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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8 第460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專利收購與反壟斷法之爭議:由單細胞基因定序平台之專利戰談起(二)
   
法規訴訟 談專利訴訟的裁判費計算:最高法院判決的演變
   
深入報導 地緣政治變化更能彰顯企業投入工業4.0的內在價值
泰國的綠色新政與疫後復甦
   
智財管理 《東協智財系列》越南專利法修訂條文預定2023年生效
   
 
專利收購與反壟斷法之爭議:由單細胞基因定序平台之專利戰談起(二)
葉雲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本文將介紹法院對於專利權人收購專利之違反性判斷依據,並做為生物科技產業之專利策略之參考。
※本文為「專利收購與反壟斷法之爭議:由單細胞基因定序平台之專利戰談起(一)」之第二部分

Bio-Rad vs 10x訴訟有關反壟斷爭議

法院審理意見

2. 反訴第二項分析:DGAT市場違反《克萊頓法》

10X聲稱RainDance的合併違反了《克萊頓法》,因為它大大減少了技術市場的競爭。10X指出由於Bio-Rad在DGAT市場上的專利壟斷,使其能夠將授權金提高,並拒絕將專利授權給競爭對手,並阻止競爭。針對對於反壟斷損害,10X聲稱由於合併導致必須授權支付更高的權利金價格,或可能被拒絕授權,除非本身可以開發新技術才能繼續留在市場上,因此有面臨被市場排除在外之風險。

法院認為,DGAT與DSCP產品市場不同,10X合理地聲稱Bio-Rad收購RainDance可能大大減少了競爭。因為,法院認為Bio-Rad、BioDance與10X三間公司在DGAT技術市場是競爭者,且在10X Bio-Rad在收購RainDance時,將因為競爭者減少,而有提高技術授權金之能力。由於在技術市場競爭,雖非直接證明有市場力,但如果有可證明有超過65%專利,一般會推論有市場力。另外,法院認為,如果併購結果不發生,Bio-Rad無法承接訴訟,因此在併購後,造成必須應付來自於Bio-Rad訴訟,此一結果構成antitrust損害。因此,法院拒絕了Bio-Rad關於駁回第二項的請求。

3. 反訴第五項指控分析:ddPCR市場違反《克萊頓法》

10X聲稱Bio-Rad對RainDance的收購在ddPCR市場違反了《克萊頓法》,且認為存在反競爭損害,因為10X是該產品市場的消費者並被迫支付超競爭價格。

10X聲稱Bio-Rad目前控制90%以上的ddPCR市場,並且在收購時,RainDance僅不到10%的佔有率。10X指出,現在ddPCR市場上競爭產品越來越少。通過橫向合併將市場佔有率提高到90%以上的公司是典型的透過壟斷行為,對競爭產生負面影響的行為的示例。另外,10X聲稱合併後必須為ddPCR產品,支付具有超競爭力的價格,這對這個市場造成了反壟斷損害。法院認為其主張是合理的,因此,關於拒絕駁回第五項反訴主張。

是否違反《謝爾曼法》法?

所謂違反《謝爾曼法》第2條,必須證明被告在相關市場上擁有壟斷權故意獲取或維持這種權力。當市場上的主要競爭者獲得涵蓋同一市場相當大佔有率的專利時,其獲得專利可能構成壟斷。而為證明是否企圖壟斷,原告必須證明(1)被告從事掠奪性或反競爭行為,(2)具有特定的壟斷意圖和(3)獲得壟斷權力的危險可能性。當然,壟斷未必是反競爭,違反《謝爾曼法》所需尚需具備掠奪性(predatory)或排他性(exclusionary)行為。

法院認為10X對Bio-Rad違反《謝爾曼法》的許多論述,無法通過上述審查標準。10X辯稱,Bio-Rad對RainDance的收購,是非法壟斷。但是關於它如何受到壟斷的傷害的理論並不明確。例如,Bio-Rad針對10X的整個專利訴訟活動,並不能構成排他性行為,因為它通過Noerr-Pennington immunity原則的檢視。在此依豁免原則下,合併行為可以免除反托拉斯責任。

1.反訴第三項:違反《謝爾曼法》企圖壟斷DGAT產品市場

10X聲稱Bio-Rad以下行動,違反《謝爾曼法》第2條,構成從事反競爭行為:(a)非法收購RainDance和RainDance的專利組合。(b)拒絕以合理的價格授權其專利組合,(c)利用購買之專利,對使用液滴基因技術檢測之對手提起專利訴訟。

10X辯稱,為因應專利訴訟提高公司成本,且因為無法獲得專利授權而阻礙了其創新能力,如果原告專利訴訟成功,對手將被排除在市場之外。10X進一步聲稱Bio-Rad的特定意圖是壟斷,10X提出Bio-Rad執行副總裁兼生命科學集團總裁Annette Tumolo的聲明作為證明,並指出Bio-Rad宣布訴訟的方式,其目的在破壞10X的首次公開募股(IPO)。

法院不同意10X有關特定意圖之主張。首先,法院認為10X並未證明Bio-Rad在與RainDance合併或起訴時,在DSCP市場擁有任何接近壟斷力量,因此該收購不能成為違反第2條規定的非法壟斷行為。其次,只有在現有壟斷者的情況下拒絕向競爭對手授予授權才是反競爭的,而Bio-Rad不是壟斷者。另外,專利訴訟本身不能作為反競爭損害的證明。在Noerr-Pennington immunity之下,Bio-Rad訴訟不是排他性的行為。因此,反訴第三項控訴無法成立。

2.反訴第四項:違反《謝爾曼法》案壟斷或企圖壟斷技術市場

10X聲稱Bio-Rad已經壟斷或試圖壟斷DGAT市場,違反了《謝爾曼法》第2條。首先主張,Bio-Rad收購Rain-Dance構成壟斷,或維持壟斷權力或企圖壟斷;其次主張,Bio-Rad對其RainDance專利的實施也構成壟斷或維持或企圖壟斷。

首先,10X無法根據Bio-Rad所提出專利訴訟作為壟斷或壟斷企圖機制的理論。其次,10X未指Bio-Rad現在或在Rain-Dance收購時,是DGAT市場的實際壟斷者。事實上,參照當事人之間的訴訟記錄和10X自己的聲明,Bio-Rad在市場上擁有壟斷地位的主張並無法成立。10X先自稱是下游DSCP子市場的「領先創新者」,並在該子市場擁有多項專利。此外,雙方都成功地對對方實施了專利,表明競爭是良性的。在這種情況下,10X的指控不足以合理地指控Bio_Rad具有壟斷支配地位。10X也未能說明它認為Bio-Rad目前控制或在收購RainDance時的DGAT市場的百分比。總之,由於不合理地辯稱Bio-Rad是DGAT市場的壟斷者,因此駁回第四項的請求。

3.反訴第六項:壟斷ddPCR市場違反《謝爾曼法》

10X聲稱Bio-Rad透過非法收購RainDance壟斷了ddPCR市場。更進一步聲稱,其被迫為ddPCR設備和消耗品支付超競爭價格,且不得不為專利訴訟進行辯護,並且導致其創新能力受到阻礙,從而在市場上遭受了反競爭損害。10X聲稱Bio-Rad在收購時擁有90%的市場佔有率,並通過收購RainDance進一步增加其市場佔有率,法院認為相關事證,表明主要競爭對手通過合併進一步鞏固其壟斷地位它在市場上的佔有率,足以指控違反《謝爾曼法》。因此,此項主張可以成立。

小結

本案法院對於10X有關Bio-Rad與BioDance是否是非法併購,法院主要審酌在併購與訴訟當時是否具有市場力。10X的反訴主張在ddPCR市場被採納,係因10X證明BioRad在該市場就有90市佔率。而在DSCP市場,無論是在訴訟時還是在RainDance收購時,10X都沒有明確說明Bio-Rad的市場佔有率,因此,法院無法評估市場佔有率,以確定Bio-Rad現在或在併購時是否在DSCP市場上施加了非法的市場力量。雖然10X認為合併將可使Bio-Rad取得大量專利,但法院不認可Bio-Rad公司聚集大量的專利組合,利用大量專利進行專利訴訟是非法。因為通過併購獲得的專利在沒有市場力量的情況下並不是反競爭的行為,而專利本身未必賦予下游產品市場力量。

2021年雙方透過和解,使Bio-Rad針對過去和未來10x Genomics的產品收取授權金,且對於在單細胞檢測平台市場獲得廣泛的經營自由,並對其微孔單細胞的智慧財產權保持獨占性。根據和解條款,Bio-Rad和10x Genomics雙方均已承認各自持有專利有效,並已相互授予彼此非獨家、全球性、有權利金的授權,以開發與單細胞分析相關的產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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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專利訴訟的裁判費計算:最高法院判決的演變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裁判費與「訴訟標的」(即請求權)之價額有關。在專利侵權事件中,專利權人要繳的裁判費和其請求權主張的內容有關,因為請求權類別決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本文在介紹專利民事訴訟之裁判費計算,除基本民事訴訟法條文的分析外,還討論最高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觀點的演變。

台灣民事訴訟制度採使用者付費主義,即原告於起訴時要繳納裁判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25號曾解釋「民事訴訟係當事人為自己之利益,請求司法機關確定其私權之程序,自應由當事人負擔因此所生之費用,方稱公平」。過去曾有《民事訴訟費用法》規範裁判費事務,但目前已回歸民事訴訟法的規範。

民事訴訟之裁判費

民事法院審理案件時,若涉及財產權時,其裁判費之計算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基礎並採累進費率。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如果「原告在第一審未繳納裁判費或繳納不足」時,在「第一審為實體判決後」而「當事人提起上訴」之際,第二審法院「應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若原告沒有繳納,第二審法院會視不同的上訴單位而有不同的處置:(1)「如係原告上訴,應將上訴駁回」;(2)「如係被告上訴,應廢棄第一審判決[而]駁回原告在第一審之訴」;(3)「如係被告上訴,而被告亦不遵限補繳上訴裁判費者,則應駁回被告之上訴,而不得廢棄第一審判決」。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裁判費計算之基礎為訴訟標的之價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該核定屬可抗告之裁定。於核定時,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但若「無交易價額者」,則「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對於價額之核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62號民事裁定指出,關於此依職權調查證據而後之核定,「下級法院所為核定」其「並無拘束上級法院之效力」;故若「原審認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有誤」,其「予以重行核定,亦無不合」。

若價額無法核定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165萬。但是最高法院曾於102年度台抗字第317號民事裁定表示,「所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係指法院在客觀上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言」;「倘法院在客觀上可得依其職權之調查,資以計算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不得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多項請求權與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面對專利侵權行為,專利法第96條給予權利人兩類請求權。第一類是禁止請求權,即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者(排除侵害請求權)用於排除已經發生之侵權行為;後者(防止侵害請求權)則預防可能發生但未發生之侵權行為。另於主張禁止請求權時,可同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二類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即專利法第96條第2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近年,司法實務亦允許專利權人對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以就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消滅以前之專利侵權行為,爭取金錢上補償。

如果專利權人於起訴時主張多項請求權,即「損害賠償」與「除去侵害」(即「排除侵害」),則問題是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而將該些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或是應根據同條第2項而認定其為「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而採取「不併算其價額」。

不合併計算說:早期見解

關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和排除侵害請求權等之訴訟標的價額是否合併計算,早期最高法院曾採「不合併計算說」,例如最高法院於101年度台聲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中表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以一訴附帶請求」是指「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而排除侵害(不作為)、防止侵害(作為)及賠償損害之請求,雖係依[當時]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三項不同方法之聲明,但其所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則同源於侵害專利權而來」,故「該三項請求間有相依附或牽連關係存在」,而適用「不併算其價額」之規定。

根據「不合併計算說」,法院應擇一項請求權來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亦即,若專利權人同時主張損害賠償與排除侵害等二項請求權,則關於「其主請求之訴訟標的」是屬於「損害賠償請求」或是「排除侵害請求」,「法院應探求當事人真意」,而「不得逕以訴訟標的價額之高低」,來「認定損害賠償為其主請求,而排除侵害為附帶請求」。

合併計算說:近期見解

不過,現今最高法院採「合併計算說」;其起始於102年度台抗字第317號民事裁定,其中最高法院指出:關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適用,其應基於「該附帶請求與主請求標的間須具有主從關係,且附帶請求係隨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者」;但關於「本件排除侵害之請求」,其「意指起訴後禁止再為侵害專利權」,而「非在排除已發生之侵害」,且「其成立與否須調查侵害專利權事實之有無及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是否存在」,故「此就後續侵害行為之排除」與「聲明請求賠償過去已生之損害」之間,「二者應無主從之附帶關係」,而「自應併算訴訟標的價額」。

之後,最高法院於102年度台抗字第862號民事裁定亦延續此見解,其指出:「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以一訴本於[當時專利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排除侵害)禁止請求權」,而「請求被告不得實施該專利」,並「依同條第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而「請求被告賠償已發生專利權所受之損害」;則「前者係在提起訴訟後,防止發生因專利權繼續受侵害所生之損害」,但「後者則為侵害專利權已生損害之填補」,故「二者請求之法律上利益,並不相同,無主從之附帶關係」,而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合併計算說」現為智財法院所遵守之原則,例如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與109年民專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等所示。

學名藥侵權事件

最高法院於102年度台抗字第317號民事裁定中,對學名藥侵權事件中之排除侵害請求權,有指示下級法院應如何調查與訴訟標的價額有關之證據。本案最高法院表示就原告之「排除侵害之請求,應以其因[被告]停止侵害所獲得之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原法院未調查並說明其無法依其調查結果核定上開排除侵害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之理由」,竟「僅以[被告]為地區性經銷商」,且「兩造均未能提出核定依據」等為由,而「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即屬「自有未合」。

具體而言,本案最高法院認為「兩造雖均陳[被告/地區藥品經銷商]未向[原告]或其經銷商購買威而剛」,但「原法院是否無法參照各種客觀事實(如[被告]於起訴前每年銷售系爭[學名藥]產品之平均數量、[原告]起訴時就威而剛[/系爭原廠藥]之獲利率、系爭專利權賸餘年數與案件審理期間、其他可替代非侵權產品之市場占有率等)」,以「綜合概算[被告]停止侵害後,[原告]可得之所有利益?並非無疑」,故原法院「自有進一步調查研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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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反壟斷法》修訂上路:第一案將花落誰家?

 
地緣政治變化更能彰顯企業投入工業4.0的內在價值
蘇翰揚╱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產業分析師)
可視化與透明化成為製造業在供應鏈活動上的必要因素,當前企業佈局除商業考量外,政局變動的影響力可能更讓業者憂心,加上過去缺料塞港問題依舊尚未解決,投入轉型也尚在發酵階段,更重要的是,為提升應變能力,供應鏈的數位化已是刻不容緩的營運議題。

政治逐漸主導經濟發展,產業需從中尋找新機會

地緣政治除帶來不確定性外,也同時影響物流、金流、資訊流,與人流的限制。以俄烏戰爭而言,加劇了供應鏈中斷和通膨危機,印度電子與資訊科技部長 Rajeev Chandrasekhar 指出「俄烏衝突影響包括半導體產業在內的眾多供應鏈。持續的衝突可能對氖氣和六氟丁二烯氣體的供應產生不利影響,這些氣體是製造半導體晶片的基本元素。」;同時,為對抗中國半導體供應鏈的崛起,美國通過520億美元補助的晶片法案(Chips and Science Act)強化關鍵物資掌握度與供應鏈韌性,同時預計在十年內投入2,000億美元作為半導體研究預算。由於晶片供應鏈問題已衝擊汽車、武器、電動遊戲等產品的生產,已成為美國國安問題,該法案由兩黨支持並通過。當產業問題與地緣政治連結時,各種政府措施相繼而來,在政治逐漸主導經濟的風險持續,產業政策由過去的開發逐漸走向封閉與區域化時,建立數位供應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020年至今,供應鏈的問題至今仍無完善解決方法,多家調研機構指出,問題可能一路延伸至2023年。其他總經數據也不容樂觀,塞港、缺櫃最直接的問題即是通貨膨脹上升,運費整整提高500%-800%,交貨時間難以確定;而短期的生產佈局因為疫情關係被迫中斷,導致必需品的價格全面攀升,引發通貨膨脹大幅上升。而綠色供應鏈與零碳經濟的崛起也讓業者在挑選夥伴時更加仔細,在全球即將進入「零碳經濟」的新階段,不只各國訂出更全面的減碳路徑,同時,碳關稅的出現也影響產業之間的互動,供應鏈的碳足跡,則會被更嚴格的檢視。

製造業者運用數位技術在複雜營運環境下建立韌性供應鏈

在競爭日益激烈、政治逐漸主導經濟的市場中,尋找供需之間的平衡是每家企業管理階層面對的重大挑戰。除了採取被動防禦措施外,企業也應主動投資於多元化的供應鏈技術以因應未來不穩定的外部環境。顧問公司Bain & Company指出,投資於供應鏈科技的企業在產品開發週期上縮短 60%,同時擴大高達 25%產能。事實上,業者的反應並不慢,而是需要更確定的因子來促使推動相關投資,在 COVID-19 的影響之前,美國企業即開始減少對海外製造商和供應商的依賴程度。由於國外關稅和貿易政策變得越來越難預測,美國業者正尋找技術解決方案,力求供應鏈自給自足並更具彈性:將數位轉型與工業 4.0 技術整合至供應鏈中正成為管理階層關注的優先事項之一,技術整合重點如下:

  1. 人工智慧與機器學習:Gartner顧問研究公司指出,直至2025年,人工智慧與演算法將會被應用於超過80%的供應鏈應用程式,透過許多不同數據源獲取和分析數據,人工智慧驅動的供應鏈解決方案可以提供深入的營運流程洞察力,例如協助計算及規劃庫存量,更能透過過去的經驗學習做出採購決策。預測分析和數據分析可以協助預測潛在風險和需求變化,使企業能及早擬定策略。 以施耐德(Schneider)為例,公司希望降低全球240個製造工廠和110個配送中心現有供應鏈流程的成本,有鑑於此,公司與供應鏈軟體業者Llamasoft合作,建立供應鏈預測模型,為原材料供應鏈自動創建最佳路線選擇,同時清理企業供應鏈數據,如運輸費率和政策、產品運輸路線數據,其使用的軟體能在2-4小時分析200,000個運輸據點,以及130,000個流量據點。
  2. 工業物聯網 (IIoT):供應鏈中的IIoT 網路由配備感測器和連接設備組成,用以蒐集自動化機械、貨運追蹤、機器對機器和機器對人通訊等數據資料,使設備能發送和接收數據。透過收集數據並回傳企業中央系統,可讓人工智慧進一步分析和解釋數據,為整體供應鏈的營運流程建立的快速決策與自動化提供資訊。 除人工智慧技術成熟、雲端業者投入物聯網領域,以及日益成熟的網路連接,為應用工業物聯網帶來利多外,當前眾多外部因素也對工業物聯網市場產生正面影響,例如在地緣政治緊張下,企業開始採用離岸委外(Nearshoring)方式生產,供應區域或多區域市場,以因應供應鏈中斷挑戰。事實上,在美國印太經濟架構、CHIPS法案、AKUSUS聯盟的形成下,未來商業行為幾乎均與國際陣營有關,設備與產品的可追蹤性便成為企業部署供應鏈的重心,也是工業物聯網可發揮之處。
  3. 積層製造:積層製造能以成型複雜幾何形狀,一體成型所需的零組件,減少組裝造成的誤差累積,提升產品可靠度與性能同時,也減少供應鏈的複雜度。智慧工廠可以使用積層製造來達到快速與客製化生產,在不中斷營運流程下,應可臨時插單、按需生產的某些產品。此外,積層製造特色為近乎淨成型,能降低原物料使用,同時大幅減少加工的時間與刀具的耗用,使得生產不再以量制價,成本可固定化,讓小批量生產具成本優勢,這於因應供應鏈斷鏈相當有效,未來採購可能因外部因素使得採購頻率與採購量變得不穩定,而積層製造能適應不同數量的原物料採購量進行彈性生產。
  4. 機器人和自主運輸工具:機器人和無人機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其流程,以滿足快速變化的需求。傳統工業自動化設備投資成本高、回收期長且技術門檻高,產品規格樣式一旦調整,原先的設備很可能完全無法再使用,而機械手臂具可程式化特性,搭配周邊相關硬體的調整,就能夠彈性針對製程調整。設備再利用率高,製程可複製、可重現,高度的生產彈性能夠協助企業主彈性因應市場變動及多變的客戶需求。此外,自主運輸工具的市場也因供應鏈挑戰而快速成長,根據預估,自動駕駛卡車於2026年的年產量將達1萬輛,而到2031年時將增至7萬3,000輛。送貨機器人也呈現相同的趨勢,估計2026年的年產量為9,000台,到2031年時則增至50,000輛,而Waymo、Plus、Pony、Ike/Nuro、Aurora、Embark、Kodiak和Pronto等業者都可能因此受惠。

透過技術部署建以迎戰供應鏈區域化挑戰

疫情前的供應鏈標準化與規模化為企業與消費者帶來一定便利性與營運成本優化。疫情的衝擊徹底改變這一狀態,根據調查指出,71%的業者認為在企業持續營運計畫並不完善時,處理斷鏈議題與物流倉儲優化便成為業者提高韌性的首要之務。在此情形下,全球供應鏈從長鏈變成短鏈或兩者結合的混合鏈。消費者會要求在地供貨,但因應市場變化,廠商會降低囤貨風險,因此下訂頻率增加、訂貨數量會減少等少量多樣的消費潮隨而興起。業者透過AI演算法,找出客戶的訂貨頻率與數量;或透過倉儲管理系統,即時掌握商品庫存,藉此將倉儲貨架的管理發揮最大化,提高相關KPI,如揀貨正確率、存庫正確率與廠區的衛生安全。同時,業者亦可運用車隊管理機制,精準調度派送無人車,藉由上述作為,強化整體企業的供應鏈韌性。

此外,由於台灣製造業有許多企業正在投入數位轉型,以製造業三大元素,「機、廠、鏈」而言,多數業者仍處於機械設備數位化、工廠數位化的階段,且這些投入成本相當高昂,並多為進行式,需3-5年,甚至更長時間才能完成,直接投入供應鏈數位化的比重相對較少,以大型跨國營運的電子業者居多。此外,台灣製造業者轉型程度有相當落差,導入數位軟體並非完成轉型,而導入後各部門間可能協作方式改變,甚至是營運流程的調整,也需一段時間因應。因此,政府在數位供應鏈的建立上應比業者早一步規劃,由於當前地緣政治對企業的影響程度不斷提升,甚至形成以「陣營」而非商業考量的友案供應鏈形成,未來生產端與市場的變動將更加劇烈,也讓供應鏈廠商間的協作更緊密,趁多數製造業還在投入營運端轉型時,提早協助業者規劃供應鏈議題,方可在未來趨吉避凶,降低營運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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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數位娛樂創新動態

大陸《反壟斷法》修訂上路:第一案將花落誰家?

 
泰國的綠色新政與疫後復甦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面對國際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各國發展路徑與目標日益明確,淨零排放的綠色政策更成為東南亞各國疫後發展的重要引擎。正在推動綠色新政的泰國,除了斥資3,000億泰銖預算打造「東部經濟走廊」(Eastern Economic Corridor,簡稱 EEC),並計畫在2024年前將泰國所有工廠遷至環保工業區,好在2065年能夠實現淨零碳排。

泰國將在2065年實現淨零碳排

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林俊旭指出,泰國在2021年提出「生物、循環及綠色經濟模式」(Bio-Circular-Green Economy Model,簡稱BCG),是泰國近年推動最重要的綠色新政,針對食品和農業(Food and Agriculture.)、醫療和健康(Medical and Wellness)、生物能源、生物化學與生物材料(Bioenergy, Biomaterial and Biochemical)及旅遊和創意經濟(Tourism and Creative Economy)四大產業,結合生物經濟、循環經濟及綠色經濟三大領域發展,並以永續發展為目標。預計2036年,泰國再生能源將佔30%、經濟價值提高到4.4萬億泰銖,佔GDP的24%,目標在2050年達到碳中和、2065年達成淨零碳排。

圖一、BCG模式聚焦四大產業
圖片來源:泰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局

泰國內閣於2022年1月4日批准總金額高達3.185兆泰銖的2023財年預算,泰國總理帕拉育(Prayut)命令財政部、預算局、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委員會與泰國央行就經濟風險研究中長期解決方案,並加速執行政府的經濟刺激政策,其中包括對東部經濟走廊的投資獎勵,特別是對「S曲線」(S-curve)產業與BCG產業的投資;並提高稅收課徵的效率。

2022年2月8日,泰國內閣通過總資金409億泰銖的BCG議程預算案,實施期限為5年(2022~2027)。 該預算案將「循環經濟」獨立出來與原四大產業並列,形成BCG五大產業,並制定15項重點計畫。BCG議程預算案共分配到333億泰銖,占總預算案超過八成,顯見泰國政府對於促進產業升級的重視與決心。

疫後經濟復甦新引擎:BCG 模式

為加速泰國疫後經濟復甦,2021年起泰國政府將BCG模式視為重要復甦引擎。2021年1月13日,泰國內閣正式通過BCG戰略計畫,與「泰國4.0」(Thailand 4.0)並列為國家議程(national agenda)。帕拉育表示,BCG將成為泰國農業部門現代化、建立國家衛生安全和減少對外依賴的工具。

根據泰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局(NSTDA)資料顯示,BCG模式四個目標行業目前的總經濟價值為3.4萬億泰銖(約佔GDP的 21%),透過BCG模式,有可能在未來五年內將經濟價值提高到 4.4萬億泰銖、GDP提高至24%。 

表一、泰國BCG模式為四大產業創造的增值說明 資料來源:2022/7/21,「東協氣候行動下之產業新契機-能源轉型、電動車及智慧綠色城市」視訊研討會,林俊旭簡報

食品和農業

  • 提升主要農產品(如米、甘蔗、橡膠、木薯、棕櫚、玉米、蔬菜、水果、蝦、奶製品等)之生產力
  • 發展高價農產品(如藥草、肉牛(beef cattle)、觀賞魚(fancy fish)和昆蟲蛋白等)
  • 推動智慧農民(smart farmer)。
  • 促進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生質塑膠(bio-plastics)、棕櫚油的油脂化學品(oleo-chemicals、生物化學(biochemicals)、化妝品成分,加入農產品和生物質(biomass)。

醫療和健康

  • 提升疫苗、生物製藥和醫療設備的生產技術,以降低泰國每年對藥品和疫苗超過1,000億泰銖的進口

生物能源、生物材料和生化

  • 將提高乙醇(ethanol)生產標準以達工業和製藥等級
  • 生產用於電動汽車的乙醇燃料電池(ethanol fuel cells)
  • 確立碳價(carbon pricing)和綠色稅(green tax)之機制
  • 建立生物精煉(biorefinery)和生化(biochemical)產業基金

旅遊與創意經濟

  • 透過科技和創新改善基礎建設及建置數位平台,以改善遊客體驗;創意經濟方面將結合其他服務業

3,000億泰銖預算打造東部經濟走廊

林俊旭說明,泰國政府在2019年將高等教育、科研暨創新部(Ministry of Higher Education, Scienc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簡稱HESRI)、東部經濟走廊和泰國4.0等相關政策並列,預計未來五年能為泰國GDP增加1兆泰銖、十年內增加1,000萬個就業機會、農民的平均收入提高至每年24萬泰銖、10年內減少對自然資源60%的依賴,而且每年將減少1,650萬噸廢棄物量。

東部經濟走廊地區涵蓋春武里府(Chon Buri)、羅勇府(Rayong)及北柳府(Chachoengsao),共計3萬萊土地,以促進對目標產業的投資,包括汽車、智慧電子、醫療及健康旅遊、農業及生物技術、食品、工業機器人、物流及航空、生物燃料及生物化學、數位科技、醫療服務、國防及教育發展等12個S曲線產業。泰國為EEC投資案提供大量的優惠措施,根據投資類別可享受5至10年的標準免稅期、額外2年的企業所得稅豁免;與人力資源發展相關的項目則給予3年50%的企業所得稅減免。【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15期:泰國的綠色新政與疫後復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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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協智財系列》越南專利法修訂條文預定2023年生效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因越南加入或簽署CPTPP、EVFTA、RCEP,該國國會2022年6月16日通過2022智權法修正法案(2022 IP Law),影響範圍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等多個面向,除部分例外,修訂條文預定2023年1月1日生效。本文就發明及設計專利相關法規,摘錄部分重要變動。

多家越南事務所報導,因越南加入或簽署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歐盟暨越南自由貿易協定(EVFTA)、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其國會2022年6月16日通過2022智權法修正法案(2022 IP Law),影響範圍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等多個面向,除部分例外,修訂條文預定2023年1月1日生效。本文乃參酌前述多篇報導內容,僅就發明及設計專利相關法規,摘錄部分重要變動。

發明專利法規變動

  • 新穎性評估
    目前越南用以評估所請發明是否具新穎性的先前技術,僅包括申請(優先權日)前的公開。以圖1為例,越南發明專利申請案A2申請(優先權日)前,已存在另一尚未公開的越南發明專利申請案A1,依現行越南專利法規,A1申請並非A2的適格引證案,只不過依循先申請原則(first-to-file principle),越南專利局不會讓A2取得專利。
  • 圖1. 申請及公開日範例
    圖片來源:Tilleke & Gibbins事務所,原文請參註1.iii

    但此次修法順應外國趨勢,這類「先申請、後公開」的越南發明案,一併納入新穎性判斷應考量的先前技術,因此未來新法生效後,A1申請將成為越南智權法Art. 60.1(b)先前技術,可明正言順令A2擬制喪失新穎性。
    不過越南代理人指出,這類祕密先前技術(secret prior art)不能用以結合其他引證案作進步性核駁。惟若A1、A2為相同發明人申請案,法規未明文記載是否適用Art. 60.1(b)新增條文,有待越南主管單位再釐清。

  • 無效事由
    越南智權法Art. 96現行條文寫有兩種無效事由:一是申請人沒有(取得)申請權利,一是未滿足可專利性要件。此次本條新增事由包括:1)違反安全審查規定,依法應該卻未先於越南申請;2)遺傳資源或相關傳統知識發明,但沒有(正確)揭露其來源;3)修正超出原始揭露範圍或改變所請發明本質;4)說明書未清楚且充分揭露發明內容,該領域通常知識者無法據以實施;5)原始說明書無法支持專利授權範圍;及6)發明不符先申請原則(Double Patenting問題)。其中,前兩點會導致取得整件專利宣告無效;後面四點及既有的兩種無效事由,則可導致取得專利全部或一部宣告無效。若一專利被舉發成功,該專利自授權之日起視為無效。
    修法草案曾把不符發明單一性要件列為無效事由,但最終修法內容並未採用。越南代理人表示,一些法條文字(例:何謂該領域通常知識者)還需等官方明確定義,不過大致上說,這部分修法其實不讓人意外,修法前即有人引用此次新增的無效事由提出舉發案,而據其所悉,在這之前,越南專利局尚未利用這些事由及相關事實作成專利無效宣告,但預料未來舉發案將隨新法生效而增加。
  • 安全審查
    依修訂後條文Art. 89a.1,若越南在地發明屬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或國防的技術領域,且申請人(所有權人及有權申請專利者)為常住越南的越南公民或依越南法規成立的組織(例:越南企業),須先在越南申請專利,以俾執行安全審查,之後才可以向對外申請專利。修訂後條文Art. 89a.2規定,越南政府須再擬規則執行Art. 89a.1規範業務。
    根據越南代理人的說明,2006年越南即公告該國在地發明申請規則Decree 103/2006/ND-CP(Decree 103),後經Decree 122/2010/ND-CP修訂,但許多常見狀況(例:發明非全部在越南產生、發明為越南及外國實體所共同擁有、越南實體的越南在地發明在申請前先轉讓給外國實體……),迄今未有具體指引,且需等越南第一案申請6個月才能對外申請專利,論者以為等待時間過長。預料越南官方很快會再後續公告。
  • 第三方意見及授權前異議程序
    依現行越南智權法Art. 112,發明案公開後,任何第三方(不限需為利益關係人)得就其可專利性向官方提出參考意見,官方毋須回應;此次修法保留此一機制,另新增Art. 112a授權前異議程序。依新法設計,第三方可在官方作成授權處分前提交其觀察意見,述明相關事由及分析,毋須繳付規費,但官方沒有回應義務;不過,在發明案公開日之日起9個月內,第三方若於該發明案作成授權處分前繳費提出異議,越南專利局將發給啟動異議程序加以處理。
    比對代理人所列新法異議事由與前述無效事由,不同處僅在異議事由並無新增第6項的無效事由,但比修訂後的無效事由多了兩項,即1)所請發明完全符合各項可專利性要件,但非申請(優先權)日最早的申請案;2)同日有複數申請人就相同或無顯著區別的發明申請專利,且這些申請人尚未達成協議要撤回任一申請案。
    依修訂後條文Art. 112a,詳細辦法將交越南科技部研擬公告,預料越南科技部很快就會發布Circular 01/2007/TT-BKHCN修訂公告。
  • 外國實審結果利用
    越南發明專利申請案若有外國對應案,其審查結果常會影響越南專利局實審判斷,因此若有外國對應案拿到准證結果,代理人通常會建議提交外國對應案審查結果複本並依其核准範圍修正越南申請案的請求項,以期盡早拿到越南發明專利。此次修法一併修訂智權法Art. 114,載明越南專利局審查時可使用外國對應案實審結果,但相關條件及程序有待後續公告釋明。
  • 醫藥上市審批相關延誤的補償機制
    配合EVFTA生效,越南國會通過Resolution 102/2020/QH14,自2020年8月日1開始導入這項機制。專利所有權人雖普遍期待能有專利權期間延長之類的補償,然而,依修訂後條文Art. 131a,若相關發明因醫藥審批延後上市,在越南僅可獲得免繳年費優惠。
  • 發明人報酬
    依現行越南法規規定,專利所有權人有義務依協議給予發明人相關報酬,若無此一協議,亦應給付最低報酬。依修訂後條文Art. 135.1,「最低報酬」改為「固定報酬」。

設計專利法規變動

  • 工業設計定義
    也是配合EVFTA所做修法,隨越南國會通過Resolution 102/2020/QH14,已在2020年8月1日生效,並藉此次修法正式寫入越南智權法。依修訂後條文Art. 4.13,設計是一產品外觀,或構成一複雜產品的組合零件外觀,表現方式可為形狀、線條、色彩或前述各項之組合,且在使用該產品或複雜產品時可憑肉眼看見。
  • 暫緩公開
    現行法規無越南設計申請案暫緩公開規定,但依修訂後條文Art. 110.3,申請人可在越南設計案新案送件當天併送暫緩公開請求,最長可延到申請日起7個月才公開。若無暫緩公開請求,越南設計申請案在通過形式審查後2個月公開。
  • 海牙國際申請在越南的設計專利保護
    若透過海牙國際申請指定越南,自越南專利局寄發授權決定之日或國際局公開後6個月的隔日,該設計在越南的專利保護才開始生效。
  • 授權前異議及授權後舉發
    依現行法規,越南設計申請案公開後,第三人得於官方作成授權決定前提交觀察意見供審查官參考;此次修法保留第三方意見制度,同時也如發明案一樣,在設計案導入異議程序,但與發明案的異議制度略有區別。
    新法生效後,第三方將可於越南設計申請案公開之日起4個月內提出異議。異議事由包括:1)所請設計未完符合可專利性要件;2)申請人無權被授予設計專利;3)設計申請案經修正補充後,超出原始揭露範圍或導致所請設計本質改變;4)所請設計完全符合各項可專利性要件,但非申請(優先權)日最早的申請案;5)同日有複數申請人就相同設計或無顯著區別的設計申請專利,且這些申請人尚未達成協議要撤回任一申請案。倘若設計申請案獲授權公告,嗣後第三人也可以前三項事由提舉發,讓准證的設計專利一部或全部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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