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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第275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AIA後的保密銷售 仍可能觸發on-sale bar:2019年Helsinn v. Teva案
新藥公司在銷售合約與專利新穎性間的煩惱
   
法規訴訟 淺談關鍵字廣告的法律責任
   
深入報導 告別又老又舊:解析日本Society5.0轉型戰略
   
研發創新 2019年機器人發展關鍵詞:人機融合
   
 
AIA後的保密銷售 仍可能觸發on-sale bar:2019年Helsinn v. Teva案
Johnny Chen/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北京科技大廠專利總監)

日前最新的Helsinn Healthcare S. A.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一案判決中,美國最高法院確定了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第三者的商業銷售可能觸發on-sale bar (可專利性之銷售阻卻), 同時也確定了商業銷售不需要具備發明細節仍可觸發on-sale bar,以及定調AIA前後對於35 U.S.C. § 102(a) 中「on sale」一詞的解釋並未改變。

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2019年1月22日,美國最高法院給出了Helsinn Healthcare S. A.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一案的最終判決、同時明確了on-sale bar實際觸發情況,主要確定了即使該商業銷售行為或要約並未公開、或是該商業銷售行為或要約未揭露發明細節,皆仍可能觸發on-sale bar而導致喪失可專利性。

什麼是on-sale bar?

On-sale bar的中文翻譯是 (對於可專利性的) 銷售阻卻,也就是在先的銷售行為導致在後的專利喪失可專利性之情況。根據AIA後美國專利法35 U.S.C. § 102(a)(1)的規定:「(a) Novelty; Prior Art. —A person shall be entitled to a patent unless — (1) the claimed invention was patented, described in a printed publication, or in public use, on sale, or otherwis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before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the claimed invention」可知,銷售行為 (on sale) 是法定的現有技術構成情況之一,可能導致在後專利申請不具備新穎性。當然此銷售行為也受35 U.S.C. § 102(b)中為期一年的新穎性優惠期例外 (grace period) 所保護,而本案例中發生的銷售行為距離日後專利申請超過一年因而不享有新穎性優惠期。另外,AIA修改時新增加的「otherwis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敘述則是本次爭議的重點,將在後文詳述。

On-sale bar存在的主要目的是鼓勵發明內容的公開、並避免專利權人不當的延長對於一項發明的保護期限,白話的說就是要防止發明人在產品銷售一年後才提出專利申請的狀況。舉例而言,假設有個發明人研發出領先目前業界多年的無線網路傳輸技術、並決定不申請專利直接開始販售應用此技術的商品 (僅實施並沒有公開發明細節),假設競爭對手花了10年才即將完成相同內容的技術開發、而發明人此時才提出專利申請並且獲准,若法規不加以設置上述的銷售阻卻,此發明人等於在市場上變相獲得額外的技術獨佔期限 (從20年延伸至30年)、並且浪費社會資源於相同技術的重複研發上。本案判決書中也重申其設立本意,美國最高法院引用1998年Pfaff v. Wells Electronics, Inc.一案內容時提到,設立On-sale bar的目的是激勵創新的同時且避免壟斷和不必要的阻礙競爭 (the goal of 「motivating innovation and enlightenment」 while also 「avoiding monopolies that unnecessarily stifle competition」),並且還加上白話解釋「如果允許發明人先公開銷售他的發明(產品)一段時間後再提出專利申請,並排除公眾於其公開銷售後使用其發明(技術)之權利,會對科學的發展及技術的使用產生明顯且嚴重的阻礙(explaining that 「it would materially retard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he useful arts」 to allow an inventor to 「sell his invention publicly」 and later 「take out a patent」and 「exclude the public from any farther use than what should be derived under it」)。

實務上的判斷基礎

判決書中提到判斷On-sale bar的觸發需要滿足在Pfaff v. Wells Electronics, Inc.一案中確定的兩個條件:

  1. 銷售商品必須是商業銷售要約的標的 (the product must be the subject of a commercial offer for sale)
  2. 發明已經做好申請專利的準備 (the invention must be ready for patenting)

第一點容易理解,只要是存在銷售行為或為了銷售之要約通常都能符合(但需注意,這裡並沒有規定要發生實際銷售行為、作為未來銷售之要約也符合此條件);重點是第二點、什麼樣才叫做「做好申請專利的準備」呢? 答案是除了已經準備好圖式或說明文件讓本領域者能據以實施 (drawings or other descriptions of the invention that were sufficiently specific to enable a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to practice the invention) 之外、產品將付諸實施 (reduction to practice)也可以被認定是「做好申請專利的準備」。以本案的藥品案例為例,CAFC全院聯席審理認定只要臨床試驗報告顯示發明已可達成預定的用途,即可認為此藥品已經準備好付諸實施、符合此條件要求 (其實在地院階段時地院認為要完成第三階段臨床試驗並取得FDA核准才算是準備好付諸實施,然而被CAFC聯席認定過於嚴格 ﹝The district court clearly erred by applying too demanding a standard﹞)。

進階討論一:上述的銷售行為或要約一定要公開才觸發on-sale bar嗎?

答案是不需要。判決書一開始就說了,在Pfaff v. Wells Electronics, Inc.一案中,當初最高院就沒有要求發明細節被公開才觸發on-sale bar (原文:We did not further require that the sale make the details of the invention available to the public),並於後文再次說明,雖然最高法院並沒有明確回應這個問題,但根據先例,銷售或其要約是不需要公開的 (Although this Court has never addressed the precise question presented in this case, our precedents suggest that a sale or offer of sale need not make an invention available to the public)。【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30期:美國最高法院確定了AIA後的保密銷售 仍可能觸發on-sale bar:2019年Helsinn v. Teva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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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藥公司在銷售合約與專利新穎性間的煩惱
李秉燊/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美國專利法規定若有發明在美國市場銷售超過一年以上仍未申請專利者,即喪失新穎性,不得授予專利。雖然2011年9月公布的《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案》(簡稱AIA)將該規定從舊法的35 U.S.C. § 102(b),移至新法的35 U.S.C. § 102(a),並作條文文字上的增添,美國最高法院在2019年Helsinn Healthcare S.A.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案指出,AIA並沒有改變銷售阻卻新穎性(on-sale bar)的規範涵義,不論專利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日一年之前的銷售是公開或保密,均構成銷售阻卻,剝奪所請發明准予專利的機會。

圖片來源:Pexels

案情描述

本案上訴人Helsinn公司在1998年間購得用以製造降低化療所引起的噁心和嘔吐症狀發生機率之藥物活性成分Palonosetron的研發權利。2000年9月,Helsinn 公司對外宣稱其開始Palonosetron的第三期臨床試驗,並正尋求該藥品獲得上市許可後的銷售夥伴。其後,Helsinn 公司與訴外人MGI製藥公司於2001年8月6日共同對外發出新聞稿宣布簽署包含(1)授權合約(license agreement),和(2)供應與採購合約(supply and purchase agreement)等兩項協議,並通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在該授權合約當中,Helsinn公司授權MGI製藥公司在美國境內配送、推廣、行銷和銷售0.25毫克和0.75毫克劑量包裝的Palonosetron藥物;MGI製藥公司則同意給付Helsinn 公司簽約金(upfront payment)與銷售權利金(royalties)作為對價;在供應與採購合約當中,MGI製藥公司同意僅向Helsinn 公司購買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核准的Palonosetron藥物,Helsinn 公司則盡力供應MGI製藥公司在市場銷售的需求量。其中,在Helsinn 公司與MGI製藥公司共同對外公開的新聞稿中,雖然附有上述授權合約和供應與採購合約的節錄本,但節錄本中的內容並未揭露0.25毫克和0.75毫克等特定劑量的劑型資訊,且兩合約均要求MGI製藥公司應負該等資訊的保密義務。

在合約簽署後將近兩年時間,Helsinn 公司方於2003年1月30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出0.25毫克和0.75毫克劑型的Palonosetron藥物的臨時專利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並在後續的十年間逐一提出4件專利申請案時,均主張該臨時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後申請案的優先權日。其中,一項專利技術特徵包含將0.25毫克劑量的Palonosetron製成5毫升的劑型的專利即為本案系爭的美國第8,598,219號專利(簡稱'219號專利)。

其後於2011年時,Teva公司欲在市場銷售Palonosetron學名藥,因此依簡式上市申請(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ANDA)程序向美國FDA提出學名藥上市許可,並依Paragraph IV主張橘皮書上所列的系爭'219號專利無效和未受侵權,Helsinn 公司因此依專利連結下的擬制侵權對Teva公司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地院判決:只要保持技術特徵秘密性的銷售合約即不構成銷售阻卻

美國聯邦地院在審理本案時認定AIA 修法後銷售阻卻的意義已經改變,因此本案系爭專利的情形不適用銷售阻卻,系爭發明仍具有新穎性。地院判決指出:(1)AIA下的35 U.S.C. § 102(a)(1)規定要有「公開」的販賣或為販賣之要約,才會構成銷售阻卻,雖然上述兩個合約中包含專利申請人和訴外人的權利授予和藥品交易,但在公開資訊中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中關於0.25毫克等關鍵藥物劑量的技術特徵,而仍保持著秘密性;(2)藥物是否完成第三階段臨床試驗和是否獲得FDA上市核准,是該項藥物是否做好專利申請準備的必要條件,因此法院應認定系爭發明在關鍵期日之前尚未能提出專利申請,因此未符合Pfaff案判斷標準的第二點。基於上述原因,聯邦地院認定系爭專利並不符合專利法中「銷售」(on sale)的定義,故不構成銷售阻卻,仍具有新穎性。

CAFC判決認定關鍵在該銷售是否被公開,而非系爭技術是否被揭露

然而,CAFC推翻地院見解,將該判決撤銷改判系爭專利構成銷售阻卻新穎性。CAFC判決指出,法院在過去判例中已建立相關原則,不論系爭發明的技術特徵是否在該銷售中被揭露,只要涉及專利發明的商業販售合約或要約一經公開(the existence of the sale is public),系爭發明即落入AIA下「銷售阻卻新穎性」的範疇。此外,針對系爭發明在簽訂銷售契約時尚未取得FDA上市許可的議題,CAFC以Pfaff 案判斷標準,認定簽訂銷售契約本身即為付諸商業應用的一種態樣,且可推斷系爭專利權人在當時已做好專利申請準備;CAFC亦認為無論是臨床試驗的進行抑或FDA的最終藥物審核結果,皆與專利申請準備無關,是不必要的門檻。基此,CAFC認定,由於Helsinn 公司與MGI製藥公司間的銷售約定已經被公開揭露(publicly disclosed),系爭發明即構成銷售阻卻而不再具有新穎性。

美國最高法院在2018年接受Helsinn 公司上訴,並就AIA下若專利申請人在關鍵日前與訴外人達成某涵蓋系爭專利的產品銷售約定,且該訴外人負有義務保持該發明之秘密性時,該系爭發明是否落入銷售阻卻的範疇而構成「先前技術」(prior art)等議題進行審理。

最高法院判決AIA未改變銷售阻卻的範疇,本案構成銷售阻卻喪失新穎性

最高法院在判決中首先依Pfaff案等判決先例,解釋美國國會最初訂立銷售阻卻(on-sale bar)的目的在於「禁止發明人將已經落入公眾使用(public use)的既存知識經由申請專利將該知識排除他人使用」。最高法院認為由於AIA在原本的條文「任何人應有權獲授專利,除非-在所請發明有效申請日前,所請技術已被他人獲准授予專利、登載於刊物、公開使用、為銷售之用」的後面增加「或可為公眾取得(or otherwis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之概括規定,因此需獨立認定AIA是否改變了原本「為銷售之用」(on sale)的文義範圍。

最高法院指出,雖然該院未曾審理過與本案相似的議題,但依據過往的判例見解,所謂販賣和販賣要約的定義,均不須使發明可為公眾取得。例如Pfaff案見解即指出不論一販賣要約是否揭露發明的每一項細節,該販賣要約均會使系爭發明喪失專利資格 (即喪失新穎性);在1877年Consolidated Fruit-Jar Co. v. Wright案判決見解亦依法條的文義解釋著重在專利申請人處分系爭發明的「行為」是否成立銷售,而非拘泥在該「發明內容」是否曾被揭露而為公眾可得知。最高法院甚至在本案判決明文指出,由於具有專利侵權訴訟案上訴審專屬管轄的CAFC長久以來均認定即使「秘密銷售(secret sales)」仍可使專利無效,基於穩定判例見解,若國會在修法時未有更動法條文義的意圖,法院即應維持歷來銷售阻卻的見解。

於是,最高法院進一步探究國會在訂立AIA時是否有更動原本「為銷售之用」(on sale)的文義範圍。最高法院指出,若國會在修訂法律時選擇相同詞彙,即代表國會接受司法對該名詞的解釋,則適用於本案爭議的「on sale」(為銷售之用)時,既然國會在AIA維持完全相同的詞彙,即國會接受法院的過往判例見解。最高法院亦指出,雖然國會在AIA新的法律條文中在例示的態樣後增加「或可為公眾取得」之概括規定,仍無法使其認為國會有調整「on sale」文義範圍的意圖。基於認為該「或可為公眾取得」的新增條文僅為籠統的概括條款(catchall phrase),法院對「on sale」又已有相當穩定的見解,最高法院認定AIA下只要發明人簽訂有銷售合約,不論該合約內容是否揭露系爭發明內容,發明人均須在一年的優惠期(grace-periods)內提出專利申請,否則即喪失新穎性,剝奪該發明准予專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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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關鍵字廣告的法律責任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在網路社會,鍵入關鍵字搜尋不僅是消費者尋找資訊的普遍作法,亦是廠商接觸潛在購買者的重要途徑,故搜尋引擎之關鍵字廣告應運而生,但也因此帶來層出不窮的法律糾紛,在國內外均是如此。2018年7月,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即針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華電信」)使用競爭對手之事業名稱(即「台灣大哥大」)作為關鍵字廣告,認定係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而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並予裁罰2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7066號(中華電信插入關鍵字廣告案)

本案主要爭議之行為是,中華電信在關鍵字廣告使用「關鍵字插入功能」,亦即透過功能程式碼(在本案為「{keyword: 中華電信大 4G (預設文字)}」)將廣告標題之預設文字置換成廣告群組中之任何關鍵字(在本案為「4G 吃到飽台灣大哥大、台灣大哥大 4G、台哥大 4G」等),故雖然是中華電信舉辦的促銷活動,但只要使用者鍵入「台灣大哥大」搜尋,便會跳出標題呈現為「申辦台灣大哥大 4g 好禮週週抽-近4000名幸運兒、獎品總價逾千萬」之關鍵字廣告。

公平會認為,中華電信此舉乃是利用競爭對手多年經營市場之努力,吸引欲檢索競爭對手相關資訊之網路使用者(即潛在交易者)造訪,不僅意在增加自己交易機會,也導致未舉辦促銷活動之競爭對手蒙受消費者誤解。其處分理由大致包括以下幾項重點:

1. 單純購買他事業名稱、商標或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尚不足構成攀附商譽或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鑑於網路搜尋之特性,為提供更廣泛的參考資訊,搜尋結果自應包含一定「相關性」,使用者不必要鍵入相同或準確之字詞,例如,使用者僅憑對特定商品或服務之印象、片段描述而進行搜尋,或是利用某類商品或服務之知名廠商名稱,找出更多提供該商品或服務之其他廠商。故公平會指出,縱購買他事業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以增加自己網站造訪機會,確有可能稀釋該表徵所蘊含之經濟利益,但衡酌搜尋引擎旨在提供充分資訊、降低搜尋成本等社會利益,只要無其他影響交易秩序情形,尚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2. 關鍵字廣告若使人誤認為同一來源或具一定關係、或使用爭議性敘述,恐屬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情形:

鑑於本案係利用「關鍵字插入功能」,以致原欲搜尋A資訊之使用者遭誤導至B資訊處,明顯減損搜尋引擎提供充分正確資訊、降低搜尋成本等社會利益,實際上也出現廣告點擊數;再加上,公平會認為不論是使人誤認來源相同或具關聯性,或使用爭議性敘述(包括貶抑對手、不當比較、或就競爭對手產品或服務為不實描述等),均侵害他事業表徵之經濟利益而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虞,此時關鍵字廣告之違法可能自較第1項為高。

3. 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不以實際發生之影響為限:

在本案,雖然行為時間僅短短一、兩日,也僅出現21次點擊數,但公平會表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並不侷限於目前效果,而必須考量到未來是否可能影響潛在多數受害人:該廣告點擊數表明確有使用者遭誤導至中華電信數位門市網站,如未加以制止,恐怕他事業隨後仿效,進而違背商業競爭倫理並壓抑或妨礙價格、品質等市場效能競爭,故公平會認為本案情形之不公平競爭性質明顯,應予遏止。

4. 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行為不以故意為限,亦包括過失:

中華電信雖主張並未授意媒體代理商購買前述關鍵字廣告,且媒體代理商亦自承係誤設定長期活動文案於該廣告並在發現後立即移除,因此無以該廣告混淆消費者之故意。但公平會認為:(1)活動建議書已規劃使用「關鍵字插入功能」,中華電信亦瞭解該功能運作原理及呈現效果;(2)依據廣告實務,承辦人員應詢問活動建議書及其文案呈現之廣告效果(包含使用「關鍵字插入功能」之可能替換關鍵字),以評估是否符合需求與預算;(3)最終廣告效果並非中華電信難以預見,亦無違其本意,況且其為該廣告之最終利益歸屬者,縱非故意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仍有過失而須負擔行政責任。

關鍵字廣告,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

使用上述插入關鍵字廣告,除了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在何種情況下,也可能違反商標法呢?所謂商標侵權,必須屬於「商標使用」且有「混淆誤認之虞」,才構成商標權侵害。假使僅是單純購買他人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由於該商標只於內部電腦演算法中使用而不會出現在廣告,消費者無從接觸,自不屬於商標使用。若是採用「關鍵字插入功能」,所購買之關鍵字(即他人商標)自然出現在廣告標題,應屬於商標使用,但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仍需進一步判斷。

以本案情況而言,廣告下方標示行銷活動網站「basicpromo-eshop.cdn.hinet.net/爽抽千萬好禮/好禮週週抽」,縱使用者未注意網址與廣告標題有差異而點選,進入網站後應能立即察覺並非本欲瞭解之相關資訊,不致產生混淆誤認,此情形雖可能屬於美國法院所稱之初始興趣混淆(initial interest confusion),但我國實務未承認此見解,尚不構成商標權侵害。儘管如此,所購買之他人商標如與廣告主商標近似且使用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不無產生混淆誤認之可能;法院判決亦曾顯示,倘若廣告標題同時呈現出他人商標特取部分與廣告主商標,且兩者使用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的確可能令消費者誤以為存在授權、加盟或類似關係而致生混淆誤認。

小結

隨著智慧型手機與平板裝置普及,關鍵字廣告比以往更頻繁、廣泛觸及受眾,然而,關鍵字廣告也伴隨著一定風險,不僅公平會過往已多次以公平交易法第25條開罰(2015年1月22日修正前為第24條),依據個案情況,亦可能構成商標權侵害,尤其是廣告主與所購買商標之企業通常經營相同或類似之產品或服務,在運用上確實不可不慎。另一方面,為避免辛勤經營之努力遭他人不當利用,企業應積極維護商標並經常偵測其濫用情形,以迅速遏止違反公平競爭之行銷行為,避免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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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又老又舊:解析日本Society5.0轉型戰略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8年底,命運多舛的TPP(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終於在美國退出、日本接棒主導、改名CPTPP、成員國重新談判之後正式生效,一個涵蓋了5億人口的自由貿易圈也就此成形。生效後不到一個月,立即在東京召開部長級會議,討論新成員國的加入程序──目前已經有韓國、泰國等表達加入意願。

原本已經胎死腹中的TPP之所以能起死回生,居間協調的日本功不可沒。一方面,面對同在亞洲的經濟強權中國,日本勢必要透過貿易協定來維持領導地位;但另一方面,藉由多國家、大規模、接近零關稅的貿易協定手段,逼迫日本社會全面轉型,恐怕才是日本政府的終極目標。

雖然一般人對日本的印象總是人民和善、社會進步、科技居於世界領導地位,但實際上日本已經陷入又老又舊的處境。以人口為例,根據日本官方估計,日本總人口數將呈現直線萎縮,2045年時會僅剩1億6百萬左右,比起2018年的1億2千6百萬,將減少幾乎一整個台灣的人口(圖1)。

又老又舊的日本,急需重生

圖1:2018年至2045年日本與台灣總人口數變化推估(2018年=100%)

資料來源:行政院國發會、日本總務省統計局

人口銳減的同時,組成結構也在持續惡化。今天的日本已經是個高齡化社會,扶養比(幼、老年人口合計與壯年人口的比率)將近7成。但30年後,這個數字將逼近九成(圖2)。同時,日本的老年人口(65歲以上)比例也將逼近40%,如果不及早因應,對社會經濟將是嚴重挑戰。

圖2:2018年至2045年日本與台灣扶養比變化推估

資料來源:行政院國發會、日本總務省統計局

最後,即使日本的外觀依舊光鮮亮麗,也因為資源側重於東京、關西等大都會,造成城鄉極度不均衡,重要的基礎建設也面臨年久失修。西日本高速公路株式會社就揭露了一個事實:其轄下(涵蓋北九州、阪神、瀨戶內海等日本工業重鎮)的高速公路,有40%已經開通超過30年,已經逼近使用年限,但因為使用頻繁,而且重建經費過鉅,現在只能靠著修繕勉強維持。

日本推動Society 5.0,寄望從此脫胎換骨

為了解決打破這種又老又舊的處境,去(2018)年6月,日本安倍政府提出了「Society 5.0」計畫,並且把未來變革方向定調成數據驅動型社會。這個計畫一方面確認高齡化、人口減少、能源短缺等威脅,同時也點出日本在技術開發、人民教育水準、工業生產上的優勢。更重要的,在由ICT技術所引發的第四次產業革命浪潮下,新興的物聯網(IOT)、人工智慧(AI)技術已經改變了全球產業版圖,尤其美國、中國所生產開發的數位設備和服務,成為全球投資的重心。

Society 5.0的具體計畫,區隔成產業與生活變革、經濟活動要素、國家行政以及地方建設/中小企業四大面向,並且對於10項子題都設置了明確的策略做法和欲達成目標。舉例來說,為了因應勞動力減少,日本將加速推動車輛自動駕駛的應用,預計在2020年、也就是東京奧運開幕時就正式啟用,在高速公路上運行的自駕卡車,則是在2022年開始商業化。在經濟活動要素上,能源方面會持續降低石化燃料的依賴度,預計在2030年時,有50%~70%的新銷售車種都使用新世代能源,而金融活動則會希望將無現金交易比率(2017年為21.7%)在十年內提升至40%(表1)。

表1:日本Society 5.0計畫重要內容摘錄 資料來源:日本經濟再生本部

面向

子題

重點策略

產業與生活變革

自動化

  • 加速推動自駕車
  • 公共運輸全面智慧化

醫療照顧

  • 推動個人化醫療、照護服務
  • 利用ICT技術提高醫療照護能量
  • 發展遠距醫療

經濟活動要素

能源

  • 推動燃料電池、電動車等新世代能源

金融科技

  • 增加無現金交易比率

國家行政

數位政府

  • 制定電子優先法,改進行政效率
  • 簡化公司設立等行政程序
  • 行政資料公開

基礎建設維護

  • 2030年以前全面盤點診斷、老舊公共設施

公私協力

  • 增加公私合作的合作規模,10年後金額需倍增至21兆日圓(2013~2016年間為11.5兆日圓)

地方建設/中小企業

智慧農漁業

  • 推廣使用感測器、大數據分析使農產栽種最適化
  • 使用機器人、無人機來提高規模經濟

地方創生

  • 活用物聯網技術,縮短城鄉差距
  • 導入地方防災預警系統

中小企業強化

  • 協助導入機器人、IT技術
  • 建立專案型融資擔保機制

圖3:日本的重要基礎建設:高速公路已經老舊不堪

資料來源:NEXCO 西日本

內有Society 5.0,外又有CPTPP,日本政府的目的,顯然是要來一次顛覆性的改革。然而,日本的產業仍然由大企業主導,社會菁英也仍然以成為「會社員」為職志,社會風氣也從不鼓勵冒險創新。所以,如果不能處理日本社會最根本性的終身雇用、國際化低落等問題,再華麗、再縝密的政策規劃終究功虧一簣。

不過,日本面臨的問題,也遲早會是台灣的問題。從人口推估來看,台灣的人口減少和高齡化其實一點都不輸日本,台灣的第一條高速公路通車至今也已滿四十年。如果既然日本都願意來一次大破大立的創新,台灣也實在沒有理由故步自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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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9年,機器人研發方向從「人機協作」邁向「人機融合」,機器人不再只是搬運重物的工具,而是成為身體的一部份,協助行走、強化肌肉、運動訓練和復健,未來都能仰賴外骨骼機器人。

機器人的研發與應用,從一開始的機器取代人力,到後來強調「人機協作」,現在機器人不只協作,更進一步走向「人機融合」,以激發人類能。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產業分析師張佳蕙指出,機器人的種類很多,除了大眾比較熟知的手臂型機器人、移動型機器人,或是健康管理常運用的溝通型機器人,2019年各大廠最新的投入方向是外骨骼機器人和人形機器人,其中,外骨骼機器人正是人機融合、提升人類力量的一種表現。

圖一、機器人的應用領域

圖片來源:MIC,2019年1月

外骨骼機器人實現「人機融合」

日本Panasonic旗下子公司Atoun,在2019 CES推出的新型的腰部人字外骨骼「ATOUN MODEL Y」,內建感測系統,一旦感測到使用者正在抬重物或放東西時,自動給予輔助,協助分擔重量。ATOUN MODEL Y主打更加輕量,重量僅有前一代ATOUN MODEL A的60%,包含電池在內總重量約4.4公斤,因為穿脫容易,特別適合女性、年長者使用,或是用於輕度搬運作業,像是協助看護移動照護對象。藉由「人字型」的設計,可大幅減少與身體的接觸面積,使用時只要把外骨骼像背包背在背上,將胸前和大腿的扣環扣住,就可減少約10公斤重量,讓搬重物更輕鬆,適合物流、建設、農業等領域進行長時間使用。

圖二、Atoun推出穿戴式輔助服MODEL Y。

圖片來源:Atoun

三星也推出為復健、運動訓練等生活應用而生的外骨骼機器人,名為「Samsung GEMS」(Gait Enhancing and Motivating System),它能輔助用戶行走,亦可幫助他們強化肌肉、提升行動力和平衡感。此款產品不是用來輔助搬運工作,而是針對行動不便者、傷患復健、運動訓練等訴求打造,依照使用需求區分為GEMS-H、GEMS-A、GEMS-K三種規格。其中,GEMS-H是輔助大腿以上肢體動作,協助使用者從坐姿站起,或是坐下;GEMS-A則是穿戴於腳踝,避免走路不穩的老人摔倒;穿戴在下半身的GEMS-K則用於進行身體訓練、復健等日常生活輔助。

圖三、三星推出主要用於行動輔助的Samsung GEMS,展示品由左至右為GEMS-H、GEMS-A、GEMS-K。

圖片來源:Samsung

陪伴型機器人異軍突起

機器人不再只會講故事,今年還主打陪伴功能。三星在今年CES上展示的陪伴型機器人,目標客群針對銀髮族及當前社會所面臨的挑戰,Samsung City共展示四種不同類型的機器人,研發用途從銀髮照護到零售等各個領域。Samsung Bot Care是一款專為健康照護而打造的機器人,可對應睡眠品質監測、身體伸展指引、緊急照護,只要透過手指壓按機器人頭部面板感測部位,即可測量血壓、心率、呼吸,並提醒用戶按時服藥。Samsung Bot陣容還包括整合NFC手機付款功能的Samsung Bot Retail,透過影像識別消費者欲購買的物品,簡化了訂購和結帳的流程,讓零售體驗更加人性化;而Samsung Bot Air則是針對環境空氣品質監控所設計,經由數個感應器,精確偵測污染源並淨化空氣。

圖四、三星三款Samsung Bots機器人Samsung Bot Retail、Samsung Bot Care、Samsung Bot Air(左起)在CES 2019上首次亮相。

圖片來源:Samsung

張佳蕙指出,Pet Robot是今年的亮點之一,具備視覺、聽覺、觸覺等感知能力,儘管不會說話,肢體動作及眼神是這些機器人的表達方式,隨著與寵物機器人互動,還能培養出不同的個性。

由兩位Google前工程師所創立的Zoetic,是一間人工智慧和機器人新創公司,能使機器人即時互動和學習,並與用戶建立情感聯繫。Zoetic推出的寵物機器KiKi,以大量動作和表達方式,實現非語言交流的互動。日本新創公司Groove X,也推出可愛的陪伴機械人Lovot。外型貌似樹懶寶寶的Lovot,是一款解決人類孤獨的機械人,伸縮的輪子可以移動外,還利用聲音、觸覺和身體動作與用戶互動。

圖五、Zoetic(圖左)和Groove X都推出寵物機器人。

圖片來源:各業者

此外,韓國廠商在陪伴型機器人的投入值得持續關注。總部位於韓國的機器人公司Torooc,也展出了情感伴侶機器人Liku,它能用前額相機識別主人的情緒,並做出應對的反應,還會隨著時間更加了解自己的主人。Liku會隨著周圍的環境而變化,它的眼睛至少可以做出愉快、不愉快、驚慌,哭泣和睡眠等五種情緒傳達,甚至能跟主人一起自拍。

圖六、韓國機器人公司Torooc的人形機器人Liku。

圖片來源:Torooc

大陸領導廠商大秀技術實力

觀察2019 CES機器人展區,會發現有許多大陸業者參展,可感受到機器人產業正在大陸蓬勃發展,且領導業者技術正在持續突破,深圳的機器人公司優必選(Ubtech)被視為大陸最重要的機器人公司之一。Ubtech旗下的人形機器人Walker,提供完整的家庭管家服務,專長是緩解繁忙的家庭或辦公室的日常運作。新版Walker身高145公分、體重77公斤,有手臂和手掌能抓住和操縱物體,精緻的軀幹具有改善的自平衡,只要為規劃Walker固定的移動路徑,就可以在困難的環境中穩定行走,並使用環境訊息來選擇最佳路徑和避開障礙物。張佳蕙指出,Walker兼具移動與取物的協作能力,考驗的是機器人身體的平衡能力。此外,Walker還有強大的機器視覺功能,可以在複雜的背景環境中識別出相對應的面部和物體,並具備智慧家居控制功能,幫助用戶控制普通的家用設備,像是照明,電器和電源插座,增強生活的安全性及便利性。

圖七、大陸機器人公司Ubtech推出新一代雙足機器人Walker。

圖片來源:Engadget

張佳蕙認為,大陸零售服務業者科技含量明顯提升,大陸服務業者亦積極導入機器人,由於垂直應用客製化程度高,服務業者甚至自行成立實驗室進行研發,今年CES現場中,不少業者展出自行研發或是合作夥伴的產品,以倉儲、外送等功能的機器人為主。張佳蕙舉例,大陸兩大電商之一的京東,擁有自己的物流系統,並已開始運用倉儲巡檢機器人,搭載影像、溫度、煙霧感測器,用來發現異常或火災等事件;偏鄉地區的運送則由物流機器人機協助執行。而大陸兩大餐飲外賣業者之一的美團,平台服務包含外賣、團購、點評及購票,現已利用社區小型機器人在園區外送餐點,並與廠商合作自行研發移動機器人與無人機。

圖八、大陸零售服務業者運用機器人實例

資料來源:各業者,MIC整理,2019年1月

張佳蕙分析,綜觀機器人2019年最新發展,家用機器人仍有待突破。由於智慧管家的角色被語音助理所取代,機器人廠商轉往情感陪伴訴求,但情感面的應用並非生活必須,未來家用機器人的發展仍充滿挑戰。至於自主移動型機器人,則因技術較為成熟,廠商將產品模組化,在移動平台上整合不同的模組以因應場景的差異,商品化進程可望加快。在人機融合的概念下,未來外骨骼機器人的發展尤其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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