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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 第427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2021年中國智財服務業的機會與挑戰
   
法規訴訟 2022年 USPTO試辦「專利適格暫緩答辯」方案
   
深入報導 《產業學院系列報導》解決前瞻科技人才荒:高等教育應重新定位再出發
   
研發創新 【2022年市場展望】競爭加劇!面板市場進入價格修正期
   
智財管理 《IP小辭典》專利權效力
   
 
2021年中國智財服務業的機會與挑戰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雖然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這兩年端出了許多打擊不正當申請和導正代理市場秩序的政策,但中國的智財服務業規模,在2020年還是維持過往的高度成長態勢。然而,市場趨於惡性競爭,還有高端人才稀缺等問題,也是智財服務業健康發展的一大隱憂,必須及早因應。

本刊在前文(2020中國智財服務業調查:業者大者恆大,但競爭也無法避免)曾經分析過中國龐大的專利和商標量體,催生出代理、信息分析、法律服務在內的龐大智財產業。雖然這兩年來中國官方不再鼓勵盲目申請專利,也對代理行業進行整頓,但從機構設立加入、從業人員、營業額等指標來看,中國智財服務產業的整體發展依然相當興盛。

伴隨著中國整體專利、商標案件量的上升,在2020當中,專利與商標代理機構的數量仍然維持增長的態勢。以專利代理機構來說,2020年達到了3253家(圖1),而商標代理機構更高達55000家以上,成長率均突破20%(圖2)。

中國專利、商標代理機構數量仍持續增長

圖1:2010~2020年中國專利代理機構數量變化
資料來源:《2021年全國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統計調查報告》,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2021/12/20

圖2:2014~2020年中國商標代理機構數量變化
資料來源:《2021年全國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統計調查報告》,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2021/12/20

與前一年相仿的是,這些智財服務機構仍然集中在沿海省份,尤其是科技業最多的廣東就佔了14000家,比第二、第三名的北京市、江蘇省加總還要更多。如果只看近1至2年才成立的新服務機構,地區的集中程度更明顯:有將近6成分布在北上廣(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地區,集中化的趨勢可見一斑。

不過,或許正因為國內業務的規模太過龐大,中國智財服務業的國際化程度並不高。根據調查,只有11.6%的業者表示服務對象涉及海外客戶,而在其他將近9成的業者當中,也有近4成的服務範疇限於所在的省份(圖3)。

圖3:中國智財服務業客戶地域分布狀況
資料來源:《2021年全國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統計調查報告》,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2021/12/20

值得注意的是,智財服務業中的法律服務業,海外客戶的佔比高達28.3%,超出其他智財服務業的一倍以上。法律服務業者的業務內容除了最核心的侵權訴訟糾紛外,也包括權利歸屬糾紛、授權契約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等,顯示在中國經營的外國企業,愈來愈有可能面對到複雜的智財權法律風險。

另一方面,連年暴增的專利和商標申請案量雖然為整體智財服務業帶來榮景,卻也造成了市場秩序混亂、服務品質良莠不齊的亂象。在這次調查中,有超過7成的業者認為正遭遇市場的惡性競爭,也有4成認為市場需求不足。

市場惡性競爭,恐將影響智財服務業長期發展

此外,人才的培養和留用也是一大問題,有38%的業者表示高端人才稀少,也有32%認為人員的流動性過高。總而言之,智財服務業者一方面得靠殺價或其他更激烈的手段才能爭取到業務,但在爭取或留住優秀人才上又得付出高昂的成本,業者的經營壓力其實相當大。

主管機關不是沒看到這些問題。為了整治智財服務產業的市場秩序,從2019年開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就推出了一系列管制措施,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打擊專利不正當申請的「藍天」行動,從2020年也開始出手整治商標的惡意註冊;不過,從近半年來中國湧現「元宇宙」相關的商標申請案,還有專利的年度授權不斷攀高等現象來看,管制的手段恐怕得更加嚴厲才能確實導正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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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USPTO試辦「專利適格暫緩答辯」方案
李秉燊/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接受國會議員提議,將於2022年2月至7月試辦為期半年的「專利適格暫緩答辯」方案,旨在評估:「若允許專利申請人可以『暫緩』對審查意見通知(OA)中關於『專利適格』的核駁意見進行答辯之階段化的審查流程(sequenced approach),是否能夠提升專利審查程序的效率及品質?」換言之,受邀參與的專利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審查意見通知後,優先專注對新穎性、進步性或充分揭露等其他專利要件的核駁意見進行答辯和修正請求項,最後再來應對是否符合「專利適格」要件的審查。在試辦計畫公告後,已有專利實務界巨頭對之表示歡迎,本文將簡介該政策的內容與影響。

2022年伊始,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1月6日發布公告,將於2月開始,為期半年,試辦名為「專利適格暫緩答辯」(Deferred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Response,簡稱DSMER)的先導型方案。顧名思義,此方案旨在評估「若允許專利申請人可以『暫緩』對審查意見通知中關於『專利適格』的核駁意見進行答辯,是否能夠提升專利審查程序的效率及品質?」換句話說,此試辦方案將讓參與其中的申請人可以優先專注對新穎性、進步性或充分揭露等其他專利要件的核駁意見進行答辯,等到審查委員對其他專利要件都沒有疑義了,再來審視究竟申請人的答辯是否能克服專利審查委員對所申請發明標的之「專利適格」要件的核駁意見。

緣起:一封來自國會議員的來信

2021年3月22日,兩位共和黨籍的國會參議員聯名發了份信函給USPTO,建議應通盤考量在專利審查程序中,揚棄過去專利審查官一次即對所申請的發明標的審查所有專利要件的作法,改以循序的方式,「先完整審查除專利適格外的其他專利要件後,再審查專利適格」。

該說帖指出,相較於其他專利要件,美國實務上(不論是行政端,抑或司法審查端)對專利適格的審查方法學上仍未建構一個清晰、一致和客觀的體系。如此,若將所有專利要件都混合在一起並行審查,專利適格莫衷一是的審查標準,不僅降低審查效率,亦影響審查結果的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使申請人在答辯上無所適從。因此,在與前資深審查委員交流後,兩位議員建議USPTO採行上述「階段化的審查流程」(sequenced approach),以提升專利制度的可預測性和增進人民對審查結果的信賴度。

「專利適格暫緩答辯」試辦計畫

為回應上述說帖,USPTO採納了議員對「階段化的審查流程」的建議,公告擬試行「專利適格暫緩答辯」先導計畫。本計畫將採邀請制,邀請符合標準的專利申請人參與此計畫。專利申請人可在收到專利審查官發出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時,獲知是否受到邀請,且必須於當時回覆是否參與。USPTO將根據計畫結果評估「階段化的審查流程」是否改善審查程序的效率與審查品質的安定性。

專利實務界對試辦計畫的迴響

在試辦計畫公告後,已有多位知名的美國專利實務工作者公開撰文表達對該項政策的支持。其指出,若能把專利適格的審查先擺一邊,先審查其他所有專利要件,審查官即能在前階段明確且令人可信服地排除不符合可專利性的發明標的;此外,經由一些實務上的經驗透露,在申請人針對其他專利要件核駁意見進行答辯和修正請求項的過程中,亦同時修復了於「專利適格」要件的瑕疵(或消弭了審查官的疑義)

此措施不僅在行政上可提升審查效率和品質,對於專利代理人來說,其能夠大幅度縮減對核駁意見的答辯範圍(甚至如前述一兼二顧,在答辯其他專利要件的過程中,亦同時解決了專利適格潛在的癥結點)。此不僅減輕代理人的工作負荷,更為申請人節省了許多費用,可謂對USPTO、代理人和申請人取得三贏的結果。並可預期電腦/軟體應用發明生物科技等領域將受惠於本項政策的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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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推力接連出現,通膨問題如何解?

《產業學院系列報導》解決前瞻科技人才荒:高等教育應重新定位再出發

 
《產業學院系列報導》解決前瞻科技人才荒:高等教育應重新定位再出發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曾經有知名國立大學教授說過:「大學不是業界的員工訓練班,大學最重要的責任是做學術研究。」結果,最終養成了一群不吃人間煙火,拚命想謀取教職一輩子待在校院的博士。然而,這十幾年來隨著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大學招生不足,大學減招、合併、停辦的消息無日無之;隨之而來,大學對講師、教授的需求也越來越少,直接或間接促成流浪教師、流浪博士的問題。另一方面,業界一直惋歎人才不足,但面對一群從大學裡出來,「不吃人間煙火」的大學生、碩博士,企業卻不知如何用起,產學落差的鴻溝一時之間難以跨越。雖然這兩年成立產業學院的呼聲響徹雲霄,有部分甚至已有雛型,招生在即,但產業學院屬於研究所課程,對於落實大學本科教育助益不大。
筆者認為在科技日新月異,時代變遷快速的今天,教育部應從新審視高等教育的定位,將之視為全國產業人才的搖籃,而非「崇高」的學術研究殿堂;另一方面,大學的經營角度也應該改變,從追求國際學術論文排名轉向國際創新排名。如此一來,台灣高科技人才荒的困境才能有一絲曙光。

智權報295期「一文解構世界大學排名:教育部該醒一醒了」一文中,點出了教育部一個迷思:追求頂大的光環。然而,經過了多年的追逐、5年5百億的投資,台灣不但沒有一所大學能進入世界頂大之列,甚至連可用人才也是缺缺,這應該是教育部重新省思,找出切合台灣現實需求的高等教育體制的時候了。

同期另一篇「《產業學院系列報導》為產業學院建立合宜的評鑑機制 各產業公協會責無旁貸」一文中,另外點出了一個值得關注的重點:「成大是台灣上榜THE世界大學排名前10大的大學中,『引文』的績效是最低的;但另一方面,成大在產學合作、技轉績效、專利申請的部分,卻是傲視同儕的,而且又是企業界最愛,這代表了什麼?」筆者認為代表了大量的論文對產業界根本毫無幫助,培養出只會寫論文的學生只會加深產學落差,一定程度上浪費教育資源。

大學教授升等制度的影響

除了追求大學的排名,大學教授的升等制度也是讓台灣的大學淪為論文工廠的一大主因。每所大學的教授升等辦法是大同小異的,主要分研究項目、教學項目及服務項目三部分,但各校於不同項目的占比都不太一樣。論文及著作發表的部分為研究項目下之工作,但不會明訂比例;然而,如果稍為翻閱一下頂大教師升等辦法中的學術著作審查部分,即可發現要求不低,除了數量外,更有指定要在列入SCI或EI之期刊系列或同等級發表之論文。

其實,「研究」的績效可以從很多方面呈現,不一定是論文或著作發表,那為什麼許多大學的評鑑標準獨厚論文及學術著作呢?這應該與世界大學排名的評分標準有很大關係,因為其評分標準中「引文」的比例占了30%,而且是比較容易操作的項目,想搶排名的大學都會在上面著墨,但成大早在多年前已有另類思維。

成大認為「研究」的績效除了看論文產出外,也可以看專利產出、技轉成效、以及與產業的媒合能力,畢竟用心研究的技術如果只是紙上談兵根本是資源的浪費。從註2註3兩篇文章即可了解成大是如何改變教授申請專利的制度,使教授專利的授權機率大增;同時又將專利貨幣化,良性循環的再將授權金投入作為研究經費。

大學育成中心的角色

很多人把大學的育成中心視為一個提供廉價資源(如租金、辦公設備)的地方,其實這是不對的。大學的育成中心扮演著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就是輔導學生創業或是就業,也因為如此,硬體的設施只是次要,最重要的是「人」,而這個「人」指的就是老師。一名成大教授認為,在老師的升等制度中,除了學術論文產出外,與產業媒合能力及執行力同樣重要。唯有有執行力的老師,才能帶動產學合作,也唯有產學合作,才能建立學生與產業鏈結、縮短產學落差;也唯有產學合作,才能有效將技術商品化,減少研發資源的浪費。

然而,如果老師執行力強,在促進產學合作方面有重大貢獻,那在論文產出方面自然較弱,因為已投入大量時間在前者。因此,當時代改變、社會及產業需求改變的時候,大學對老師的要求也應該隨之改變;像是鼓勵老師與產業互動,而不是只管埋頭寫論文。而大學對老師的需求最後應反映在升等制度上,如此一來,才可達到老師、學生、產業界三贏的局面。

不過,如果要達到三贏的局面,教育部的思維必須先作改變,因為不是每所大學都能像成大一樣務實,能抱著「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的決心,拋棄對論文及排名的迷思,在專利產出及產學合作的部分努力耕耘。畢竟現在論文產出除了攸關老師升等外,也關係到學校排名及教育部經費補助的問題。

另外一個從育成中心延伸出來的問題就是創業投資的問題:為什麼大學中的創業團隊很難獲得國外創投的青睞?是因為技術問題還是人的因素?這個問題會在接下來的刊期詳細探討。此外,也會探討台灣學術界如何進行前瞻技術研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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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市場展望】競爭加劇!面板市場進入價格修正期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21年對面板產業而言,上下半年的市場需求冷暖差異極大。上半年面板市場持續承接2020年延伸而來的強勁需求,更衍生了缺貨問題,加劇面板需求的熱度。但進入下半年後,隨著主要區域疫苗覆蓋率提升,以及消費動能的放緩,持續帶動成長的引擎逐漸熄火,面板市場需求開始出現轉弱的訊號。展望2022年,觀察面板產業供給需求端的變化,劇烈的市場競爭及價格修正恐將難以避免……

全球Monitor市場概況

近兩年終端對於面板需求強勁,帶動筆電顯示面板市場出貨表現暢旺,根據TrendForce統計顯示,2021 年全球筆記型電腦顯示面板市場出貨量預估將高達2.8億片,年成長達25.3%。回顧2021上半年需求強勁、料況緊缺,全球筆電出貨總量約1.19億台,以Chromebook為主的教育筆電,及電競、創作者筆電等消費性機種為主要成長動能。

TrendForce產業分析師陳俊弦表示,疫情帶動在家上班、上課需求,從2020年開始液晶顯示器(Monitor)連續兩年成長超過5%,隨著疫苗接種率大幅提高,遠距需求已明顯降低,液晶顯示器、筆電面板訂單縮減,2022年液晶顯示器劇烈競爭難以避免,未來面板價格更有可能逐年緩步衰退。但面板價格加速落底會成為下半年的支撐關鍵,因此不見得是壞事。

陳俊弦解釋,2021 年下半年遇到終端旺季,第4季液晶顯器面板出貨優於第3季,在需求大於供給和出貨的情況下,上游驅動IC缺貨,又遇到塞港問題,只要能拿到驅動IC就出多少面板,因此第4季面板比主機出貨多出兩成;2022上半年開始進入淡季,驅動IC缺貨和塞港情況也陸續緩解,客戶對於面板超額需求減少,第1季訂單量已出現雙位數下降,但面板廠第1季並未有減產打算,庫存增加對面板價格造成壓力,目前所有尺寸都出現跌價,今年上半年供給大於需求的情況仍將持續擴大。

雖然面板在今年上半年面臨價格修正的風險,但陳俊弦認為,因先前因面板價格過高、產品售價提高,到了下半年會因為跌價而有多的利潤空間、刺激新一波需求,液晶顯示器價格可能在第2季落底,有機會在第3季止跌回升,價格高漲後回跌會帶動今年下半年或明年的需求回溫,但仍不排除面板價格有可能出現崩跌。

整體而言,2022年全球Monitor市場規模將比2021年縮小,在IC供應不足問題得到改善之後,今年面板供應能力將明顯增強,供應瓶頸已不復存在,發貨總量主要受2022年市場需求的影響。

圖一、2020~2025全球Monitor出貨及成長率預測
圖片來源:TrendForce,2022/01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整體液晶顯示器出貨漸減,但電競專用的液晶顯示器屬於重要的利基型產品,需求仍可望成長,2022年預估出貨2760萬台,年成長22%;同屬利基型產品的還有曲面面板,市場需求依然看增,今年出貨預估1770萬台,比去年成長25%。

2022年手機用AMOLED面板市場滲透率上看46%,供貨持續緊張

受惠於蘋果(Apple)、三星(Samsung)與其他中國品牌擴大導入AMOLED機種,2021年手機用AMOLED面板市場滲透率為42%,在各家面板廠持續投資AMOLED產線擴張下,預計2022年滲透率將攀升至46%。

AMOLED DDI製程需使用40nm與28nm中壓8V的專用製程,但去年專用製程產能供給有限,造成嚴重的缺貨問題,2022年雖有新增產能,但擴產之後無法有效滿足品牌對AMOLED DDI的需求,且三星晶圓廠未來持續縮減OLED DDIC的生產規模,預期2022年AMOLED DDI仍存在缺貨問題。由於AMOLED DDI供貨持續緊張,以及手機品牌擴大採用AMOLED面板的意願程度,都將是影響今年AMOLED市場滲透率的關鍵。

Mini LED價格位居金字塔頂端,三星市占最高

Mini LED產品挾帶高對比及高亮度等優點來勢洶洶,因此幾家品牌廠商也在高階產品推出Mini LED背光的液晶監視器,但Mini LED價格受限於成本高昂,2021年Mini LED背光液晶監視器價格約落在2,300~5,000美元之間,以31.5吋Mini LED背光機種為例,售價約為傳統同尺寸LED背光規格的4~8倍,價格上屬於金字塔頂端的產品。

進一步觀察2021年搭載Mini LED品牌的市占率,三星位居第一名,其Mini LED液晶監視器的目標客群為電競玩家,三星以高性價比達到近60%的市占率。戴爾(Dell)則以專業創作者為其主要客群,產品以高規格為主要訴求,以市占率近30%拿下第二名。第三名為同樣以專攻電競玩家為主的華碩(ASUS),市占率約12%。

以Mini LED不同尺寸的市占率來看,目前市面上有49吋、31.5吋以及27吋三種尺寸產品。其中,49吋的市占率最高,只有三星獨家推出49吋32:9機種,故58%市占率由49吋產品全由三星拿下;其次是市占率39%的31.5吋產品,戴爾及華碩皆推出相關產品;27吋產品市占率僅3%。

由於Mini LED價高且產品剛起步,市場規模相對較有限,預估2021年搭載Mini LED背光液晶監視器出貨量為5.1萬台。陳俊弦認為,展望2022年,在QD OLED液晶監視器及OLED 液晶監視器將加入搶食高階液晶監視器市占的局面下,預估2022年Mini LED液晶監視器出貨量將僅達6.5萬台,年成長率27%。

圖二、2022Mini LED液晶監視器出貨量預估
圖片來源:TrendForce,2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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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寵物產品的設計專利保護和侵權訴訟(二)

 
《IP小辭典》專利權效力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所謂「專利權效力」,係指專利權人在其保護範圍內所得享有之權利。專利權人得主張於專利權範圍內,專有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其發明之排他權利。原則上在專利權範圍內,專利權人享有獨占之排他獨占實施權,但專利法中有一些例外的情況,例如在公共目的考量下,雖在專利權技術範圍之內,其專利權的排他效力仍會受到限縮。

根據專利法第58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其實施包含物之發明之實施及方法發明之實施。所謂「物之發明之實施」,包含物品及物質,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方法發明之實施」,指的是使用該方法;或是「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新型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新型之權,其實施僅限物品之實施。至於設計專利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其實施僅限物品之實施

專利權效力之限制

取得專利後可行使發明專利權,但行使上仍受到法定的限制。依專利法第59條規定,發明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新型第120條準用之,設計第142條準用之):

一、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

二、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

三、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於專利申請人處得知其發明後未滿6個月,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者,不在此限。

四、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

五、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因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在舉發前,以善意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七、專利權因逾年費補繳期限而當然消滅後,至專利權人申請回復專利權效力並經公告前,以善意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除此之外,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以取得藥事法所定藥物查驗登記許可或國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而從事之研究、試驗及其必要行為」(專利法第60條規定);「混合兩種以上醫藥品而製造之醫藥品或方法,其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依醫師之處方箋或依處方調劑之行為及所調劑之醫藥品」(專利法第61條規定)。具體個案上是否為專利權效力所不及,最終仍應由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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