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不是偶然,能力才是關鍵!【能力雜誌電子報】是專業經理人暨上班族提升競爭力最佳管道! 【上班族e周刊】不但有職場求生法則,更幫你補強不可不知的勞工權益,讓你成為內外兼修的快樂上班族!
★ 無法正常瀏覽內容,請按這裡線上閱讀
新聞  健康  udn部落格  
2024/12/26 第577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英國脫歐與智慧財產權耗盡原則的演進及反思
   
深入報導 美國IPO協會去信川普,對下任USPTO局長人選提出建言
   
研發創新 2024《中國企業專利創新百強榜》發布,華為專利申請量第一、廣東百強企業數量首次領先!
   
智財管理 USPTO將於2025/01/19開徵IDS及延續案附加費
   
 
英國脫歐與智慧財產權耗盡原則的演進及反思
王思原/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權利耗盡」是智慧財產法制的重大議題。過去,英國作為歐盟(EU)成員國之一,必須遵從EU的規定,沒有自主權限。如願脫離EU之後,英國如何擘畫後EU時代的智慧財產權耗盡制度?本文將從智慧財產權耗盡的原則開始介紹,並描寫英國脫歐後「耗盡政策」的演變,並於最後給予可以供台灣參考的簡要分析。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智慧財產權耗盡原則

智慧財產權耗盡原則(exhaus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下稱耗盡原則)也稱為首次銷售原則(first-sale doctrine),意指當智慧財產權人一旦將其受保護的商品投入流通管道(不論由其直接銷售或經其同意銷售),即喪失控制該商品後續轉售、流通在市場上的權利;亦即,該商品上的智慧財產權已經「耗盡」[1]。耗盡原則發展於19世紀,旨在制衡智慧財產權人的權利,防止其利用智慧財產權來對抗零售商、二手經銷商和消費者在市場上合法展示、宣傳及轉售其合法購買產品的正當權利。一般而言,就品質未經改變且在國內轉售的商品而言,該原則在國內市場的適用並無重大爭議。相較之下,在國際貿易環境下如何適用耗盡原則一直存在爭議。特別是對於未經授權的第三方進口商在智慧財產權人於國外首次授權銷售後,將該商品進口到某個國家的法律處理(即真品平行輸入現象),是少數幾個從未在國際上達成統一的智慧財產權議題之一 [2]。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第6條即明文將會員國有關智慧財產權耗盡引起之爭端排除於其管轄範圍之外[3]。

耗盡原則大致可分三種。各國採用的原則不盡相同,且在同一司法管轄區內,不同類型的智慧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可能適用不同的耗盡原則,嘗試分述如下。

(1)國內耗盡原則:智慧財產權僅在「首次銷售」發生的國家內耗盡。這意味著權利人仍可控制在國外合法銷售商品的進口。例如,我國《著作權法》即採此原則,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真正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之權利,使得在他國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製造之著作權商品,無論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欲大量輸入至國內,均應經過本國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4]

(2)區域耗盡原則:智慧財產權在特定區域(如EU)內的首次銷售後,在該區域內耗盡。這允許商品在區域內自由流通,但可以控制來自區域外的進口。簡而言之,耗盡原則禁止智慧財產權人利用其權利來控制在EU境內經由其同意或由其投放市場的商品之轉售、進口或出口。以EU為例,若A在法國和德國取得某機器的專利權,並在法國出售該機器,則不得援引其德國專利權以阻止該機器進口至德國。這是基於「首次銷售」已使智慧財產權人獲得構成該權利「特定標的」報酬之觀念。專利權人明確禁止購買者轉售或出口該機器並不相關,因為重要的是對首次銷售的同意。由於耗盡原則有助於EU內商品的「平行輸入」,其作用在於最小化EU國家間相同商品的價格差異 [5]

(3)國際耗盡原則:在全球任何地方首次授權銷售後,智慧財產權即在全球範圍內耗盡。根據這一原則,平行輸入通常是允許的,因為權利人在首次銷售後就無法控制產品的後續流通。例如,我國採「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即商標權人對於經其同意而流通於市場之商品,不問第一次投入市場在國內或國外,均不得再主張其權利,明文承認真品平行輸入之正當性[6]

英國脫歐:單方加入歐盟區域耗盡

2016年6月23日,英國通過脫歐公投,並於隔年(2017)3月29日啟動脫歐程序。2020年12月31日23點整,脫歐「執行完成日」(IP Completion Day)屆至,英國和EU正式分離[7]。英國與EU在脫歐談判中未就耗盡達成任何互惠安排,為避免脫歐初期出現法制架構缺口,英國政府的作法是維持現狀,將既有的耗盡制度列為「被保留的歐盟法」(Retained EU law),繼續執行[8],亦即英國單方面參與歐洲經濟區(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的「區域性」權利耗盡制度。這意味著首次在EEA上市商品的智慧財產權在英國被視為已耗盡。因此,這些商品可以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平行進口至英國。首次在英國上市的商品智慧財產權在EEA並不被視為已耗盡。因此,權利人可以阻止這些商品平行出口至EEA。任何希望向EEA平行出口商品的人士,在出口商品前應獲得權利人的許可[9]。因此,專利發明權利人在法國的銷售行為將使其在英國的智慧財產權耗盡,但若銷售行為是反向發生,則不會產生此效果 [10]。

英國政府就耗盡政策走向進行公眾諮詢

英國政府認為有必要對耗盡制度作通盤檢討,遂於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8月31日間進行公眾諮詢[11]。英國政府於諮詢中提出四個政策選項:(1)維持英國單方面適用EEA耗盡制度的現狀,也稱為「UK+」;(2)改採國內耗盡制度;(3)改採國際耗盡制度;(4)改採混合耗盡制度。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71期:英國脫歐與智慧財產權耗盡原則的演進及反思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美國IPO協會去信川普,對下任USPTO局長人選提出建言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隨著川普當選,新內閣即將登場,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局長Kathi Vidal於11月中在社交媒體Linkedin發佈了一封公開信[1],表示她在USPTO的最後一天訂於12月的第2週,現在已逐漸將權力及業務移交給副局長Derrick Brent。USPTO的網站資訊顯示,Kathi Vida在卸任後將回歸她前公司Winston & Strawn LLP的訴訟部門。接下來,下任局長人選備受關注。美國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協會(Intellectual Property Owners Association, IPO)於12月11日寫了一封信給即將上任的川普[2],對選擇下任USPTO局長條件提出了一些建議。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IP)是促進創新與經濟增長的基石,而作為美國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核心機構, USPTO在保障專利和商標權益方面的作用至關重要。12月11日,美國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協會(IPO)致函即將上任的美國總統川普,強調了智財權政策對國家未來的戰略意義,同時針對USPTO新任局長的選用提出了具體建議。

智慧財產權制度於國家中的定位

美國IPO是一個具影響力的國際貿易協會,其會員涵蓋超過125家跨國公司,分布於30多個國家,涉及科技、製造、醫藥等眾多產業領域。該組織指出,美國的智財權法律制度對會員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因為它提供了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的有效保護。不僅如此,智財權制度還會直接影響全國的經濟增長、就業機會創造,以及國際競爭力的維持。在當前國際局勢和技術發展快速變遷的背景下,完善和強化智財權制度顯得尤為重要。

USPTO局長的重要性

在此背景下,IPO希望敦促即將上任的總統川普認真挑選的一位優秀人選來領導USPTO。IPO會長Krish Gupta指出,作為美國專利和商標制度管理機構的最高負責人,USPTO局長的職責不僅包括專利與商標審查的日常管理,還須就國內外的智財權政策向總統和商務部長提供建議。此外,局長需要在全球智財權政策舞台上代表美國,與其他國家的相關機構合作,推動公平有效的國際智財權保護。當然,最重要的是,新局長要確保美國的智財權系統能夠及時、高效地為創新者提供支持,從而推動經濟的持續增長。

理想局長的條件與期望

IPO在信中詳細描述了理想的局長所需要的背景與能力。首先,候選人應具備深厚的智慧財產權專業背景,熟悉專利和商標法,並具有至少15年的實務經驗,其中包括5年以上管理大型組織的經歷。這種專業知識能讓新任局長充分理解及體認智慧財產權於經濟和創新的價值,並能在制定政策時有效平衡來自不同產業與利益相關者的需求。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71期:英國脫歐與智慧財產權耗盡原則的演進及反思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2024《中國企業專利創新百強榜》發布,華為專利申請量第一、廣東百強企業數量首次領先!
廣東中策知識產權研究院日前發佈《2024中策-中國企業專利創新百強榜》,華為、中國國家電網和騰訊位列榜單前三名,而OPPO、京東方、百度、格力、重心,中國石油分列第4∼10名。另外,今年廣東首度領先北京,成為專利創新百強入榜最多的區域。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中策-中國企業專利創新百強榜》是中策研究院每年推出的公益性研究專案成果,以中國企業為研究物件,設定數量規模、品質水準、結構佈局和轉化效益等四大評價指標,使榜單各面向的分析結果更加貼合中國企業專利發展的實際狀況。

從中國企業專利創新百強榜「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量」TOP 10觀察,國家電網、華為、騰訊、OPPO和京東方分列前五名。此外,「海外佈局專利申請量」和「專利被引用次數」TOP 10中,華為、OPPO、騰訊都分列前五名,顯示出極大的創新能力。2024年是中國加入《專利合作條約》(PCT)30周年。30年來,中國深入實施知識產權強國戰略,推動企業高品質發展,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發佈的2023年PCT申請數量排行榜顯示,華為蟬聯第一,而OPPO位列全球第9位。

2024年專利創新百強榜單揭曉

從2024年專利創新百強的企業區域分佈上,可發現廣東、北京佔據半壁江山,成為推動中國知識產權高品質發展的核心區域,廣東區域在百強企業數量首次領先,企業創新驅動發展活力明顯。在Top100榜單中,虎牙科技、維信諾、商湯科技、欣旺達等中國廠商,是今年首次入榜的代表企業。(百強榜單詳見附錄一

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量前10名

2024年中國發明專利前十大申請企業為:國家電網、華為、騰訊、OPPO廣東移動通信、京東方、阿里巴巴、TCL、中國南方電網、中興通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

圖1.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量前10名;圖片來源:中策知識產權研究院

海外佈局專利申請量前10名

在海外專利佈局方面,申請量前十大企業為:華為、京東方、OPPO廣東移動通信、TCL、中興通訊、小米科技、北京百度網訊科技、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騰訊、維沃移動通信。

圖2. 海外佈局專利申請量前10名;圖片來源:中策知識產權研究院

專利被引用次數前10名

專利被引用次數前10名依序為:國家電網、華為、騰訊、珠海格力電器、中國南方電網、OPPO廣東移動通信、浪潮集團、京東方、北京百度網訊科技、維沃移動通信。

圖3. 專利被引用次數前10名;圖片來源:中策知識產權研究院

為了呼應綠色技術創新趨勢,今年榜單也首次聚焦於人工智慧、半導體晶片、生物技術和清潔能源(太陽能光電)產業。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71期:英國脫歐與智慧財產權耗盡原則的演進及反思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USPTO將於2025/01/19開徵IDS及延續案附加費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USPTO公告2025/01/19起調整美國專利規費,多項規費將大幅調高,且有數項新規費將開徵,其中包括IDS附加費及延續案附加費,美國專利申請人及所有權人務須特別留意。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2024年11月20日USPTO公告2025專利規費調整方案,預定2025年1月19日生效[1]。領證費應繳金額仍以授權通知所載為準[2],但絕大多數的常用規費,若遲至生效日才繳納,即應依新費率繳交大幅調高後的金額,比方一基本美國發明、設計專利的取得成本(加總申請、檢索、審查及領證費)將各調高9%及47.8%,分別達到US$ 3,290及US$ 2,600。且USPTO還將開徵資訊揭露聲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簡稱IDS)附加費及延續案(continuing application)[3]附加費,美國專利申請人及所有權人應特別留意。

關於調整及新增規費項目、變動比較,USPTO已釋出彙整表單及重點摘要供公眾參考[4],以下不再贅述。本文僅談新增的IDS附加費及延續案附加費,盼有助快速掌握相關重點。

1 IDS附加費

依USPTO統計,87%左右的IDS送件都不會觸及IDS附加費繳費門檻。

1.1 法規變動

1.1.1 新增37 CFR 1.17(v) 條文

     IDS呈報資料累積超過50筆,將開始加徵IDS附加費:

37 CFR 1.17(v)(1)

逾50筆但未逾100筆

加徵US$200規費

37 CFR 1.17(v)(2)

逾100筆但未逾200筆

加徵US$500規費,原已繳交的IDS附加費可用以扣抵

37 CFR 1.17(v)(3)

逾200筆

加徵US$800規費,原已繳交的IDS附加費可用以扣抵

此一新增規費並無小實體(small entity)或微實體(micro entity)優惠。依修訂後37 CFR 1.97(a)條文,累積已超過50筆的IDS呈報資料,須一併繳納IDS附加費,USPTO審查官才會加以考慮。

1.1.2 修訂37 CFR 1.98條文

     新增37 CFR 1.98(a)(4) IDS附加費聲明要件,即聲明IDS呈報一併繳納適用的IDS附加費,或聲明依法不用繳IDS附加費。同時,37 CFR 1.98(a)法條文字也順勢改為,任一(any)IDS皆應符合37 CFR 1.98(a)(1)至(4)全部要件。也就是,新規費生效之後,每次提交IDS,都應聲明適用哪一IDS附加費或聲明依法不用繳IDS附加費,否則,依現行37 CFR 1.97(i)規定,會因未完全滿足37 CFR 1.98規定要件,所提IDS只會歸卷,但官方不予考慮。

1.2 收費原則

1.2.1 同一資料重複呈報,將被重複計算

     比方同一資料重複呈報兩次,在USPTO計算IDS附加費時,將視為應計作兩筆資料。但有例外情況:IDS呈報的某筆資料,因未滿足相關規定、未被考慮,之後續提IDS重新呈報該筆資料,不會因此被重複計算。

1.2.2 遇新申請案/授權後程序,一律歸零重計

     個別申請案(含延續案、CPA、Reissue申請案)、授權公告後程序(例:補充審查(supplemental examination)、再審查(reexamination)程序),若申請人或專利所有權人提交IDS,呈報資料總筆數都會從零開始計算。但USPTO提醒,RCE不是新申請案,也不是授權後程序,在此沒有歸零作用。

1.2.3 非主動呈報,即忽略不計

     母案審查官考慮過的呈報資訊,如MPEP 609.02說明,不用申請人重新於子案提IDS呈報,子案審查官就會加以考慮,在這種情況下,USPTO計算子案IDS附加費時,不會計入這些申請人未主動呈報但審查官按慣例考慮的資料筆數。惟若希望子案證書印出官方考慮過的母案呈報資訊,申請人仍須在子案提IDS、揭露該些官方考慮過的母案呈報資訊。

1.3 說明例

1.3.1 申請期間只提一次IDS,而這次IDS呈報30筆資料,不用繳IDS附加費,但IDS呈報時應一併聲明依法毋須繳IDS附加費。

1.3.2 申請期間只提一次IDS,而這次IDS呈報101筆資料,須繳IDS附加費US$500,且於IDS呈報時一併聲明應繳37 CFR 1.17(v)(2) IDS附加費。

1.3.3 申請期間共提兩次IDS,第一次呈報D1~D49共49筆資料,並聲明依法毋須繳IDS附加費,但審查官認定D49模糊不清未予考慮。申請人遂提第二次IDS,除再次呈報D49,並新增呈報D50,因D49在第一次IDS被拒予考慮,第二次IDS呈報D49不會被重複計算,故只應聲明依法毋須繳IDS附加費。

1.3.4 申請期間共提兩次IDS,第一次呈報51筆資料,故聲明應繳37 CFR 1.17(v)(1) IDS附加費並繳US$200。第二次呈報50筆資料,故聲明應繳37 CFR 1.17(v)(2) IDS附加費並繳US$300(應繳US$500,但前次所繳US$200可用以扣抵)。第三次IDS呈報100筆資料,故聲明應繳37 CFR 1.17(v)(3) IDS附加費並繳US$300(應繳US$800,但先前總計已繳的US$500,可用以扣抵)。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71期:英國脫歐與智慧財產權耗盡原則的演進及反思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本電子報著作權均屬「聯合線上公司」或授權「聯合線上公司」使用之合法權利人所有,
禁止未經授權轉載或節錄。若對電子報內容有任何疑問或要求轉載授權,請【
聯絡我們】。
  免費電子報 | 著作權聲明 | 隱私權聲明 |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