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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第392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疫情下EPO口頭審理該如何進行,引發歐洲專利界高度熱議
   
法規訴訟 近期學名藥廠值得關注的ANDA專利判決
   
深入報導 七大加速器進駐,科技部打造科技新創基地TTA
   
研發創新 人工智慧浪潮下的新思維
   
智財管理 擁抱創意,前進市場—淺談中小企業之智慧財產管理
   
 
疫情下EPO口頭審理該如何進行,引發歐洲專利界高度熱議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了一樁尋常的專利權爭議案,居然有將近50個歐洲的專利相關人士,向歐洲專利爭議的最終裁決機關:擴大上訴委員會(Enlarged Board of Appeal)提交公眾意見,其中更不乏愛立信(Ericsson)、拜耳(BAYER)、飛利浦(Philips)這樣的世界級企業。他們究竟在關心什麼議題?

本刊在前期文章(2021年EPO審查指南更新)中曾經介紹過,在最新的歐洲專利局(EPO)審查指南裡,已經把線上形式進行的視訊會議(video conference)當作口頭審理的標準做法之一。這固然是因為新冠肺炎疫情中,EPO不得不採取的權宜措施,2020年當中也曾操作多次,但在最近一樁案例裡,就有當事人直接質疑這種做法的適法性;更有趣的是,當EPO的上訴委員會(Board of Appeal, BoA)將此案爭議對外徵求公眾意見時,居然引發全歐洲專利界正反雙方的激烈交鋒。

整件事情的起源,其實是一場再尋常不過的專利權爭議。去年年初,位於德國的上訴人,以及位於瑞士的被上訴人(兼專利權人),已經被BoA通知將在2020年6月30日進行雙方之間專利權舉發案件(G 1/21)的實體(in-person)口頭審理。隨後,由於歐洲的新冠肺炎疫情迅速蔓延,BoA又在去年5月通知雙方,G 1/21案件的口頭審理日期將被推遲至2021年2月8日。

即使未獲得雙方同意,BoA官方仍決定以視訊會議進行口頭審理

到了今(2021)年1月初,被上訴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以及跨國旅行限制為由,要求BoA再次推遲預定2月8日進行的口頭審理,還特別指出由於即席翻譯等原因,「口頭審理並不適合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不過,就在1月20日,BoA還是正式通知了雙方,2月8日的口頭審理非但不延期,而且確定將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

至於上訴人方面,也在今年1月20日,於回覆給BoA的視訊會議聯絡調查信件中,表達了與被上訴人相同的態度,也就是不贊成以視訊方式進行口頭審理。只不過,這項意見並沒有被BoA所注意。最終到了2月8日,BoA就在未得到雙方同意的前提下,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了G 2/21案件的口頭審理。就在這項審理進行中,上訴人就針對視訊會議提出了疑問:如果未能取得雙方共識,歐洲專利公約(Europe Patent Convention, EPC)第116條中的口頭審理能否被線上會議取代?並且要求提交至BoA的最終審理機關:擴大上訴委員會(Enlarge Board of Appeal)進行討論。

對於G 1/21一案該如何審理,BoA的擴大上訴委員會從4月初就開始徵求公眾意見。圖為EPO位於德國慕尼黑的總部
來源:https://www.epo.org

BoA認為,視訊會議也是口頭審理方式之一

在開放公眾提供意見的同時,BoA也對於本件爭議核心的法規:EPC第116條第1項以及相關聯的第113條第1項提出自己的看法。BoA認為,第116條並未對口頭審理的進行方式做出任何限制,雖然過往絕大多數都是以實體方式進行,但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也未嘗不可。換句話說,視訊會議僅是進行口頭審理的方式之一,兩者之間並不存在取代的關係,BoA的做法更沒有違反第116條的規範。

此外,對於上訴人所提出,若因技術上原因(訊號品質不佳、無法順利連線……等)導致視訊會議無法進行,將影響第113條所保障之意見表達權利,BoA也認為,只要審理過程中所有人都保持細心、機警,就能把這個風險降到最低,「只要視訊會議使用的技術在平常都能正常運作,就已經在保障當事人意見表達並維持公平審判了。」

對於BoA的論點,來自英國的特許專利代理人協會(CIPA),是持贊成立場的專業組織。CIPA指出,在歐洲專利條約立法時,網路通訊技術還不發達,所以當時對於「口頭審理」的認知,當然僅限於實體進行,但既然通訊技術在這幾十年來已經突飛猛進,而且未來對於視訊會議的需求也會大幅增加,實在沒有必要固守過去對「口頭」的狹隘定義。

CIPA更認為,如果非得要當事人親自出席口頭審理才能進行,將導致整個審理程序被嚴重拖延,反而造成另一方當事人的不利益。所以,CIPA建議,不論是否有疫情影響,BoA對於口頭審理的方式、尤其當事人是否必須出席才能進行應該有更大的裁量權,「如果有人堅持要求以實體進行口頭審理,他就必須提出理由,說明為什麼視訊會議在這個案件裡沒辦法採用!」

愛立信建議,必須對「例外」情形作出通案的應變辦法

不過,持反對立場者數量也相當眾多,其中更不乏愛立信(Ericsson)這種世界級的通訊技術巨人。愛立信認為,不論在EPC第116條立法當下、或者在西元2000年對EPC進行修訂時,「口頭審理」都僅限於實體方式,所以這絕對是受法律保護的正當程序。此外,視訊會議確實存在許多好處,但這畢竟不是受法律保護的正當程序,BoA官方不能僅以疫情為理由,就強制剝奪當事人的權利。

為了解決眼前的爭議,愛立信認為,既然實體口頭審理根本不可能進行,BoA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應變措施,明定在當前的「例外」情形下,如何以視訊會議進行口頭審理,也要訂出例外應變措施的實施期限。「但無論如何,只要沒有修法,就不能把視訊會議也當作口頭審理的一種方式!」

不論G 1/21案最後結果如何,它都反映了業界對於遠距審理的需求。事實上,歐洲專利的所有人早已遍布全球,BoA處理的案件在疫情前也是年年增加,如果每樁案件的每個當事人都要求進行實體口頭審理,負擔會相當巨大。所以,藉著這個機會重新審視口頭審理的內涵與進行方式,並設計出更順應時代潮流也更符合各方需求的程序,才是EPO與BoA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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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學名藥廠值得關注的ANDA專利判決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美國簡易新藥申請程序(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ANDA)所引發的專利訴訟,其常影響相關學名藥市場的競爭變化,而值得藥廠或藥事主管的關注。本文意在介紹近期的相關判決,並討論其對藥物研發的專利保護或學名藥品市場之意涵。

請求項解釋:Allergan Sales, LLC v. Sandoz, Inc.

Allergan Sales, LLC v. Sandoz, Inc.案判決涉及「請求項解釋」的問題。「請求項解釋」指解釋請求項文字的意涵,除了用於專利有效性判斷之基礎,亦為侵權分析時比對請求項與侵權物間各對應元件之基礎。事實上,關於「侵權分析」爭點之「文義侵權」(literal infringement),即被控侵權物落入系爭請求項的文義範圍,此爭點常與「請求項解釋」同步判斷,因為系爭請求項之用語經解釋後則可能包含或排除被控侵權物之相對應元件。

如果被控侵權物與系爭請求項文義上有所不同,可根據「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而讓該侵權物仍構成侵害專利權,例如(a)該不同的元件與系爭請求項之對應元件間為「不具實質上之差異」(insubstantial difference(s));(b)該不同的元件以實質上相同的方式,執行實質上相同的功能,並達成系爭請求項之對應元件之實質上相同的結果。不過,解釋請求項過程所依賴的申請歷史證據,例如申請過程中對請求項內容的修改、或對可專利性爭點的答辯等,其可能形成「禁反言」(prosecution estoppel),而讓專利權人無法主張系爭侵權元件為均等論所及之範圍。

Allergan Sales, LLC案的系爭請求項為醫療方法,其用於治療青光眼(glaucoma)或高眼壓症(ocular hypertension),並施以每日兩次的藥物組合物(其包含0.2% w/v brimonidine tartrate和0.68% w/v timolol maleate);而系爭限制條件為「其中」(wherein)後的敘述,其大意為「與單獨施以每日三次的0.2% w/v brimonidine tartrate之療程相比,系爭所請醫療方法具相同的療效,且沒有一些常見的副作用」,即屬於療效(efficacy)與安全性(safety)的內容。

本案爭點在於該「其中」後的敘述是否屬實質的限制條件;本案法院依賴內部證據來解釋系爭限制條件,包括請求項用語、說明書、及申請歷史紀錄。本案法院主要認為審查官核准系爭專利之原因就是系爭限制條件顯示所請發明的新穎性及非顯而易知性,因而系爭限制條件是實質限制了系爭請求項之範圍。本案的意義在於「新療效複方」的發明可利用與舊藥品的療效與安全性之比較來取得新穎性或非顯而易見性的性質。

間接侵權:Grunenthal GMBH v. Alkem Laboratories Limited

Grunenthal GMBH v. Alkem Laboratories Limited案判決中,系爭請求項為醫療方法,其利用具有tapentadol或tapentadol hydrochloride的藥物組合物以治療「多重神經性病變疼痛」(polyneuropathic pain);但學名藥廠申請將相關藥物組合物用於治療「嚴重慢性疼痛」(severe chronic pain),故專利權人主張間接侵權。本案法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因為被告所呈報的仿單並未指示醫療人員將學名藥用於治療「多重神經性病變疼痛」,且「多重神經性病變疼痛」和「嚴重慢性疼痛」是不同的症狀。

本案的意涵在於國內學名藥廠可申請NUCYNTA ER(紐申達緩釋錠)的學名藥,但主張使用於「嚴重慢性疼痛」治療,即可進入該藥品市場。

可預見性:UCB, Inc. v. Watson Laboratories Inc.案判決:可預見性

UCB, Inc. v. Watson Laboratories Inc.案判決為例,其中一組系爭請求項為化合物rotigotine的同質異晶物(判決中稱「第二型同質異晶物」),其技術特徵包含X光粉末繞射、拉曼光譜、微差掃描熱量法、與熔點等物理性質,且其涉及「可預見性」(anticipation)爭議。「可預見性」規定在美國專利法第102條,可對應到台灣專利法第22條第1項之「新穎性」要件,而其基本概念為所請發明未於申請專利前公開記載於刊物上、公開實施、或為眾所周知。

本案法院認定系爭請求項在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其已經公開使用。該第二型同質異晶物是從Neupro(紐普洛)的瑕疵品中所發現的異常結晶物。所謂「瑕疵」是指該批藥品經某病人反應有療效問題且出現症狀,但該病人經使用新批號的藥品後即無此問題;而對有問題的藥品進行分析後發現有第二型同質異晶物。專利權人之後即將該第二型同質異晶物申請專利。因為相關事實顯示肉眼可觀察到該瑕疵藥品有結晶體產生,而該些結晶體被證實為第二型同質異晶物,故本案法院認為可佐證系爭請求項已經公開使用。

本案揭露美國原藥廠申請專利的極端狀況,但也顯示美國法院可透過可預見性要件的判斷糾正該極端的現象。

非顯而易知性:Sanofi-Aventis U.S., LLC v. Dr. Reddy's Laboratories, Inc.

關於「非顯而易知性」(non-obviousness)議題,例如Sanofi-Aventis U.S., LLC v. Dr. Reddy's Laboratories, Inc.案判決所涉及的醫藥化合物「去癌達」(cabazitaxel,Jevtana),該藥物為最新一代紫杉醇類藥物,用以治療曾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包含歐洲紫杉醇)之病人,但其病情惡化成轉移性攝護腺癌(前列腺癌)。

美國專利法第103條之「非顯而易知性」可對應到台灣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進步性」,其概念為所請發明雖為新穎的,但卻能為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專利前之技術資訊而輕易完成。

關於醫藥化合物,CAFC的判例法有所謂「引導化合物」(lead compound)原則以檢驗其非顯而易知性,而該原則指相關技術領域的化學家是否有動機選擇一引導化合物,並將之改質而合成為所請發明的醫藥化合物。

如圖1所示,CAFC於Sanofi-Aventis U.S., LLC案判決中認為docetaxel雖可作為引導化合物,但卻無證據顯示化學家有動機將docetaxel修飾成cabazitaxel(系爭專利化合物,為治療癌症藥物,其可使用於對docetaxel產生抗藥性的病人)。主要原因是關於圖1(a)的C10與C7位置,無實驗證據顯示該二個位置上的官能基可同時被取代為H3CO-,並且所產生的化合物有抑制抗藥性細胞的效果。雖然有引證案揭露C10與C7位置可分別被取代為H3CO-,但CAFC指出無實驗資料顯示該些化合物有抑制抗藥性細胞的性質,因而無法教示將C10與C7位置同時取代為H3CO-而合成cabazitaxel的結果。

Sanofi-Aventis U.S., LLC案結果雖不利於學名藥廠,但本案結果對醫藥化合物研發有意義。例如治療武漢肺炎(COVID-19)用藥「瑞德西韋」(remdesivir),其或許可做為後續研發的基礎化合物,並據以修飾官能基而得到較佳療效或相當療效之新化合物。Sanofi-Aventis U.S., LLC案判決顯示必須有實驗數據的佐證才能證明官能基的取代係顯而易知。因此,瑞德西韋的衍生物應有機會通過非顯而易知性的檢驗。

圖1 不明確性:Indivior Inc. v. Dr. Reddy's Laboratories, S.A.
(a) Docetaxel(b) Cabazitaxel

美國專利法第112條有「不明確性」(indefiniteness)之概念,可對應於台灣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明確性」要求,即要求請求項的用語必須能明確界定所請發明之範圍。

Indivior Inc. v. Dr. Reddy's Laboratories, S.A.案判決為例,系爭請求項為一外殼膜(cast film),其包括一「可流動的、具水溶性的或遇水膨脹的、成形膜的基質」(flowable water-soluble or water swellable film-forming matrix),其中「可流動的」(flowable)用語為被告主張屬不明確用語。被告主張外殼膜在最終的製劑型態時是非流動的,故系爭請求項包含流動的但實際上是固態的外殼膜,因而構成不明確性。不過,本案法院主要認為說明書內容顯示「流動的」是指基質乾糙前的狀態,因而不會造成系爭用語不明確。

本案意涵藥品製劑專利之說明書必須明確解釋相關成分的性質,包括原料狀態與成品狀態,或是應強調相關材料限制條件是製程完成前的型態,以避免有「不明確性」之問題。

書面說明:Nuvo Pharmaceuticals (Ireland) Designated Activity Company v. Dr. Reddy's Laboratories Inc.

最後要介紹的案例與「書面說明」(written description)要件有關,其規定在美國專利法第112條,可對應於台灣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為說明書所支持」,而其概念為所請發明之範圍為說明書的內容所支持。

Nuvo Pharmaceuticals (Ireland) Designated Activity Company v. Dr. Reddy's Laboratories Inc.案判決為例,系爭請求項之標的物為醫藥組合物,而與「書面說明」爭點有關的技術特徵是的「未受包覆之氫離子泵抑制劑」(uncoated proton pump inhibitor;氫離子泵抑制劑為一種胃酸液抑制劑)。系爭請求項的相關用語為「酸液抑制劑」(acid inhibitor)。在系爭請求項中,該抑制劑的劑量足夠到能將胃酸的酸鹼值提升至3.5。雖然說明書內容顯示「受包覆之抑制劑」可達成該酸鹼值提升之效果,但CAFC認為說明書中並無實驗數據證明該「未受包覆之抑制劑」可能性。

Nuvo Pharmaceuticals案判決的意義在於國內學名藥廠因Vimovo(骨適恩)的相關專利有無效之問題,而可嘗試進入該藥品的學名藥市場。在國內,「骨適恩」藥證已失效、且無專利資訊登記,故於適用專利連結制度時,學名藥廠可取得有利的位置。亦即,根據台灣藥事法第48條之9,學名藥廠於申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時,「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聲明「該新藥未有任何專利資訊之登載」,即可依同法第48條之10而「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後,「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因而,衛福部可鼓勵或輔導國內藥廠於國內生產「骨適恩」學名藥,並投入美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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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加速器進駐,科技部打造科技新創基地TTA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一般大眾所熟悉的台北小巨蛋,應該是看演唱會、欣賞表演的場地,其實在台北小巨蛋裡頭,還座落著台灣新創企業的重要推手——台北科技新創基地(Taiwan Tech Arena,簡稱TTA)。從2018年TTA成立以來,已有超過400個新創團隊在這裡完成培訓,募資額超過新台幣30億元。從去(2020)年開始,科技部進一步延攬海外成功創業家回台進駐TTA,要讓更多國際資金看見台灣的創業能量!

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司長許增如指出,扶持新創如果光靠政府,能投入的資金還是有限,新創要商業化需要產業共同合作,TTA是科技部底下的長期計畫,目前引進七個不同領域的國際級加速器,帶著自己的投資基金進來輔導新創團隊,不僅提供新創培育課程,每間加速器都和創投、大企業或是國外加速器具有伙伴關係,獲選的新創團隊將在TTA接受為期半年的培育,目標是正式創業設立公司,進一步走向國際市場。

圖一、TTA七大加速器名單
圖片來源:TTA官網

TTA在2018年6月開始營運,是科技部指導的計畫、工研院執行的科技新創基地,TTA位於台北小巨蛋一樓、三樓、四樓,共計956坪空間。當初在決定場地時找了很多地方,幾經考量之後,認為交通和場域環境對新創團隊很重要,希望是開放的空間,小巨蛋的人潮和氛圍都很適合,因此TTA最後決定落腳台北小巨蛋。

圖二、位於台北小巨蛋內的TTA場域。
攝影:唐銘偉╱北美智權 傳媒設計組

目前TTA共有七家加速器,其中三家是今年新進駐,加速器會挑選新創團隊並提供資金和輔導,TTA可容納座位數是300席,由加速器決定座位的需求與調度。

TTA不僅將台灣優秀的創業團隊送到國外,也希望延攬在國外成功的創業家回台發展,爭取更多國外資金到台灣尋找投資機會。TTA在2020年9月成立創業家投資人專區,包括YouTube創辦人陳士駿、Mochi Media創辦人徐旭明、電玩吉他英雄創辦人黃中凱、Race Capital 合夥人陳信生、華納兄弟遊戲推手江詞源等重量級創業家投資人,都在去年進駐TTA。

創業家投資人專區採推薦申請制,由TTA協助向科技部產學司提出申請,通過申請的創業家投資人可以帶著自己的團隊進駐,TTA總共規劃50席空間,每位創業家投資人可以申請6個固定座位。除了軟硬體設備,若想要在台灣創業,TTA也會提供稅務、法務等專業資訊,協助創業家投資人尋找辦公場域,藉由各項客製化服務,讓海外創業家可以順利在台灣落地。

圖三、TTA邀請美國矽谷回台的創業家投資人進駐。
圖片來源:TTA

TTA的角色是資源鏈結的樞紐,讓新創在茫茫人海中找到彼此,交流、互動、熱絡才是新創基地運作的重點,透過各種軟性活動交流,下一步才能發展合作和投資,因此TTA當初在內部空間設計上特別著重共同工作空間(Coworking Space),兼具辦公、交流、外交等多功能設計。

進駐TTA的會員中,除了七家加速器及其輔導的新創團隊,還有兩家外事單位:CTA加拿大新創科技加速器和La French Tech Taiwan,分別是加拿大和法國政府官方認證的育成單位,兩者都是從2018年就和TTA攜手合作到現在。TTA當初的設定目標是每年要培育出100個新創團隊,半數要來自國外,至今都有超過目標,細數TTA成立三年以來,已經有超過420家新創團隊接受過TTA的培育。

TTA兩大外事單位

1. CTA 加拿大新創科技加速器

加拿大新創科技加速器(Canadian Technology Accelerator,簡稱CTA) 在2018年底進入台灣市場,是第一批進駐TTA的元老級加速器。加拿大新創科技加速器計劃於2009年啟動,旨在為創新的加拿大公司提供獨特的資源和管道,協助參與者完善其商業模式,收集競爭情報、尋求關鍵客戶,獲取融資來源並吸引戰略合作夥伴,幫助加拿大新創在國際市場上發展。

CTA主要是協助加拿大科技創業公司鏈結國際業師與市場資源,目前已經在波士頓、紐約、費城、舊金山、矽谷設立實體據點,系統性協助潔淨能源、資通訊、生命科學領域的新創團隊界接海外市場;CTA首度在北美以外地區設立據點,選定了台灣、新加坡、東京與香港等四地,台灣則落腳於TTA,並由專職人員協助處理加拿大科技新創團隊來台發展與合作。CTA將協助新創企業在3∼6個月的時間內,獲得虛擬或市場上的企業支持,在2013年至2018年期間,有超過495家公司透過加拿大新創科技加速器增加銷售額,或是獲得新的戰略合作夥伴和新的資金。CTA總共籌募資金超過5.14億加幣、999個新的戰略合作夥伴,並創造1.9億加幣的收入成長。

2. La French Tech Taiwan

法國活躍於國際新創圈,TTA也和法國長期合作。《French Tech Hub》是法國促進新創產業發展所運用的機制與工具之一,藉由連結公部門與私部門、法國國X與海外的相關從事者,創造出一個全面性的網絡。要加入這個大家庭,必須透過程序決定科技大家庭的成員,形成一個連結全球的創業生態系統。

《French Tech Taiwan》除了得到台北的法國辦事處、法國商務部和台灣的法國工商聯合會等機構支持,創業生態系統還包括眾多台灣本地機構和私營商業夥伴(孵化器、加速器、投資),聯合形成新的創業生態系統,為法國和台灣的初創公司提供了一個獨特的平台。

《French Tech Taiwan》於2019年春季啟動了開放式創新計劃,發展和加強初創企業與大型企業之間的聯繫,為新創企業籌集資金並提供更多優質的服務。《French Tech Taiwan》2020~201年成員包括:Loreal、迪卡農、家樂福、賽諾菲、法國巴黎人壽等法國企業。《French Tech Taiwan》還會和TTA共同辦理競賽,將台灣得獎團隊送去法國進行培訓,並進軍歐洲市場。【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84期:《產學合作專題報導》- 7 七大加速器進駐,科技部打造科技新創基地T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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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浪潮下的新思維
芮嘉瑋╱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任職於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
所謂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簡稱AI),就是機器表現出和人類相同的智慧行為,其概念是機器能夠感知、邏輯和學習的總稱。早在1950年就有與人工智慧機器人有關的科幻小說,名為《我,機械人》(I, Robot.),其英文名稱「I, Robot」中的I有雙重意思,可以指第一人稱「我」,亦可指Intelligent智能的意思。

不少電影情節亦取材自此經典之作,2001年美國大導演史蒂芬•史匹柏(Steven Spielberg)所執導的電影『AI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中,未來世界可以根據不同需求製造出擁有人類真實情感的機器小孩。2004年上映的電影機器公敵(I, Robot)中功能強大的機器人反過來攻擊人類的危機場景亦取材自該科幻小說作者艾薩克•阿西莫夫(Isaac Asimov)所提出的「機器人三大法則」(Three Laws of Robotics)。

然而,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過去在科幻電影中才能看到的人類未來世界的影像似乎已離我們愈來愈近了。如今人們的生活其實已經離不開AI,從5G的崛起、乃至6G的研發,都將進一步的把AI在日常生活中發揮到極致。在未來的十載,能夠預見 AI將在多方面融入生活,包括全自動駕駛、智能家居、安防、全AI化生產和智慧醫療等先進的AI應用。

AI浪潮正席捲全球

人工智慧的發展,自達特茅斯會議催生了AI的誕生,自此人工智慧的演進過程起起伏伏。為了呈現過去人類在人工智慧(AI)、機器學習(ML)和深度學習(DL)等領域的進展及突破,筆者整理出如圖1所示一條時間軸線。甚至到了2016年,還有Google子公司DeepMind公司所開發的人工智慧圍棋程式AlphaGo與南韓棋士李世乭的人機世紀對決大事件,堪稱人腦與電腦的世紀大對決,創造了人工智慧技術的新里程碑,自此湧現出許多基於機器和深度學習的產品和解決方案。2017年,中國烏鎮圍棋峰會以強化版AlphaGo Master與世界排名第一的中國棋手柯潔比試,最終AlphaGo Master連勝三盤;而更新一代的AlphaGo Zero則是透過自我對弈自學圍棋,採用新的算法強化學習(Reinforcement Learning),並根據每一次訓練後的結果優化其算法,竟以100勝0敗的成績戰勝舊版本,讓全世界再次見證AI技術的發展。如今人們的生活其實已經離不開AI,在未來的十載,能夠預見AI將在多方面融入生活:雖無法精確預測未來發展的時間表,但未來肯定是有趣的。

圖1. 人工智慧進展編年大事紀
圖片來源:芮嘉瑋繪製

歷史發展

AI技術的發展史上興起了三次浪潮(圖2),第一波起於1950∼1960年,止於1980年代。自達特茅斯會議後,AI自此誕生興起了第一波AI浪潮,這時期使用一些符號來定義思考邏輯,該符號邏輯成為日後「專家系統」與「深度學習」的雛形,但定義的符號不完全是人類的思維,且當時電腦的算力不足以處理大量的資料而無法支撐後續的發展。第二波出現在1980年至1993年間,這時期是以「專家知識」作為規則來協助解決特定問題的「專家系統」(Expert system)為主,加上在語音辨識、機器翻譯與人工神經網路等技術上的突破帶動了第二波AI浪潮,然而其應用範疇有限,無法滿足人類對AI的高度預期,熱潮也因此逐漸消退。第三波係從2008年迄今,基於大數據的普及、電腦速度的大幅提升以及計算成本的下降,讓電腦大量學習資料且訓練它可辨識聲音及影像的機器學習、深度學習隨之興起,尤其AlphaGo被認為是人工智慧的一項指標性發展。許多國家政府和企業,更是因此大舉投資AI並將其視為未來必要發展的新興科技,從而掀起第三波AI熱潮,且此波浪潮仍正上揚未有潮退跡象。AI浪潮正席捲全球各個產業,每個人都無法置身事外。

圖2. AI技術發展興起了三次浪潮
圖片來源:芮嘉瑋繪製

不同類型的機器學習

機器學習是促成人工智慧的主要計算方式之一。在機器學習中,電腦或計算設備被程式設計為像人類那樣思考,使得電腦可自己學習。即機器學習是使計算機無需明確的編程(explicitly programmed)即可學習的能力,是一種讓人工智慧自行學習的機制,主要分為監督式學習(supervised learning)與非監督式學習(unsupervised learning),兩者有別。

監督式學習是準備好訓練資料(training data),讓人工智慧往單一個方向學習,即準備好標準答案才能加以訓練,是機器學習中最常見的技術。迴歸(Regression)、分類(Classification)則是監督式學習最常處理的兩個問題,當預測的目標為連續的數值稱其為迴歸(Regression),若目標為離散的則稱其為分類(Classification),其中支持向量機(Support Vector Machine,SVM)是最常用的分類演算法。非監督式學習則是沒有訓練資料,讓人工智慧自行透過自己的活動收集資料,從中自我學習,用於發現資料隱藏的特徵或結構,即沒有標準答案但可自動依資料屬性分群,其中分群(Clustering)是非監督式學習的代表性方法。【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84期:人工智慧浪潮下的新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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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抱創意,前進市場—淺談中小企業之智慧財產管理
熊誦梅╱ 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勤業眾信╱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
自本期開始,前台灣智慧財產法院資深法官、現為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的熊誦梅律師,將加入北美智權報的專欄作家陣容,定期與智權報讀者分享她多年來在智慧財產領域的實務經驗,以及對於兩岸乃至於全球重要智財權發展趨勢的觀察分析,期盼能藉此讓讀者對於專利布局策略、營業秘密保護、智財訴訟攻防等議題,有更深刻的了解。

自2001年起,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將《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之生效日,即1970年4月26日定為「世界智慧財產權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並且每年都會確立一個主題,邀請各成員國依據當年主題於世界智慧財產權日活動期間,不限於當天舉辦各種響應活動。

去年全球受COVID-19疫情影響,各國均面臨經濟衰退之挑戰,首當其衝的就是中小企業(Small & Medium Enterprises)。2020年10月新任職之秘書長Daren Tang於2021年4月22日正式宣布:有鑑於中小企業是推動世界經濟的無名英雄,而且是後疫情時代經濟成長的引擎,故以中小企業為主角,將2021年世界智慧財產權日之主題,訂為「智慧財產與中小企業:把創意推向市場」(IP & SMEs: Taking your ideas to market),希望藉此喚起中小企業對智慧財產的重視。

依據經濟部所發行《2020年中小企業白皮書》之統計資料顯示,2019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為149萬1,420家,占全體企業總數之97.65%,中小企業就業人數達905萬4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78.73%;中小企業銷售額為12兆7,130億元,其中,內銷金額為新台幣11兆2,992億元。
來源:熊誦梅提供

中小企業是台灣經濟骨幹,但智財權保護意識仍然不足

相關數據均顯示,中小企業係穩定台灣經濟及創造就業機會的重要基石。然依據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中心的統計結果顯示,有超過8成之企業,仍存在著「智財認知不足」,及「智財保護不足」的問題。主觀上認知不足,客觀上保護不夠,如何能成為穩定經濟及創造就業機會的基石?

因此,一方面為響應WIPO智慧財產權日之活動,一方面也為穩固台灣經濟盡一份心力,本文特別以「擁抱創意,前進市場—淺談中小企業之智慧財產管理」為題,針對中小企業之智慧財產管理提供一些基本的建議,並呼籲各界藉由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的活動,將智慧財產之觀念帶入各行各業,帶進各個角落,全面提升社會各界之智慧財產意識。

整體而言,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會遇到許多問題,例如:

  1. 技術提供者的創辦人或合夥人糾紛:中小企業的成立如屬一方提供技術,另一方提供資金的合作模式,容易遭遇技術智財被技術方之創辦人或合夥人掌握或直接登記於其名下,導致企業經營過程中如遇利潤分配時,被技術方之創辦人或合夥人鼠龤A或於拆夥後面臨公司無技術智財之窘境。
  2. 研發成果遭協力廠商竊取:在合作開發的過程中,協力廠商包括上、下游廠商均有可能私下將研發資料整理後提出申請並取得專利。
  3. 員工攜帶技術投靠競爭對手:接觸企業核心技術的員工,如未能妥善進行智財管理工作,則容易遭遇員工對企業心生不滿,或因種種理由而於離職時,將企業辛苦研發之成果帶槍投靠競爭對手之情形。
  4. 智慧財產侵權糾紛: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未於研發前妥善做好相應的前置作業如專利或商標的檢索調查,則有可能於市場推出辛苦研發之產品或服務時,才發現侵害了他人之智慧財產權,造成意外損失。
  5. 資金有限:中小企業因資金有限,往往會忽略智財管理,殊不知智慧財產係公司的無形資產,亦可能是企業募資的利器。

來源:熊誦梅提供

以上這些問題的解決之道,即係智慧財產管理,早期規劃才能避免中小企業最擔心的「財務問題」及「法律問題」。

此外,智慧財產領域中與公司經營最相關的即是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營業秘密。雖然對不同的公司類型而言,保護的重點或有不同,例如:以研發新興科技產品為主之公司而言,其智慧財產之保護重點即在於專利布局與營業秘密保護;如主要業務係以品牌設計及形象管理為主的公司,其保護之重點則可能為商標及著作權。各個權利之本質不同,其管理及保護之方式亦不相同。

來源:熊誦梅提供

但整體觀之,對於大多數以技術創新為主的公司而言,專利為公司創造資產,營業秘密則可以維持公司的競爭力,專利及營業秘密之保護與管理均顯得更為重要。且在管理的過程中,主要係以計劃-執行-檢查-行動(Plan-Do-Check-Act,PDCA)之循環管理方式進行永續性管理。

來源:熊誦梅提供

中小企業即使規模不大,仍不可忽視國際訴訟的風險

再者,全方位的智慧財產管理不能忽略訴訟管理,除非公司僅選擇根留臺灣,否則只要有產品可能(包括透過網頁)銷售到國外,都不可避免地會有國際訴訟的風險。訴訟是有風險的,一旦錯估訴訟的外部情勢,及忽略訴訟內的複雜人性,極有可能換不回您要的公平正義。

來源:熊誦梅提供

因此,企業亦需留意並適度安排員工有關智慧財產之基礎概念或進階課程、公司的智慧財產政策或目標,以及智慧財產訴訟案例分享等課程,提高員工智慧財產之法遵意識,如此可更進一步提高企業智慧財產管理成效,並降低智慧財產訴訟的風險。

此外,為了能夠深化推動台灣企業智財管理系統建立,金融監督及管理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智慧財產局於民國108年以資策會台灣智慧財產管理系統(TIPS)為依據,將TIPS管理規範與董事會義務連結,納入「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下稱公司治理守則),並於「公司治理評鑑系統」配套增設智財指標,其中只要受評鑑公司內有制定相應的智財管理計畫,並於公司網站或年報中揭露管理計畫的執行情形即可取得該項評鑑之基本分數,如能更進一步通過TIPS認證,則可再加分,以此鼓勵企業進行或強化智慧財產管理。

總而言之,在中小企業的經營路上,智慧財產風險是每個經營者皆不可不慎重處理的議題。2021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將主題訂為「智慧財產與中小企業:把創意推向市場」,更是期待中小企業能藉由優化之智慧財產管理將創意推向市場,適逢政府也積極推動企業之智慧財產管理,更是期待能以強化之智慧管理,將台灣所有創新產業均帶入國際市場。

謹以此文,慶祝2021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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