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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第413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方案:發明人說清楚講明白 專利快點來
大疫之年 美國專利制度連帶成為檢討標的
   
深入報導 大學新創團隊的資源與困難
   
研發創新 全球百大創新機構10周年:誰是歷久彌新的長勝軍?
   
智財管理 《IP小辭典》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
   
 
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方案:發明人說清楚講明白 專利快點來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使專利審查人員迅速掌握前瞻科技專利申請案之技術內容,以提升審查效率及品質,並滿足申請人儘速獲准專利之需求,以利其專利布局,智慧財產局 (TIPO) 訂定「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規劃自2021年11月1日起試行一年,並明定方案適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試行期間,TIPO得考量審查量能,變更或終止此方案;試行結束後,TIPO將依試行情形,再行評估是否續行。

審查官面臨的挑戰

TIPO專利高級審查官吳俊逸指出,近期跨領域的專利申請案越來越多,例如AI + 智慧醫療,或是AI在各種領域的案子,這會對審查官的技術領域造成衝擊,像醫藥領域的審查官可能沒有電腦軟體相關的技術領域知識,所以要審查這種案子是很困難的。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技術太新了,像是TSMC的3奈米EUV製程的案子、或是聯發科的5G毫米波技術等等,對審查官來說壓力很大。因為這些審查官除了離開學校有一段時間外,這些最尖端的技術也只是業界一小撮的人才了解的。所以審查官在收到這些尖端技術的案件後,在審查過程中會碰到很多困難,因為他們並不是很理解這些技術。

圖片來源: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方案,TIPO專利高級審查官吳俊逸簡報資料,2021年9月10日

審查官在審查過程中碰到這樣的難題,便開始思考要如何去解決,看看是否局內一些審查前面詢方案可以供審查官利用。圖1是TIPO現有的3種審查前面詢方案,除了第一種是由審查人員依職權主動通知當事人限期到局接收面詢外,後二者都必須由申請人主動提出申請。

圖1. TIPO現有的審查前面詢方案
圖片來源: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方案,TIPO專利高級審查官吳俊逸簡報資料,2021年9月10日

吳俊逸指出,目前聯合面詢方案主要利用人以外國申請人為主,占所有申請人86%,核准率為81%。從此數據看來,審查前面詢可以有助審查官快速了解申請人的技術,核准機率也相對較高。

就審查前面詢的措施,申請人及審查人員其實各有需求。就申請人方面,於與綠能技術相關、商業實施等原因下,希望盡快取得專利,以利自身戰略布局;而審查人員則是希望能了解前瞻科技技術,從而提升審查效率及品質。

申請及面詢流程

「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是一個新的方案,主要設計是審查人員可以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進行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但另一方面,如果申請人認為本身案件是屬於前瞻科技相關申請案,也可以主動提出依職權面詢請求。

申請人主動表達意願之資格條件如下:

符合下列條件之同一申請人發明專利申請案,可提出依職權面詢請求:

  1. 前瞻科技相關申請案
  2. 已申請實體審查
  3. 未接獲TIPO審查結果通知 (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

每次申請案件數以不超過10件為原則。

圖2. 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方案執行流程
圖片來源: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方案,TIPO專利高級審查官吳俊逸簡報資料,2021年9月10日

方案中所稱的前瞻科技,指幹細胞再生醫學、醫療照護資訊學、Micro LED顯示器、量子點太陽電池、神經網路、量子資訊、量子電腦、3nm半導體製程、晶片封裝探針精密化、轉角雙層石墨烯、第三代半導體材料、人工智慧、物聯網、大數據、區塊鏈、3D列印、5G行動通訊技術,及其他由審查人員依個案具體判斷之技術 (如圖3所示)。

圖3. 前瞻科技技術範疇
圖片來源: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方案,TIPO專利高級審查官吳俊逸簡報資料,2021年9月10日

由於此方案為審查人員依職權通知到局面詢,因此無須繳納面詢申請費。如果申請人欲自行提出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意願,必須在申請人已經收到TIPO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之後,且在尚未獲得TIPO審查結果通知前(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

值得注意的是,不可以在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實體審查申請的同時提出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意願。TIPO指出,由於申請人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後,當局必須完成相關程序作業,該案件才會進入實體審查,因此申請人必須於接到TIPO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才可提出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意願書。

此外,由於不同的專利審查面詢意願有不同的效果,故TIPO建議申請人應依需求選擇合適之方案申請,不需要同時為之。像是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著重於提供申請人建構完整專利戰略及布局之需求,且在辦理積極型面詢前,會先給予申請人面詢資料。而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於面詢前不進行前案檢索及審查,藉由申請人向審查人員說明前瞻科技申請案之技術內容,提升審查人員對前瞻科技申請案之掌握度,除提供申請人迅速專利布局需求外,亦可有效提升案件之審查品質,兩者之目的效果明顯不同。

請發明技術相關人員說清楚 講明白

針對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方案,由於關鍵點是技術,特別是前瞻科技,因此發明技術相關人員必須出席面詢,不可以僅由專利師、律師或專利代理人出席,進行專利技術說明。至於專利師、律師或專利代理人等非技術相關人員,僅可視發明技術相關人員之需求,陪同面詢。發明技術相關人員指的是理解與申請案相關之前瞻科技技術內容者,包含發明人、申請人或其受雇人,且本國籍或外國籍者均適用。

若發明技術相關人員無法親至TIPO出席面詢,應委任代理人親自出席,並自備視訊設備以視訊方式與審查人員即時進行溝通方式進行面詢。視訊面詢應注意事項及證明文件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辦理。

圖4. 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可以視訊方式進行
圖片來源: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方案,TIPO專利高級審查官吳俊逸簡報資料,2021年9月10日

針對營業秘密的部分,TIPO表示此方案之面詢紀錄將記載面詢之時間、地點、參與人員及審查所需之申請案相關技術或事項,但若申請人表明為其商業機密或營業秘密者即不予記錄,以保障申請人之商業機密或營業秘密。在面詢過程中,申請人若須執行秘密保護措施(將文件資料回收、派員監督保密過程等),TIPO均予以尊重。此外,依專利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審查人員對職務上知悉或持有關於專利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或申請人事業上之秘密,有保密之義務,如有違反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故TIPO人員職務上負有保密義務,無須另外簽署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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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技術說明的專利審判環境—從專利舉發聽證案談起

 
大疫之年 美國專利制度連帶成為檢討標的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大疫之年,醫藥相關產品服務的價格及取得問題,屢屢成為媒體關注焦點。為促進醫藥市場競爭、解決價格高昂問題,美國行政及立法部門不約而同將目光投向專利制度。

行政部門的關切

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官員Janet Woodcock按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2021年7月9發布的第14036號行政命令,於2021年9月10日致函USPTO代理局長Andrew Hirshfield,申明FDA關切議題,尋求兩局合作機會。

FDA尤其關切的事項大致有二:首先,品牌藥廠利用連續案(continuation patent application)專利申請制度製造出所謂專利灌叢(patent thicket),提出一件申請案後,可衍生出複數專利,由不同面向保護單一產品,可能加重競爭對手訴訟負擔,進而拖慢學名藥批准進度,不利學名藥、生物相似藥、可互換生物製藥的快速推出。其次,品牌藥廠常在專利到期前以同產品成分變更、新用法等申請上市許可,並利用這些批准後調整、次級特徵申請新專利,藉此讓即將屆期的專利回春常青,有效推遲對手競爭。

為此,Woodcock提出數項建議,比方在人員培訓部分,FDA可協助提供USPTO該局公開資訊息及數據庫資料教材,方便審查官檢索背景文獻、判斷特定文件能否成為一所請發明的引證案,而針對一藥品是否可取得專利權存續期間延長(patent term extension),兩局也可聯合培訓,幫助FDA及USPTO人員了解兩局各自扮演的角色。

同時,Woodcock信中明示FDA想知道USPTO對以下事項的看法:一是品牌藥廠利用連續案專利申請制度製造專利灌叢、產品跳躍(product hopping)、讓屆期專利續命回春,USPTO是否考慮予以限制?二是關於製藥專利這類較敏感複雜的技術內容,是否應提供USPTO審查官更多審查資源及時間,以在鼓勵創新和促進競爭中取得平衡?三則有關橘皮書所列專利及生物製藥專利的PGR及IPR程序,FDA詢問有無相關參考數據,並希望與USPTO進一步討論可否優化PTAB架構,以支持學名藥及時上市。

同時也詢問USPTO是否考慮對延續案申請制度加以限制?或許還有人記得2007年曾計畫出推的延續案2+1及請求項5/25修法,所以USPTO是有此一構想,至少曾動過這樣的修法念頭,只是最後未能強渡關山。

立法部門的關切

就在FDA正式去函USPTO的前一天,USPTO代理局長還收到另一封信,寄信人是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智權次級委員會正副主席Patrick Leahy、Thom Tillis,這封信函指出,部分專利申請人在USPTO及其他聯邦機關所為陳述明顯不同,並要求USPTO研擬辦法,讓專利申請人在審查程序揭露額外資訊,包括申請人在其他機關就其發明或審查程序引證案所作的相關陳述。

信中舉例:申請人為通過FDA審核,聲稱待審產品與已上市的舊有產品相同,但這說法可能與申請人為通過USPTO實審所作聲明互相矛盾。比方USPTO審查官引用一先前技術D1,而申請人已向其他機關就D1提出聲明、足以作成所請發明不具新穎性的結論,與申請人對USPTO所提回覆牴觸,即應足以作為核駁理由,若申請人明知牴觸仍蓄意作此回覆,還可能適用其他罰則。

這麼巧,所舉例子又是FDA?據報導指出,Leahy、Tillis兩位議員之所以聯名發函,與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 Cir.)同月1日宣判的Belcher Pharms., LLC v. Hospira, Inc.案有關:Belcher為編號9283197的系爭專利所有權人,德拉瓦州地方法院法官考量Belcher對FDA、USPTO所提聲明,認定其專利申請作為確有不正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致使9283197號專利的專利權無法行使。

依其案卷記錄,Belcher申請專利時,未向USPTO呈報製劑配方pH值及氧化不純物相關重要資訊,且對USPTO所作陳述牴觸該公司更早前提交給FDA的聲明,若當時曾依規定呈報USPTO,USPTO審查官應不會決定授予專利,故滿足But-for標準的實質相關要件,且Belcher科學長(CSO)同時負責該產品在FDA、USPTO的申請專案,有清楚並具說服力的證據證明Belcher及其科學長有欺騙意圖,故構成不正行為。經提出上訴,Fed. Cir.認定,基於本案事實證據最合理的單一推論是,Belcher科學長向USPTO隱匿可專利性實質相關資訊,且此一行為係故意為之,地院結論無明顯錯誤,應予維持。

結語

一般產品從研發到上市往往歷經許多流程、涉及諸多公私部門窗口,在不同時間由不同單位對不同機關提交的文件,難免因不同目的附具不同資料並載入不同表述。參議員Leahy、Tillis如真是因為Belcher v. Hospira案發函,依Fed. Cir.判決,Belcher未呈報的資料,本就是美國專利制度規定應向USPTO呈報的訊息,實無需USPTO增修規範、要求專利申請人在審查程序揭露額外資訊。

然而,Belcher v. Hospira殷鑑在前,專家建議美國專利申請人:一,指派專人檢視統整專利申請及其他機關(例:FDA)送件資料,同公司的產品研發、技術挖掘、法務申請等團隊務須口徑一致,同一發明假使在美國及其他地區國別申請專利,最好也再確認同家族不同國家的對應案說詞有無矛盾;二,即使申請人、專利律師認為一資訊非依法應呈報USPTO知悉的文件,說到底也只是個別人員的主觀認知,同一資訊交由同業對手、法官判斷,未必得出同樣結論,若有疑慮,保險起見,最好依法向USPTO呈報。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歐巴馬主政時代Patent Troll危害論大行其道,各項修法防弊措施大抵圍繞這個主軸,而拜登政府上台迄今,尚未正式指派新任USPTO局長,可是專利制度已不只一次成為檢討標的。而且美國國會對專利事務的改革充滿熱情,除建議USPTO要求申請人統一在不同機構所為陳述,另又提出多項跨黨派修法提案,比方Leahy、Tillis兩位議員所提Pride in Patent Ownership Act,即欲修法要求專利授權、轉手之日起90天內登錄實際所有權人,否則自隔日起到完成登錄之日止,不適用35 U.S.C. 284提高損害賠償辦法。

美國國會各項專利相關修法提案會否再次於提案階段止步?USPTO面對各方壓力,會否為此提案修改延續案申請、IDS呈報規定,又或提出新的申請、呈報指引?都有待未來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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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新創團隊的資源與困難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了將具原創性且有重大商業潛能的科研成果推展至市場,並提升研發成果商業化的可行性,科技部以「科研成果產業化平台」的執行機構為提案單位,提供科研創業計畫的審查與經費補助,協助大學新創團隊成立衍生新創公司,或銜接跨部會的新創資源,最近剛在10月8日完成明(2022)年第一梯次的科研創業計畫徵求。
建議科技部在審查科研創業計畫時,可邀集國內各個產業公會成立各產業的評鑑小組,由產業界公會所組成的評鑑小組審查大學新創團隊提出的計畫,更能從實務面評鑑大學研發成果未來走向商業化的可行性,符合產業界實務需求。

圖片來源:Pixabay

科研創業計畫每次補助期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審查方式分為書面初審、商業培訓、會議審查,由相關領域專家擔任審查委員辦理。通過書面初審的個案,將安排進行商業培訓,並針對原創性技術之可行性驗證(含專利評估)、產品市場供應鏈上下游分析與商品化、團隊創業熱情與承諾/組成完整性/執行力、經費編列與目標達成性、確認產品或商業模式、出場條件等項目進行評估。

表一、科技部科研創業計畫補助類別與經費 資料來源:科技部
類別 資格 補助額度
萌芽案

具商業潛能之科研成果,已有初步商業構想,目標驗證市場需求建立可行商業模式,完成商業化原型機。

新臺幣300至800萬元

拔尖案

同一技術曾執行萌芽案績效良好或經科研產業化平台內部種子案評估具重大發展潛力者,並應提出合格投資人評估報告及適任未來新創公司CEO/COO人選始得提出申請。

最高新臺幣1,500萬元

大學新創團隊的資源有哪些?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在2021年9月底舉辦「Start-up研發成果新創時代」法制論壇,邀請台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教授陳炳煇根據科技部推動大學衍生新創碰到的法制性問題,分享大學新創團隊會遇到的資源與困難。陳炳煇指出,大學衍生新創可以透過科技部補助的科產平台輔導,或是爭取經濟部的法人輔導計畫補助。過去科技部透過價創計畫補助,新創團隊可以拿到的金額比較高;現在透過科研創業計畫,從萌芽案最高補助為800萬元,進到拔尖案可達1500萬元,下一步可透過國家實驗研究院的科政中心進行新創募資,將來還可以申請經濟部的A+計畫。若是經由科產平台輔導「育新創」的價創2.0計畫,所培育的新創也可以獲得經濟部2000萬元的補助。

此外,學界技術團隊衍生的校園新創公司,也可以透過法人輔導,走經濟部價創2.0計畫「促新創」的模式,補助的上限為3000萬元。陳炳煇指出,早期科技部價創計畫補的助上限是5000萬元,但現在大學衍生新創可透過經濟部和科技部補助,就可以獲得相當於天使基金的投資金額,募資新創只要按計畫完成就可以獲得補助。

圖一、跨部會鏈結新創流程圖
圖片來源:2021/9/29,「Start-up研發成果新創時代」陳炳煇簡報資料

經過科研平台和法人輔導的大學的衍生新創和法人衍生新創,價值到底在哪裡?陳炳煇解釋,大學的衍生新創有非常紮實的專利布局和深厚的技術底子,根據陳炳煇過去四年在科技部價創計畫專案辦公室的觀察,出去的新創團隊募資曾高達7000萬元,投資只佔整家公司的10%,也就是技術股占90%,在早期代工時代基本上是很困難的,若將來推動法人的衍生新創,或許也有這樣的機會。大學要推動衍生新創,最重要的是法人行政主管必須體認到,申請專利要能商品化,並且促進人類最大的福祉。

陳炳煇也發現,大學新創團隊其實面臨不少行政阻礙,首先必須考量將來用技轉的技術股當作投資資金時,科發基金是否允許拿國外公司的股票?經補助的科創計畫個案成立衍生新創公司時,需配合規定進行技術作價程序。如果一開始新創團隊成立的是海外公司,拿到的會是海外公司的技術股,等到要上繳股票的時候,科發基金規定不能接受海外公司股票。對於新創團隊而言,若要吸引海外人才和海外併購,不能以海外公司身分進行是很困難的。

圖二、大學新創團隊可能面臨的行政阻礙
圖片來源:2021/9/29,「Start-up研發成果新創時代」陳炳煇簡報資料

其次,所有新創團隊要成功,人才、資金、智財是最重要的三件事。過去推動大學的衍生新創時,碰到很多困難點主要在法制,因為大學的衍生新創受到科技基本法規範,科技基本法列了很多利益衝突和揭露、研發收益排除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排除股票保管的責任。陳炳煇指出,研發收益排除國有財產法是很重要的,若不排除,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問題完全無法處理,就不可能有大學的衍生新創,也不可能有未來的法人新創。

推動法人新創,最重要的是法制配套

陳炳煇指出,如果經濟部技術處真的要推動法人新創,最重要的是衍生新創辦法、研發成果管理辦法規定了嗎?過去實務上的技術作價,都是由公司向學校或法人申請技術作價,因為不能由老師向學校申請技術作價,必須由公司來申請技轉;但衍生新創往往是由公司或法人的研究人員,或由學校老師來申請技術作價,將來會有相當多法規需要修改。教育部為了大學衍生新創,也修改了教育人員的兼職處理要點,讓教授在衍生新創的持股沒有上限,以及讓行政主管可以兼衍生新創的董事、財政部也給予技術股五年緩課稅等的獎勵措施。此外,若是科技部的衍生新創,現在不用上繳技轉成果的20%給科發基金,但法人衍生新創還缺乏這樣的誘因。

要推動法人衍生新創,必須逐一比對法人衍生新創法規,和相對應的實施作業流程是否有修改。法制修改不只上位法,所有作業流程和相關辦法都要修改,例如外國公司股票收受問題、各個法人衍生新創辦法是否到位、實際作業的細部流程規定。否則上位法規改了,但每個行政機關相對應的實施法規沒改,無論是對大學衍生新創或是日後推法人新創,實行起來都是困難重重。

數位經濟暨產業發展協會理事長陳正然認為,雖然台灣創新潛力高達全球第五,僅次於日本、美國、德國、瑞士,但我們的創業生態系卻只排名在中段班,在創業評比中沒有太好的表現。檢視台灣創新資源很多,各種政策資源超過50項、新創資金取得管道多達43項,創業體系裡的各種角色一應俱全,問題出在創業競爭不只是個別公司的成敗,更重要的是整個創業生態裡的強弱比較,政府必須有效建構健全的新創生態系,釐清不同的創新體系,以區分不同類型的創業輔導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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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百大創新機構10周年:誰是歷久彌新的長勝軍?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科睿唯安(Clarivate)每年發布的全球百大創新機構(Top 100 Global Innovators)名單,地位就像是科技研發界的米其林評鑑,是每個科技業者和研發機構的努力目標。不過,能夠連年留在榜上,也就是不論景氣好壞,對於研發、智財權保護均穩定投入,成果也獲得同業認可的企業其實少之又少。 

由於科睿唯安採用的評鑑方法不只看專利的數量,也把被引用次數、獲證率、專利家族的國際化程度也納入考慮,而且會回溯五年以上的時間,要進入候選名單已經相當不易。而且,這項評鑑是不分產業一起進行,亦即全球化工業、電子業、軟體業的廠商必須同時競爭僅有的100個名額,上榜的難度可想而知。

正因為競爭激烈,每年百大創新機構的名單總是有一番變動。根據科睿唯安的統計,自從2012年開始進行全球百大創新機構的調查,至今10年內只有29家企業可以年年進榜。換句話說,其他的70個名額每過幾年一定會出現新陳代謝,使得這些「長」勝軍更顯珍貴。因此,在全球百大創新機構進入10週年時,正應該好好認識他們。

長勝軍裡,資通訊產業獨領風騷

以國別來看,美國、日本毫不意外地搶佔前兩名,兩國合計共有23家企業能夠年年進入百大創新機構(圖1),像是化工材料領域的3M、半導體領域的Intel、汽車領域的Toyota、電子業的Sony等等,都是研發成績斐然的大型科研機構。在美、日之後,除了第3名的韓國有3家企業入榜外,法國、瑞典、瑞士均只有1家企業能連續十年進入前百大創新機構,分別為:法國的Saint-Gobain、瑞典的Ericsson、瑞士的Roche。

圖1:全球百大創新機構連續十年進榜企業國別分佈。
資料來源:https://www.clarivate.com

而在產業分布上,則是呈現了泛資通訊(ICT)產業獨大的趨勢,電子設備(9家)、通訊(3)、半導體(2)三者加起來共14家企業,佔了幾乎一半,正好反映了過去十多年內資通訊與半導體科技發展的突飛猛進。不過,其他產業也不可輕忽,像是化學、汽車、傳統工業等產業的廠商,例如日本的信越化學(Shin-Etsu Chemical)、美國的GE等均榜上有名。

圖2:全球百大創新機構連續十年進榜企業產業別分佈
資料來源:https://www.clarivate.com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外界都覺得新創或相對年輕的公司較具有勇於創新的企業文化,但就這29家創新機構的名單來看,創立至今超過百年的比比皆是,例如法國唯一進榜的聖戈班(Saint Gobain)早在1665就成立,至今仍是全球化工業的要角。

後起之秀中,各國差距逐漸拉近

除了這些長勝軍,從2020年科睿唯安也開始了「後起之秀」(Innovators to Watch)的調查—也就是日後極有可能擠進全球百大創新機構的潛力企業。雖說是「後起」之秀,但評鑑標準卻一點都不含糊:除了同樣採用專利數量、獲證率、引用數等標準,候選企業還必須自2016年開始,每年的排名都比前一年進步;此外,當年度更得進入全球前250名,才有被選作後起之秀的資格。而在2020年第一次發布的25個後起之秀中,已經有6家企業在今年進入全球百大創新機構,可說是相當有指標性的評鑑名單。

那麼,2021年的後起之秀有什麼特色呢?以國別來說,美國仍然以10家企業位居領導優勢,但中國大陸企業卻取代了日本,成為緊追在後的第二名。此外,美、中的領先幅度也不夠大,因為日本、韓國、台灣也都至少2家以上的企業進榜。換句話說,在後起之秀的競爭裡,先進國家的優勢並非無法超越(圖3)。

圖2:全球後起之秀企業國別分佈
資料來源:https://www.clarivate.com

產業別的差異更大。雖然資通訊產業在後起之秀裡的佔比還是很高,但是學術與研發機構卻扮演愈來愈重要的角色,數量上已經跟資通訊業者等量齊觀,例如韓國的成均館大學、中國大陸的南京航太航天大學、美國的麻省理工學院(MIT)等,都是在今年第一次進入後起之秀名單內。此外,後起之秀裡也有相當比例的汽車業者,例如韓國的Hyundai與日本的Mazda。

綜合長勝軍與後起之秀兩份名單,已約略可以看出未來的全球研發走向。首先,資通訊產業的地位仍難以撼動,但愈來愈多的汽車和運具產業業者都在投入研發和專利活動,未來勢必與資通訊產業發生一番競合。此外,正因為先進國家企業難以追趕,後進國若在技術方面想要迎頭趕上,只能直接投注資源在特定研發機構上,例如成均館大學背後即是由三星集團支持,更不用說韓國科學技術院(KAIST)以及台灣的工研院(ITRI)。日後這些專責的研發機構若更加強盛,既有的全球技術實力分佈必然會會產生一番新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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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北美智權報282期「《IP小辭典》商標異議」一文中介紹了商標異議制度,提供了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標的註冊,認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者,向智慧局 (TIPO) 表示不服的機會,並藉以確認商標權的效力;然而,這是針對已公告的註冊商標。另一方面,任何人發現審查中的商標註冊申請案有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之客觀具體事證,即可提出意見書,如審查人員判斷事實及證據為可取者,即會通知申請人。

顧名思義,「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是指申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提出的意見書,以期達到協助審查人員調查證據、提高商標註冊之合法性、及提升商標品質的目的。

為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TIPO) 特訂定「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作業要點」,摘要如下:

(1) 商標註冊申請案之申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均得提出意見書,可以不具名提出。

(2) 第三人應於商標註冊申請案處分或審定前提出意見書。如該申請案已經撤回、不受理、 核准或核駁審定者,即不予處理。

(3) 第三人得以商標註冊申請案有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等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檢具相關事證,主張單一或多項不得註冊事由,向TIPO提出意見書。

(4) 第三人之意見書,應以書面提出,如以傳真方式提出者,應注意加註「第三人意見書」 及「申請案號」,以利正確分文及後續處理。非以書面形式提出之第三人意見及相關事證,或以光碟或電磁紀錄方式提出者,審查人員得不採為申請案之審查參考資料。

(5) 商標註冊申請案審查中案件,第三人提出意見書後,於處分或審定前,得提出補充意見書或證據資料。

(6) 第三人就商標註冊申請案提出意見書者,得就下列情形分別檢附事證:

(一) 不具識別性:第三人提出意見書主張商標不具識別性,應敘述個案同業間使用相關文字、圖形或標識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據,例如就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關係、競爭同業使用情形及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等客觀事證。

(二) 他人有先使用商標之情形:第三人提出意見書檢具之他人商標使用證據,須為客觀上具公信力之佐證資料,並注意下列事項:

1. 商標使用證據須標示該商標,並符合商標法第五條規定之情形。

2. 顯示日期及使用人,並符合商業交易習慣。

3. 報紙、雜誌等資料,須有完整來源出處、卷期、出版日期、頁次等資訊。

4. 列印網頁上之使用資料,須審慎判斷資訊之正確性及客觀性等問題。

(三) 意圖仿襲之申請註冊:第三人提出意見書主張商標註冊申請案,涉有惡意搶註之情形者,須舉證證明申請人與在先商標使用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客觀事證如下:

1. 先使用人與申請人間之來往信函、交易憑證、採購資料。

2. 先使用人與申請人間具親屬、契約關係之證明文件。

3. 先使用人與申請人營業地係位居同一街道或鄰街地址之證明文件。

4. 先使用人與申請人因具投資關係,曾為股東、代表人、經理、職員等之股東或員工任職證明文件。

5. 其他可認定申請人知悉先使用商標存在之證據資料。因申請人基於業務經營關係, 知悉該在先商標使用人之商標存在,亦可能符合概括規定之「其他關係」。如係 證明申請人與在先商標使用人間屬競爭業務同業者,得檢送他人商標實際使用之 期間、地域、範圍,以及已累積之商譽等客觀事證,供審查人員綜合考量。

(四) 著名商標或標章:第三人提出意見書主張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之商標或標章者,請參考「商標法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 2.1.2.2 認定著名商標之證據」,檢送足以認定著名商標之證據。

(五) 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第三人提出意見書主張商標註冊申請案,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者,應提出民事訴訟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已經向管轄法院提起申請人侵權訴訟之起訴證明文件。若該等訴訟已經繫屬法院而尚未判決確定,經審查人員確認屬實者,該商標註冊申請案得暫緩審查至侵權訴訟判決確定後,始續行辦理。

(六) 其他事證:其他足以證明系爭商標申請案有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情形之客觀具體事證。

(7) 商標審查人員於收到第三人意見書後,應審酌其所陳述之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客觀事證 能否作為申請案存在特定不得註冊事由之有效證據;審查人員未將引證資料轉知申請人 陳述意見者,不得採為據以核駁審定之事實認定基礎。

(8) 第三人非為該商標申請註冊程序之當事人,提供意見書後,有關意見書採認與否,審查 人員不須回覆第三人,亦無庸通知第三人該商標申請註冊案之最終審查結果。

(9) 第三人對於最終商標核准審定之審查結果,如有意見,應另案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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