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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第559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2024年主要國家標準必要專利SEP相關政策動態
   
法規訴訟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司法認定標準變動之解讀
   
研發創新 高科技產業出口限制下的綠色循環回收新技術:以鎵金屬為例
   
智財管理 GPAY與ePay商標之爭:保加利亞公眾的英語水準成為關鍵
   
 
2024年主要國家標準必要專利SEP相關政策動態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隨著全球對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議題關注日益增加,各國的政策動態也在不斷演變。我國智慧局 (TIPO) 持續追蹤歐盟、世界智慧財產組織 (WIPO)、英國及美國的SEP相關事件及政策動態,透過蒐集網路公開之SEP相關新聞訊息,分析整理製作標準必要專利動態調查報告,期能增進產業對涉及SEP議題之進一步理解,幫助產業把握主要市場的專利布局策略。此《標準必要專利動態調查報告》(下稱《報告》) 已於2024年7月在TIPO官網上供民眾免費下載。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報告》主要有3大重點,包括(1) 歐盟議會選舉後標準必要專利監管草案之進展、(2) WIPO公布《標準必要專利策略(2024-2026)》及 (3)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及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簽署標準必要專利合作備忘錄。為了讓產業對全球SEP動態現況有更全面的了解,本文除了簡介《報告》內容外,也會同時介紹 UKIPO於今年2月公佈的《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2024 forward look》指引。

歐盟議會選舉後之SEP草案進展

歐盟議會 (European Parliament, EP)於2024年2月所通過歐盟執委會新的標準必要專利監管草案,基本上採納了歐盟執委會的提案,但由於EP於今年6月適逢選舉,在尚未與理事會產生共同決定,該SEP監管草案未有定論的前提下,歐盟執委會內部市場總司(DG GROW)在7月11日於歐盟招標入口網站公布招標「標準必要專利監管草案施行細則」,DG GROW將投入32萬歐元進行協助實施歐盟SEP法規的研究,其中包含技術標準應遵守設定的法規以及SEP必要性檢查。

該招標規格徵求在SEP監管草案的範圍中,對SEP必要性檢查的實施以及相關的管理方面的研究提案,提供歐盟執委會客觀、基於事實、經濟合理的成果,主要任務有三,分述如下。

★ 任務一:提供一種定義和量化SEP法規之範圍的方法

對整個標準環境進行市場分析,其中彙整考慮的變因至少包含以下8項:

(1) SEP宣告的相關標準;

(2) 有關於標準的下游市場、中小企業在貢獻者及/或實施者中的比例;

(3) 以權利金為基礎和免權利金的標準;

(4) 必須或已做出FRAND承諾的標準以及尚未做出FRAND承諾的標準;

(5) 正在更新及進一步發展的標準;

(6) 只有極少數貢獻者及/或實施者的標準;

(7) 存在可行的市場替代方案的標準;

(8) 相關SEP領域之全部或大部分均須接受一個或多個專利池提供的授權的標準。

在提供一種定義和量化SEP法規之範圍的方法時,還需要考慮結構方面相關市場的情況,以得出結論;該方法的建構方式還應能夠激勵符合提案政策目標的市場行為,例如透明度以及實現高效、無縫和無爭議或低爭議的授權。

★ 任務二:制定並推薦一種對被宣告為必要的專利進行必要性檢查的方法

由於目前許多SEP都是採自我宣告 (self-declared) 的方式,對於「必要性」沒有劃一標準,因此對於「制定一種對被宣告為必要的專利進行必要性檢查的方法」有其必要性。但由於無法強制使用,故只能「推薦」。DG GROW要求須根據所有SEP或其代表性樣本,以現有或潛在的必要性檢查方法進行分析,包括:不同審查程度的人工評估、使用計量經濟學模型預測必要性比率、可能的人工智慧(AI)系統、或是其他可以在合理的成本下實現提案目標的其他必要性檢查方法。如果是採取樣的方法,應詳細討論所選擇具有代表性的隨機樣本、分析不同樣本數量、不同選擇方法和任何潛在偏差的影響。

★ 任務三:制定法規實施計劃,包括與推薦必要性檢查方法相關的內容。    

第三項任務必須詳細描述如何在實務中實施計劃建議的方法,至少包括以下4大項。

(1) 評估人員的選擇方法,具體包括:

(I) 確定評估人員必須滿足的詳細技術要求(特別是專利、標準、工程知識和經驗所需的水平)才能有資格進行必要性檢查;和

(II) 防止利益衝突的保證機制;

(III) 以不同能力領域來劃分,評估人員必須是該領域的專家,才能對保護不同技術的專利進行必要性審查。

(2) 評估人員在可以進行必要性檢查的不同場景中,進行必要性檢查時應遵循的具體步驟,即提交請求項對照表(Claim Chart)(所要求的SEP與相關標準之間最多有5個對應關係)由SEP所有者和SEP所有者未提供索賠表的情況 — 基於從以下方面獲得的結論:

評估人員在可以進行重要性檢查的不同場景:即在標準必要專利所有者提交請求項對照表(Claim Chart)的情況和標準必要專利所有者未提供權利要求的不同情況下,進行重要性檢查時應遵循的具體流程步驟 — 基於從以下方面實施:

(I) 評估人員審查專利必要性時所依據的相關標準文件;

(II) 建立評估模板,讓評估人員可以填寫其重要性檢查結果;

(III) 發布結果的報告範本並與所有者共享。

(3) 人工智慧輔助應用的使用準備工作,例如標記未來必要性檢查的結果,以便它們可以作為未來人工智慧工具的培訓。此類人工智慧工具的功能、技術、法律、安全和維護要求的定義,以及此類用途所需的資料要求。

(4) 針對必要性檢查的適當所需費用的建議,以確保良好的品質評估和負擔能力,這對中小企業而言允其重要。

即使SEP監管草案因為歐盟議會選舉之後不確定後續會如何進展,歐盟執委會仍不斷前進,此標案目的在協助實施歐盟SEP法規的研究,並且將必要性檢查作為解決問題的萬靈丹。

2024歐盟議會大選在2024年6月6日至9日歐盟27個成員國的公民進行投票,選舉前已進入一讀階段之新的SEP監管草案未來可能需要重新提案立法。這份提高SEP授權的透明度的監管草案先前已於2023年4月27日公開立法提案,在歐盟議會大選前最後公開的進度是「等待理事會一讀」,根據共同決定(普通)立法程序操作規則,如果自一讀之後來舉行新的選舉,並且議會沒有要求執委會(Commission)將其提案再次提交給議會,主席可決定放棄修正案。

WIPO公布《標準必要專利策略(2024-2026)》

WIPO的中期策略計畫(Medium-Term Strategic Plan,MTSP)在實施二年後,於2024年4月發布了標準必要專利策略(2024-2026)(簡稱《SEP策略》),制定了WIPO在SEP領域的三年策略計畫。依據WIPO之MTSP使命,其中的「兼顧各方利益」在專利授權和實施中具有特殊的含義,因此SEP策略基於中立性、互補性及自願性三個核心原則,設定WIPO作為全球對話的論壇、知識和資料來源、友善協定的場地、及作為服務提供者等4大策略方向。

USPTO與UKIPO簽署標準必要專利合作備忘錄

美國商務部智慧財產權副部長暨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局長Kathi Vidal 與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 執行長Adam Williams 於2024 年6 月3 日簽署了一份新的諒解備忘錄(MOU),為雙方之間的合作提供了框架供兩個IPO就SEP相關政策進行了磋商。

USPTO局長Kathi Vidal(左)與UKIPO執行長Adam Williams

照片來源:USPTO官方

作為標準制定過程的一部分,專利所有者可能同意按照公平、合理和非歧視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 條款授權其標準必要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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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司法認定標準變動之解讀
邱英武╱北美智權法研組資深副理
去年公布的《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對於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的司法認定標準發生重大變動。此一變動對商標服務從業人員非常重要,本文就此作出解讀。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究係指何事務?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首先,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條文如下: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む…め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對著名商標認定的解釋爭議

爭議部分在該條む或有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め,於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0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08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09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46號判決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82號判決,均認為該條文的む著名商標め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一般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該規定所述之著名商標,其著名程度應解釋為む超越相關消費者め而至む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め之程度,始有該後段規定之適用[1]。理由為前後段條文保護的對象不同,

前段保護的對象是む相關消費者め,此時的相關消費者係指該商標所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之消費者。

後段保護的對象是む該著名商標め,規範之目的在於避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於一般消費者主觀認知中遭受減損之虞。不以該商標所使用之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類別為限。

也因前述著名程度有差異,所以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的著名定義,應限縮解釋僅適用於前段,而不適用於後段之解釋[2]。

111年度徵字第2號裁定書之見解

然而,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提交的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徵字第2號裁定書卻採不同見解,理由如下:

  1. 施行細則第31條之著名,並未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的前後段予以不同的解釋,細則條文僅是對む著名め的認定,乃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程度即屬商標法所稱著名商標[3]
  2. 依據TIPO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3.2的規定,相關內容也僅是對於後段商標淡化保護時,著名程度之要求較於前段高,如果著名程度高於一般公眾所普遍認知的程度,就較有可能適用後段的規定。亦未對後段所述之著名商標之成立要件,要求為超越相關消費者而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4]
  3. 商標法商標淡化立法時,乃參酌APEC以及WIPO的規範,也未對於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的商標著名程度,提高至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不得註冊規定適用之涵義[5]
  4. 商標法第70條第2項民事侵害著名商標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就著名商標之定義,不應與前述之多件行政訴訟裁判中之著名商標認定採不同解釋之歧異情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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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產業出口限制下的綠色循環回收新技術:以鎵金屬為例
芮嘉瑋╱中技社科技暨工研中心主任
地緣政治下中美科技戰愈演愈烈,為報復美國對中國計畫性實施高科技產業出口限制,中國商務部發布自2023年8月1日起對關鍵礦物「鎵」實施出口管制作為反制,衝擊化合物半導體、顯示器面板、光電材料、太陽能電池等諸多產業原物料市場。

在穩定關鍵礦物供應的因應對策中,發展回收再生綠色技術不失為一解決之道。涉及這類技術的國際專利,涵蓋了從不同來源提取和純化鎵的各種方法,以下羅列幾個重要專利說明其對綠色環保、可持續性和高回收率的貢獻。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支撐式液膜結合分散反萃

台灣專利TWI398526B揭示了一種從含有銅和鎵的進料溶液中回收鎵的方法[1]。該方法利用支撐式液膜(supported liquid membranes)結合分散反萃程式,以提高鎵的萃取效率,同時增強膜的穩定性並降低操作成本。此過程可以選擇性地從進料溶液中移除鎵,避免產生會降低回收率和增加萃取劑損耗的乳化現象,且鎵的回收率超過99%。

詳細解析該專利揭示的方法及其主要步驟和元件,圖1和圖2說明專利中之系統設置和萃取過程。圖1展示了整體系統,其中進料溶液(104)經由幫浦(106)流入並經過支撐式液膜,然後流出。分散反萃溶液在分散反萃槽(110)中由攪拌器(112)攪拌混合,並流經膜支撐式液膜。

圖1.結合支撐式液膜及分散反萃技術以回收鎵之裝置示意圖

圖片來源:TWI398526B專利

其中,支撐式液膜的設置:在微孔支撐材上提供液膜。此微孔支撐材通常由配置成殼管結構的中空纖維壁(206)組成。進料溶液準備:將含有銅和鎵的進料溶液(104)調整至初始pH值不大於3.5,或者加入濃酸使其初始酸濃度至少達到10N。反萃液的分散:準備一種分散反萃液(102),該分散反萃液(102)包含分散在有機溶液中的水相反萃溶液和萃取劑。鎵的萃取和回收:在液膜的一側處理進料溶液(104),使用分散反萃液(102)在液膜的另一側選擇性地移除進料溶液中的鎵。然後將分散反萃液(102)分為有機相和含有濃縮鎵溶液的水相反萃溶液。

圖2係根據該發明之一實施例所建構,結合支撐式液膜(SLM )技術以及分散反萃技術以回收鎵之裝置的放大示意圖,詳細展示了與支撐式液膜相關的中空纖維壁(206)的殼管結構及其內的液相。

圖2.結合支撐式液膜及分散反萃技術回收鎵之裝置放大示意圖

圖片來源:TWI398526B專利

專利TWI398526B利用支撐式液膜結合分散反萃過程的技術,實屬液膜金屬萃取金屬鎵的綠色循環回收再利用技術。技術特徵具有多種優勢,包括能夠同時且連續進行萃取和反萃取,導致超過99%的高鎵回收率。該過程在存在銅和銦等其他金屬的情況下仍能有效分離鎵,確保回收鎵溶液的高純度。

使用細菌收集有色金屬

美國專利US9458423B2揭示了一種用於收集有色金屬(包括鎵)的膠囊及其使用方法[2],細菌在膠囊內從廢料來源中收集金屬,之後通過破壞或燃燒膠囊來回收金屬。其主要目的在於從各種廢料來源中回收稀貴金屬,同時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和能源消耗。過程環保且節能,減少了溶劑的使用。這種使用細菌收集有色金屬(包括鎵)的膠囊方法,涉及膠囊的組成、膠囊的製造過程及有色金屬收集等詳細說明如下:

(一) 膠囊組成

膠囊由外殼和膠囊內容物組成,其中膠囊內容物包含能夠收集有色金屬的細菌。這些細菌可以為Geobacter、Desulfomonas、Desulfuromusa、Pelobacter、Shewanella、Ferrimonas、Aeromonas、Sulfurospirillum、Wolinella、Desulfovibrio、Geothrix、Deferribacter、Geovibrio、Pyrobaculum、Thermotogae、Archaeoglobus、Pyrococcus和Pyrodictium等細菌。首選細菌是Shewanella oneidensis或Shewanella algae。膠囊可為雙層結構,也可以為三層結構。具有雙層結構的膠囊包括油性部分(oily portion)和外殼,油性部分內含細菌,而外殼是通過固化外殼形成組成物而形成。具有三層結構的膠囊包括親水部分(hydrophilic portion)、中間油性層(intermediate oily layer)和外殼,其中親水部分含有細菌。

(二) 膠囊製造過程

圖3揭示專利US9458423B2所用的膠囊製造設備和製造過程。膠囊的製造過程包括通過同心雙噴嘴(11, 12)或三噴嘴將膠囊內容物和外殼形成組成物擠出到載體流體(Carrier fluid, 16)中。然後通過光源(14)照射固化膠囊的外殼,這是因為外殼是由光固化材質所組成,如丙烯酸酯類低聚物,且外殼還可包括外殼滲透助劑,如海藻酸或聚乙烯醇,以提高滲透性。另外,載體流體(16)可以是具有適當粘度的油性物質,以促進擠出過程中球形液滴的形成。

圖3.膠囊製造設備和製造過程

圖片來源:美國專利US9458423B2

(三) 有色金屬收集

有色金屬收集包括浸沒過程與分離、回收,其中,浸沒過程係將膠囊浸入含有有色金屬的溶液中,讓溶液滲透外殼並活化膠囊內的細菌。細菌隨後開始在膠囊內收集有色金屬,這些有色金屬例如為鉑、鈀、銠、金、銀、銦、鎵和稀土元素。至於分離和回收,係浸沒後膠囊容易從溶液中分離出來,並可以通過破壞膠囊結構或焚燒來回收收集的金屬。

所揭示的有色金屬收集過程相對簡單,僅涉及簡單的浸沒和分離等步驟,減少了對複雜和昂貴設備的需求。而且,所揭示的有色金屬收集過程比傳統的化學反應方法消耗更少的能源,並避免了傳統的溶劑萃取方法中所需的大量溶劑。由於該方法不需要高能耗或大量溶劑,故能減少環境負荷和運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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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Y與ePay商標之爭:保加利亞公眾的英語水準成為關鍵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專欄作家
跨國企業莫不希望能以同一標識在全球各地經營業務。然而,這願望不時因《商標法》的屬地主義原則而受阻,語言理解便是阻礙因素之一,以下將以GPAY與ePay的商標之爭作為實例進行探討。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本案[1]涉及的是,Google於2019年10月17日向歐盟智慧財產局(The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註冊之文字標識「GPAY」(申請案號018138507,後稱系爭商標),是否與EPay AD之保加利亞註冊商標「ePay」(後稱在先商標)構成混淆誤認。

兩者均指定使用於《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之第9類及第36類,且在先商標實際上只使用於電子支付服務(即第36類之「金融業務」與「貨幣業務」)。EUIPO上訴委員會(Board of Appeal, BoA)最終以「商標近似且商品及服務類別類似,可能致使保加利亞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為由(EUTMR Art. 8(1)(b)),維持撤銷系爭商標註冊之決定。

相關公眾及其注意程度

商品或服務類別不僅影響一般消費者注意力之高低,亦影響相關公眾範圍。在本案,兩者商標均涉及商業與金融交易(尤其是電子支付服務),因此,必須同時考量保加利亞的一般公眾專業公眾,且因為該等服務具經濟上的重要性,使用者注意程度相對較高

Google雖主張電子支付服務之使用者為「常用網路交易之專業人士或消費者;年齡層介於18至45歲間;居住於城市且有較高教育水準與技術素養」,但未提出任何有力佐證。反倒是根據各公用事業來函,證明了電子支付系統只是其向使用者(即一般公眾)提供的繳費選項之一。

標識比較

識別性及主要元素

(1) 評估原則

在檢視涉訟商標之視覺、聽覺與概念近似性前,應先確定其識別性與主要元素(dominant elements)並留意以下原則:

評估特定元素在多大程度上可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其他來源相區別),尤應考量其本質(例如描述性)。

一般消費者通常將標識視為整體而不去分析細節。若是文字標識,觀看時會識別出有具體意義或類似已知單詞之元素。

描述性元素之識別性不高,原則上不被視為標識的主要元素,除非其位置或大小可能令消費者留下深刻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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