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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第619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2025全球AI市場機會及智財權分佈
   
法規訴訟 打擊內卷式競爭!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0/15修訂上路
   
深入報導 兩岸營業秘密保護新局:從司法實踐到制度演化的觀察
   
智財管理 2025 AIPPI世界智慧財產權大會日本橫濱落幕:四大重要決議回顧
   
 
2025全球AI市場機會及智財權分佈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全球AI專利版圖:從數據看創新競賽與未來主導權

五年前,人工智慧(AI)仍只是科技圈的熱門詞彙;如今,它已成為各國重塑產業與國家戰略藍圖的核心引擎。從2019年至2025年,全球AI相關專利活動呈現爆炸性成長,生成式AI(Generative AI)更成為最具代表性的技術熱潮。根據統計,2014至2023年間全球已提交超過5.4萬件生成式AI發明,其中有四分之一集中在2023年一年。AI創新的規模與多樣性前所未見,不再侷限於矽谷、深圳、日韓,非洲、南亞與歐洲的研究中心也正以疾病預測、糧食安全與氣候韌性等議題推動在地創新。在這種前提下,專利申請及智財權的儲備便成為另類的國家競爭力指標,創新顧問機構GreyB日前發表了《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Patent Landscape: Global Innovation》報告(下稱《報告》),分別從區域、技術及企業策略等方方面面,探討AI人工智慧的市場趨勢及權利分佈。

圖1.全球AI人工智慧專利申請量(2019-2025),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Patent Landscape: Global Innovation》, “ GreyB, 2025

全球專利成長軌跡:從高峰到再平衡

《報告》指出2019年全球AI專利申請量為14萬件,2023年已達24.5萬件,顯示在短短五年間幾乎翻倍。然而,2024年數據略有回落至23.7萬件,反映出產業由「量」轉向「質」的調整期。至於專利核准數量,則在2020年達到9.9萬件高峰,隨後逐年下滑至2024年的4.5萬件。

這種落差並非AI創新放緩,而是公開與核准間的時間差所致。2020至2021年間,隨著GPT-3問世及AI創業資金湧入,全球投資額突破250億美元,專利申請大幅增加。許多企業趕在AI技術成為主流前搶先布局,形成2022至2023年的申請高峰。

圖2. 全球主要國家AI人工智慧專利申請量(2019-2025總量),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Patent Landscape: Global Innovation》, “ GreyB, 2025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90期:2025全球AI市場機會及智財權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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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內卷式競爭!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0/15修訂上路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中國首部促進公平競爭、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維護市場經濟運作的基礎性法律制度,自1993年實施至今已有30多年,經過2017年、2019年兩次修改,為順應當前網路發展下出現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今(2025)年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完成第三次修訂,並從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無論是混淆行為、虛假宣傳、濫用數據、資料侵害、強化平台法律責任,都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法的重中之重。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原法的33條增加至41條,共分為五章,涵蓋總則、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以及附則。除了完善反不正當競爭規則制度、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還要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建立健全、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由於中國網路和新興數位產業領域目前面臨嚴重的「內卷式」競爭,舉凡電商平台、網路叫車、外賣等各種產業,在特定地區或產品上進行極端補貼,以極高成本和消耗來進行「內卷式」價格戰,惡性競爭之下不但大家利潤都變薄、甚至虧損,然而市場結構並沒有實質性改善,或是平台強制低價、拖延帳款、數據侵佔等亂象,「內卷式」競爭阻礙了真正的創新,加劇了從業者的焦慮和疲勞,成為本次《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整治的重點目標。

亮點1:完善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近年來受到平台經營者低價競爭的影響,「全網最低價」成為中國各大平台爭奪流量的宣傳手法,造成中小型網路商家經營利潤日漸走低,加上網路上到處充斥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多重風險,導致市場失序競爭,最終仍將轉嫁回消費者身上。因此本次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增規定,「平台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台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平台需禁止強制商家低價銷售,及時處置虛假交易、惡意退貨等行為,並向監管部門報告違規情況,藉此扭正市場競爭的不正當行為。

為了避免透過混淆視聽的手法進行惡性競爭,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不得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等設置為其搜尋關鍵字;若擅自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讓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者,將被認定為屬於混淆行為。此外也進一步規範搜尋關鍵字的使用,並規定經營者不得幫助他人實施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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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營業秘密保護新局:從司法實踐到制度演化的觀察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從「非直接使用」到「國安等級竊密罪」,兩岸法制的交錯與趨勢分析

隨著技術創新成為企業競爭的核心資產,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不斷攀升。中國大陸自《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以來,明確擴張了「使用」的定義,而台灣則在國安升級政策下,將境外挖角與竊密行為納入刑事重罰範疇。由工業總會與首都知識產權服務業協會於9月28日共同主辦的『2025京臺智慧財產權論壇』中,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胡洪律師與LexNovia創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翁聖賢律師,分別從大陸司法實務與兩岸法制制度面,勾勒出營業秘密保護的最新態勢。

大陸法制下的「非直接使用」:司法實踐的擴張與典型案例

胡洪律師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使用行為除了「直接使用」之外,還包括「改進後使用」與「根據商業秘密進行調整、優化後使用」。司法實務中,這三者分別被歸類為「直接使用」、「改進型使用」與「消極使用」,其中後兩者即屬「非直接使用」的範疇。

改進型使用:實質相似與研發時間的矛盾

在「香蘭素技術秘密侵權案」(2020年)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王龍集團雖在部分工藝流程圖上有細節差異,但其在短時間內完成生產線建設且無法證明獨立研發來源,顯示該差異屬「規避性修改」,仍屬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同樣在「吉利訴威馬」案中,威馬汽車雖聲稱進行結構改良,但法院認定其行為仍屬於「在既有技術基礎上的改進」,構成商業秘密侵害。

這類判例的共通點,在於法院不再僅止於技術比對,而會綜合考量被告的研發時程、接觸可能性及技術形成過程,若無法提出合理來源證據,即推定存在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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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AIPPI世界智慧財產權大會日本橫濱落幕:四大重要決議回顧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25年9月13日至16日,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協會(AIPPI)主辦的世界智慧財產權大會在橫濱隆重舉辦,本屆大會吸引了來自世界各地2,800位智財界專家學者與業界菁英,針對人工智慧、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等重要議題進行討論,經過AIPPI全體代表深入研討並形成決議,將成為引領全球智慧財產權未來發展的重要指引。

圖1. 2025 AIPPI世界大會在日本橫濱舉行;圖片來源:AIPPI官網

AIPPI世界大會是由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協會(AIPPI)主辦的年度全球盛會,今(2025)年來自世界各地的2000多名知識產權專業人士齊聚日本橫濱,共同討論和投票表決與知識產權法律發展和協調相關的決議,分享關鍵知識產權問題和創新知識,並與其他同行建立聯繫。大會以教育計畫、小組討論、研討會和主題演講為特色,重點關注人工智慧、專利、商標和商業機密等各種智慧財產權主題,為推動全球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了一個重要平台。

2025 AIPPI涵蓋四大議題:

  1. 專利:強制授權制度的討論,包括適用範圍與例外;
  2. 商標權耗盡:商標權耗盡問題在跨國貿易背景下依舊引發激烈討論;
  3. 著作權與人工智慧:人工智慧生成作品的法律屬性問題;
  4. 一般性問題:臨時禁制令與被告損害賠償問題成為全球IP界焦點。

2025 AIPPI的核心內容圍繞著由AIPPI研究委員會所擬定的四項研究議題,經過全體代表在會議期間的深入研討,在AIPPI執行委員會會議上形成決議,作為未來各國發展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指引。

圖2. AIPPI執行委員會(ExCo II)通過了2025年研究主題的四項決議;圖片來源:AIPPI官網

專利: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es)

AIPPI 決議強調應以《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協定)第31條和第31條之二作為強制許可的應用框架,確保專利權人權利,同時追求應用框架的協調統一以增強法律確定性。強制許可被視為一種例外措施,僅應在涉及公共利益的特定「壓倒一切的利益」(如國家緊急狀態或極度緊急情況)時使用,且無需區分技術領域。在授予時,法院應獨立個案評估是否符合標準,並權衡專利權人權利、對創新投資的潛在影響與解決「壓倒一切的利益」的必要性。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證明符合條件,且通常要求在申請前須真誠努力嘗試獲得合理的自願許可。強制許可的適用範圍包括專利、可發布禁制令的專利申請、專利期延長及實用新型。許可應始終為非專屬性且通常不可轉讓,其範圍必須明確界定(如期限、地域、產品),並且僅適用於頒發許可的地域,但不影響TRIPS協定下的跨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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