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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第425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兩岸專利論壇】兩岸人工智慧AI相關專利審查匯總
   
法規訴訟 2022年新開始,企業跨國營運應注意的新法規
   
深入報導 只靠央行打房,效果恐怕相當有限
   
研發創新 金融科技下之NFT發展趨勢
   
智財管理 談設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爭議與風險問題
   
 
【兩岸專利論壇】兩岸人工智慧AI相關專利審查匯總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雖然AI人工智慧的技術發展及市場應用已有多年歷史,但真正起飛也不過是這幾年的事。隨著AI技術日漸成熟,其市場應用也益發蓬勃。為了保護相關的技術研發成果,AI相關的發明專利申請數量在近幾年也是急遽上升。雖然AI技術已有悠久的發展歷史,但到目前為止,仍是急速發展中,換句話說,並不如通訊或半導體這些相對成熟的技術,已經大致「定型」;因此,面對與日俱增的人工智慧AI相關專利申請,專利審查人員也很頭疼。主要原因有二:因為AI人工智慧很多時候都與電腦程式或軟體有關,因此很難判斷其專利適格性;其次,由於AI人工智慧涵蓋領域廣,包括製造、金融、教育、運輸、醫療......等等,審查人員很難專精那麼多領域,因此在審查AI人工智慧相關專利時面對很大的挑戰。
為此,有不少國家專利局都特別針對AI人工智慧相關技術修正專利法及加強審查指南在這方面的指引,兩岸的IPO也不例外。

台灣新專利審查基準針對人工智慧部分

智慧局 (TIPO) 專利高級審查官朱浩筠在《2021兩岸專利論壇》中介紹了台灣新專利審查基準針對AI人工智慧相關專利審查的部分,他表示目前我們對人工智慧並沒有一致的定義,因此他先給人工智慧一個簡單的定義:「讓機器表現出類似人類智慧的行為,例如感知、判斷、決策等的技術或科技。」

圖1是台灣AI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情況。由於發明專利有18個月的緩期公開,於2019年申請的案子到2021年才會公開,因此圖1是台灣目前最新的AI專利申請狀況。從圖1可發現,不管是台灣申請人或是非台灣申請人,與人工智慧相關的發明專利申請都是大幅提升的。

朱浩筠指出,只要發明專利涉及人工智慧、神經網路,從2015年以來,案件數均呈大幅成長。如果再拿檢索出來的案子去作IPC分析的話,即會發現台灣AI相關發明之主要應用領域是那些;此外,如果拿WIPO於2019年所發表的報告來作一比較,便會發現WIPO的AI相關發明主要應用領域為電信及運輸,與台灣情況有一點落差。

因為台灣並不屬於汽車工業生產國,因此常見應用領域並不包括運輸;另一方面,半導體製程技術則明顯是台灣的強項,特別是針對工業控制,即半導體製程的部分有不少應用、也有一些是在醫學診斷的部分。

圖1. 台灣AI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情況
資料來源:《台灣新專利審查基準對人工智慧創新保護探討》簡報資料,朱浩筠/TIPO專利高級審查官;2021/12/23

台灣2021年版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作了大幅度的修正,是最新的電腦審查基準;前兩版最主要是擴大對電腦相關軟體的保護;像1998年版針對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2008年版開放電腦程式產品。到了2014年版,部分受到美國影響,審查基準作了一些修正,在適格性的部分排除了簡單利用電腦、及商業、數學邏輯運算這一類的發明(圖2)。

圖2. 2021年版台灣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重點
資料來源:《台灣新專利審查基準對人工智慧創新保護探討》簡報資料,朱浩筠/TIPO專利高級審查官;2021/12/23

朱浩筠指出,其實早在2012年的時候,很多大機構對人工智慧、深度學習、大數據等都已有深入研究,但到了2014、2015年,相關的專利申請案才開始湧現。當時即突顯出審查基準對於人工智慧保護可能是不足的,因為人工智慧的基礎其實是數學模型和邏輯的演算法;如果審查人員在審查時即排除數學邏輯演算的話,那針對人工智慧的發明也很有可能在審查時即被排除,無法得到一般正常保護,因此在2021年基準修定過程當中,這一部分作了很大幅度的修正;其中有4大重點,包括:

  1. 明確化發明定義判斷原則:
    • 刪除「簡單利用電腦」
    • 明定發明定義判斷流程

  2. 修訂進步性相關內容,與總則相互一致
    • 通常知識者之定義
    • 否定、肯定進步性之因素

  3. 新增人工智慧相關審查事項與案例
    • 可據以實現要件案例
    • 進步性案例

  4. 其他審查事項
    • 人工智慧的本質係數學模型及邏輯演算法
    • 人工智慧多以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實現,適用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00期:【兩岸專利論壇】兩岸人工智慧AI相關專利審查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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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開始,企業跨國營運應注意的新法規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日前舉辦《 2022國內外法令展望研討會》,針對企業跨國營運時會遇到的法律議題探討。2021年美國開始實施《企業透明法》,要求美國公司在設立時要揭露背後的受益所有人,即使是在法案生效日期之前的既存公司,最晚也要在2023/1/1前完成申報。而在中國營運的企業,則會面對從去年11月開始實施的《個人資訊保護法》,若未依規定提供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報告,最高可處人民幣5,000萬元罰鍰,甚至被吊銷營業執照。

因應美國《企業透明法》,留意申報截止期限

長久以來,在美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或「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簡稱LLC),並不需要揭露股東或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身分。直到2021年1月1日,美國《企業透明法》正式上路,只要是符合「應申報公司」定義,無論是美國公司或是在美國註冊的非美國公司,均須於成立時及成立後,每年度向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及執法中心(FinCEN)申報對其具有所有權及控制權的「實質受益人」身分。

「應申報公司」包括依據美國各州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C Corporation)、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及依據外國法成立且獲准於美國營運的外國公司。針對受益所有人申報,法案規定有三個申報截止日期:

  • 既存公司:在法案生效日期2021/1/1之前成立或註冊的應申報公司,均應在2023/1/1前完成申報。
  • 新設公司:在法案的生效日期之後成立註冊的應申報公司,都必須在成立註冊時完成申報。
  • 更新申報:應申報公司必須在已申報之受益所有人資訊有所變更後的1年內完成更新申報。

表一、美國《企業透明法》之申報要求 資料來源:KPMG

申報要求

「應通報公司」及「申請人」者應申報揭露「受益所有人」,所有申報資料若有變更,均須進行更新。

相關定義

「應申報公司」

包括依據美國各州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依據外國法成立且獲准於美國營運的外國公司。

「申請人」

為向美國任何州申請註冊美國公司的自然人,以及申請外國公司在美國營運的自然人,申請設立美國公司必須依法向FinCEN提出「受益所有人」申報。

「受益所有人」

自然人直接或間接

• 對公司進行實質控制;

• 擁有或控制公司不少於25%的所有權;或

• 接收公司的「實質經濟上利益」。

若故意不提供或更新資訊,亦或提供錯誤或不實資訊予FinCEN,均須面對嚴峻的民事或刑事後果。違反規定的民事罰款,在違規期間每日可達500美元、刑事罰金可達1萬美元,並可處最重2年有期徒刑。

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執行顧問翁士傑提醒,須留意「受益所有人」的定義相當廣泛,適用者不僅包括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之人,更包括從公司接收經濟利益之人。此外,合夥組織及信託預計將成為下一波被納入規範的對象。建議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應進一步規劃申報的時間點及方式,並規畫及時蒐集、申報、更新資訊的方式。若屬於提供服務予美國聯邦政府之承包商或分包商,亦須留意法案對於修訂聯邦採購法(FAR)的要求,其規定標案或服務合約金額逾25萬美元時,應於標書或服務建議書中揭露相關受益所有權資訊。【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00期:2022年新開始,企業跨國營運應注意的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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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靠央行打房,效果恐怕相當有限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自金融海嘯開始,央行打房已經有了10多年歷史,只是從各項統計數字來看,台灣房地產市場行情──尤其是一般人最關切的房價還是節節高升。很明顯地,若想要平抑房價,不能夠只靠央行的金融政策。

因應房地產價格居高不下,去(2021)年12月中央銀行在最後一次的理監事會後,推出了最新的不動產抵押貸款管制措施,在先前的基礎上進一步緊縮投機資金往房地產行業流通。

央行最新政策,加強管制不動產相關放款

其中,對於購屋貸款部分,較顯著的改變在於自然人購買第三戶以上的房屋,或是購買高價住宅時,最高貸款成數一律降至4成,也就是購屋者必須自備至少6成的款項;至於建商的建築貸款部分,包括購地、建案餘屋還有工業區閒置土地的抵押貸款,最高成數也分別降至4成或5成,甚至在辦理購地貸款時還必須切結於一定期間內動工,以避免建商囤地、囤房影響房地產市場健全發展(表1)。

表1:中央銀行最新不動產放款管制措施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特定地區為六都及新竹縣、市)

貸款項目

貸款條件

修正前

修正後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4成,無寬限期

維持不變

自然人

已有2戶以下房貸之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5.5成,無寬限期

4,無寬限期

已有3戶以上房貸之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4成,無寬限期

維持不變

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

無寬限期

維持不變

第3戶購屋貸款

5.5成,無寬限期

4,無寬限期

第4戶以上購屋貸款

5成,無寬限期

購地貸款

  • 6成,保留1成動工款
  • 檢附具體興建計畫

  • 5,保留1成動工款
  • 檢附具體興建計畫,並切結於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

餘屋貸款

5成

4

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5成,合於以下條件之一者除外:

  • 抵押土地已動工興建開發
  • 借款人檢附抵押土地具體興建開發計畫,並切結於1年內動工興建開發

4,合於以下條件之一者除外:

  • 抵押土地已動工興建開發
  • 借款人檢附抵押土地具體興建開發計畫,並切結於1年內動工興建開發

其實,早在2010年,央行就已經注意到高房價的問題,在時任央行總裁彭淮南主導下,在2010年6月底訂定了「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與今天的管制措施相比較,當年的版本顯得「陽春」許多:特定地區僅限於台北市和台北縣(現為新北市)的十個縣轄市,管制對象只有購屋貸款,土建融部分尚未被涵蓋,最高貸款成數則訂為7成。十多年下來,這項規定歷經了多次更名,對於整體不動產貸款市場的管制也愈來愈精細;只不過,這十年內台灣的房價還是漲多跌少。

根據內政部統計,2021年到11月底,全國房屋買賣的移轉登記數量為31萬棟,比前一年同期的29棟成長了約7%。事實上,台灣的房屋買賣移轉登記歷經2016、2017年的萎縮期後,已經維持了連續3年的高成長,2021、2022年很有機會再創新高。

另一方面,從最能代表中古屋房價走勢的信義房價指數來看,從2020年開始每季的年增率就開始拉高,甚至在2021年的前三個季度,每季的指數年增率都在10%上下。沒有盡頭的價量齊揚,正是當前台灣房地產市場的最佳寫照。

如此火熱的房市,有辦法靠央行的貨幣政策抑制嗎?恐怕很難。從歷史經驗來看,2010年,也就是央行首次對購屋貸款出手管制時,整體不動產市場的放款金額,佔台灣金融業總放款餘額的比例高達近38%──這也是為什麼央行一直以避免銀行業放款過度集中,作為管制的主要理由(圖1)。實施管制之後,隨著央行逐漸啟動升息,不動產放款的佔比確實出現下降,但即使在最低迷的2016、2017年都還有34%左右,更不用說在2016年以後重啟降息循環,不動產放款開始加速成長,在2020年底,消費者購屋貸款規模就已經突破8兆元台幣。

十多年經驗顯示,央行管制措施對房市影響很有限

圖1:2010年至今台灣不動產放款金額變化(右軸)及佔整體金融業放款金額比率(左軸)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從歷年的不動產放款、房地產交易等數據來看,不論央行端出如何嚴格的管制辦法,最明顯的效果只是降低銀行業對不動產相關的放款比例而已,再來就是使買賣交易量萎縮,但放款金額──尤其是購屋貸款和建築貸款仍然維持正成長。換句話說,要從金融面影響房地產市場,真的不是那麼容易。

如今,不動產放款所佔的比例又攀升至37%左右,站在控管放款風險的立場,央行再次加大管制力道確實有其必要。展望2022年,如果第三季以後央行可以順利啟動升息,再搭配對不動產放款新規定也能有效執行,也許可以看到交易量再次萎縮──但別忘了,處於高檔的物價已經墊高了建築工人和材料的成本,而且歷史經驗顯現台灣每年一定有25萬棟左右的剛性交易需求。所以,如果政府真的想讓更多人買得起房,還是多從其他政策想辦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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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下之NFT發展趨勢
蔡毓華、王偉霖
(蔡毓華為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價值拓展中心法律研究員,王偉霖為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隨元宇宙相關技術的進步,NFT或將成為其中發展數位經濟的關鍵,並成為與現實世界鏈結的管道。雖然NFT相關運用仍處於探索中,並看似有多種可能,但仍需注意伴隨各項新興技術之發展與運用的各式規範要求,特別是原有的監理框架與環境,因此,在應用上宜審慎評估是否可能落入既有規範適用範圍內,譬如應從反洗錢角度評估NFT實際性質及功能審慎評估合規風險,並確實踐行相關法律規範要求之權利義務。

NFT擴展數位經濟可能

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s,下簡稱NFT)的應用,象徵了新興數位資產樣態的崛起,帶動數位經濟更多元的開展。2014年5月,數位藝術家Kevin McCoy鑄造出第一個以NFT形式存在的數位藝術品-「量子」(Quantum),並在2021年6月於富比世拍賣以140萬美元價格售出;2017年「謎戀貓」(CryptoKitties)的問世,更進一步將NFT應用延伸進入虛擬遊戲世界,帶動超過1200萬美元的投資;2018年至2021年,NFT開始受到更廣泛關注,進而衍生出作為證明權利真實存在的數位證書應用,像是Diamante區塊鏈公司將實體鑽石與NFT結合,作為證明所有權、真實性及其來源的數位權利證書;或搭載元宇宙(metaverse)浪潮,以NFT鑄造數位資產權利證明,並將之作為在虛擬世界財產交易之標的。像是數位房地產投資公司Republic Realm斥資430萬美元購入了The Sandbox Metaverse中的虛擬房地產(virtual real estate)、又或是Metaverse集團以等同243萬美金的虛擬貨幣向Decentraland購入數位土地(digital land)等。而繼臉書更名為META,更是讓NFT商機大爆發,激發出更多樣化的NFT運用,包含WISeID允許在元宇宙中創造NFT數位身分,通過數位簽章、驗證請求及交易換取價值流動;又或者能夠將現實世界的財產文件轉換為NFT形式,也就是房屋權狀NFT化,以此協助識別所有權人等。

NFT發展之範疇甚廣,目前相關市場預估已達70億美元,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尚乏專門針對NFT應用的管理框架。

而上述所謂的NFT究何所指?根據Collins辭典的定義,NFT是一種以區塊鏈技術紀錄之獨一無二的數位憑証,得被用於表彰像是藝術品、收藏品等資產之所有權。換句話說,NFT本質上是一種用以驗證區塊鏈上所紀錄資產的方法,可以證明該數位資產的唯一性,也是第一個能夠被用於現實世界的商務應用。NFT的出現,將數位資產區分為可替代和不可替代兩類,一般可替代數位資產具有可複製性,難以表彰獨一性,然而NFT通過獨特的標記方式,賦予了資產所有權的可驗證性,從而帶來數位經濟的可擴展性。意即,利用NFT作為將所有權以「不可替代的代幣」或「數位資產」的方式表現,將會是一種流動性很強且易於金融化的資產。

NFT是否適用證券交易法?

NFT應用的範疇,不僅僅只在於數位藝術品、虛擬商品,其中更多的作用是透過作為投資工具顯現。譬如Bluebox將音樂著作權以NFT方式分割銷售,允許購買人從中獲取版權收益;或Dapper Lab推出Flow區塊鏈,允許買家以其提供之Flow代幣買賣名為NBA Top Shot Moment的NFT產品獲利;又或是名為Krause House的分散式組織,計劃通過NFT眾籌購買NBA球隊經營等。

而當NFT的應用從單純虛擬資產的所有權證明擴及至作為投資工具使用時,亦可能成為他人不當牟利的工具。特別是在法規適用性不明的情況下,NFT極容易被作為套利工具,損害市場健全。譬如以NFT平台營運起家的OpenSea,其產品負責人Nate Chastain即被指控利用內幕消息搶先購入NFT商品後,才將相關商品陳列於網站上提供購買,並利用NFT價格飆升之際售出牟利。因此,NFT是否適用證券交易法,以及如何監管等爭議也開始成為討論重點。

以美國為例,已有業者在2021年4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下簡稱SEC)請願,要求SEC就NFT提供相關的指導建議,以確立NFT與證券交易法間的適用關係。只是截至目前為止,SEC尚無針對NFT的相關指導政策,但其主席Gary Gensler表示,SEC正致力於擬定監管加密貨幣及NFT的相關規則,以保護相關投資人。【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00期:金融科技下之NFT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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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商標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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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設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爭議與風險問題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無論是專利權或著作權,其在我國發展已有多年的歷史。這些權利對設計產業產生多少保護效果卻缺乏實證研究。本文在根據過去接觸設計產業個案的經驗,闡述設計產業所面對的智慧財產權爭議問題,並提供與設計產業有關的商業風險的觀察。

文化創意產業是我國當今重點產業之一。政府將電視、電影、流行音樂、數位內容、設計及工藝產業等視為重點發展產業。這些產業能健全的發展其必須依賴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在這些產業中,設計產業涉及較廣的內涵,從二維到三維,包括平面設計、工業設計、空間設計、和數位內容設計。針對設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問題,有論者常關注設計專利的主題,但這比較是關於工業設計。工業設計通常涉及實體產品,其比較適合以專利權來保護。不過,平面設計、空間設計、和數位內容設計比較屬於著作權所保護的內容。

風險因子一:組織型態

設計產業所實際面對的智慧財產權爭議問題與其他商業風險,其受到個案組織型態的影響。設計產業大致上有三類組織:

  1. 設計家工作室:以個人或合夥型態設立的工作室,其在管理組織上比較沒有嚴謹的設計,設計家本身會身兼數種功能,例如業務開發、財務管理等等。
  2. 設計服務公司:以公司型態經營的組織,其具有一定的組織架構,且公司內部有適當的專業分工。此類組織又細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純粹提供設計服務的公司,而第二種是自己有設計品牌且委託他人製造,不過其仍保有設計服務之業務。
  3. 具有設計能力之產品製造公司:為一具規模的公司組織,其能夠自行設計和自行生產。

風險因子二:商業模式

設計產業的商業模式也影響相關風險的嚴重性。基本上,商業模式即設計服務接案模式,包括主動開發客戶、客戶主動洽詢、及有穩定客戶。在執行面向,設計創作模式有個人創作、集體創作、或指導式創作(設計想法提供者和具體化設計想法之人員是不同人)。在與委託人溝通時,可能情境包括:委託人主導、設計服務提供者主導、或雙方居於平等地位。設計完成品確認模式則有:事先約定驗貨標準、驗貨標準隨時變動、或未曾有明確的驗貨標準。關於設計完成品交貨模式,可能有標準程序、或無遵循標準程序。最後,在付款模式部分,有分期付款、事前付清、或事後請款。

重要的智慧財產權

對於設計公司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主要是著作權和營業秘密。如果設計公司本身沒有販賣產品,設計專利不會是主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具。或雖有行銷具體的產品,但因為該產品屬於流行性商品或限量商品,而無長期經營之必要,所以可能無申請設計專利之需求。

營業秘密管理之問題

營業秘密管理包括:公司建築物的人員出入控管、Email管理、書面文件流動和存放管理、書面或電子文件的機密等級管理、會議參與人員管理、內部人員保密合約、外部人員保密合約、和作廢文件管理等等。

保密合約是最基本的營業秘密管理,但是設計產業少數有和員工簽訂保密合約,或是雙方的雇用合約中少有提到營業秘密的保護義務。另關於外包人員或委託製造商,於委外合約中有保密條款是罕見的現象。

甚至曾有個案,當其把設計圖樣拿給外包製造商生產時,該製造商竟然把該圖樣向其他設計同業兜售,以期望其他設計同業可以在該製造上那生產與該圖樣有關的產品。對此,營業秘密法提供刑事責任的救濟制度;但受害業者可採用民事訴訟,或於合約中約定商務糾紛處理選擇,例如商務仲裁、調解等等。至於對後續商業關係之影響,業者可在契約形成時制訂防止違約風險之方式。

著作權管理之問題一:內部因素

若未與員工事先約定著作權歸屬,或甚至在設計成品完成後也無約定著作權歸屬,這樣的實務可能造成「設計完成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爭議風險。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員工「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是以該員工為著作人;但雙方可以契約約定以雇主為著作人。若以雇主為著作人,則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雇主自然享有著作權,而著作財產權則歸雇主。

在「設計完成品」視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之情況下,若設計公司未和員工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員工仍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可能。此源自於法律文字的不明確問題。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此句的問題是可有二種解釋。一是「如果受雇人為著作人時,則…」;二是「如果以契約約定受雇人為著作人時,則…」。前者是指無論員工是如何成為著作人,該職務上完成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於雇主;後者則指僅在契約有約定員工為著作人時,則當該契約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時,雇主可取得著作財產權。

如果採第一種解釋,設計公司可透過法律強制規定而取得著作財產權。但如果採第二種解釋,當設計公司和員工間無契約約定時,員工仍能保有著作財產權。因此,在法律規範不確定的情況下,如果設計公司未與員工約定著作權歸屬,則員工可能仍擁有著作財產權。

應注意的是員工所「設計完成品」不一定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例如,如果設計圖樣是在下班後完成的,該設計圖樣可能不會視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是,如果設計圖樣不是在公司內完成的,此也可能視為「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一旦「設計完成品」被視為「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員工享有著作權。【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00期:談設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爭議與風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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