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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第591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德國慕尼黑法院槓上EC 正式確立FRAND抗辯「擔保金鐵則」
   
法規訴訟 日本智高法院大合議庭裁定:豐胸用組成物專利侵權案,醫療行為與產業利用性新詮釋 — 2025年東海醫科株式會社訴Y醫師案
   
研發創新 2025行動通訊產業新趨勢
   
智財管理 經濟部修訂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規費 強化代理人專業水準
   
 
德國慕尼黑法院槓上EC 正式確立FRAND抗辯「擔保金鐵則」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德國慕尼黑法院;圖片來源:Creative Commons; by Von Berthold Werner, CC BY-SA 3.0

德國慕尼黑高等地方法院於3月20日對VOICEAGE EVS訴HMD案(6 U 3824/22 KART)作出終審判決,無視歐盟執委會(EC)先前提出的法律意見,正式確立「擔保金優先於FRAND合理性審查」的裁判框架。此裁決意味著:未來SEP實施者若未按專利權人最終報價提供足額擔保,將直接喪失FRAND抗辯資格,無需進入權利金合理性審查階段。法院同時批准HMD就FRAND爭點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為歐盟法院(ECJ)介入埋下伏筆。

案件背景:從《華為訴中興》到德國法院的分歧

2015年,歐盟法院(CJEU)在 Huawei v ZTE 案中確立了標準必要專利(SEP)授權的平衡框架,要求SEP持有者在尋求禁令前必須遵循特定步驟(如事先通知侵權、提出FRAND要約),以防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然而,歐盟成員國的法院對該框架的解釋不一,尤其是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Sisvel v Haier 案中強化SEP持有者地位,要求實施者「主動且持續」尋求授權,引發歐盟委員會對「偏離指引」的擔憂。

2024年4月,歐盟委員會針對 VoiceAge EVS 與 HMD Global 在慕尼黑高等地方法院的訴訟(6 U 3824/22 Kart)提交法庭之友意見書(Amicus Curiae),呼籲德國法院回歸 Huawei v ZTE 案的嚴格步驟。

整理製表:北美智權報/李淑蓮

VoiceAge早在2019年已開始指控HMD未經授權使用其EVS(增強語音服務)標準相關的SEP,並曾在慕尼黑、曼海姆地方法院提起多項禁令訴訟。而HMD則抗辯稱VoiceAge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反FRAND (公平、合理、無差別待遇) 義務。

另一方面,德國法院本身也是意見分歧。慕尼黑地方法院認定HMD未充分表達接受FRAND授權意願,支持VoiceAge的禁令請求;而曼海姆地方法院則對雙方是否遵循 Huawei v ZTE 步驟有不同見解,因而判決結果相左。

法院意見分歧促使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並引發歐盟委員會介入。

案件核心爭議

歐盟委員會於法庭之友意見書中嚴厲批評德國判例偏離指引,點名 Sisvel v Haier 及慕尼黑地方法院的 VoiceAge v HMD 判決,認為其加重SEP實施者義務,破壞 Huawei v ZTE 的平衡框架。歐盟委員會強調「SEP持有者因專利『必要性』而具市場支配力,故須防止其透過禁令脅迫實施者接受不合理授權條件。」

歐盟委員會重申《華為訴中興》案的步驟不可省略:

步驟一(侵權通知):SEP持有者必須在尋求禁令前,向實施者提供「明確侵權聲明」,包括(i) 具體指控侵權行為;(ii) 列出專利號碼;(iii) 在通知函中詳述侵權方式。 僅引導實施者自行查閱外部資訊(如網站)不足以滿足要求。

步驟二(實施者意願):實施者僅需表達「接受FRAND授權的意願」,不因質疑專利必要性或有效性而喪失「意願」資格。焦點應在於「意願聲明」本身,而非談判過程中的行為細節。

要注意的是程序步驟不可事後補正,若SEP持有者未事先履行通知義務,即使事後補救(如訴訟中提出要約),仍構成濫用市場地位。

另一方面,歐盟委員會也進一步指出當前SEP生態的深層矛盾:包括:(1) 權力不對等:SEP持有者憑藉禁令威脅,在談判中佔壓倒性優勢;(2) 透明度缺失:FRAND費率、專利必要性與有效性缺乏客觀標準,加劇談判複雜性;(3) 過度聲明(Over-declaration):大量非必要專利被聲明為SEP,導致市場混亂。

判決結果

法院3月20日駁回HMD的上訴,認定其持續侵犯VoiceAge持有的EVS語音編碼標準專利,並以「非自願被授權人」(an unwilling licensee) 身份禁止在德銷售相關產品。此判決首度適用2024年10月公布的FRAND(公平、合理、非歧視)審查新指南,要求被授權方須提供「充分擔保」方視為合規,為歐洲標準必要專利(SEP)訴訟樹立關鍵先例。

一些業界人士將此判決視為德國SEP法制的「分水嶺」,首度將「擔保機制」納入FRAND意願評估,可能重塑專利談判形勢。儘管歐盟委員會呼籲法院回歸《華為訴中興》架構去審視問題,但慕尼黑法院的新指南仍強調「實施者責任」,預示未來SEP訴訟將更聚焦於擔保與行為誠信。

由於法院批准HMD就FRAND爭點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因此後續關注重點在於聯邦最高法院是否受理上訴並釐清「擔保與FRAND審查之關聯」,另一方面,歐盟《SEP監管條例》立法進程是否加速進行也值得觀察。

判決的直接影響:HMD 將繼續上訴,短期內無法和解

事實上,這項裁決對 VoiceAge EVS 和 HMD 之間的糾紛影響不大,因為雙方沒有和解跡象。HMD 明顯是有意透過進一步上訴來挑戰 FRAND 框架,而非接受 VoiceAge EVS 所提出的專利授權條件。因此HMD 拒絕提供 VoiceAge EVS 要求的擔保金額,可以解讀成其目標並非達成當前案件的和解,而是希望藉由將案件推進至聯邦法院甚至歐洲法院,以重塑SEP 授權爭議中的 FRAND 標準。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77期:德國慕尼黑法院槓上EC 正式確立FRAND抗辯「擔保金鐵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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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智高法院大合議庭裁定:豐胸用組成物專利侵權案,醫療行為與產業利用性新詮釋 — 2025年東海醫科株式會社訴Y醫師案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日本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裁判長:本多知成)大合議庭於2025年3月19日作成劃時代判決,針對兩大爭議明確表態:首先,使用人體提取物(血液)作為原料製備、最終將回輸人體之組合物發明,具備《專利法》第29條[1] (文中所指為日本專利法,下同) 所要求之產業實用性;其次,醫師為實施豐胸手術而調配該組合物之行為,因不符合《專利法》第69條第3項[2]「醫師調劑免責條款」,應負專利侵權責任。

案情背景與審理歷程

原告東海醫科株式會社(TI)於2013年取得一項豐胸用組合物專利 (專利號第5186050號),其技術特徵包含「自體血漿」、「鹼性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b-FGF)」及「脂肪乳劑」三項核心成分。2022年,TI主張被告Y醫師於其經營之診所實施之豐胸手術中使用相同成分組合,遂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索賠1億日圓及遲延損害金。

東京地方法院於2023年3月24日以「無法證明Y醫師同時調配三種成分」為由駁回TI訴求。TI不服判決,向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審理過程中,法院援引2021年《專利法》修訂新增之「第三方意見徵集制度」(仿效美國法庭之友制度),於2024年6月向公眾徵詢專業意見,此為該制度施行以來第二次實踐。其後,因本案涉及法律解釋統一性與醫藥產業重大影響,法院於2024年12月決定交由大合議庭審理(註:此為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自2005年成立以來第15件大合議庭案件)。

法院論據與判決要點

就事實認定部分,合議庭審酌Y醫師之手術紀錄、患者說明文件及診所宣傳資料,確認其確有調配並使用同時涵蓋專利三項成分之豐胸製劑。

針對「產業實用性」爭議,大合議庭提出進階法律解釋:1975年《專利法》修正已明文承認醫療發明可專利性,不得因產品最終用於人體治療,即否定其產業屬性。尤其使用人體原料製備醫藥品之技術,不僅涉及醫師臨床行為,更需仰賴製藥產業研發投入;若否認此類發明之專利保護,將阻礙生醫技術發展。基此,以人體提取物製備、最終回輸人體之產品發明,不應被視為「實質屬醫療行為方法發明」,進而否定其產業應用可能。

關於《專利法》第69條第3項醫師免責條款之適用,法院從專利說明書記載與社會通念雙重角度論證:TI專利明確揭示該組合物用於豐胸美容,其主要目的在改善外觀而非疾病治療;縱以當代社會觀念審視,此類美容製劑亦不屬於「診斷、治療或預防疾病之醫藥品」。據此,Y醫師之調劑行為無從主張免責。

損害賠償計算方面,法院依據Y醫師診所於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間至少1.7億日元之豐胸手術營收,依《專利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按8%利潤率推算侵權所得,判決Y醫師應賠償TI約1,500萬日元(相當於10萬美元、新台幣330萬元)。

後續動向與制度意涵

然案件仍未最終定案,敗訴方可於判決送達後14日內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本案除釐清人體生物材料相關發明之專利適格性標準,更確立醫美領域技術排除醫師免責條款適用之司法尺度,預期對生技醫藥研發與醫療實務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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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行動通訊產業新趨勢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根據GSM協會(GROUPE SPECIALE MOBILE ASSOCIATION,GSMA)發布的《2025年行動經濟報告》,2023年全球使用行動網路用戶將達55億、行動服務與數位技術經濟產值將達11兆美元。展望2025年,國際電信大廠把焦點望向正在開始起飛的5G獨立組網(5G SA),而為將人工智慧(AI)技術應用在無線存取網路(RAN)上,AI-RAN生態聯盟也逐漸成形中。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根據GSMA發布的《2025年行動經濟報告》發現,2024年,行動科技和服務將創造全球GDP的5.8%,相當於6.5兆美元的經濟價值,隨著世界各國越來越多地受益於行動服務和數位技術,包括5G、物聯網和人工智慧普及所帶來的生產力和效率提升,預計2030年產值將上升到近11兆美元,占GDP的8.4%。主要受益者包括製造業(25%)、住宿和餐飲服務業(17%)以及公共管理業(14%)。

GSMA估計,截至2024年底,全球58%的人口使用行動互聯網,用戶數量達到47億,預計到2030年將上升至55億用戶(64%);全球5G連線數在2024年底已超過20億,2028年5G技術將正式超過4G普及率,2030年將占所有連線的一半(57%)。

GSMA預測,到2030年,獨立(SA)5G將推動所有企業收入成長的70%,並帶來1,270億美元的商機。5G SA網路歷經了緩慢的起步,現在準備開始起飛,截至2025年3月,全球將有61家營運商推出5G SA服務,全球行動產業需要完成5G SA的過渡期,而獨立組網將是充分發揮5G-Advanced潛力的關鍵。

延伸閱讀:2030年全球5G用戶將達到63億,5G獨立組網將成行動產業下一波發展重點

電信營運商聚焦商5G SA與專網應用

5G最初是以非獨立組網(Non Standalone,NSA)網路架構問世,其5G無線接取網路 (New Radio,NR)依存於4G LTE核心網路,有助5G服務迅速進入市場,SA則是超越現行NSA、真正純5G的核心網路,降低既有4G架構所造成的延遲和限制,更能提供低延遲、行動邊緣計算、網路切片等速率以外的新類型網路服務[1]。

資策會MIC產業分析師李任翔指出,2025年全球系統設備大廠面對5G-Advanced與5G SA緩慢商用的局面,仍期望從軟硬體兩端找尋出路,因而多數業者的訴求重點在於加值現有5G解決方案,包含:以硬軟體等更具效率的方式升級至5G SA網路,協助電信營運商利用網路切片技術發展專網服務;藉由毫米波頻段與MIMO陣列天線技術,搭配支援的小型基地台或室內FWA設備,提供更優質的5G傳輸服務;行動與固網最後一哩的融合,以及衛星通訊與地面傳輸的結合方案也是業者的推廣重點。除此,設備業者也觀察到電信營運商的AI策略,積極宣傳AI與各類設備的整合,可優化網路傳輸效率、節省能耗與維運成本,同時開發資料中心的軟硬體方案,協助電信商在各地眾多的電信機房進行轉型。

Network API重新定義電信格局

全球電信商正關注兩大議題,一是以Network API改變電信業在價值鏈中的角色,二是朝向科技公司轉型,期盼創造新營收。Network API為應用程式提供了一種標準化的方法,可用於取得網路資訊或提供設定指令。對於電信營運商來說,Network API已成為電信公司滿足客戶需求並實現 5G投資獲利的一種重要途徑[2]。李任翔指出,2024年以來,已有不少電信商與合作夥伴推出的應用程式都是由Network API支援,包含智慧視訊監控、設備綁定的無縫認證、簡化企業的數位身分管理的入職無摩擦身分驗證,到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管理、即時緊急應變協調等。

由GSMA於2023年成立的Open Gateway倡議,藉由開放API存取網路數位資源,提供給企業開發者和雲端服務供應商。Open Gateway正在引領Network API持續成長,截至2024年底已有52項商業化發布,並有72家電信營運商加入Open Gateway,涵蓋全球78.5%的行動網路。Network API為開發人員提供了對營運商網路的通用存取,彌平電信基礎設施與應用程式開發之間的差距,Network API已成為實現無縫、安全數位服務的關鍵,並將重新定義全球電信格局。

另一方面,電信業者關注如何朝向科技公司轉型,以創造更多元營收,李任翔認為,電信業者可透過營收多元化、提升5G投資回報,以及建構開放生態系統來推動成長,從提供網路服務,進一步擴展至網路安全、雲端運算以及AI解決方案,採用一切即服務(XaaS)模式,提升彈性與客製化能力;透過企業專屬網路切片、5G專網來強化投資報酬;針對建構開放生態系統,主要透過GSMA Open Gateway API向開發者開放網路功能,並與主要雲服務商合作,加速雲端轉型,促進創新應用與生態共榮,為達成此目標,電信商須從基礎設施導向轉型為服務導向,並採用AI優化網路與客戶服務,建立數位優先的思維。

AI-RAN生態體系逐漸成形

隨著AI應用日益普及,全球行動數據流量大幅增加,未來將超出當前5G網路的負荷能力。面對頻寬爆量的龐大需求,必須仰賴「人工智慧無線接取網路」(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adio Access Network,AI-RAN)來化解。李任翔指出,AI與RAN的深度融合正在加速實現智慧型、自我優化網路,且AI-RAN聯盟積極壯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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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修訂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規費 強化代理人專業水準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圖片來源:智慧局官網

為提升商標代理人專業能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局) 於2025年3月20日公告修正《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七條之一及第八條,針對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的報名費用及施行日期進行調整,全面強化代理人資格認證制度。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自1994年訂定以來,已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2024年5月1日施行。此次修正係基於《商標法》第六條第三項及《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第二條之規範,旨在推動商標專業能力認證制度,確保商標代理人具備應有的專業素養,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根據修正草案,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將區分為紙本考試及電腦化測驗兩種方式。其中,紙本考試的報名費為每人每科1,200元,適用於「商標法規」、「商標申請註冊實務」、「商標相關國際規範及法規」及「商標爭議實務」四個科目;電腦化測驗的報名費則為每人每科2,000元,適用於「商標檢索及分析」科目。考試成績採科別及格制,每科成績自寄發日起保留三年,考生可於此期間內逐科報考未及格科目,通過所有考試後即可申請合格證書。

今年度(2025年)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報名時間自2025年6月20日起至7月14日止,考試日期則訂於2025年9月20日。報名採線上報名系統,考生可透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提交報名資料及繳費。成績將於考試結束後一個月內公告,合格考生可於成績公告後申請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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