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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第411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5G夠用?淺談6G願景、技術需求、專利佈局、挑戰與機會
   
法規訴訟 有關產品之部分形狀的功能性問題:Yokohama v Pirelli
   
深入報導 Gogoro選擇以SPAC模式赴美上市對台灣的啟示
   
研發創新 從太空產業現況看台灣發展機會
   
智財管理 《IP小辭典》面詢
   
 
5G夠用?淺談6G願景、技術需求、專利佈局、挑戰與機會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當許多地區仍在建設5G網路、當5G手機仍未普及的時候,已有不少國家早就投入6G的研發,這是否表示5G通訊技術不足以滿足未來需求?在3G當道的時候,人們普遍都覺得5G是遙不可及的未來;到了現在4G已成為主流,一般消費者就認為5G已經夠用了,在更換手機時也開始考慮5G的機種。是的,對一般消費者而言,如果只是聽聽音樂、看看電影、偶而來個視訊電話,甚至是直播,5G網路的確是綽綽有餘。然而,隨著科技發達,人工智慧、智慧製造、自動駕駛、工業物聯網、以及高擬真全像通訊這些應用開始普及的時候,5G網路便會顯得不足。根據行動通訊的發展規律,大約每十年便會更新一代移動通訊系統,並且有「商用一代,規劃一代」的發展原則;然而,就各國研發腳步觀之,現在每一代 (Generation,簡稱「G」)的時間間隔已越來越短了。

圖片來源:https://ccnull.de/foto/sprint-rolling-out-sixth-generation-wireless-network-6g/1037177

據ITU-T的文獻指出,在未來十年內有3個與人們生活方式和社會變化相關的重要驅動因素,會直接影響 6G 網路的設計和架構,分別是:(1) 高擬真全像社會、(2) 萬物互聯,以及(3) 對時間敏感的工程應用。

6G關鍵驅動因素

單看字面可能還不太清楚這3個關鍵性的驅動因素為何,以下一一說明:

  1. 高擬真全像社會 (High-Fidelity Holographic Society) :
  2. 現在視訊已逐漸取代單純的語音通訊,成為人們訊息交流時的首選方式;另一方面,也朝著AR(擴增實境)、VR(虛擬實境)和MR(混合實境)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影像解析度也在快速提升中。像是支持4k的用戶端設備,其數據傳輸率即要達到 15.4 Mb / s。

    另一方面,新冠病毒從2019年開始肆虐全球,直到現在2021年底仍未有任何停歇的跡象。在病毒流行期間,不管是居家辦公、遠距教學、線上診療…...,視頻通訊讓人們、企業、政府、學校、醫療專業人員及患者在兼顧防疫的原則下保持虛擬聯繫。從一開始設備不完善、線路不順暢、使用上不習慣,到現在已經漸漸成為一種日常。今天即使居家上班,大部分的企業仍可照常辦公、處理公務;主要會議和研討會在世界各地已習慣使用實時(real-time)視訊以虛擬方式舉行;學校即使停課,仍可透過線上視訊方式授課、考試。縱使已進入後疫情時代,由於「與病毒共存」已成為大多數人的共識,因此相應的視訊及虛擬通訊的需求在未來確定會有增無減,且對品質的要求也會不斷提升。

    除了單純的視訊通訊,高擬真全像和多感通訊將會是下一個虛擬通訊模式的主流。早在2017年時,著名物理學家史蒂芬霍金 (Stephen William Hawking) 便曾以高擬真全像為香港聽眾發表演說。高擬真全像不僅是一個技術噱頭或僅限於娛樂應用,而是透過視訊通訊的邏輯演變,提供用戶更豐富的使用者體驗。像是工程師在遠端排除故障和維修、醫生進行遠端手術,以及老師線上授課時,高擬真全像的效果確定會比傳統視訊來得好。

    然而,除了標準的視訊屬性,像是顏色、深度、解析度及幀速率外,高擬真全像還需要從多個角度傳輸,以更全面詮釋在傾斜時、以及角度上的變化,所需要的傳輸速率遠遠超過目前5G 的能力。此外,要不間斷的提供如此高的數據傳輸速率,需要額外的同步來協調,從多個角度來確保傳輸內容可以無縫連接。

    2017 年 3 月 24 日,史蒂芬霍金透過全像技術(hologram)對香港聽眾發表演說(左),他當時人在英國劍橋的辦公室現場直播。照片來源: ANTHONY WALLACE / AFP

  3. 萬物互聯:
  4. 以5G為平台,數量級 (order-of-magnitude) 和越來越多計劃中的互連網路,以及其廣泛的使用將成為未來社會的一個主流現象;像是供水、農業、不間斷電力、運輸和物流網路。這些網路對民生社會以及百工業百業的運轉都相當重要,其發展已超越當今的標準地面網路。透過地面網路及和許多計劃中的衛星網路之整合(特別是用於低地球軌道LEO衛星),全球性的寬頻進接網路已開始實現。

  5. 對時間敏感或是重視時間的工程應用:
  6. 儘管程度不同,但不管是人類或是機器設備,其實對傳輸過程中的訊息延遲都是很敏感的。尤其是在高度互聯的網路中,信息的實時傳遞最為重要。可預見的是在未來的社會中,新的應用程式與智慧型網路的交互運作,必須保證通訊網路的高容量及即時性。傳統的互聯網能夠提供音訊和視訊傳播,為非觸覺控制溝通。然而,觸覺互聯網還能提供一個用於觸摸和驅動的即時平台,由於基本的系統設計和架構限制,現今的5G系統無法在人類反應1 毫秒延遲限制下,完全虛擬化並傳輸到一個定點,這將會是6G 系統才能解決的難題。

圖1. 6G 系統的願景及其底層應用

圖片來源:6G Wireless Systems: Vision, Requirements, Challenges, Insights, and Opportunities, PROCEEDINGS OF THE IEEE | Vol. 109, No. 7, July 2021

6G應用場景及性能需求

以上簡述了一些6G市場的主要驅動因素,以下介紹一下具體的應用場景及6G網路的需求。

  • 高擬真全像通訊:
  • 如前所述,全像顯示器是下一個提供3D影像的多媒體體驗,分別從一個或多個來源傳輸到一個或多個目的地,為最終用戶提供身臨其境的3D體驗。在傳輸的過程中,網路中的交互式全像能力需要藉由非常高的數據傳輸速率和極低的時間延遲來達成;這是因為全像圖是由多個3D圖像組成,如果時間延遲即會產生視差,延遲情況越嚴重則視差問題也越嚴重,會大大影響使用者的體驗。 

    全像通訊的基本系統需求如下:

    1. 數據傳輸速率:全像通訊所需的數據傳輸速率取決於全像圖的構建方式,以及顯示的類型和需要同步的圖像數量。利用數據壓縮技術可能有助於降低全像圖所需的數據傳輸速率,但即使有壓縮,傳輸全像圖仍需要大量頻寬;如果要傳輸一個成人大小的全像圖,需要的數據傳輸速率需求從每秒數十Mb到每秒4.3 Tb 不等。
    2. 超低延遲:真正的沉浸式場景必須要超低延遲;否則,用戶會感到模擬器病 (simulator sickness)。如果還添加了觸覺功能,則需要達到亞毫秒級 (submillisecond) 的延遲標準。
    3. 同步:在執行全像通訊時,有很多場景必須要同步進行。不同的感官將會藉不同的傳感器經由不同的路徑或數據流傳送,到最後會融合,因此需要同步及協調的傳輸過程。當數據流涉及來自多個來源的數據時(像是視訊、音訊和觸覺)、必須要確保有精準及嚴格的串流同步,以確保數據包能實時到達。
    4. 安全性:對於安全性的需求,視乎應用場景而定。像是要進行遠距醫療手術時,完整性和安全性絕對是首要考量,因為任何微小的失誤都可能危及生命。在這種情況下,協調多個協流(coflows) 的安全性是一個挑戰,因為只要出現對單一數據流的攻擊,即可能會危及傳輸流程中所有的數據。
    5. 彈性:在系統層面,彈性與數據包最少丟失、信號干擾和延遲相關。在服務層面,相關的體驗質量指標是可取得和可靠性。在全像通訊服務中,無法修復的故障事件可能會導致廠商重大損失。因此,網路系統的彈性至關重要,用以維持對這些服務的高品質 (Quality of Service,QoS)需求。
    6. 計算:全像傳播的生成及接收過程中,每一步都充滿挑戰。雖然利用壓縮可以減少頻寬的需求,但會嚴重影響延遲的產生。因此,在更高層級的壓縮、計算能力、頻寬和延遲之間,必須要權衡輕重。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93期:5G夠用?淺談6G願景、技術需求、專利佈局、挑戰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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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圖式:魔鬼藏在細節中】法院將設計專利圖式中表面的輪廓邊切線解釋為設計特徵(二)

 
有關產品之部分形狀的功能性問題:Yokohama v Pirelli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無論商標或設計,功能性始終是訴訟核心爭議之一。在Yokohama與Pirelli的本次商標爭議中,將功能性的戰場從整體產品形狀帶往「極其有限」的部分形狀,整體上雖是延續2010年Lego案的判例法,但仍讓人隱約嗅到一絲改變的味道。

圖片來源:Unsplash.com

Pirelli Tyre SpA(後稱Pirelli)在2001年7月向歐盟智慧局(EUIPO)申請註冊圖形標識(圖1),指定使用於尼斯分類第12類,商品範圍包括「各式車輪之輪胎、半實心及充氣輪胎、輪圈與保護罩;各式車輪;各式車輪之內胎、鋼圈、零件、配件與零備件」。該標識在2002年10月獲准註冊(No 2319176,後稱系爭商標)。

圖1:Pirelli申請註冊之圖形標識

事隔十年之後,Yokohama Rubber Co. Ltd(後稱Yokohama)在2012年9月以歐盟商標規則第52(1)(a)、7(1)(b)及7(1)(e)(ii)條為由,請求EUIPO就「各式車輪之輪胎、半實心與充氣輪胎」等商品宣告系爭商標無效。2014年8月,無效部門根據第7(1)(e)(ii)條作成無效裁決,商品範圍不僅包括Yokohama主張的類別,也涵蓋「各式車輪之輪圈與保護罩」。上訴委員會(BoA)嗣後雖駁回後者,但針對Yokohama主張的範圍仍維持無效裁決。

普通法院撤銷原裁決:認定非純屬功能性

Pirelli在2016年8月向普通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有關「各式車輪之輪胎、半實心與充氣輪胎」等類別(後稱系爭商品)的無效裁決。Pirelli主張,系爭商標並非純粹由產品形狀構成,其重要特徵(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亦非純屬功能性,故未違反第7(1)(e)(ii)條規定。普通法院認定系爭商標非純由產品形狀所組成,並撤銷BoA的無效裁決。其撤銷理由大致如下:

  • 系爭商標呈現出輪胎胎面的單一溝槽(single groove of the tyre tread),既非純由系爭商品(即輪胎)形狀所組成,且無論就質或量而言(quantitatively and qualitatively),亦不屬於系爭商品的重要部分。
  • 根據Yokohama提交的證據以及BoA檢視的資料,無法認定單一溝槽(即系爭商標之圖形)能夠實現BoA裁決所討論的技術成果(technical result)。
  • 系爭商標無法禁止Pirelli的競爭對手製造及行銷包含相同或近似於系爭商標圖形的輪胎,因為當該圖形結合其他胎面要素後,便能創造出不同於各個要素的形狀。

歐洲法院:維持原判決並駁回上訴

在本案,除Yokohama未能明確指摘事實判斷上有何扭曲誤認外,歐洲法院針對商標的功能性解釋作出幾點回應:

如何確認重要特徵

Yokohama主張,普通法院認定BoA檢視系爭商標的方式違法,反倒是見解錯誤。根據普通法院見解,討論系爭商品功能時,BoA不應該斟酌未呈現在圖樣上的額外資訊(亦即增添非圖形構成部分的外部要素),並據此分析源自系爭商標的形狀特徵。

歐洲法院重申,根據判例法,適用第7(1)(e)(ii)條規定時,首先必須確認標識的重要特徵,其次,所有重要特徵均為實現產品的技術功能。檢視圖樣及EUIPO提交的證據後,普通法院認定系爭商標僅呈現出「單一溝槽」,是輪胎胎面上極其有限的一小部分:胎面是由多項要素交錯形成,並與其他部分(例如胎側)共同組成系爭商品,亦即「各式車輪之輪胎、半實心與充氣輪胎」,顯然,系爭商標呈現的並非系爭商品或胎面。至於BoA在檢視系爭商標時所增添的外部要素,形同修改其原始圖樣,如此做法只是為使系爭商標能夠呈現出系爭商品的形狀,自非正確解釋。

歐洲法院也進一步釐清,普通法院並未認為BoA不得藉助系爭商品或額外資訊來分析系爭商標的形狀特徵,其反而肯定,為確認重要特徵,BoA有權詳細審酌可用以評估系爭商標實際呈現內容的相關資料,包括根據系爭商品來考量系爭商標性質。只不過,BoA所參酌的各項要素皆無法讓系爭商標呈現的圖形變為「胎面」。

適用第7(1)(e)(ii)條的額外條件

Yokohama主張,普通法院錯誤認為第7(1)(e)(ii)條所適用的標識,必須呈現出產品在質與量上的重要部分。歐洲法院指出,關於此點,其實是普通法院從EUIPO觀點延伸而來,其認為基於規範所欲保護的公共利益,該項絕對不准註冊事由可解釋適用於:由實現技術成果所必須之部分產品形狀構成的標識,尤其是,該形狀就質或量而言屬於產品的重要部分。既然系爭商標僅呈現出胎面的單一溝槽、而非整個胎面(因為未納入其他要素),與其他要素組合時,自然可構成許多複雜不同且與各個溝槽或要素有別的形狀,故不但非純由產品形狀所構成,在質或量上也不屬於產品的重要部分。

況且,Yokohama提交的證據並不足以認定單一溝槽(即系爭商標呈現的形狀)可實現BoA裁決所討論的技術成果,而普通法院據此所為之判斷是源自不受拘束的事實認定(unfettered assessment of the facts),不僅可單獨作為廢棄原裁決的充分理由,也非法律審可爭執的事項,因此,縱使普通法院提出「屬於質或量上之重要部分」此額外條件的解釋有誤,仍然無法以此推翻其判決。

如何解釋產品所含形狀的技術功能

EUIPO主張,第7(1)(e)(ii)條適用的條件包括:

  • 可證明標識形狀的所有重要特徵乃是實現技術成果所必須;
  • 且該形狀有助於實現相關產品功能;
  • 即使該標識本身不足以獲致預期的技術成果亦無妨。

但普通法院卻錯誤認定,系爭商標呈現的單一溝槽不足以實現第7(1)(e)(ii)條所討論之技術成果。不過,歐洲法院反而認為是EUIPO對普通法院判決有所誤解。因為普通法院僅是認為,根據BoA檢視的證據不足以判斷系爭商標可實現相關技術成果,並未否認或排除上述條件適用的可能性。

有關商標保護的討論

Yokohama與EUIPO同時對普通法院有關保護範圍的說法(亦即前述普通法院判決理由3)表示質疑。根據普通法院見解,系爭商標註冊取得之保護僅限於圖樣呈現的形狀,Pirelli的競爭對手不因此無法製造及行銷包含相同或近似形狀的輪胎,該形狀若結合其他胎面要素,便能創造出迥然不同的其他形狀,尤其是,該其他形狀在輪胎胎面上的呈現方式未必能夠讓人識別出系爭商標。

歐洲法院表示,前述情形已牽涉與系爭商標不同的形狀,Pirelli當然無法主張排除。至於「未必以可識別系爭商標的方式呈現」此段說法,僅是普通法院所為的事實認定,除非Yokohama可明確指摘扭曲誤認之處,否則非屬於法律審的裁判範圍。

結語

在本案,歐洲法院仍維持Lego案立場,亦即特徵重要與否因個案而異,檢視方法自然也因個案不同解釋上可就標識之整體印象判斷,或按各部位逐一審查,甚至是審酌問卷調查、專家意見、智慧財產權相關文件等資料不一而足。想在法律審爭執檢視方法的合理性,其實並不容易,以Lego案而言,先前專利權文件便成為確認重要特徵(以及判定純功能性)的鐵證。

此外,由於系爭商標牽涉的是產品之部分形狀(且極其有限),在功能性判斷上不免浮現了額外條件的考量(無論正面或負面),包括部分形狀本身的比重,以及其對技術成果實現的貢獻。這些條件未來會如何發展、如何影響功能性解釋,相當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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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goro選擇以SPAC模式赴美上市對台灣的啟示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21年台灣資本市場最重磅的消息,當屬9月中時Gogoro(睿能創意)宣告啟動上市籌資的計畫。不過讓投資人失望的是,Gogoro最後選擇的上市地點並非台灣,而是將以併購一家SPAC(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特殊目的併購公司):Peoma Global Holdings的方式,前進美國的納斯達克(NASDAQ)。如果一切順利,最快在2022年3月前,Gogoro的股票就能正式在公開市場上交易。

被外界戲稱為「空白支票公司」的SPAC,是這兩年來最火紅的籌資模式。根據知名律師事務所White & Case統計,雖然從2013年開始美國就已經出現以SPAC模式上市的企業,但當時的數量與占比都相當稀少,影響力自然相當有限。

比較穩定的成長出現在2017年,以SPAC模式成功上市的企業占比突破了20%,數量也到達34家,之後到了2020年,SPAC終於大鳴大放,上市的家數達到248家,占比一舉突破了50%;今年到9月底為止,以SPAC模式上市的企業家數,已將近450家(圖1)。

2020年開始,SPAC成為美國企業上市主流選項

圖1:2013年至今以SPAC模式在美國上市的企業家數(右軸)與占比(左軸)
資料來源:White & Case Webinar - De-SPACs and Financing Trends in Asia-Pacific, 2021/09/15

SPAC得以成功,除了受惠於資金成本低廉、投資人更願意冒風險的市場心態外,也與它提供了較簡便的上市管道,所以廣受新創公司歡迎有關。從名稱「特殊目的併購公司」就可看出,一家SPAC之所以成立,其目的就是為了併購。因此,當SPAC在證券交易所完成上市集資程序後,就必須在相當的期間內履行併購的承諾──換句話說,這個時候的SPAC團隊充其量只有一份日後的併購企劃書,卻仍然從市場上募得資金,難怪外界會把SPAC稱作「空白支票公司」。

SPAC完成上市程序只是整個故事的一半。接下來如何完成併購才是重頭戲。從美國的實際案例來看,White & Case分析,會使用SPAC完成上市模式的企業,有63%為一般科技業、17%為健康醫療業、13%為金融科技業,均是獲利可能尚未穩定、仍需要大量資金支持以找出營運模式的新創企業。

比較起來,傳統的IPO(初次公開發行)須受到較嚴格的監理規範、何時能夠完成上市也不確定,新創企業可能花費大量精力後只籌得有限資金;相對的,SPAC模式的監理規範較寬鬆,與SPAC完成併購交易的同時也就達成了上市目的,更有助於新創企業在時間壓力下籌到目標資金,自然更受到新創公司青睞。今年4月,東南亞的運輸共享服務龍頭:Grab也已經宣布,將以SPAC在美國上市,台灣兩家電池廠商:立凱電(Aleees)和輝能科(Prologium)也計畫進行SPAC模式的上市籌資。

SEC加強監管力度後,SPAC案量急凍

急速火紅的代價,就是引起主管機關的高度關注。美國證管會(SEC)從去年底就開始關注SPAC的發展,到了今年也一再要求SPAC在申請上市以及進行併購時,必須提高資訊的透明度;此外,美中之間更為緊張的經貿情勢,也為SPAC找尋併購標的增添了不確定性。在種種負面因素影響下,今年第2季開始SPAC上市的案例出現大幅縮減,4月、5月、6月合計只有60件,不但比不上前三個月的亮眼成績,甚至還落後同期內採用傳統IPO上市的企業家數(圖2),顯示火紅了一年多的SPAC,確實有降溫態勢。

圖2:2021年SPAC與傳統IPO上市企業家數比較
資料來源:White & Case Webinar - De-SPACs and Financing Trends in Asia-Pacific, 2021/09/15

雖然美國的SPAC降溫,但亞洲的SPAC才正要開始。與失去Gogoro的台灣相類似,新加坡也在幾乎同一時間失去了Grab。不過,新加坡交易所(SGX)很快就做出反應,在9月初宣布了SPAC的上市監管框架,意欲成為日後亞洲的SPAC籌資中心;而在9月17日,也就是Gogoro宣布SPAC上市計畫後的第一天,香港聯交所(HKEx)也正式就建構SPAC上市機制對外發布諮詢文件。很明顯地,香港和新加坡都不想放掉SPAC這個吸引新創企業的大好機會。

反觀台灣,明明有最充沛的新創能量、最完整的科技產業聚落、還有政府對新創企業的各種支持,但在放寬上市櫃籌資規範這一塊,總是不夠有魄力。Gogoro並不是第一家生長於台灣卻到國外上市的新創企業,在可預見的未來內也應該不是最後一家;過去我們還能自我安慰,認為新創企業具備到美國上市的實力也算是台灣的成就,但未來它們的選擇若是香港、新加坡的交易所,台灣才覺醒要加速改革,恐怕就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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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圖式:魔鬼藏在細節中】法院將設計專利圖式中表面的輪廓邊切線解釋為設計特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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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太空產業現況看台灣發展機會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太空產業在台灣已發展將近30年,累積出太空科技的基礎設施與技術能量。蔡英文總統於2020年5月20日就職演說中,將太空產業列為六大核心戰略產業。2021年5月31日,「太空發展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成為台灣第一部國家太空法案,也是未來發展太空產業的重要法制基礎,隨後在8月30日,「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亦送交行政院審查。2020年全球太空經濟產業不受疫情影響,總產值高達3,713億美元,台灣目前已有諸多廠商打進SpaceX的星鏈計畫(Starlink),下一步要從零組件供應逐步切入系統領域!

圖片來源:Wikimedia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在9月初舉辦「太空產業沙龍論壇」,金屬中心產業研究三組產業分析師陳靖惠分享太空經濟產業現況與台灣的發展機會。陳靖惠指出,2020年美國非政府軍事太空支出增加8%,最主要的成長動能來自於太空經濟。根據國際公開資料顯示,2019年全球太空經濟規模約3,660億美元、2020年約3,713億美元,年成長率達15.7%,代表太空經濟並未受疫情影響,目前陸續已有超過80個國家制定太空計畫。

太空產業包含太空經濟產業衛星產業火箭產業。2020年太空經濟產業總產值高達3,713億美元,除了大家所熟知的火箭及衛星之外,還包含近幾年大量興起的太空旅遊和太空戴具、於太空存活所需的食物裝備、太空資源(礦物/能源)、太空文化與法律等。其中,衛星產業包含衛星製造、衛星服務、地面設備、衛星發射四大部分,產值為2,706億美元;火箭產業去年則創下53億美元產值,包含火箭製造與火箭發射服務兩大部分,其中火箭又可分成火箭引擎系統,以及火箭馬達系統。

圖一、太空經濟產業範疇
圖片來源:2021/9/1「太空產業沙龍論壇」,陳靖惠簡報資料

根據衛星產業協會(SIA)的報告指出,2020年全球衛星產值約2,706億美元,其中地面設備占50%、衛星服務占43%,兩者合計已超過九成。衛星製造2020年產值約122億美元(5%),目前以美國為最大宗,市占約六成;衛星發射約產值約53億美元(2%),主要由美國和歐洲主導,其次是俄羅斯、印度、日本和中國,預估2026年衛星發射產值將達到74.6億美元。陳靖惠指出,雖然衛星製造及發射目前產值不是最大,但市場預估將是未來五年成長率最快速的兩個領域。

圖二、2020年全球衛星產值分佈
圖片來源:2021/9/1「太空產業沙龍論壇」,陳靖惠簡報資料

火箭製造方面,2020市場規模約53億美元,目前標竿廠商有Narthrop Gumman Corp.、Boeing、Lockhead Martin、Space X、Moog Inc.、Antrix,標竿廠商市占為全球市場四成,約20億美元。在整個發射服務中,火箭系統即占總成本70%,因此如何更有效降低發射載具的製造成本,是各國現階段努力研發的方向。

太空產業未來重要走向

首先在火箭產業方面,「可重複使用」的發射系統日益受到重視。陳靖惠指出,美國太空探索技術公司SpaceX 在2015年已實現可重複使用的火箭,到了2021年6月,美國利用可重複回收使用的火箭發射軍用GPS 3衛星;印度、日本、德國、法國等皆開始投入可重複收回發射器研發的競爭賽中。歐洲太空探索公司ArianeGroup和法國航天局CNES在去年2月簽署了一份關於新加速平台的備忘錄,該平台將致力於開發新的發射器,包括可重複使用的火箭在內。另一方面,德國航空太空中心則與五家歐洲公司展開合作,以推進歐洲垂直著陸火箭的研發。

衛星產業方面,低成本、小型衛星的需求正在不斷成長,2017年至2019年平均發射衛星數約為485顆,2020年發射衛星數量激增至1,283顆,其中約有95%是小型衛星。由於小型衛星通常開發週期較短、開發團隊較小,相比之下發射成本低得多。隨著電子製造技術的進步,衛星製造商逐漸縮小衛星的尺寸和重量;除了商業應用,小型衛星越來越受科研、軍事和國防部門的青睞。而Airbus和OneWeb的合資企業OneWeb Satellites,於2019年年中在美國佛羅里達州開設了耗資8500萬美元的工廠,計劃生產數百或數千顆低地球軌道衛星。該工廠以每天兩顆的速度生產小型高效衛星,成本僅為傳統製造的1/50。

陳靖惠分析,可重複使用的發射系統和低成本的小型衛星,這兩大走向將使發射成本大幅下降,市場推測火箭發射最終將達到200萬美元/次,載重20美元/kg,與現在飛機無異。

形塑台灣太空V型產業廊帶

全球現共有四大太空服務指標業者展開太空通訊低軌衛星計畫,包含SpaceX的星鏈計畫(Starlink)、OneWeb、亞馬遜旗下Kuiper System,及加拿大衛星通信公司Telesat推出的Telesat LEO Constell計畫。目前台灣已有約80家太空產業相關廠商,且諸多台廠打進Starlink供應鏈,但台灣廠商多以地面接收設備為主,且皆以供應單一零組件為大宗;其次是衛星本體製造相關廠商,約占台灣太空產業3~4成。此外,台灣也有航太金屬零組件、半導體封測廠切入國外衛星廠供應鏈,但仍以OEM或交付單一零組件為主。

陳靖惠認為,台灣要從零組件逐步切入系統領域,台灣必須有自己的衛星系統廠,未來衛星的尺寸將逐漸往100kg左右的micro satellite靠攏,用較低的成本來完成原本small satellite的任務,並同時培養衛星發射能力,才有可能累積飛行實績、掌握核心關鍵技術。目前在南部已有成大航太中心,可採取台南研發、高雄金屬中心進行檢測與驗證、屏東科學園區製造,再前往台東發射衛星,在南台灣打造出V型的太空產業廊帶。

圖三、台灣太空V型產業廊帶示意圖
圖片來源:2021/9/1「太空產業沙龍論壇」,陳靖惠簡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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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面詢
智慧財產局為促進專利申請人與審查人員間的雙向溝通,並提升面詢品質及效率,2017年7月1日起,面詢新制正式上路。智慧財產局同時修正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規範當事人申請面詢應提出申請書,以避免過去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清楚,造成是否辦理面詢之爭議。面詢申請書需填寫面詢事項及說明,具體陳述面詢時所欲溝通之主題,便於雙方進行面詢時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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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人員在審查專利案時,若認為面詢有助於瞭解案情及迅速確實審查,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限期到智慧財產局面詢。此外,專利申請人或申請人委任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舉發人、被舉發人或其委任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均能提出面詢申請。在申請專利後至審定前,均可申請面詢,但申請人在收到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後,於提出申復修正同時申請面詢,因此時爭點已確立,提出面詢最具實益。

面詢原則與進行方式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規定,申請面詢應以面詢申請書為之,並敘明面詢事項及說明。出席面詢會議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果是受任人,並應攜帶委任書。可以出席面詢會議者,包括下列人員:

(一) 與專利審查有關之智慧局人員。

(二) 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

(三) 申請人或其受雇人、或申請人委任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

(四) 舉發人、被舉發人或其委任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

(五) 前述(三)或(四)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所委任之具有該申請案專業知識人員,惟應經智慧財產局之許可。

每件專利案每次面詢時間以1小時為原則。但經承審之審查人員同意者,得再延長1小時。若無法依約定時間出席面詢,可事前以電話或來函向智慧局申請改期,申請案如未申請改期而未依指定時間到場面詢者,智慧局得逕行審查;舉發案如屆時一造未出席,得單獨與另一造面詢,若兩造均未能出席,智慧局將依現有資料進行審查。

為了維護面詢效率,原則上應避免在面詢當天才提出修正本、更正本或新事證等文件,以免變動案件之審查基礎。但為顧及當事人之權益,審查人員仍應考量該文件是否有助於案情及面詢之進行,據以決定是否維持或調整面詢事項。

面詢應於智慧財產局辦公處所或各地服務處所進行,必要時得使用視訊方式進行。提出面詢必須繳納規費,依智慧財產局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面詢每件每次新台幣一千元。但若智慧財產局依職權辦理之面詢,則不收取面詢費用。依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之規定,申請面詢者,至遲應於接受面詢前繳納面詢規費;未繳納者,依專利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應不受理面詢。

不受理面詢申請之理由

原則上,專利申請案或舉發案於審查中多會辦理面詢,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於審定書中敘明不予辦理之理由:

(一) 單純詢問可否准予專利者。

(二) 提起舉發時,未曾提出具體之舉發理由即申請面詢者。

(三) 明顯與技術內容、案情無關之理由仍請求面詢者。

(四) 申請再面詢案,案情已臻明確,無面詢必要者。

專利面詢申請書

為了表明面詢時待釐清或說明的主題,填寫專利面詢申請書之「面詢事項及說明」時,可透過勾選的方式選定特定主題,並在說明欄中就勾選之主題逐一簡要說明,以利審查人員及當事人進行面詢前之準備。例如:勾選「新穎性」時,說明欄可簡要說明單一引證與請求項之差異;勾選「進步性」時,說明欄可簡要說明單一引證或二份以上之引證與請求項之差異,與該差異所能達成的功效。

另外,專利面詢申請書需填寫「面詢所依據的版本」,因為面詢所依據的版本是用以確認面詢時,當事人與審查人員討論的審查版本基礎相同,避免因版本不同產生認知上的誤解,並確保後續本局審查版本的正確性。

面詢後應注意事項

面詢後,應依面詢紀錄之指定期限內提出申復、修正或補充資料,如逾指定期限,智慧財產局將依現有資料予以審定。對於當事人無需另提供修正或補充資料之案件,智慧局將在面詢後1~2個月內發出後續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含審定書);對於尚需當事人提出修正或補充資料之案件,智慧局將在收到相關資料後1~2個月內發出後續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含審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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