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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7 第625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能力雜誌網站
精選文章 勢在必行的企業戰役 剖析溫室氣體查證
法規比較☓方案選擇☓誤區釐清 溫室氣體查證實務指南
 
勢在必行的企業戰役 剖析溫室氣體查證
【文/黃泓嘉】
世界變化之快,企業甫從適應疫情到疫後復甦的策略調整之中脫身,法規下的溫室氣體查證就又提上日程,件件都關乎到企業整體營運策略的調整。但因溫室氣體查證前期列管對象為碳排大戶(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5萬公噸CO2e以上),導致許多企業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知道要進行溫室氣體盤查,卻不知道具體做什麼,又有何目的。

波士頓顧問公司(BCG)在2021年的全球企業碳盤查調查報告中,發現僅有1成企業有能力做到完整的溫室氣體盤查,意謂有9成企業無法釐清自家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更遑論制定減碳策略、ESG永續報告書,甚至最基本的節能減碳。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查驗證辦公室高幸玉主任就指出,目前對企業最大困難就是溫室氣體盤查如何執行,而在《能力》雜誌805期〈溫室氣體盤查〉專題中,就盤查方法、類別、原則做深入淺出的解釋。本期接續溫室氣體盤查內容,介紹邊、源、算、報、查中最後一個步驟也就是查證,在盤完企業自身溫室氣體排放後還需獲得第三方機構的查證,才算是完整的溫室氣體盤查流程。

碳費徵收勢在必行

早一分準備多一分優勢

在全球共識下淨零碳排是每位地球公民必須執行的工作,首先就是大型企業與政府須帶頭前行。企業查證可說已進入勢在必行的階段,區別只是時間先後的順序。在國內2050淨零轉型政策下,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單位,須在時限內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金管會也公告「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前期要求資本額100億元以上、鋼鐵業及水泥業等上市櫃公司應於2024年完成查證。

在國外,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要求進口商自2023年10月1日起,須開始每季提交進口商品直接與間接碳排量、原產地碳排價格等資訊;美國清潔競爭法案(CCA)也預計於2024年起開始徵收碳費。以歐盟CBAM規範來看,2026年開始支付碳關稅,將逐年取消免費配額,直至2034年的100%;而美國CCA則是以產業平均碳含量作為基線,2025年起每年下調2.5%基線,2029年起每年下調5%,對超過基線的碳排課徵碳費。

不管是國內法規與對外貿易限制下,前提都要先進行溫室氣體的盤查與查證,提交具公信力的查證資料,才有後續的碳費徵收。台灣為出口導向國家,美國、歐盟作為台灣第三與第四大出口國,且是世界第一與第三經濟體,其提出的碳費徵收機制可預見將影響各國。另一方面,顯而易見的碳費徵收標準隨時間逐漸加重,在同一條碳費標準下,企業越早進行盤查與查證,就能及早制定減碳策略,在出口貿易下提昇競爭優勢。

做中學,學中做

企業溫盤先做再改

面對不知從何開始盤查,企業可以先從下列幾點著手:

1.正視當前挑戰

歐盟碳關稅、國際供應鏈壓力、台灣碳費徵收機制等

2.了解溫盤前先備知識

ISO14064-1相關條文基本認識

3.掌握溫盤排放源涵蓋範疇

3大範疇×6大類別

4.學習溫盤5步驟

邊、源、算、報、查

5.建立正確觀念

溫室氣體盤查是危機或轉機,取決於企業應對的心態

在理解相關知識後,企業可就自身營運情況與急迫性,考慮導入顧問公司協助企業進行溫室氣體盤查機制建立,藉由做中學的方式進行企業調整,抑或派遣內部人員進行專業受訓,進而作為企業內部種子教官,一步步推行溫室氣體盤查,都是企業現今常見的作法。

除大企業需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中小企業也須及早準備。據經濟部統計,全台登記的中小企業有154萬家,光是其中可能受供應鏈要求或需外銷歐盟而做碳盤查估約19萬家,涵蓋電子、紡織、運輸、食品、鋼鐵、金屬製品業等行業。面臨國內廠商查證需求將急速成長,原有的7家民間查驗機構量能勢必不足,加上多為國際查驗機構,費用上中小企業也難以承受,為因應此情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另輔導包含中國生產力中心(CPC)在內的6家法人機構投入查證業務,預計在112年底將有18家民間與法人機構可投入查驗行列。

在淨零碳排這道新賽局中,或早或晚每家企業勢必都將參與其中,提前進行碳盤查預應碳費徵收,才是在減碳未來中能搶得先機的明智做法。對於資源有限的中小企業,經濟部也有一系列補助針對溫室氣體查證,企業可就自身需求進行評估規劃。

成立查驗證辦公室

提供全方位服務

執行查證業務自身的公正性至關重要,才能以第三方查驗機構的身分進行查證,查驗證辦公室雖隸屬於CPC但財務、辦公室卻是獨立於CPC之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單位。高幸玉主任說道:「為讓公正性不受威脅,受CPC輔導溫室氣體相關企業,查驗證辦公室不應提供查證服務。」也有查證人員在過去3年內,曾輔導企業執行溫室氣體盤查等工作,或任職於該企業,亦不得進行該企業之查證工作等詳細規定,都是為確保辦公室查證業務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查證需求已成為企業所需,成立查驗證辦公室對致力於輔導企業轉型與永續發展的CPC來說,可以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也是為企業指引前行方向。2023年可以說是台灣溫室氣體盤查啟動元年,碳排數據揭露從自願轉向強制,嚴格的法規即將上路,企業不再是選擇性進行,而是不得不進行溫室氣氣體盤查,提前以ISO準則進行組織溫室氣體查證,也有利於出口貿易時提交相關資料。

碳費年年增長

溫盤與查驗證成首要關鍵

從各國碳費徵收費用來看,提前實行溫室氣體查證並進行減碳工作是有利於企業降低被徵收的費用。根據在歐盟 CBAM 條例規範定價是基於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 (EU ETS) 的碳價,2023年2月突破每公噸100歐元(約新台幣3,326元);根據美國CCA法案碳費2024年初始價格為每公噸55美元(約新台幣1,700元),並每年以年通膨率加上5%作為價格漲幅;新加坡在2024年調漲為每公噸25新幣(約新台幣570元)。在出口貿易上可預見同產業企業,誰能減少越多碳排,誰就能取得競爭優勢。

另外企業內部碳定價也很驚人,微軟(Microsoft)2020年內部推行碳定價為15美元(約新台幣462元),且不只在企業內部也逐步推行至上下游供應鏈中;台達電2021年內部碳定價為300美元(約新台幣9,240元)。根據碳價高層委員會 (The High-Level Commission on Carbon Price) 估計,要符合《巴黎協定》的溫度目標,以經濟有效的方式減少排放,到2030年應為50—100美元/噸。

換句話說,不管是身處國際供應鏈抑或國內碳費徵收下,未來勢必會形成組織及產品都需要提出溫室氣體排放量數據以供檢核,而第一步首先就是從溫室氣體盤查與查證開始,雖然目前各國法規限制都還在調整階段,但這場減碳戰役卻是每家企業難以迴避的。

【本文出自《能力雜誌》2023年6月號;訂能力電子雜誌;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法規比較☓方案選擇☓誤區釐清 溫室氣體查證實務指南
【文/周群傑】
近年來全球各地極端氣候頻繁發生,造成全球各地嚴重的生命財產損失與社會問題。對此氣候科學家研究指出加速氣候環境惡化的主因,可歸因於人類工業活動 ( 工業革命 ) 大量燃燒化石燃料作為能源,造成大量溫室氣體排放至大氣層內部,導致太陽所照射的幅射熱能聚集無法散去,加劇全球暖化所引發氣候異常,為避免未來升溫超過攝氏 1.5 度對地球環境與生態造成不可逆的衝擊,各國紛紛出台相關法規進行溫室氣體排放的總量管理與設定減量目標。

而溫室氣體盤查 ( 第一者 ) 與查證 ( 第三者 )可以說是設定減碳計畫前的企業體檢,在盤點企業所排放的溫室氣體後,將盤查相關數據作成溫室氣體報告 ( 聲明 ) 與清冊 ( 正式體檢報告 ),並通過第三方查驗機構的驗證與發證,所盤查數據( 體檢報告 ) 才具有公信力,作為未來企業制定減碳策略與目標之基準、及各國政府課徵碳費依據。本文介紹國際與國內溫室氣體查證相關法規和要求,並闡述企業申請第三方查驗機構之注意事項與常見問題,以期協助企業順利找到合適查證機構並符合法規規範。

國內外溫室氣體盤查

查證法規和規範要求

為因應全球 2050 淨零排放趨勢,各國政府陸續提出國家政策與淨零藍圖,以確保排放總量管制與減碳目標落實,例如:2021 年歐盟提出的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 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 (EU ETS),其目的在於預防企業外移到規範較不嚴格的地區產生碳洩漏,要求進口產品依碳含量申報(2023 年 10 月起)並繳納碳費(2027 年開始)。此外 2022 年 6 月美國參議院亦提出美國版的碳關稅草案 ( 清潔競爭法案,簡稱 CCA),與 CBAM 不同的是,該法案預計於 2024 年實施( 無申報期 ),將對進口商及美國國內排放大戶(25 行業)課徵碳關稅,並直接用美國該行業碳排放強度基準線作為基準進行碳費課徵。

台灣《氣候變遷因應法》於 2023 年 2 月公告實施,該法第 4 條明訂,台灣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 2050 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並為加速產業(企業)減碳並強化氣候變遷風險調適工作,第 22 條,由主管機關環保署分批公告列管對象(產業)盤查、申報與登錄管理辦法,公告第一批管制對象鎖定鋼鐵、水泥等排放量逾 2.5萬公噸 CO2e 的產業「排碳大戶」,以確保後續實施分階段徵收碳費,碳交易平台與碳費計價制訂最快於 2024 年上路(尚待子法訂定)。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為達成國家「2050 淨零碳排」目標,於 2022 年3 月公告「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採分階段推動,規劃於 2027 年全體上市櫃公司完成溫室氣體盤查與揭露,2029 年全體上市櫃公司完成溫室氣體盤查與確證,若企業屬金管會指定揭露對象,應遵守金管會之推動原則、時程與相關準則進行查證與確證。配合政府淨零政策,透過上市櫃公司串聯供應鏈,以達企業永續發展。

在查證之前 釐清該選擇之方案

台灣企業開展內部溫室氣體盤查與第三方查證前,應先釐清企業盤查與查證的目的與範圍,以及企業自身所需遵從國際或國內法規要求,以確保盤查內容與查證協議符合利害關係人與方案要求。特別需要提醒讀者或企業,第三方查證並非必要選項,例如:企業溫室氣體盤查的目的是自我檢視與內部改善,不對外公開揭露或申報指定平台,僅為企業內部使用,此類方案通常稱為「自願性方案」,可視報告使用者 ( 利害關係人 ) 之需求決定是否申請第三方查證,反之,若企業屬環保署公告或金管會指定揭露對象 ( 法規規範 ),則必須符合「環保署方案」、「金管會方案」的要求,盤查後必須經過合格查驗機構之第三方查證,以下簡述不同方案要求下,企業申請第三方查驗機構之注意事項:

企業自檢 1

是否為環保署公告排放源 ( 環保署方案 )

企業是否為環保署公告排放源,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2 條事業 ( 企業或組織 ) 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此法規明訂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若企業屬環保署公告之排放源,盤查與查證必須遵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規範執行。

重點檢視項目

• 是否為環保署公告的對象(6產業)

• 是否收到環保署通知(管制編號、函/文)

• 是否為化石燃料用量大戶(排放量逾2.5萬公噸CO2e)

• 是否為用電大戶(排放量逾2.5萬公噸CO2e)

企業自檢2

是否為金管會指定揭露對象 ( 金管會方案 )

企業是否為金管會指定揭露對象,依據「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永續發展路徑圖推動時程 ( 2023 年∼ 2029 年 ),首批指定揭露對象為上市上櫃公司,資本額 100 億元以上及鋼鐵、水泥業公司,應於 2023 年完成個體公司溫室氣體盤查,並於 2024 年完成個體公司之第三方查證 ( 確證 ),2025 年完成合併報表子公司溫室氣體盤查,2027 年完成合併報表子公司之第三方查證 ( 確證 )。

若企業屬金管會指定揭露對象,則盤查與查證必須遵從金管會相關規範執行。

重點檢視項目

• 是否為上市櫃公司

• 是否為水泥、鋼鐵產業

• 是否資格額100億元以上

• 是否同時為環保署管制對象

企業自檢 3

是否為自願性方案(國際品牌供應鏈)

自願性方案與指定方案 ( 如環保署方案或金管會方案 ) 不同的是,自願性方案較具彈性,可以通過與第三方查驗機構協議查證內容,包含組織邊界、報告邊界、保證等級 ( 實質性 ) 等等,一般使用 ISO14064-1、ISO14064-3 及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 (GHG Protocol) 作為盤查與查證準則 ( 規範 ),依其使用目的,可以選擇是否申請第三方查證。

從現實層面來說,國內跨國企業,為符合各國政府所制訂的法規與碳費政策(如:CBAM、CCA 等)以確保產品或服務能全球化銷售;從品牌行銷層面來說,積極響應國際公約所倡議的淨零排放目標,可提昇品牌形象增加消費者認同。因此,企業如身為品牌供應鏈之一,勢必被要求進行溫室氣體盤查與查證,並提交碳排放量相關資料。

重點檢視項目

• 是否為品牌供應鏈(提前佈局)

• 是否外銷歐盟/美國佔比高(提前佈局)

• 客戶是否已宣示減碳、碳中和、淨零排放(提前佈局)

• 客戶是否為金管會或環保署管制對象 (提前佈局)

企業如要進行查證,所需成本評估

企業(組織)提出查證申請時,應檢附相關文件與查證申請書向第三方查驗機構提出申請,收到查證申請後,由查驗機構進行案件審查,並綜合評估個案廠址數量、總排放量、技術類別(製程複雜度)、風險高低、量化方法(含數據、係數)難易度、首次盤查與查證、查證方案、基準年變更、排放源數量、其它等等因素後,酌增減查證人天數與報價。

除上述因素可能影響第三方查證報價,不同查驗機構報價方式與單價的不同,亦可能影響個案的查證報價,依據 2022 年至 2023 年市場報價可能落在 15 到 30 萬之間。

溫室氣體盤查 V.S 第三方查證

通常企業在進行首次申請第三方查證時,經常容易混淆溫室氣體盤查(內部)與外部第三方查證,盤查階段可以依口訣「邊、源、算、報、查」簡要說明之,指的是企業經過相關組織邊界設定、排放源鑑別、活動數據的蒐集與計算,彙整溫室氣體報告書的過程,以檢視自身營運活動中直接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相關工作由企業內部盤查專案小組或盤查輔導顧問執行。

盤查工作完成,產出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聲明書)後,企業下一步需要釐清是否需要向第三方查驗機構申請查證,這裡要注意的是,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聲明書)並非一定要通過第三方查驗機構查證,端看企業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聲明書)使用目的以及利害關係人需求決定。

查驗機構現場查證作業可分為 4 個階段,分別為前置作業與廠勘訪談、現場巡查與書面審查、第一階段現場查證、第二階段現場查證,若以每一階段 1 天為例,受查證者(報告負責人)必須規劃至少 4 天時間,期間必須整備場地(會議室)、相關資料與管理文件、投影設備、並每位查證員至少安排 1 - 2 位陪同人員協助查證。

查證的常見問題與誤區

國內企業在申請第三方查證時,最常發生的誤解就是認為第三方查證包含輔導矯正,例如:當查證小組於查證過程中提出不符合事項時,企業會期望直接從查證員得到簡易的解決方案,但實際上第三方查證與企業內部盤查 ( 輔導 ) 有本質上的不同,第三方查證是透過企業所提交的客觀證據,與查證準則與方案要求 ( 準則 ) 是否一致、準則相關規定與要求是否被履行。

換言之,查驗機構是對企業所彙整的歷史數據與相關資訊做成之溫室氣體聲明,判定此聲明是否實質上正確並符合方案準則,是一種評估過程,並在取得不符合事項矯正計畫及修正結果後,核定結果是否符合查證準則者,並對符合查證者核發查證證明。以下彙整查證常見問題,以利讀者參考:

1. 查證申請規範

申請查證者應於申請時檢附相關文件,若有資料錯誤、不全或不符時,申請查證者應於收到查驗機構通知後限期補正,逾期不受理其申請,特別注意,受理申請不等於絕對會通過查驗機構之查證。

2. 查證認證範圍

依據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依據「認證項目代碼說明書」規範,組織型溫室氣體查證共分27 種技術類別,申請查證者應先確認查驗機構是否通過該技術類別的 TAF 認證,以確保查驗機構核發之溫室氣體查證意見書(聲明書)之適用性要求。

3. 查證人天變動(成本增加)

查證期間如發現重大議題需增加查證人天數之情形,可能會增加查證人天數,進而增加企業支出的查證費用。

4. 放棄簽發意見

若查證期間如果無法取得充分的資訊與證據,支持企業的溫室氣體報告(聲明)的資訊,查證小組將不繼續進行查證,且應放棄簽發意見。

5. 抱怨與申訴

受查證者如對查證過程、結果或缺失判定有異議時,可當場提出說明或補正相關資料。若經雙方檢討仍無法達成共識時,視同申訴抱怨案件,查驗機構應交付相關單位處理後正式答覆客戶。

台灣的《氣候變遷因應法》、歐盟的 CBAM和美國的 CCA 等皆是為了因應對氣候變遷問題而制定,雖在對象、細則與執行方式有不同的要求和特點,如:管制對象、減排目標、減排措施、碳排放管理、稅費徵收及罰則,但終極目的都是 2050 淨零排放,降低全球暖化造成地球環境與生態造成不可逆的影響,實現永續發展的目標。企業和組織在開展溫室氣體盤查與查證時,除釐清自身需要遵循國際和國內的法規規範與要求,以確保盤查和查證的正確性和適用性。為達成淨零排放的總體目標,企業和組織應參考國際碳交易市場與國內碳價法規的最新發展,持續調整自身的溫室氣體管理策略,以滿足利害關係人(如:客戶)與各國政府機關的法規要求。

【本文出自《能力雜誌》2023年6月號;訂能力電子雜誌;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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