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新規定9/1上路!新增「嬰兒適應期」5日
嬰兒與母親
文/周品攸
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肉,為了因應近年托嬰中心不當照護及疫情停托退費等消費爭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衛生福利部研擬「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這是全國第一個針對托嬰中心之消費權益法規,內容明定托嬰中心之照顧義務,以及家長的終止契約及請求賠償的權利。新法規後續將由衛福部依法公告,並輔導托嬰中心業者遵守規範,預計於9/1上路。
草案適用範疇
新制將全國三大類托嬰中心都納管,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托嬰中心」、「準公共托嬰中心」及「私立托嬰中心」。
明定收費項目,避免巧立名目致生收費爭議
1.日間托育、半日托育費:
包含註冊費、月費、保險費、餐點(含副食品)費、延長托育費(已事先約定延時)、逾時費(未事先約定延時)及其他經地方政府核定可收取之費用。
2.臨時托育費:
指托嬰中心與兒童家長已簽訂本契約,於服務期間,另因臨時原因送托之費用。
明定托嬰中心的各項照護義務
(一)「健康管理義務」:
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成長,托嬰中心應主動辦理兒童身心發展篩檢,並每日記錄兒童身心狀況。
(二)「保護照顧義務」:
為使兒童受到良好照顧,托嬰中心照顧兒童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維護兒童安全,並給予適當照顧。
(三)「資訊告知義務」:
為使資訊充分揭露,托嬰中心應提供立案證書影本,並揭示必要資訊於機構明顯處;送托時,應告知兒童家長主要照顧人員,重要事項變更時亦應即時通知。
(四)「緊急事故處理義務」:
為保障兒童生命身體安全,遇有緊急狀況,托嬰中心應立即予以適當救護及協助就醫,並通知兒童家長或緊急連絡人。
明定終止契約事由及效果
(一)為了減少退費消費爭議,將明定可歸責兒童家長(例如:兒童確診新冠肺炎卻隱匿仍送托2次以上)、可歸責托嬰中心(如疏於照顧或毆打虐待)、不可歸責雙方(像是因政令配合疫情停托,導致家長無法送托)及隨時終止之終止事由與效果。
(二)為了避免兒童受不當照護,托嬰中心若有下列不當照護之情形,兒童家長可終止契約:
1.對兒童未具立即明顯危險情形,例如:疏於照顧、言行舉止不當等,家長可以舉證後要求改善,若10天以上期限仍未改善,兒童家長可終止契約。
2.對兒童具立即明顯危險情形,如:毆打、虐待等,及有損害兒童身心之行為,兒童家長可立即終止契約。
首度增加「嬰兒適應期」
除此之外,過去家長雖然有30天審閱期,卻無法令可拘束,也沒有時間讓嬰兒適應,因此首次將「適應期」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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