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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6 第464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東協智財系列》印尼專利法制介紹:「專利」與「簡易專利」之權利要件與權利取得程序
   
法規訴訟 單一顏色商標:英國高等法院Cadbury案判決
   
深入報導 台北市鼓勵產業創新,創業、研發、品牌三路並進
《能源系列報導》台灣最大的能源危機不是跳電,而是跳票!
   
研發創新 車用晶片商機大,半導體產業不可錯過
   
 
《東協智財系列》印尼專利法制介紹:「專利」與「簡易專利」之權利要件與權利取得程序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印尼的專利法制分為《專利法》(2016年修正)與《工業設計法》(2000年修正)。《專利法》規範「專利」與「簡易專利」(simple patent)。「專利」授予給「新發明」,其具有進步性並可於產業上利用;而「簡易專利」雖亦授予給「新發明」,但該新發明屬既有產品或製成之改良,並具產業利用性。「專利」與「簡易專利」的保護年限分別為從申請日起20年與10年。

專利之權利要件

「新穎性」指發明在申請日當日未近似於已經揭露的技術。「已經揭露的技術」有兩類。第一類技術為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該技術已於印尼或境外發表(方式包括書面、口語說明、或透過實施、使用、或其他方式等),而該發表內容能使熟知此技藝者能實施該發明。第二類技術是揭露於在印尼專利申請案文件中的技術,該印尼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係早於本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且於本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當日或之後所發表者。

申請人的所請發明若於申請日前6個月內有法定的三類事項之一時,該發明不應視為已經發表,而屬第一類「已經揭露的技術」之例外:(a)該發明已經於官方主辦或官方認可之展覽上展示,且該展覽可舉辦於印尼或境外;(b)該發明經發明人為了研發目的之實驗,而於印尼或境外使用;(c)發明人在學術機構內(例如以考試的形式、在碩士論文或博士論文之考試過程中、或在其他科學工作中)將該發明發表、或於其他學術平台(位於大學或研究機構)上發表該發明,以供討論研究結果使用。

如果發明係因為他人以違反對該發明之保密義務而發表,且該發表係於本專利申請案申請日前12個月內所發生,該發明不能視為已經被發表。

「進步性」指發明對熟知此技藝者而言屬於非顯而易見者。於判斷進步性時,必須考量申請時的技術水準、或優先權之母案申請日時所存在的技術水準。

「產業上利用性」指發明能於申請案所解釋之產業中所實施。

另有五類發明不能授予專利,包括:

  1. 任何程序或物品,其發表、使用或實施會造成對法律、道德、公共秩序、或品行等的違反;
  2. 適用於人類或動物的檢查、治療、施藥、或手術之方法;
  3. 屬於科學和數學領域之理論或方法;
  4. 活體組織(不含微生物組織);
  5. 生產植物或動物所需要的生物程序(不含非生物程序、或微生物程序)。

最後,下列非屬發明之範圍:

  1. 藝術創作;
  2. 計畫;
  3. 執行活動之規則與方法,該活動包括涉及心智活動、遊戲與商業等;
  4. 本質僅是電腦程式之規則與方法;
  5. 資訊的呈現;
  6. 發現現存或已知物品之新用途;
  7. 發現既存化合物的新型態,但該發現既未產出明顯的療效增進,亦未讓該化合物具有不同的、卻相關的已知化學結構。

行政審查

印尼專利申請案於申請日必須記載的資訊包括:(a)申請日期;(b)發明人的姓名、住址與國籍;(c)申請人的姓名與住址,或若申請人為非法人時,還包括國籍;(d)若由代理人所申請時,該代理人之姓名與住址;(e)優先權主張之原申請國家和首次申請日。

申請案必須隨附的內容包括:(a)發明名稱;(b)發明說明書;(c)發明的請求項;(d)發明摘要;(e)說明書所提到的圖示,其為釐清發明內容之必要圖示;(f)代理委任狀,其針對代理人申請之案件;(g)發明人之聲明,以表示其創作該發明;(h)發明所有權讓與書,其針對申請人非發明人之案件;(i)微生物組織寄存證明,其針對與微生物組織有關之申請案。

發明說明書必須清楚且完整地解釋熟知此技藝者如何實踐發明。另請求項必須清楚且一致地揭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如果發明涉及基因資源或傳統知識,說明書必須清楚且正確地交代基因資源或傳統知識的來源。另有官方所指定的機構來檢視相關資訊是否屬於基因資源或傳統知識。對基因資訊或傳統知識等運用之利益分享或接觸權係依相關法律或條約來辦理。

一旦申請案完備相關資訊記載和基本內容(發明名稱、說明書、請求項、發明摘要、與圖示等)、且相關規費已繳交時,其即符合最低要件,因而主管機關可登錄申請案並核予申請日。另說明書可以外國文撰寫版遞交,但應於申請日起30日內繳交印尼文版;否則該申請案即視為撤回。

如果申請案應記載的相關資訊與應隨附的內容不完整,主管機關可通知申請人並給予一定期限內以修復不完整部分。該修復期限可因申請人聲請而延長二次。如果不完整處仍未修復,該申請案即視為撤回。

申請人可修正已記載資訊,包括發明人資料、代理人資料、與優先權資料。另發明名稱、說明書、請求項、發明摘要、與圖示亦可修正。不過,說明書和請求項的修正版不得超過原申請案所揭示的發明內容。再者,若請求項修正後超過十項,申請人應付超項費用,否則該超出的請求項將視為撤回。至於申請人之主動撤回申請案,僅能在主管機關核准或不授予專利前為之。【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17期:《東協智財系列》印尼專利法制介紹:「專利」與「簡易專利」之權利要件與權利取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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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顏色商標:英國高等法院Cadbury案判決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2013年的訴訟結果失利,為英國糖果製造商Cadbury長久使用的單一紫色商標(Pantone 2685C)敲響警鐘(參見第241期:顏色商標的各國重要案例)。只不過,即使Cadbury後來嘗試挽救更早申請之另項商標有效性,仍不敵先前訴訟挫敗帶來的衝擊。

英國糖果大廠Cadbury UK Limited繼2013年訴訟失利後(該案涉訟商標為No.2376879,後稱879商標),意識到更早於1995年註冊、且商標描述與879商標類似之單一紫色商標(No. 2020876A,色號同樣為Pantone 2685C,後稱系爭商標)其有效性可能同樣遭受挑戰,因而於2014年要求商標註冊官(Registrar of Trade Marks)刪除導致商標無效之描述內容,惟最終仍遭高等法院衡平法庭(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Chancery Division)駁回其上訴主張。

在本案,主要爭議在於「商標註冊官能否同意透過商標變更申請,刪除經判定使註冊商標無效之部分描述」。Cadbury對此問題提出三項主張:

  1. 備補法官(deputy judge)錯誤解讀系爭商標係由兩項替代性描述(as alternatives)構成:(1)應用於商品包裝上整體可見表面之紫色;(2)應用於商品包裝上整體可見表面且作為主要顏色(predominant colour)之紫色。
  2. 備補法官誤認為前述描述(2)涵蓋未知數量之顏色呈現方式,因而不符合商標法(Trade Marks Act 1994)第41(2)條規定。這與是否滿足同法第1(1)條商標定義係不同問題。
  3. 備補法官不該拒絕Cadbury依據商標規則(Trade Mark Rules 2008)第28(5)條刪除前述描述(2)。因為該規定係允許刪除系列商標中之部分商標,不問其是否符合系列商標之註冊條件。

本案系爭商標(Pantone 2685C)

系列商標存否並非僅以註冊形式為準

經歷一番澄清(clarify)後,Cadbury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範圍限縮至「條狀或片狀巧克力」,且於描述中表示該商標「 係由申請表所示之紫色(Pantone 2685C)構成,應用於商品包裝之整體可見表面,或應用於商品包裝之整體可見表面且作為主要顏色」。不過,Cadbury始終未填寫TM3表格上有關系列商標數量之欄位。儘管如此,Cadbury仍於2014年主張系爭商標之描述實際上包含兩項系列商標,要求商標註冊官刪除後者「應用於商品包裝之整體可見表面且作為主要顏色」而保留前者。

關於本案是否存在系列商標,法院表示,有無填寫TM3表格上之商標數量並非註冊系列商標與否之決定性事實,而且是否有權刪除部分商標亦不以合法註冊之商標為限,整個問題的關鍵點在於:該如何解釋註冊簿上之系爭商標註冊內容。亦即,系爭商標究竟是描述不夠精確之單一商標(因而將遭拒絕),或者是,涵蓋兩項以上之系列商標?顯然,唯有後者解釋結果才存在商標變更之餘地。

以「主要顏色」措辭描述商標確實失之精確

歐洲法院關於顏色商標界定之指示

根據歐洲法院判決,縱使未經「空間界定」(spatially defined),單一顏色仍有機會註冊為商標,惟其圖示必須符合清晰、精確、完備、易於取用、容易理解、持久且客觀等條件。鑑於顏色通常為事物之普通屬性(simple property),單憑本身難以作為標識,往往需透過其使用情境(包括顯現之位置及方式)明確界定其作為標識之環境條件,亦即藉此限縮註冊範圍,因而不難理解為何抽象顏色不容易符合清晰、精確等條件。

歐洲法院進一步指出,若是抽象指定且無輪廓之多種顏色或顏色組合,其必須以預先決定之一致化方式,系統性地安排並結合相關顏色,方能構成標識;如果僅是單純並列顏色且無任何形狀或輪廓,或者僅是「以各種可想像之方式」(in every conceivable form)提及多種顏色,均不符合歐盟商標指令第2條所要求之精準與一致性。

系爭商標應為單一商標,但其描述不夠精確

1. 從商標描述措辭解讀

法院指出,系爭商標之描述一開始使用「商標係由⋯⋯紫色構成」等語,就語言習慣而論,其實便是傾向註冊單一商標。即使後頭以「或」連接陳述,也與此項意圖無矛盾之處;況且,從其他註冊內容或用語觀察,亦無指向系列商標之任何跡象。

簡單來說,是Cadbury太過強調商標描述中出現之「或」字。在解釋上,紫色覆蓋整體可見表面不過是「作為主要顏色」之極端事例。因此,法院認為,整段描述極為清楚地表示以紫色作為主要顏色,只是為免疑義,陳明涵蓋並無其他可見顏色之情形。

2. 從Cadbury主張邏輯解讀

法院表示,一旦贊同Cadbury對商標描述所為之語法分析,將導致各種不同呈現形式皆可構成不同商標,「主要顏色」一語等同涵蓋大量或是未知數量的各種標識;然而,若按此邏輯,系爭商標不該僅只註冊兩項系列商標,而是包括未知數量之標識才對。法院認為,查閱註冊簿之人不可能得出此番結論,相對地,應會認為商標描述涵蓋之不同呈現形式乃是就單一商標所為之概括性且不精確(generalised but imprecise)說明而已,並非代表個別商標。

其次,或有認為既然得依據商標法第41條規定,在同一申請案中註冊彼此無關之整批(job lot)標識(且僅需支付一次費用),Cadbury是否可能據此主張放棄「應用於整體可見表面」以外之所有商標?法院同樣予以否定。因為,按前述之相同邏輯,很難理解為何查閱者會認定註冊官僅允許註冊兩項商標,而非未知數量之標識;同樣地,其應會認為涉訟申請案係以違反清楚且明確(clarity and precision)之方式註冊單一商標。

3. 問題癥結仍在於「主要顏色」

就結果而言,法院否定Cadbury所稱「存在兩項商標」之主張,並贊同商標註冊官之觀點,認定系爭商標之註冊並不符合系列商標要件。理由是:縱然「整體表面」之措辭堪稱明確,唯一旦允許紫色作為「主要顏色」,將導致該註冊範圍涵蓋極其不同且差異甚大之各種呈現形式,包括條紋、斑點、位於中央的大型圓點或其他形式,而這些形式確實無法符合系列商標要件,亦即商標法第41(2)條所稱之各標識「在重大細節上彼此相似,且僅在不明顯影響商標身分之非顯著性特徵上有所差異」。又依據判例解釋,商標身分上之同一必須包括視覺、聽覺及概念三方面。因此,這些形式終將構成不同之商標身分,自然無法歸屬為系列商標。

法院特別點出,或許大眾會同情Cadbury其實是因為遵守相關指南(係指「顏色商標之特別注意事項」(Special Notice on Colour Trade Marks" in the Trade Marks Journal))而導致違反商標法規定,但若接受Cadbury之解釋,註冊官勢必難以進行商標審查,因此,Cadbury務必要闡明其所欲獨占之商標型態。

結語

關於「主要顏色」之描述措辭是否可行,英國、澳洲、紐西蘭、乃至於歐盟判決之看法顯然各有所立論。無論如何,據報導,當Cadbury瞭解1995年註冊之系爭商標無法執行後,毅然決定放棄,選擇以未註冊權利繼續保護其獨特之單一紫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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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系列報導》為什麼多國決定重投核電懷抱?

 
台北市鼓勵產業創新,創業、研發、品牌三路並進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了幫助新創成功創業,台北市政府產業局受理各項獎勵補助申請,從2015年1月至今已通過1,530件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申請案,獎勵金額達到20.8億元。鼓勵創業、研發、品牌發展一直是台北市的重要政策之一,台北市政府近日公布「台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三大修正方向,將智慧城市、數位轉型、綠能永續列為台北市新創產業的發展重點。

台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

台北市政府制定的「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提供企業獎勵補助,最大的特點在於不限業別,只要是設籍台北市的中小企業,提出具有創意、特色或發展潛力者的投資案,均可提出申請,無資本額門檻限制。為鼓勵創新創業,打造優質創業生態,創業計畫每案補助最高100萬元,研發計畫每案補助最高500萬元,品牌建立計畫每案補助最高500萬元,育成補助計畫每案補助最高300萬元、天使投資計畫每案補助總經費不超過計畫總投資金額10%,最高新台幣300萬元。獲得獎勵的投資計畫,每案還提供勞工職業訓練費用、勞工薪資補貼費用、房屋稅及地價稅、承租私有房地租金補貼、融資利息補貼及承租市有房地優惠等獎勵,最高5,000萬元。

圖一、台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
圖片來源:台北市產發局

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三大修正上路

支持創新創業一直是台北市政府重要政策之一,而資金協助是對新創事業最直接的扶助措施。根據台北市產發局統計,2021年共145家企業獲得補助,核定款共1億7,539萬元;2022年已有50家企業核定獲得補助,核定款共5,860萬元。台北市政府在今年8月8日公布新修正的「台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修正重點包括「聚焦重點產業發展」、「促進新創事業規模化」、「協助新創事業開拓國際市場」等方向,希望能更符合企業發展需求

首先在「聚焦重點產業發展」上,台北市將補助資源須聚焦於重點發展產業上,並以智慧城市數位轉型綠能永續為發展重點;在「促進新創事業規模化」上,則聚焦支持計畫類型,創業、研發補助申請案強化市場驗證激勵,提案需具備市場營運、驗證規劃及對應成效;要申請品牌補助案,除須具有開發新客群、新市場或建立新通路,並有助提升品牌價值與能見度的效益外,還要求加強提出國際通路與國際市場規劃與願景。

另在「協助新創事業開拓國際市場」上,則是調整創新育成補助審查面向,除了既有協助新興產業發展及創新生態系發展之外,本次新增鼓勵創育機構與海外創育機構形成合作關係,形成創業扶植落地對接策略聯盟,強化雙向交流合作發展當地生態系,促成國際新創團隊技術、人才、資源與台北市企業對接,帶動台北市新創與國際接軌。此外,為了鼓勵新創事業雇用相關領域國際人員,這次修正也調整人事費用適用範圍、擴大適用外籍人員,鼓勵新創事業雇用外籍人員開拓市場商機

為了幫助新創成功創業,台北市政府產業局受理各項獎勵補助申請及諮詢,從2015年1月至2022年7月為止,台北市政府共通過1,530件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申請案,核准獎勵補助金額達到20.8億元,其中有73件為永續發展相關領域補助案,核准補助金額為9,111萬餘元,計畫類型涵蓋再生環保、綠建材、永續農業、共享租賃平台、先進電能等,相當多元化。

台北市九家「永續創新」的新創企業

為了讓這些具創新性、有發展潛力的力量能被更多人看見,今年以「永續創新」為主題,於t.Hub內科創新育成基地設置「台北創業家永續創新展」,邀請九家獲得補助獎勵的新創公司,展出精彩的創新成果與亮點。

圖二、2022年「台北創業家永續創新展」共九家新創公司參展。
圖片來源:台北市產發局

本次展出企業都是以「永續創新」作為創業亮點的台北創業家。其中,「一口覓食股份有限公司」打造的Miss Eco環保外送平台,為全台首創的零廢棄環保外送服務,一口覓食與健康永續的餐飲業者合作推廣低碳飲食,包含在地小農餐點、醜蔬果,以原型食物入菜、健康水煮呈現,Miss Eco環保外送平台的特色是透過循環餐具外送餐點,減少外送製造的大量一次性垃圾,平台也提供潮流蔬食,讓愛吃肉的消費者也能體驗美味新境界。【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17期:台北市鼓勵產業創新,創業、研發、品牌三路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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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在台灣漸受重視,訴訟前需有通盤考量

國際政經動盪下,建立數位供應鏈成企業未來策略重心

 
《能源系列報導》台灣最大的能源危機不是跳電,而是跳票!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台灣最大的能源危機不是跳電,而是跳票!
北美智權報316期《能源系列報導》再生能源政策跳票,台灣能源發展危機四伏一文揭示了一些台灣現存及潛在的能源危機,簡言之,就是卡在台灣新能源政策的兩大目標「非核」及「展綠」,因後者發展不如預期,而導致缺電的隱憂,而且問題比想像中嚴重。
政府原本的如意算盤是積極發展綠電,希望以綠電發電量的成長來彌補廢核後減少的發電量;然而,綠電的發展進度並不如理想,就今年年初時經濟部長王美花已預告2025年再生能源達整體發電量20%的目標會跳票,現在下修至15%,並預估在2026年的10月左右才有望達成20%之目標。但以目前綠能發展的進度,支票能否如期兌現也打上一大問號。更讓人焦慮的是,國發會於今年3月又開出一張長達28年的期票,其公布的台灣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提出再生能源發電占總發電量達到60∼70%目標。以台灣發展再生能源的先天性限制及全球產業發展的態勢,要達成這個目標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一張28年的期票如果等到期才發現跳票,是很難補救及挽回的。如果再生能源的發展屆時未能達標,卻又堅持非核,到時候不僅要擔心跳電,還極有可能引發高電價、通脹等連鎖效應要社會百姓及企業買單,不可不慎。

根據台電資料顯示,截至2021年底,我國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共11,585千瓩,其中慣常水力2,094千瓩,地熱發電5千瓩,太陽光電7,700千瓩,風力發電1,062千瓩,生質能發電92千瓩,廢棄物發電632千瓩。此外,就發電量方面,2021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量共17,428,320千度,其中慣常水力3,469,040千度,地熱發電9,074千度,太陽光電7,968,746千度,風力發電2,208,638千度,生質能發電169,277千度,廢棄物發電3,603,545千度。

上述數據顯示,太陽光電於我國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最高、發電量也是最多;台電統計數據顯示,2022年1月~7月總計,太陽光電占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41.2%、其次為慣常水力30.3%、廢棄物16%、風力11.8%、生質能0.7%、以及地熱0.1%。

不管從數據還是政策面觀之,太陽光電都是我國在提升再生能源發電占比時的重中之重,屬首要發展並寄予厚望的項目,因此太陽光電的裝置容量及發電量能否有效提升,便變成我國能源轉型的成敗關鍵。為此,筆者從先天性限制及國際產業發展態勢兩個面向,來分析為何我國再生能源發展不容樂觀。

先天條件限制:地形狹長、土地取得不易、違建多

其實我國政府本身相當清楚發展太陽光電的限制,經濟部《臺灣再生能源發展受限 》簡報指出有以下2點: (1) 臺灣地狹人稠,土地資源有限,無論是發展地面型或是屋頂型的太陽光電,皆需要廣大面積,我國在發展上有限制及 (2)太陽光電需有足夠日照才能發電,目前台灣平均每天有效發電時間約 3~4 小時,平均年利用率約 14%,現階段尚無法成為穩定持續的供電來源。

圖1及表1為截至2021年底台灣太陽光電再生能源的區域分布圖,可以明顯看出其天然環境的限制。從表1可見,台灣太陽光電發電量最多的5個縣市都在中南部,依序為台南市、彰化縣、嘉義縣、雲林縣、屏東縣,主要原因除了因為中南部日照時間比較長外,土地資源也比較充沛,除了南投山區多被排除在外,其他中南部縣市都有相當好的表現。反觀北部,由於地狹人稠,根本無法發展太陽光電,其中雙北地區更是困難重重。

圖1. 台灣太陽光電再生能源分布圖 (截至2021年底)
資料來源:再生能源發展概況,台灣電力公司,2022 / 8/ 23更新

表1. 太陽光電再生能源分布 — 按發電量排序 (截至2021年底)/單位:瓩 資料來源:再生能源發展概況,台灣電力公司,2022 / 8/ 23;李淑蓮整理製表

縣市

台電發電量

民間發電量

總計

台南市

151,798.5

161,002.29

312,800.79

彰化縣

100,257.1

207,279.07

307,536.17

嘉義縣

60

141,838.6

141,898.6

雲林縣

0

97,849

97,849

屏東縣

1,458.24

60,629.65

62,087.89

高雄市

10,238.465

35,049.2

45,287.665

台中市

10,446.765

32,948.99

43,395.755

桃園市

5,012.75

38,185.09

43,197.84

新北市

307.2

7,993.59

8300.79

新竹縣

390

8115

8505

苗栗縣

779.18

7,282.38

8,061.56

台北市

0

5,983.04

5,983.04

澎湖縣

424.885

1,393.26

1,818.118

南投縣

999.6

0

999.6

金門縣

791.7

0

791.7

新竹市

0

550.55

550.50

台東縣

61.2

29.4

90.6

連江縣

74.4

0

74.4

不要以為無法發展地面型系統可以轉向屋頂型發展,有民間業者表示,屋頂型除了面積小、效率低之外,違建的屋頂是不能建置太陽能設備的,而台灣的違建比較相當高,其中雙北尤甚,因此民間業者並沒有意願發展這一塊。然而,雖然中南部日照時間及土地資源均比北部優勝,但土地取得也不是簡單的事。圖1所見,目前我國太陽光電發電量超過80%是民間業者的貢獻,業者在發展地面型太陽光電時,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評估,在不影響自然生態下才可建置。像是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的「農電共生」與「漁電共生」,即在不影響原本漁農業的運作下,在仍有耕作及養殖漁業的用地上建置太陽能設施。不過,就算通過主管機關的評估,要取得地主同意也要大費周章。在近10年前太陽光電還不普及時,民間業者都是一家一家農舍去洽談,那時候農家由於不了解,所以業者要花很長的時間才能說服地主把土地(農舍屋頂)出租。時至今日,要說服地主應該比較簡單,但剩下可利用的土地資源又是否足夠?

另一個問題比較少人提及的問題是,台灣的用電大戶都集中在桃竹及雙北,如果主要綠能(太陽能及風力)都在中南部產生,無可避免又會產生「南電北送」、「中電北送」的問題,電網的建置也增加發電成本。

中國主導每一個太陽光電供應鏈環節 原物料取得困難

經濟部指出,2025年再生能源達整體發電量20%的目標之所以跳票,是因為受國際新冠疫情與國內缺工、缺原料的影響所致,然而,如果是這樣,往後情況只會更嚴重,完全沒看到改善的徵兆;要追趕落後的進度,可謂難上加難,因為目前全球太陽光電的供應鏈正由中國主導。

數據顯示,全球太陽光電原材料及系統的製造能力越來越多從歐洲轉移。中國於2010年至2021年間漸漸鞏固了在矽晶圓、電池和系統模組方面的領導地位,目前有超過 500億美元的太陽光電產品供應能力,是歐洲的10倍。中國於2021年在太陽能板的所有製造階段(如多晶矽圓、矽錠、矽片、電池和模組)中均占比超過80%,而全球供應鏈的集中也帶來了產業發展的潛在挑戰。

從圖2可見,中國幾乎壟斷了晶圓的部分,而在電池和模組方面,東南亞仍有相當強的製造能力,主要集中在越南、馬來西亞和泰國。在多晶矽方面,德國仍是c-Si太陽光電模組的主要供應商,美國和日本雖然也有大量產能,但主要用來生產半導體級產品。由於中國仍在興建或計劃興建工廠,因此其在太陽光電供應鏈的產能及占比在短期內應持續擴大。

圖2. 太陽光電供應鏈生產力(以國家及地區區分)2010-2021

可以預見從現在到2025年,全球將幾乎完全依賴中國供應太陽能板生產的關鍵構件,當然台灣也不例外。以包含在建產能計算,中國在全球多晶矽、矽錠和矽片的產量占比將快達到近95%,任何全球供應鏈達到這種集中程度,都代表了相當大的脆弱性,太陽光電產正是如此。

在這種情況下,台灣會面臨3大問題。首先,在淨零排放的目標下,全球有不少國家都在建置包含太陽能在內的綠電系統,那表示台灣要跟許多國家一起搶太陽能板的原物料;其次,價格控制在(幾乎是)單一的供應商手上,缺乏議價能力,成本很難控制;再者,目前中國對疫情仍然嚴加管控,封區停工仍是時有所聞,如果情況嚴重,延誤交期是可以預見的。

綜上所述,台灣發展太陽光電的路相當崎嶇,企圖用這種充滿變數的綠能來填補核電的缺,是否有點不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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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用晶片商機大,半導體產業不可錯過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科技製造業這兩年最熱門的題材非汽車莫屬。除了下游的品牌組裝外,車用晶片市場也是這波大趨勢下不可或缺的商機。在零碳排、智慧化以及自駕技術的引領下,汽車產業對於車用晶片的需求數量和運算能力只會愈來愈高,半導體供應鏈可望迎來新一波汽車市場的榮景。

台灣先進車用技術發展協會理事長、力積電董事長黃崇仁認為,車用晶片市場大致可分為兩個區塊。第一個是傳統大廠主導的品牌車,每輛車用在車用晶片的預算頂多500至600美元,「功能很有限,而且車廠開出的規格也很難改,外部廠商很難打入供應體系。」

至於第二個,則是由特斯拉(Tesla)引領的新電車。黃崇仁觀察到,這些業者對於車用晶片的需求大不相同,「他們很願意增加新功能,用模組化的思維在看待汽車,每輛車用在晶片上的費用可以從2000美元到5000美元之間。」他認為,後者將是未來的汽車產業主流,而在歷代資通訊產業無役不與的台灣,在其中的機會更多。

車用晶片是半導體業的大趨勢

呼應黃崇仁的說法,早在今年年初時,台積電總裁魏哲家就曾透露過對車用晶片市場的正面評價。當時,因應疫情而生的筆電、平板等資訊硬體商機,正因為全球走向疫後復甦而逐漸衰退,但在法人說明會上,魏哲家卻明確指出,即使這些市場的終端需求出現疲軟,但高速運算(HPC)與車用晶片(Automotive)仍然保持強勁成長,甚至認為這將會是改變產業結構的大趨勢(structural megatrend)。

從台積電的歷次法說會資料也可看出些許端倪。從2020年第1季至今,車用晶片市場對台積電營收貢獻度,比起消費電子、高速運算十分有限,兩年多來營收占比僅從4%成長到5%;然而,車用晶片的季營收成長卻不容忽視,除了2020年因為肺炎疫情影響而減少訂單外,2021年至今均維持了10%以上的成長率(圖1)。

圖1:2020年第1季至今車用晶片占台積電每季營收比重與季成長率變化
資料來源:www.tsmc.com

對於這個潛力十足的市場,台積電當然不可能輕易放過。在2021年6月份的技術論壇中,台積電宣布將在5奈米家族裡推出專門支援汽車產業的N5A製程,並將於2022年第3季正式問世。「N5A中的A,就是Automotive,」台積電車用暨微控制器業務開發處處長林振銘表示,除了邏輯晶片外,台積電還有6奈米的射頻元件(RF)製程以及MRAM、RRAM等新型記憶體,都已經準備好為車用晶片客戶提供服務。

林振銘分析,安全、綠色能源、智能化是車用晶片市場的三大推手。以智能化為例,林振銘指出,未來每部汽車都必須具備5G以上的聯網能力,而且在軟體定義車輛(Software Defined Vehicle)的趨勢下,透過網路更新韌體(OTA)來增強使用效能也將成為常態,「隨著操作系統軟體不斷更新,車子的功能也會一直增加,這跟傳統汽車的使用概念會很不一樣。」

但最重要的晶片需求,還是來自於對自動駕駛技術和安全性的重視。為了降低交通事故傷亡率,林振銘指出,現在的的新車多少都有SAE Level 1等級的自動駕駛輔助系統(ADAS),每輛車需要的感測器不過10來個;「但當自駕技術進步到Level 4、Level 5之後,每輛車需要的感測器數量至少要40個。」

圖2:隨著自駕技術從Level 1逐次提升,感測器數量與晶片運算力的要求也將大幅成長
資料來源:https://www.sae.org/standards/content/j3016_202104

相比其他資訊終端產品,汽車的含金量更高

而隨著感測器數量的增加,對處理晶片運算力的要求也會愈來愈高。「每提高一個自動駕駛的等級,晶片TOPS(Tera Operations Per Second,每秒萬億次運算)的等級就要增加10倍,」林振銘舉例,在Leve 1時晶片的運算要求約為10 TOPS,但發展到Level 5時,晶片運算能力就必須達到100,000 TOPS。

這對於半導體供應鏈來說,固然是千載難逢的大好機會,只不過汽車產業對於半導體晶片實在太過陌生,導致雙方還需要時間磨合。一方面,汽車產業的競爭態勢,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所長洪春暉指出,與傳統資訊硬體業就大不相同。「NB、PC這些產品需求縱然衰退,每年的全球出貨量還是3億台左右,但能支撐起的全球品牌不超過10個;」相對地,汽車的每年全球出貨量不超過1億輛,卻有超過100個品牌,「半導體業者可以想想看,這個產業的含金量多高。」

另一方面,著眼於當前的變革,汽車產業也開始學著了解半導體產業。洪春暉透露,MIC服務的客戶大多是資訊電子業,「但前一陣子有一家日本大車廠特地來台灣找上我們,要求MIC幫他們完整介紹跟分析半導體產業的實務運作;這在過去是無法想像的事!」

在傳統的汽車產業裡,台灣只是供應鏈的一環,影響力相當有限,不過憑藉著強大的科技製造優勢,尤其是綿密、完整、技術領先的半導體供應鏈,在汽車產業轉型之際,台灣必然大有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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