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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2 第475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全球無人機專利佈局:中國專利申請後來居上
   
法規訴訟 2022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FFD Regulation:歐盟發展數位經濟的第二支柱
   
深入報導 2023台灣經濟展望:內需將成為經濟主要動能
   
智財管理 智財權策略在企業ESG的角色
   
 
全球無人機專利佈局:中國專利申請後來居上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近年商用無人機崛起,舉凡運輸、農牧、搜救巡檢及國防等產業,都可以看到無人機的身影,應用領域相當廣泛,成長不容小覷,已成為未來各大產業發展的關鍵要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期委託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及專利檢索中心執行《新興科技產業專利布局分析報告【無人機之智慧飛控技術趨勢分析】》,針對無人機的智慧飛控技術進行專利分析,幫助產業界了解技術整體發展趨勢、搶攻無人機的新藍海商機。

專利檢索策略

根據智慧無人機之技術概要設定檢索策略,本次檢索區域為全球,其主要分析區域以中國(CN)、美國(US)、日本(JP)、韓國(KR)、歐洲專利局(E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以及台灣(TW)為主,檢索時間為2021 年12 月31 日前之公開、公告專利案,使用資料庫為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lobal Patent Search System,GPSS)與Derwent Innovation,檢索策略可分為無人機與人工智慧兩大區塊,兩者皆採用關鍵字與分類號作為檢索條件。

專利歷年申請趨勢

本報告透過專利歷年申請趨勢,可以得知智慧無人機相關專利在全球的布局趨勢,截止至2021年,智慧無人機專利申請總量為3484件,其中專利家族為2667案。

從2012年人工智慧演算法之深度學習崛起,開始有智慧無人機相關專利申請,當年度共有20件;直到2016年AI助長無人機商用發展,美國亞馬遜科技(Amazon)發表具有AI智慧無人機的原型機,智慧無人機開始蓬勃發展,全球專利申請數量較2015年增加一倍多,共有240件。2017~2019年申請數量亦逐年穩步增加,直到2020年智慧無人機專利申請急速上升,申請數量共有986件,該年Amazon申請無人機遞送包裹獲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核准通過,象徵無人機送貨的時代已經來臨;2021年中國成立「無人機人工智慧發展研究院」;2022年台灣成立「台灣無人機大聯盟(UAS-TAIWAN)」及「亞洲無人機AI 創新應用研發中心」,無人機國家隊成軍,預期智慧無人機相關專利申請將會持續成長。

圖一、專利申請趨勢圖(單位:件)
圖片來源:TIPO

專利申請地區分析

目前智慧無人機專利主要布局地區,前五名分別是中國、美國、WIPO、韓國以及日本,第一名的中國共有1805件,占比過半(約54%),申請數量遙遙領先與其他地區;第二名美國共有628件(19%),其次WIPO為288件(8.7%)、日本為191件(5.8%)以及韓國為125件(3.8%),台灣以29件(0.9%)位居第9名。

中國無人機產業相當發達,並在全球積極申請無人機專利,中國企業及學研單位都在布局智慧無人機專利,故申請量居首;美國的無人機專利著重於專精領域布局,航太產業和人工智慧產業於各自領域申請技術專利,再透過跨業聯盟生產智慧無人機,在整合型專利申請數量略少一些。

圖二、專利申請地區分析(單位:件)
圖片來源:TIPO

進一步從時間點來看,2012年至2016年,美國及中國在智慧無人機技術處於領先的地位,掌握大量智慧無人機專利技術,且美國與中國皆是人工智慧技術的領導者;但從2017年中國開始快速成長,甩開其他國家遙遙領先。

2016年AI助長無人機商用發展,各國家/地區智慧無人機專利開始顯著增加並穩定成長,策略性透過WIPO申請專利的數量也增加;韓國、日本、歐洲三者並駕齊驅,緊隨美國之後,尤以韓國專利數量較多。台灣智慧無人機發展則稍微落後,2014年開始有專利權人布局智慧無人機專利,2017年專利數量開始增加,每年維持穩定的專利申請數量。

圖三、專利申請地區之申請趨勢分析(單位:件)
圖片來源:TIPO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23期:全球無人機專利佈局:中國專利申請後來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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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歲末年終,一起回顧2022年美國國會、法院及USPTO部分重要動態。

歲末年終,回顧美國專利2022這一年,千呼萬喚,拜登政府指派的USPTO局長終於履新上任,使命必達,風風火火,IPR等AIA審理(Trial)程序請求方,似乎扳回一點優勢。但2022某些角度又滿滿的2021既視感,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再檢視專利適格性問題,很多人於是寄希望於美國國會,可是參眾兩院儘管修法熱情不減,美國專利制度該如何調整修正,各方還是沒有共識,一如從前。

國會修法

第117屆美國國會,包括參議院及眾議院,實際上有多項智權相關修法提案,包括但不限於:編號S.632的IDEA《2021發明人多元性經濟促進法》(The Inventor Diversity for Economic Advancement (IDEA) Act of 2021、編號H.R.5796及S.4210的《2022人道專利法》(Patents for Humanity Act of 2022)、編號S.4417的《2022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改革法》(The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Reform Act of 2022)、編號S.4430的《2022跨機關專利協調暨提升法》(The Interagency Patent Coordination and Improvement Act of 2022)、編號S.4707的《2022專利審查暨品質提升法》(The Patent Examination and Quality Improvement Act of 2022)、編號S.4734的《2022專利適格性恢復法》(Patent Eligibility Restoration Act of 2022)。

其中,H.R.5796、S.4210《2022人道專利法》相對無爭議,待走完立法程序正式頒布後,USPTO的人道專利計畫(Patents for Humanity)將轉為正式辦法。反觀IPR等PTAB授權後審理程序制度、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要件,相關修法,吵嚷多年,但要平衡不同產業及量級使用者的需求、找出各方能接受的修法公約數,難度很高。

S.4417提案人是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智權次級委員會主席Patrick Leahy,也是PTAB授權後審理程序共同催生者,AIA修法生效滿10年後提出此案,是為重新校準相關規則,即使無法在Leahy退休前完成,以參眾兩院對PTAB授權後審理程序的關注度看,修法動能當不至於因一人去職而消失。S.4734預備依現行實務,把三大司法例外(即自然現象、物理法則、抽象概念不可授予專利)正式編入法典,但推翻美國最高法院MyriadMayo既有判例部分教示,同時寫明專利適格性判斷標準與35 U.S.C. 102、103、112要件無關。一般認為S.4734提案條文仍有諸多辭彙用語需再商酌定義,但仍可用以開啟下階段對話。

此外,高通膨碰上大選年,高藥價問題比往年惹眼,美國國會和白宮一樣想從專利制度找解方,多位參議員聯名致函USPTO,指藥廠濫用連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簡稱CON,或稱CA)、專利灌叢(patent thicket),防礙藥品市場競爭,甚至詢問期末拋棄(terminal disclaimer,簡稱TD)制度有無廢除可能,視USPTO徵集公眾意見後呈報美國國會的報告分析,難說不會真有後續修法動作。

法院判決

前述S.4734提案前,美國最高法院再次拒審專利適格性要件案件。American Axle一案受到矚目,除了是事涉35 U.S.C. 101問題,系爭專利屬機械結構發明也是原因,全案歷經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簡稱Fed. Cir.,或稱CAFC)審理及全院重審,過程中產生多份意見書,反映Fed. Cir.法官的專利適格性判斷、理解高度分歧。美國政界包括司法部官員、國會議員、前USPTO局長都曾提交意見書,但美國最高法院並未同意調閱American Axle該案案卷。

然而,這不代表美國最高法院對智權案件興趣缺缺,其重審清單在年底新增了兩件智權案件,當中的Amgen Inc. v. Sanofi是專利案件:為令上位概念請求項(genus claim)滿足35 U.S.C 112(a)可據以實施(enablement)要件,說明書應讓該領域通常知識者1)能製造及使用所請發明,或2)能在毋須過度實驗(即毋須投入大量時間精力逐一識別、產生該發明全部或幾近全部實施方式)的情況下據以實施?這是美國最高法院藉Nautilus案檢視明確性要件後,首度碰觸同屬35 U.S.C. 112的規範要件議題。有報導指稱,本案判決可能在2023年第二季揭曉,屆時除影響生技案,外溢效果可能也會影響其他領域的專利撰稿及申請策略。

Fed. Cir.部分,Arthrex先前主張,USPTO由PTAB行政專利法官(administrative patent judges,簡稱APJ)決定授權專利有效與否,違反相關任命規範,這項論點獲美國最高法院認同,並將原PTAB IPR程序決定發還USPTO重為審理。可是USPTO局長一職曾懸缺逾一年,本案發還後,僅由當時的USPTO代理局長代為檢視並決定,Arthrex隨後再次上訴,以同樣論述質疑該代理局長僅為美國商務部任命的次級官員、無權宣告已授權的專利無效,但此說未能說服Fed. Cir.,因為無論是依美國憲法官員任命條款或美國聯邦職缺改革法,Fed. Cir.認為皆不影響當時的USPTO代理局長行使檢視決定職權。

至於DABUS AI系統作美國專利發明人一案,一如預期,Stephen Thaler博士團隊再嚐敗績:Fed. Cir.肯認美國專利法定義唯自然人能作專利發明人,同時拒絕再予重審。DABUS發明在多國的專利申請幾乎全無勝績,雖成功引發話題,不過多還只是初期政策討論,尚未聽聞有哪一智權領域的主要國家或組織因此順勢修法。

USPTO動態

USPTO新局長Kathi Vidal是資深的智權從業人員,就職後積極任事。譬如,為貫徹拜登政府施政方針,多項跨機關合作計畫陸續推動,像是與美國司法部、美國國家標準暨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簡稱NIST)共同宣布,撤回前朝2019年版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簡稱SEP)聲明,將重新蒐集整理公眾意見,以決定美國SEP政策應如何調整;又如為幫助審查官識別現有藥品漸進、顯而易見,但實際上不具可專利性的改良,與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加強交流,以期減少錯誤授權的機率;而為研究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簡稱NFT)技術對智權、法規、政策的影響,USPTO亦與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簡稱USCO)合作,聯名徵集公眾意見。

至於USPTO傳統業務,USPTO 6月發表調查結果《專利適格技術內容:關於美國現行法理實踐的公眾看法》(Patent eligible subject matter: Public views on the current jurisprud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報告顯示,各方大致的共識是,專利適格性法規應清楚明瞭、判斷結果可預測,且其施行應有一貫性。USPTO表示目前正重新分析2019年專利適格性指南(2019 PEG),同時也再發文徵集各方觀點,並考慮對功能性請求項寫法再發布審查指南。

而爭議不斷的PTAB授權後審理程序,為平衡程序需求及公眾利益,USPTO公告IPR、PGR案請求遇以下任一情況,不會僅憑Fintiv原則直接拒予成案(institution):1)程序請求人提出極具說服力的證據,論證被挑戰專利不具可專利性;2)以ITC另有平行程序為由,請求拒予成案;或3)依當事人協議(Stipulation),程序請求人同意不在平行訴訟程序採用(有合理機會採用的)相同事由抗辯。在評估Fintiv原則Factor Two時,PTAB將考慮地院可能進入審理及審結的速度,若其中位數預估時間差不多落在PTAB終局決定的法定期限日或該日後,將有利作成應予成案的判斷。不過除Fintiv原則外,遇有特定情況(例:程序請求人濫用程序),PTAB仍有權依法拒予成案。

而何謂濫用IPR程序?OpenSky大鑽Fintiv原則漏洞、藉IPR程序發展禿鷹事業,當是2022經典案例。VLSI狀告Intel侵權後,Intel一邊在地院應戰,一邊藉IPR程序欲證明VLSI兩件系爭專利無效:USPTO IPR程序這部分,當時USPTO依Fintiv原則判斷Intel所提IPR請求應不予成案,對此,Fed. Cir.以無管轄權為由拒絕撤銷USPTO原處分,美國最高法院也拒予重審;與此同時,VLSI在地院訴Intel侵權一案,陪審團2021年判Intel應賠21.8億美元。

OpenSky遂回收Intel原IPR Petition重新遞件並獲准成案,而後OpenSky聯絡VLSI,聲稱只要VLSI願意花錢消災,OpenSky就會在IPR程序配合放水。這種行為引發參議員Thom Tillis、Mazie K. Hirono嚴重關切,要求USPTO限期說明並提出對策,USPTO 隨即在10月公告認定OpenSky濫用IPR程序,並指定本案為IPR程序濫用的先例意見,OpenSky除被裁罰不得再主動參與該IPR案程序,且需證明有毋須補償VLSI損失的正當事由。

另在設計專利制度部分,35 U.S.C. 171規定僅製造物品的外觀設計可取得美國設計專利,此一製造物品要件的名詞釋義是否應隨時代調整,以俾提供投影、全息、VR、AR等新興數位設計所需保護?USPTO初步調查結果顯示,支持與反對意見皆有,USPTO表示會藉此機會一併檢討電腦生成圖像設計案審查基準及MPEP 1500章節。另依世界知識產權局(WIPO) 新聞稿,美國為整合世界多國設計案形式要件,2016年提出《設計法條約》(Design Law Treaty,簡稱DLT)倡議,對此,WIPO會員國現已同意舉行外交會議,並預定在2024年結束前達成協議。未來美國,甚至其他主要智權大國的設計專利制度,或許會迎來新一波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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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D Regulation:歐盟發展數位經濟的第二支柱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AI、物聯網、5G等技術快速發展,創造了龐大的資料經濟價值。以歐盟為例,相關經濟規模至2020年已高達7390億歐元,占GDP比例已達4%。為能充分釋放資料經濟潛力,非個人資料自由流通規則(FFD Regulation)應運而生。據估計,引進FFD Regulation所降低之資料服務成本,以及所增加之資料管理、分析彈性與服務選擇自由,能再為GDP額外貢獻80億歐元。

FFD Regulation與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同為歐盟建立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重要支柱。GDPR賦予高標準的個人資料保護,FFD Regulation則致力消弭因各成員國監管不同造成的非個人資料流通障礙,藉此充分運用資料所蘊含的高經濟效益。

相較於GDPR長達99條之篇幅,FFD Regulation僅有9條規定,可說是精簡許多,但就補充GDPR、移除資料流通障礙而言,卻有著不可或缺之重要性。依據構想,歐盟資料因其性質而受不同監管:在個人資料方面,係以保護歐盟公民之隱私權為圭臬,劃歸GDPR規範;若是非個人資料,則著眼於業務發展機會,透過FFD Regulation打造具競爭力的資料市場。

FFD Regulation之適用範圍僅限於歐盟境內的電子非個人資料處理,包括向居住或設立營業處所於歐盟之使用者提供此類處理服務,不問服務供應商是否設立於歐盟;以及居住或設立營業處所於歐盟之自然人或法人基於自身需要而為此類處理(Art.2(1))。2019年5月29日,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已按FFD Regulation第8(3)條規定,發布有關本規則與GDPR適用關係之指引,特別是在協助企業處理混合個人及非個人資料之資料集(data set)方面。

以非個人資料為規範客體

非個人資料之定義

FFD Regulation所規範之非個人資料係指GDPR第4(1)條定義以外者(Art.3(1)),亦即只要非為涉及已識別或可識別自然人之資料,均應適用FFD Regulation規定。根據指引解釋,非個人資料之來源包括兩類(Guidance 2.1):

  1. 原本即與已識別或可識別自然人無關之資料,例如風力發電機上感測器所偵得的天氣狀況。
  2. 原本屬於個人資料,但嗣後經匿名化(anonymization)。

所謂之匿名化與假名化(pseudonymization)不同,前者即使結合其他資料(通常單獨保存且施以組織或技術性保護措施,例如加密),也無法指向特定自然人,故非屬於個人資料;相對地,後者一旦結合其他資料,仍可識別出資料主體,因而屬於GDPR定義之個人資料。不過,有朝一日如技術與資料分析的發展足以將匿名資料轉變為個人資料,即不再符合非個人資料之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資料原則上限於與自然人相關者,但若是法人名稱與自然人相同,或是聯絡資訊涉及已識別或可識別之自然人,仍應適用GDPR。

混合資料集之處理原則

資料集若同時包含個人資料與非個人資料,即屬於混合資料集(例如公司稅務記錄),原則上僅有後者適用FFD Regulation,但如兩者關係密不可分(inextricably linked),FFD Regulation則不得影響GDPR之適用(Art.2(2))。然何謂「密不可分」,FFD Regulation或GDPR均未加以定義,執委會認為得解釋為兩者資料無法分離,或是資料控管者認定分離係不具經濟效率或技術上不可行。而實際上,拆分資料集不僅可能大幅降低其經濟價值,隨著資料性質不斷變化,也將越難以明確區分彼此(例如健康資料)。無論如何,FFD Regulation與GDPR均未將拆分資料集、或分別處理個人資料及非個人資料規定為強制性義務(Guidance 2.2)。

以促進資料自由流通為宗旨

禁設資料在地化要求

FFD Regulation明文禁止資料在地化要求(data localization requirements),除非是基於公共安全需要且符合比例原則(Art.4(1))。資料在地化要求之範圍包括成員國的各種法律、法規、行政規定乃至於具一致性之一般行政慣例等規範,同時涵蓋直接及間接措施兩者:前者例如要求於特定地理區域儲存資料或遵循特定技術需求(如採用特定格式)之義務,後者則如要求使用經特定成員國驗證或核准之技術設施,或是導致在特定成員國境外處理資料受阻之規定。然而,指令2014/24/EU針對公共採購事務要求或禁止在特定區域處理資料,並不受FFD Regulation限制(Guidance 3.1)。

除排除資料流通之法律阻礙外,FFD Regulation亦規定各國主管機關如需執行監管任務,得請求或取用在其他成員國儲存或處理的非個人資料(Art.5(1))。

應留意的是,FFD Regulation並未規定企業義務,非個人資料處理之可行性只與個別企業如何選擇有關;再者,FFD Regulation亦未限縮企業的契約自由,其仍得自由選擇處理資料的地點。

公共安全之定義

依據FFD Regulation序文19說明,公共安全(public security)係包含成員國內外部安全以及公共安危(public safety)問題,特別是協助刑事犯罪調查、偵查與訴追之情形。其前提條件為,實際存在對任何社會基本利益造成真實且充分危害的嚴重威脅,例如對機構與社會基礎服務之運作、人口生存或軍事利益構成威脅,或是嚴重擾亂外交關係或各國和平共處情勢。各成員國如基於公共安全需要而預計制定新的在地化要求或修改既有規定,必須立即通知執委會(Art.4(2))。

個人資料亦有自由流通必要

實際上,不單是FFD Regulation,資料自由流通也是GDPR的規範宗旨之一:GDPR第1(3)條即規定,在處理個人資料方面,不得以保護自然人之相關理由限制或禁止該資料自由流通。縱使成員國非以保護自然人之理由制訂在地化要求(例如基於稅務監管需要),也必須依據歐盟運作條約(TFEU)所定之基本自由與允許縮減之正當理由以及服務指令(Services Directive)、電子商務指令(E-commerce Directive)等歐盟規範加以評估(Guidance 3.2)。

鼓勵發展資料轉移之行為準則

為使非個人資料發揮最大經濟效益,如何打破供應商鎖定(lock-in)慣例、維護資料可攜性(data portability)便至關重要。FFD Regulation第6條即建議制定歐盟層級的自律行為準則(self-regulatory codes of conduct),除應遵循透明化及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原則外,同時必須考量以下幾項重點(Guidance 4.1):

  1. 以結構化且常用之機器可讀格式,協助供應商轉換與資料轉移的最佳實務作法。
  2. 最低資訊要求,藉此確保專業使用者在簽訂契約前,即能獲得充分詳盡且明確的相關資訊,包括當使用者希望轉換成其他供應商或將資料轉移至自有IT系統時,所適用之流程、技術需求、時程表與費用。
  3. 提高雲端服務可比較性的驗證方案(certification scheme)方法。
  4. 提升行為準則意識的溝通藍圖。

前述自律行為準則係由雲端轉換暨資料轉移工作小組(The Cloud Switching and Porting Data Working Group, SWIPO)負責制定,預計涵蓋基礎架構即服務(IaaS)、平台即服務(PaaS)以及軟體即服務(SaaS)等三類雲端服務,2020年業已完成IaaS與SaaS行為準則。

結語

依據FFD Regulation第8(1)條,執委會應於近期向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理事會(the Council)與歐洲經濟暨社會委員會(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提交報告,藉以評估其實踐成果。相較於GDPR廣受熱議,儘管FFD Regulation從制定之初便相對不受注目,但不難由此窺見歐盟逐步補完數位經濟未來各塊發展版圖的遠大抱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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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台灣經濟展望:內需將成為經濟主要動能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由新冠肺炎疫情帶動的資訊硬體商機確定在2022年畫下休止符,甚至連台灣護國神山的半導體產業,出口規模也在2022年底出現衰退。展望2023年,主要經濟體的通膨仍然嚴峻,各國央行也不放棄貨幣緊縮政策,意味著台灣出口產業的日子必定不會好過。這個時候,台灣經濟恐怕得靠內需支撐了。

台灣經濟成長的命脈:出口動能在年底時呈現疲態。根據財政部統計,11月的總出口金額363.1億美元,比去年同期減少了13.1%,也是自從9月份以來連續第三個月衰退,中央銀行更預測今年第4季的實質輸出將衰退0.95%。縱使今年全年還能夠保持出口正成長,但在年底的傳統旺季繳出這樣的成績單,顯然不是個好消息。

更值得警惕的是,出口產業中的骨幹:半導體IC晶片,出口動能也在11月呈現萎縮,140億美元的出口金額比去年同期衰退了3.4%(圖1),更不用說其他衰退更嚴重的資通訊產品、塑化、機械產業。跟氣溫一樣急凍的台灣出口,彷彿也預告著2023年的挑戰會更加嚴峻。

2022年底,台灣的半導體出口首見負成長

圖1:近一年來台灣積體電路(IC)每月出口金額與年增率變化
資料來源:財政部

當全球經濟都沒有好消息時,台灣實在難以置身事外。根據美國聯準會(Fed)在12月中最新的預估,2023年美國經濟成長率的中位數為0.5%,比起9月份1.2%的預估值下修了0.7個百分點;同一時間內,歐洲央行(ECB)也把歐元區2023年的經濟成長率從0.9%調整為0.5%。正如央行總裁楊金龍在在通膨尚未緩解、地緣政治衝突尚在緊繃之際,全球經濟前景面臨諸多下行風險。

因此,在預估明年度的台灣經濟前景時,央行、主計處、中經院等國內主要研究機構,都看壞2023年的出口表現(表1)。央行甚至認為,在下游廠商調整庫存的壓力下,2023年第1季的出口將僅有0.66%的成長,要到下半年才有機會回到4%以上。

表1:國內研究機構對2022、2023年台灣出口成長率估計 資料來源:各機構

 

2022

2023

中央銀行(12/15)

3.69%

3.06%

主計總處(11/29)

3.96%

3.75%

中華經濟研究院(12/9)

4.02%

2.93%

既然出口動能消失,就只能寄望內需接手。好消息是,台灣已經逐漸走出疫情陰霾,也有望在2023年內解除防疫措施,讓實體消費經濟回歸常態;另一方面,在台商回台投資的趨勢下,民間投資也有望持續正成長。問題是:這波內需的支撐力道,能否讓台灣免於經濟衰退?

民間消費可期待,但投資暗藏隱憂

先看消費。受到疫情影響,2020、2021年台灣的民間消費規模均呈現萎縮,不過受惠於解封政策,在2022年第3季就呈現了近7%的爆發性成長,全年的成長率可望達到3%至4%間。展望明年,除了防疫管制逐漸放寬將再增進民眾的消費意願外,基本工資將從25,250元調升至26,400元,綜所稅申報的基本生活費也將從19.2萬調高到19.6萬。在薪資水準提高和稅務負擔減輕的加持下,民眾的可支配所得增加,一樣有助於帶動民間消費成長。因此,央行樂觀估計,2023年的民間消費成長率可望達到5.85%的高標。

相較起來,民間投資的不確定因素較高。在半導體業擴大在台投資,還有再生能源、都市更新吸引的投資熱潮帶動,過去三年內台灣的固定投資繳出亮麗的成績單,但眼見主要國際市場紛紛下修經濟預測,民間企業難免對投資更加謹慎,這也是為什麼近來諸多科技大廠調整明年度的資本支出預算。當然,長期來看科技產業的技術競爭永遠需要資金支持,還有淨零排碳所引發的能源轉型,也將會持續至少10年以上,只是在景氣低迷的當下,實在很難期待明年出現大手筆的投資計劃。

整體看來,2023會是個持盈保泰的一年。國際上有通膨、戰爭、地緣政治等複雜的問題,很難在一時半刻間解決,台灣這種極度仰賴製造業出口的台灣,在這種亂世裡也只能審慎面對,靜待風暴平息。在這期間,出口產業必然會遭受嚴重打擊,連帶影響廠商的持續投資意願,但隨著疫情一步步解封,民眾重新拾回購物、出遊的意願後,民生消費產業可能將是2023年台灣產業的新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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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策略在企業ESG的角色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ESG是Environment (環境保護)、Social (社會責任) 和Governance (公司治理) 3個英文單字的首字母縮寫,指的是3個大面向的指標;這是聯合國全球契約(United Global Compact)於2004年首次提出的概念,引申出來,ESG代表的是企業社會責任。近年來,許多企業或投資人開始著重ESG評分,將之視為評估一所企業是否永續經營的重要指標及是否投資之關鍵因素。在《台積電營業秘密註冊制度的「三要、三不要」 》一文,曾提及台積電TSMC於2013年首創企業營業秘密註冊制度時,已將營業秘密註冊制度納入企業ESG,堪稱台灣業界先驅。的確,即便在10年後的今天,台灣在ESG仍屬起步階段,更遑論將智財管理納入;然而,以ESG作為企業評分標準於國外已行之有年,將智權納入ESG更是有跡可循,台灣企業在這方面可多加參考。

ESG的議題是在 2006 年於《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 (United Nation’s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PRI) 報告中首次被提及的,該報告由《Freshfield 報告》和《Who Cares Wins》共同組成;ESG標準在當時首次被要求納入企業的財務評估,工作重點在於進一步發展永續投資事業。至於我國,除了像台積電這類重研發創新的大型公開發行公司外,一般中小企業早期完全沒有將智權管理納入公司治理的概念。

從TIPS到ESG

對台灣企業來說,TIPS可以說是「將智權管理納入公司治理」的前身。TIPS是台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System)的簡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自2007年公布實施,政策推動迄今已有15年之久。剛開始的時候,願意投入的企業並不多,原因很簡單:因為TIPS只是針企業智財權的管理制度作認證,大型企業本身就有相對完善的IP管理制度,覺得不需要再投入人力資源來參與TIPS;另一方面,中小企業本身沒有太多的智財權 (專利、商標),因此覺得沒有必要導入TIPS。再者,中小企業資源有限,也沒多餘的人力資源投入。

然而,在2017年12月16日經濟部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建立了無形資產評價機制;證交所於2020年新修訂之「公司治理評鑑」增設「智財指標」,只要導入TIPS或類似驗證,便可以讓公司治理評鑑總分加一分;隨後,金管會更進一步推動「公司治理3.0」,強調企業關注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ESG)等永續發展議題的重要性,希望企業透過強化董事會職能、提高資訊透明度、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接軌國際規範以及深化公司永續治理文化等5大面向,帶動企業落實公司治理,強化國際競爭力。至此,歷經10多年的努力,將公司智財納入企業治理的概念在台灣才正式成形落實。

如何將企業智財納入ESG?

要將企業融合ESG的經營環境,首先要針對ESG制訂智財策略:不僅要利用IP資訊擬定經營策略 (企業內部運用),同時也耍考量企業活動及企業形象的IP策略 (外部應用);畢竟ESG中的E、S都是和社會及公眾議題息息相關的。

顧名思義,ESG的評分標準有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三大面向,但當中細節會因企業而異,表1擷取了MSCI投資顧問公司的範例,三大面向涵蓋了10大主題及35個關鍵議題。這裡只針對智財相關的部分著墨。

表1. ESG之3大面向、10大主題、35個關鍵議題
圖片來源:MSCI ESG Fund Ratings | msci.com

首先在環境保護的部分,氣候變遷是一個重要的議題,這裡就延伸出低碳排、零碳排、以及產品碳足跡的問題,專家認為在這個地方應把IP放在首位,而非一個ESG的附屬品。例如,所有與節能減碳、綠能、綠建築、節淨能源、碳中和等相關的技術或方法,都應申請專利,即使是企業內部自用也一樣。因為零碳排是未來世界各國的共同目標,如果有相關技術不用專利保護下來,那以後在使用時不是要付授權金就是要冒侵權的危險。

除了專利,商標也可以作為企業環境保護成熟度的指標。許多公司透過註冊和使用環保商標來展示他們的企業生態和環保態度。在可能的範圍內,如果企業的商標都標明環保商品或服務,可以確保消費者能透過其商標來了解企業的永續精神、綠色產品的軌跡及環保的投入程度。

至於在社會責任的部分,回饋及貢獻社會是很重要的指標。例如一家有新冠疫苗技術的企業,如果開放免費或低價專利授權,在社會責任的面向即可獲得很高的評分。這裡分享有一個很有名的例子:Merck (默克) 承諾不在低/中低收入國家行使專利權、及透過合作夥伴關係公開250多種化合物資料,以促進開發新活性物質的合作研究專案。

最後,在公司治理的部分,智權管理是重中之重。企業一旦陷入侵權訴訟,不僅造成企業營運龐大損失,更會在ESG留下違反公平競爭紀錄,嚴重傷害企業形象。證交所新修訂的智財管理評鑑指標已確保企業將「PDCA智財管理循環制度」(Plan-Do-Check-Act)納入公司治理架構,並從5個面向開展,包括:(1) 政策目標的擬定、(2) 取得/保護/維護/運用管理制度的建立、(3) 資源的提供、(4) 風險或機會的因應、(5) 稽核改善。企業必須定時盤點本身的智財權,才可以避免侵權及被侵權的風險。【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23期:智財權策略在企業ESG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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