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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第293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專利大數據-2》利用大數據檢測專利質量 作好專利管理工作
   
法規訴訟 商標法修法應採納美國商標法「放棄使用」概念
   
深入報導 RCEP談判上充滿詭譎多變的氣氛:中國、印度與日本的經貿戰略較勁
   
研發創新 智慧城市助攻,車位也能發展共享經濟
   
智財管理 顧立雄談金融發展:我們鼓勵負責任的創新!
   
 
《專利大數據-2》利用大數據檢測專利質量 作好專利管理工作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繼北美智權報238期《專利大數據-1:Google專利營運長分享如何篩選專利事務所》一文後,本刊期繼續分享如何利用專利的大數據來檢測專利的質量。藉由大數據分析,除了可以針對本身企業的專利資產作深入分析,以便盤點清算外,也可以對同業、競爭對手、以及技術趨勢有更深入的了解。一般來講,專利的「量」很容易盤點,不管是以單件專利、專利組合、或是專利家族作為單位,只要劃分出獲證、申請中、Pending……等等不同狀態;再輔以各別地區分類,很快即可勾勒出企業簡單的專利資產輪廓。然而,專利的「質」呢?究竟要如何評定?「能上戰場打仗的才是好專利」只是一句抽象的描述,在西邊無戰事的時候,又如何衡量專利的好壞,以進行去蕪存菁的盤點工作呢?LexisNexis IP的亞洲區智權顧問黎邈在2019 LexisNexis IP 智權研討會(台北場)中,作了詳盡的分享。

LexisNexis IP亞洲區智權顧問黎邈,照片提供:LexisNexis IP

量的競賽

針對如何透過專利質量、以及專利組合的強度等資訊,來作為企業IP管理的依據;或是藉此了解市場中競爭對手的狀況等議題,黎邈提供了一個實際的例子來說明。

圖1. 台灣知名企業自2000年始之專利組合變化狀況
圖片來源:Practical Guidance in IP Mana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atent Quality & Portfolio Strength, Miao Li, Asia IP Consultant, LexisNexis IP

圖1是一動態圖,為台灣知名企業自2000年始之專利組合變化狀況,每一家企業以不同顏色的球 (bubble) 為代表。橫軸是專利組合的數量,趨勢是數量越來越多;而縱軸則為競爭力指數,代表這個公司專利組合的平均質量。從圖1可以觀察一家公司的專利組合在成長的時候,其量與質是如何變化的。

如果觀察綠色的球(Foxconn),可以發現其從2007年開始,數量增長非常快速,很快提升到2倍的數量,但最近5年數量又開始下降,往左邊移動。球的大小代表公司專利資產的大小,而橘色的球 (TSMC) 後來體積慢慢超越綠色的球,成為台灣專利資產最大的本土公司。綠色的球早期數量增長很多,雖然後來稍有下降,但還是排第二。黎邈特別指出有一家公司值得關注,就是左上方紫紅色的球(大立光,Largan Precision),雖然其專利組合數量不多,但質量很高,而且專利質量一直不斷的提升。

質量的評估:三大指標

如前所言,統計專利的數量很簡單,幾乎各國專利局每年固定時間都會公佈該地區的專利統計數字,然而,專利的質又該如何評估呢?黎邈指出,有一套系統的方法論,可以用來評估每一個專利的質量及強度。

從圖2可見,這套系統方法論共有3個大指標,分別為Technology Relevance (技術相關性)、Market Coverage(市場相關性)、及Competitive Impact (競爭影響力)。

第1個指標Technology Relevance (技術相關性):主要是根據一個專利家族有多少後引證來決定這個專利的技術價值。黎邈指出不僅是簡單的計算有多少個後引證,而是會作一些適當的調整。第一個調整就是專利的年紀:一個專利公開得越早、時間越長,就會傾向於得到更多引證。所以會透過年紀來作一些校正,才能評價不同年紀的專利。第二個調整是與引證所來自的專利局有關的,因每個專利局所使用的引證數量是不一樣的。黎邈舉例,像是美國USPTO要求申請人呈交IDS,很多時候有些IDS有很長的表格,但裡面有些reference都不是很相關的,如果這部分也被考慮為引證資料,但相關性又很低,便必須調整。因此,如果這個引證是來自USPTO的話,會把其權重降低(相對來自EPO的權重較高)。第三個校正就是技術領域:只會以一個專利的同領域所有專利作一基準來進行比較。黎邈表示通過這三個方面的校正後,即可得到專利的技術相關性指標。

圖2. 專利資產指標及相關KPI
圖片來源:Practical Guidance in IP Mana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atent Quality & Portfolio Strength, Miao Li, Asia IP Consultant, LexisNexis IP

第2個指標為圖2左下角之Market Coverage(市場相關性),亦被視為一經濟指標,主要是審視一個專利家族去了那些國家。黎邈指出,這部分也不是單純的去算這些專利家族去了幾個國家、在這些國家的專利狀態如何,而是根據這些國家的經濟狀況,計算出一個分子。LexisNexis IP的計算方式是每一個授權的美國專利獲得一分, 其他國家則是按GDP來算分數。黎邈舉例說明:如果去年獲得一個中國專利,因去年中國的GDP是美國的60%,那獲得授權的中國專利便是0.6分。另一方面,如果是申請中的則算70%。這樣子全部加總起來,便得到一個市場的分子。

最後,每一個專利家族都會得到一個技術分子及一個市場分子,將2個分子相乘起來即得到一個這個專利或專利家族之分子,稱之為competitive Impact,即競爭影響力。競爭影響力是一個絕對數值,每一個專利都有一個這樣的數值。黎邈指出,當有一個專利按其競爭影響力排序的時候,便可被視為一客觀的專利質量從高到低的指標。最後,將每一個專利的競爭影響力指數加總起來,即可得到整個專利家族的專利資產指數,簡稱PAI (Patent Asset Index)。

專利指標評估優於傳統專利分析報告

黎邈認為,傳統的專利報告或是專利分析報告只是從不同的角度對專利作出統計及分析,這種傳統的報告只提供了專利的數據,但專利的數量不代表價值,也不代表公司的資產,如果要用這種報告去為公司決策作支撐或是說服董事會,其實是有很大難度的,而這也是傳統報告一個尷尬的情形。第二個問題就是這些傳統報告能帶來多少insight?黎邈認為insight是可以提供閱讀者以前不知道的訊息,他們可以透過報告得到一些新的訊息。現在很多分析報告最大的問題是只提供及認證了已知的訊息,並沒有提供更多新的訊息,因此對商業決策也無法提供什麼幫助。

黎邈特別舉了一些例子,來說明專利指標評估如何能提供決策者更多的訊息。

黎邈舉了AI為例子,她表示由於AI涵蓋範圍很廣,外延很大,因此不能像傳統一般用幾個Keyword就定義下來:像AI用在汽車領域,Keyword可能變成自動駕駛;如果在製造業領域,則會以工業4.0來呈現,因此很難定義,而這也顯示傳統的方式很難做一些有鑑別意義的分析。

另外,針對次世代技術以及Trend Scouting的問題,黎邈認為利用專利去觀察是有點困難。因為專利從申請到公開有18個月的時間,就時間上已落後了一大截,那要如何能從「落後」的申請去觀察前端的技術?黎邈舉了一個實際操作的例子,證明是可行的:2018年時LexisNexis IP分析了智慧型網路的技術,按照IPC來排序,得到智慧型網路技術的分布。然後試圖要了解智能網路的下一代技術是什麼?前端研究是什麼?他們把所得到的專利去作後引證分析,再去看後引證專利的IPC有沒有全新的IPC,或是增長十分迅速的IPC。雖然後引證專利分析出來的IPC很多仍然是與智慧型網路有關,但卻發現有一個IPC「H02J」在2017年開始即迅速上升,這是後引證分析才發現的IPC。而這個IPC是有關無線電路板配置的 (供電或配電之電路裝置或系統;電能存儲系統……)。這個研究完成後一個月,即爆出Apple收購Dialog的消息,而Dialog正是電池控制裝置的廠商;由此可見電池控制及電路配置該會是智慧型網路的次世代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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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修法應採納美國商標法「放棄使用」概念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台灣商標法中,針對商標「未使用」或「停止使用」已有相關的規定,類似於美國商標法之商標「放棄」(abandonment)的概念。近期正逢台灣商標法修法討論之際,本文將藉由美國三則商標法判決經驗,提供台灣修正之參考。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63條規定,當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註冊商標長達三年時,智慧財產局可依職權或申請來廢止該商標,美國商標法亦有此概念。15 U.S.C. § 1064(Lanham Act § 14)規定一旦商標「已經被放棄」(has been abandoned),則因商標權之行使而受有損害者可提出廢止(cancellation)商標的申請。此外,商標侵權訴訟中亦會出現的「商標放棄」爭點,因為被控侵權者可以此做為系爭商標權無效之抗辯理由。

我國商標法之「未使用」或「停止使用」規定,類似美國商標法之商標「放棄」(abandonment),其定義在15 U.S.C. § 1127中,當商標權人不繼續使用其商標且有「不再重起使用的意圖」(intent not to resume such use)時,會造成商標擬制為放棄。

因此,「維權使用」之關鍵在於「使用」的形式是否造成系爭商標的放棄。除了「維權使用」必須是在通常的交易活動(ordinary course of trade)中所從事的「善意」(bona fide)使用,且不是僅為了維持商標權有效性而使用之外,商標權人的使用意圖亦是重點。近期正逢台灣商標法修法討論之際,本文在介紹三則美國商標法判決,以就商標法第63條未使用之規定,提供修法參考。

案例一:Kellogg Co. v. Exxon Corp.

根據2000年的Kellogg Co. v. Exxon Corp.案(以下稱「Kellogg案」),商標權人對於商標使用方式的決策和執行方法是「善意」使用的判斷因素之一。系爭商標是Exxon公司的「卡通虎」商標,於1965年取得註冊並指定於汽油商品的銷售。

1980年代初期,Exxon公司的廣告公司建議其應逐步更換「卡通虎」商標,以重新調整公司品牌形象。Exxon公司接受此建議,並於1981年開始執行商標更新計畫。這是個漫長的過程,因為Exxon公司對「直營商」和「經銷商」(distributor)採取不同的商標更新措施。

圖一、Exxon公司的「卡通虎」商標

圖片來源:Today's Inspiration Press

在1982年,Exxon公司發函給地區經理指出將停用「卡通虎」商標。1984年至1985年的內部文件顯示Exxon公司想減少「卡通虎」商標的使用,但又想找出維持權利有效性的方法。Exxon公司最後決定在加油箱上的廣告版(pump topper)上使用「卡通虎」商標。

1985年底至1986年初,約有2,500間的Exxon加油站如此使用「卡通虎」商標。1987年,Exxon公司曾將全美的Exxon加油站攝影記錄,但該攝影文件曾在1994年時因為文件定期清理而有部分已不存在。然而,就存在的攝影文件,可推估1987年當時約有10%的經銷商(約1,100家)仍使用「卡通虎」商標。

針對「經銷商」,在1993年Exxon公司施行了較嚴格的更新商標措施。在當年,Exxon公司以契約要求經銷商必須更新加油站的外觀,以符合Exxon公司的新品牌。如果經銷商未能在1995年4月1日前完成轉換,則Exxon公司可採取解除經銷的懲罰。

這些事實讓Kellogg案上訴法院認為,Exxon公司可能只是為了維持權利有效性而使用「卡通虎」商標,故應交給陪審團進行事實判斷,並因此廢棄地方法院的判決。

儘管Exxon公司有提出與加油服務有關的證據。例如,其延展「卡通虎」商標的保護年限。在1985年至1990年間,在加油站的開幕儀式或各項宣傳活動上,曾使用以「卡通虎」為服飾的表演者。在1989年年尾時,曾舉辦宣傳活動邀請大眾投稿「卡通虎」圖稿至數百個加油站,而同樣活動於1993年又舉辦一次。1990年代初期,Exxon公司使用「卡通虎」在德州博覽會(Texas State Fair)上從事宣傳活動。最後一個證據是自1973起至訴訟當時,其所屬的「經銷商」在高速公路旁樹立「卡通虎」的大型塑像以標示加油站的位置。不過,這些證據未能讓上訴法院認為就關鍵事實部分是無爭議的,因而權利人是否「善意」使用即是有爭議的。

案例二:Vais Arms, Inc. v. Vais

根據2004年的Vais Arms, Inc. v. Vais案(以下稱「Vais Arms案」),商標權人出售事業給他人之事實可做為考量權利人是否有意放棄商標之因素。系爭商標為非註冊商標「VAIS」,其原權利人為個人George Vais先生,並以「VAIS」做為其產品名稱。

Vais先生自1999年起經營槍枝零件的生產與銷售,而其事業名稱為「Vais Arms」。但因為Vais先生身體出問題,其於1999年夏天開始規劃離開美國而回到希臘,希望改變生活環境以改善身體狀況。在同時,Vais先生詢問一位製槍技工Ronald Bartlett先生是否願意承接其事業。Bartlett先生最後決定買下「Vais Arms」。1999年12月30日雙方簽訂合約,並約定2000年5月15日完全移轉事業。Bartlett先生以Vais Arms公司為名義承接Vais先生的事業,並於2000年5月15日開始營運。

不過,Vais先生卻在2001年初回到美國重新開始其槍枝零件的生意,並且仍沿用其之前的事業名稱。同年3月,Vais Arms公司收到客戶詢問關於Vais先生重起營業的問題。對此,Vais Arms公司隨即申請「VAIS」商標,不過也遭Vais先生的異議(opposition)。後於同年9月,在商標申請案仍未定案的情況下,Vais Arms公司向地方法院控告Vais先生,起訴理由包括商標權侵害。在一連串訴訟攻防戰後,地方法院做出中間裁定並禁止Vais先生使用「VAIS」商標和與Vais Arms公司競爭。裁定的理由包括Vais先生已經放棄了「VAIS」商標,Vais先生不服而上訴至上訴法院。

關於「商標放棄」之爭點,上訴法院主要檢視針對Vais先生放棄商標的意圖其相關證據,以判斷是應由陪審團認定爭議性的事實。

Vais Arms公司提出消費者的證詞,以佐證消費者相信當Vais先生出售其事業時,Vais先生不會再從事槍枝零件的生意。Vais Arms公司還提出一篇雜誌的報導,其指出Vais先生因為對於化學物品(包括用於生產槍枝零件的化學物)的過敏而必須回到希臘修養。另該報導並未指出Vais先生將在未來回到美國並且繼續其事業。

相對地,Vais先生主要依據個人的證詞來說明其回希臘只是因為那邊適合養病,但並沒有放棄以「Vais Arms」為名稱的事業。不過,上訴法院認為此為主觀意圖的證據,而僅顯示「模糊的、主觀的意圖」(vague, subjective intent)。

其次,Vais先生用來證明「客觀意圖」之證據並不被上訴法院所認可。在其售事業之契約中,Vais先生承諾要幫Vais Arms公司取得「交易名稱專利」(trade name patent),但該條款後來被Bartlett先生劃掉。Vais先生認為該劃掉動作表示他不想移轉系爭商標,而Vais Arms公司認為那只是解除Vais先生應協助申請商標之義務。對此,上訴法院認同Vais Arms公司之觀點。

最後,Vais Arms案上訴法院於維持地方法院關於系爭商標已被權利人放棄之中間裁判,因為商標權人已將其事業轉讓給他人。

案例三:Rivard v. Linville

根據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1993年的Rivard v. Linville案(以下稱「Rivard案」),如果商標權人有試圖開始使用商標的活動,此行為應做為考量商標權人是否有「重起使用的意圖」之因素。系爭商標為1986年註冊的「ULTRACUTS」商標,並指定於理髮美容服務使用;權利人為加拿大籍。不過,從註冊起到1991年間,系爭商標並未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務。

1991年時,有人對系爭商標提出商標廢止申請。在過程中,該廢止申請人向USPTO的商標審判暨上訴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提出「中間裁定」之聲請,並主張其對系爭商標之「放棄」已盡初步舉證責任。對此聲請,商標權人提出證詞證據,以佐證在系爭期間內曾多次造訪美國,並與房地產仲介業和連鎖店代理商洽談開店事宜,而店面將使用「ULTRACUTS」為商標。然而,委員會認為商標權人不能以未能締結連鎖契約為由,而合理化其未使用系爭商標。因此,委員會裁定系爭商標應廢止。

商標權人不服USPTO的處分而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最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撤銷原處分。相關法理為「重起使用的意圖」可由商標權人於商標停止使用期間的活動而推得,或可由商標權人不可歸責的特殊情境而推得。因為商標權人所提出之證詞顯示,其在系爭期間內有意

圖在美國開設以系爭商標為名的美髮服務業,而在考慮對商標權人有利的證據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商標權人應有開始使用其商標的意圖。

因此,根據Rivard案,儘管商標無使用的事實,只要商標權人有從事與意圖使用商標有關的商業活動,例如交涉開店事宜,則儘管「使用商標」的目的未能達成,此仍可做為無意放棄商標的證據。

修法之建議

根據美國經驗,我國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可修正為:「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二、無正當事由迄未善意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此外,可定義「善意使用」指「商標權人於其正在營業或準備營業之事業中以表彰其商品或服務來源為主要目的而使用其商標。」在此「善意使用」之概念中,「正在營業」用語反映Vais Arms案判決所顯示的商標權人必須未放棄其事業。「主要目的」用語涵蓋Kellogg案判決中所考量的商標權人更換商標之意圖。最後,「準備營業」用語則採納Rivard案判決對於事業營運初期的準備工作之體諒。如此,可健全商標法,而讓真正在使用商標的權利人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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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談判上充滿詭譎多變的氣氛:中國、印度與日本的經貿戰略較勁
林士清/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北京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生)

印度近年來對RCEP+6談判特別展現經貿談判的話語權,迫使中國亮出排除印度、澳洲、紐西蘭的底牌。印度對RCEP成員國有超過1,000億美元的貿易逆差,幾乎佔其貿易逆差總額的64%,其中僅中國就佔了絕大多數,印度最不希望加入RCEP後繼續擴大與中國的貿易赤字。而在RCEP的經濟體中,中國唯獨沒有與印度和日本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日本又是CPTPP的領頭羊,這些現象意味著未來的RECP勢必需要跨越更多障礙。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2013年5月正式妍吽A通過削減關稅及非關稅壁壘,建立16國統一市場的自由貿易協定,涵蓋貨物貿易、爭端協調、服務貿易、投資、知識產權、電子商務、中小企業、電信八大領域共18章節內容,在東盟成員國和東盟自由貿易區夥伴之間達成「現代」、「全面」「高質量」、「互利」的經濟夥伴關係協議。不過,無論RCEP+1(東協+中國)、RCEP+3(東協+中國、日本、韓國)、RCEP+6(東協+中國、日本、韓國、印度、澳洲、紐西蘭)等談判進度一延再延,受到近年來全球貿易情勢走向保護主義的情緒下,RCEP年底恐難達成協議,讓主導多年的東協10國感到無奈。

涵蓋16國的RCEP畢竟是亞太地區最大的多邊自由貿易協定,參與國佔全球人口的近一半,佔全球GDP的34%,世界貿易的40%。在2019亞洲金融論壇上,該區域被認為投資回報率最高。據悉,中國為加強自身的主導性,近日在泰國提出排除印度、澳洲與紐西蘭的「東協+3」替代方案,即由東協10國與中國、日本、韓國3國組成自由貿易協定,藉此對印度施加談判壓力,因為印度政府仍採取強硬姿態,並設法強迫紐、澳兩國表態,但東協內部成員卻對中國的強勢和美國印太戰略的主導表達疑慮,擔憂東盟是否還具有RCEP的主導地位。

印太戰略成形:印度積極擴展在RCEP的經貿話語權

印度正在南亞崛起,被美國視為在該地區制衡中國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國希望在美國對大多數亞洲國家施加開放市場的壓力之際,加速推動RCEP談判。然而,中國當局年來強勢推動的一帶一路(B&R),使印度擔心中國商品將可能淹沒印度市場,使印度國內製造商陷入困境,因此始終無法與其他RCEP成員達成共識,也無法同意RCEP談判中對90%貿易商品項目實行零關稅的提議。印度總理莫迪(Narendra Modi)在RCEP談判議題之所以敢於對中國態度強硬,因為先前印度國會大選中,執政的印度人民黨(BJP)再次狂勝,而且成績比上一屆選舉更好,讓莫迪更能施展印度人民對中國經濟崛起及壓制巴基斯坦的仇恨心理。

到2024年、也就是莫迪第二個任期之內,印度人口將超過中國,成為世界第一人口大國,經濟規模超過英國位居世界第五,可預期印度在地緣政治領域將有更多動作,一吐多年來被中國視為小弟的不滿。是以,RCEP的經貿談判領域正是印度對中國施壓的跳板,何況這個國際戰略大棋盤的背後還有美國、日本的奧援。

在RCEP的經濟體中,中國唯獨沒有與印度和日本簽署自由貿易協定,這就意味著談判中印、中日的協定需要跨越更多障礙,但中國與日本、印度兩國在RCEP中仍分歧不斷,處處體現出不信任。印度不願降低進口商品關稅,其他國家也沒有開放服務業的意願,服務貿易自由化爭議將是RCEP今年底無法達陣的關鍵原因。印度向來重視RCEP談判過程中的服務業,但東協多數國家並無太大意願與印度探討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議題。而印度向來是各種國際經貿談判的高手,深知透過參與RCEP,從服務貿易自由化中獲益,尤其美國工作簽證的收緊及歐盟境內保護主義情緒蔓延,印度急需一個新的大型貿易市場,來吸收其服務貿易的出口。

印度與日本在亞洲的地緣政治影響力,正默默趕上中國
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捍衛印度製造:印度對中國的貿易赤字表達毫不妥協的態度

印度國內對RCEP的顧慮,筆者歸納起來有三個面向:首先,RCEP雖然是巨大的市場機遇,但也可能會進一步擴大印度貿易逆差,印度一方面覬覦RCEP新興市場及該區域中產階級帶來的機遇,另一方面擔心假如繼續降低關稅,擴大市場自由化,那貿易逆差可能會更嚴重,國內經濟恐怕會更進一步惡化;其次,印度亟欲處理對非關稅壁壘的成本,其中特別指出是中國使用非關稅壁壘,如複雜的產品認證過程,標籤標準,海關清關,裝運前檢驗和進口許可,阻礙了印度進入中國市場;第三,印度希望在RCEP內部建立針對印度保障條款,在自由貿易協定範圍內,應規定在達到相關產品的數量或價格觸發時援引保障措施,以防印度國內產業受損。

印度在2014年也高喊「印度製造」,關注汽車及其零部件、航空技術、生物技術、食品加工、紡織和服裝、製藥產品、皮革製品、IT產品等。上述產業在日本、南韓及新加坡的協助之下,在亞洲地區存在著廣泛國際生產網絡。長期而言,印度參與RCEP將進一步促進知識和技術轉移,印度的出口潛力也會得到顯著成長,甚至還能改善貿易逆差。尤甚,印度與中國存在嚴重的貿易逆差,中國必須承諾為印度商品進入中國市場提供更多的便利措施,印度也希望中國能加快投資工業園區的增長。RCEP部長會議就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護、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電子商務等議題進行了深入討論,希冀推動各方完成年底一籃子成果,並實質性結束談判。

中印較勁下的日本:儼然成為CPTPP與RCEP的橋樑

亞洲各國過去並不熱衷於區域經濟整合,區域貿易協定的數目也屈指可數,其中僅有東協自由貿易區(ASEAN Free Trade Area, AFTA)為較具規模的FTA。大約在2000年之後,國際政經情勢及區域經貿組織的興起,帶動亞洲各國積極投入區域經濟整合,特別是雙邊經貿協議的簽署。由於美洲及歐洲較早投入區域經濟整合,在整合程度不斷深化下,對於亞洲國家自然會產生示範效應,當然也產生被摒除在外的危機心理,於是亞太地區也搭上了區域整合的列車,此種骨牌效應(domino effect)近年來持續在擴散中,東協主導的RCEP、美國主導的TPP、日本主導的CPTPP及APEC主導的FTAAP,都是基於上述骨牌效應所驅使。

RCEP談判擬將取消關稅品種比例之貿易自由化率提升至約90%,各方還考慮寫入到實現為止設置最長20年寬限期等顧及新興市場國家的內容,可謂包容性十足,但包容性卻難以真正滿足各方的經貿期待利益。尤甚,日本主導的CPTPP已於2018年12月正式生效,簽約國之間95%的貨物實行零關稅。日本與歐盟的經濟及夥伴關係協定(EPA)也在今年2月生效,歐盟將取消約99%的日本進口商品關稅,日本也逐步取消約94%來自歐盟的關稅。這樣的高標準,日本也同樣希望在RCEP中能有所達成。此外,日本尋求一項涵蓋服務和投資的全面和高質量的交易,而不僅僅是降低交易商品的關稅。

RCEP當中擁有話語權的不只是中國,日本與印度的影響力也不容小覷。RCEP日後的談判進程,恐怕會更加崎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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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助攻,車位也能發展共享經濟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開車族在台北市交通,最怕遇到的就是找不到停車位。試想看看,當你人在外工作或出差時,家中空閒的車位可以創造額外的收益,聽起來是不是很棒呢?拜物聯網科技所賜,智慧城市發展日新月異,地主不必再用靠花盆、三角錐管理自己的戶外停車位,只要靠智慧地鎖加上APP共享平台,就能即時控管停車位。

USPACE共享車位平台共同創辦人暨執行長宋捷仁指出,「共享經濟」被《TIME》雜誌喻為改變世界的十大觀念之一,智慧城市發展過程中因為資訊運算與通訊技術的提升,在Uber、Lyft的全球成功經驗後,造就了數以千計以共享為號召的新創公司。然而,在「共享」這看似華麗的商業模式,雖然締造了多樣性的創新商業模式與資本市場機會,但管理與法規、稅務才是隱藏版的巨大挑戰。

運用閒置私有車位建立平台,解決台北市停車位問題

宋捷仁興起創業的想法,是有一次在寸土寸金的東區要開車出門洽公,前腳才把車子開出去,就發現有重要合約忘記帶,但停車位已經馬上被人停走,情急之下只好將車子臨停路邊,迅速上樓拿完合約後,果不其然發現車子已經被開單拖吊。

因為這次慘痛經驗,讓更他深感台北市停車位不足的問題。宋捷仁心想,「如果我知道車主什麼時候會回來,我是不是有機會去停他的車位?」這個念頭埋下宋捷仁成立USPACE的種子。

圖一、USPACE共享車位共同創辦人暨執行長宋捷仁
吳碧娥/攝影

宋捷仁指出,台北市現在面臨14萬個車位不足的問題,車位不足導致找車位很耗時,假設駕駛平均每天耗費15分鐘尋找車位,等於一輩子要花一年的時間在「找車位」這件事上,但台北市卻有40%的車位是閒置的。為什麼可以共享車位是可行的?原因是市場規模夠大,台北市約有80萬個車位,其中有76%是私人車位,可供停車的一般車位加起來不到20萬個,若能將私人車位釋放出來「共享」,將有很大的獲利潛力。

先解決管理問題,再談共享

所有共享經濟都會遇到法規上的障礙,在跟政府單位溝通前,先替車位主解決車位被佔用的困擾,「先解決管理問題,再談共享」宋捷仁這麼說。

宋捷仁表示,USPACE與車位擁有者透過技術與業務協商,利用APP平台加上IOT裝置,將閒置時段讓出並進行媒合,由車位主在共享平台上自行設定價格,提供簡單的管理與監控車位機制,將車位資源有效利用,更協助開車族解決在台北市「一位難求」的問題,USPACE也建立評分等數據化機制,持續優化用戶體驗。

圖二、USPACE的共享車位解決方案
圖片來源:USPACE

智慧地鎖可以解決戶外車位要上鍊條的管理問題。過去車位擁有者常利用花盆、三角錐,甚至是機車占位的方式來保全自己的戶外停車位,進入物聯網時代後,智慧地鎖將是更聰明的方式。USPACE研發的智慧地鎖,主要透過App發出藍芽訊號溝通,可防水並承重5公噸,車主可在外出時設定願意租借時段並自行訂價,車位需求者透過App平台媒合,當車輛抵達車位後,直接透過手機藍芽訊號控制地鎖降落,當駕駛要取車離去時直接將地鎖升起,系統將自動按照停車的時間計算收取費用。

圖三、共享車位運作示意圖
圖片來源:USPACE

專利智慧地鎖是共享車位運作的關鍵,只要設定好車位出租的時間,配合智慧地鎖的車位管理,就能更有效率的即時管理車位,不用再擔心車位被佔用。只要透過智慧型手機,就能查閱即時承租狀況,從遠端進行遙控,一鍵輕鬆出租車位。若發生超時的狀況,會按倍數收費,最終將採取拖吊或停權的方式,以此保護車位主的權益。對於尋找車位的駕駛來說,共享車位以分計費、計時收費,而且還能預約車位,確保有車位可以停。因為不可能在每個地主家裡裝繳費機,因此USPACE全部採用線上電子支付。

圖四、USPACE在台北市東豐街的共享車位示意圖。
圖片來源:USPACE

車位共享可以賺多少錢?宋捷仁表示,閒置的車位每個月可創造的價值相當於7,200元,以市民敦化路口為例,光是白天出租、晚上自用的情況下,一個月可以帶來大約1萬元的額外收入,讓閒置的資源獲得獲利的價值。USPACE目前擁有超過5,000個用戶,產生超過6萬次的訂單,去年營收成長400%。USPACE在台北市已有超過1,500處的車位,今年又新開發900多個商辦大樓的車位。「越難停車的地區,就是USPACE開發車位的目標」,USPACE結合台北市1999市民當家熱線,將熱門違規停車檢舉地點作為自己的開發地圖。

圖五、USPACE營運數據
圖片來源:USPACE

推動共享經濟,別忽略法規問題

Uber遇到很多計程車業抗爭問題、Airbnb也面臨旅館業者的反彈,有了這些大前輩的前車之鑑,所以宋捷仁在創業的第一天,就拿著一疊厚厚的企畫書去拜會每家停車場業者,至今大台北地區已有五家連鎖停車場業者是USPACE的伙伴,連月租戶也可以加入共享車位。至於共享業者最擔心的法規問題,今年台北市政府已正式推出《共享車位媒合服務業者共享車位登記計畫2.0》,只要自有自用車位,只要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月240小時共享時間,房屋稅及土地稅一樣適用原本的自用稅率,不會增加額外的租稅負擔。

宋捷仁表示,共享車位早在五年就有了,USPACE只是實現了共享車位的價值。在創業過程中,因為人力不足,從自己捲起袖子鋪水泥、鑽地洞、彈墨線,樣樣都要會;不過正是因為共享車位有門檻,投資人才會買單。放眼未來,USPACE將在2020年東京奧運時與日本車商合作,屆時USPACE的車位會在日本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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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談金融發展:我們鼓勵負責任的創新!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一年半前,當顧立雄即將接任金管會主委的消息公布時,業界人士無不跌破眼鏡,因為他過去與金融業幾乎毫無淵源,怎麼可能扮演好左手要監理、右手要扶持產業發展的角色。不過事後證明,這一年半下來台灣金融業創新的腳步愈來愈快,而純網銀執照、STO法規即將在七月對外公告,更讓外界期待台灣金融科技的發展可能。

當了一輩子訴訟律師的顧立雄,就任金管會主委之後處理的第一個難題,就是攸關金融創新大未來的監理沙盒法案。「那個時候,草案版本已經送進立法院了,我沒有太多時間慢慢來,」顧立雄回憶,他必須在最短時間內把法案弄熟,還要與立法委員協商條文內容。最後,監理沙盒法案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就完成立法,一年多來已有11件申請案,並有三件獲得核准,還有27家業者正在接受輔導。

他補充,在所有監理沙盒的申請與輔導案中,由非金融業提出的有28件,比例高達74%。換句話說,傳統金融業者面臨的異業競爭將愈來愈激烈。「我常常舉Netflix的例子:Netflix剛出來的時候,百視達(Blockbuster)不會把它當成競爭對手;但當Netflix愈來愈普及,淘汰的卻是百視達。」

進一步分析,Netflix之所以能取代百視達,是因為讓收視群能夠更方便、迅速地獲得想要的娛樂內容。「通路永遠是王道的道理我們都懂,但Netflix能夠成功,其實有兩個條件,」顧立雄分析,第一個條件是成熟的科技環境,包括手機、平板等行動裝置,還有寬頻傳輸技術;另一個條件則是豐富的內容產品,讓用戶也能在Netflix的平台上,觀賞百視達既有的各種電影或影集。

圖1:金管會主委顧立雄
攝影:蔣士棋

台灣金融業將面臨異業的激烈競爭

從這兩個條件來看,台灣的金融創新之路只能說還在「進行中」的階段。顧立雄舉例,即使現在推出數位服務的銀行愈來愈多,但民眾若要開立銀行戶,多半都得跑一趟實體分行辦理。「就算是規定最寬鬆、也最簡便的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也是必須是其他銀行的既有客戶,或者這家銀行的既有信用卡客戶才能辦理。」換句話說,數位通路中所需的科技環境是有了,但架上的金融產品卻還有待開發。

其實,台灣這幾年在金融創新上已經略有小成。舉例來說,過去金融業幾乎與研發活動絕緣,但從2016年開始,金融業申請投資抵減的案件逐年成長,例如在2018年,獲得核准的件數為15件,不但大幅超越前一年的9件,而且是平均分散在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業中。既然研發活動興盛,相應的專利產出也相當可觀。根據金管會統計,2017、2018年金融業的專利申請和獲證數都大幅成長,其中2018年共獲得了515件專利,遠大於前十二年(2006~2017)的總和(圖2)。

圖2:2006~2019台灣金融業申請與取得專利數量變化
資料來源:未來AI發展下的金融科技與法律研討會,2019/05/24

數位銀行帳戶在台灣大受歡迎

此外,金融業者也正努力開發新種商品,這兩年屢屢在市場上創造話題的數位帳戶就是最好的例子。顧立雄表示,到2018年底為止,已經有25家銀行推出數位帳戶服務,開立帳戶數超過150萬戶。其中,台新銀行Richart、王道銀行O-Bank、國泰世華銀行KOKO不僅是市場領導者,更是許多年輕族群開立銀行帳戶的首選。此外,因應大數據時代來臨,產險業也在三年前引進UBI(Usage-Based Insurance,駕駛行為基礎保險)車險,以車輛維修、駕駛里程數等資料來判斷駕駛人的風險係數,進而計算保險費率。到今年一月底為止,金管會也已經核准八家產險公司開辦UBI車險。

站在監理機關的角度,顧立雄一方面支持金融科技的發展,也不斷提醒三大監理原則。「第一,我們絕對鼓勵創新,但必須是負責任的創新,」顧立雄解釋,不論再怎麼創新,金融服務處理的都是社會大眾資金,業者不能以創新為藉口,推卸對大眾資金的管理義務。第二,金管會的監理採科技中立原則,也就是「同一種業務,就該適用同一種監理強度。」第三,風險基礎原則,監理力道的強弱,取決於業務的風險程度:若業務本身的風險較高,就得採取較為嚴格的監理手段,才能達到保護大眾資金的目的。

七月以後,台灣的金融科技發展又將進入新階段:兩張純網路銀行執照即將發放,未來這兩家毫無實體據點的銀行界新兵將採取何種營運模式,必然引起金融業高度關注。此外,在前幾年的加密貨幣炒作以及ICO濫發等亂象後,金管會也將在七月推出證券型代幣(STO)的監管法規,讓加密貨幣的營運有清楚規則可循。如何做好這兩項工作,將是對顧立雄的一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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