收的稅金視為全民努力的成果,而且要進一步檢討國家預算的編列做法,避免預、決算之間出現太大差距。務實執政,才是全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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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駕車帶動全球汽車電子 2020年台灣產值可望超過2700億元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台灣IC封裝與晶圓代工、高階自行車、可攜式導航器產值居世界第一,具備發展無人載具的關鍵要素,在自動駕駛的助攻下,預估2020年台灣汽車電子產值將達到新台幣2,786億元,直逼台灣整車產值……

根據波士頓諮詢公司(BCG)預測,2025 年自動駕駛汽車市場總規模將會達到420億美元,至2035年將超過770億美元,市場規模更將翻倍成長,自動駕駛汽車佔全球汽車銷量25%。台灣方面,根據工研院統計,汽車電子產品在導航、多媒體與車用影像居多,駕駛資訊系統就超過半數(53.95%)。由於自動駕駛車、聯網車輛將可促進先進駕駛安全輔助系統,像是車用影像系統、盲點偵測、車道偏移、停車輔助系統、車用LED等產品,預估台灣汽車電子產值至2020年可超過新台幣2,700億元,直逼台灣整車產值。

在自駕車的車用電子產業發展方面,台灣部分消費性電子產業具有車輛高可靠度、耐久性與可信賴性,而單一零組件則可以面對機電整合模組產品設計與改變。至於Level2以上關鍵次系統,則需進行測試驗證的程序與環境,將來才有輸出海外的機會。

圖一、台灣車電產值預測

資料來源:工研院IEK

汽車電子發展的關鍵議題:新舊產品間拉拔,競爭壓力增加

2010∼2017年全球汽車產業營收複合成長率為5.7%,平均稅前淨利率為7.3%。工研院產業科技國際策略發展所經理石育賢分析,為因應競爭壓力與投資增加的需求,未來車輛需培養軟體系統整合者,光是用認購方式無法解決目前出現的軟體人才荒。汽車電子供應商還要面對高科技人才與矽谷新創的競爭,必須重新思考能創造價值最大化的產品組合。由於汽車成長漸緩且獲利減少,需兼顧現存產品精進及新興產品,因此對於現有汽車電子產品採購時,將會採取持續每年降價策略,降低車款數量與變動性、增加外包零組件項目、降低柴油動力系統的共同投資。在這種大環境下,多數汽車電子廠商選擇集中資源,投入自動、聯網、電動與運輸服務。

另一方面,為了解決傳統汽車商業模式面臨的威脅,領先的製造商正在利用新的合作夥伴關係與收購行為,來幫助他們更快速擴展市場。來自Navigant Research的一份自動駕駛車輛報告,評估了19家開發自動駕駛系統的公司,並將所有企業分成領導者、競爭者、挑戰者和追趕者四個類別。2018年有八家領導業者,包括GM、Waymo、Daimler-Bosch、Ford、VW、BMW-Intel-FCA、Aptiv與Renault-Nissan。除傳統汽車廠外,Bosch、Waymo、Intel、Aptive都是具備自駕車發展實力的領先者。

自動駕駛專利競爭力,Google旗下Waymo領先

根據日本經濟新聞網站Nikkei發布的專利競爭力排名,截至2018年7月底止,Google旗下Waymo以2815分居冠軍寶座,豐田則屈居第二名,得分為2243分;其次是通用汽車、福特汽車和日產汽車,在前十大排行中,以日本的四家最多,美國則有三家,德國汽車零件製造龍頭Bosch則跌出前五名。Nikkei是採用市場研究公司Patent Result為工具進行專利評比,評定的三項標準是依據在美國申請的專利的三項因素:追求專利權的程度、競爭對手的關注度、以及該專利對審查員的知名度。

數位經濟的崛起讓自動駕駛的技術重新洗牌,前一年排名第五的Waymo,2018年7月底專利競爭力已經飆升至第一位。Waymo是一家研發自動駕駛汽車的公司,2009年開始時是Google一項自動駕駛車計畫,2016年12月才由Google獨立出來,成為Google母公司Alphabet公司旗下的子公司,並於2018年底推出首款自駕叫車服務Waymo One。石育賢指出,2019∼2019年是Waymo發展的第一階段,2020∼2023年才是快速成長期。Waymo在美國六個洲擁有百輛測試車,加上Jaguar 2萬輛電動休旅車、FCA的6.2萬輛油店混和休旅車,形成自駕車車隊。Waymo的階段目標是在2019年將目前旗下8.2萬輛車投入叫車市場,其自駕車車隊將佔現有行業規模的25%。

圖二、Waymo推出的無人駕駛車。

圖片來源:Waymo

Waymo僅擁有318項專利,雖然不到豐田件數的一半,但Waymo的專利在審查員中廣為人知,Waymo的專利總共被引用了769次,約為豐田的1.6倍、GM的2.3倍,當一家公司的專利被引用的次數越多,那麼它的競爭對手要申請同樣的專利就越困難,因此被國際專利審核機構引用的次數,可以作為專利競爭力的審核依據。

圖三、2018自動駕駛專利競爭力

資料來源:Nikkei Asian Review

觀察自動駕駛技術與專利排行可發現,除了領導車廠之外,一階零組件及Waymo都進入領先行列。石育賢認為,台灣已有部分業者為GM、Ford、Tesla、VW等車廠擔任零組件供應商,未來也將持續合作關係,從Waymo與車廠各自發揮優勢的分工模式看來,可做為台灣汽車電子業者未來發展的借鏡。

台灣汽車電子業轉型契機

此外,自動駕駛發展提也供汽車電子產業變革與轉型的機會,光是硬體方面,就包括車路通訊系統、聯網車輛、車輛資安防駭、先進駕駛安全輔助、車用感應裝置、駕駛行為偵測、車輛維修與保養等各類廣泛應用。全球排名第一的汽車電子廠商Bosch,也將核心業務定位在行動服務公司,為因應自動駕駛時代來臨,Bosch將加碼在AI與出售引擎零組件業務。

圖四、全球汽車電子廠商主要排名

資料來源:工研院IEK Consulting (2018/11)

石育賢認為,台灣具備適合發展無人載具的關鍵要素,台灣IC封裝與晶圓代工、高階自行車、可攜式導航器(PND)居世界第一,加上2025年台灣老年人口超過20%,獨居人口增加,需要『行動』的協助。台灣ICT集團有充沛資源進入車聯網與車電領域,不妨整合ICT技術與車輛零組件產業優勢,發展自駕車利基技術與產品,帶動汽車電子產業升級。此外,汽車電子廠可以因應台灣發展智慧城市,六都正在建立自駕車場域的趨勢,推動自駕車運行並創造新服務模式。

圖五、汽車電子在自駕車潛力硬體發展機會

資料來源:CB In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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