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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第342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亞太國家運用AI輔助專利商標審查 - II:日本、韓國
   
法規訴訟 商標轉換過程中舊商標的維權使用 — 兩則美國判決的介紹
地理名稱可否作為商標?從蘋果「San Francisco」商標案談起
   
深入報導 募資緊縮,金融科技新創寒冬期來臨!
   
研發創新 2020生技製藥產業新趨勢:創新給付模式與數位科技興起
   
 
亞太國家運用AI輔助專利商標審查 - II:日本、韓國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承260期亞太國家運用AI輔助專利商標審查 - I:澳洲、新加坡、菲律賓一文,本刊期會將重心放在亞太國家運用AI輔助專利商標審查的第二站:日本及韓國。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日本

日本使用人工智慧AI來輔助專利及商標審查共有3大目的及6大目標。圖1是其6大目標的時程表。

3大目的包括 (1) 針對IP處理作業,發展更複雜,更高效的業務管理操作方式、(2) 改善對用戶的服務、(3) 推動JPO員工工作方式之改革。而6大目標則為 (1) 回應用戶的問題(第3級)、(2)申請程序數位化(第3級)、(3)分配專利分類(第3 ~ 4級)、(4)進行前案檢索(第4級)、(5) 進行商標圖形前案檢索(第3級)、(6)將不明確的商品及服務進行商標分類(第3 ~ 4級)。

圖1. 日本使用人工智慧AI來輔助專利及商標審查之6大目標及其時程
圖片來源:Outline of JPO’s Activities for Using AI, JPO, 2018 May;後製:李淑蓮
* 在推動的過程中計劃可能會有所變動。

現在分述每一項目標細節。

(1) 回應用戶的問題:這個目標分2部分,一部分是支援JPO工作人員回答用戶問題,亦即是說AI系統將可能的答案提供給JPO工作人員,由工作人員來回答用戶問題;第二部分則是自動回覆功能,由AI系統自動回覆來自email,聊天軟體或語音留言系統的問題。

目前這一部分共有14,000個由人類建立的問題及答案的資料庫,觀察重點在於AI支援JPO員工回覆或是AI直接回覆的準確率。

(2) 申請程序數位化:使用建基在AI建礎上的字母辨識系統,將申請案的資料轉化為文字資料檔 (text data);其訓練材料為紙本申請案之圖式及文本資料。希望達成減少用眼睛核對的時間,從而減少人類審查委員之工時。

(3) 分配專利分類:根據人工智慧的建議分配專利分類及其所屬:1.專利分類的F術語、2. 段落所屬的分類(段落)。其訓練資料為已歸檔文件的文本資料(已分配之專利分類)。如圖2。

圖2. JPO以AI分配專利分類及其所屬
圖片來源:Outline of JPO’s Activities for Using AI, JPO, 2018 May

(4) 進行前案檢索:在前案檢索時建議關鍵字和專利分類。其訓練資料為1. 已審查的專利文件中的文字資料、2. 在審查中使用的檢索的歷史記錄。如圖3。

圖3. JPO以AI輔助前案檢索
圖片來源:Outline of JPO’s Activities for Using AI, JPO, 2018 May

(5) 進行商標前案檢索:檢索先前的圖形商標,找出與新申請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訓練資料為以前使用圖形商標前案搜索的結果,以利AI能夠學習流程。

(6) 將不明確的商品及服務進行商標分類:在商標申請案中,將暫定的「類似組」代碼分配給不明確的指定商品和服務。其訓練資料為參考資料,像是《相似產品及服務審查指南》(Examination Guidelines for Similar Goods & Services)。如圖4。

圖4. JPO以AI將不明確的商品及服務進行商標分類
圖片來源:Outline of JPO’s Activities for Using AI, JPO, 2018 May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61期:亞太國家運用AI輔助專利商標審查 - II:日本、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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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換過程中舊商標的維權使用 — 兩則美國判決的介紹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根據商標法第63條,商標會因為無「維權使用」而導致廢止之結果。該廢止事由有三個基本要件:(1)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系爭商標;(2)無正當事由;(3)已滿三年。反觀美國商標法15 U.S.C. § 1064(Lanham Act § 14)規定若商標「已經被放棄」(has been abandoned)時即成立廢止事由。但該條文不限定於「無正當事由」,而「迄未使用」也不問。另「停止使用」的期限並無規定,但商標未使用達「連續三年」之證據可做為「推定放棄」的初步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
商業實務上常有商標調整的活動,即以新商標取代舊商標,但舊商標如何進行「維權使用」而避免有廢止事由,進而最後讓他人任意使用或註冊。本文意在介紹二則美國法院判決,2002年的Cumulus Media, Inc. v. Clear Channel Communications, Inc.案(以下稱「Cumulus案」)及2004年的ITT Industries, Inc. v. Wastecorp. Inc.案(稱「ITT案」),以供台灣商標審查或審判實務之參考。

圖片來源:Pixabay

案例一:Cumulus Media, Inc. v. Clear Channel Communications, Inc.案

Cumulus案中,美國聯邦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商標權人有提出「使用」的證據,因而維持地方法院的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以禁止被告使用系爭商標。

Cumulus案涉及的是非註冊商標,其權利人為經營廣播電台的Cumulus Media公司(以下稱「CMI」)。CMI在1994年初開始以「The Breeze」來代表其電台頻道。直到2000年9月止,CMI使用「The Breeze」來推廣行銷其電台廣播節目,例如電台或電視的廣告、戶外標牌、名片、杯子、車牌、短衫、便利貼等等。

2000年9月起,CMI改採「Star 98」來宣傳其電台廣播節目。CMI並改變其音樂節目的樂曲選擇風格。不過,CMI仍保留「The Breeze」的使用,例如戶外招牌、名片、杯子和車牌等等。多數人還是會把「The Breeze」與CMI做連結。甚至在2001年9月時,閱聽率調查公司會將受訪者收聽「The Breeze」的陳述視為收聽CMI電台的統計。

2001年8月Clear Channel Communications公司(以下稱「Clear Channel」)開始改變其名稱為「The Breeze」,並且使用與CMI「The Breeze」招牌相似的招牌。Clear Channel開始宣傳其電台,並以舊的CMI音樂節目曲風為號召來吸引CMI的原聽眾。在Clear Channel使用「The Breeze」後,有CMI的聽眾向CMI反映有混淆的印象。

之後,Clear Channel正式以「The Breeze」表彰其電台的營運。於2001年10月12日,CMI對Clear Channel提出商標侵權告訴。同年11月1日,地方法院做出禁制令,命令Clear Channel暫停使用「The Breeze」來宣傳其電台節目。

Clear Channel上訴並主張CMI放棄「The Breeze」商標。然而,上訴法院不同意,其主要的理由是被告未達其應負之舉證責任。亦即,儘管「使用」的舉證應由權利人提出,但此並未改變被告對於「商標放棄」應有的舉證責任。因為權利人CMI確實提出商標使用證據,包括名片、看板、宣傳品等等,CMI即已盡了「使用」的舉證責任。地方法院也考慮了雙方證據,因而其裁定無明顯的錯誤。

案例二:ITT Industries, Inc. v. Wastecorp. Inc.案

ITT案中,系爭商標為「MARLOW」,商標權人ITT Industries公司(以下稱「ITT」)與被告Wastecorp公司(以下稱「Wastecorp」)間原為商標授權關係。在1993年,Wastecorp從ITT處購得「MARLOW」商標的泵浦生產線,並獲得四年的商標授權。Wastecorp替ITT生產工業用泵浦,而ITT則以「MARLOW」商標來販售該產品。

1997年4月時雙方代工合約到期,但Wastecorp卻繼續使用「MARLOW」商標於所其製造的泵浦產品上。此引發ITT於1997年底至1999年3月間寄發警告信,要求Wastecorp停止使用「MARLOW」商標。最後,1999年4月ITT對Wastecorp提告,而起訴理由之一為商標侵權。

針對商標議題,Wastecorp主張ITT已放棄「MARLOW」商標,因為ITT在合約結束起(1997年4月)至1998年4月(ITT取得延長商標權之日)間「未使用」系爭商標;而其商標延長申請為非法,因為其欺瞞已放棄商標之事實。

不過,地方法院認為ITT在1997年4月後仍繼續使用系爭商標,其所發現的相關「使用」事實如下:(1)雖「MARLOW」商標產品的最後出售日期為1997年4月間,但ITT有將「MARLOW」商標使用在其他同類產品上;(2)在1998年1月時,ITT曾通知其經銷商並宣佈「MARLOW」商標產品將移轉給其他製造商製作;(3)1998年至2001年間,ITT分別在貿易雜誌或商展刊物上有刊登「MARLOW」商標產品之廣告。

Wastecorp不服地方法院的判決而上訴至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針對「商標放棄」爭點,Wastecorp引述1998年1月ITT通知經銷商的信函,而指出ITT對經銷商宣佈的內容是:原「MARLOW」商標產品已轉到「GOULDS」商標產品線下生產,且現在的「GOULDS」商標產品原來是以「MARLOW」商標為名銷售。另Wastecorp點出ITT承認其自1993年4月後並未直接販售「MARLOW」商標產品。不過,上訴法院不認為這些主張顯示ITT未使用系爭商標。

上訴法院認為因為ITT授權Wastecorp使用商標四年是無爭議的,故授權契約期間無法證明ITT「未使用」系爭商標。另上訴法院除了考量ITT的廣告證據外,其更看重1998年1月信函做為商標使用的證據。上訴法院指出該信函是寄給「MARLOW」商標產品的經銷商,且在敘述時是引用「MARLOW」商標產品型錄來指稱產品。再者,該信函雖顯示ITT販售「GOULDS」商標產品,但並不代表ITT沒有以「MARLOW」商標為名而銷售相同的產品。因此,該信函內容即屬於系爭商標的「善意」使用。

啟示一:維權使用的心態

美國商標法基本上要求商標於申請時要「使用」,此乃「使用主義」。另因加入商標相關的國際智財協定,其亦允許以「具使用之意圖」為基礎的商標申請。然而,在使用主義下,「維權使用」的檢視重點不單純是「使用」本身,而是從「停止使用」的行為與商標權人的心態來界定「維權使用」的有無。商標權人的心態對「商標放棄」之判斷有關鍵的影響,僅「停止使用」並不代表商標的放棄。

根據Cumulus案,儘管商標權人已經有更換商標的作為,但其原商標仍有一定期間的保護。只要系爭商標仍有表彰其服務來源的使用,可被視為持續使用,而降低權利人被認定放棄商標的風險。另根據ITT案,雖商標權人移轉系爭商標產品而在其他商標名義下銷售,此單一證據不能視為商標權人放棄商標;反而是相關商業活動中之陳述雖涉及系爭商標將除役,但該陳述因有引用系爭商標而成為一種商標使用的證據。

啟示二:維權使用認定之彈性

現行商標法第5條的「商標之使用」定義要求「行銷之目的」的使用,其立法理由指出「行銷之目的」與《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第16條第1項的「交易過程」(in the course of trade)有相近的概念。但事實上,該第16條第1項的規範對象為「侵權使用」。

從商標權人角度,「行銷之目的」之商標使用可能過於限制「維權使用」的適用。以Cumulus案為例,該案情境在台灣將不屬於「維權使用」。Cumulus案商標權人事實上不再使用系爭商標來行銷其電台節目;但因其營業上仍保有系爭商標的「使用」,例如名片、看板、宣傳物等等,故法院仍認為系爭商標並未被放棄。若以台灣商標法第5條來檢驗,既然商標權人已不再以系爭商標來表徵其電台節目,則其使用系爭商標於電台營運以外之事務應不屬於「行銷之目的」之「商標使用」。

美國法院判例對於「維權使用」的認定是較彈性,而其強調「商業情境」。Cumulus案商標權人仍在他的事業中使用該商標,且其事業內容是不變的,則其使用仍屬「維權使用」。從「商業情境」來看,系爭商標雖不再為表徵電台節目所用,但仍不失其「表徵的性質」,因為該商標能代表商標權人營業歷史。

ITT案商標權人因更換供應商而決定要轉換系爭商品的商標。在轉換的過程中,商標權人曾發出通知給經銷商。雖ITT案商標權人已未在原商標產品上標示系爭商標,法院卻不認為系爭商標進入停止使用之狀態。關鍵的事實在於商標權人對經銷商的通知中是以系爭商標來表徵相關商品,且以系爭商標產品的經銷商來稱呼接受通知者。亦即,商標權人對系爭商標的使用主要在陳述商標更換的政策,而仍有以系爭商標來代表商品來源的行為。

事實上,舊商標因其所累積商譽而對企業仍是有價值的。商譽的建立來自於在消費者心中豎立商標表徵的印象。若其他人用了商標權人過去使用的商標,削弱了該商標在消費者心中的表徵印象,此亦可能有減損商標權人商譽的結果。因此,如果准許商標權人在其營業範圍內使用其商標,儘管該使用非屬表徵當下的營業項目,卻仍可認該使用為「維權使用」,進而維持其商標權,並保障消費者心中對商標權人服務或商品來源之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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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名稱可否作為商標?從蘋果「San Francisco」商標案談起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為因應小螢幕電子裝置的閱讀需求,蘋果公司於2014年開發出San Francisco字型,並在2015年全球開發者大會宣布,該字型將取代Helvetica Neue,成為OS X El Capitan與iOS 9的預設字型。與此同時,蘋果公司以「SAN FRANCISCO」字樣申請電腦軟體、字型相關商品之商標,並陸續於歐盟(No.013801758)、美國(No.86556282)等地區獲准註冊。不過,同樣的申請卻在台灣被打回票。

本文透過「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商訴字第52號行政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566號行政判決」,淺析「San Francisco」為何無法獲准註冊,以及地理名稱申請商標保護之限制何在。

本案概述

蘋果公司於2015年以未經設計的「SAN FRANCISCO」字樣申請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第9類「電腦軟體;可下載之印刷字體」以及第16類「鉛字;印刷鉛字及印刷簽字模」商品。然而,智慧財產局以違反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為由核駁,蘋果公司提起訴願後仍遭駁回,復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終獲法院認定本案上訴為有理由,廢棄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核駁處分。本案主要爭點有二:

  1. 「SAN FRANCISCO」是否屬於描述性標識?
  2. 「SAN FRANCISCO」若屬於描述性標識,是否因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

以下分述智慧財產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對於爭點有何不同看法。

「SAN FRANCISCO」是否屬於描述性標識?

智慧財產法院見解

舊金山(San Francisco)是北加州與舊金山灣區的核心都市名稱,且在廣義上,舊金山灣區或舊金山半島包括矽谷在內,兩者地區皆有眾多網路、電腦軟硬體等類高科技公司。因此,蘋果公司在本案之指定使用,容易使消費者聯想「SAN FRANCISCO」係指電腦軟體、字型相關商品之製造地、生產地、設計地或使用地係在舊金山等類描述或說明,而未發揮指示商品來源之作用,故欠缺先天識別性。

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如地理名稱以特定商品或服務而聞名,消費者容易將該名稱視為產地說明,自然屬於描述性使用而不具備先天識別性;反之,則屬於任意使用,當然有先天識別性。再者,另應參酌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關係、競爭同業使用情形、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等客觀因素綜合判斷,倘若特定標識有商品或服務的強烈說明意涵,即使無競爭同業使用,仍屬於描述性。

基於此前提,最高行政法院按本案指定使用之不同類別而為分別處理:

  1. 第9類
    針對指定使用於「電腦軟體;可下載之印刷字體」此部分,原則上贊同前審法院之意見,認為地理名稱是否產生商品說明的聯想,係以我國消費者認知為準;即使在國外因先天識別性而獲准註冊,亦不影響我國判決。
  2. 第16類
    前審法院僅泛稱,舊金山以眾多網際網路公司而聞名,且有眾多大型公司總部設於此處,故「SAN FRANCISCO」涉及商品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然而,卻未具體指出該地理名稱與「鉛字;印刷鉛字或印刷鉛字模」商品的關聯性。更何況,前審法院認定之事實雖能佐證第9類情形,但無從證明能給予消費者如下印象:「舊金山係『鉛字;印刷鉛字或印刷鉛字模』商品之製造、生產、設計或相關服務之商業來源地或服務提供地」,故「SAN FRANCISCO」指定使用於第16類應屬於任意使用,係具備先天識別性,前審法院就此部分之判決自非適法。

「SAN FRANCISCO」是否取得後天識別性?

智慧財產法院見解

  1. 相關資料不足以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
    蘋果公司所提出之字型相關報導、全球軟體開發者年會介紹影片或網路討論資料,部分係使用外文,非屬於我國行銷資料。再者,其使用方式係將「SAN FRANCISCO」作為行動通訊設備的預設字型名稱,並非作為表彰商品來源的標識,消費者自然僅認識該名稱為可選擇字型之一,而未意識到該字樣的指示來源作用。更何況,蘋果公司也未檢附本案申請商標使用於指定商品之銷售量、營業額或廣告額等具體數據資料。
    總言之,相關資料無法證明「SAN FRANCISCO」因蘋果公司在我國廣泛行銷使用,進而取得後天識別性。
  2. 國外獲准註冊無法作為有力證據
    針對蘋果公司主張「SAN FRANCISCO」在美國、歐盟及其他國家獲准註冊之事實,智慧財產法院回應兩點意見,表示無法作為相關佐證:
    • 根據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縱使特定標識在國外因大量使用而取得後天識別性,但若未在我國使用,且國外使用情形不足以使我國相關消費者認識該標識為商標,仍無法單憑國外註冊資料證明在我國具有識別性。換言之,國外註冊資料係作為後天識別性證明方法之一,蘋果公司無法藉此證明先天識別性。
    • 儘管商標法保護趨向國際化,但各國實際規範、審查標準仍有差異,再加上相關消費者觀念、消費習慣、教育程度、外文熟悉程度等社經文化環境皆不相同,自然無法以國外獲准註冊作為我國亦應核准之理由,仍應從我國相關消費者就「SAN FRANCISCO」理解的一般涵義,認定是否屬於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說明,以判斷是否具先天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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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資緊縮,金融科技新創寒冬期來臨!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不論脹得再大、再滿的氣球,只要出現一個小破口,馬上就會變成乾癟的消風狀態。對於全球新創企業來說,新冠肺炎就是扎出破口的那根針,原本一片大好的情勢,在今年第一季出現逆轉。就拿軟銀(SoftBank)設立的願景基金(Vision Fund)為例,在2019會計年度(2019年4月初至2020年3月底)當中,出現了8億美元的投資損失。

在願景基金的88家被投資公司中,有高達47家公司的評價出現減損,總金額高達140億美元,其中光Uber一家就「貢獻」了14.6億美元;經營共享辦公室的新創企業WeWork其他新創企業的慘況更可想而知。無怪乎軟銀在五月初的業績發表會上,把新冠肺炎形容成新創獨角獸的死亡之谷。

資料來源:www.softbank.com

以產業領域來看,金融科技絕對是重災區。根據研究機構CB Insights的調查,2020年第一季可說是過去兩年中,金融科技新創企業最為險峻的一年,在募資的金額與件數上,比起前一季都呈現嚴重衰退。以募資金額來說,CB Insight統計,2020年第1季全球金融新創的募資總額僅為60億美元,比起去年第4季的95億美元可說是天壤之別;至於件數,今年第一季也僅完成了400件左右的融資案(圖1)。尤其是早期階段(從種子期到A倫)的募資活動緊縮地更明顯,在今年第一季僅達成228件,一口氣回到了2016年的水準。

新冠肺炎成了新創企業的死亡之谷

圖1:2016~2020年金融科技新創企業募資件數與金額變化(金額單位:10億美元;2020年統計至第一季底)
資料來源:CB Insight

募資進入冰河期後,過往被資金追捧的新創獨角獸,也被迫自尋出路。首先,在這段時間內只有新增了3家估值達10億美元的獨角獸企業:位於美國flywire、highradius以及位於印度的Pine Labs,但更多的是金融科技企業藉由併購下裝。例如:美國老牌的電子券商Etrade,在2月底宣布由投資銀行Morgan Stanley以130億美元的價格收購。經營個人信用評分平台的Credit Karma,也同樣在2月底被金融軟體公司Intuit以70億美元併購。可以預期的是,如果募資困境無法改善,未來消失的獨角獸們只會愈來愈多。

不過,在一片哀嚎聲中,也可以看到些許亮點。以金融科技最大宗的支付行業為例,就算募資金額與件數雙雙衰退,但也有Flywire這種為特定顧客量身打造的跨國支付平台崛起。Flywire主要的客戶,為學校、保險公司、旅行業等有經常性跨國支付需求的業者,提供這些業者與其客戶之間迅速、價格低廉、透明的國際匯款機制。實際上,Flywire的創辦人自己,就曾在學生時期經歷過跨國交學費的種種不便,讓他下決心設計更符合使用者需求的新平台。

客製化支付與財富管理是金融科技新亮點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趨勢是財富管理。在Morgan Stanley買下Etrade之下,嘉信理財早在去年11月底就已經併購另一家美國電子券商TD Ameritrade,而財富管理更是所有金融科技行業中,少數募資金額還呈現正成長的。換句話說,投資人感興趣的不再是利潤愈來愈薄的支付平台,而是需求愈來愈大、市場規模更不斷成長中的退休理財--尤其在疫情肆虐下,更讓企業與一般人更加看緊荷包,減少不必要支出,催生對於網路理財平台和專屬支付服務的需求。

新冠肺炎疫情意外催生了一場新創淘汰賽,但這不見得是件壞事。不論創業家或者投資人,都可以趁這段時間仔細檢視自己的事業到底創造出什麼價值,藉此決定接下來的方向,才不會在疫情打擊下,真的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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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案指定商品服務應考量自身商標使用計畫

品牌行銷不當,可能失去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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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生技製藥產業新趨勢:創新給付模式與數位科技興起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依據PwC調查結果,2019年全球有57%生技製藥公司正在採用「依據效益指標的給付模式」,相較2017年成長了一倍以上。依據效益指標的給付模式受到關注,原因是市場更容易買單。若療效不佳將使藥廠面臨虧損風險,也會進一步刺激新藥的創新研發……

圖片來源:Pixabay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玉寬表示,2019年生技製藥平均授權交易金額達到6200萬美元,2013∼2019年,平均授權金額都超過4000萬美元。2020年疫情使生技業授權更加活躍,截至今年4月,全球已有超過20項與COVID-19相關的藥品授權,其中新型疫苗10項、抗體藥物5項,其他包括AI藥物開發、基因治療、免疫細胞治療、血漿療法等共8項。

雖然今年整體景氣不確定,但因生技製藥授權簽約金創新高,許多合作機會反而加速進行,台灣生技製藥對外授權也是能量豐沛,今年台灣11件授權案中,以合一授權異位性皮膚炎新藥給丹麥藥廠利奧最受矚目,授權金額高達5.3億美元,刷新台灣生技製藥對外授權新紀錄。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國、美國、歐盟這全球三大市場中,台灣生技製藥的授權都沒缺席。

圖一、生技製藥授權趨勢
圖片來源:Evaluate Vantage;資誠計算彙整

依據效益指標的給付模式

林玉寬指出,為了提升新藥研發必須有新思維,注重創新選題才能提升新藥價值。儘管「首創新藥」(First-in-class)對歐美市場最具吸引力,但在亞洲市場中,化學修飾、新劑型、新複方和新適應症等「二類新藥」也很受歡迎。此外,國際藥廠近來採用「依據效益指標的給付模式」(value-based contract)值得關注。在全球100家生技製藥公司中,2017年僅有25%採用依據效益指標的給付模式,2019年成長至57%,原因是這種新模式讓市場願意買單。舉例來說,英瑞合資的製藥公司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將此模式運在心血管藥品Brilinita銷售上,患者每月自付10美元,醫院將依據醫療效益給付藥廠,若患者服用後在未來12個月間不再發生急性心臟病,將付獎勵金給藥廠;若服用後12個月內發生心臟病,付給藥廠的價格則會降低。德國拜耳(Bayer)應用在實體腫瘤藥品Vitrakvi,使用後60天若未抑制或消除腫瘤,藥廠將全額退款。美國生物製藥公司吉利德(Gilead)旗下的的C肝藥物Harvoni,則是療效未達指標,藥廠需支付高額補貼金。

生技製藥業者推出依據效益指標的給付模式,主要是希望吸引消費者;除了此種模式之外,生醫產業正在推出更為創新的收費和給付模式。從2020年開始,美商艾伯維(AbbVie)以集團總採購金額6億美元為代價,在十年間持續提供無限量的C肝藥物給美國華盛頓州內的國家健保(Medicaid)保戶和公費醫療使用者;而美國糖尿病管理公司Livongo則是向保險業者及雇主收取定額月費,免費提供血糖機和耗材給糖尿病患者,每位患者平均可省下一年近2,000美元的相關醫療支出。

工研院生醫與醫材研究所所長林啟萬解釋,Livongo是行動健康(mHealth)的成功範例,Livongo是2019年IPO上市的美國健康管理公司,向會員提供全套血糖檢測設備和耗材,根據檢測結果與個人特徵自動產生報告,並給予慢性病管理教學與引導,藉此提高糖尿病患者的使用意願。這項服務能替保險公司節省用戶未來的醫療支出,也能替企業改善員工健康,因此保險公司或企業(B端)願意為用戶(C端)付費,讓用戶不需額外付費,就能使用Livongo的線上或線下服務、量測設備與耗材。

疫情推波,醫療機構加速採用數位科技

數位科技是生醫業者推出創新收費和給付模式的成功關鍵,電子病歷能佐證和追蹤效益指標,使效益衡量更加準確,業者根據過去的保險給付資訊,做出更精準的定價,林玉寬認為,數位科技結合藥品增進療效,比單獨用藥的效果更佳,將成為未來趨勢。

圖二、數位健康五大商機
資料來源:2020 PWC Global報告

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HHS)在疫情期間放寬規定,未經《健康保險隱私及責任法案》(HIPPA)認證的通訊軟體,可用於遠距診療。此外,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發佈緊急措施,非侵入性醫材能直接用於遠距監測,不需再將軟體送交FDA。台灣方面,衛福部擴大《通訊診療法》適用範圍,將居家隔離和檢疫民眾列入通訊診療的適用對象,讓醫生在醫院透過視訊診療,提供醫療服務給居家檢疫或隔離的民眾,並放寬初診患者得以使用。

2020台灣生技業產值預估達768億元

工研院估計,今年Q1生技產業整體產值為194億元,比去年同期上升6.6%;若疫情於6月趨緩,預估2020全年產值為768.1億元,伴隨生醫廠商受防疫藥物開發的高成長性與部分的轉單,將比去年成長5.5%。

林啟萬指出,新冠肺炎對於整體生技產業的影響來看,雖然短期產能運轉比率不受影響,但台灣製藥廠使用原料藥多從中國、印度進口,台灣廠商最多只有3∼6個月庫存,只能啟動備料機制或是尋求替代來源。然而印度原料藥上游材料也多來自中國,3月開始限制26種原料藥及藥品出口,未來恐造成藥品製劑成本上升。整體而言,製藥業偏向保守且受到嚴格的法規限制,未來會在穩健中成長。

防疫產業已成國安基礎

在疫情爆發初期,曾因為關鍵領組件不能進口到台灣,出現過斷鏈情形,從國家安全來看,確保原料藥和重要零組件的零件,是生技產業的重要基礎。林啟萬認為,經過這次疫情洗禮,防疫產業的供需已成為重要的國家安全議題,針對重大災害時,可能會造成的原藥來源及供應鏈斷鏈的問題,在這次疫情過後更應考量是否有穩固的原料藥來源,以及檢討相關替代方案和自行開發的可能性,並加強布局台灣生技製藥產業鏈,以強化防疫安全。而消費性醫材廠商,應考慮新的市場分銷模式,並加速拓展線上銷售通路。製藥業者可透過平台共享研究成果,促使產能最大化,建立產業合作基礎,預期未來生技的產官學合作將會更加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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