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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第557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IP小辭典》智權警告函
   
深入報導 中國於歐洲投資狀況研析
   
智財管理 英國和歐盟商標法分道揚鑣的開始:英國上訴法院2023年Industrial Cleaning Equipment v Intelligent Cleaning Equipment案
淺談全球設計法發展與保護數位與虛擬設計的政策–2:巴西與緬甸
   
 
《IP小辭典》智權警告函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當權利人認為其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受到侵害時,為了請求排除侵害,可採取寄發警告函給競爭對手的行動。寄發警告函是權利人為保護自身權利的正當行為,但寄發警告函本身也有可能成為觸法行為。為了避免權利人濫用權利,不當散發警告函給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因而造成競爭對手權益的損害,公平交易委員會特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在寄發警告函前必須充分了解。

智慧局於6月5日發出一篇新聞稿,指出近日有民眾陸續收到以「台灣(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名義(電子郵件:lakeshiagorzynski@gmail.com、nikolawitte@gmail.com等,署名:Rick Tsai等),發送有關涉及侵權Bottega Veneta、Tiffany、Tod's、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的圖像(圖片)和視頻(影片)等內容,要求民眾刪除相關圖像、視頻並與其聯繫,且附有不明之連結及附檔等。

針對以上事件,智慧局強調均為詐騙手法,並已向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檢舉記錄在案;呼籲民眾勿輕信詐騙信件,也切勿點選任何來路不明之連結、附件或檔案等。智慧局強調其絕不會以電子郵件、簡訊、電話等各種方式,通知民眾任何有關侵權事宜,呼籲民眾務必提高警覺,不要輕易上當!

為了讓讀者更了解智權警告函的處理原則及應對方式,本文特別整理了TIPO智權知識懶人包的資源,讓一般民眾、侵權者、被侵權者對此有更深入的了解。

智權警告函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有法定的處理原則[1],其訂定目的為「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有效處理事業濫用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不當對外發布競爭對手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警告函,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案件。」

圖片來源:《智權警告函的處理原則》;TIPO產業專利知識平台/首頁 / 專欄文章 / 智權知識懶人包

要注意的是,不是說智權所有權人自己認定被侵權就可以發警告函[2],必須完成下列程序之一,才發出警告函者;這樣才是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1) 經法院一審判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

(2) 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送請法院經核定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3) 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如為新型專利,應同時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

不過,如果未實行第(3)點後段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則會被視為已實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圖片來源:《智權警告函的處理原則》;TIPO產業專利知識平台/首頁 / 專欄文章 / 智權知識懶人包

如果沒有實施以上3種行動之任一種,則必須實行下列3項程序,才發警告函者 (視乎智權型態而定);這樣才是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1) 發函前已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2) 於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例如系爭權利於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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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於歐洲投資狀況研析
蘇翰揚╱產業分析師
根據調查,中國於2023年對歐洲的投資降至 2010 年以來的最低水準:中國對歐洲(歐盟27 國+英國)的投資再次從2022 年的71 億歐元下滑至2023 年的68 億歐元。併購 (M&A) 活動也持續下滑, 整體價值下降 58%,僅達 15 億歐元,中國的經濟困難和嚴格的資本管制,以及對歐洲外國投資的嚴格審查,導致併購交易減少。

2023年,中國企業投資者面臨歐洲及全球政治經濟等多重因素的挑戰與不確定性,烏克蘭曠日持久的戰爭和中東衝突等地緣政治緊張局勢不斷升級,全球經濟的不確定性影響中國企業的投資意願。後疫情時期中國經濟成長乏力,削弱許多中國企業的財務基礎,嚴格的資本管制和人民幣貶值也抑制對外投資。歐盟正在尋求重新調整中歐關係,並在去風險與合作之間取得平衡,這一轉變加劇中國潛在投資者面臨的不確定性,而這一切都是在經濟安全已上升到歐洲各國政府議程之際加強對外國投資的監管的背景下發生的。

中國企業對綠色投資維持高度意願

中國在歐洲的投資組成正在發生根本性轉變,綠色領域的投資佔比從 2017 年的僅 2% 和 2012 年至 2021 年的平均 9% 增至 2022 年的 51%,2023 年高達 78%。大規模的電池和電動車投資導致中國在歐洲投資的區域分佈發生巨大變化,匈牙利成為其主要受益者,過去兩年,該國的投資從非常低的基數大幅成長。2012年至2021年間,匈牙利從平均年投資僅8,900萬歐元,升至2022年的15.1億歐元;在2023年更達到29.9億歐元。事實上,中歐已成為中國最重要的投資目的地,光是匈牙利就吸引中國對歐洲直接投資的 44%,超過法國、德國和英國「三巨頭」的總和,波蘭、捷克共和國和斯洛伐克也於 2023 年獲得中資投資。

過去兩年,中國對歐洲電動車價值鏈的投資大幅增加。 2023年,中國電動車相關投資達47億歐元,約佔中國對歐盟直接投資總額的70%,較前一年的29億歐元再次大幅成長(成長61%);與 2022 年一樣,大部分投資來自對電池廠的數十億歐元投資。中國領先的電池製造商寧德時代(CATL)、遠景能源(AESC)和蜂巢能源(Svolt)貢獻電動車相關投資總額的85%,CATL已在德國建立電池工廠,目前正在匈牙利德布勒森建造耗資73億歐元的電池工廠;AESC 正在法國杜埃投資價值 20 億歐元的工廠,在英國桑德蘭投資價值 13 億歐元的工廠,這種趨勢可能會持續:AESC 宣佈在西班牙尚有一個價值 25 億歐元的項目,預計將於 2024 年動工,而億緯鋰能(Eve Energy)則宣佈在匈牙利進行10億歐元的電池投資。

中國的外國直接投資越來越多地沿著電動車價值鏈的上游和下游流動,中國的正極和負極等電池原料供應商正試圖擴大其在歐洲快速增長的電池生態系統中的市場份額,CATL 供應商上海恩捷股份有限公司(Semcorp)在匈牙利投資3.4 億歐元的鋰離子隔膜工廠已於2023 年開始營運。部分機構預測,歐洲可能很快就會看到更多電動車生產的下游投資。在斯洛伐克,吉利旗下的Volvo已經在建造一座電動車工廠,耗資 12 億歐元;2023年12月,中國電動車製造商比亞迪宣布計畫在2026年在匈牙利生產電動車,而歐盟對中國電動車進口的持續調查可能會刺激中國電動車生產商進一步擴大投資,以避免潛在的進口關稅。

從國家別觀察,中國企業在像匈牙利這樣與北京關係密切的國家投資,比在義大利等其他目的地投資更安全,義大利最近加強對中國企業治理的監管審查。但匈牙利在吸引電動車投資方面的領先地位並不僅限於中國公司,韓國企業也增加在匈牙利的外國直接投資;主因原因可能是因為該國擁有多家領先的汽車製造商,提供廉價且熟練的勞動力,發放數百萬歐元的補貼,並承諾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和工業園區。當然,從更廣闊的角度來看,中國的電動車投資不僅限於歐洲,電池和電動車生產商也宣佈在亞洲、拉丁美洲和北非進行巨額投資。其中許多投資是由東道國的本地含量要求推動的,最重要的是,美國的降低通膨法案要求某些原材料在美國或其自由貿易夥伴加工,以避開美國關稅。

在歐洲鄰近地區,中國企業宣布與電動車相關的重大投資,其中包括國軒高科和中偉新材料摩洛哥工廠(CNGR Morocco New Energy Technology),其豐富的磷酸鹽儲量 (磷酸鋰鐵電池的關鍵成分)使摩洛哥成為對中國電動車投資者有吸引力的目的地。該國還與美國和歐盟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TA),並擁有多家法國汽車製造商的工廠;這些工廠旨在將產品運往歐洲市場,如果歐盟決定對中國製造的電動車徵收關稅,摩洛哥將成為更具吸引力的製造中心。

非綠色領域的投資狀況

在歐盟逐漸嚴格審核下,中資在非綠色領域相關的投資與併購持續下降,不過部分領域依舊吸引中國業者。像是醫療保健、消費者導向(消費產品、娛樂)以及資通訊技術(ICT)等領域繼續吸引中國投資者,2021-2023年平均每年吸引高達31億歐元的中國外國直接投資,儘管這只是前十年平均年投資(60 億歐元)的一半,但與運輸、房地產或金融和商業服務等其他產業相比,下降幅度要小得多。醫療保健、消費和資訊通訊科技產業目前吸收約70% 的非電動車相關的中國廠商在歐洲直接投資,比2014 年35% 的占比多了一倍。2021年及2022年,此類重大收購包括高瓴資本集團收購飛利浦家電業務部門以及騰訊收購電玩工作室Sumo Digital。事實上,與過去三年與電動車相關的外國直接投資活動不同,這些行業的大多數投資都採取收購的形式,在地理上主要集中在法國、英國和德國「三大」經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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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和歐盟商標法分道揚鑣的開始:英國上訴法院2023年Industrial Cleaning Equipment v Intelligent Cleaning Equipment案
王思原/世新大學智財科法所副教授
2016年6月23日,英國通過脫歐公投,並於隔年3月29日啟動脫歐程序。2020年12月31日下午11點整,脫歐「執行完成日」(IP Completion Day)屆至[1],英國和歐盟正式分離。為避免脫歐初期出現法制架構缺口,英國政府決定採取維持現狀,穩中求變的策略。維穩的方法是將「執行完成日」前既有歐盟法規及判例盡量列為「被保留的歐盟法」(Retained EU law),直接納入英國法[2];而求變之道則是賦予英國最高法院及上訴法院偏離(depart from)歐盟法院(CJEU)判例法之權力[3]。為兼顧法安定性及可預測性,偏離權力行使之門檻和英國最高法院決定推翻自己判例時所適用的標準相同[4]。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EWCA)在2023年Industrial Cleaning Equipment v Intelligent Cleaning Equipment案[5]首次行使偏離權力,由於這是一宗商標侵權訴訟,因此本案也標誌著英國與歐盟商標法分道揚鑣的開始。

本案背景

本案一審原告Industrial Cleaning Equipment公司(以下稱原告)設立於1992年,以向英國事業及消費者提供清潔設備,作為其主要業務。原告自2007年起使用包含縮寫「ice」的標識[6],並於2016年1月22日取得英國商標註冊[7]。

圖1. Industrial Cleaning Equipment 公司的「ice」商標

圖片來源:Industrial Cleaning Equipment v Intelligent Cleaning Equipment [2023] EWCA Civ 1451, para. 4.

一審被告Industrial Cleaning Equipment公司(以下稱被告),負責管理ICE集團的智慧財產權。ICE集團自2013年起於英國銷售進口地板清潔機器。被告以先前的美國註冊為基礎,循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途徑,指定向包括歐盟在內多國註冊ICE文字以及包含ICE的圖案標識。2015年6月18日,被告取得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國際商標註冊[8]。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於2016年5月24日接受(accept)ICE文字商標,並於5月25日公告。EUIPO於6月14日接受ICE圖形標誌,並於6月15日公告[9]。受到脫歐的影響,自2020年12月31日起,被告原本的歐盟商標註冊,在英國被轉為兩件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國際註冊,其申請日為2015年6月18日,註冊簿登載日分別為2016年5月25日及6月15日[10]。

圖2. Intelligent Cleaning Equipment 公司的「ICE」標誌商標

圖片來源:Industrial Cleaning Equipment v Intelligent Cleaning Equipment [2023] EWCA Civ 1451, para. 5.

2019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寄發律師函,指控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假冒(passing off)。被告於2019年7月26日回覆,否認侵權[11]。。2021年5月24日,原告於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EWHC)提起訴訟,控訴Intelligent Cleaning Equipment 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侵害其註冊商標權,起訴狀於2021年9月21日送達[12]。

面對原告的指控,被告提出英國商標法第11(1)條的使用自己註冊商標抗辯。依該條規定,若一個後註冊商標,根據第47(2A)或(2G)條或第48(1)條不會被宣告無效,則該後註冊商標之使用不構成對先註冊商標之侵害[13]。在本案中,此抗辯之成敗,取決於第48(1)條,亦即所謂法定默許抗辯(defence of statutory acquiescence)成立與否。依第48(1)條之規定,若先商標權人知道有人在英國境內使用某一個註冊商標,但卻在連續五年期間對該使用保持沉默,則喪失聲請宣告該後商標註冊無效或禁止其使用之權利。除非該後商標的註冊申請是出於惡意[14]。

EWHC認為48(1)源於歐盟商標法,CJEU的相關判例構成被保留的歐盟法,具有拘束力[15]。根據CJEU在2011年Budvar案的見解,默許期間起算時點必須滿足4項條件:(1)後商標必須於成員國註冊;(2)後商標註冊申請必須出於善意;(3)後商標權人必須於註冊的成員國內使用系爭商標;(4)先商標權人必須知悉後商標之註冊以及該商標在註冊後之使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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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全球設計法發展與保護數位與虛擬設計的政策–2:巴西與緬甸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全球工業設計保護制度正在發生變化,360期先介紹了澳洲和美國在工業設計法的重要更新,本期將繼續介紹巴西及緬甸的發展,以及 2024 年設計法條約值得關注的內容。全文可至[北美線上論文集]查詢。

巴西

2023 年,巴西的工業設計法發生了實質的現代化轉變。8月,巴西成為海牙國際工業設計體系的第79個成員,將海牙體系的影響力擴大到這個重要市場。巴西人口超過 1.24 億,2021 年GDP 達 1.6 兆美元,是拉丁美洲最大的經濟體。對於歐盟設計師或企業主來說,巴西加入海牙體系,將能以實用且經濟高效的方式在巴西獲得國際外觀設計保護,從而促進業務擴展到拉丁美洲。海牙體系正在幫助世界的商業機會、設計保護和擴大各國之間的智慧財產權合作,各方面更加緊密聯繫在一起。巴西加入海牙體系不僅使巴西的設計師/企業主能夠將他們的設計帶到其他成員國,而且使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等能夠在所有締約國獲得簡單的設計註冊。

除了其價值主張(通常為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地區提供更便宜、更輕鬆的外觀設計保護途徑)之外,海牙體系也在協調當地設計實務方面產生了巨大影響,使海牙體系之外的設計界也受益匪淺。為了滿足海牙體系的要求,巴西採取了重大措施來實現外觀設計法和實務的現代化。最重要的是,巴西現在允許主張部分設計。兩年前加入海牙體系對中國產生了同樣的影響,中國法律也允許部分設計權利要求。但中國花了兩年多的時間才發布了部分設計審查的官方指南,然而巴西已經更新了其工業設計註冊審查手冊[1],為申請人和審查員提供了明確的例子解釋新做法將如何實施。新的審查標準比以前更清晰、更靈活,有望帶來更快、成本更低的審查。

緬甸

緬甸今年上榜並不是因為其外觀設計法發生重大變化,而是因為首次採用了保護工業設計的框架。隨著緬甸日益融入全球經濟,健全的智慧財產權法對於吸引投資和推動技術進步變得不可或缺。

2019年1月30日,緬甸通過了「工業設計法」(IDL),將於2023年10月31日生效,終於開始接受外觀設計註冊,並通過了「工業設計權利法」。這意味著緬甸在保護智慧財產權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工業設計權利法」規定了可註冊性的標準[2],例如:國內和國際的新穎性,以及在巴黎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國提交的申請的優先權的規定。透過概述明確的資格標準、建立簡化的註冊流程以及設定合理的官方費用,該法律創造了一個有利於創新和創造力蓬勃發展的環境。對新穎性的關注保證了真正的設計突破得到必要的保護,培養原創性和獨創性的文化。IDL 還概述了保護期限,為註冊人提供了總共15年的權利、利益和保護。另外,透過民事和刑事訴訟實施的執行機制,以及行政機構(特別是智慧財產權法院)的設立,以供未來的其他實施。展望未來,利害關係人必須對更新和修訂保持警惕,以確保法律框架繼續支持和賦權創新者。

設計法條約

多年來,人們不時提出制定設計法條約以協調工業設計保護的正式標準,但 2023 年這一想法獲得了一些真正的動力。2023年10月,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召開了籌備委員會會議,並同意於2024年11月11日至22日在沙烏地阿拉伯舉行外交會議以締結「設計法條約」(Design Law Treaty,DLT)[3],預計要討論的主題包括:提供統一的寬限期、保護部分設計以及減少文件認證和合法化要求等繁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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