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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第463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營業秘密在台灣漸受重視,訴訟前需有通盤考量
   
深入報導 《能源系列報導》台灣最大的能源危機不是跳電,而是跳票!
美國消費與就業表現依然強勁,實體經濟可望持續成長
   
研發創新 綠色消費興起:食品業的永續發展趨勢
   
智財管理 《IP小辭典》專利申請案撤回
   
 
營業秘密在台灣漸受重視,訴訟前需有通盤考量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營業秘密訴訟在台灣只要一發生,往往都會是社會高度關注的議題。不過,營業秘密案件的複雜度往往比專利案件還高,企業也會擔心一旦興訟,反而會增加公司機密外洩的可能性,蒙受更大損失。那麼,企業究竟該怎麼進行營業秘密相關的管理和法律案件呢?

在眾多智財權議題當中,營業秘密在近年來逐漸受到台灣企業的重視。根據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2021年國內企業智財現況調查報告》,從2013年開始,擁有營業秘密的台灣企業比例逐年上升,尤其在2019年時甚至有近6成的受訪企業都表明擁有營業秘密(圖1)。

圖1:歷年企業持有營業秘密的比例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律研究所 創意智財中心,《2021年國內企業智財現況調查報告》,網址:https://www.tips.org.tw/body.asp?sno=BGCHDC#460,2022年2月。

擁有營業秘密的台灣企業,已經愈來愈多

不過,與營業秘密相關的各項風險,也讓企業界備感威脅。在同一份調查中,對於「企業可能遭遇的智財風險」,被他人侵害智財權、員工跳槽或挖角爭議、權利被搶註、與機密外流為主要來源,其中像是權利被搶註、員工跳槽或挖角爭議,背後其實也與公司營業秘密外流有所關連;至於投入大量研發的資訊科技業,不僅更加在意被侵害智財權的風險,也比一般企業更加在意機密外流(圖2)。整體來看,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邵瓊慧認為,營業秘密確實已經是台灣企業認為重要性最高的智慧財產權。

圖2:企業可能遭遇的智財風險分布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律研究所 創意智財中心,《2021年國內企業智財現況調查報告》,網址:https://www.tips.org.tw/body.asp?sno=BGCHDC#460,2022年2月。

從營業秘密法在1996年至今的立法歷程來看,不僅企業界重視營業秘密,連國家也把營業秘密視為國安議題。在立法初期,侵害營業秘密僅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直到2013年時才將其入罪化,增訂了第13條之1至第13條之4,明定侵害營業秘密之人將面臨有期徒刑或拘役,而且還可以併科罰金的刑責;若意圖將侵害的營業祕密在台灣以外地區使用,因為將嚴重影響台灣的產業國際競爭力,行為人更將面臨加重處罰。

在營業秘密法以外,今年新修正的國家安全法也引入了經濟間諜罪,對於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的行為,最重可處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1億元以下罰金(表1)。

表1:近年來營業秘密相關罪責法律條文摘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名稱

相關條文內容摘錄

營業秘密法

第13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3條之2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國家安全法

第3條第1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二、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三、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第8條第1項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

保護營業秘密,在台灣已成國安議題

有豐富營業秘密訴訟經驗的邵瓊慧分析,雖然營業秘密與專利同樣是智財權,但在訴訟上卻大不相同。例如在聲請法院核發假處分上,她認為,專利案件大多涉及金錢損害賠償,所以法院核發假處分的意願往往不高;但在營業秘密訴訟上,除了金錢的考量之外,更重要的是防止行為人將營業秘密帶往競爭對手使用,所以聲請核發假處分變得更加重要。邵瓊慧建議,如果要說服法官,「必須舉證說明是為了防止重大損害和避免急迫危險,尤其很可能因此發生不可回復的損害。」

她也提醒,根據最新的實務判決,營業秘密三要件中的秘密性,是屬於「相對」秘密概念,知悉秘密之人得以確定某項資訊之詳細內容及範圍,不但一般人無法知悉,就算相關知識領域之人也不知悉,與專利三要件中的新穎性、進步性判斷標準並不相同。此外,在判斷標的是否為營業秘密時,必須先確定其內容及範圍,再依據秘密性、經濟性、合理保護措施等要件逐一審酌,只要有其中一個要件不符,將難以成立營業秘密罪。

因應營業秘密訴訟的複雜度,尤其在舉證上的困難,她建議,企業必須在發動訴訟前就要有完整的規劃。「比如說這個案子牽涉到的是何種秘密?範圍多大?夠不夠明確?是否滿足三要件的標準?」他也補充,訴訟只是手段,企業對於訴訟的目的也必須一開始就定義清楚,「你要的是拿到金錢賠償,預防秘密外洩,還是不讓競爭對手挖角員工?目的不同,都會對訴訟過程產生影響。」

另外,相較於專利訴訟往往曠日廢時,她建議企業在營業秘密訴訟上必須速戰速決,否則時間愈拉長對企業愈不利。「因為不可能什麼都想要,所以在舉證、訴訟請求上都要精準、明確,讓法官能夠在短時間內做出判斷,同時也要有動態的訴訟策略,根據不同的情境作出調整,才能完整維護企業利益,」邵瓊慧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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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系列報導》台灣最大的能源危機不是跳電,而是跳票!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台灣最大的能源危機不是跳電,而是跳票!
北美智權報316期《能源系列報導》再生能源政策跳票,台灣能源發展危機四伏一文揭示了一些台灣現存及潛在的能源危機,簡言之,就是卡在台灣新能源政策的兩大目標「非核」及「展綠」,因後者發展不如預期,而導致缺電的隱憂,而且問題比想像中嚴重。政府原本的如意算盤是積極發展綠電,希望以綠電發電量的成長來彌補廢核後減少的發電量;然而,綠電的發展進度並不如理想,就今年年初時經濟部長王美花已預告2025年再生能源達整體發電量20%的目標會跳票,現在下修至15%,並預估在2026年的10月左右才有望達成20%之目標。但以目前綠能發展的進度,支票能否如期兌現也打上一大問號。
更讓人焦慮的是,國發會於今年3月又開出一張長達28年的期票,其公布的台灣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提出再生能源發電占總發電量達到60∼70%目標。以台灣發展再生能源的先天性限制及全球產業發展的態勢,要達成這個目標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一張28年的期票如果等到期才發現跳票,是很難補救及挽回的。如果再生能源的發展屆時未能達標,卻又堅持非核,到時候不僅要擔心跳電,還極有可能引發高電價、通脹等連鎖效應要社會百姓及企業買單,不可不慎。

根據台電資料顯示,截至2021年底,我國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共11,585千瓩,其中慣常水力2,094千瓩,地熱發電5千瓩,太陽光電7,700千瓩,風力發電1,062千瓩,生質能發電92千瓩,廢棄物發電632千瓩。此外,就發電量方面,2021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量共17,428,320千度,其中慣常水力3,469,040千度,地熱發電9,074千度,太陽光電7,968,746千度,風力發電2,208,638千度,生質能發電169,277千度,廢棄物發電3,603,545千度。

上述數據顯示,太陽光電於我國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最高、發電量也是最多;台電統計數據顯示,2022年1月~7月總計,太陽光電占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41.2%、其次為慣常水力30.3%、廢棄物16%、風力11.8%、生質能0.7%、以及地熱0.1%。

不管從數據還是政策面觀之,太陽光電都是我國在提升再生能源發電占比時的重中之重,屬首要發展並寄予厚望的項目,因此太陽光電的裝置容量及發電量能否有效提升,便變成我國能源轉型的成敗關鍵。為此,筆者從先天性限制及國際產業發展態勢兩個面向,來分析為何我國再生能源發展不容樂觀。

先天條件限制:地形狹長、土地取得不易、違建多

其實我國政府本身相當清楚發展太陽光電的限制,經濟部《臺灣再生能源發展受限 》簡報指出有以下2點: (1) 臺灣地狹人稠,土地資源有限,無論是發展地面型或是屋頂型的太陽光電,皆需要廣大面積,我國在發展上有限制及 (2)太陽光電需有足夠日照才能發電,目前台灣平均每天有效發電時間約 3~4 小時,平均年利用率約 14%,現階段尚無法成為穩定持續的供電來源。

圖1及表1為截至2021年底台灣太陽光電再生能源的區域分布圖,可以明顯看出其天然環境的限制。從表1可見,台灣太陽光電發電量最多的5個縣市都在中南部,依序為台南市、彰化縣、嘉義縣、雲林縣、屏東縣,主要原因除了因為中南部日照時間比較長外,土地資源也比較充沛,除了南投山區多被排除在外,其他中南部縣市都有相當好的表現。反觀北部,由於地狹人稠,根本無法發展太陽光電,其中雙北地區更是困難重重。

圖1. 台灣太陽光電再生能源分布圖 (截至2021年底)
資料來源:再生能源發展概況,台灣電力公司,2022 / 8/ 23更新

表1. 太陽光電再生能源分布 — 按發電量排序 (截至2021年底)單位:瓩 資料來源:再生能源發展概況,台灣電力公司,2022 / 8/ 23;李淑蓮整理製表

縣市

台電發電量

民間發電量

總計

台南市

151,798.5

161,002.29

312,800.79

彰化縣

100,257.1

207,279.07

307,536.17

嘉義縣

60

141,838.6

141,898.6

雲林縣

0

97,849

97,849

屏東縣

1,458.24

60,629.65

62,087.89

高雄市

10,238.465

35,049.2

45,287.665

台中市

10,446.765

32,948.99

43,395.755

桃園市

5,012.75

38,185.09

43,197.84

新北市

307.2

7,993.59

8300.79

新竹縣

390

8115

8505

苗栗縣

779.18

7,282.38

8,061.56

台北市

0

5,983.04

5,983.04

澎湖縣

424.885

1,393.26

1,818.118

南投縣

999.6

0

999.6

金門縣

791.7

0

791.7

新竹市

0

550.55

550.50

台東縣

61.2

29.4

90.6

連江縣

74.4

0

74.4

不要以為無法發展地面型系統可以轉向屋頂型發展,有民間業者表示,屋頂型除了面積小、效率低之外,違建的屋頂是不能建置太陽能設備的,而台灣的違建比較相當高,其中雙北尤甚,因此民間業者並沒有意願發展這一塊。然而,雖然中南部日照時間及土地資源均比北部優勝,但土地取得也不是簡單的事。圖1所見,目前我國太陽光電發電量超過80%是民間業者的貢獻,業者在發展地面型太陽光電時,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評估,在不影響自然生態下才可建置。像是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的「農電共生」與「漁電共生」,即在不影響原本漁農業的運作下,在仍有耕作及養殖漁業的用地上建置太陽能設施。不過,就算通過主管機關的評估,要取得地主同意也要大費周章。在近10年前太陽光電還不普及時,民間業者都是一家一家農舍去洽談,那時候農家由於不了解,所以業者要花很長的時間才能說服地主把土地(農舍屋頂)出租。時至今日,要說服地主應該比較簡單,但剩下可利用的土地資源又是否足夠?

另一個問題比較少人提及的問題是,台灣的用電大戶都集中在桃竹及雙北,如果主要綠能(太陽能及風力)都在中南部產生,無可避免又會產生「南電北送」、「中電北送」的問題,電網的建置也增加發電成本。【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17期:《能源系列報導》台灣最大的能源危機不是跳電,而是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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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消費與就業表現依然強勁,實體經濟可望持續成長
蔡佑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隨著基期越來越高,美國的通貨膨脹年增率會逐漸降溫,加上疫情逐漸進入尾聲,餐飲和旅遊需求會持續增加,美國的民間消費動能,可以望在未來一年內,高機率維持穩定成長的步調,屆時FED也沒有維持鷹派貨幣政策的必要了。

全球在2022年普遍都面臨高度的通貨膨脹,包含美國在內也不例外,通貨膨脹率一度飆升到9.1%,FED被迫啟動十多年來最快速的升息進度,從0~0.25%的基礎利率,快速提高到2.25~2.50%,2022年內的基礎利率很可能來到3.50~4.00%之間,目的就是為了壓制通貨膨脹,全球高度通貨膨脹,很大的程度是新冠肺炎造成的長期連動反映。

圖1:2010年至今美元基礎利率(%)
資料來源:https://tradingeconomics.com/

2020年第二季左右,全球許多國家接連進入大規模封鎖人流,消費驟減,製造業供應鏈中斷,油價暴跌,能源業者大規模減少投資和生產,等到疫情逐漸進入可控制局面,人們的商業行為又逐漸增溫,但企業生產速度反而跟不上消費需求的成長速度,就算立刻進行大規模採購,全球許多行業的生產供應鏈也來不及反應,企業端大量重複採購,加上物流業者反應不及,全球航運大塞港,增強了生產商品的速度跟不上消費需求的速度的嚴峻情況,於是通貨膨脹就逐漸升溫了。到了2022年疫情的末期,俄羅斯侵略烏克蘭戰爭爆發,能源價格暴漲,全面拉動全球通貨膨脹。

受物價上漲影響,未來一年內兩大經濟體需求將明顯降溫

不過人類的反應能力還是相當快速的,隨著FED加強緊縮貨幣政策,大幅提高資金的使用成本,許多產業的需求立刻降溫,需求減緩,自然有利於物價維持平穩,加上歐元區和中國的經濟分別受到能源價格暴漲和停水停電與疫情的來襲,可以預期,全球主要的三大經濟體,至少有兩個在未來一年內,對於商品和物資的需求成長會明顯降溫。雖然美國的通貨膨脹仍然偏高,但那已經是通貨膨脹高峰過去式,未來一年內,美國通貨膨脹很有可能會降到3%以下。

圖2:2021年至今美國通貨膨脹率(%)
資料來源:https://tradingeconomics.com/

圖3:2021年至今美國核心通貨膨脹率(%)
資料來源:https://tradingeconomics.com/

美國扣除食物和能源的核心通貨膨脹率,早在3月就維持相對緩和了,暫時沒有再創高,主要是原油和原物料價格暴漲,大幅拉抬整體通貨膨脹率,但是國際油價在3月創波段高點以後,6月下旬擴大跌勢,國際原物料普遍也進入下跌修正,只剩下天然氣還維持相對高檔,經過一季到半年的時間延滯,能源的價格下跌,隨後也會拉低通貨膨脹的漲幅,幾乎可以預期,美國通貨膨脹,最高點在6月已經出現,後續通貨膨脹就會慢慢降溫。

美國的通貨膨脹若能順利降溫,自然會舒緩FED的超鷹派貨幣政策,升息的預期也會降溫。2022年以來,美元指數的漲勢驚人,很大的原因來自於,美國經濟成長動能相對穩健,可以撐得住持續升息,其他非美元貨幣,雖然也面對高度通貨膨脹,但是經濟撐不住緊縮貨幣政策,所以美元和非美元貨幣的息差預期擴大,持續帶動美元升值,非美元貨幣相對貶值。只要美元的強力升息預期進入尾聲,那麼經濟體值較好的非美元貨幣,貶值趨勢很可能就會休息一陣子。實務上來說,匯率貶值,對於貿易出超國並不是壞事,出口業很有機會可以賺到更多的匯兌優勢,出口產品反而更有競爭力。

經歷屢次大幅度升息,美國就業表現依然強勁

圖4:2021年至今美國非農業就業人口(千人)
資料來源:https://tradingeconomics.com/

圖5:20220827美國初領失業救濟金人數(千人)
資料來源:https://tradingeconomics.com/

美國面對連續的強力升息,其就業市場仍然維持很穩定的成長,每個月的非農業就業人口,至少都增加20萬以上,雖然初領失業救濟金人數的趨勢,面對產業的逆風在2022年第二季呈現上升趨勢,但是8月以後,初領失業救濟金的人數,暫時沒有再上升,民間消費也沒有因為通貨膨脹而驟降,可以看到,零售銷售的月增率,並沒有降溫,數據跟2021年通貨膨脹暴增以前,並沒有太大的異狀,美國的民間消費動能,沒有被高度通貨膨脹吃掉。

圖6:2021年至今美國零售銷售月增率(%)
資料來源:https://tradingeconomics.com/

不論是消費者信心指數,還是扣除通貨膨脹的消費支出年增率,或者各項就業數據,都顯示美國的經濟成長在面對快速升息的環境,仍然維持穩健成長,未來隨著通貨膨脹的降溫,FED放鬆貨幣政策,屆時美國經濟成長有高機率可以持續保持穩定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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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消費興起:食品業的永續發展趨勢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全球消費者對氣候的關注度增加,食品業開始出現「新氣候主義者」(Climavores),也就是從食品成分或製程是否考慮到氣候影響來選擇食物。Google搜尋也發現,對於不同食品原料與氣候的搜尋不但倍增且持續增加中,低碳替代、供應鏈碳足跡、替代肉/替代奶、包裝減量都是2022年的食品關鍵字,追求「永續」的新飲食需求正在形成中……

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資深研究員陳麗婷指出,全球食品產業正面臨環境所帶來的五大挑戰:包括人口變多變老、克服環境減碳永續、提供營養健康產品、減低食品浪費、飲食更安全。根據食品所ITIS團隊的觀察,2022年全球食品產業朝八大趨勢發展(詳見圖一),其中以「地球永續 行動全面展開」位居首位,不難感受碳中和及減碳等永續議題,正對全球食品業產生重大的影響力。

圖一、2022 年全球食品產業趨勢
資料來源:食品所ITIS團隊

全球超過130個國家承諾或正考慮2050年實現碳中和,已有16個國家已立法執行碳中和計畫,意味著食品廠商跟進及實現淨零減碳的速度必須加快,因為供應鏈對環保永續要求愈來愈嚴格,成為未來選擇供應商的條件。

陳麗婷指出,食品業的「永續」攸關食材、製程、包裝、配送等趨勢變革,是推動食材替代翻新的關鍵力量,無論是原料選擇、產品型態、通路型式、體驗服務或是營運模式,未來都需要因應環保而革新。在包材端方面,將從現在的塑膠/玻璃/鋁等包材,逐步進化到考量碳足跡、使用生命週期、回收系統、可再生的綠色包材應用,並強化單一材料使用及回收,除了提高既有回收系統的處理效能,還要進一步減少包材使用、提高包裝的回收率。

圖二、未來食品產業生態變革
資料來源:食品所ITIS團隊

食品業環境挑戰1:減碳與永續

陳麗婷指出,食品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高達三分之一,其中超過50 %來自農業及土地資源使用(詳見圖三),應重新審視原料來源、節能減碳效益及低碳產品創新。而為了回應對於碳中和等永續議題的關注,全球食品生態上下游及周邊產業,正從種植養殖、製程、包裝、貿易、儲運,到消費端的銷售與減低食品浪費等各層面,重新審視與考慮替代方案。

不過,從2022年初至今,氣侯變遷使得國際黃豆、玉米、小麥等大宗原料產量縮減,加上疫情、俄烏戰爭,相繼引發的國際原物料出口管制及全球通膨壓力,都帶給食品供應鏈更多挑戰,由於供需不平穩的現實及壓力,造成耕種及飼養面積不減反增,加大了食品業碳中和實際行動的困難度。

圖三、食品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
資料來源:Frost & Sullivan等;食品所ITIS團隊分析整理(2022/08)

為了達成2050年碳中和目標,各國也相繼制定食品產業的減碳政策。陳麗婷以美國為例,美國農業部及相關學術組織於2011年就開始規畫農業廢水回收再利用、投資智慧灌溉;為了減碳也開始研發農業、畜牧業的甲烷減量技術,並建立在地化及區域性食品供應鏈系統,減少運輸碳排放。此外,美國推動食品標示日期標準化,避免消費者混淆,目標在2030年減少50%的食物損失及浪費。歐盟則在2020年制定農業廢水回收再利用規定,監控灌溉用水質及風險評估管理,預計於2023年6月實施,並提供持續性的農業補助,研發有效用水及能源灌溉管理系統。中國大陸也制定農業用水政策改革,包含投資新興灌溉系統、解決跨區用水衝突、水資源管理等。

陳麗婷觀察到,食品廠商擴大參與上游永續農業及替代技術開發,多數投資及研發的內容與永續農業技術相關,同時亦是植物蛋白研發的參與者,因為未來具低碳排價值的替代食品,都將獲得市場的高度關注,植物基原料或可較動物蛋白減少九成碳足跡的微生物資源,都是未來食品低碳排原料選擇及研究的重點。【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17期:綠色消費興起:食品業的永續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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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參議員提案修訂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要件法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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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專利申請案撤回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專利申請案之撤回,除有例外規定,原則上屬於申請人的自由,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案審定或處分之前,隨時可以撤回其申請案。若要撤回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應以書面提出申請,申請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全體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

當申請人依法提出專利申請後,可能會基於某些理由,遇到需要將專利申請案或相關的程序撤回的情況,也就是不再繼續進行原申請的程序。不過,並非所有情況能撤回申請,有些程序是無法撤回的,需要特別注意。

專利申請案如改請為他種專利類型,由於原案改請後已不復存在,不得撤回改請申請、回復原申請專利類型。例如,將發明專利申請案改請為新型專利申請案,不得撤回該改請申請,使其回復為發明專利申請案。此外,專利申請案如申請分割後,因原申請案之標的已分割為2個申請案,亦不得撤回分割之申請,使原申請案回復分割前的狀態。

此外,申請人亦有可能申請撤回「部分」申請文件,原則上,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案審定或處分之前,隨時可以撤回其申請文件。但申請人必須承擔因撤回導致欠缺該文件所產生的後果,例如,申請人申請撤回全部或部分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或撤回優先權證明文件時,智慧局將准予撤回,但有可能因為文件不齊備,而導致申請案不予受理,或影響申請日、影響專利要件,或被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申請人申請撤回,自其書面意思表示到達專利專責機關,即生撤回效力。若申請人之後來函欲變更其撤回,因已生撤回效力,智慧局無法受理申請人的意思變更;除非其變更撤回的書面意思表示,與撤回申請是同時到達智慧局,或比撤回申請更早送達,則不在此限。

撤回專利申請案之注意事項

申請人若要撤回專利申請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由代理人辦理撤回者,須有申請人特別委任,並在委任書中註明有撤回權限;
  2. 申請撤回一律不退還申請費。但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
  3. 申請人如有2人以上者,撤回申請時應共同連署。申請人簽章須與卷存資料一致;
  4. 申請實體審查,不得撤回;
  5. 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撤回;
  6. 申請分割或改請,不得撤回;
  7. 發明專利申請案,在申請日(優先權日)15個月後申請撤回者,申請案仍予以公開。申請撤回,自書面意思表示到達智慧局即生撤回效力。

申請實體審查不得撤回

為避免第三人重複申請專利實體審查,一旦申請實體審查,該申請不得撤回。不論是申請時一併申請實體審查,或之後才申請實體審查,實體審查一經申請即不得撤回。但若是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案,則使申請實體審查之申請無所依附,等於形同撤回申請實體審查。此外,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或是申請分割或改請,均不得撤回。

表一、專利撤回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TIPO

不得撤回之項目

法條

相關規定

申請實體審查、申請分割或改請不得撤回

專利法第38條

  1. 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2. 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割,或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改請為發明專利,逾前項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後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3. 依前二項規定所為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
  4. 未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

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撤回

專利法第115條

  1.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2. 專利專責機關應將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
  3. 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由專利審查人員具名。
  4.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第一項之申請,應就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情事,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5.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如敘明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之實施,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者,專利專責機關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6.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於新型專利權當然消滅後,仍得為之。
  7. 依第一項所為之申請,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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