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公告2025/01/19起調整美國專利規費,多項規費將大幅調高,且有數項新規費將開徵,其中包括IDS附加費及延續案附加費,美國專利申請人及所有權人務須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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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USPTO公告2025專利規費調整方案,預定2025年1月19日生效[1]。領證費應繳金額仍以授權通知所載為準[2],但絕大多數的常用規費,若遲至生效日才繳納,即應依新費率繳交大幅調高後的金額,比方一基本美國發明、設計專利的取得成本(加總申請、檢索、審查及領證費)將各調高9%及47.8%,分別達到US$ 3,290及US$ 2,600。且USPTO還將開徵資訊揭露聲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簡稱IDS)附加費及延續案(continuing application)[3]附加費,美國專利申請人及所有權人應特別留意。
關於調整及新增規費項目、變動比較,USPTO已釋出彙整表單及重點摘要供公眾參考[4],以下不再贅述。本文僅談新增的IDS附加費及延續案附加費,盼有助快速掌握相關重點。
1 IDS附加費
依USPTO統計,87%左右的IDS送件都不會觸及IDS附加費繳費門檻。
1.1 法規變動
1.1.1 新增37 CFR 1.17(v) 條文
IDS呈報資料累積超過50筆,將開始加徵IDS附加費:
37 CFR 1.17(v)(1) |
逾50筆但未逾100筆 |
加徵US$200規費 |
37 CFR 1.17(v)(2) |
逾100筆但未逾200筆 |
加徵US$500規費,原已繳交的IDS附加費可用以扣抵 |
37 CFR 1.17(v)(3) |
逾200筆 |
加徵US$800規費,原已繳交的IDS附加費可用以扣抵 |
此一新增規費並無小實體(small entity)或微實體(micro entity)優惠。依修訂後37 CFR 1.97(a)條文,累積已超過50筆的IDS呈報資料,須一併繳納IDS附加費,USPTO審查官才會加以考慮。
1.1.2 修訂37 CFR 1.98條文
新增37 CFR 1.98(a)(4) IDS附加費聲明要件,即聲明IDS呈報一併繳納適用的IDS附加費,或聲明依法不用繳IDS附加費。同時,37 CFR 1.98(a)法條文字也順勢改為,任一(any)IDS皆應符合37 CFR 1.98(a)(1)至(4)全部要件。也就是,新規費生效之後,每次提交IDS,都應聲明適用哪一IDS附加費或聲明依法不用繳IDS附加費,否則,依現行37 CFR 1.97(i)規定,會因未完全滿足37 CFR 1.98規定要件,所提IDS只會歸卷,但官方不予考慮。
1.2 收費原則
1.2.1 同一資料重複呈報,將被重複計算
比方同一資料重複呈報兩次,在USPTO計算IDS附加費時,將視為應計作兩筆資料。但有例外情況:IDS呈報的某筆資料,因未滿足相關規定、未被考慮,之後續提IDS重新呈報該筆資料,不會因此被重複計算。
1.2.2 遇新申請案/授權後程序,一律歸零重計
個別申請案(含延續案、CPA、Reissue申請案)、授權公告後程序(例:補充審查(supplemental examination)、再審查(reexamination)程序),若申請人或專利所有權人提交IDS,呈報資料總筆數都會從零開始計算。但USPTO提醒,RCE不是新申請案,也不是授權後程序,在此沒有歸零作用。
1.2.3 非主動呈報,即忽略不計
母案審查官考慮過的呈報資訊,如MPEP 609.02說明,不用申請人重新於子案提IDS呈報,子案審查官就會加以考慮,在這種情況下,USPTO計算子案IDS附加費時,不會計入這些申請人未主動呈報但審查官按慣例考慮的資料筆數。惟若希望子案證書印出官方考慮過的母案呈報資訊,申請人仍須在子案提IDS、揭露該些官方考慮過的母案呈報資訊。
1.3 說明例
1.3.1 申請期間只提一次IDS,而這次IDS呈報30筆資料,不用繳IDS附加費,但IDS呈報時應一併聲明依法毋須繳IDS附加費。
1.3.2 申請期間只提一次IDS,而這次IDS呈報101筆資料,須繳IDS附加費US$500,且於IDS呈報時一併聲明應繳37 CFR 1.17(v)(2) IDS附加費。
1.3.3 申請期間共提兩次IDS,第一次呈報D1~D49共49筆資料,並聲明依法毋須繳IDS附加費,但審查官認定D49模糊不清未予考慮。申請人遂提第二次IDS,除再次呈報D49,並新增呈報D50,因D49在第一次IDS被拒予考慮,第二次IDS呈報D49不會被重複計算,故只應聲明依法毋須繳IDS附加費。
1.3.4 申請期間共提兩次IDS,第一次呈報51筆資料,故聲明應繳37 CFR 1.17(v)(1) IDS附加費並繳US$200。第二次呈報50筆資料,故聲明應繳37 CFR 1.17(v)(2) IDS附加費並繳US$300(應繳US$500,但前次所繳US$200可用以扣抵)。第三次IDS呈報100筆資料,故聲明應繳37 CFR 1.17(v)(3) IDS附加費並繳US$300(應繳US$800,但先前總計已繳的US$500,可用以扣抵)。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71期:英國脫歐與智慧財產權耗盡原則的演進及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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