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347期《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介紹過「共通的目的」後,本刊期繼續說明《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中之「成員國法規」。
雖然東協成員國工業設計實質審查共通指南(以下簡稱「共通指南」)與東協成員國的國家法律和實務大部分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體問題上可能仍存在一些分歧。這些共同準則的進一步發展,有望促進東協成員國工業設計審查標準和標準的逐步趨同,但工業設計的註冊,最終仍取決於東協各成員國的國家法律法規。
東協成員國內法的「工業設計」定義
東協成員國的每一部工業設計法都定義了「工業設計」一詞。東協成員國法律中對「工業設計」的定義概述如下:
汶萊:「工業設計」是指形狀特徵,通過任何工業程序應用於物品的表面配置、圖案或裝飾物,都是完成品中吸引人並由眼睛判斷的特徵[…]。
柬埔寨:任何由線條或顏色或任何三維形式的組合,或任何與線條或顏色相關的材料,都被視為工業設計,只要該組成、形式或材料具有特殊的工業或手工藝品的產品,可以用作工業或手工藝品的產品的圖案、並吸引並由眼睛來判斷。
印尼:工業設計是指以線條或顏色、線條和顏色或其組合的形狀,輪廓或圖案為創作形式的三維或二維形式,可以給人以美感,並且可以以三種或三種形式實現二維圖案,用於生產產品,商品或工業商品和手工藝品。
寮國:工業設計是指要創建的產品的形式或形狀,包括形狀,圖案,線條,顏色等。
馬來西亞:「工業設計」是指通過任何工業製程或手段應用於某件物品的形狀、表面配置、圖案或裝飾物的特徵,這些特徵在完成品中具有吸引力,並由眼睛來判斷[…]
緬甸:工業設計是指任何工業或手工藝品產品的整體或部分外觀,特別是由於該產品本身的線條、輪廓,顏色、形狀、紋理或材料和/或其裝飾物的特徵所致。
菲律賓:工業設計是線條或顏色或任何三維形式的任何組合,無論是否與線條或顏色相關聯;提供的是,這種組合物或形式賦予工業產品或手工藝品以特殊的外觀,並可以用作其圖案。
新加坡:「設計」是指應用於任何物品或非實體物產品的形狀、配置、顏色、圖案或裝飾的特徵,使該物品或非實體物產品具有外觀[…]。
泰國:「設計」是指使產品具有特殊外觀並可以用作工業或手工藝品產品的圖案的任何形式或線條或顏色的組合。
越南:工業設計是指產品的特定外觀,這些外觀由三維配置,線條,顏色或這些元素的組合實施。
因此,就本指南而言,「工業設計」可以定義為二維或三維產品或產品一部分的外觀,該外觀是由於形狀、輪廓、線條、顏色的特徵而產生的,構成設計的材料或其他元素。
如果註冊申請的主題不是國家法律所定義的工業設計,則不允許工業設計的註冊。如果申請涉及不符合「工業設計」法律定義的事項,或者確定該申請的目的不是外觀設計,審查員應提出駁回註冊的請求。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針對其他拒絕理由對申請進行審查。如果申請的主題被註冊為工業設計而違反了法定定義的要件, 該註冊可能被撤銷,取消或無效。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48期:《科技戰與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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