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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第272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中國大陸第四次專利法修正,大幅提高專利權人地位
   
法規訴訟 台商注意了!大陸新版個人所得稅法今年正式上路 三大重點一次看
中美兩地對於員工離職後專利申請權歸屬的案例探討
   
深入報導 高雄愛情摩天輪須以會展經濟來烘托
   
智財管理 中韓聯合檢索試辦計畫元月1日上路 重點報你知
   
 
中國大陸第四次專利法修正,大幅提高專利權人地位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爭議多時的專利法修正草案,終於在去(2018)年12月通過國務院的審議。雖然這些草案還需經過人大的立法程序才會正式生效,但外界普遍預期,2019年內就能順利修正通過。屆時,大陸的專利制度運行,又將呈現出何種風貌?

本刊前文(中國版CAFC即將出現)指出,中國大陸的專利審判系統將在2019年發生重大變化,不過同樣變化劇烈的還包括專利行政系統,不但外界期待已久的第四次專利法修正,終於順利將草案送到人大常委會,國家知識產權局(簡稱國知局)也因為組織調整,被賦予了更多行政查處的執法權。

去(2018)年三月,中國大陸國務院公布機構改革方案,原隸屬於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的國知局,在組織調整後改屬新設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轄。當時,外界大多聚焦在商標、地理標示等業務也一併劃歸國知局,但在專利法修正案中,才完全揭露這次組織調整的真正目的。「國知局未來的任務,除了既有的專利審查、運用實施外,又多了一項行政查處的執法工作,」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孟銳表示。

行政查處:國知局權限更大

行政查處是一項深具中國特色的專利保護措施。一般來說,若專利權人發現侵權事實,無論在任何國家都需經一定的司法審查,方得對侵權行為人進行制裁;但在中國大陸,專利權人還可向各個地方的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只要認定舉報屬實,專利行政部門就可以不經司法審查,直接制止侵權行為,例如沒收、銷毀侵權產品並停止銷售、處以罰款等等。因為行政查處的手續相對簡單,逐漸被專利權人所重視,在2010年到2017年之間,光是專利侵權類型的行政查處案件,就成長了超過20倍(圖1)。

圖1:2010~2017年中國大陸專利侵權行政執法案件量變化

資料來源: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以前行政查處是地方知識產權局的工作,國知局不管這個,」孟銳解釋,過去行政查處的規模僅限於地方層級,與中央無涉;但在修法草案中,直接把「涉及專利的市場監督管理」、尤其是「查處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與假冒行為」,明定在國知局的工作內容中,一下子就把行政查處的位階拉高到全國層級,「簡單說,以前國知局無法指導地方的行政查處,但以後就有這個權力了」;而為了加強行政查處的執法力道以落實市場監督管理的職責,在這次的修正案中,更明定當事人如果拒絕配合專利行政部門的執法工作,還得面對公安單位的治安處罰甚至是司法刑事責任。

簡單來說,未來專利行政查處的範圍和威力都將大幅增加,被控侵權人如果拒不配合,損失也將難以估計。相對地,對專利權人的保護也更加嚴密。

表1:中國大陸專利法修正案中,與行政查處相關重要內容 資料來源: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現行條文

修正條文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負責涉及專利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查處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和假冒專利行為,負責建設專利資訊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專利資訊傳播與利用,依法授予專利代理師資格、審批專利代理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開展專利行政執法,查處專利侵權和假冒專利行為,提供專利公共服務。

第六十條第二、三項

(本次修法新增)

第六十條第二、三項

對涉嫌群體侵權、重複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由專利行政部門依法查處;專利行政部門認定故意侵權行為成立且擾亂市場秩序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產品、專用於製造侵權產品或者使用侵權方法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設備等。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專利行政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當事人拒絕、阻撓專利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由專利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圖2:國知局局長申長雨在中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專利法修正案

來源:中國人民代表大會

侵權賠償:正式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孟銳指出,中國大陸的專利侵權訴訟,一直有舉證難、賠償低的老問題,尤其是技術性較強的案件,呈現保護不力的情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當中,已經對若干專利侵權審判的實務問題做出指導原則。在專利法的修正草案中,部分源自於司法解釋(二)的指導原則,將進一步被法律明文化。

舉例來說,在損害賠償額的計算上,新法規定,法院若認為侵權事實已經成立,而且專利權人已盡力舉證,就可以命令被控侵權人提出帳簿資料以計算賠償金額。如果被控侵權人拒不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則法院可以直接以專利權人的主張來判定賠償額。換句話說,在損害賠償計算上,未來法院的裁量空間會更大,被控侵權人的舉證責任也被大幅加重,「舉證難」的問題可獲得緩解。

另外,這次修法也終於納入懲罰性賠償條款,允許法院對於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視情況把賠償數額提高二至三倍。如此一來,被控侵權人的潛在損失將大幅增加,專利權人也可能更積極地透過司法來進行維權。

表2:中國大陸專利法修正案中,與侵權賠償相關重要內容 資料來源: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現行內容

修正內容

第六十一條第三項

(本次修法新增)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認定侵犯專利權行為成立後,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主要由被控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被控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被控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帳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本次修法新增)

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對於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規模、損害後果等因素,將根據前兩款所確定的賠償數額提高至二到三倍。

這些改變其實都指著同一個方向:未來中國大陸專利權的保護強度會愈來愈大,而那些想要恣意侵害專利權的,恐怕得當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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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注意了!大陸新版個人所得稅法今年正式上路 三大重點一次看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大陸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在今(2019)年1月1日正式上路,與新《個人所得稅法》同步施行,其中包括台商最關注的境外所得課稅問題。先前不少台商擔心,境外收入會被大陸全球課稅,幸好新法公布後,從「五年豁免」變成「六年豁免」,未來台商只要符合新稅法的規定,將可繼續享受境外所得免稅的優惠。

這次大陸個人稅改的重點,除了無住所的稅務居民認定標準改為183天外,分項所得稅制也改為部分綜合所得稅制,並給予子女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撫養老人、大病醫療等專項附加扣除,再透過拉大低所得稅率的級距及增加每年免稅額,降低個人所得稅負擔。

加大對境外人士的稅收優惠

首先,新稅法將「無住所個人」(通常指外籍個人和港澳台居民)判定為「居民個人」的標準,由「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往下調整為滿183天。大陸為吸引境外人才,加大對符合「居民個人」標準的境外人士稅收優惠,新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不滿六年(舊法規定為五年),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則在中國境外的所得,或是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連續年度,就會重新起算。

圖片來源:Pixabay

這就是台商最關切的「五年豁免」條款及俗稱的「坐月子條款」,過去台商只要在五年期間,單次離境超過30天,就可以重新計算,新法延續了境外所得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外,並從五年放寬為六年。

完善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

第二項重點是完善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統一調整為「經營所得」。大陸方面為支持鼓勵自主創業,針對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將可扣除家庭生計必要的支出。新版實施條例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者,計算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2018年12月19日,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徵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公布了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個人稅的扣繳計算方法。根據新修訂的個稅法,從2019年1月1日起,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在基本減除費用人民幣5000元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可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

表一、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 資料來源:大陸國家稅務總局

項目

扣除條件

扣除標準

子女教育

學前教育階段,為子女年滿3周歲當月至小學入學前一月。學歷教育,為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全日制學歷教育結束的當月。

每個子女1000元/月

繼續教育

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結束的當月,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400元/月

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為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

3600元定額扣除

大病醫療

為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醫藥費用實際支出的當年。

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住房貸款利息

為貸款合同約定開始還款的當月至貸款全部歸還或貸款合同終止的當月,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0個月。

1000元/月

住房租金

為租賃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期開始的當月至租賃期結束的當月。提前終止合同的,以實際租賃期限為准。

按地區800∼1500元/月

贍養老人

為被贍養人年滿60周歲的當月至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

獨生子女2000元/月

非獨生子女不超過1000元/月

明訂個人所得稅徵收的政策界線

在實施條例中,確立了個人所得稅徵收中一些重要事項的政策界限,包括明訂個人繳付符合政府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或是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都可以依法扣除。而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當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在以後的年度進行扣除。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稅務主持會計師段士良分析,台商所關注的「坐月子」條款依然保留,且改為連續不滿六年的稅務居民不必被全球課稅,這結果比之前預期更為寬鬆,讓不少擔心海外所得被大陸課稅的台商鬆了一口氣;但是過往外國人可以享有的子女教育、住房及餐飲補貼、返鄉旅費等的免稅優惠,也在本次大陸《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最終稿中移除,對於薪資水準較高的高階台幹來說,原本能享有的免稅補貼除都沒了,相較之下以前的免稅優惠還是比新法有利許多。

另外,針對本次稅改後給予稅務居民的專項扣除,段士良提醒台商下列問題均需要再觀察注意:一、撫養的老人如果在台灣居住是否仍可扣除;二、子女教育專項扣除雖然允許適用海外就學子女,但是否有人數限制;三、台幹返台看健保,應無法適用「大病醫療」專項扣除。段士良也特別提醒台商,不少台幹在兩岸都有支薪,若在兩岸撫養親屬都有扣除,大陸稅局是否會要求台幹出具證明在台無申報撫養親屬,而該證明是否又會洩漏台幹在台灣仍有支薪,這可能是台幹及所屬公司都需要關注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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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兩地對於員工離職後專利申請權歸屬的案例探討
Johnny Chen/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北京科技大廠專利總監)

在科技發展快速的今天,員工的流動是一個常態現象。伴隨著員工的流動而來的一個經常出現的問題是:若員工離職後,在短時間內即提出專利申請,那l,這個專利的申請權是否應該歸屬於原單位?還是應該歸屬於員工?或歸屬於其新任職的單位呢? 這問題攸關於企業是否能合理的保護其研發產出、同時也攸關於離職後的發明人是否願意持續創新的重要議題。筆者因工作關係研究較多中美實務,因此本文將從法規及實際判例兩方面、針對美國及中國大陸兩地就上述議題進行分析探討。

「員工離職後短時間內提出的專利申請」於中國大陸的相關規定

《中國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由以上規定可知,員工離職後一年內作出與原公司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再根據《中國大陸專利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可知,員工離職後一年內作出與原公司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專利申請權應當屬於原公司。然而,實務上容易會發生爭議的是,要如何判定一個專利申請是否有關於「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呢? 以下透過實際案例來進行分析。

是否與「原單位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中國大陸司法實踐案例

筆者將2018年7月於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粵03民初270號《深圳德康威爾科技v. 深圳安格銳電氣 》一案的民事判決於以上問題的認定上整理出重點總結如下。

(1) 僅根據原單位任職部門不足以證明離職後提出的發明與原單位有關。判決書上記載:

雖然離職申請表上記載的內容顯示[離職員工A]曾經分別任職於原告的驅動與控制部門和生產部門,但任職於哪一部門不能證明在該部門從事的本職工作便當然與訴爭專利的研發相關。

也就是說,假設該離職員工隸屬於電機部門、離職後立刻提出電機相關專利申請,原單位舉證任職部門與專利申請屬於相同領域、但法院認為僅依靠這樣的主張是不足以證明在後專利申請內容與原單位工作任務之間具有實質關聯的。

(2) 僅根據概述性的工作職責亦不足以證明其關聯性,除非有細節舉證。判決書上記載:

[離職員工B] 在訴爭專利研發過程中主要負責專利圖片的繪編和交底工作,而未進一步陳述或舉證證明「專利圖片的繪編和交底」與訴爭專利實質性特點的作出究竟存在何種關聯關係

由上述記載可知,離職員工B在原公司應該是負責專利申請相關工作,然而如果原公司僅舉證概述性的工作職責 (例如主張此員工因申請專利有接觸公司機密技術)、但缺乏實際工作記錄與在後專利申請之間的關聯性,法院也是不會認可。【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28期:中美兩地對於員工離職後專利申請權歸屬的案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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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愛情摩天輪須以會展經濟來烘托
林士清/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北京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生)

韓國瑜競選高雄市長提出的「愛情摩天輪」,確實引起市民之間不同遐想、期待或批評,其實艾菲爾鐵塔連同巴黎塞納河沿岸整座最終被列入世界遺產,也是引發巴黎市民百年的爭論。不過,諸如「愛情摩天輪」的構想,建議高雄新市府團隊必須以「會展經濟」的概念作為背景來烘托,找出城市行銷意向且能觸動人心之處,方能有一系列可行的政策方案及潛在效益。

觀光旅遊業被視為21世紀最亮眼、最具潛力的產業,為創造更多的外匯收入,全球主要城市莫不積極改善觀光旅遊環境,吸引更多外國旅客到自己城市旅遊度假觀光。「國際會議協會」(ICCA)所發佈的研究報告更指出亞太地區經濟快速發展,各項國際會議與會展產業相繼崛起,各城市莫不全力發展會議展覽產業。是以,台灣為了發展更高產值的會議展覽產業(MICE:Meetings, Incentives, Conventions, Exhibitions)市場,包含了會議、獎勵旅遊、大型活動、展覽,更成為包括臺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及高雄等直轄市在內的產經部門亟需達成的目標,大體而言,北部會展產業關注國際科技主題會展之行銷與品牌,而南部的會展產業著重地方產業之連結與消費。

圖片來源:Pixabay

MICE可促成規模經濟及消費服務鏈

無論直轄市首長,抑或其他縣市首長,在施政報告白皮書中普遍會將推廣會產業納入施政優先目標,主因乃會展產業內容包括展覽、國際會議、企業會議暨獎勵旅遊等活動,是個具有高倍數經濟效益的服務業,不僅可滿足各種產業對於商品的展售、資訊交流、貿易商機爭取的需求,更可帶動周邊的旅館、餐飲、交通、物流、購物、觀光旅遊等行業的經濟活動,為地方政府創造稅收、提供就業機會,對於都會經濟的發展十分重要。會展產業可謂全球觀光版圖中迅速成長的一個區塊,因為會展業掌握區域產業發展特色與優勢,形成聚集經濟規模效應,建立消費服務鏈之概念,充分發揮會展業產業關聯大之特性。

倘若政經環境穩定、簽證取得容易、國際組織支持、住宿環境舒適、會議籌組專業等,公部門就會意願投入會展產業的投資,並有助於提升城市本身競爭力。會展產業為舉辦城市帶來的經濟性與非經濟性效益可觀,諸如新加坡、香港、東京、首爾、杜拜、北京、上海、曼谷等,可謂亞洲會展城市的一級戰區。會展產業不僅須專注會展行業本身的狀況,尚必須掌握各種產業發展的脈動,配合開發地區產業經濟特色,發揮會展產業與其他關聯服務業相輔相成的功能。

台灣將會展產業作為策略性產業之一,主因乃會展產業因具有刺激經濟成長及帶動貿易出口的效果。依台灣各縣市會產業的發展能見度來看,台北為台灣地區政經中心及交通硬體的優勢,實屬會產業發展的翹楚,不過,近年來高雄等產經部門得力於中央經濟部及交通部的大力協助,中央地方無不強化會展產業的投入,看準會展業能扮演了一個交流場域(marketplace)的角色。會展產業可將做成生意所需的各種因素和人員匯集在一起,透過在整個展期內,將產品、知識、技術、經營成果、人員和資訊在展場匯流,產生各種效用。尤甚,發掘客源、與客戶聯絡感情、爭取訂單及作成生意,藉此展示和交易場合方為會展經濟帶動相關服務業發展的關鍵。

北高雙城會展經濟之比較:台北得天獨厚、高雄奮起直追

台北及高雄近年來在會展產業的著力甚深,亦有急起直追的態勢。與台北會展產業發展殊異的是,高雄特別重視會展產業與刺激地方消費的特徵,考量展覽成功舉辦之條件及市場、國際買主與相關周邊服務等配合因素,優先從辦理高雄及南部地區的特色產業展覽著手,從而樹立起辦理國際展覽的實力及信譽,吸引更多會展業者到高雄辦理展覽。事實上,政府應整合公部門及民間團體資源,成立會展旅遊局成為單一窗口,專責會展產業之推廣最為合適。當然,高雄市發展會展產業的主要優勢,為新當選的韓國瑜市長及其市府團隊重視觀光會展發展,顯示高雄市在會展方面未來將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高雄近年來投入會展產業的成效顯著,不僅因有海空雙港的優勢,諸如陸續營運的高雄展覽館、高雄國際會議中心、高雄國家體育場、高雄巨蛋、蓮潭國際會館、集思高軟會議中心等硬體設施,會產創意、會展服務和會展聯盟的軟體應用不斷升級,例如台灣國際扣件展、台灣國際遊艇展、高雄國際食品展、高雄國際水展、高雄國際石化論壇暨產品展等具地方特色專業展覽將在高雄辦理,逐漸成為高雄會展產業深耕細作的特色。高雄會展產業的成效及潛力不遜於對岸的廈門,未來高雄與廈門的會展產業的競合與串連也留下想像空間。【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28期:高雄愛情摩天輪須以會展經濟來烘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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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聯合檢索試辦計畫元月1日上路 重點報你知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韓國特許廳兩局局長於2018年10月30日簽署了《第24次中韓兩局局長會議會談紀要》,當中提到兩局將於2019年1月1日妍吨切聯合檢索試點(Collaboration Search Pilot,以下簡稱CSP)項目,d期兩年或達到400件,以前述二者何者先到為試辦終止日。

中韓兩局之CSP項目乃針對藉由巴黎公約路徑向兩局提出的同一專利家族之申請,中韓兩局審查員將分別進行檢索並交換檢索報告,之後各自獨立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並完成審查。該項目旨在提升中韓同族專利申請的審查質量。項目妍坅寣A申請人可向中韓兩局分別提出參與CSP項目的請求。

中韓兩局合作框架

這次CSP試點項目d瞭解用戶對 CSP 項目服務的實際興趣,因此須由用戶主動提出申請,亦即申請人驅動模式。希望參加這次試點項目的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使用標準的申請表提出參與試點的請求。

依規定,此次CSP項目申請人限於發明申請案之申請人,就案件部分,也僅有發明申請案適用,且一件試辦計畫申請限於一件單獨申請案。每件申請案有兩次提交試辦申請的機會,若兩次都失敗者,即不可再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中韓兩局分別提出CSP 請求時,從較晚收到請求的局的收到日起,兩局將開始審查並作出是否同意案件加入CSP項目的決定。如果申請人提交之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補正,但申請人只有一次修改或補正的機會。

只有中韓雙方都同意,案件才會被批准參予CSP項目,申請人才會接到同意案件加入CSP項目的最終決定。如果申請未被允許參加,則申請人將會收到中韓兩局分別發出拒絕案件加入CSP項目的最終決定。

圖1. 中韓聯合檢索試點項目協作流程

圖片來源:國知局 (CNIPA) 官網

圖1是中韓聯合檢索試點項目之協作流程。就提出時間點方面,中國申請案必須在收到「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後方可提起,而韓國申請案則是在「提出實質審查之時或之後,且實質審查階段審查員尚未開始審查之前提出」。此外,申請必須向兩局都提出,所以依循前述時間限制,且在向某一局提出申請後的15日內,必須再向另一局提出申請。

當案件成功參加CSP項目後,中韓兩局審查員將分別進行檢索,並自最終K定作出日起4個月內完成檢索報告的交換。就國知局部分,將自檢索報告交換完成後1個月內發出中文檢索報告和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一通)。

需符合之條件

中韓兩局一致同意加入CSP項目之案件需符合以下條件:

  1. 申請案必須有相同的最早日期,不論是申請日或優先權日。適用狀況如圖2、圖3、圖4。

圖2. 情況1及情況1-1:經巴黎公約途徑

圖片來源:國知局 (CNIPA) 官網

圖3. 情況2:經巴黎公約途徑,但首次申請來自第3國

圖片來源:國知局 (CNIPA) 官網

圖4. 情況3及情況3-1:經巴黎公約途徑和國內優先權

圖片來源:國知局 (CNIPA) 官網

以上提出 CSP請求的相關中國或韓國申請不得dPCT進入國家階段的申請案,如圖5即d禁止適用的狀捸C

圖5. 經巴黎公約途徑和本國優先權 (PCT)

圖片來源:國知局 (CNIPA) 官網

遞交申請需知

中國申請案必須官方制式表格提出(中蚓SP孕[求表),且限以電子方式提出申請。

除前述申請表外,中國申請案還需再提交韓國申請案權利要求書原本以及翻譯本,且格式限於TIF格式,文件必須發送至專用電子郵件csp@sipo.gov.cn方符合要求條件。另外,兩案之權利要求的數量、類型以及內容都必須完全一致。除此之外,在申請書表中,申請人也必須簽名承諾兩局的權利要求完全一致。

基此「完全一致」的要求,中國申請案若對權利要求書加以修改者,必須注意提交主動修改的時間,必須是在收到「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提出;且該主動修改文件的提交不得晚於提出此試辦計畫要求的申請日。

中國與韓國申請人(國籍確認以第一申請人為準)者,案量達到200件後,不再接受申請。而第三國人(國籍確認以第一申請人為準)者,則案量達到100件後,不再接受申請。此外,單一申請人申請案量達到50件後,不再接受該申請人的申請;而總數量達到400件後,亦不再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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