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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第530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法規訴訟 《科技戰與國家安全》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修訂入法,強化營業秘密保護
2023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2:美國法院動態
「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鬆綁申請人資格 2024年1月1日生效實施
   
深入報導 《科技戰與國家安全》全面防堵中國:南韓高科技產業的智權保護革新
能源轉型帶來四大需求,台灣儲能產業商機上看2,800億元!
   
 
《科技戰與國家安全》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修訂入法,強化營業秘密保護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在國際政治及經濟角力之下,高科技產業發展與保護儼然成為延續國家命脈的重要指標,大國莫不戮力保護相關專門知識、智慧財產權及營業秘密,並將之提升至國家安全層級,也使得現今「國家安全」概念不再侷限於軍備方面。

近年來頻傳高科技產業違法挖角、竊取機密等不法情事,且根據法務部統計[1],營業秘密案件量逐年攀升,自2014年(52件)至2022年(393件)為止,已成長7倍之多;其中涉及域外不法使用者,幾乎集中在中國及港澳地區(95.8%),其他則為日本、英國等地(4.2%)。值得注意的是,挖角不單是基於經濟競爭所為,往往意在竊取技術機密,例如中國芯原微電子透過僑外資方式,設立台灣據點以吸引IC人才;又如,南京藍洋智能科技透過台籍人士設立台灣據點、招募人才並組成IC研發團隊,爾後將研發成果回傳至南京藍洋 — 此舉已嚴重威脅產業投資與研發,甚至造成國安疑慮。

再者,中美晶片戰日趨激烈,處在地緣政治衝突中的台灣更應審慎思索應對之道,並鞏固自身實力;因此,《國家安全法》(簡稱國安法)於2022年6月修正時,即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納入規範,明確宣示政府捍衛高科技研發之決心。同時,修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簡稱智商法院)之管轄與審理規定,促使營業秘密保護體系更趨完整。

營業秘密保護作為國家安全政策之一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定義
國安法第3條所稱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係指一旦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會造成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重大損害的極重要技術,且同時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

  1. 基於國際公約、國防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而有必要管制。
  2. 足使國家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

該等技術之認定經行政院公告生效後,應送立法院備查,並且須定期檢討清單,以確保其符合國家發展需要。

國科會亦於2023年4月發布《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2],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簡稱審議會)之組成、運作、提報作業與專家審查機制,以及與會人員之保密義務與利益迴避機制,共計制定14條規定。

首次審議會業於2023年11月召開,並於2023年12月由行政院公告具主導優勢與保護急迫性之第一波技術清單,共計22項,涵蓋國防科技、太空領域;農業領域;半導體領域;資通安全領域。目前預計於3個月後滾動檢討[3]

值得注意的是,本條不法行為的客體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故亦應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三項要件 — 亦即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之保密措施 — 有評論即認為[4],這恐將提高究責難度,且未能徹底落實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保護之立法美意。

禁止行為態樣
國安法第3條規定之不法態樣包括:第1項「為外國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罪(簡稱經濟間諜罪)」,以及第2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簡稱域外使用罪)」:

(1) 經濟間諜罪
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而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為下列行為:

  1. 以不正方法(如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等)取得及取得後使用或洩漏。
  2. 知悉或持有者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加以重製、使用或洩漏。
  3. 雖經告知應刪除、銷毀,持有者仍不予以刪除、銷毀或隱匿。
  4. 明知知悉或持有之第三人有前述不法情事,仍予以取得、使用或洩漏。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48期:《科技戰與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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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2:美國法院動態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北美智權報繼347期《2023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1: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相關動態 》一文後,繼續回顧過去一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本刊期將重點放在「美國法院動態」。

回顧2023年,美國法院動態相關動態重點回顧可分「美國最高法院」及「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Fed. Cir.)」分別觀察。

美國最高法院

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美國最高法院2023年拒絕了多數的專利案件調卷令[1],這也使得Amgen v. Sanofi一案的35 U.S.C 112(a)可據以實施要件(enablement)判決格外引人矚目:系爭專利採上位概念請求項(genus claim)寫法,僅以功能界定專利抗體,一網打盡可用以1)與PCSK9特定胺基酸殘基結合並2)阻止PCSK9與LDL-R鍵結的抗體,但即使容許有適度加做合理實驗的空間,其說明書依舊未能達到可據以實施Claim全部範圍的標準,以致專利無效;Amgen稱其Roadmap足以令通常知識者產出及使用說明書未揭露的專利抗體,但要科學家嘔心瀝血試驗哪些能成功(或如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簡稱Fed. Cir.)判決所稱,建議別人怎麼嘗試錯誤),實未滿足可據以實施要件;Amgen又稱,維持Fed. Cir.原判決,恐怕會摧毀突破性發明的研發誘因,但Fed. Cir.原判決忠實依循相關法規及既有判例教示,如何在獎勵發明人及確保公眾均霑創新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應由美國國會解決。[2]

美國最高法院本案判決一出,各路專家紛紛發表評論分析,譬如Fed. Cir.前院長Paul Michel預測,範圍較大的上位概念Claim若想通過下級法院35 U.S.C. 112檢驗,說明書須明示Genus下哪些Species具有或不具有Claim所寫功能特徵及其理由,也就是,若通常知識者須以嘗試錯誤法篩選可能Species,即使是習知慣用方法,都可能被視為未滿足可據以實施要件;換個角度說,就是說明書須告知通常知識者一切必要細節,讓通常知識者毋須先製造出不具所請功能的Species後再一一排除,而是可以直接按說明書做出具所請功能的全部Species。果然, Baxalta v. Genentech一案判決結果隨後就印證了他的預言:Baxalta稱,通常知識者毋須過度實驗,只需利用系爭專利說明書揭露的例行作業(指hybridoma-and-screening),即可找出專利範圍內的適用抗體,但Fed. Cir.引用美國最高法院Amgen v. Sanofi案判例,認定相關專利範圍因未滿足可據以實施要件而無效。[3]

對付範圍過大的功能性語言寫法Claim,可據以實施要件是大殺器,類似的Claim處境堪慮。這類寫法常見於抗體專利案件,甚至在軟體、AI等領域的發明案亦不罕見。USPTO已發出內部Email,表示已開始研究美國最高法院本案教示,在後續結論指示發布前,USPTO人員審查可據以實施要件時,仍應依循MPEP 2161、2164及其他相關章節指引。[4]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Fed. Cir.)

Fed. Cir. 2023年作成多項專利訴訟案件判決。[5]其中,LKQ v. GM一案,Fed. Cir.認為Durling-Rosen兩步測試法未被美國最高法院KSR v. Teleflex, S. Ct. Case No. 04-1350 (Apr. 30, 2007)判例推翻,仍是美國設計案是否符合35 U.S.C. 103非顯而易見要件的適用判準。LKQ不服,請求重議,Fed. Cir.已撤銷原合議庭判決,將轉由全院法官聯席(en banc)審理,其判決勢必影響美國設計專利未來的訴訟及申請趨勢。[6]

Intel v. PACT XPP Schweiz案,程序各方皆同意兩件引證案合併後揭露了系爭專利範圍全部元件,但因兩件引證案要解決的問題相同,專利所有權人PACT主張,主要引證既已解決同一問題(只不過解決的方式不同於次要引證),程序請求人Intel未說明通常知識者何以會認為採用次要引證有主要引證未及的改良進步,PTAB因此裁定Intel未能證明標的專利範圍顯而易見。但Fed. Cri.不認同PTAB見解,指引證案Kabemoto及引證案Bauman要解決的問題相同,而引證案Bauman揭露習知解決方法,正是KSR案及Fed. Cir.既有判例所說的結合動機,只要Intel證明1)先前技術存在一既有問題且2)引證案Bauman揭露發明可解決此一問題,則組合兩者教示並未超出通常知識者的技巧能力。[7]

此外,Cellect案判決也值得關注。同族授權專利被認定有顯而易見型重覆授權(obviousness-type double patenting,簡稱ODP)問題,因各自取得的專利權期間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簡稱PTA)天數不同而有不同屆期日,且無法提期末拋棄(terminal disclaimer,簡稱TD)回溯補救,導致系爭專利無效。相對於毫無頭緒地找102、103引證案,Cellect案判決示範了一種相對低成本的攻擊路線。Cellect已就本案判決尋求Fed. Cir.聯席審理機會,若無法推翻本案原判決意見,有大量美國同族專利的所有權人、慣常以複數子案保護發明成果的申請人,或應研究因應對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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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鬆綁申請人資格 2024年1月1日生效實施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智慧局TIPO於112年1月1日試行之「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下稱《此方案》)已於112年12月31日屆滿,為使更多新創公司參與此方案,智慧局進一步鬆綁此方案之申請人資格:只要為新創公司申請此方案時為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權人即可適用,不再限於一開始申請專利時必須已成立新創公司。此方案修正內容主要刪除「新創公司須為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時之申請人」之限制,此修正方案已於113年1月1日生效實施

智慧局TIPO的為使其「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下稱《此方案》) 更加完善,已於112年12月1日修正,並再試行 1 年;此方案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受理申請,TIPO將依試行情形再行評估決定是否持續實施或再次修改此方案。

112年12月1日修正版本之此方案作業要點

 適格申請人

此方案應由新創公司提出申請,且該新創公司於申請此方案時為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

此方案所適用之新創公司,為依我國公司法或外國法律組織登記設立未滿八年之公司。該設立未滿八年之公司,指設立之日起算至申請本方案之日止未滿八年者。

若申請人為外國公司,須檢附外國公司設立日期之證明文件,並提供中譯本,該證明文件非正本者,應提供切結書。

 適格專利申請案及申請方式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時有委任代理人者,於接獲本局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之通知後,尚未獲得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專利申請人可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名稱及公司設立日期,依智慧局規定之電子方式申請。

 方案實施內容

此方案每月可受理件數上限為6件,當月受理件數達上限時,應於次月重新申請,其相關資訊將顯示於電子申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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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戰與國家安全》全面防堵中國:南韓高科技產業的智權保護革新
林宗輝╱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南韓作為全球科技強國,其高科技產業在國家經濟和國際競爭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從三星、LG到現代汽車,這些知名企業不僅代表著南韓的創新能力,也是國家經濟增長的動力。然而,隨著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全球數據流通的加速,資訊安全成為這些企業面臨的一個重大挑戰。過去多年中,南韓高科技產業多次發生機密資料洩露事件,不僅對企業的競爭力造成打擊,也影響了國家的安全和國際形象。

當年南韓與中國簽訂FTA之後,南韓原本以為能夠打通對中國的貿易,但事與願違,中國透過合資等手段,將南韓的技術吸收殆盡,成就自己的半導體、家電、手機、汽車等產業,反而形成對南韓企業的競爭,如今南韓多種產業已經接近全面退出中國,損失慘重。而南韓警覺之後也提高防範,但因為法律保護不足,使得中國利用企業間諜、收買南韓員工、網路破解等各種手段,竊取南韓企業的先進科技,由於法律懲罰極為輕微,使得南韓的企業營運與資訊安全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

在全球化的今天,資訊安全與智財保護不僅是單一企業的事務,也是國家安全的一部分。南韓的例子顯示,高科技產業的資訊安全對於維護國家競爭力和經濟安全至關重要。在面對中國無孔不入的機密竊取行為,原本南韓隊於相關的洩密防範法律極為寬鬆,但政府與立法機構都認知到,如果沒有快速的改善這種狀況,增加智財竊取的防範力度,那麼南韓未來的競爭力將會急轉直下。

也因此,南韓政府機構參考了台灣近年來為了防堵中國資訊竊取與企業對中國洩密所建立的相關法規,從而建立了屬於南韓自己的整套智財保護法律,藉以防制進一步的高科技產業機密外洩事件。

資訊洩露事件的深度分析

在過去十年間,南韓高科技產業的多起機密資訊洩露事件不僅對個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更對整個產業的競爭力和信譽帶來了嚴重挑戰。以下是一些重大洩密事件:

  1. 三星電子(2014年和2022年): 三星電子在2014年發生了一起重大的資訊洩露事件,其中一名員工將大約100GB的DRAM和NAND Flash晶片技術機密洩露給中國的半導體公司。2022年,三星再次面臨資訊安全危機,兩名員工涉嫌將約60GB的包括行動處理器和OLED面板技術的機密資料洩露給競爭對手。
  2. LG電子(2015年和2023年): 2015年,LG電子的一名員工被發現將大約50GB的包括電視、手機和家電產品設計的機密資料洩露給競爭對手。2023年,這種情況再次發生,當時一名員工涉嫌將約20GB的機密資料洩露。
  3. 現代汽車(2016年和2023年): 現代汽車於2016年和2023年分別發生資訊洩露事件。2016年,一名員工將約30GB涵蓋電動汽車技術和新車開發計劃的資料洩露給中國汽車公司;2023年,另一起事件中涉及約10GB的機密資料。
  4. SK海力士(2017年和2022年): 這家半導體製造商在2017年和2022年分別遭遇資訊洩露。首次事件中,約20GB的DRAM和NAND Flash晶片技術資料洩露給競爭對手。2022年的事件中,約30GB的相關技術資料再次被洩露。
  5. 三星SDI(2018年): 在這起事件中,約15GB的電池技術和新產品開發計劃被一名員工洩露給中國的電池公司。
  6. LG化學(2019年): LG化學的一名員工在這一年被指控將約10GB的電池技術和新產品開發計劃洩露給中國的化學公司。
  7. SK Telecom(2020年和2024年): 2020年,SK Telecom的一名員工涉嫌將約5GB的5G網路技術和新產品開發計劃資料洩露給競爭對手。2024年,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

這些事件的共同特點在於員工利用其職務便利,將敏感和價值巨大的技術資料轉移給外部競爭對手或其他組織。這些行為不僅對公司本身的競爭力和市場地位造成重大打擊,也對整個國家的經濟安全和技術創新能力帶來了負面影響。此外,這些事件也凸顯了企業在內部監控和員工忠誠度管理方面的不足。它們揭示了一個關鍵問題:在快速發展的科技行業中,如何平衡創新推動與資訊安全的維護。

這些洩露事件對於南韓高科技產業的影響是深遠的。首先,技術洩露直接導致企業失去在特定技術領域的領先優勢,增加了研發成本,並減緩了新產品的市場推出速度。其次,這些事件對企業形象和品牌信譽造成了長期損害,尤其在國際市場上的影響尤為明顯。此外,資訊洩露還可能導致其他安全問題,例如網路攻擊和資料竊取,這些都需要企業投入大量資源來防範和應對。

為了應對這些挑戰,南韓政府和企業已經開始加強資訊安全措施。從法律和政策層面,南韓政府通過修訂《資訊安全基本法》和實施《資訊安全法》來強化資訊安全監管。這些措施旨在提高對資訊安全威脅的警覺性,增強對資訊洩露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同時,企業也開始重視內部安全教育和員工監管,並採取了更加嚴格的保密措施,以確保敏感資訊的安全。

這些努力標誌著南韓高科技產業在資訊安全方面的一個新階段。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全球化的深入,保護核心技術和敏感資訊成為每個企業和政府不可或缺的責任。南韓的經驗表明,積極應對資訊安全挑戰,不僅可以保護企業的利益,也是維護國家經濟和技術創新能力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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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轉型帶來四大需求,台灣儲能產業商機上看2,800億元!

2022年3月3日,興達電廠因操作人員失誤,未依照標準程序填充絕緣氣體,導致9台發電機組無法送出電力,電力輸出能力瞬間下降694 MW(兆瓦),1秒鐘後台灣南北電網連結跳脫、南部電廠頻率急遽下降,造成大規模停電,全台共有549萬用電戶受到影響,這是大家記憶猶新的興達發電廠停機事故。

時隔一年,2023年3月3日,在同樣一天也發生了發電機組跳脫的事故,電力輸出能力瞬間下降640 MW,但因此時台灣已經安裝有150 MW的電池儲能系統(BESS),透過儲能系統快速調度電力,最終沒有任何一個用戶受到停電的影響。同樣跳電事件,結果可說大不相同……

圖一、儲能聯盟召集人、北科大能源與冷凍空調系特聘教授李達生日前在「IGBT技術於新能源產業應用研討會」分享儲能產業的發展趨勢。


吳碧娥/攝影

電池儲能系統(BESS) 為電網智慧化的關鍵指標

儲能聯盟召集人李達生指出,調頻用電池儲能系統(Battery Energy Storage Systems,BESS)在2022年的安裝量不到30MW,光靠緊急啟動發電機無法挽救,造成大規模影響的跳電事故;2023年時已建置150MW的BESS,是成功拯救電網意外的主因,確保了全台用電戶的用電安全。儲能系統在短短10秒鐘內進行了全功率的輸出,占台電調度電力來源的30%,成功阻擋了600 MW等級的跳電事故,見證了BESS發揮輔助電網、穩定電力的關鍵效果。

李達生強調,電池儲能系統是國家電網智慧化的關鍵指標,儲能系統可以有效阻止電力事故發生,並大幅提高電網的可靠度,而可靠度正是電網高智慧化的關鍵。新加坡電力SP集團(Singapore Power Ltd)自2018年起發布「智慧電網發展指標」(Smart Grid Index,SGI),每年評比各電力公司智慧電網發展狀況,透過儲能系統的建設,台電電網智慧化的評分,在五年內由28.0提升到94.6,從一個排名低於全球平均的國家電網,智慧化程度一舉提高到全球電網排名第二[1],足見儲能系統對於台灣電網的智慧化程度提升,具有重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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