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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第313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第12屆兩岸專利論壇聚焦新興科技 5G及AI議題交流熱絡
   
法規訴訟 網路直播、拍短片,會侵害著作權嗎?
   
研發創新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如何防範物聯網資安風險?
   
智財管理 智財保護核心之轉移-以日本食品業的布局歷程為例
幾項印尼專利制度之相關特殊規定
   
 
第12屆兩岸專利論壇聚焦新興科技 5G及AI議題交流熱絡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9年第12屆兩岸專利論壇已於10月29日-30日在北京順利展開,且完滿落幕。主辦單位之一,全國工業總會表示,今年論壇是以「兩岸聚首•全球視角」、「聚焦熱點•巔峰對話」亮點來規劃議程的,大會主要著眼於新興科技,尤其集中在5G及AI,因兩者同為兩岸產業轉型升級提供了強勁的驅動力。為了前瞻這些新興科技的相關技術專利之發展態勢與因應對策,主辦單位安排了兩岸產官學研頂尖專家,共同交流及分享兩岸相關的經驗。

第12屆兩岸專利論壇與會產官學研頂尖專家大合照
攝影:陳建霖/工業總會

今年第12屆論壇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港澳臺辦公室副主任劉劍擔任開幕典禮主持人,開幕典禮上的致辭貴賓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副局長徐治江、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會長楊梧、及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共同期許攜手共創「兩岸新機遇•合作創未來」之雙贏契機。

今年第12屆兩岸專利論壇開幕典禮與會貴賓致辭,左起工總秘書長蔡練生、國知局港澳臺辦公室副主任劉劍、國知局專利局副局長徐治江、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會長楊梧。
攝影:陳建霖/工業總會

在簡單而隆重的開幕典禮之後,論壇正式拉開序幕。今年安排了四個場次的專題演講及一個場次圓桌論壇,均集中在新興科技的專利領域討論,涵蓋AI及5G相關的專利策略、申請、營運、以及訴訟。

人工智慧 (AI)  在中國各應用領域遍地開花

人工智慧 (AI) 目前已成為全球科技發展最熱門的關鍵技術之一,其應用涵蓋多種行業。全球IT市場研究機構Gartner預估2019年的AI市場產值將達約500億美元,複合成長率23%;且到2021年以前,將有30%利潤由AI相關應用產生,因此預期AI將在未來成為各國的科技政策重點。繼2017年7月20日中國國務院發佈重點任務包含建構開放協同的AI科技創新體系等的《新一代人工智慧發展規劃》,臺灣地區也在2018年1月18日由科技會報辦公室提出為期四年的《臺灣人工智慧行動計畫》,以實現「創新體驗為先,軟硬攜手發展,激發產業最大動能」之願景。

2019年1月31日,WIPO首次發佈「技術趨勢」研究報告,其中在AI方面截至2016年的統計資料顯示:IBM和微軟等領導全球新興AI發明大潮,中國科學院擁有超過2,500件專利,排名第17位。另日本「經濟新聞」調查2016∼2018年美、歐、中、日專利局和WIPO公開的AI專利申請件數指出,進入前50企業,中國占19家,超過美國12家,但美國企業壟斷了前3大 ,在中國企業中,百度以1,522件排在第4位,騰訊766件居第8位。中國互聯網巨頭百度、阿里雲、騰訊佈局開放創新平臺,搶佔AI話語權;2017年全球7成的AI投融資資金在中國,首次超過美國。

第12屆兩岸專利論壇吸引產官學研頂尖專家出席,討論熱絡
攝影:陳建霖/工業總會

本次論壇有不少議題是針對AI著墨的,包括百度專利事務部總經理崔玲玲及寒武紀科技智慧財產權總監胡帥,分別就「AI技術發展現狀及應用趨勢展望」發表演說,胡帥用一張圖就說明了AI的應用現況及未來展望。從圖1所見,左邊橘框的應用比較屬於AI的應用現況,包括智慧物聯網、移動消費電子及智慧城市,這些都是技術比較成熟的應用;而右邊的紫框及綠框應用在目前尚未成熟及普及,比較屬於未來發展及趨勢展望。像是自動駕駛的部分,並沒有真正普及的商用產品,仍是充滿安全疑慮,但卻毫無疑問的是AI領域最具市場潛力的未來應用。

此外,國知局專利局自動化部智能審查專案處處長趙盛也介紹了《AI在專利審查中的應用》,這部分筆者會與美國專利業界如何在專利申請作業運用AI科技的情況於下刊期一併介紹。

圖1. 智慧晶片需支援廣泛應用場景
資料來源:《寒武紀人工智慧晶片》,2019年第12屆兩岸專利論壇簡報,胡帥

中關村推動中國智慧財產權發展任重道遠

面對日新月異的新興科技,中國不僅迎頭趕上,在一些領域甚至超越領先,究竟是如何做得到的呢?相信,其中「中關村」占了很重要的地位。在這次兩岸論壇活動中,中關村知識產權促進局副局長石英在其中一場專題演講中,分享了中關村的智慧財產權動態。

石英指出「中關村電子一條街」是於20世紀80年代初期應運而生的,隨著時間發展,那裡成為彙集了眾多「電腦城」、「手機維修」等招牌標籤的龐然大物。

2003年10月27日,中關村國家知識產權制度示範園區正式掛牌,這是全中國首家也是目前唯一的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制度示範園區。石英表示,十多年來在示範園區框架內陸續成立了多家政府機關駐中關村辦事單位,以及社會組織,通過面向園區提供多種方式的一站式服務,大大推動了中關村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發展。

另一個劃時代的里程碑則是2014年6月12日中關村創業大街正式開街,以北京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為引領,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旨在構建全球創新創業生態圈,以產業創新和全球創新為特徵的全球創新創業園地。

圖2. 中關村國家知識產權制度示範園區架構圖
資料來源:《中關村知識產權動態》,2019年第12屆兩岸專利論壇簡報,石英

自2011年起,北京市智慧財產權局與中關村管委會聯合實施《中關村知識產權推進計畫》,對中關村的智慧財產權工作進行了頂層設計和全面佈局。在最新發佈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知識產權行動方案(2019-2021)》中,提出了大力推進智慧財產權創造、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營運用、提升智慧財產權國際化發展能力、加強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培育和規範等五大任務,以及包括制定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戰略在內的16條具體措施。

圖3. 中關村於智權財產權發展上的一些工作成果
資料來源:《中關村知識產權動態》,2019年第12屆兩岸專利論壇簡報,石英

新興科技對專利體制的衝擊及應對策略

安排於論壇第二天舉行的《新興科技對專利體制的衝擊及應對策略》圓桌論壇可以說是這次活動的重頭戲,分別由專利代理人協會副秘書長壽宏及廈門智匯權、蘇州宇智匯權創辦人鐘基立擔任兩岸主持人,兩人先就「對新技術帶來的制度性挑戰的探討與思考」此一參考議題分別發言5分鐘,引發與會者熱烈討論。其他參與的發言人包括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諮詢研究院教授劉海波、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余盛峰、出門問問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智慧財產權總監何永春、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律師陳家駿先生 (主談AI) 及臺灣通訊學會秘書長方修忠 (主談5G)。

圓桌論壇兩岸主持人壽宏 (左一)、鐘基立 (右一),及一眾發言人
攝影:陳建霖/工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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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直播、拍短片,會侵害著作權嗎?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數位科技發達的現代,幾乎人人都有機會利用各種數位科技進行創作,並隨時隨地利用網路分享給家人、朋友甚至社會大眾。但時下流行的網路直播,或將音樂、影像錄製成各種創意影片,再傳至網路平台進行分享,都可能因未經授權利用到他人作品,而有侵害著作權的風險!

2018年2月14日,大陸網路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公司經營的鬥魚直播平台上直播演唱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歌曲全部時長為3分28秒);歌曲在播放時顯示詞曲作者為張超。直播結束後,此次直播影片被製作並保存在鬥魚直播平台上,觀眾可以登錄鬥魚直播平台,隨時隨地播放觀看和分享影片。

由於馮提莫和鬥魚未經詞曲創作者同意就演唱,並將歌唱影音錄下後上傳到網路平台,侵害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2018年12月2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元及合理費用3200元,並駁回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雖然鬥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但在2019年7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鬥魚公司作為涉案視頻的權利人,在涉案視頻中存在侵權內容的情況下,應當對該行為承擔侵權責任,至於平台與主播之間是否存在收益分成,不影響侵權行為的認定,對於是否須承擔侵權責任也不影響。

圖一、在大陸直播演唱他人歌曲未經授權,直播主和影音平台有可能被控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示意圖)。
圖片來源:網路利用著作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會賴文智簡報,TIPO/提供

直播或上傳之短視頻利用到他人的音樂時,是否會涉及著作權問題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透過直播將畫面及背景音樂提供大眾觀看,或是製作短視頻、影片利用到他人之音樂,並上傳至網路平台分享,會涉及利用到他人之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所以進行直播前,如有利用他人的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應先取得授權,避免事後發生爭議及訴訟糾紛。

部分平台業者有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就「公開傳輸」利用行為簽有授權契約,創作人在利用直播平台前,應先行瞭解該平台使用條款的內容,或直接詢問可利用或授權利用的範圍。此外,直播主若與平台簽訂直播契約,別忘記在雙方簽訂的契約中,約定由何方取得相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利用之授權,避免未來發生爭議。

創作越多、著作權風險越高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賴文智日前在智慧局舉辦的「網路利用著作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會」中指出,這幾年著作權多了「公開傳輸權」,當財產權越分越細的時候,取得的授權若不完整,在做超過授權範圍的利用時,一樣會有侵權的可能性。從創作者角度來看,不只自己的創作有可能被人利用,創作很多的人,使用到他人創作而侵權的可能性也很高,除非你的創作都不會用到別人的作品,特別是影音作品,從配樂開始都要一手包辦很困難,大部分還是會去購買有授權的作品。影音作品對觀眾的吸引力很高,背後附帶的成本也很高,其中也包括取得授權的成本,雖然網路資源非常方便,但使用免費的資源一定要經過過濾。

圖二、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賴文智
吳碧娥/攝影

無論是用口述、演唱,或透過網路、廣播等方式將著作進行公開播送,都是對於他人著作財產權的無形利用。賴文智指出,直播使用音樂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唱歌用到他人的詞曲,又是用網路傳送,若沒有取得授權,會侵害他人公開傳輸的權利,有些直播主會認為這是影音平台應該處理的問題,但真的出事時,直播主還是要負責任。

圖三、著作財產權的運作方式
圖片來源:網路利用著作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會賴文智簡報,TIPO/提供

影音作品有哪些潛在著作權風險?

將影音作品上傳或下載到網路平台上時,會涉及到「重製權」,賴文智提到,「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是不一樣的權利,很多OTT(網路影音服務)業者在取得授權時,合約上會寫「公開傳輸」,但每個國家對於「公開傳輸」的定義並不相同,以台灣為例,公開傳輸不包含上傳到伺服器的那個階段,如果只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就不完整,但若加上「重製」兩字,又會造成授權方的疑慮,若改用「同意上架」這字眼,授權方接受度較高。

此外,唱片公司雖然擁有MV的重製權,但詞曲不一定屬於唱片公司,因此唱片公司將MV放上網路平台前,要注意詞曲是否有和創作人取得放到網路平台的授權,除非歌手本人創作詞曲,又是由自創的公司拍攝MV,才能避免侵權的問題。

還有一類的YouTuBer,專門在教人家怎麼玩電玩遊戲,這類影音構成的內容主要是遊戲公司的遊戲產品,在示範玩遊戲時會加上字幕,此舉是否會侵害遊戲公司的著作權?賴文智解釋,這類的電玩遊戲影音創作會大量使用到他人的著作,雖然有侵權的事實,但因有助於遊戲銷售,過去只有任天堂公司會選擇提告,現在就連任天堂也選擇放寬,影音平台上的分享和遊戲發行商某種程度上是共生關係。

作品未經授權被上傳到網路平台時,該如何主張權利?

智慧局指出,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一旦發現網路平台上有侵害自身著作權內容時,得逕行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ISP)配合取下,通知時應載明包括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聯絡資訊,但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必須負起法律責任。若有著作權上的爭議可以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出民、刑事訴訟,或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提出告訴。

賴文智提醒,使用到其他人的著作時,先分析預計要如何使用,隨著使用方式會涉及到的權利,來判斷是否取得完整的授權。但一般創作人並不了解自己的利用行為會涉及著作權上的哪些權利,建議在簽訂授權合約時,將利用的方式用一般語言直接描述就好,不需要花太多時間了解法律上各名詞的定義到底是什麼,然後僅在被授權的範圍內利用就好。賴文智強調,著作權是複雜的議題,「合理使用」又是著作權領域裡的黑洞,每個個案的判斷都不相同,原則上能取得授權的,都不要試著主張合理使用,因為不確定的風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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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如何防範物聯網資安風險?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我們周遭的物聯網裝置愈來愈多,也為生活提供了更多便利;但你可能想過,這些有連網能力、感測技術的小東西,也都是一台台具體而微的小電腦?如果一般電腦系統都會被駭客、病毒入侵,這些功能更簡單、與生活又更切身相關的裝置,又該怎麼應付物聯網時代的資安威脅?

物聯網時代的願景是萬物皆可連,讓人們的生活可以更加方便;但對駭客來說,萬物皆可「連」代表的是萬物皆可「駭」;企業面對的資安威脅,也恐怕是只增不減。

在過去,資訊科技(IT)、通訊科技(CT)、操作科技(Operational Technology, OT)各自獨立,對於個別領域專業的操作人員來說,IT或者CT都只是外部工具;但進入5G之後,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副執行長林炫佑指出,通訊科技將完全嵌入操作科技當中,三者的界線愈來愈模糊。換句話說,不論產業所屬是製造、運輸、農業、零售…..只要採用了5G、物聯網技術,也將同時加入IT產業和通訊產業。

「過去談到資安,都是IT人員的事;不過以後資安會是每個產業裡面的人,都需要了解的議題,」趨勢科技台灣暨香港區總經理洪偉淦補充。

未來每個產業都是IT業+通訊業,都得應付資安問題

就技術面來看,洪偉淦認為,駭客發動物聯網攻擊的手法其實與過去差異不大,例如使用DDoS攻擊使伺服器網路癱瘓、在系統後台植入木馬病毒;最大的差異,是系統更加脆弱、影響的層面更為巨大,而且從駭客攻擊成功後的利益來看,同樣的模式甚至能一再複製。

2016年發生的Mirai網路攻擊事件,是敲響物聯網資安問題的第一道警鐘。這起攻擊的首要目標,是一家法國的雲端服務廠商OVH,最後造成Netflix、Twitter、Spotify在內的大型網站都受到波及。然而,最值得關注的並非攻擊所造成的損失,而是當時駭客居然控制了美東地區超過14萬架的網路監視器(IP Camera)、同時對OVH發動DDoS攻擊,網路流量一度達到每秒1.2兆位元的等級,才造成網路大癱瘓。

「而且,這些IP Camera現在可能都還在正常使用,」洪偉淦分析,IP Camera的使用情境大多為家庭用來監看嬰兒或起居狀況,替換需求不高,而一般消費者也難以察覺設備是否遭到駭客入侵,「這等於為下一次的駭客大規模攻擊,預先做好的基礎建設。」

遍布14萬隻的IP Camera,成為駭客發動攻擊的利器

換言之,物聯網架構中的終端裝置,都是日後駭客發動攻擊的第一站。「這些裝置的用途大多單一,所以構造也相對簡單,相較於其他中大型設備,駭客要突破會簡單許多,」洪偉淦補充,終端裝置也往往是全天候的聯網運作,使駭客攻擊得手的機會大增;「所以像飯店客房的門禁系統、汽車的自動駕駛、無人機,甚至是我們自己周遭的智慧裝置,都有可能被駭客利用、攻擊。」

更麻煩的是,在各個垂直應用領域內,實際操作物聯網系統的人員,可能完全無法應付駭客。「每個組織內對於資安的重視程度都不同,權責分工也不是那麼清楚;還有,他們對於網路安全的了解程度與處理能力,可能也還比不上專業的IT人員,」洪偉淦認為,最關鍵的一點,是企業為了追求經營效率,反而輕視了網路安全的潛在威脅。「例如我們現在都知道,電腦的帳號密碼要牢記,不能隨便讓他人知道,但我有一次在某個客戶的物聯網裝置上,就清楚寫著裝置的帳號跟密碼!」

如同所有的資安問題,在物聯網的資安上至今也沒有能徹底防堵的解答,但洪偉淦認為,如果在物聯網系統的設計階段,就能把資安的因素考慮進去,對於防堵日後的攻擊會大有助益。「我們對終端裝置的需求都是輕薄短小、低能耗、常時聯網;但不論再怎麼追求這些效能,晶片裡都應該留一部分空間給資安防範,」他補充,考量這些裝置的使用情境,進行系統更新的方法也要能盡量簡化。「如果你的裝置是放在高速公路旁邊的廣告看板上,而每更新一次就得跑一趟手動操作,這樣你還會願意維持應有的檢查頻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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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保護核心之轉移-以日本食品業的布局歷程為例
吾思/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資深專利工作者)

對於北美智權報的讀者來說,智慧財產權(尤其是其中的工業財產權)對於企業經營的重要性已經是不需要再贅述的通常知識了,不過「智慧財產權」除了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之外,還包括專利、商標、工業設計、營業秘密、以及產地標示等。上述各種的智慧財產權各有其適格標的以及保護範圍,對於企業經營來說,在這麼多樣的智慧財產種類中,到底要如何取捨及運用,是一個很難的課題。同時這個問題的答案也會依著產業種類、經營策略以及競爭環境而改變。

在本文中,筆者將試著簡單介紹日本食品業運用智慧財產(尤其是商標與專利)手段的重心轉移歷程,作為智慧財產運用策略依著產業種類、經營策略以及競爭環境而改變的例子。

日本食品業的經營環境

常到日本旅遊的朋友們有沒有發現,每次去日本旅行時都會發現新的零嘴、新的飲料、新的調味料?沒有錯,日本食品業是一個新產品上市頻率高且種類多樣的產業。另一方面,零售店面的貨架空間是很有限的,為了吸引消費者的目光,貨架陳列位置及陳列方式之競爭非常激烈,尤其是容易被消費者看到、顯眼的好位置更是各廠商競相爭奪的目標。所以日本的食品業界流傳著一句話:商品的競爭就是貨架陳列位置的爭奪。

為了讓消費者把商品放入購物籃,光是在貨架上佔有一席之地是不夠的,還必須在消費者心中有良好的品牌形象以及能夠引發消費者慾望的外觀(例如商品名稱及包裝)。我們可以說,在貨架上佔了好位置只是取得參賽資格,要驅使消費者購買的關鍵仍在於消費者對於商品的認知度。

而且,關於消費體驗這事情並不是在消費者購買結帳之後就告完結了,實務上,消費者實際品嚐商品後的感想,更是決定下次是否還會再次購買、商品是否能建立好的口碑、以及是否符合或者更進一步鞏固品牌形象的關鍵。

日本食品業的智慧財產重心轉移

企業面對如此多樣的智慧財產種類,究竟要如何取捨及運用,仍要回歸到該企業所處產業的事業環境來考量。

就食品業來說,事業環境的重點包括品牌、包裝、風味(如果是機能食品還要加上其機能)。從日本的食品業的智慧財產重心轉移歷程可以明顯看出事業環境的關注重點和智慧財產保護核心對象的對應關係。

商標是商品認知度的重要因素,因此,傳統上食品業的智慧財產重心在於商標的取得。而且,飲食品、醫藥品、以及化學品的物之發明在昭和50年(1975年)以前並非合法(適格)的特許(對應於我國的發明專利)標的,僅能針對其製造方法進行特許之申請。所以在昭和50年以前,食品業如果要申請特許,頂多就是申請食品的製造方法,而無法就食品本身(即物的本身)申請。而且,申請專利就意謂著必須要公開技術細節,所以食品的製造方法其實不一定適合申請,有時候當作是營業祕密可能更符合企業的利益。再加上,由於製造方法之特許是在製造過程中使用,權利人並不容易發現他人的侵權行為,在行使權利時,也有難以舉證證明他人侵權的問題。雖然有特許法第104條規定的製造方法推定來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但是上述法條減輕舉證負擔的效果仍有其限制,尚難有效率地因應實務上可能遭遇的所有狀況。

因此,特許廳在昭和50年修正特許法,將飲食品、醫藥品、以及化學品的物之特許納入適格的特許標的,然而在該次修法後的一段時間內,由於產業的慣性尚未改變,仍然少有廠商針對食品本身提出物之特許申請,直到某化學廠商涉足食品製造並且以食品本身為標的大量申請特許之後,以食品本身為申請標的,並以參數的數值來界定食品特徵的特許專利開始如雨後春筍般地增加。例如,前期文章(阿公要煮鹹阿嬤要煮淡---談日本特許說明書中的感官測試)介紹的番茄汁事件中的系爭特許就是屬於這類的特許案件。

總括來說,在智慧財產手段的選擇上,以往日本食品業界的智慧財產布局的優先順序是商標取得優先於特許取得,而現在的食品業界除了商標之外,對於特許的取得也相當重視,而且除了製造方法的特許之外,更重視以參數數值界定的食品特許申請。

食品業對於商標、特許的重視程度,可以從其申請案量中略知一二。例如以今年(2019)來說,以生產和銷售啤酒、洋酒、非酒精飲料等為主要業務的三得利(Suntory)申請了133件商標、62件發明/新型;而以研發製造電子產品為主要事業的索尼(Sony)在今年申請了86件商標、845件發明/新型。在商標和發明/新型的申請量上就可以顯示出食品業在智慧財產權布局的重心和電子業有明顯的不同。

另外,由於模仿品多半會從包裝近似下手,所以食品業也申請了不少食品包裝的意匠(設計)專利。

日本食品業的智慧財產權的運用方式

如前面所說的,傳統上日本食品業的智慧財產重心在於商標的取得,在取得商標權之後,也會積極行使商標權,對於侵害商標權的商品也絕不手軟地把侵權商品趕出貨架、逐出市場。

而食品業對於特許權的運用方式的基調也是如此,基本上是秉持著「誓不兩立」的態度,當兩個廠商的產品之間有侵權爭議時,不是把對方的特許撤銷,就是自己要停止生產;不是對方停止生產,就是自己的特許被撤銷。也因此,近年來,成為食品業界特許申請重點的參數數值界定食品特徵的特許專利屢屢成為主要戰場。例如,就食品業的特許來說,在可視為是侵權紛爭戰之準備戰的判定請求案件、作為正式決戰前的熱身戰的異議請求案件、以及作為生死戰的主戰場的無效請求案件當中,爭執的主角大多是以參數數值界定食品特徵的特許專利。

參數數值界定食品特徵的特許專利成為戰場的理由,一方面是食品業界的智慧財產運用方式使然,另一方面是不是也暗暗地顯示了此種特許權利的不穩定性呢? 審查此類特許申請案時,不容易找到適合的書面先前技術資料,使得這類的特許申請案所取得的保護範圍有可能是會有瑕疵的。想想看,在前期介紹的番茄汁事件中,在「糖度」、「糖酸比」、「特定酸的含有量總和」三個參數的數值範圍躍上特許特徵舞台之前,除了製造商內部的研發單位之外,有誰會去對於產品測量這幾種特徵或其數值範圍呢?又有誰會把這些資料公開呢?審查委員在審查番茄汁事件的系爭特許時,到哪裡去找尋曾經存在的番茄汁商品們的「糖度」、「糖酸比」、「特定酸的含有量總和」三個參數的數值範圍呢? 也因此,即使審查人員檢索到認為實質近似之先前技術,但因為該等先前技術沒有明確揭示前述功效或參數範圍,所以只好給出核准審定的案子恐怕也不少吧。然而,這樣的特許權實質上是促進了產業發展或是增加了不必要的爭端,則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了。

因此,參數數值界定食品特徵的特許專利在食品業界興起的申請熱潮,猶如黑船航來,開啟了日本食品業的特許新時代。不過究竟這對於整個食品產業的發展而言是否如老子所說的「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呢?此後還有待相關產官學研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才能夠發揮最大的正面效應。而處在浪頭的相關業者則應時時注意產業的脈動,選擇適當的保護方式,才能夠最佳化地維護自身的權益。

結語

智慧財產權類別多樣,適用範圍與維護權利的方式不盡相同,企業究竟要如何取捨及運用以保護其創作,必須回歸到其企業所處產業的事業環境來考量,而且即使是相同的產業也會隨時間的推移,而需要調整保護的核心。以日本食品產業為例,產業環境的關注重點,從傳統的品牌(商標)、包裝(意匠),一直到近來涵擴至食品本身之專利(特許)。因此,智慧財產創作人宜時時注意產業的脈動,選擇適當的保護方式,才能夠最佳化地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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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在分散投資風險的考量下,廠商新南向的步伐一直沒有停過,這一期智權報就來聊一聊印尼那些外國申請人較少聽聞的規定:專利發明延遲實施理由聲明書、年費欠款催繳通知、印尼協議使用語文。

受美中貿易大戰影響,近期許多東南亞國家的討論熱度明顯升溫,印尼即是其中之一,有不少廠商開始詢問印尼專利申請相關事宜。之前《北美智權報》第199期〈新南向聚焦智財保護,東南亞五國IPO官員齊聚台北為你解惑〉一文,已提供部分印尼專利制度基本資訊,除此之外,印尼還有一些外國申請人較少聽聞的規定,例如本文要談的專利發明延遲實施理由聲明書年費欠款催繳通知印尼協議使用語文等。

專利發明延遲實施理由聲明書

為促進專利發明技術轉移、投資及地方就業,印尼專利法第20條規定,印尼發明專利申請案領證後,專利所有權人需於公告授權日起三年內於印尼使用或授權第三人使用其專利發明,否則可能依印尼專利法第82條被迫接受強制授權,甚至公部門或其他代表國家利益者,亦可依印尼專利法第132條請求撤銷該專利。惟,已准證的印尼發明專利不會僅因未滿足第20條規定而自動失效,且除非比方有第三人於三年期滿後依法請求強制授權,否則專利所有權人一般毋須證明已於規定期間在印尼實施專利發明。

其實即使第三人想請求強制授權,也必須滿足一定要件,比方證明已有設備能實施該專利發明之類,門檻不低,迄今也未聽聞有人引用相關條文提出這類請求,但為降低各界疑慮,印尼專利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GIP) 2018年發布配套施行細則,給予專利所有權人展延實施期限的機會。倘若已有第三人在其他國家就對應專利請求強制授權,又或手握SEP或其他關鍵專利準備於印尼行使專利權,建議專利所有權人可再檢視有無必要請求延期。

簡言之,若專利所有權人無法趕在授權公告日起三年內於印尼境內實施其專利發明,可於前述期限屆滿前解釋原因,附具委託書及可證明已繳納前次年費的官方收據,依法提出延期請求,若經核可,三年期限可展延為五年。若五年期限即將屆滿,但仍無法實施其專利發明,專利所有權人可書面說明原因再提延期請求,若官方認為所提事由合理,有機會獲准進一步展延期限。

根據不同事務所的分析,官方可能接受的延期理由或許包括:專利製程或專利產品需要進一步研發、(無法找到印尼生產夥伴或印尼當地產能不足以致)現有設備無法實施專利發明、(相關產品已引進印尼但)無能力把所需製造技術引入印尼、生產製造規模尚無法達到經濟規模效益、生產需要具備特定技術的專門人員但印尼缺乏這類人力資源。

年費欠款催繳通知:小心突然冒出來的應繳欠款

專利所有權人若判斷無必要繼續維持一專利,通常作法是不續繳專利年費,任由專利到期失效,如此可省卻文書往來成本,也不會再多添一筆代理人服務費。可是這類常規作業不見得能放諸四海,比方印尼舊有專利法規即很體貼地為專利所有權人預留三年寬限期。

根據印尼專利法規舊制規範,專利不是年費到期未繳即於當年失效,而是連續3年未繳才會依法失效,期間累積未繳的年費及滯納金,皆計作專利所有權人應繳但未繳的欠款,DGIP應寄發規定官函通知補繳,若規定官函都寄發後仍未收到補繳欠款,則改由印尼財政部負責催徵原欠款及新增罰金。由於DGIP之前疏於執行催款通知,這項規定其實少有人知,一直到近期印尼生產投資熱度攀升,且DGIP突然加大催款動作,甚至透過各國駐印尼使館發布催款通知,很多外國專利所有權人這才知道自己在印尼冒出來一筆應繳欠款。

這項高爭議規定在2016年8月26日新法生效後廢止。依新法規定,若專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繳納到期年費,毋須再等三年,即會於當年自動到期失效,但若有必要,專利所有權人可於年費到期日七天前請求暫緩,則繳費期間可有12個月的寬限期,只不過屆時專利所有權人將需支付雙倍原應繳付金額。萬一真不小心錯過繳費期間,新法沒有特別為此提供特殊規範,可是DGIP 2019年1月31日發布年費逾期未繳相關公告,規定年費未於到期日前繳付,仍可於到期日起6個月內補救,免繳滯納金。

然而新法實施前已產生的欠款,並未隨新法生效一筆勾銷。DGIP幾次通知延長補繳期限,仍有許多專利所有權人拒繳欠費或繼續觀望,於是DGIP使出又一催款手段:在專利所有權人繳清欠款之前,暫停處理其印尼新申請案,也就是其新申請案將無形式初審報告,也不會在優先權日起算18個月後公開,更不會有後續實審動作。雖然此一措施似乎於法無據,但印尼專利代理人表示,若有申請人收到DGIP這類通知,目前最有效率的解套辦法還是盡快繳清官方索要的年費款項。

印尼協議使用語文

印尼2009年頒布國旗國語國徽暨國歌法(Law 24)條文,並於當年7月9日生效,2019年9月30日發布並實施其施行細則(PR 63),凡涉及印尼實體工作環境上的正式溝通,包括諮詢協商、會議討論、須知指南之類,不論書面口語、傳布方式,都須使用印尼文,若涉及外國人,可借助翻譯、口譯協助溝通。而印尼法人擁有的商標,除非為外國授權商標,依法也須使用印尼文。

此外,Law 24第31條第1項規定,凡涉及印尼政府機關、民營機構、個別印尼公民的諒解備忘錄(MoU)或協議,須使用印尼文;而Law 24第31條第2項另又規定,前述MoU或協議涉及外國人時,須使用該外國人本國語文或英文。兩項規定如何調合?PR 63第26條第3項說明,若MoU或協議同時涉及印尼人及外國人,其外文本應與印尼文本完全等同,或為印尼文本的譯本,以確保相關各方對協議內容確有共識。但不同語文版本難免有語義出入,故PR 63第26條第4項規定,在法無明文規範時,協議各方可自行於協議中約定以哪一版本為準。

Law 24及PR 63皆未規範違規罰責,不過在PR 63發布前,即有PT Bangun Karya Pratama Lestari v Nine AM Ltd、Blutether v PT Global Mediacom Tbk, dkk等案,因契約應使用但未使用印尼文,遭印尼法院援引Law 24第31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效,所以印尼代理人仍建議,協議涉及印尼實體時,即使協議各方已同意遇爭議時以外國法規為準據法、以外國機構作國際仲裁,最好還是準備雙語版本簽署,再不然,因外文本依法應與印尼文本等同或為其譯本,意味印尼文本製備似乎會先於外文本,則其簽署時間至遲應不晚於外文本。比方有專利發明要授權印尼協力廠生產,又或有需要印尼發明人配合簽署聘雇協議、發明轉讓、專利申請等文件,或應特別注意是否符合前述語文要件,至於PR 63生效前已簽署的違規文件,目前並無明確的改正辦法可供依循。

另一方面,若同為印尼實體,例如,其中一方為印尼企業,另一方為外資企業在印尼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PMA),其管理層不諳印尼文,這種情況可否使用外文簽訂協議?有印尼代理人研判,這類情況應可使用雙語契約或另備外文譯本,但遇有爭議,將會以印尼文本為準。事實上,Law 24及PR 63條文許多詞彙並無明確定義,像是何謂涉及(Involvement)?何謂外國人(Foreign Party)?印尼行政及司法機關選擇如何釋義,不是現在立時能預見,況且法有明文,不代表一定會嚴格執行,後續發展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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