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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第455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東協智財系列》《2016-2025東協智慧財產權行動計劃》v2.0 觀察
拜登延續消滅癌症使命,射月計畫2.0正式上路
   
法規訴訟 專利連結制度之最後一哩路:專利法第60條之1
   
研發創新 元宇宙的宇宙落差
   
智財管理 疫情衝擊! 2022年上半年中國知識產權申請先降後升
   
 
《東協智財系列》《2016-2025東協智慧財產權行動計劃》v2.0 觀察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鑑於東協經濟一體化的持續努力,由東協10個成員國的智慧財產局組成的東協智慧財產合作工作小組(ASEAN Working Group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AWGIPC)於2016年制定了一個10年行動計劃,以實現東協經濟共同體的目標 (ASEAN Economic Community,AEC)。 這個為期10年的路線圖,也稱為《2016-2025東協智慧財產權行動計劃》(AS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ction Plan,AIPRAP),確定了藉由利用智慧財產權將東協整體轉變為創新和競爭地區的戰略目標和舉措。
AWGIPC 於2020年開始對 《2016-2025東協智慧財產權行動計劃》進行了中期審查 (Mid Term Review,MTR)。這次中期審查催生了《2016-2025東協智慧財產權行動計劃》v2.0,其中同時增加及刪減了可交付成果,以及對現存條文作出修改。雖然《2016-2025東協智慧財產權行動計劃》只是一些條文性的方向,但從這些條文性的方向,也可以一窺東協成員國對智慧財產權的態度及其發展方向。

《2016-2025東協智慧財產權行動計劃》背景

眾所周知,智慧財產權(IP) 在促進實現國家和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目標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對於東協成員國 (ASEAN Member States,AMS) 和東協 (ASEAN) 來說,在東協經濟共同體未來10年預期發展的大背景下,審視未來可能出現的智慧財產權情景非常重要。

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發展工具,應考慮其與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的其他組成部分的聯繫,包括減貧、衛生、教育、工業發展,以及貿易。在2015年後東協競爭更加激烈的環境中,東協成員國在調整國家智慧財產權法律和政策以適應東協經濟共同體框架方面必須取得重大進展。

在此背景下,AWGIPC於2016年制定的《2016-2025東協智慧財產權行動計劃》有四個戰略目標:

戰略目標 1
透過加強該地區的智慧財產局和建設智慧財產基礎設施,建立一個更健全的東協智慧財產體系;

戰略目標 2
開發區域智慧財產平台和基礎設施,以促進增強東協經濟共同體;

戰略目標 3:
發展一個擴大和包容的東協智慧財產生態系統;和

戰略目標 4:
促進資產創造和商業化,特別是地理標誌和加強傳統知識的區域機制。

《2016-2025東協智慧財產權行動計劃》中期審查成果

AWGIPC在2020年7月至12月期間開始對 AIPRAP進行中期審查。中期審查透過向所有東協成員國分發線上調查進行,除此之外,成員國也多次在AWGIPC 會議上進行系列討論。

中期審查的主要目標是確保AIPRAP 2016-2025能保持相關性和更新最新情況、評估其在該區域中當前發展背景下的實用性和適應性,並反映AWGIPC 迄今為止所取得的進展。中期審查結果顯示,截至2021年3月為止,AIPRAP 2016-2025已完成了18% 的可交付成果、另外有64% 正在進行中,並有18%尚未啟動。已完成的可交付成果清單如下 (編號為AIPRAP之項目編號):

  1. 可交付成果 2.5:制定東協工業設計審查通用指南。
  2. 可交付成果 8.1:在東協成員國的學校和大學內建立專利資料庫區域網絡,以增強其對全球科技及資訊科技的取得,有助於研發活動的進行。
  3. 可交付成果 9.2:對東協商標註冊系統進行可行性研究。
  4. 可交付成果 10.1:各IPO確保其客戶、合作夥伴、產業及一般公眾能輕易獲取其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和著作權數據及相關訊息。
  5. 可交付成果 11.1:制定清單以確保定期更新相關訊息(在東協智財權入口網站)。
  6. 可交付成果 11.2:於東協智慧財產權入口網站可以進行東協智慧財產權數據綜合搜索。
  7. 可交付成果 12.4:透過東協成員國中負責智慧財產權執法的國家機構之間的訊息共享,制定與東協成員國的民事、刑事和行政結構相一致的國家內部執法指南。
  8. 可交付成果 12.6:制定協調機制以加強執法行動。
  9. 可交付成果 16.1:東協成員國對鼓勵MSME(微、小、中型企業)和創意部門保護和獲取智慧財產權支持計劃以及各種計劃的有效性進行研究,目的是採取適當和相關的措施。
  10. 可交付成果 19.4:實施區域合作協議,例如感興趣的東協成員國使用 GR 的行為準則 / MOC。

《2016-2025東協智慧財產權行動計劃》v2.0:新增及被刪除之成果交付清單

透過中期審查活動,東協成員國新增了要實施的交付成果、對現有交付成果的修訂、以及刪除某些交付成果。新增的交付成果符合東協和全球智慧財產權格局的新興趨勢,並側重於加強與著作權、專利及線上維權相關領域。東協智慧財產合作工作小組和東協秘書處將與工作小組主席、所有東協成員國及各種對話夥伴密切合作,以促進和支持這些新交付成果的實施。工作小組提出的新增交付成果清單如下 (編號為AIPRAP v2.0之新增項目):

  1. 可交付成果 1.8:加強智慧財產局的財務管理。
  2. 可交付成果 3.5:建立著作權管理單位之執行能力。
  3. 可交付成果 3.6:研究集體管理組織 (CMO) 之授權費設定議題。
  4. 可交付成果 9.4:實施東協著作權訊息網路。
  5. 可交付成果 9.5:東協專利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6. 可交付成果 12.7:開展在線執法的資訊交流
  7. 可交付成果 12.8:制定東協打擊網路侵權的智慧財產權執法指南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13期:《東協智財系列》《2016-2025東協智慧財產權行動計劃》v2.0 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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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專利申請送件方式

 
拜登延續消滅癌症使命,射月計畫2.0正式上路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縱使現在美國國內外紛擾不斷,美國總統拜登仍然沒有忘記4年前承受喪子之痛後,一手主推的癌症射月計畫。就在他上任滿一周年之際,整合了更多美國聯邦部門的力量,正式宣布重啟射月計畫,也提供癌症治療技術發明人更多專利上的誘因,相關領域的業者千萬不可錯過。

今年6月底,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宣布,再度延長「Patents 4 Patients」的專利申請通道,將期限從原本的6月底拉長到9月底。事實上,自從2016年6月USPTO正式開通「Patents 4 Patients」的癌症治療方法專利的加速審查機制後,不論這幾年來美國政權如何轉移,這個機制一直年年延續下去,至今幾乎成為美國專利申請實務中的常態了。

本刊前文(射月計畫的專利申請通道)曾經報導過,在美國前總統歐巴馬最後一年任期中,成立了由當時副總統拜登親自主導的「癌症射月計畫(Cancer Moonshot)」,致力於徹底消滅癌症。四年之後,拜登以總統的身分重返白宮,並在就任一周年時宣布重啟癌症射月計畫,還增加了兩個新的計畫目標:在未來25年內,把罹癌的死亡率降低50%;以及改善癌症病患及家屬的生活品質。

在宣布重啟癌症射月計畫時,拜登還透露,「老實說,延續這個計畫是我當初參選總統的主要原因。所以,不要懷疑,現在這就是白宮的總統級優先事項!」

上任一年後,拜登宣布重啟射月計畫

圖1:今年2月初,美國總統拜登宣布重啟癌症射月計畫
來源:White House facebook fanpage

在過去四年內,射月計畫1.0已經累積了相當堅實的基礎。以專利為例,根據USPTO統計,到今年7月12日為止,共有875件專利申請案使用Patents 4 Patients的審查通道,並且在2018年底至2020年初達到申請高峰(圖1)。其中,被核准使用Patents 4 Patients的案件數量更高達800件。

圖2:2016年至今Patents 4 Patients審查通道申請數據
資料來源:https://www.uspto.gov/patents/initiatives/patent-application-initiatives/patents-4-patients

在這800件申請案中,已經結案的案件數為735件,其中的獲證率更高達96%(圖2)。此外,根據USPTO自己的統計,從申請人在EFS-Web系統提出Patents 4 Patients的申請,到USPTO發出第一通實質審查的通知書(FAOM)之間,只需花費31天,顯見審查速度之快與獲證率之高都優於一般審查程序。

圖3:2016年至今Patents 4 Patients審查結果比率
資料來源:https://www.uspto.gov/patents/initiatives/patent-application-initiatives/patents-4-patients

在新版的射月計畫中,除了目標更為宏大,也顧及到過去兩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根據估算,疫情期間全美國減少了1千萬人次的癌症掃瞄檢查,成為早期發現癌症的一大阻礙。所以,今年特別把增加癌症檢查頻率以及提高早期檢測技術列為重要策略之一。換句話說,1.0版的射月計畫可能著重技術的突破,但在2.0版當中,除了繼續追求技術突破外,更要建立全面的癌症檢測、治療、照護體系。

射月計畫2.0 目標與組織編制都更加宏大

因此,白宮特別為射月計畫成立了專屬的抗癌內閣(Caner Cabinet),將所有相關的聯邦部會納入其中。除了USPTO以外,還包括主管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的美國聯邦醫療保險和補助服務中心(CMS),一方面加強癌症檢測的醫療補助,另一方面改善癌症病患的照護方式並降低照護成本;疾病管制局(CDC)則是提供了為期5年、總金額達11億美元的計畫,用於補助全美國醫療機構進行癌症的治療、預防研究。連退伍軍人部以及國防部也被要求,讓下轄的所有醫院全力支持癌症治療的藥物試驗。很明顯地,拜登已經把射月計畫當作總統任內最重要的政績之一。

在種種新舉措中,最值得專利界注意的,還是USPTO的新動向。除了延長Patents 4 Patients的加速審查機制,USPTO這次也對外透露了風聲,考慮在日後將免疫療法以外的癌症治療方法,也納入加速審查的範圍中,已經開始徵詢公眾意見。

這4年來,Patents 4 Patients的加速審查唯一的限制,就是申請人必須在請求項內納入至少一個免疫療法,意味著採用一般藥物或者化學療法的發明人完全無法受益;但眾所周知的是,免疫療法雖然副作用較小,療效也相當顯著,但高昂的價格往往令病患卻步。因此,若能將價格較低廉的傳統療法也納入專利獎勵範圍中,必然能提高研究機構參與的興趣,讓更多癌症患者接受治療,進而達成消滅癌症的最終目標,值得有興趣的業者好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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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AB指定一項PGR決定作為設計專利功能性審查的指導性原則(三)

 
專利連結制度之最後一哩路:專利法第60條之1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2019年起台灣實施專利連結制度,於學名藥廠申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之過程中,提供原藥廠(常為專利權人或有權提請專利侵權訴訟之人)提早解決專利權侵害爭議之機制。但當時對應的專利法卻未修法,造成半調子制度。

近期專利法終於修法增訂第60條之1,即擬制專利侵權行為,並於2022年5月4日公布,但施行日期卻尚未確定。該條項規定:「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依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規定為聲明者,專利權人於接獲通知後,得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

本文意在詮釋專利連結制度之特徵、與本次修法對專利連結制度之必要性。

新藥與學名藥之類似性

根據藥事法第7條,「新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另《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4條定義「學名藥」,其指「與國內已核准之藥品具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同療效之製劑」。二者在藥品許可證之申請上有不同的處境;新藥藥證申請案要求檢附完整的人體實驗報告,而另在新藥的實驗資料保護期屆滿後,學名藥藥證申請案即可引用新藥的實驗數據。

學名藥藥證之審查原則上不須如新藥一樣要檢附人體實驗報告,而僅引用新藥的實驗數據即可,加上可從新藥的相關專利、藥品仿單、或學術期刊中獲取生產學名藥的知識或技術,故學名藥廠通常免於負擔高額的研發成本。一旦學名藥取得藥證,其即可為醫生所使用,進而取代原廠藥之需求。

專利連結制度適用之前提:專利資訊提報

原藥廠欲享有專利連結制度的優惠,必須先行提報相關專利。根據藥事法第48條之4,專利資訊包括:(1)專利證書號數(若有醫藥用途請求項,應一併敘明其項號);(2)專利權期滿之日;(3)專利權人及依專利法辦理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等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所、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其姓名。若該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我國無住所、居所或營業所者,其應指定代理人,並提報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根據藥事法第48條之3,新藥藥證所有人「應自藥品許可證領取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提報「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逾期提報者,不適用專利連結制度之規定。「藥品專利權」指物質、組合物或配方、及醫藥用途等三類發明專利。另對許可證核發後才審定核准並公告之專利,其符合提報資格者,藥事法第48條之規定「應自審定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提報;逾期提報時,亦不適用專利連結制度之規定。

學名藥藥證申請與P4聲明

學名藥廠於提出藥證申請時,必須針對新藥的專利資訊所記載專利提出「聲明」,此時即啟動專利連結制度;其中一類聲明是主張「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申請藥品許可證之學名藥未侵害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P4聲明」)。

若提出P4聲明,根據藥事法第48條之12,學名藥廠應自食藥署之「藥品許可證申請資料齊備通知」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通知新藥藥證所有人及食藥署(「P4通知」);若新藥藥證所有人與相關專利之所有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不同時,應一併通知該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再者,學名藥於P4通知內應「就其所主張之專利權應撤銷或未侵害權利情事,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如果學名藥廠未遵守「P4通知」的規定,食藥署應駁回該學名藥藥證申請案。

專利訴訟提出與暫停核發藥證

根據藥事法第48條之13,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得於收到P4通知之次日起45日內,「就其已登載之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並通知食藥署。「45日」之計算「以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最晚接獲通知者為準」。

之後,食藥署「應自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接獲[P4通知]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但若「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接獲[P4通知]後,未於四十五日內提起侵權訴訟」,或「未依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日前已登載之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則食藥署應就該學名藥藥證申請「審查符合本法規定者,得核發藥品許可證」。

另藥事法設有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連結制度之規定。一是針對同一款學名藥之藥證申請案,根據藥事法第48條之14,食藥署暫停核發藥證之次數以一次為限。二是根據藥事法第48條之13,若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同條之規定提起之侵權訴訟係,屬自始不當行使專利權,而「致使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因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受有損害」時,其應負賠償責任。

雖然專利連結制度啟動後食藥署即暫停核發學名藥藥證,但根據藥事法第48條之15,其仍可繼續學名藥藥證申請案之審查程序,且於審查完成時,其應通知學名藥藥證申請人。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學名藥藥證申請案之審查期間為180天。一旦學名藥藥證申請人接獲審查完成通知時,「得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藥品收載及支付價格核價」;只是於食藥署核發藥證前,學名藥廠仍不得製造或輸入該學名藥。

另在暫停核發許可證之12個月內,若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就已登載之專利權取得侵權成立之確定判決者」,食藥署應於該專利權消滅後,始得核發學名藥藥證。按照目前司法實務(從一審到最高法院三審),12個月內取得「確定判決」應屬不易。

專利法第60條之1的必要性

事實上,藥事法第48條之13第1項所指之「侵權訴訟」原本應指曾經提案的專利法修正案,其就擬制專利侵權行為所規定之民事請求權基礎。

雖然新藥有專利權保護,但專利法第60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以取得藥事法所定藥物查驗登記許可或國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而從事之研究、試驗及其必要行為」,故學名藥之研發行為並非專利侵權行為。另專利法第58條所規定的專利侵權行為包括「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以物品專利侵權為例),這些行為皆不涉及藥品許可證的申請行為(即遞交申請文件與相關的實驗數據之行為)。因此,學名藥申請人應不受新藥相關專利之約束。

在專利法第58條與第60條的規範下,新增的第60條之1第1項即特別重要,其使得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得因學名藥藥證之申請行為而獲得專利侵權訴訟之請求權基礎。

智商法院的「超前部署」

在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法前,智商法院已允許類似的民事訴訟請求權;例如,在109年度民事裁定中,本案被告申請學名藥藥證時有依據藥事法第48條之9第4款聲明「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因而本案原告主張此可推定系爭學名藥必然落入系爭發明專利之範圍,且於取得藥品許可證後,被告必將從事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從事侵害系爭專利的行為;以致本案智財法院同意該原告以排除侵害請求權為基礎起訴。

另件案例中,智財法院最後核准原告之請求而禁止被告製造系爭學名藥。更由本案判決內容可知,食藥署已認同此類專利訴訟的提起係可啟動專利連結制度的暫停核發藥證機制。

雖此類專利民事訴訟規避了專利法給予藥證申請之相關行為的免責制度,食藥署卻不查其是否得視為藥事法第48條之13第2項暫停核發藥證時所需要的侵權訴訟。可惜的是相關學名藥廠也未透過行政救濟爭執該暫停核發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而錯失釐清專利連結制度本質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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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的宇宙落差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全球疫情促使線上活動快速發展,同時也給了元宇宙議題更多更全面的想像空間,Meta、Microsoft、Epic Games都在競爭元宇宙的領導者,10億用戶是元宇宙市場起飛的門檻,但是當前元宇宙應用的普及程度仍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2C註冊用戶離10億級門檻還有一定距離,遑論理想上的10億活躍用戶。進一步來看,目前元宇宙概念的主流應用不限定採用XR裝置,PC、行動裝置仍是較易拓展的應用市場。

「三新」支撐元宇宙願景

資策會(MIC)資深產業分析師柳育林指出,元宇宙願景基本上靠著「三新」支撐,首先是全球經濟重啟資金湧入時,恰逢科技大廠登高一呼,推估元宇宙市場龐大,2021年XR新創融資估年增2.3倍、2030年元宇宙市場規模估破6,500億美元,這是所謂的「資本新故事」,為資本建立起故事腳本好讓資金流入;其次是「技術新場景」,目前不少技術應用場景仍不夠大眾,像是XR、Digital Twin、5G均讓人擔憂其發展,需要更有憧憬、匯流更多技術的未來場景支持,元宇宙的誕生彌補了這項缺口。第三是「市場新想像」,網路時代各種行為都可透過網路進行,在全球疫情催化下,線上發展更加猛烈,讓人們對於網路的未來比以前有更多的假想。

儘管如此,要從目前的網路時代進入下一階段的元宇宙時代,還有尚待縮減的「元宇宙落差」。柳育林解釋,像是人機互動裝置、空間運算等技術瓶頸,還有大量關卡尚待突破,比起軟體,台廠在硬體裝置端的表現受到更多關注。

從技術到經濟、社會議題

元宇宙可以簡要分為三大架構,Layer1是基礎建設,如No/LowCode的內容創作與應用整合平台、應用體驗互動平台、應用市集等;Layer2是關鍵能力與裝置,包含空間運算、去中心化能力與人機互動裝置,相識空間映射、體感感知、區塊鏈、XR裝置、腦機介面等;Layer3為應用生態,如5G、6G、Wifi6、晶片、MEMS微機電系統、GPU、CPU、雲端建設等。從NASA技術準備指數(TRL)角度來看,元宇宙處於概念發展階段(TRL1至TRL3),仍有大量關卡要突破,各種標準也尚待確立。

柳育林指出,目前Layer1到Layer3已有大量業者投入布局以求突破瓶頸,像是指標性的GPU大廠NVIDIA主攻L1和L2,NVIDIA推出元宇宙開發平台Omniverse,原本只提供企業以付費訂閱方式使用,但為了擴大Omniverse的影響力,將允許採用GeForce RTX及Nvidia RTX GPU的創作者免費使用Omniverse。更多大廠把重心擺在L2和L3,例如擁有龐大社群用戶與VR實力的Meta宣布轉型元宇宙公司、每年投入逾100億美元發展XR;擁有龐大企業用戶與AR/MR實力的微軟(Microsoft)宣布正在打造企業元宇宙,並在今年1月以687億美元收購遊戲開發商動視暴雪(Activision Blizzard),以加速在行動、PC、控制台和雲端遊戲業務的成長,並為元宇宙提供構建平台。

經濟議題方面,在假想的元宇宙情境中,數位資產應可相互流通,不侷限單一平台,因此能作為資產數位憑證的NFT成為近期市場焦點,不僅萬物都可操作、人人皆可發行,也帶來行銷、獲利、籌資等嶄新機會。但因虛擬貨幣、數位內容等資產交易,目前價格波動大,NFT市場尚待成熟,新興科技引發的諸多管理課題,各國政府監管難點重重。

另外,元宇宙號稱未來網路,不少待解的網路問題都可能放大,由元宇宙衍生出的虛擬騷擾、歧視、隱私侵犯等社會問題,也可能日益嚴峻,需要業者未來在開發產品時納入考量,避免衍生問題。在市場方面,元宇宙應用的活躍使用者,離10億級門檻仍有相當大的距離,相關業者可優先以PC、行動裝置體驗開始拓展元宇宙市場。

圖一、元宇宙落差示意圖
資料來源:MIC ,2022 年6月

元宇宙市場起飛關鍵:10億級用戶門檻

柳育林進一步從市場面分析,無論是AI或是VR,一開始都是先在2B場景中被應用,之後才到2C領域普及。2B應用強調的是場景和對象,在2B元宇宙中,使用者願意為解決問題所創造的價值買單;而在2C元宇宙中,用戶願意為全新創造的內容和體驗付費。知名的2B應用像是遠距社交網站Kumospace,或是改變工作型態的元宇宙辦公室Gather Town,都是在網路瀏覽器中建構2D線上虛擬世界,進行會議、教育、業務等各種活動。2C端產品通常面臨激烈競爭,且對於技術的要求更多,因為使用者對產品體驗的要求更高。美國電子遊戲與軟體開發公司Epic Games宣稱,其使用者帳戶總數已經突破5億個,Epic Games執行長斯維尼(Tim Sweeney)認為,元宇宙最終可能會成長為一個價值數萬億美元的產業,Epic Games正在與Meta、Microsoft和Roblox等公司展開競爭,誰先擁有10億用戶,就能成為制定標準的假定領導者 。Meta執行長祖克伯(Mark Elliot Zuckerberg)也表示,Meta目標讓元宇宙覆蓋10億人,在元宇宙中花費幾百美元購物,他們會購買數位商品、數位內容來表達自己,無論是給化身買服裝,購買虛擬房屋或用來裝飾虛擬會議室的東西,也可以是能夠在VR或AR以及整個元宇宙中提高生產力的東西,未來將實現數千億美元的數位商機 。

柳育林認為,10億級用戶是元宇宙市場起飛門檻,但是當前元宇宙應用的普及程度,整體來看仍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2C註冊用戶離10億級門檻還有一定距離,遑論理想上的10億活躍用戶。進一步來看,元宇宙概念的主流應用皆非限定採用XR裝置,PC、行動裝置等現在仍是較易拓展的應用市場。

圖二、元宇宙應用級別
資料來源:MIC、各業者,MIC整理,2022年6月

元宇宙應用堆疊未來可能商機

應用體驗是實現元宇宙的最後一哩路,不過當前各大雛形應用皆不夠成熟,多為單點應用各自發展,尚待未來逐步串聯、融合,形成自然連續的元宇宙,才能堆疊出龐大的市場商機。以下是MIC對於元宇宙應用體驗商機的各項建議:

  1. 娛樂:娛樂產業多基於遊戲社交龐大的受眾基礎,發展快、具有高度可塑性,內容生態至關重要,可逐步朝非YZ世代體驗,從加活動、造世界的方向開啟元宇宙風貌,進而吸引娛樂以外的行業進駐,內容生成生態將是娛樂產業元宇宙的發展關鍵。
  2. 城市:當前元宇宙城市元宇宙概念應用案例,涉及面向廣難度不低,不乏政府支持或主導者,多以促進社會流動、促進觀光與公共服務等轉型為軸心,逐步擴展至各種行業服務,也有高度可塑性,能逐步擴展服務促進城市轉型,但提高參與誘因仍然是最大難點,須盡可能激發居民參與誘因,避免淪為蚊子城。
  3. 零售:元宇宙吸引大量零售業者蜂擁而至,連結消費者關注度與後疫數位轉型、體驗經濟、創新行銷、OMO等風向,透過NFT、3D/XR等科技進行布局,對商品品牌而言,進駐他人宇宙較自建容易推展,可能成為未來主流,台廠於虛擬試用展示已有亮點業者。
  4. 教育:受疫情影響,教育元宇宙熱度逐漸增長,大範圍教育空間(如整個學校)的雛形應用黏著難度高,不少人期盼能有更具臨場感、更沉浸、更深入的體驗,從學校體制教育擴及大眾科普教育,進而突破既有的教育模式,小範圍需求滿足仍是當前關鍵,仍待逐步滿足。
  5. 辦公:疫情對既有工作模式已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未來不僅是「線上+線下」,「虛擬+實體」的混合工作模式,或將伴隨著元宇宙浪潮,成為未來工作的重要選項,混合工作漸成潮流,為滿足企業不同階段、情境的需求,虛實工具與既有工具的整合能力為市場成長關鍵。
  6. 工業:數位分身為工業轉型變革的重要趨勢,近年已進入市場部署階段,為未來工業元宇宙奠定基礎;但成本、商業隱私等課題將影響元宇宙工業應用的普及速度,特別是在動態視覺映射的嚴謹定義情境。未來若要走向價值鏈分身等更元宇宙概念的路,須加速緩解相關課題。

圖三、元宇宙應用六大發展方向
資料來源: MIC整理,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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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衝擊! 2022年上半年中國知識產權申請先降後升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198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是中國改革開放後頒佈的第一部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在中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具有里程碑意義,到今(2022)年已滿40周年,中國知識產權局近日發布上半年成績單,宣布有效的商標註冊已正式超過4000萬件。此外,今年上半年中國歷經嚴峻的疫情防控,因此專利、商標、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專利申請,均呈現「先降後升」趨勢。

2022年上半年中國知識產權主要統計

專利方面,中國發明專利授權39.3萬件,實用新型專利授權147.3萬件,外觀設計專利授權38.3萬件,受理PCT國際專利申請3.3萬件。中國申請人通過《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議》提交外觀設計國際申請353件;專利複審結案3.1萬件,無效宣告結案0.5萬件。截至2022年6月底,中國發明專利有效量為390.6萬件,比去年成長17.5%。

商標方面,中國商標註冊量367.4萬件。收到中國申請人提交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2699件。完成商標異議案件審查8.1萬件,完成各類商標評審案件審理21.7萬件。截至2022年6月底,中國有效注冊商標4054.5萬件,比去年成長兩成(20.9%)。

今年上半年,中國知識產權局核准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6927件。核准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市場主體1萬9350家。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方面,今年上半年,中國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7661件,發證5233件。截至2022年6月底,中國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累計7.4萬件,發證5.7萬件。

中國知識產權申請特點

中國知識產權局副局長胡文輝指出,受疫情等因素影響,2022年上半年中國專利、商標、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申請呈現「先降後升」趨勢,整體而言知識產權創造趨勢是平穩的。以上海為例,6月份的發明專利申請扭轉前期下降態勢,和去年同期比較申請數量回暖,顯示上海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創新主體正在從疫情衝擊恢復中。

截至2022年6月底,中國擁有有效發明專利的企業達到32.5萬家,比去年成長兩成(20.3%);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為210.7萬件,比去年成長22%,比全國平均有效發明專利成長還高4.5%。其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的「小巨人」企業達到15.5萬家,有效發明專利為133.4萬件,比去年成長23.4%,以占中國企業47.8%的數量,產生了中國企業63.3%的有效發明專利量,顯示企業保持著強勁的創新活力。

圖一、中國知識產權局副局長胡文輝
圖片來源: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此外,上半年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普惠性增強,中國專利商標質押融資金額為人民幣(下同)1626.5億元,比去年成長51.5%,惠及企業9760家,比去年成長68%。其中1000萬元以下的普惠貸款惠及中小企業6951家,占惠企總數的71.2%,比去年成長111.7%,顯示專利商標質押融資服務「小微」的特徵顯著,普惠性增強。

今年另一特點是新興技術領域專利儲備加強,上半年中國有效發明專利數量排前三位的技術領域分別是電腦技術、測量和數位通信,分別占總量的9.4%、7.6%和6.8%;成長前三個類別為資訊技術管理方法、電腦技術和醫學技術,分別比去年成長78.5%、32.3%和27.1%。胡文輝表示,新興技術領域專利儲備的增強,支撐了中國經濟社會數位化轉型,並增進群眾的健康和福祉。

核心產業發明專利帶動中國數字經濟

圖二、中國知識產權局戰略規劃司司長葛樹
圖片來源: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中國知識產權局戰略規劃司司長葛樹指出,從數位經濟核心產業整體情況來看,截至2021年底,中國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的有效發明專利達到97.7萬件,為2016年的2.8倍,占中國有效發明專利的35.2%。從區域分佈來看,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和京津冀呈現出「三強鼎立」的態勢,三區域的數位經濟核心產業發明專利有效量占中國的72.4%;成都市和重慶市發展潛力大、成長最快,近五年平均成長達到27.9%。由創新主體觀察,企業申請的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發明專利有效量,占中國的73.1%,成為帶動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的主要力量。

葛樹以人工智慧為例,2021年,中國在中美歐日韓世界五大知識產權局獲得授權的人工智慧發明專利達到5.7萬件,是2016年的5.1倍,年均增長38.5%。近日德國專利商標局發佈的報告也顯示,2021年在與數位化相關的數位通信等技術領域,中國在德國的專利申請公開量較上年明顯增加,優勢地位不斷鞏固。

當前,中國正大力推動數位經濟、數位社會、數位政府建設,數位化發展進一步加快步伐同時,政府也對數字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下一步,中國知識產權局將深入展開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領域新業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推動資料知識產權保護工程,助力打造中國數字經濟。

十四五將「海外發明專利授權量」納入了主要發展指標

此外,中國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將「海外發明專利授權量」納入了主要發展目標,這意味著在「十四五」期間,中國將「海外發明專利授權量」納入知識產權的主要發展指標,引導產業更加注重海外專利佈局。葛樹指出,2021年,中國申請人在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經實質審查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達到4.6萬件,成長率為14.1%,是2016年的2.4倍。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佈的資料顯示,中國PCT國際專利申請量已經連續三年位居世界首位。2021年中國申請人提交並公開的PCT國際專利申請中,數量居前三位的技術領域是電腦技術、數位通訊和影像技術,分別占總量的15.5%、15.3%和6.9%。增速居前三位的技術領域是生物材料分析、生物技術和有機精細化學,分別較去年成長49.2%、39%和35.5%。歐洲專利局發佈的資料也顯示,2021年收到來自中國的發明專利申請達到1.7萬件,再創歷史新高,華為位居企業首位,OPPO、中興、百度、小米和騰訊位列前50名。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知識產權跨境保護已成為創新型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一門必修課。【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13期:疫情衝擊! 2022年上半年中國知識產權申請先降後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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