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無論是專利權或著作權,其在我國發展已有多年的歷史。這些權利對設計產業產生多少保護效果卻缺乏實證研究。本文在根據過去接觸設計產業個案的經驗,闡述設計產業所面對的智慧財產權爭議問題,並提供與設計產業有關的商業風險的觀察。
文化創意產業是我國當今重點產業之一。政府將電視、電影、流行音樂、數位內容、設計及工藝產業等視為重點發展產業。這些產業能健全的發展其必須依賴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在這些產業中,設計產業涉及較廣的內涵,從二維到三維,包括平面設計、工業設計、空間設計、和數位內容設計。針對設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問題,有論者常關注設計專利的主題,但這比較是關於工業設計。工業設計通常涉及實體產品,其比較適合以專利權來保護。不過,平面設計、空間設計、和數位內容設計比較屬於著作權所保護的內容。
風險因子一:組織型態
設計產業所實際面對的智慧財產權爭議問題與其他商業風險,其受到個案組織型態的影響。設計產業大致上有三類組織:
- 設計家工作室:以個人或合夥型態設立的工作室,其在管理組織上比較沒有嚴謹的設計,設計家本身會身兼數種功能,例如業務開發、財務管理等等。
- 設計服務公司:以公司型態經營的組織,其具有一定的組織架構,且公司內部有適當的專業分工。此類組織又細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純粹提供設計服務的公司,而第二種是自己有設計品牌且委託他人製造,不過其仍保有設計服務之業務。
- 具有設計能力之產品製造公司:為一具規模的公司組織,其能夠自行設計和自行生產。
風險因子二:商業模式
設計產業的商業模式也影響相關風險的嚴重性。基本上,商業模式即設計服務接案模式,包括主動開發客戶、客戶主動洽詢、及有穩定客戶。在執行面向,設計創作模式有個人創作、集體創作、或指導式創作(設計想法提供者和具體化設計想法之人員是不同人)。在與委託人溝通時,可能情境包括:委託人主導、設計服務提供者主導、或雙方居於平等地位。設計完成品確認模式則有:事先約定驗貨標準、驗貨標準隨時變動、或未曾有明確的驗貨標準。關於設計完成品交貨模式,可能有標準程序、或無遵循標準程序。最後,在付款模式部分,有分期付款、事前付清、或事後請款。
重要的智慧財產權
對於設計公司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主要是著作權和營業秘密。如果設計公司本身沒有販賣產品,設計專利不會是主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具。或雖有行銷具體的產品,但因為該產品屬於流行性商品或限量商品,而無長期經營之必要,所以可能無申請設計專利之需求。
營業秘密管理之問題
營業秘密管理包括:公司建築物的人員出入控管、Email管理、書面文件流動和存放管理、書面或電子文件的機密等級管理、會議參與人員管理、內部人員保密合約、外部人員保密合約、和作廢文件管理等等。
保密合約是最基本的營業秘密管理,但是設計產業少數有和員工簽訂保密合約,或是雙方的雇用合約中少有提到營業秘密的保護義務。另關於外包人員或委託製造商,於委外合約中有保密條款是罕見的現象。
甚至曾有個案,當其把設計圖樣拿給外包製造商生產時,該製造商竟然把該圖樣向其他設計同業兜售,以期望其他設計同業可以在該製造上那生產與該圖樣有關的產品。對此,營業秘密法提供刑事責任的救濟制度;但受害業者可採用民事訴訟,或於合約中約定商務糾紛處理選擇,例如商務仲裁、調解等等。至於對後續商業關係之影響,業者可在契約形成時制訂防止違約風險之方式。
著作權管理之問題一:內部因素
若未與員工事先約定著作權歸屬,或甚至在設計成品完成後也無約定著作權歸屬,這樣的實務可能造成「設計完成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爭議風險。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員工「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是以該員工為著作人;但雙方可以契約約定以雇主為著作人。若以雇主為著作人,則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雇主自然享有著作權,而著作財產權則歸雇主。
在「設計完成品」視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之情況下,若設計公司未和員工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員工仍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可能。此源自於法律文字的不明確問題。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此句的問題是可有二種解釋。一是「如果受雇人為著作人時,則…」;二是「如果以契約約定受雇人為著作人時,則…」。前者是指無論員工是如何成為著作人,該職務上完成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於雇主;後者則指僅在契約有約定員工為著作人時,則當該契約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時,雇主可取得著作財產權。
如果採第一種解釋,設計公司可透過法律強制規定而取得著作財產權。但如果採第二種解釋,當設計公司和員工間無契約約定時,員工仍能保有著作財產權。因此,在法律規範不確定的情況下,如果設計公司未與員工約定著作權歸屬,則員工可能仍擁有著作財產權。
應注意的是員工所「設計完成品」不一定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例如,如果設計圖樣是在下班後完成的,該設計圖樣可能不會視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是,如果設計圖樣不是在公司內完成的,此也可能視為「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一旦「設計完成品」被視為「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員工享有著作權。【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00期:談設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爭議與風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