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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第515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判決Thaler v. Perlmutter: AI生成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
   
法規訴訟 攪拌機侵害立體商標而禁止銷售? 美國第五巡迴法院Whirlpool v. Shenzhen Sanlida案
CAFC Cellect案判決料將影響美國延續案申請策略
   
深入報導 一帶一路十週年 中國海外投資產生了什麼變化?
   
研發創新 日本打造創業生態系統,J-Startup向新創企業招手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判決Thaler v. Perlmutter: AI生成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人工智慧(AI)生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copyrightable),可說是這幾年來相當熱門的議題。與此同時,AI未來是否取代創作者或大幅壓縮其收益,更是業界高度關注的焦點。近日好萊塢編劇與演員罷工、走上街頭抗議,正突顯出相關問題亟待解決。

本案原告Stephen Thaler擁有名為「Creativity Machine」的電腦系統(以下稱Creativity Machine),聲稱Creativity Machine可自行產出視覺藝術作品。原告擬向美國著作權局(Copyright Office)註冊Creativity Machine產出的藝術作品(題名為「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以下稱系爭作品,如後圖所示),並表示系爭作品為「機器運行電腦演算法後自行產出」,主張該電腦生成作品為Creativity Machine所有權人之僱傭著作(work-for-hire),據此請求著作權保護。在申請中,原告將Creativity Machine列為作者,並透過轉讓聲明使自己成為著作權人(Copyright Claimant)。

然著作權局以「作者應為人類(human authorship)係取得著作權之先決條件」為由,拒絕其註冊;換言之,著作權法僅保護「由人類創作的作品」。

其後,原告兩次請求重為審查但仍無法獲准註冊,遂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提起訴訟。

本案唯一爭執點為:完全由AI系統產出且無任何人類參與的作品,是否得受著作權保護?因此,關鍵在於如何解讀美國著作權法有關適格標的之規定(17 U.S.C. § 102(a))。

系爭作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資料來源: Stephen Thaler and/or Creativity Machine

根基性要件(bedrock requirement):人類作者

作者一詞並未定義
按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著作須由作者親自或經其授權(by or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author)固著於有形媒介之上,亦即,著作必然存在作者。惟如原告所言,著作權法並未明確定義作者。

按字典釋義,作者(author)意指「智力或創造性作品之某種來源」「藝術作品之創造者;畫家、攝影師、電影製片人等」,故可推論,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存在具有智力、創造性或藝術勞動能力的創作者(originator)。

從立法宗旨解讀
儘管如此,前述創作者是否必然為人類?其實從國會立法保護之旨意得以推知,著作權法所要求之作者身分(authorship)始終與人類創造(human creation)相當:美國憲法授權國會制定著作權法與專利法,允許作者與發明人於有限期間內就其著作與發明享有專有權(exclusive right),藉此促使科學及實用藝術進步。

換句話說,政府以承認並保護財產權之手段,鼓勵個人創作與發明來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從誘因角度觀察,著作權法關注的必是人類創造行為,非人類行為既不因法律是否承諾專有權保護而受影響,自然非屬法律制度的設計重心。

早在1909年著作權法(35 Stat. 1075)第9及10條制訂時,便表明唯有個人(person)作品方受著作權保護,國會相關報告亦指出,1976年著作權法(即現行法律)完全繼承此一要件且無意變更。

誠如聯邦最高法院在Mazer案所言,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必須為原創(original),亦即出自作者思想之具體表達。顯然,作者身分係以人類創造力為核心內涵,作者當然非人類莫屬。

機械介入無礙於創造力展現

從著作權法發展歷史觀察,國會所欲保護之作者作品(writings of author)範圍廣泛,並不侷限於文稿或印刷品,而是涵蓋「創造性智力或美感勞動成果的各種物理呈現形式」(any physical rendering of the fruits of creative intellectual or aesthetic labor),該適用之延展性(malleability)同時體現在著作權法第102(a)條,賦予「固著於各種已知或日後發展之有形表達媒介的原創性作品」(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 fixed in any tangible medium of expression, now known or later developed)著作權保護。

因而法院明確表示,著作權雖為適應時代而設計,但在此適應性(adaptability)基礎之上,人類創造力始終是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條件,縱然透過新工具或在新媒介上展現創造力,亦無不同。這正是著作權保護及於攝影作品之理由所在。

聯邦最高法院在Sarony案指出,儘管相片係由相機產出,但實則為機械性再現(mechanical reproduction)相機前方的場景,而該場景乃是攝影師形成心理概念(mental conception)後決定相片最終樣貌的結果(包括光影、位置、輪廓等),足以展現出攝影師原始的才智觀點。

總言之,人類對作品的參與程度以及最終創意控制(ultimate creative control over),將是新類型作品能否受著作權保護的關鍵 — AI生成作品當然不例外。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41期:中國設計專利的GUI保護客體及範圍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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攪拌機侵害立體商標而禁止銷售? 美國第五巡迴法院Whirlpool v. Shenzhen Sanlida案
楊智傑/雲科大科法所 教授

美國惠而浦(Whirlpool)公司銷售KitchenAid立式攪拌機,並在美國申請攪拌機的立體形狀商標。中國深圳三利達公司近年開始生產外形類似的攪拌機,在線上平台銷售。惠而浦得知後,於2022年向美國法院請求初步禁制令,要求三利達停止銷售並回收產品。被告雖然提出一些抗辯,但美國第五巡迴法院於2023年8月判決,支持地區法院的禁令,令被告停止銷售並回收產品。

惠而浦KitchenAid的攪拌機與商標

惠而浦公司擁有攪拌機品牌KitchenAid的相關商標。該立式攪拌機的造型具有子彈形的頭部、傾斜的頸部和時尚的設計(如圖1)。1992年時,美國專利商標局核發惠而浦KitchenAid攪拌機立體形狀設計的商標。且原告對該款攪拌機花費數百萬美元廣告支出在各種烹飪節目中,故為美國一般消費者所熟知。

圖1:惠而浦擁有的KitchenAid立體形狀商標(商標註冊號第1711158號)


圖片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

圖2:惠而浦KitchenAid立式攪拌機


圖片來源:Whirlpool Corp. v. Shenzhen Sanlida Elec. Tech. Co., No. 222CV00027JRGRSP, 2022 WL 1797048, at *1 (E.D. Tex. Apr. 19, 2022).

被告深圳三利達公司推出的攪拌機

被告是中國大陸的深圳三利達電子科技公司(簡稱三利達),也製造銷售攪拌機產品,品牌名為COOKLEE和PHISINIC。近年其推出立式攪拌機,下面是COOKLEE和PHISINIC直立式攪拌機的照片。被告乃透過線上銷售管道,進入美國市場。

圖3:原告立式攪拌機與被告被控侵權產品(紅色款)


照片來源:Whirlpool Corp. v. Shenzhen Sanlida Elec. Tech. Co., Ltd., No. 22-40376, 2023 WL 5498069,at *1 (5th Cir. Aug. 25, 2023)

原告請求法院核發初步禁制令

2022年1月,惠而浦在德州東區地區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被告侵害其商標和產品外觀保護,並請求法院核發初步禁制令,禁止被告銷售系爭侵權產品。

惠而浦主張,其已經通知了三利達的法定代表人,也將起訴書等文件寄到被告公司的電子郵件信箱,故於3月請求法院召開初步禁制令的聽證。惠而浦和深圳的律師均出席了初步禁令聽證會。

聽證會後,治安法官(magistrate judge)提出一份報告和建議,支持核發初步禁令。經過一系列攻防後,2022年8月,地區法院採納治安法官的修正建議,同意核發禁制令。其要求深圳三利達立即停止進口、銷售、推廣和分銷其攪拌機,並「召回和保留被控侵權的攪拌機並向法院提供召回和保留之證據」,另責令惠而浦繳納10,000美元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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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 Cellect案判決料將影響美國延續案申請策略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簡稱CAFC)Cellect案已於日前宣判。本案曾有多個組織提交法庭之友意見(brief of amicus curiae),包括數個生技製藥類協會、廠商,立場各異,而CAFC合議庭三名承審法官最後全員肯認PTAB見解。部分報導評析指出,若本案判決結果未於後續程序翻案,對習用延續案(continuing application)模式申請同族專利的申請人可能有較大影響,宜密切關注本案有無後續進展,並審慎考慮如何處理相關案件。

背景說明

顯微影像解決方案供應商Cellect LLC擁有結合影像感測器的通訊裝置(例:PDA、手機)發明專利6,982,742('742)、6,424,369('369)、6,452,626('626)、7,002,621('621),用以控告三星電子侵權,三星電子隨即於USPTO以單方再審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程序反擊,其中關鍵引證案是Cellect擁有的同族專利6,862,036('036)。判決書將相關案件的關係整理如圖1 :

圖1. Cellect案判決書之相關案件關係圖


資料來源:Cellect案判決書,2023/08/28

四件系爭專利、引證案'036專利皆主張6,275,255專利原申請案優先權,但因申請歷程不同,除引證案'036專利之外,四件系爭專利每案都因官方審查延誤取得專利權期間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簡稱PTA)天數,且先前皆未提期末拋棄(terminal disclaimer,簡稱TD)。若非如此,四件系爭專利及引證案'036專利的專利權期間,應同步於1997年10月6日到期,惟受PTA制度影響,授權時無PTA補償的引證案'036專利,在相關案件中到期日最早。

本案從USPTO單方再審查程序、PTAB訴願(appeal)程序,到CAFC上訴案審理,一路被認定'742、'369、'626、'621專利發明都是'036專利發明顯而易見的變體(obvious variant),比對的四件系爭專利與引證案'036專利的專利範圍,判斷皆於可專利性無可區別(patentably indistinct),係顯而易見型重複授權(Obviousness-type Double Patenting,簡稱ODP),且因相關專利的專利權期間都已到期,無法提TD補救,導致'742、'369、'626、'621四件專利因無法克服ODP問題而無效。

判決重點

依部分美國專利從業人員整理,本案判決重點是,一授權專利若因申請期間官方作業延誤而有PTA補償,無論該案是否曾提TD,皆應以PTA調整後的到期日判斷是否有ODP問題,且一旦專利權期間屆滿,即無法再以TD補救。

按先前判例,若因申請藥品許可證於主管機關查驗期間無法實施專利發明,進而取得了專利權期間延長(Patent Term Extension,簡稱PTE),導致複數專利的專利權期間到期日不同,應以PTE調整前的到期日做重複授權分析,因此不會有ODP問題。但35 U.S.C. 154規範的PTA,其制度、源由皆不同於35 U.S.C. 156規範的PTE,TD會剪除多餘的PTA天數,而PTE天數不因TD縮減,ODP分析應以加計PTA天數後的到期日為準。因此,後申請、無PTA、專利權期間較早到期的專利(如本案引證文獻'036專利),可作先申請、有PTA、專利權期間較晚到期專利(如本案四件系爭專利)的ODP引證資料。

在USPTO程序及CAFC訴訟期間,Cellect多項主張都未為USPTO及CAFC接受。例如,Cellect認為,即使有ODP問題,只應移除PTA天數,也就是系爭專利的專利權期間縮減,而非全部四件系爭專利整件專利無效;但CAFC指此一方式等同於回溯接受TD,因此無法支持這一論點。又如,Cellect主張申請期間皆誠實應對(good faith),ODP只應用以遏阻防犯蓄意鑽制度漏洞、不當延長專利權保護期間的取巧行為(gamesmanship);但CAFC表示,即使能證明申請期間已盡誠實義務,不代表有權享有本就無權取得的專利權期間展延。再如,Cellect曾主張,申請期間同家族案件都是同一審查官審查,該審查官必定考慮過ODP問題,卻未曾在任一案發ODP核駁,所以本來就沒有可專利性實質新問題(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簡稱SNQ)能啟動單方再審查程序的實審;但CAFC指出,Cellect無法舉證USPTO審查官曾明確表示考慮過同族案件有無ODP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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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十週年 中國海外投資產生了什麼變化?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3年3月14日,習近平於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上,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及國家軍委主席;同年9月,新任國家主席習近平到訪哈薩克,提出共同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的構想;同年10月,習近平於印度尼西亞國會演講時提出共同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同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把「一帶一路」升級為國家戰略。

自2013年迄今,「一帶一路」已歷經10年,成敗功過旁人難以置評,畢竟計劃倡議者想要達成的目標,與政治、經濟學者的焦點不盡相同,再加上疫情攪局了3年,全球經濟發展已經有一點失控,「一帶一路」的後期發展也不例外。

「一帶一路」10週年,值的觀察的是,中國海外投資情況的變化,相當有意思。

經濟學人智庫 (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EIU) 近日發表了《China Going Global Investment Index 2023》報告,指出自習近平於 2013 年提出「一帶一路」倡議,在此之後的十年裡,中國企業已成為強大的全球投資者。不過,由於近年來中國政府呼籲減少投機性投資、與主要目標市場的關係惡化、以及冠狀病毒大流行的影響,海外直接投資(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ODI)的熱情已減弱。然而,在當前的地緣政治背景下,海外擴張變得越來越重要,中國企業必須能夠應對貿易限制,並獲得必要的材料和技術,以及加強與其他國家(特別是西方以外國家)的關係。

EIU預估中國到2024年將重新成為第二大ODI來源國。隨著中國收入和技術能力的提高以及國內市場的成熟,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成長可能會反映先前在較發達經濟體中觀察到的軌跡。然而,相對於其經濟實力(以及美國的經濟實力),中國的對外直接投資流量仍然很小。

EIU於 2013 年開發了中國全球化投資指數 (China Going Global Investment Index),向投資者展示 ODI 策略決策的可量化方面,以及識別機會和風險的系統方法。中國全球化投資指數利用EIU的經濟預測和前瞻性風險評估指標,根據經濟體為中國企業帶來的機會以及與雙邊關係和商業環境相關的潛在風險,對經濟體進行評分和排名。反過來,公司可以使用相同的數據,根據其特定的投資目標自訂排名。

圖1. EIU評估不同投資目標地區對中國投資者的吸引力指數 (2013年及2023年)


資料來源:《China Going Global Investment Index 2023》,Economist Intelligence

10年前後的海外投資變化

表1為中國於一帶一路10年前後海外投資的變化。顯示不管是10年前還是現在,新加坡在對中國投資者最有吸引力的投資地區排名中,均名列前茅。EIU認為新加坡的吸引力在於其作為成熟的全球商業中心的地位、與中國的文化聯繫,以及在中國與西方之間的緊張局勢中,能保持中立。相對於在其他國家經常受到限制,以上所有因素加起來,都顯示新加坡對中國企業和投資者有較低的營運風險。此外,新加坡金融體系健全及經濟發達,許多希望進入快速成長的東南亞市場的中國公司,都在此設立了東南亞總部。此外,新加坡在一些技術上的優異發展也提供了企業研發機會,例如金融科技。總的來說,這些因素使得2023年排名第4的香港 (中國特別行政區) 相比之下,吸引力較低。

不過,EIU強調,隨著新加坡更加重視社會包容性,以及政策不確定性的浮現 (例如更加關注財富稅和低收入工人工資上漲),這可能會對某些行業產生不成比例的影響。

另一方面,自 2013 年以來,東南亞和南亞地區在中國海外投資的排名穩步攀升,反映出該地區強勁的成長前景、不斷壯大的中產階級、豐富的自然資源,以及對中國投資者的相對開放態度。作為出口中心,許多東南亞國家與中國上游供應商保持牢固的供應鏈聯繫,同時也受益於下游主要出口市場低關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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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打造創業生態系統,J-Startup向新創企業招手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日本的J-Startup計劃於2018年6月啟動,集中公共和私人資源來支持那些具有高潛力的新創企業,目標是培養具有國家代表性的全球新創企業,同時增強日本的新創企業生態系統。根據J-Startup介紹,自該計劃啟動以來,日本約有10,000家活躍的新創企業,涵蓋深度科技、平台遊戲、永續發展等重要領域,日本政府宣布希望透過創業計劃,讓新創企業數量在五年內成長十倍。為了吸引海內外的新創企業前往設點,日本政府還設立創業的「國家戰略特區」,其中又以福岡最積極……

由頂級創投公司、加速器公司和企業創投公司,從原創性、成長潛力和使命的角度挑選J-Startup新創公司。由創投公司、加速器、大公司和政府組織組成的J-Startup支援社群,將為選定的新創公司提供來自政府或私人的各項支援。被J-Startup獲選的新創企業,除了在日本當地發展,更能獲得支持前往海外擴展事業,像是參加亞洲最大的創業創新活動(Innovfest Unbound)、GITEX FUTURE STARS、IFA NEXT、Web Summit、CES等全球性的會議。日本貿易振興機構全球加速中心分佈在全球主要城市,並在當地提供資訊、指導服務。

圖一、J-Startup提供給新創企業的支援社群系統


資料來源:J-Startup

最長一年的日本創業簽證

為了激勵外國人在日本創業,日本設置許多推動創業的國家戰略特區,並選擇了東京、名古屋、大阪、福岡、札幌、仙台、廣島、北九州等八個城市作為創業城市,透過與地方政府、大學和私營部門的合作,為創業生態系統建設提供大力支持。此外,日本還實施「創業簽證」制度,提供新的居留身份給來日本創業的企業家,如果取得「經營管理」類別的居留資格,就可以在日本停留和工作長達一年為創業做準備。

圖二、提供「創業簽證」相關支援的日本城市清單


資料來源:日本經濟產業省官網

日本貿易振興機構(JETRO) 致力於促進日本與海外地區之間的相互貿易和投資。JETRO由70多個海外辦事處和50個日本國內辦事處組成的網絡,每年透過15個不同的加速計劃為700多家日本新創公司提供支持,並透過與世界知名的加速器合作,為3,000多家日本新創企業提供支援。

日本創業城市:九州最大城市福岡

在所有創業城市中,福岡的人口成長率是日本城市中最高的,且外國人居民成長率在日本所有政令指定都市[1]中排名第一。被譽為「亞洲門戶」的福岡,位於東邊的東京、大阪和神戶之間,是九州最大的城市,擁有150萬居民、23所全球排名大學、多個研發中心和135家國際公司,目標正努力成為日本的矽谷。

為了吸引來自世界各地的企業家前往福岡創業,2014年,福岡市被指定為國家戰略特區(National Strategic Special Special Zone)並放寬監管,使新創公司更容易在福岡市定居。在經濟支援方面,福岡市為過去兩年內在福岡創業的企業家提供利率1.3%的貸款,最高獎勵金額為3,500萬日圓;過去五年內成立的新創公司,也有可能按照員工數量和租金成本獲得補貼。福岡市也每年舉辦一次商業計畫競賽,提供最高100萬日圓的獎金。

除了已獲准實施創業簽證外,福岡市還為新創公司提供一站式支援的「新創咖啡館」(Startup Cafe),從公司成立到招募新人才的各個階段提供協助,並為生態系統成員提供聚集的中心。2017年,福岡市設立了公私合作的新創支援機構Fukuoka Growth Next (FGN),透過加速計劃和創投家指導新創企業,並為新創公司提供與許多投資公司見面的機會。此外,劍橋創新中心(CIC)也與西鐵集團合作,將於2025年建立創業支援設施創新園區。

福岡市被選為日本政府國際金融城市計畫的成員,該計畫將在為外國金融機構創建領先的中心。福岡市市長高島宗一郎在三年前啟動了Team Fukuoka計畫,致力於將福岡轉變為國際金融中心,迄今已吸引了14家公司,看準當地再生能源商機及在地特色業務,台灣玉山商業銀行的九州福岡分行剛在今年9月初開幕,成為第一家在九州設立分行的台資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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