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Graham案到KSR案,美國最高法院建立起一套明確的進步性 (非顯而易見性) 判斷原則,即發明是否具有進步性是奠基於基本事實的法律問題,影響基本事實的因素包括:(A) 決定先前技術的範圍與內容;(B) 確定所主張之發明與先前技術的差別;(C) 解析相關領域中POSITA的技術水準。除此之外,審查人員還必須評估與進步性相關的客觀證據,這些證據可以是商業上的成功、久未解決的需求、他人無法企及的成果或預期外的結果,以上客觀證據亦有人稱之為輔助判斷因素 (secondary considerations)。

案件背景
MacNeil IP LLC (以下簡稱為MacNeil) 為美國專利號8,382,186 及 8,833,834之專利權人,該兩項專利共享相同的說明書,分別具有7個與15個請求項,其標的均與可與汽車地板緊密接合的腳踏墊相關。2020年6月30,Yita LLC (以下簡稱為Yita) 分別對所有請求項提出IPR。本文集中討論8,382,186號專利的獨立項。
約一年半後,PTAB發出了該案的最後書面裁決,其中指出8,382,186號專利的7個請求項都欠缺進步性,POSITA有動機組合3個先前技術的揭露內容,且此一先前技術組合具有成功的合理期待來完成請求項。較值得注意的是緊密接合這項特徵已被其中一個先前技術確實揭露。
儘管如此,PTAB認為MacNeil所提出商業上的成功之證據具有說服力,因此維持了8,382,186號專利的效力。PTAB解釋如下,首先,上市的產品實現了請求項的特徵,兩者間是相同範圍的 (coextensive),因此產品與請求項間具有紐帶 (nexus) 的推定是成立的;其次,即便Yita所提出的三個先前技術之一已經揭露了請求項的重要特徵 (即前文所述之緊密接合),這項重要特徵仍非為人所熟知 (圖1),由於以上兩個理由,PTAB認為輔助判斷因素的證據在肯認進步性方面是有說服力的。
圖1. YITA LLC v. MACNEIL IP LLC案最後書面裁決中指出緊密接合非「為人所熟知」的特徵
資料來源:YITA LLC v. MACNEIL IP LLC案判決書
CAFC階段:指出PTAB犯了兩項法律上的錯誤
Yita提出上訴,在上訴階段中CAFC指出PTAB犯了兩項法律上的錯誤。
CAFC先重述了MacNeil在PTAB階段所提供的證詞「消費者願意支付額外的成本來購買產品主要是因為腳踏墊 (即產品) 可與汽車地板緊密接合」,在此前提下,PTAB所認為商業上的成功之證據完全繫於已經被先前技術揭露的「緊密接合」技術特徵。
PTAB的第一個錯誤在於,認為商業上的成功之證據完全繫於單一技術特徵時,這項技術特徵需要為人所熟知,方足以推翻產品與請求項間具有紐帶的推定。CAFC指出根據過去的判例,在完全繫於單一技術特徵的狀況下,僅僅這項技術為人所知 (圖2),就已經可以判斷紐帶不存在。
圖2. CAFC 在YITA LLC v. MACNEIL IP LLC案判決書中以案例來指出PTAB的錯誤
資料來源:YITA LLC v. MACNEIL IP LLC案判決書
CAFC更引用Ethicon Endo-Surgery, Inc. v. Covidien LP一案的見解,直接指出如果「聲稱造成商業上成功的」單一技術特徵已見於先前技術,則該商業上的成功實際上與專利無關 (圖3)。
圖3. YITA LLC v. MACNEIL IP LLC案判決書中引用Ethicon Endo-Surgery, Inc. v. Covidien LP案的見解
資料來源:YITA LLC v. MACNEIL IP LLC案判決書
CAFC用一句長達九行的文字 (圖4) 總結了PTAB的第一個錯誤,其大意是:先前技術教示了一項特徵,且POSITA有動機將其與其他先前技術結合,並有完成所請發明之合理的成功期待 (如同之前PTAB在本案對進步性的意見),在所請發明就先前技術的角度來說應是缺乏進步性的前提下,僅因為這項技術特徵不是為人所熟知的,邏輯上並不會導致與輔助判斷因素相關的該特徵足以摧毀前述推理的結果 (所請發明仍然缺乏進步性)。
圖4 YITA LLC v. MACNEIL IP LLC案判決書總結了PTAB的第一個錯誤
資料來源:YITA LLC v. MACNEIL IP LLC案判決書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40期:中國經濟前景不樂觀 新南向6國成分散風險首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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