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權利人認為其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受到侵害時,為了請求排除侵害,可採取寄發警告函給競爭對手的行動。寄發警告函是權利人為保護自身權利的正當行為,但寄發警告函本身也有可能成為觸法行為。為了避免權利人濫用權利,不當散發警告函給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因而造成競爭對手權益的損害,公平交易委員會特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在寄發警告函前必須充分了解。
智慧局於6月5日發出一篇新聞稿,指出近日有民眾陸續收到以「台灣(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名義(電子郵件:lakeshiagorzynski@gmail.com、nikolawitte@gmail.com等,署名:Rick Tsai等),發送有關涉及侵權Bottega Veneta、Tiffany、Tod's、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的圖像(圖片)和視頻(影片)等內容,要求民眾刪除相關圖像、視頻並與其聯繫,且附有不明之連結及附檔等。
針對以上事件,智慧局強調均為詐騙手法,並已向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檢舉記錄在案;呼籲民眾勿輕信詐騙信件,也切勿點選任何來路不明之連結、附件或檔案等。智慧局強調其絕不會以電子郵件、簡訊、電話等各種方式,通知民眾任何有關侵權事宜,呼籲民眾務必提高警覺,不要輕易上當!
為了讓讀者更了解智權警告函的處理原則及應對方式,本文特別整理了TIPO智權知識懶人包的資源,讓一般民眾、侵權者、被侵權者對此有更深入的了解。
智權警告函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有法定的處理原則[1],其訂定目的為「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有效處理事業濫用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不當對外發布競爭對手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警告函,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案件。」
圖片來源:《智權警告函的處理原則》;TIPO產業專利知識平台/首頁 / 專欄文章 / 智權知識懶人包
要注意的是,不是說智權所有權人自己認定被侵權就可以發警告函[2],必須完成下列程序之一,才發出警告函者;這樣才是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1) 經法院一審判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
(2) 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送請法院經核定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3) 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如為新型專利,應同時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
不過,如果未實行第(3)點後段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則會被視為已實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圖片來源:《智權警告函的處理原則》;TIPO產業專利知識平台/首頁 / 專欄文章 / 智權知識懶人包
如果沒有實施以上3種行動之任一種,則必須實行下列3項程序,才發警告函者 (視乎智權型態而定);這樣才是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1) 發函前已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2) 於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例如系爭權利於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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