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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6 第490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系列報導 — 2》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引入的新制度:強制律師代理、查證人、專家證人
   
法規訴訟 TTAB推翻「100% THAT BITCH」不具商標功能之認定: TTAB 2023年 In re Lizzo LL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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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系列報導 — 2》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引入的新制度:強制律師代理、查證人、專家證人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因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三讀通過,本刊推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系列報導》,前期文章先介紹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五大修正重點」,這一期要繼續介紹修法後引進的新制度,包括智慧財產案件強制律師代理、審理計畫、查證人和專家證人制度。

技術審查官的報告書是否應公開?

在設置智財法院以來,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聽取專利是否無效以及是否侵權的爭議後,撰寫報告書,供法官參考。但過去專利案件的律師反應,技術審查官的報告並沒有公開讓雙方律師先看過,法院就直接採為判決見解,對當事人有被突襲的感覺。

在業界這樣的呼聲下,這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法處理了這個問題。但是,第6條第3項並沒有規定技術審查官的報告書「應」公開,而是規定「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立法理由提到:「惟法院斟酌個案情形,認有必要時(諸如為釐清兩造攻防之技術爭點與證據內容、有助於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成立和解等),得公開報告書內容之全部或一部,俾當事人有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所以,此次修法實際上做了折衷,原則上法官不需要公開技術審查關的報告,但為了某些理由而願意公開時,仍得選擇公開。

強制律師代理?

過去智慧財產案件並沒有強制律師代理,例如專利侵權的被告,可能委由公司內部懂技術和懂專利法的員工,代為出庭應訴。這位公司內容技術員工,可以在技術面說明自家公司技術與原告的專利技術有哪些不同,或者舉出業界早已存在的先前技術,主張原告的專利無效等。看起來,似乎由公司內部員工出庭應訴,並沒有問題。

但此次修正引入「強制律師代理」,並規定在其列舉的事件中,原則上都必須強制律師代理,除非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因此,就算公司內部員工具有專利法知識,也不能在自家公司的訴訟代理出庭。

根據第10條第1項規定,在下列情況一定要強制律師代理:(1)訴訟標的金額超過新台幣150萬元的智財案件;(2)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3)所有智財案件的第二審等等。除了有這幾種情況,一般著作權案件、商標權案件,並沒有強制律師代理。

另外,能否不委任律師,而委任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新法第16條規定,若已經委任了一位律師,可同時委任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但若沒有委任律師,不能僅委任專利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公司能否自己人出庭表示意見?

雖然強制律師代理,仍有一些例外。首先,第10條第5項規定,如果自家公司員工具有律師資格,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擔任訴訟代理人,而不需要另外委任律師。其次,根據第14條第1項,就算聘請律師,當事人(公司主管或員工)仍然可以陪同出庭。而且,如果律師在法庭上對事實的陳述有錯誤(例如對技術的描述出錯),當事人可以立刻向法院表示律師陳述有錯誤,要求更正。另外,第13條第1項規定,倘若律師認為由當事人(公司主管或員工)自己陳述更清楚,可請求法院同意後,讓當事人自己說明。

律師費成為訴訟費用一部份,敗訴方負擔

最特別的是,強制律師代理,會增加訴訟雙方的訴訟成本。台灣一般的民事訴訟,原告、被告各自負擔自己的律師費用。但修法後第15條規定,不論是自己聘請的律師,或者請不起律師由法院指定律師,律師費都會「算入訴訟費用」。所謂算入訴訟費用,根據民事訴訟法,法院一般會判敗訴方要負擔訴訟費用;但若贏一半、輸一半,法院可以判雙方按比例各負擔一部分的訴訟費用。

因此,強制律師代理下,無辜原告或無辜被告因此必須多出的律師費,最後可以透過贏得訴訟,由對方負擔。但是,這裡的律師費必須有一個公定價格,即使你自己用高價聘請律師,但是法院算入訴訟費用的律師費,仍然必須以一般的行情價來計算。

審理計畫

之所以要強制律師代理,跟這些案件特別複雜,或者涉及高度技術性事項,包括專利訴訟與電腦程式著作權爭議等有關。在訴訟實務上,因為法院一般是今天開完庭,再跟雙方約下一次的開庭日期,而雙方可以這一次不提出證據,下一次卻提出新的證據或新的主張,讓法院的審理一直沒辦法結束。

因此,此次修正加入了一個審理計畫的規定。根據第18條規定,就強制律師代理的案件,法院「應」與雙方當事人商訂審理計畫。所謂審理計畫就是先預定好未來半年或未來一年的審理進度,包括哪一個月要調查證據、哪一個月要就專利有效性進行攻防、哪一個月要就是否侵權進行攻防等。

原則上訂好審理計畫好,會按照這個計畫執行開庭審理的順序。但若在訴訟進行中,某個爭議點突然有新證據而需要花更多時間爭論,法院也可與雙方調整審理計畫。

最重要的是,第18條第7項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審理計畫的原定時程中,提出證據或主張,法院得駁回之。例如,原本預定在5月以前討論專利有效性問題。但到了7月,被告突然又要提出一個新的先前技術,質疑原告的專利有效性。此時,法院可因為其已經超過了原先安排的時間,駁回這個新證據。

查證人與查證

軟體程式可受方法專利保護,而指控對手的軟體程式侵害自己的方法專利時,如果沒辦法取得對手的軟體原始碼,或軟體運作的實際環境,難以判斷到底有沒有侵害方法專利。另外,當專利為物的製造方法專利時,被告是否使用相同的方法製造侵權物,時常難以判斷,專利法99條也只能夠用推定的方式認定。

此次修法,參考了日本專利法(特許法),創造了一個「查證人」制度(第19至第27條)。根據第19條,原告可以向法院聲請,請求法院選任查證人,對他造或第三人持有或管理的文書或裝置設備實施查證。第20、21條則規定,查證人必須是一個中立的技術專家,不可以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故有類似法官迴避制度的規定。

法院選任查證人後,當事人有配合查證的義務。第22條第4項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實施查證,法院可能會認為該當事人心虛,而認定待證事實為真實,例如真的侵害了方法專利。

專家證人制度

之前商業法院併入智慧財產法院時,制訂了商業事件審理法,並在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7條至52條導入了專家證人制度,讓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專家證人,請專家證人出具意見。既然智慧財產事件與商業事件同屬一個法院,也都涉及高度專業案件,因此這次修法也導入專家證人制度,直接在第28條以「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專家證人相關規定的方式,很簡單的導入了整套制度。

既然做為雙方當事人聘請的專家證人,就必須向法院揭露資訊,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9條規定,專家證人出具前項意見時,應揭露專家證人的學經歷背景、過去是否與當事人有利益往來,以及此次接受聘請收取的報酬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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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AB推翻「100% THAT BITCH」不具商標功能之認定: TTAB 2023年 In re Lizzo LLC案
王思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美國知名創作歌手Lizzo以其暢銷單曲《Truth Hurts》中的「100% THAT BITCH」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商標註冊。商標審查官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標識其實只是一則慣用語,廣泛地被用來傳達一種通常、熟悉且眾所周知的情感,因此不具商標功能,應依15 U.S.C. §§ 1051-1052及1127予以核駁。申請人不服,遂向TTAB提起上訴……

不具功能原則

「不具功能原則」(failure-to-function doctrine)是美國商標審查手冊(TMEP)規定之拒絕註冊事由之一。TMEP 1202.17(c)指示USPTO不得註冊不具商標功能之申請標識。此原則核心概念在於,即令當事人意圖使用某一標識作為商標,但該標識亦未必能如其所願地發揮指示來源之功能。不具功能原則通常以拒絕註冊事由之身分出現於註冊審查程序。在涉及商標權的司法爭議中,法院則鮮少援引適用此一原則,美國商標法學界對於不具功能原則的定位與效益向來有不同見解。有學者認為,此原則與商標識別性及商標使用的界線模糊不清,質疑其獨立存在之價值[1];也有學者認為,此原則有助於保護言論及商業競爭自由,應該強化其運用[2]。

本案背景

《Truth Hurts》是美國知名創作歌手Lizzo於2017年發行的歌曲,其中有句歌詞寫道「I just took a DNA test, turns out I am 10% that bitch」。2019年6月,Lizzo的公司Lizzo LLC.申請於商標主要註冊簿註冊標準字體之「100% THAT BITCH」,用於國際分類第25類之:服裝,包括襯衫、夾克、運動衫、針織帽、棒球帽、帽子、短褲、背心、運動衫、長袖襯衫、連帽運動衫、帶頭巾的襯衫、服裝的手腕帶、頭帶、鞋子和睡衣;以及包括T恤在內之服裝。商標審查官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標識只是一則慣用片語,廣泛地被用來傳達一種通常、熟悉且眾所周知的情感,因此不具商標功能,應依15 U.S.C. §§ 1051-1052及1127予以核駁。申請人不服,遂向TTAB提起上訴[3]。

圖一:申請人之商標
圖片來源:USPTO,商標申請號No. 88466281

商標審查官認為「100% THAT BITCH」不具商標功能

商標審查官認為「100% THAT BITCH」不具商標功能,其主要理由有二:

首先,就本案事證推斷,在消費者的認知中,「100% THAT BITCH」並非指示申請人商品來源之標識,而是傳達自信及女性力量等訊息的詞彙。商標審查官特別指出,證據顯示,他人於其生產銷售的服飾商品上,使用「100% THAT BITCH」為資訊傳媒及裝飾品的作法,相當常見。因此,消費者看到的應該是有意義的文字,而不是商品來源的標識[4]。

商標審查官的另一項論據是,雖然Lizzo對於「100% THAT BITCH」一詞的盛行功不可沒,但並非其原創者。根據Lizzo自己的說法,「I just took a DNA test, turns out I’m 100% that bitch」這句話出自於一則網路迷因。Lizzo對於這句話深感認同,因此將之收錄於新單曲《Truth Hurts》之中。審查官強調,消費者當然可能會把這句歌詞跟Lizzo或其歌曲聯想在一起,但並不因此賦予這位創作歌手獨占專屬此用語的權利[5]。

TTAB推翻審查官之認定

TTAB推翻審查官之見解,認定「100% THAT BITCH」具有指示來源之功能,其主要理由如下:

TTAB首先討論裝飾性使用與商標功能間之關係。本案證據顯示,「100% THAT BITCH」被裝飾性使用於眾多商品服務上,包括服裝、鑰匙扣、馬克杯、貼紙、牆上藝術品、貼片、玻璃杯和氣球,以及娛樂及零售服務等。一般而言,裝飾性使用容易被認定為不具商標功能。但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本案多項證據都提到了Lizzo、她的音樂以及其單曲《Truth Hurts》的歌詞。其餘的證據則顯示,「100% THAT BITCH」出現於討論Lizzo、她的歌曲《Truth Hurts》以及歌詞的起源的網路文章中。TTAB認為,在判斷「100% THAT BITCH」是否具商標功能時,這些證據可以減低裝飾性使用的比重[6]。

TTAB進一步指出,在判斷消費者認知時,他人之裝飾性使用只不過是相關證據之一。同樣重要的是,標識本身所傳遞的訊息的性質。一般而言,傳遞社會、政治、愛國、宗教及稱頌等概念的日常用語或標語,比較不容易認定為來源表徵。「ONCE A MARINE, ALWAYS A MARINE」及「DRIVE SAFELY」均屬適例。但相較於先前案例,本案有其特殊性。「100% THAT BITCH」既非日常用語,亦未傳遞常見的社會、政治、愛國或宗教等訊息。申請人與審查官一致認為,系爭標識傳達女性的堅強、力量及獨立性等感受。但更重要的是,在審酌整體事證後,TTAB認定,大多數消費者在看到商品上的「100% THAT BITCH」時,產生的聯想並不是一則日常慣用語,而是Lizzo這位創作歌手[7]。

TTAB接著探究廣泛使用對於商標功能之影響。TTAB同意,不管名稱或片語本身傳遞的訊息為何,一旦被廣泛使用,就可能導致不具商標功能的結果。隨處可見的用語不可能被認知為來源表徵。例如,TTAB曾認定「I DC」不具商標功能,因為市場上長期充斥著各式各樣上有「I DC」的商品。在另一案中,經Google搜尋出現300萬筆「ONCE A MARINE ALWAYS A MARINE」標語。而「DRIVE SAFELY」則是一般人在親友開車離去時,往往不經思索即脫口而出的日常用語。TTAB認為,本案情況不同。2017年音樂藝術家Lizzo對於推特謎因「I just took a DNA test, turns out I’m 100% that bitch」產生共鳴,將之納入2017年新歌《Truth Hurts》的歌詞中。後來《Truth Hurts》成為告示牌排行榜冠軍單曲。雖然Lizzo不是這則迷因的出處,但是社會大眾往往將歌詞歸功於演唱的歌手。另外,證據顯示,「100% THAT BITCH」之所以從冷僻的片語,成為變成家喻戶曉的金句,原因就在於Lizzo及其暢銷歌曲[8]。

最後,TTAB回應了前述審查官所說,不能因為消費者把歌詞和歌手相聯結,就賦予歌手系爭詞彙的獨占權的論述。TTAB認為,本案整體事證無法支持「100% THAT BITCH」是廣為各方使用的慣用語,因此消費者不致認其為商品來源表徵之結論。具體而言,證據顯示,在消費者的認知中,「100%THAT BITCH」不只是Lizzo的暢銷歌曲中的一句歌詞。相反地,當消費者看到服飾商品上的「100% THAT BITCH」時,會聯結到Lizzo及其音樂。TTAB承認,在某種程度上,消費者及潛在消費者對於「100% THAT BITCH」的裝飾性、非來源表彰性使用並不陌生。然而,TTAB認為,由於大多數使用都會提到Lizzo及/或她的音樂,因此前述情況造成的影響不大[9]。

結論

本案整體事證無法支持「100% THAT BITCH」為廣泛使用的日常用語,從而不具商標功能之認定。原核駁審定應予廢棄[10]。


備註:

  1. Mark D. Janis, Trademark and Unfair Competition in a Nutshell, 3rd ed. (West Academic Publishing, 2021) at 54-5.
  2. See, for example, Lisa P. Ramsey, Using Failure to Function Doctrine to Protect Free Speech and Competition in Trademark Law, 104 Iowa Law Review Online, 70 (2020).
  3. In re Lizzo LLC, 23 USPQ2d 139 *1-2 (TTAB 2023) [Precedential] (Opinion by Judge Peter W. Cataldo).
  4. Id. at 7.
  5. Id. at 8-11.
  6. Id. at 34-5.
  7. Id. at 36.
  8. Id. at 37-8.
  9. Id. at 38-9.
  10. Id. at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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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發光材料在生物醫學的新興應用
芮嘉瑋╱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財團法人中技社科技暨工程研究中心組長)
稀土,被認為是很多尖端科技的命門。許多科學家在描述稀土時,也毫無保留地稱其為21世紀的戰略元素。稀土元素因其特殊的電子層結構,其原子具有未充滿的4f及5d電子組態,有豐富的電子能級和4f軌域電子躍遷特性,可以產生豐富的輻射吸收和發射,稀土發光是由稀土4f電子在不同能級間躍出而產生的,幾乎覆蓋了從紫外、可見到紅外的範圍,特別在可見光區有很強的發射能力。稀土發光材料還具有發光效率高,色純度高,色彩鮮艷;發射波長分布區域寬;螢光壽命從奈秒跨越到毫秒達多個數量級;物理和化學性質穩定,耐高溫,可承受高能輻射和大功率電子束等特點,因而稀土化合物成為新型高性能發光材料的新寵。現有應用的發光材料,不論是以稀土元素為發光中心,或是將其作為發光材料的基質組成,幾乎都離不開稀土元素。

稀土應用於發光領域專利占比

分析稀土在各領域應用的專利,並以國際專利分類號(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IPC)統計其占比分布(請見圖1),發現所有稀土元素應用於發光(Luminescent)領域的專利占比為8.2%,在稀土的所有應用領域中排名第六。

圖1 、稀土於各領域應用分布(按國際專利分類號統計分析)
圖片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前五大稀土元素發光材料

近年來稀土材料大量應用於新興材料領域,如永磁材料、發光材料、拋光材料等。而稀土之發光特性,可廣泛應用於LED、平板和螢光粉等高科技影像顯示產品。涉及發光材料之國際專利分類號為C09K 11/00 Luminescent,其中涉及稀土金屬之發光材料之IPC為C09K11/77。統計涉及稀土元素發光材料的專利數量,如圖2之稀土元素發光材料專利數量雷達分布,揭示前五大稀土元素發光材料分別為:銪Eu、釔Y、鈰Ce、鑭La、鋱Tb。諸如美商通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簡稱GE)發明一種化學式為Ca1-xEuxAlB3O7(其中0575nm,半波寬大於135nm,演色指數Ra=80。中國專利CN107603599A涉及一種鑭錯合物藍色發光材料及其合成方法[4],可在465 nm波長處產生強度為104673 a.u.的藍色螢光。美國專利US8765016B2涉及一種真空紫外光激發的摻鋱的硼酸釓鹽綠色發光材料及其製備方法[5]。

圖 2 、稀土元素發光材料專利數量雷達分布
圖片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稀土發光材料生物醫學新興應用

稀土發光材料作為新一代螢光標記材料,具有其他材料所無法比擬的發光特性,例如豐富的能級、較長的發光壽命、窄的發射線以及高的色純等特性,其基於摻雜的稀土離子自身特殊的電子排列而獲得從紫外到可見再到紅外光區的豐富的發光[6]。而可見和近紅外發射在生物體中,表現出在生物組織中有非常低的自發螢光、高的檢測靈敏度和深的光穿透深度等優勢。由於無機材料比較穩定,利用稀土發光材料作為螢光標記材料可以大幅度降低雜訊的影響,因此稀土發光材料可應用於諸如紅外光探測、奈米探針、短波雷射、光熱治療、溫度傳感及生物螢光標記等領域。

近年來,基於近紅外光激發的稀土發光材料有降低背景自發螢光的干擾、相對較高的組織穿透能力及優良的光穩定性等一系列優勢,稀土摻雜的奈米發光材料,在生物組織腫瘤治療中得到越來越廣泛的關注。利用近紅外光激發的稀土摻雜發光奈米材料,用於生物體治療不僅需要對生物體進行溫度檢測,還要對其進行有效的光熱治療。

稀土在奈米探針的應用,涉及化療、放療、光熱治療、光動力學治療以及免疫治療和基因治療等諸多癌症治療模式的組合,復旦大學發明一種上轉換發光-熱化療複合奈米探針,利用兩層稀土氟化物為核心[7],中間層為負載有光熱材料的中空二氧化矽殼層,外層為負載有小分子化療藥物的有機分子膜,圖3是該發明複合奈米探針進行聯合癌症治療的示意圖,透過構建一種具備聯合治療功能的上轉換發光奈米複合材料,稀土摻雜的上轉換發光奈米內核用以檢測奈米顆粒的溫度,中空結構的二氧化矽殼層中負載具有光熱轉換功能的小分子,氧化矽殼層上包裹含有化療藥物的熱敏塗層。在近紅外光的照射下,光熱分子產生熱能促使熱敏塗層的解離,化療藥物分子得以釋放,實現癌症化療,同時光熱分子產生的熱能又可以實現癌細胞的熱殺傷,從而降低化療藥物以及熱能的劑量,為新型癌症治療策略的開發,實現更溫和的治療條件以及更低的副作用。

圖3、複合奈米探針進行聯合癌症治療示意圖
圖片來源:CN108079297B

為了提高稀土摻雜奈米材料的上轉換螢光效率,國際期刊上發表利用染料分子作為無機上轉換材料的吸光天線可以大幅的提高材料的上轉換螢光效率[8],其原因在於染料分子具有遠高於稀土離子的紅外波段吸收截面,因而可以吸收更多的入射光子進而傳遞給發光的稀土離子。

稀土上轉換材料具有較高的發光效率、較小的光漂白、較長的螢光壽命以及較低的長期毒性等,是用於多重檢測的一種很有前景的螢光探針。但由於上轉換材料摻雜的稀土離子具有多能級的特性,不同稀土離子摻雜或是不同濃度的摻雜,得到的材料具有多個發射峰,不同的材料具有光譜重疊,限制了它的應用,如果能夠透過一些結構設計得到單波長發射的上轉換奈米顆粒,將是一種理想的多重檢測螢光探針,在生物分析和疾病檢測方面有更廣闊的應用,期待國際間該領域學者專家有進一步突破性的研究進展。

建立城市礦山回收機制、開發基於稀土的高端下游產品

稀土螢光材料以其優異的螢光性能在發光材料領域受到廣泛關注,隨著人們對稀土發光材料的不斷深入研究,稀土發光材料會成為本世紀重要的、不可缺少的新興功能材料,未來會有更多的稀土發光產品問世。台灣面對前無開採、提煉技術,後無礦山資源支持的稀土產業供應鏈窘境,可思考以城市礦山理念建立回收機制,積極開發基於稀土的高端下游產品,發揮稀土在螢光、磁性、雷射、光纖通信、儲氫能源、超導等材料領域不可替代的作用,並持續發揮既有產業結構效益以及產業技術與市場趨勢應用的競爭優勢,有助開創台灣發展稀土產業的新契機。


備註:

  1. US9328878B2, Phosphor compositions and lighting apparatus thereof,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 patent issued on 2016 May 3.
  2. US8771548B2, Yttrium—aluminum—garnet-type phosphor, Panasonic Corporation, patent issued on 2014 July 8.
  3. TWI390016B1,以釓軠鬲偽羷隤熒x白光發光二極體及其螢光粉,專利公告日2013年3月21日。
  4. CN107603599A,一種鑭錯合物藍色發光材料及合成方法,桂林理工大學,專利公開日2018年1月19日。
  5. US8765016B2, Green luminescent material of terbium doped gadolinium borate and preparing method thereof, OCEAN'S KING LIGHT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 D,,patent publication on 2012 July 11.
  6. Kumar,R.;Nyk,M.;Ohulchanskyy,T.Y;Flask,C.A.;Pras,P.N.,Combined Optical and MR BioimagingUsing Rare Earth Ion Doped NaYF4 Nanocrystals.Adv.Funct.Mater,2009,1 9,853-859.
  7. CN108079297B,一種上轉換發光-熱化療複合奈米探針及其製備方法和聯合治療程式化控制的應用,復旦大學,2020年6月12日。
  8. Nature Photonics 6 (2012)560-564;Nano Letters 15(2015)7400-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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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歐智財系列》保加利亞智財權概觀及申請近況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保加利亞共和國(Republic of Bulgaria,通稱保加利亞),位於東南歐之巴爾幹半島。北面羅馬尼亞(Romania),東濱黑海(Black Sea),西與塞爾維亞(Serbia)及馬其頓(Macedonia)為鄰,南與希臘(Greece)及土耳其(Turkey)接壤。該國首都為索菲亞 (SOFIA),人口數於2022年第3季時為約681萬。
保加利亞於2007年加入歐盟,因為是全歐盟會員國中最貧窮的國家,因此獲歐盟不少補助投入在各項公共建設。據保國統計局資料顯示,2021年4月時保加利亞最低工資為363歐元(稅前),為全歐盟最低。身為歐盟最窮國家之一,發展也遠較其他歐盟國家落後,但相對地經濟成長潛力也較大,在新冠疫情爆發之前,保加利亞每年大約都維持在近3%的經濟成長率,2020年因疫情影響雖下降至-4.4%,但2021年又回彈至4.2%。除了EU外,保加利亞同時也是WTO、IMF、WORLD BANK及CEI (CENTRAL EUROPEAN INITIATIVE)成員國。
另外,根據世界銀行(World Bank)《2020年經商環境報告》(DOING BUSINESS 2020)顯示,保加利亞於190個國家中排名全球第61位,平均分數為72分;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康乃爾大學及歐洲工商管理學院 (INSEAD) 共同發布的《2021年全球創新指數》 (GLOBAL INNOVATION INDEX)則顯示,保加利亞在132個國家中列名全球第35名科技創新國,屬於前段班。

保加利亞國旗 (左)、保加利亞國徽 (右);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根據我國國際貿易局統計資料顯示,2021年我國與保加利亞雙邊貿易總額達2億2,519萬8,858美元,與2020年之1億7,383萬892美元相比,增加了29.55 %。其中,2021年我國對保加利亞出口1億8,077萬1,154美元,比2020年1億2,540萬5,156美元,增加44.15%。2021年我國自保加利亞進口4,442萬7,704美元,比2020年4,842萬5,736美元,減少8.26%。2020年我國對保加利亞貿易順差為1億3,634萬3,450美元。2021年,我國為保國在亞洲區域貿易進口夥伴中排名第4位,出口夥伴排名第9位。

智財權保護及申請概況

在保加利亞,負責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管單位為位於索菲亞的保加利亞專利局(PATENT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BULGARIA,BPO),為該國經濟部轄下之二級單位。

BPO負責的智財權保護項目包括:

  1. 接受申請及授予發明專利
  2. 接受實用新型申請及註冊
  3. 接受商標註冊申請及商標註冊
  4. 接受工業設計註冊申請及工業設計註冊
  5. 接受地理標誌註冊申請及地理標誌註冊
  6. 新動物及植物品種證明申請及授予
  7. 積體電路佈局申請及註冊
  8. 補充保護證書 (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s, SPC) 的申請及證書核發
  9. 維護歐洲專利在保加利亞國境內的臨時保護和效力
  10. 解決智財權爭議

圖1. 2012-2021年保加利亞專利、商標及工業設計申請數據(含本土居民及國外申請) 及同期經濟發展
資料來源:WIPO Statistical Country Profiles, Bulgaria, 2023 February

圖1為保加利亞2012-2021年的智財權數據,其中專利數申請數包括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圖1顯示,相對於專利及工業設計,商標的申請註冊數量呈快速成長態樣。

專利保護

保加利亞專利的有效期為自提出申請之日起20年,根據該國的《專利及實用新型註冊法》(Act on Patents and Registration of Utility Models,APRUM),以下項目不被視為發明,不予專利:

  • 發現、科學理論和數學方法;
  • 藝術創作成果;
  • 智力活動、遊戲或商業及電腦程式的計劃、規則和方法;

此外,不能對用於商業用途但違反公共秩序及道德的發明授予專利,像以下方面相關的發明不得授予專利:

  • 複製人的方法;
  • 改變人類胚胎遺傳特性的方法;
  • 將人類胚胎用於工業或商業目的;
  • 修改動物遺傳身份的方法,如果存在給動物帶來痛苦的風險,而不會對人類或動物產生重大醫學益處;
  • 透過治療或手術治療人類或動物的方法,以及診斷人類或動物的方法;
  • 植物品種和動物品種;
  • 生產植物和動物的生物學方法。

至於可予專利的條件如世界大部分國家無異,就是需要具備專利三要件: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圖2為2012-2021年保加利亞發明專利申請數,可看出自新冠疫情爆發後,申請量不降反升,到2021年才G下來。

圖2. 2012-2021年保加利亞發明專利申請數(含本土居民、非本土居民及國外申請)
資料來源:WIPO Statistical Country Profiles, Bulgaria, 2023 February

實用新型

保加利亞不得授予實用新型的限制與發明專利是一樣的,在此就不贅述了。該國實用新型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自提交申請之日起計算。可連續2次延長,每次延長3年,自申請之日起總保護期不得超過10年。

圖3是2012-2021年保加利亞實用新型申請數,同樣是自新冠疫情爆發後,申請量一直飆升,到2021年才G下來。

圖3. 2012-2021年保加利亞實用新型申請數(含本土居民、非本土居民及國外申請)
資料來源:WIPO Statistical Country Profiles, Bulgaria, 2023 February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29期:《東歐智財系列》保加利亞智財權概觀及申請近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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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提昇專利審查品質及透明度,自2007年1月1日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局)寄發審查意見通知函或核准審定書時,基本上會檢附「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藉由相關前案檢索資訊透明化,督促審查人員完整檢索前案資料、審慎比對引用文獻與申請案相關性,讓可專利性審查更為嚴謹。另一方面,透過「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專利申請人亦可獲取完整且明確的審查引證資訊,早日判斷申請案是否具備可專利性,以便因應後續審查之需求。

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應記載內容

先前技術文獻檢索對於專利申請案件審查品質影響甚鉅,為配合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制趨勢,應建立起檢索作業標準、紀錄及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提出實體審查申請之專利申請案,智慧局原則上都會製作「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併同「審查意見通知函」或「核准審定書」寄給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將完整呈現專利審查人員的檢索結果,例如是否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之審查資訊,進一步保障專利案申請人的權益。

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記載內容,主要可分成下列三大類:

(一)專利案基本資料記載事項:包含有專利申請號、申請日、優先權日、關聯性代碼說明,及完成日等記載資料;

(二)檢索技術領域及資料庫記載事項:包含有本案國際專利分類號(IPC)、檢索國際專利分類號(IPC)範圍及檢索使用資料庫名稱(關鍵詞)等記載資料;

(三)引用文獻及比對結果記載事項:包含有引用文獻資料與相關段落處、相關聯請求項及關聯性代碼等記載資料。

專利申請案提出實體審查申請後,專利審查人員會將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與審查意見通知函或核准審定書一同寄給專利申請人,無需另外再提出申請。

關聯性代碼之意義

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主要呈現請求項與引用文獻相關段落處,關於新穎性或進步性關聯性之比對紀錄。審查人員將檢索取得引用文獻之相關段落處所揭示技術內容,與申請案請求項技術特徵比對後,依其相關聯程度與引用文獻類型,相對於申請案請求項給予【X、Y、A、D、E、O、P、L】等不同關連性代碼。

其中,代碼【X、Y】表示關於請求項是否具新穎性、進步性之特別相關文獻;代碼【A】表示僅為一般技術水平之參考文獻;代碼【D、E、O、P、L】則係分別表示為說明書記載、申請在先公開/公告在後、公開使用、申請日與優先權日間公開及其他理由引用等類型之引用文獻(詳見表一)。

表一、關聯性代碼之意義說明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代碼X

單獨引用即足以否定發明新穎性或進步性之特別相關文獻。

代碼Y

結合一篇或多篇其他文獻下,足以否定發明進步性之特別相關文獻。

代碼A

顯示一般技術水平而不能否定發明新穎性或進步性之文獻。

代碼D

申請案之說明書中已記載之文獻。

代碼E

申請在先、公開/公告在後之本國專利文獻。

代碼O

關於口頭揭露、公開使用、販賣或展覽陳列之文獻。

代碼P

介於申請日與優先權日間公開之文獻。

代碼L

其他理由所引用之文獻,如違反專利法第31條規定先申請原則及一案兩請之專利文獻及其他文獻。

排除事項

在某些情況下,審查人員會先以審查意見通知函通知申請人,待提出申復說明或修正說明書後,若可排除下列事項時,將於後續審查程序檢附檢索報告;若申請人未提出申復、修正或未排除下列事項,將不製作「檢索報告」逕予審定:

  1. 發明為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者(專利法第21條);
  2. 為專利法規定不予發明專利者(專利法第24條各款);
  3. 專利說明書發明說明未明確且充分揭露發明技術特徵內容,導致無法瞭解發明內容者(專利法第26條第1項);
  4. 為非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者(專利法第22條);
  5. 與另一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為相同之發明(專利法第31條);
  6. 不符發明單一性規定者(專利法第33條);
  7. 實質上非為兩個以上之發明而為分割申請,該分割案以不符分割之實體要件處分不准分割時(專利法第33條);
  8. 申請專利所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修正內容,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專利法第43條第2項)。

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適用於發明專利和設計專利;由於新型專利從2004年7月1日改為形式審查,公告後任何人得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故智慧局不會另外製作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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