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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第397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IP小辭典》專利分割
   
法規訴訟 從沙龍到法院2-2021年Olaplex v. L'Oréal案的營業祕密訴訟攻防
   
深入報導 2050淨零轉型,台灣如何發展循環經濟?
   
研發創新 人工智慧AI人才何處覓?Google、Microsoft搜括最多
5G設備建置成本龐大,帶動開放架構新商機
   
 
《IP小辭典》專利分割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申請專利時,若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時,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後之申請案(即「分割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做為申請日,為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並兼顧先申請原則及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圖片來源:Pixabay

根據專利法第34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時,經智慧局通知,或根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後之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在專利技術或技藝揭露內容不超出的原則下,其發明人應為原申請案發明人之全部或一部分,不得增加原申請案所未列之發明人。

不過,即使申請分割,仍不得變更原申請案之專利種類。例如,原申請案是發明專利,分割申請也應該是發明專利;如分割後之申請案欲變更專利種類者,應另提「改請」申請。

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一申請案;但二個以上發明,屬 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申請人得將原先於一申請案中的二個以上發明,進行分割申請。對於說明書或圖式中已揭露但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發明,若申請人欲申請該等發明,得於審查過程中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或申請分割,亦得於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申請分割。需注意的是,核准審定後申請分割,應出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以避免重複專利。經分割後,若實質上為相同發明時,因發生重複專利的情況,將會違反專利「先申請原則「之規定。

分割申請之效果

  1. 分割案得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
  2. 原申請案主張優先權者,分割案仍得主張優先權,其專利要件之審查, 以該優先權日為判斷專利要件之基準日。
  3. 原申請案主張優惠期者,分割案仍得主張優惠期。

審查注意事項

  1. 申請分割時,不得變更原申請案之專利種類。
  2. 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雖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者,仍得直接申請分割,無須先修正原申請案,將該發明補入原申請案之申請 專利範圍內,然後再申請分割。
  3. 分割案如有申請實體審查之必要時,應自原申請案申請日起三年內為之,如申請分割已逾前述三年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之日起三十日內, 申請實體審查。
  4. 申請案分割後,即使原申請案嗣後撤回、拋棄、不受理、審定或撤銷, 仍不影響分割案之效力。
  5. 於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後所提出分割案,原申請案既經核准審定,原申請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不得因分割而變動,逕依原核准內容公告。分割案僅能從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且與原申 請案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之技術內容另案申請專利。
  6. 於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後所提出分割案,雖原申請案經申請人放棄繳費領證,若分割案之請求項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之請求項有任一項屬相同發明者,該分割案仍不符專利法第 34 條第 6項之規定。

申請分割的期間限制

不同類型的專利,在申請分割時有不同的期間限制:

  1.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或於原申請案初審、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申請;
  2. 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處分前,或於原申請案核准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申請;
  3.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設計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後,不可申請分割。

發明專利案初審核准已申請領證,但還在初審核准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可以申請分割。原申請案仍續行領證程序,分割申請案應就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所記載的技術內容,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創作為分割申請;發明專利再審查核准審定及新型專利核准處分亦相同。

發明初審、再審查核准後三個月內可以提出分割,其期間為法定期間,不得申請延期。若原申請案已經撤回、拋棄或不受理時,則不得申請分割。若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初審不予專利之審定書已送達者,須依法先申請再審查,使原申請案屬於再審查階段,才能提出分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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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手機市場再迎新週期,不變的是技術和專利話語權之爭

用於顯而易見性分析之引證文獻其作者未必是專家證人 — HVLPO2, LLC v. Oxygen Frog, LLC案判決之介紹

從513與517大停電原因探討台灣電業法制規範的相應調整

 
從沙龍到法院2-2021年Olaplex v. L'Oréal案的營業祕密訴訟攻防
李秉燊/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刊曾在第245期《從沙龍到法院 ─ 併購協商前後保護智財權的教戰守則》介紹美國加州新創公司Olaplex公司指控美國萊雅公司,於2015年間利用併購協商機會取得該公司明星美髮/護髮產品的營業秘密,繼而加以利用調配成自家產品,構成營業秘密的侵害。2019年12月,聯邦地院判決Olaplex公司勝訴,美國萊雅公司應賠償約6,600萬美元。然而,在2021年5月CAFC判決讓情勢全盤逆轉,導致Olaplex公司不僅在訴訟戰場全盤皆墨,其在美髮/護髮市場上的市佔亦遭受美國萊雅公司產品不斷侵蝕,節節敗退。本文將針對2021年Olaplex v. L'Oréal案中營業祕密訴訟攻防重點一探究竟,瞭解敗訴原因並作為前車之鑑。

圖片來源:Pixabay

一間新創公司在IPO或接受併購之前,必然需先具有高成長潛力之市場或產品組合,方能作為策略併購一大誘因。惟,併購之路,道阻且長,即使已擁有潛力產品線,並不代表買家即會買單。因為,談判攻防,暗藏機鋒,新創公司若欲以併購行為做為成長利器,除牽涉複雜法律監管,仍需經過嚴密磋商談判,若無法有效掌控併購風險,將導致交易雙方「一言不合就破局」,造成嚴重損失。甚至,在談判破局後,新創公司辛苦經營創造的成果被他方不當利用,落得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兩頭空局面。

於是乎,新創公司唯有預先做好智慧財產的保護與布局,避免公司無形資產被市場的豺狼虎豹所掠奪。具體言之,設想一項創新技術或發明在未商品化前的雛形,雖「具有市場潛力」,但前景未明;新創公司欲申請專利卻又不確定是否符合要件(包含技術是否適格、新穎、進步和具有產業利用性等),頓時陷入兩難。此時,經營階層首要思考的即是如何透過「合理保密措施」,將相關Know-how形成「未公開而具有秘密性」的營業秘密加以保護。例如營業秘密對內需要施行有效的分層授權與密件區分政策,對外和第三方基於授權、併購等商業往來進行必要之揭露前,則須要求並確保對方簽署保密協定作為保護措施,才能正式展開對話。此外,考量營業秘密有秘密性要件的侷限,如何在營業秘密範疇中即時擷取核心技術申請專利保護,以確保和延長產品上市後的保護,是經營階層應及早與審慎請專利從業人員評估的重要事項。

前情回顧:2019年美國Olaplex v. L'Oréal案

本刊曾在第245期《從沙龍到法院 ─ 併購協商前後保護智財權的教戰守則》介紹美國加州新創公司Olaplex公司(Olaplex LLC)指控美國萊雅公司(L'Oréal USA Inc.)於2015年間預謀利用併購協商機會不當接近、使用(misappropriation)該公司明星美髮/護髮產品的營業秘密,繼而加以利用調配成自家產品,搶食市場佔有率,甚至在明知Olaplex公司分別於2016年至2017年間取得美國第9,498,419號('919號)和第9,668,954號('954號)專利後仍繼續製造、販賣系爭產品,是為故意侵權。

2019年8月12日,美國德拉瓦州聯邦地院陪審團認定美國萊雅公司違反與Olaplex公司於併購協商時簽署的保密協議,並在談判中止後侵害Olaplex公司對系爭美髮/護髮產品的營業秘密和後續取得之專利;決議美國萊雅公司應賠償Olaplex公司超過9,100萬美元。同年12月,地院法官在排除前述賠償金在營業秘密和專利權侵害的重複計算,納入懲罰性賠償、訴訟費用等考量後,最終判決美國萊雅公司應賠償約6,600萬美元,並核發禁止美國萊雅公司於美國市場上販售超過9種被認侵犯Olaplex公司營業秘密與專利權產品的「永久禁制令」(permanent injunction)。

2021年CAFC對Olaplex v. L'Oréal案判決

前述德拉瓦州聯邦地院的判決,不啻為Olaplex公司在保護其智慧財產權戰役中的一場重大勝利。然而,該案上訴後,卻因為Olaplex公司訴訟策略錯誤而豬羊變色,不僅永久禁制令遭到撤銷、專利被美國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TAB)撤銷,連指控美國萊雅公司侵害營業秘密和違反保密協議的主戰場亦全盤皆墨。此導致Olaplex公司不僅無法藉由訴訟獲得賠償,在美髮/護髮市場上的市佔亦遭受美國萊雅公司產品不斷侵蝕,節節敗退。

2021年5月CAFC判決指出,提起營業秘密侵權訴訟的原告需負擔「系爭技術或資訊為營業秘密所保護的客體[7]」和「系爭營業秘密遭到被告侵害」的舉證責任。由於Olaplex公司在訴訟中無法舉證(1)未公開的專利申請資訊(unpublished patent application)、(2)商業資訊(business information)、(3)測試資料、Know-how,和失敗與試誤學習經驗(dead ends and trials and errors)等系爭技術或資訊為營業秘密且受到侵害,因而廢棄地院判決。本文以下將針對前述四項攻防重點一探究竟,瞭解法院的說理並作為前車之鑑。

(1)未公開的專利申請資訊 - 不符合秘密性要件

營業秘密之秘密性要件有別於專利絕對新穎性概念,並不要求該資訊為唯一不為人知之資訊,或完全未見於國內外之公開刊物或公開使用之嚴格程度。美國保護營業秘密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DTSA)第1條註釋和第2條第1款指出,若系爭資訊為同一專業領域或產業之人可輕易取得者,即不具秘密性。所謂輕易取得,包含自報刊、專業期刊或公開出版物取得、蒐集該資訊的內容亦屬之。基此,CAFC向認為,專利獲核准後公告或經早期公開的內容,因不再具有秘密性而不受營業秘密的保護。

本案中,Olaplex公司指控美國萊雅公司藉由2015年併購協商談判過程,得知其「在護髮過程中使用馬來酸(using maleic acid during bleaching)」等未公開技術,並抗辯即使該技術後來因Olaplex公司申請並獲准專利而公開,但在協商過程破裂前其客觀上仍尚未公開。對此,雖然美國萊雅公司承認其在協商破裂後研發的新產品,的確使用馬來酸作為護髮產品的pH值控制劑,但CAFC接受其所提出多項2015年之前專利的證據,指出該等技術早已被同領域的專利前案所揭露,因此並不受營業秘密的保護(美國萊雅公司亦以該些專利前案挑戰本案系爭專利有效性,於此不贅述)。

(2)商業資訊(business information)- 未受不當使用

Olaplex公司指控美國萊雅公司不當使用談判過程中所得知Olaplex公司的財務業務資訊,以更低廉的價格提出併購或推出其自家商品。但是,CAFC判決中指出Olaplex公司和美國萊雅公司所簽訂的保密協議本授權系爭資訊評估、協商和完善併購程序,因此美國萊雅公司並未不當使用該等資訊。

(3)測試資料、Know-how,和失敗與試誤學習經驗 - 未具體指明客體

營業秘密侵權訴訟中,原告應合理、清楚地界定受侵害的營業秘密客體為何。換言之,原告必須「清楚明白」地定義出「什麼」是其宣稱擁有的營業秘密,而不是模糊不清的喊口號而已。營業秘密必須充足地釋明其特質,使其可與交易中的一般知識或被熟知的特殊知識區別,俾使被告得知其攻防的界線。

本案中,CAFC認定Olaplex公司指控美國萊雅公司侵害的測試資料、Know-how,和失敗與試誤學習經驗等營業秘密客體的描述過於抽象模糊,且Olaplex公司在訴訟過程中亦未具體明確地界定、釋明所指應受營業秘密保護的資料或經驗為何,使被告無法得知攻防的界線,故未盡其指明其所主張應受保護且受侵害之客體的舉證責任,應受不利益之判斷。

小結

從本案中,可以得知不僅是專利申請保護,即使欲採營業秘密保護無形資產,前案專利和先前技術文獻的檢索亦舉足輕重,相關技術若由報刊、專業期刊或出版物所公開,而得為同一專業領域或產業之人可取得、蒐集者,即不具秘密性而不受營業秘密保護。因此,新創公司切忌埋頭研發或由於經費有限而忽略技術檢索的重要性。此外,在檢索過程中亦能夠進一步客觀瞭解該等技術發明的侷限或發展潛力,並持續增進相關功效以保持優勢,甚至及早鎖定潛在競爭對手或授權對象,以擬定未來訴訟或和市場合作策略。

企業定期盤點、稽核營業秘密資產與管理措施時,亦應具體化各項技術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等保護客體,避免以上位模糊的經營資訊來匡列各項資訊流,除在提起或準備提起侵權訴訟時應合理、清楚地界定受侵害的營業秘密客體,負擔使其可與交易中的一般知識或被熟知的特殊知識區別的具體化義務外,亦藉由平時的具體化過程,鞏固營業秘密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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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授權契約必須了解的二三事

化合物的顯而易見性系列-8:立體異構物的顯而易見性 — Aventis Pharma Deutschland GmbH v. Lupin, Ltd. (Fed. Cir. 2007)案

 
2050淨零轉型,台灣如何發展循環經濟?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過去幾十年來,全球在線性經濟的脈絡下,發展出「開採、製造、使用、丟棄」的經濟法則,不但造成地球資源耗竭,同時產生出各式廢棄物,加上全球資源使用量不斷攀升,預估2050年將提升至目前使用量的2倍!然而,傳統的線性經濟已經走到盡頭,取而代之的將是強調「資源可持續回復,循環再生」的循環經濟,這股新趨勢正在世界各先進國家蓬勃發展中,身為全球重要電子供應鏈的台灣,又該如何應對?

圖片來源:行政院

台灣目標2050淨零轉型

歐盟在2019年底提出了「歐洲綠色政綱」,宣示要在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歐盟預計要開始課徵碳關稅。截至目前為止,已經有超過120個國家,呼應在2050年之前達到淨零排放的目標,蘋果、Google、微軟等跨國品牌商也做出了淨零排放的承諾。當世界上多數國家,都在談論2050年淨零轉型的目標,台灣當然也不能置身事外。面對氣候變遷,蔡英文總統於今年4月22日宣示台灣目標將在「2050淨零轉型」,行政院正統籌各部會啟動2050淨零排放路徑規劃與評估工作,並開始評估及規劃台灣在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目標的可能路徑。除了穩定推動中的能源轉型,包括製造、運輸、住宅、農業等各部門,也必須提出系統性的減碳策略。

圖一、蔡英文總統宣示「2050淨零轉型」
圖片來源:蔡英文 Tsai Ing-wen粉絲專頁

早在2014年,台美環保署已經共同推動「國際環境夥伴計畫」(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Partnership,簡稱IEP),協助台灣與其他國家發展雙邊及區域性國際合作,並將台灣的經驗貢獻國際社會。環保署署長張子敬在6月17日晚間以視訊方式,首次會晤美國新任環保署長Michael Regan,雙方就氣候變遷與環境保護議題進行會談,期望在國際環境夥伴關係下,對於氣候變遷、兒童健康及環境正義等領域進行合作交流。台灣身為歐盟電子科技產業重要供應鏈者,與歐盟針對循環經濟合作已有數年,未來將加強雙邊交流合作,並擴展至全球領域合作。

除了政府推動減碳政策,台灣許多企業也自發性參與國際減碳倡議,例如台達電子加入國際電動車倡議EV100,及全球再生能源倡議組識RE100,成為台灣首家承諾於2030年達到RE100目標的高科技製造業者,台達電也帶領相關供應鏈廠商一起推動邁向淨零排放。長期致力發展綠色製造的還有友達光電,因為開發創新技術與發展循環經濟,連續11年被三大國際 ESG 指數之一道瓊永續指數(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ex,簡稱 DJSI)列入成分股名單。

為了要讓台灣成為全球供應鏈的要角及循環經濟的領頭羊,在2019年10月17日舉辦的亞太循環經濟論壇中,已由台積電、南亞塑膠、工研院等逾百家企業與機構共同宣示成立「台灣循環經濟大聯盟 」(Taiwan Circular Economy 100,簡稱TCE100)。淨零轉型不只是未來趨勢,對於產業界而言,更能創造出新的機會,若能把握住新的商機,將可強化台灣在全球供應鏈的競爭力。

資源循環將是未來發展趨勢

台北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特聘教授張添晉指出,全球資源使用量持續上升,自1970年至今,全球人口數成長為2倍、GDP則成長為4倍,全球資源使用量已成長3倍以上。依此趨勢發展,至2050年全球資源使用量,將持續提升至目前使用量的2倍。

圖二、全球資源使用量
圖片來源:循環台灣基金會

張添晉呼籲台灣業者必須改變思維,從過去的線性經濟轉換為循環經濟,有效、節制地使用現行主流能資源,搭配廢棄物收集與精進資源回收,並使用再生能源,以資源循環創造新的經濟價值。若要達到零廢棄目標,有效使用材料、延長產品及零件壽命、智慧的產品使用及製造,是資源循環未來發展三大趨勢。

圖三、資源循環未來發展趨勢
圖片來源:2021/6/7,「循環經濟新商機-金屬產業未來趨勢」研討會,張添晉簡報

循環經濟勿落入回收迷思

為解決資源面臨浩劫的困境,聯合國環境總署國際資源小組共同主席波托契尼克(JanezPotočnik)認為,必須從根本去改變,最關鍵的三個要點為:企業利潤須納入環境及健康之外部成本各國之共識政策改善。張添晉進一步解釋,外部成本包括企業銷售產品及服務的利潤,必需納入環境和健康的外部成本;各國共識則需仰賴各界對於永續發展目標真正達成共識;最後是國家治理要減少錯誤的補貼政策,轉向有利永續的政策改善與補助。

張添晉強調,循環經濟最容易落入「回收」迷思,循環經濟的挑戰在於政治比科學更困難,要發展資源循環,重點要掌握從源頭減量、資源利用最大化,除了減少資源的使用,還要延長資源的使用期限。台灣可借鏡國外經驗,幫助推動國內循環經濟政策,並導入新興商業模式示範產業。可仿效歐盟國家推動獎勵政策,規劃優先產業發展方向,並強化跨部會橫向連結。技術開發部分,宜強化從製程源頭設計及技術,並加強民眾對於循環經濟的知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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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創新高品質專利保護之佈局策略

從電池類型淺談現行電動車主流電池

大陸手機市場再迎新週期,不變的是技術和專利話語權之爭

 
人工智慧AI人才何處覓?Google、Microsoft搜括最多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最近幾年,不管是媒體報導、市場調研、產業報告、創投焦點,都不約而同的指向了AI人工智慧產業,看來AI已經在不知不覺間滲透百工百業,就像是半導體一樣,在未來幾乎每個產業都少不了AI。但與半導體不一樣的是,除了最高階的先進製程外,半導體的技術可以說是相對的成熟,所以基本上人才的獲得難度不算太高,只要薪酬符合市場行情,員工的招募應該不難,但能否留住人才,特別是頂尖的人才,則是另外一個議題。相對於半導體及資通訊技術,AI人工智慧仍是發展中的技術,就算是目前應用比較普及的語音辨識、電腦視覺、機器學習、深度學習……等等,仍然有許多不成熟的地方有待改善,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可以跟隨。另一方面,雖然AI技術的發展歷史可以追溯到1956年達特矛斯(Dartmouth)會議,迄今已有超過60年歷史,但事實上,AI應用的起飛及大量企業投入也不過是這10年左右的事,相關的人才培育亦然。因此,人才嚴重缺乏的現象是可以理解的。AI的人才究竟有多缺?一家國外專利事務所負責人舉了這樣一個例子,雖然有點誇張,但卻可貼切描繪現況:「假如你是一個半導體、5G、物聯網人才,你還是要飛到我們公司來面試,不會享有什麼特別待遇;但如果你是一個AI領域的人才,就算你身處月球,我們也會想盡辦法飛過去跟你面談。」

在過去10年間,隨著全球AI人工智慧迅速發展,世界各國無不費盡心力投入相關領域的人才培育。據北京清華大學人工智能研究院知識智能研究中心發表的 《人工智能發展報告2011- 2020》(下稱報告) 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底為止,全球人工智慧領域學者數量共計155,408位,覆蓋120多個國家,主要集中在北美、歐洲及東亞地區。其中,值得關注的是「高層次學者」的名單。

報告所指的高層次學者是AI 2000的最具影響力學者名單 (AI 2000 Most Influential Scholars)。2021年度AI 2000推出200名人工智慧全球最具影響力學者和1800名提名學者,分佈全球,其中美國占大多數,達1,164人次,占比58.2%,中國大陸在學者規模上位列第二,為222人次,占比11.1%。與此同時,二百多位學者在多個領域上榜,比如 Yoshua Bengio 在五個領域取得傑出科研成果。

報告中的「AI人才」指的是入選 AI 2000榜單的 2,000位高層次學者。由於同一學者會入選不同的領域,因此報告經過去重處理後,得出AI高層次學者共計1,833位。如以地區分類,則美國AI高層次學者的數量最多,有1,244人次,占比62.2%,超過總人數的一半以上,而且是第二位中國大陸196人次 (占比9.8%)的6倍以上。德國位列第三,是歐洲學者數量最多的國家;其餘國家的學者數量均在100人次以下。人工智慧領域高層次學者人數前十大的國家如圖1所示。

圖1. 人工智慧領域高層次學者人數排名前十大國家
來源:AMiner

Google擁有最多AI人才,Microsoft、Facebook緊隨其後

雖然這裡的人才指的是高層次學者,但這些學者不是都藏身在學研機構中作研究、寫論文的。事實上,也有不少被大企業網羅,投入AI的應用開發。圖2是人工智慧領域高層次學者人數排名前十大的單位,當中有7家學研機構,3家企業。其中有9家是美國的單位,而排名第九的北京清華大學則是唯一的中國學術單位,不得不說美國在AI人才的培育及取得上,占了領先的地位。從圖2可見,全球人工智慧領域高層次學者人數前十大單位中,居首位的是美國的Google,擁有 135人,也是唯一一家高層次學者數過百的機構;另外2家企業分別為Microsoft (80人)、Facebook (51人) 。

其中,Google人才的領域分佈與Microsoft明顯有所區隔,反而與Facebook重疊比例較高。Google人才主要分佈領域包括電腦視覺、自然語言處理、語音識別、安全與隱私;而Microsoft人才主要分佈領域則為數據挖掘、資訊檢索與推薦、資料庫、人機交互、可視化及電腦網路。

圖2. 人工智慧領域高層次學者人數排名前十大單位
來源:2021年AI 2000,AMi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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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手機市場再迎新週期,不變的是技術和專利話語權之爭

兩大藥品專利新規上路,顯示中國官方強力保護決心

 
5G設備建置成本龐大,帶動開放架構新商機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本刊在前文(從骨幹架構到終端應用,5G商機在哪裡?)曾經報導過,5G的設備和應用商機將會百花齊放。如今,受到網通設備去中化、設備建置成本龐大還有企業專網需求等趨勢的帶動,愈來愈多通訊營運商開始採用非傳統的開放架構(Open RAN)網路。這也將是台灣廠商在5G時代不可錯過的機會。

Dish原本是一家位於美國中西部的衛星電視業者,在買下T-Mobile旗下的小型通訊商Boost Mobile之後,正在積極開展5G行動通訊業務。與AT&T、Verizon這些既存的美國通訊業巨人相較,Dish的規模雖然無足輕重,卻有著一項難以忽視的特點:它是全美國第一家採用全開放網路架構(Open RAN)的5G行動通訊商。

資策會市場情報中心(MIC)產業分析師蘇偉綱表示,根據Dish與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的協議,它必須在今(2021)年10月前完成開台,並且在明年達到20%覆蓋率、2023年6月前還得把覆蓋率提升到70%;為此,Dish投入了100億美元以進行基礎設備的佈建。而Dish公告的供應商當中,幾乎清一色都是美國貨,例如基地台網路運作的基礎作業系統架構由甲骨文(Oracle)負責,而基地台設備則會由戴爾(Dell)提供。Dish與Dell也將共同開發企業用的邊緣運算(Edge Computing)解決方案——至於最重要的5G核心網路,Dish已經與諾基亞(NOKIA)達成協議,將在亞馬遜的雲端服務(AWS)的公有雲上進行佈建。

Dish的5G網路通訊設備,幾乎全由美國本土廠商提供

圖1:採用開放網路架構(Open RAN)的Dish,正積極在全美國布建5G網路
資料來源:https://www.dish.com

平心而論,通訊設備業從來不是美國的強項。這個產業裡的既有強者:諾基亞以及易利信(Ericsson)來自歐洲,從GSM時代至今就擁有著無法撼動的市場地位。至於後進者:華為、中興通訊則來自中國、從3G時代開始急起直追,即使近年來因為各種因素在歐美市場受挫,但靠著成本優勢以及龐大專利庫,已經不容輕忽。反觀美國,就算有高通(Qualcomm)、博通(Broadcom)等晶片設計商可以影響通訊協定的標準,但對於網路設備的影響力卻少之又少。

這個問題在重度仰賴基礎通訊設備的5G時代又特別嚴重。蘇偉綱指出,由於缺乏產製5G設備的能力,美國只能仰賴歐洲國家、因而在供應穩定性與設備可信度上面臨風險;這也是美國正積極推動Open RAN產業的關鍵原因。「開放網路架構的硬體設備、軟體系統、晶片都可以由美國企業自己供應,不論在技術智財權、供應穩定性、設備可信度上的風險都能大幅降低,」蘇偉綱說。

為了扶植美國本土的Open RAN產業鏈,蘇偉綱說,2020年時FCC就舉辦過5G開放架構論壇,倡議以Open RAN來取代華為,更計畫透過補助的方式鼓勵營運商採用開放架構設備。今年3月時,也向外界徵求對於Open RAN部署的公眾意見,期望在供應商多元性、網路安全、設備互通性、消費者權益以及產業政策等面向,制定出FCC的推動方針(圖2)。簡言之,就是希望在5G設備產業中,美國本土的Open RAN產業也能取得一席之地。

圖2:美國的FCC正積極推動本土的開放架構供應體系
資料來源:https://www.fcc.gov

美、日、印的通訊業者都積極投入開放架構

美國不是唯一積極推動Open RAN的國家:日本的樂天電信(Rakuten Mobile)也同樣採開放架構,5G服務已經在去年9月正式上路。此外,印度才剛於今年3月初完成「4G」的頻譜拍賣,三大電信商(Jio、Airtel、VodaFone Idea)的總標金高達60億美元,若再加上網路佈建設備費用無疑是筆沈重負擔,更不用說印度政府又計劃最遲在2022年初,就要啟動5G頻譜拍賣。在龐大資金壓力,以及網通設備去中化的趨勢下,印度電信商自然而然轉向了成本較為低廉的開放架構選項,包括Jio、Airtel都與高通合作設計5G網路,日本的NEC與美國的Mavenir也已經在默默佈局。

不可諱言地,開放架構不但成本較低、設計與佈建的客製化彈性也比較高,對於規模較小的電信商或有專網需求的企業來說確實充滿誘惑,但實際運作起來是否跟專用設備一樣穩定就需要再驗證。「Open RAN的供應商眾多,整套系統的維護權責必須好好釐清,」蘇偉綱舉例,如果5G系統發生故障,軟體業者可能歸咎於不同硬體間的整合度不夠,而A設備廠商也會指責是B廠商的設備故障所致。「有多個供應商的結果,就是責任也會隨之分散,」蘇偉綱補充,為了提升整合度,Open RAN的參與者在部分大廠主導下,逐漸形成生態圈,例如facebook主導的TIP(Telecom Infra Project)還有匯集了多國通訊營運商的O-RAN ALLIANCE。

開放架構也是台灣科技業不可忽視的機會。在專用設備的市場裡,台灣業者頂多爭取到大廠的代工訂單,但當整個市場往開放架構發展時,就是台灣廠商從傳統大廠背後走到台前,直接與各國營運商合作的大好機會,廣達與樂天電信就是個典型的例子。「除了OEM,像是單一或整套設備供應、甚至為專網客戶導入整套系統,都是可以嘗試的方向,」蘇偉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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