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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第349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不受疫情影響!2020上半年大陸專利、商標申請雙增長
解決人才荒,將是EPO最大挑戰
   
法規訴訟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出爐:Booking.com商標具有後天識別性可受保護
   
深入報導 台灣房價合理嗎?
   
智財管理 中美貿易戰下之營業秘密保護與管理
   
 
不受疫情影響!2020上半年大陸專利、商標申請雙增長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7月初在北京舉辦2020年第三季度例行新聞發佈會,這也是CNIPA首次以線上形式舉辦發佈會,並在會中公開了今年上半年大陸專利、商標、地理標誌、集成電路等申請統計數據。整體而言,2020年上半年雖然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大陸主要知識產權申請表現仍符合預期,保持平穩發展,尤其是PCT國際專利申請和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量,均實現快速成長。

圖一、大陸知識產權局於2020/7/9舉辦2020年第三季度例行新聞發佈會
圖片來源:CNIPA

根據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2020上半年大陸發明專利申請68.3萬件、共授權發明專利21.7萬件。其中,大陸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為17.6萬件。其中職務發明為16.9萬件,占96.0%。今年上半年大陸發明專利授權量排名前三大的企業分別為華為(2772件)、OPPO(1925件)、京東方(1432件)。大陸(不含港澳台)的有效發明專利為199.6萬件,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14.3件;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前三大省份為北京(141.5件)、上海(56.1件)、江蘇(31.9件)。

今年上半年大陸共受理2.62萬件專利複審請求,2.57萬件結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0.26萬件,結案0.43萬件。大陸發明專利審查週期為20.3個月,高價值專利審查週期15.2個月,實用新型審查週期6.4個月,外觀設計審查週期3.2個月。

表一、大陸專利平均審查週期 資料來源: CNIPA

專利類型

審查週期

發明專利

20.3個月

高價值專利

15.2個月

實用新型專利

6.4個月

外觀設計專利

3.2個月

大陸企業穩固專利申請主體地位

根據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2020上半年大陸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三種類型專利申請達到219.5萬件,顯示出市場積極復工的成效。申請專利的大陸企業為22.9萬家,較去年同期增加3.2萬家、共提交40.4萬件發明專利申請,比去年成長12%,大陸發明專利申請中,企業占比為66.6%,較去年提升3.2%,顯示出大陸企業在專利申請中的主體地位得到鞏固。

大陸知識產權局新聞發言人胡文輝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在全球蔓延,從大陸上半年知識產權統計數據來看,大陸市場主體對內申請量持續恢復中,向外申請佈局則穩步快速成長。除了在國內申請外,大陸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合作條約》(PCT)國際專利申請2.95萬件,比去年成長兩成(22.6%),PCT國際專利申請受理量排名前3位的省份依次為廣東(1.09萬件)、北京(0.38萬件)、江蘇(0.33萬件)。

圖二、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新聞發言人胡文輝
圖片來源:CNIPA

除了專利和商標的國際申請註冊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量同樣快速成長,今年上半年,大陸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量達到5176件(成長率78.2%)、發證5262件(成長率111.6%)。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規模逐步擴大

截至2020年上半年,大陸商標申請量為428.4萬件、商標註冊量為262.9萬件;截至今年6月底,大陸有效註冊商標量達到2741.4萬件。中國申請人的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為3875件,比去年成長三成(36.0%),有效的商標註冊為4.1萬件。知識產權局在今年前6個月核准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企業共322家,比起去年同期核准的116家明顯增加,核准註冊地理標誌商標364件。

截至2020年6月底,國家知識產權局累計批准2385個地理標誌產品,核准8811家企業使用專用標誌,累計註冊地理標誌商標為5682件。胡文輝指出,大陸透過加強對地理特徵明顯、人文特色鮮明、質量特性突出的地理標誌實施保護,地理標誌數量穩步提升,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市場主體數量持續增加、規模逐步擴大。此外,上半年大陸各類商標評審案件申請共16.6萬件,結案19.2萬件;商標註冊平均審查週期穩定在4.5個月以內結案

大陸專利商標質押融資逆勢成長45%

在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方面。2020上半年,大陸各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總量為5320件,全國專利商標質押金額達人民幣(下同)853億元,比去年成長45%,質押項目共計4678項,成長52%。其中,專利質押金額651億元(成長率61%)、質押項目數507項(成長率54%);商標質押總金額202億元(成長率8.8%),質押項目數507項(成長率34%)。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大陸專利商標質押融資金額能實現逆勢成長,主要是因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推動各種加速辦理登記的措施,及時協助企業紓困。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也支持地方構建質押融資工作體系、打造融資標準化產品,以及智慧化服務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平台、創新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推動銀行以知識產權為核心指標的企業創新能力評價體系,多方位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在這次疫情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了專利商標質押登記綠色通道,壓縮質押登記時間,共為超過1700家防疫/抗疫相關企業提供加急服務措施,並支持企業快速融資。

今年6月,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確認維權援助工作範圍,強調推動維權援助的工作體系,以實現專利、商標、地理標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的「全國一張網」。該意見還強調,大陸要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線上服務平台,利用平台加強維權援助業務工作整合;服務對象是中小微企業維權援助工作、加強展會、電子商務等商貿流通領域維權援助,完善海外維權援助服務工作,聯合高校、社會組織等探索社會共治的維權援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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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能力與專利範圍解釋同樣重要

 
解決人才荒,將是EPO最大挑戰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歐洲在世界專利版圖上的重要性,並沒有因為英國脫歐或者單一專利難產制度而下降,反而隨著內部市場統合以及司法判決而提升。但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就算歐洲專利局已經年年提升專利審查與舉發審理的效率,還是趕不上專利產業的需求。加速補足質量均佳的人才,是歐洲專利局的當務之急。

專利業界只要一談到歐洲,很難不聯想到命運多舛的歐盟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確實,在英國明確聲明退出、還有德國立法進程緩慢的影響下,歐盟單一專利制度的實現愈來愈遙遙無期;但不可否認的是,歐洲仍然是全世界數一數二大的經濟體,經濟政策也穩定地朝向跨國統合的方向進行; 此外,歐洲專利法制的國際影響力也與日俱增,例如七月初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公布了Sisvel與海爾(Haier)專利侵權訴訟的判決意見書,其中就對標準必要專利的FRAND原則提出了新見解與適用規定,很可能改變今後的專利授權談判實務。

這些因素都使得現行的歐洲專利,在近幾年備受申請人青睞,卻也造成了積案量高、舉發類案件暴增的副作用,更是歐洲專利局(EPO)亟欲解決的頭號問題。

根據EPO的統計,歐洲專利的申請和獲證量,在過去十年內都有明顯成長。以申請量來說,2015年之前,EPO每年受理的數量均不到16萬件,但之後每年都呈現4%~5%間上下的穩定成長率,到2019年時,專利申請量已經超過了18萬件(圖1)。

EPO專利獲證量,2015年起大幅增加

圖1:2010~2019年每年歐洲專利申請量與獲證量
資料來源:http://www.epo.org

然而,獲證量的變化比申請量更大。從統計中可以明顯看出,在2010年到2015年間,EPO每年核准的專利數量都不到70萬件,與申請量之間有將近100萬件的差距。直到2015年之後,EPO的審查能量才跳躍性地提升,從2016開始連續三年,專利核准量都呈現10%以上的成長。只不過,到了2019年,EPO的專利申請量/獲證量之間還是有50萬件的差距,反映出EPO的審查能量仍然有待加強。

歷經數年的大量申請、大量獲證之後,歐洲專利現在也出現如同中國一般的大量舉發案件。根據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Boards of Appeal)的統計,不論是單方複審(ex-parte)或者多方複審(inter-partes)的專利舉發案件,在近五年都有顯著地成長。例如2019年,兩種舉發案件合計的數量就達到了3292件,比起2018年成長了8.6%(圖2)。

圖2:2015~2019年每年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新收案量
資料來源:http://www.epo.org

EPO上訴委員會在多方複審案件遭遇審理能量瓶頸

然而,EPO上訴委員會也有能量不足的問題,不但連續五年的結案數量都趕不上新收案量,而且效率的瓶頸還發生在程序較繁複、更可能牽涉到民事侵權判決的多方複審案件上。從統計數據可以發現,在2015年至2019年間,EPO上訴委員會在多方複審案件上的結案量,跟新收案量之間一直有著明顯的差距,直到2019年才出現改善(圖2);也因此,造就了如今上訴委員會還有超過9000件的處理中積案,其中更有超過6成屬於多方複審類案件(圖3);平均結案所需時間,更一直維持在60個月以上。

圖3:2015~2019年每年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多方複審案新收案量與結案量變化
資料來源:http://www.epo.org

圖4:2015~2019年每年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積壓案量
資料來源:http://www.epo.org

若要提升作業能量,最能立竿見影的方式就是增加人力,但EPO的年報中卻顯示,專利審查官的數量已經連續第二年減少,使得提升審查效率的目標更難達到。可想而知,解決「人才荒」將會是EPO未來的首要工作,否則案件的審查、審理效率將無法實質提高,EPO官方只能冒著犧牲專利品質的風險來處理積案,只會更加打擊專利權人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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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出爐:Booking.com商標具有後天識別性可受保護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本刊261期文章(網域名稱Booking.com是否可以註冊商標?具指標性意義!)曾經介紹過,Booking.com這個知名的訂房網站欲申請美國商標,卻被美國專利商標局駁回申請。而後一路打訴訟,一審、上訴審均支持其可以註冊商標。2020年6月30日最高法院做出判決,認為根據消費者的認知,Booking.com並不是一個通用詞,確認可以註冊商標。

圖片來源:Booking.com官方粉絲專頁

前情摘要

Booking.com這個網站欲申請美國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9類的線上安排旅程、線上訂票服務,以及第43大類的飯店訂房服務類。但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booking是訂房訂票領域的通用詞,在後面增加一個.com,仍然是代表訂房訂票網站的通用詞,不得註冊商標。

後來Booking.com公司提出訴訟,一審判決認為,「Booking.com」這個詞比起單純的「booking」,不再是一個通用詞,而變成描述詞,可註冊商標。

到了第四巡迴上訴法院後,法院則認為,判斷「Booking.com」是不是通用詞,要看消費者對這個詞的認知。

最高法院審理與判決

這個案件又上訴到最高法院,2020年5月4日進行言詞辯論,最高法院於6月30日做出正式判決,以8比1票,認為 Booking.com可以註冊商標。判決由Ginsburg大法官主筆。

Ginsburg大法官最重要的結論認為,「通用詞+.com」這種類型,是否為某種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必須消費者認為其屬於該領域之通用名稱,才會被認為是通用名稱。首先,一個複合詞是否為通用詞,取決於整體來看,是否傳達給消費者某種產品或服務類別的意思。本案事實上,消費者並沒有將「Booking.com」這個詞認知為某種產品服務類別的名稱。因此,「Booking.com」對消費者而言不是通用名稱,所以就不是通用詞。

專利商標局的當然規則與Goodyear Rubber Company案

專利商標局採取了一種「當然規則」(per se rule):當一個通用詞,與通用的網域名稱,例如「.com」結合,所結合的詞組仍然是一個通用詞。專利商標局主張,他們是根據美國最高法院1888年的一個經典案例Goodyear Rubber Company案,才推論出上述規則。

該案中的爭議商標為「Goodyear Rubber Company」。在當時,Goodyear Rubber代表的是發明家查爾斯·固特異(Charles Goodyear)所發明的一種橡膠製作方式,現在一般稱為「固特異橡膠」或「硫化橡膠」,而Company代表的就是公司類型。當時最高法院判決認為,既然Goodyear Rubber是某類產品的名稱而無法取得商標保護,加上company這個字,只代表他們成立了一家公司專門賣這類產品。若允許讓「Goodyear Rubber Company」獲得商標,將會打壓所有販售這類商品的其他人的權利,影響他們描述他們自己的產品。因而,專利商標局主張,「通用詞+.com」這種類型,就像「通用詞+Company」一樣,無法產生來源指示功能,而無法獲得商標保護。

但最高法院認為,這個前提是錯的,因為,對網域名稱來說,只會有一家公司取得一個特定的網域名稱,所以「通用詞+.com」這個傳達給消費者的訊息,就是與特定網址有關聯的組織。

甚至,專利商標局所提出的規則,完全不顧消費者的認知,這有違商標法(美國蘭漢姆法)的基本原則:一個特定詞是否為通用詞或非通用詞,取決於其對消費者的意義,亦即,消費者在事實上是否將該詞認知為產品類別的名稱?或者可以與其他產品類別相區別的詞?

避免獨占booking詞彙的政策考量?

美國專利商標局主張,在政策上,應避免「通用詞+.com」被獨占。專利商標局擔心,倘若允許註冊「Booking.com」,將會阻礙競爭。但是專利商標局並不是認為,其他想要提供線上訂房網站服務的公司,也需要將他們的服務稱為「Booking.com」。專利商標局擔心的是,如果本案允許註冊,將會排除或限制其他競爭對手使用「booking」這個詞,或者無法使用類似「ebooking.com」或「hotel-booking.com」這類的網域名稱。因此,專利商標局擔心的不是「Booking.com」這個商標被獨占,而是怕商標權人不當限制其他人使用類似的語言。

但最高法院認為,如果擔心這種事情,所有描述性商標都也會有類似的問題。如果要避免專利商標局擔心的反競爭效果,商標法上有幾個原則,都可避免「Booking.com」被註冊後,商標權人可以獨占「booking」這個詞。

一,競爭對手使用booking的方式,必須構成混淆誤認之虞,才會構成侵權。當一個詞的識別性越弱,混淆誤認之虞的可能性也越低。Booking.com 自己也承認「Booking.com」會是一個識別性弱的商標。Booking.com承認,因為該商標是描述性的,將來較難證明他人商標構成混淆誤認之虞。

二,就算Booking.com 受到商標保護,他人仍然可以基於「公平與善意」(fairly and in good faith),對自己的產品為描述性使用,而非作為商標使用,亦即典型的商標合理使用。

上述這些商標法的原則,都可以避免專利商標局所擔心的反競爭效果,確保「Booking.com」獲得註冊後,並不會讓商標權人獨占「booking」這個詞。

用網址或其他法律保護?

最後,專利商標局主張,本案當事人根本不需要註冊商標,因為其已經取得了booking.com這個特殊的網域名稱,在競爭上已經具有優勢。消費者在輸入booking搜尋網頁時,最容易搜尋到的就是當事人的網站。之所以想要註冊商標,就是想要再取得更大的競爭優勢。

但最高法院認為,就算商標保護可以賦予其競爭優勢,並不必然就無法讓其註冊商標。其他描述性商標先天上也會與產品或服務有關聯,消費者輸入描述詞一樣也會較容易找到相關網站。但聯邦商標法一樣允許註冊描述性商標。

專利商標局認為,Booking.com可以透過商標法以外的法律尋求保護,例如可以使用不公平競爭法,避免其他事業模仿(passing off)Booking.com這個服務,只是商標法的保護更強。最高法院認為,有其他法律可以保護,並不足以成為拒絕Booking.com申請商標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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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房價合理嗎?
蔡佑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台灣房地產,相對於大部分的受薪階級,確實很貴,但貴不等於不合理,就跟所有日常商品一樣,有不同等級的價格,匹配不同等級的商品,房地產也跟商品一樣,甚至是高度資本化的金融商品,因為他跟金融市場掛勾非常深,本身是價格波動相對穩定的抵押品,同時又可以產生很大的資本槓桿,屬性完全就是金融市場的一項商品,汽車、珠寶、貴金屬、精品,價格穩定性都比房地產更差,房地產毫無疑問就是金融商品的一種,事實就是如此,要釐清台灣房地產的價格合理性,首先就是要認清房地產的屬性,因為地球上所有的商品都離不開經濟學原理。

美國次級房貸爆發以後,台灣的房價不斷的上漲,很多人認為台灣房地產很貴,價格不合理,但是從資本市場效率的角度來看,台灣的房價並沒有不合理,房地合一稅制以前,台灣房地產確實炒作比較明顯,但房地合一稅制以後,脫離基本面的房價飆漲,很明顯就是消失了,沒有高把握度的套利空間,投機者自然就會散去。

所有在資本主義市場機制下的商品,價格從來沒有長期高估或低估的,如果低估了,慧眼者會進場套利,直到沒有套利空間為止,高估了也一樣,市場機制會讓持有者拋售,直到價格沒有高估為止,錢是很「精明」的,不會有商品可以長期在公開市場上,維持價格高估的狀態,小規模的商品還勉強可以,主力和大戶們可以鎖籌碼,但是像房地產這種規模非常大的產業,基本上是做不到的,就像改變河流流向還可以做到,但是改變洋流流向,那困難度就非常高了。

以台北市鬧區一間小套房價格高達900萬的例子來說,如果那間套房可以月租1.5萬順利出租,代表市場機制下,那間套房的經濟產值一年18萬是可以達成的,按照目前的市場利率去推估,假設殖利率2%(台灣房貸約1.5%左右,十年債殖利率約0.5%,假設環境不變,2%的殖利率是可以長期存在的水平),那該套房售價900萬完全合乎市場機制,而且屋主還要負擔修繕、稅務與維護成本,年報酬率一定低於2%。屋主只賣900萬,並沒有高估或低估,如果那間套房面積是10坪,那1坪90萬也是合理的數據推估,因為市場機制下,那個物件的生產力就是這麼高,高到撐起1坪90萬的價值,就跟有些名車售價可能超過500萬以上,因為那台車的綜合性能,只要有很多買家願意用500萬以上去買它,那就是市場機制下的合理價格。

房價也許高,但不會不合理

一坪50萬以上的房子,只是超出許多受薪階級的負擔能力,但那不等於價格不合理。假設一棟4層樓的透天厝,2到4樓每層都有三間套房可以出租,該地段套房平均月租7000元,1樓店月租10萬元,整棟房子的一年產值就高達195.6萬,報酬率抓2%去反推,整棟房子賣個1億元也是剛好而已,如果該棟房子權狀是200坪,那一坪就是50萬,這些都是符合市場機制的概念去推算,買不起或價格很高,不等於價格不合理,勞動生產力低,卻又想買經濟生產力極高的商品,買家能力自然就難以負荷了。

我覺得一個LV包包售價20萬根本不合理,這邏輯是有問題的,因為我對LV包包的價格判斷方式是不完整的,所以我對它的訂價機制肯定不認同,但那不等於一個LV包包賣20萬不合理,那跟股市一樣,很多時候未必是價格不合理,也可能是觀察者的估價方式有問題,LV精品能長期出現在市場機制下的價格,它就是合理的,不然它早就倒閉了,我也可以選擇買一個幾百塊的路邊攤,或者平價的實用背包,反正市場機制下,你付出的成本,會有相對應的品質,低於市場平均價格的商品,它一定有相對應的缺點,價格會反映品質。

在全球各地,那種方圓面積半徑少於20公里,生活機能便利性極高的大城市,房價都不會低到哪去。如果不是高房價,那就是高租金,價格往邊陲地帶才會遞減,公共交通、醫療、治安,高便利商業等各種機能都擁有的國際城市,居住成本一定高,因為那些地段的經濟生產力太高了,使用者付費,自然要負擔相對高的居住成本,如果能找到成本比較低的物件,那個物件一定有其缺陷,然後反應在價格上。

以台灣來說,如果是距離大都市較遠的地區,北部基隆、中部南投、南部屏東,台灣並不是所有的房地產物件都貴,也有便宜的物件,但一定會有其相對應的缺陷,例如地點可能距離商業區很遙遠,或者便利性相對低,所有條件都滿意的物件,價格一定不滿意,至於眼光只專注在經濟生產力極高的地段,卻又抱怨物件很貴的人,那跟想買高檔名車,卻又抱怨車價貴的概念差不多,實際上,在台灣要居住在生活便利性高的地段也不困難,租屋就可以達成,台灣的房屋持有成本相對低,反映在市場機制上的就是租金水平相對低,台灣有各種價位的房地產物件,只是大多數需求者只看大城市的物件,要便利性和機能,卻又抱怨成本太高。

圖1:2016年全球大城市的租金投報率
資料來源:https://www.numbeo.com

台灣的房地產持有成本確實相對低,但那也讓台灣的租金在國際大城市的比較上,長期相對低,不是人人買得起,但至少絕大多數人租得起,實務上反而實現居住正義,如果想透過稅務或其他方式去增加房地產的持有成本,那些成本反而會被轉嫁到承租者身上,世界上許多房地產持有成本高的國家,租屋成本都是相對高的,房地產物件持有成本如果是5%,那租金勢必要超過5%,屋主有營利的空間,租屋市場才能長期穩定存在。

貿然提高房屋持有成本,可能造成屋主與租客雙輸

如果大幅提高房地產持有成本,屋主們放棄租屋市場,市場供給驟減,租金暴漲,結果就是,租客們找不到物件可以租,如果自己買物件,價格或許可以負擔,但長期的維護成本反而吃不消,最後就是買不起也租不起,屋主和租客得到雙輸的結果,比較高的就是像美國加州,因為房屋持有成本高,屋主自然就把持有成本反映在租金市場上,治安、便利性相對好的物件,租金都相對高,全球每座大城市都是那樣,價格和租金都不會長期脫離市場機制。

總結來說,台灣的房地產很貴,那是因為台灣的土地很貴,土地之所以貴,那是因為該地段的經濟生產力極高所撐起來的,土地沒有實質經濟生產力,怎麼炒作都沒用,一樣都在台灣用同一套制度,基隆、南投、屏東就無法出現很高的平均房價,因為沒有實質經濟生產力支撐那個價格,實質生產力才是最關鍵的,沒有生產力,改變表面的規則也拉不起房價。

例如,如果讓南投的所有商家都生意興隆,就業機會大增,居住人口暴增,或者出口產值大增,那實質生產力就會出現,南投的房價自然會大幅上漲,如果台北市未來哪天的平均商業租金價格暴跌了,經濟生產力撐不起那麼高的價格,台北市的房價自然就崩了,就像公司無法維持持續成長的營運獲利,股價就崩了,所有金融商品都離不開經濟學原理。

全球資本趨勢的進程,就是逐利而前進,房地產在地球上就是金融商品,就算鴕鳥心態去面對,金融商品的本質也不會改變,和十年前相比,全球金融環境已經大幅改變,全球利率大幅壓低到接近零利率,甚至還有負利率,資金浮濫有助於股市和房市的熱度,雖然台灣已經進入長期人口負債結構,2014年以來,台灣整體房價沒有飆漲,實際上也出現一波修正,但台灣並沒有出現通貨緊縮,所以房地產長期走空的條件還沒有達成,如果未來台灣有通貨緊縮,那台灣房價還是免不了大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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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疫情時代的網通市場前景

專利侵權訴訟之先使用抗辯與其證據特性

WIPO 智財權事實與數據 2019:外觀設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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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中美貿易戰的衝擊下,台灣廠商難免會被捲入「去中國化」、「去美國化」的風暴而無所適從,然而,台積電(TSMC)副法務長謝福源認為,只要公司內部建立好一套營業秘密管理系統,便能對公司關鍵技術的血源、版圖與族譜有效掌握,在有疑義時,可快速釐清是否有美國技術或中國技術成份的顧慮。

Baker Mckenzie一份2017年針對400多家公司高階主管所作的調查報告顯示,有超過一半接受調查的高階主管認為,營業秘密比專利及商標更重要;然而,只有31%的公司回應表示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這似乎十分矛盾!

台積電副法務長謝福源
在全國工業總會於7月17日舉辦的『美中貿易戰下多面向探討營業秘密保護與商業間諜防範之實務作法研討會』中,台積電副法務長謝福源以《美中貿易戰下從企業角度探討營業秘密保護與商業間諜防範之實務作法》為題,發表演說。謝福源個人從2013年即開始涉獵營業秘密的領域,希望藉由分享個人的經驗與想法,能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引起大家對這個問題的重視與迴響。

謝福源指出營業秘密與創新有關,但營業秘密管理的本身應該也是一項創新,因此如果一直用管理IP、著作權那一套做法來處理,應該都會失敗。有些公司在某些情況下利用創新的手段,也可以發展出來不錯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而這些創新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本身也是營業秘密之一。謝福源認為從觀念上來看,要從這樣一個上位的層次去思考,才能想出一個比較好的制度,不然想出來的都只是皮毛,只能隔靴搔癢,無法真正保護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另一方面,營業秘密大部分是技術,而技術都是從「人」而來的,因此,營業秘密的管理必須涉及「人」的管理。

營業秘密的竊取手法

參考了美國調查報告及實際案例,謝福源將竊取營業秘密的手法歸納出以下數點:

  • 金錢利誘或意圖自行創業謀益,利用職務之便暗中竊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
  • 競爭公司想抄捷徑,省掉技術研發的時程及資源,便直接盜用。
  • 始於2008年的中國千人計劃涵蓋多面向的科技精英,遍及美國知名的學術研究機構,以美籍華人為主,也有美國人。(謝福源建議可以去查一下千人計劃的名單,然後再盤點一下自己公司的合作夥伴是否有入列)
  • 公司進行併購後,往往會有部分主管及員工跳槽加入競爭者,或另外組成新公司進行競爭,過程中往往會有竊取營業秘密的情事。所以,併購前便應嚴加防範,尤其當兵荒馬亂之際。
  • 利用核准外商到中國投資,設下條件要求移轉技術。
  • 假借付費專業諮詢(Expert Network Consultant Firm / Expert Network Firm)的安排,有計劃且系統性刺探營業秘密。這些公司會有目標性的發email給目標公司的員工,用付費的方式向他們刺探目標公司的資料。
    針對這種手法,謝福源認為公司應廣為宣傳、宣導,請同仁如果有收到這樣的邀請,應立即向特定單位報告。當接到匯報後,公司應作出處理。有些公司的處理方式是給對方發律師函,警告對方「I am watching you, stop it!」,然後納入管控。納入管控很重要,因為這些Expert Network Firm會持續出現。通常一般人的想法是將對方的email封鎖,但謝福源指出更有效的管控是controlled delivery,讓對方繼續寄email,然後將其email轉至調查部門,然後再好好處置。
  • FBI往往是在嫌犯即將離境的機場予以逮捕,應當是對其行動都有全程掌握及監控 (查緝毒品有controlled delivery的方法)。

「去中國化」及「去美國化」趨勢對營業秘密管理的影響

在中美貿易戰的情況下,美國倡議「去中國化」,主張(1) 不用中國的5G及其他具有鬥爭戰略考量的產品、(2) 將在中國的生產製造產業遷離,最好是遷回美國、(3) 聯合其他國家共同抵制中國產品及將生產線搬離、(4) 以出口管制的法律手段,禁止將美國的技術及產品被運用來製造具有鬥爭戰略考量中國的產品,其範圍涵蓋機台原物料與軟體等關鍵生產條件,切斷中國的垂直整合的生產供應鏈。

美國可能要求供應商進一步配合貫徹此政策,要求特別指定的美國技術或其衍生的技術,不得以之作為與中國的企業或個體技術合作開發之用,違反者則加處罰責。在這種情況下,基於授權而在美國技術基礎上所自主開發的營業秘密,應系統化納入完善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以便釐清是否有美國技術成份。針對這點,謝福源個人認為營業秘密的管理如果有一套完整的文件化制度,又可以透過資訊系統來分類、管理的話,那你對於你公司技術的族譜、血源證明、資產清單都會有一個比較清楚的概念。假設有一天被質疑是否用美國的技術去為中國廠商提供服務的時候,至少你公司的內部審查程序已經完成了一定的作為,會比較容易釐清。營業秘密通常被定義為有關鍵性、競爭性優勢的技術,如果公司內部對這些有競爭優勢的技術都能做好管理,那在面對一些規範的限制時會有很大的幫助。【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65期:中美貿易戰下之營業秘密保護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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