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99年度起,海外所得開始課稅,今(100)年報稅時就必須將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計算。在境外有投資、常匯出匯入資金,所得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高所得納稅義務人,千萬記得申報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的認定,是指非中華民國地區來源所得及港澳地區來源所得。近來許多民眾到大陸工作,但大陸來源所得並不算海外所得,申報時是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法源依據,列入一般所得計算即可。
會計師提醒,海外所得的課稅計算時間點,是以所得實現當下為主,而不是等到所得匯回台灣時才申報。舉例來說,99年6月1日在香港取得一筆執行業務所得150萬,到現在尚未匯回台灣的帳戶,但今年報稅時仍須申報入基本稅額計算。
基本所得額計算,是將個人綜合所得稅淨額加上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非現金部分捐贈扣除額、私募基金受益憑證、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及去年才加入的海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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