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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第545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深入報導 113年律師國考智慧財產權法準備建議及考試用書推薦
美國與歐盟應強化物聯網設備與資安方面合作
2023亞太地區私募市場研析
   
智財管理 手錶商使用「紅金」屬於描述性合理使用? 2024年第二巡迴法院Solid 21 v. Breitling U.S.A.案
以樂團名稱申請商標的考量
   
 
113年律師國考智慧財產權法準備建議及考試用書推薦
郭廷濠╱專利師

113年 (2024) 律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第二試預計將於10月19日及10月20日舉行,「智慧財產權法」一科固定被安排在考試第二日的最後一節,除了考驗著律師國考考生的意志力外,更是測驗各考生過往準備「智慧財產權法」的紮實程度。這約莫五至六個月的準備期間,是決定日後得否上榜,或是不幸差分落榜而仍需要再準備一年的關鍵期。大多數身為法律人的考生們,所無法避免的宿命就是參與這場律師國考,因此,如何準備能使自己一試即上榜就成了大家最在乎的課題。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想要律師國考榜上有名,必須具有好的武器。「智慧財產權法」一科雖然被列為選試科目,看似不大重要,然而,本科的分數能直接影響到律師國考考生考試最後的總分以及排名,而總分高低及排名先後,此兩部分又將影響到律師上榜者後續律師職前訓練之基礎訓練的梯次選擇,以及未來法律事務所能否順利錄取,其重要性不可言喻。為了能將「智慧財產權法」一科的分數提升至理想成績,本文非常推薦一本即將出版的新書《智慧財產權法爭點解題一本通》(圖1),此書是考生在這5至6個月備考「智慧財產權法」期間非常適合的準備書籍。

圖1 《智慧財產權法爭點解題一本通》


圖片來源:高點網路書店

律師國考簡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分成第一試及第二試,第一試通過後方能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成績及格者始通過律師考試。

律師國考第一試
律師國考第一試試題為測驗題,考試科目為綜合法學(一)及綜合法學(二)。綜合法學(一)及綜合法學(二)各分成兩部分,前者為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法律倫理與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後者則為民法及民事訴訟法與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及法學英文(圖2)。

律師國考第一試考試科目的總分共600分,各考試科目配分為綜合法學(一)共300分及綜合法學(二)共300分。再細分各部分數為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法律倫理30分、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20分、票據法20分、證券交易法20分、強制執行法20分,及法學英文30分。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55期:《 TAIPEI AMPA 2024 》2024年台北車輛三展強化跨產業整合,驅動產業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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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與歐盟應強化物聯網設備與資安方面合作
林昱均╱科技業分析師

對國家與企業而言,由於當前資安危機相當矚目,許多立場相同的國家開始思索如何在產品資安上協作,而首要兩大國家則是歐盟與美國為首的西方陣營,若雙方合作成功,可能帶動更多立場相似國家採取產品資安合作,避免受大規模網路攻擊時陷入無能為力的窘境。

一場危機四伏的資安漏洞正在民主國家發生

在當前中、俄駭客猛烈攻擊下,美國和歐盟應透過技術標準和潛在的相互認可協議 (MRA) 調整各自的物聯網產品網路安全標籤方法—美國網路信任標誌和歐盟網路彈性法案 (CRA),這正是美國和歐盟在貿易和技術理事會 (TTC) 下計劃開展的早期和主動監管參與類型,歐盟-美國一致的方法將允許企業只需測試一次即可遵守這兩個系統,物聯網網路安全標籤方面的合作將避免在跨大西洋貿易和技術關係中造成另一個監管衝突點。

美國、歐盟和其他國家正在製定物聯網網路安全標籤計劃,以幫助消費者就互聯產品的激增做出更好的決策(例如智慧揚聲器和門鈴、監視器、印表機、智慧冰箱、微波爐、電視、氣候控制系統、健身追蹤器和其他連接設備)並提高這些產品的資訊安全。物聯網產品容易受到各種相對常見的安全漏洞的影響,這些漏洞經常受駭客利用,侵犯使用者的隱私並威脅國家安全。例如,從 2022 年到 2023 年,源自不安全物聯網裝置的分散式阻斷服務 (DDoS) 攻擊增加了五倍,一些物聯網產品甚至附帶惡意軟體,讓人防不勝防。

研究發現,超過一半的受訪消費者感覺不了解物聯網設備收集的數據的安全性,也不重視製造商提供的資訊,例如數據如何使用和儲存、產品將在多長時間內收到安全更新、以及製造商的資安能力強弱等,使用者也缺乏一致的方法來查找資訊,並且不確定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值得信賴,因此,美歐應透過設立「標籤」向消費者表明他們的產品符合物聯網標籤計劃的網路安全標準來幫助解決這一問題,這反過來又加強了他們自己家中的互聯物聯網產品鏈,並作為物聯網生態系的一部分,防範來自極權國家的網路攻擊。

美國首先帶頭實施相關政策

2023 年 7 月,拜登政府首次宣布美國網路信任標誌,這是一項自願網路安全認證計劃,目的為更有效率告知消費者產品已滿足基本資安要求,2024 年 3 月 19 日,聯邦通信委員會投票決定建立美國網路信任標誌,該專案將於 2024 年底啟動,美國網路信任標誌是一個二元系統/標籤—產品,只分成符合資格攜帶該標籤與不符合資格(因此無法攜帶該標籤)而二元分法,它將附有可掃描代碼(例如,QR code),使消費者解特定物聯網產品的更多詳細資訊。

2024 年 1 月 11 日,Anne Neuberger(拜登政府負責網路和新興技術的副國家安全顧問)宣布尋求與歐盟就物聯網網路安全標籤進行 MRA 的想法,與其他跨大西洋議題相比,美國頒布一系列有關物聯網網路安全政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包括「殭屍網路報告和路線圖」的第13800 號行政命令、2020 年物聯網網路安全法案(該法案設定了最低標準聯邦物聯網採購)、關於改善國家網路安全的第 14028 號行政命令以及美國國家網路安全戰略,不難看出,美國已經積極投入相關資安措施,剩下就等歐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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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亞太地區私募市場研析
蘇翰揚╱產業分析師

由於總體環境的不確定性,全球多數市場的私募股權交易和出場數量大幅下降,2023 年,亞太地區私募股權基金籌集資金僅 1,000 億美元,為十年來的最低水準,面對嚴峻的市場,投資人紛紛制定新的策略來尋找買家並提高出場估值。

2023年亞太區私募市場概況

亞太私募股權(PE)市場連續第二年籠罩著不確定性,許多投資人延緩 2023 年的交易,擔心該地區大受到經濟成長放緩、持續高利率影響,致使資金債務成本上升以及公共股票市場波動性增加,同時,不間斷的緣政治緊張局勢和全球衝突也加劇投資人的顧慮,亞太地區私募股權管理資產 (AUM) 佔全球資產管理規模 (AUM) 的比例下降至 27%,這是繼十多年來份額穩定成長之後的第二年下降。

延續2022 年開始的低迷狀態,交易價值跌至 1,470 億美元,出場數量大幅下降,融資額則降至 10 年來的最低水準,而就就交易與出場而言,科技業依舊是最集中的產業領域,能源和自然資源產業是唯一交易價值和交易量成長的投資領域,說明更多投資人正放眼於與能源轉型相關的資產。

不過,有限合夥人仍然對該地區的一些國家持樂觀態度。根據 Preqin 的 2023 年投資者調查,私募股權投資人士將日本列為未來 12 個月私募股權投資機會的三大已開發市場之一,印度和東南亞列為最具投資機會的兩個新興市場,由於普通合夥人面臨退出投資、向有限合夥人返還現金以及籌集額外資金的壓力,許多人將重點轉向投資組合管理和出場規劃。

隨著企業的獲利下降,較為積極的基金著重在被投公司的營收成長和利潤率改善。而私募的報酬率是 2023 年的亮點,再次證實私募基金依舊是一個有吸引力的投資類別,在 5 年、10 年和 20 年範圍內的表現遠遠優於公開市場ㄝ截至2023年底,產業數據顯示亞太地區依舊有充足的投資資金,確保未來能進行更多投資。

各國呈現不同局面:日本一支獨秀

在中國,由於經持續低迷,加上政府祭出各種法規限制商業活動,因此投資人仍保持謹慎態度。交易金額較上一個五年平均下降58%,使中國佔亞太地區交易總金額的份額降至28%,較上一個五年平均水準43%大幅下降;同時,經濟不確定性也影響了紐澳、東南亞和印度的投資者,這些地區的交易額較前五年分別下降了 63%、47% 和 41%。每個國家在該地區交易總額中所佔的份額均有所下降,而且這三個國家報告的大型交易都比前幾年有所減少;韓國的表現略優於其他亞太國家,與前五年均值相比,交易價值僅下降了 20%,從而增加該國交易價值的市佔。

亞太私募市場的亮點是日本,其交易額較前五年平均成長183%,首次成為該地區第一大交易市場,價值超過 10 億美元的交易(大型交易)是日本交易價值激增的最大因素,幫助該國在亞太地區交易總價值中所佔的份額從之前的五年平均水平 7% 提高到 30%,相較之下,日本的交易數量份額僅為 10%,交易數量僅比前五年平均成長 9%。

有幾個因素使日本成為對投資者有吸引力的市場,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該國擁有大量具有巨大業績提升潛力的目標公司,另一個是公司治理對領導團隊施加壓力,要求處置非核心資產,鼓勵分拆和剝離,另外,鑑於人口老化,日本也面臨缺乏繼任候選人來領導越來越多公司的問題,而向私募股權基金出售產品越來越被視為一種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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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錶商使用「紅金」屬於描述性合理使用? 2024年第二巡迴法院Solid 21 v. Breitling U.S.A.案
楊智傑/雲科大科法所教授

在黃金中加上銅,會產生粉紅色的金色,一般常稱為玫瑰金,但也有人稱為「紅金」。奢華珠寶商Solid 21將「紅金」(Red gold)註冊為珠寶與手錶的商標,並對其他使用「紅金」描述手錶錶色的高級錶商陸續提告。2024年3月,第二巡迴法院作出Solid 21 v. Breitling U.S.A.案判決,認為被告百年靈(Breitling)對於紅金一詞的使用,乃單純的描述性使用,且並非出於惡意,故構成描述性合理使用。

紅金與玫瑰金

「紅金」和「玫瑰金」(Rose gold)是用來描述一種將金子賦予粉紅色調的金銅合金的用語。男士手錶的銷售商有時更喜歡使用「紅金」這個用語,因為「玫瑰金」聽起來有點女性化。

Solid 21是由知名珠寶商Chris Aire創立的一家豪華手錶和珠寶企業。2002年,Aire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交申請「RED GOLD®」作為商標,用於「由金與特定顏色的特殊合金製成的精美珠寶」。該商標於2003年註冊。RED GOLD®目前是Solid 21品牌下的一個珠寶系列,包含「琥珀色金」的相關產品,主要是用來「特別吸引男性客戶」。

被告百年靈對紅金一詞的使用

百年靈是一家生產和銷售豪華手錶的瑞士公司,其在一些廣告文宣中提到,某款手錶有多種顏色可供選擇,包括「紅金」色。

在下圖中,百年靈在其手錶網站上使用「紅金」一詞:

圖1:百年靈手錶網站上對紅金的使用


圖片來源:Solid 21, Inc. v. Breitling U.S.A., Inc., No. 3:19-CV-00514 (MPS), 2021 WL 4430755,

at *2 (D. Conn. Sept. 27, 2021).

圖2、3:百年靈在FB上對「紅金」一詞的使用




圖片來源:Solid 21, Inc. v. Breitling U.S.A., Inc., No. 3:19-CV-00514 (MPS), 2021 WL 4430755,

at *2 (D. Conn. Sept. 27, 2021).

原告Solid 21對百年靈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聲稱其使用「紅金」一詞「可能會導致對百年靈手錶的來源產生混淆、逆向混淆、錯誤和/或欺騙」。

百年靈則抗辯,其認為「紅金」此一用語是通用用語,根本不該讓任一廠商註冊為商標,故該商標註冊無效。其次,就算原告的「紅金」有效,其也主張,使用該用語符合描述性合理使用,因為其使用「紅金」這個用語是描述自己的商品,且其使用乃出於善意,並未將之作為商標使用。

地區法院原本判不構成描述性合理使用

本案一審時,最初被告百年靈請求以即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地方法院拒絕百年靈請求的即決判決。

地區法院指出,要成立描述性合理使用,被告必須證明三個要件:(1)使用並非作為商標;(2)使用是做為描述性意義的使用;以及(3)出於善意。地區法院雖然同意,百年靈在文宣中使用紅字的字體很小且未特別凸顯,故符合第一要件,但認為第二和第三要件而言,存在實質的事實爭議。法院認為,百年靈本可以使用像「玫瑰金」這樣的用語來描述其產品,因此未滿足描述性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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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樂團名稱申請商標的考量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教授

近年台灣發生知名樂團與前經紀人之商標權糾紛,促使樂團界正視商標申請的問題。流行音樂產業核心產品為「歌曲」,傳統上智慧財產權保護主要以著作權法為思考。嚴格的著作權法執法有助於唱片市場不至被盜版侵蝕過深,但保護的對象仍僅限於唱片商品,無法保護到表演活動相關的商品或代言,因此有必要利用商標權來完善保護。本文將討論以樂團名稱申請商標應考量的識別性問題,以供相關音樂表演者參考。

商標識別性

商標法在保護消費者能根據商標來選購其所需求的品牌的相關產品或服務。根據商標法第18條第1項,「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另根據同條第2項,「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只要符合第18條規範的標識原則上都可做為商標的標的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有制訂《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2022年9月1日生效)做為商標審查官的審查依據。該基準認為「識別性」分為先天與後天。「先天識別性」指「商標本身所固有,無須經由使用取得的識別能力」。「後天識別性」指「標識原不具有識別性,但經由在市場上之使用,其結果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即具有商標識別性」。

「先天識別性」因識別性的程度而有獨創性、任意性及暗示性等三類。「獨創性商標」指「運用智慧獨創所得,非沿用既有的詞彙、事物,其本身不具特定既有的含義」,例如「Google」(註冊號00126062,指定於搜尋引擎服務)。「任意性商標」指「由現有的詞彙、事物所構成,但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品質、功用或其他特性全然無關者」,例如「APPLE」(註冊號01475665,指定於電腦商品)。「暗示性商標」指「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務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成分、性質等特性,雖較易為消費者所記憶,但並非競爭同業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例如「快譯通」(註冊號00690545,指定於電子辭典商品)。

就「後天識別性」,該基準指出「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該標識於市場使用後,相關消費者已經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一定來源的標識,此時,該標識具有商標功能,故可以核准註冊」。此乃對應商標法第29條第2項就「描述性標識」或「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規定,若其「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則可取得識別性。

判斷上,該基準指出「應考量個案的事實及證據,就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係、競爭同業使用情形、及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等客觀參酌因素,綜合判斷之」。

團體名稱或姓名做為商標

在流行音樂產業中,表演服務或唱片商品的供給都可使用商標做為來源的指示或區別。代表表演者的圖案或文字可取得商標,例如表1所示之瑞星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的「孫建平音樂磁場」和「南方」(代表「南方二重唱」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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