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才得報扶養」,去年12月大法官解釋認定違憲,北市議員王鴻薇卻發現,今年報稅已經要截止,國稅局無意要修正,依然沿用違憲的舊規定,讓報稅的民眾權益受損。
台北市一名陳姓婦人日前向市議員王鴻薇陳情表示,她年滿20歲的兒子因患重病,至今雖然身體已恢復9成,但仍在家休養,今年報稅時,兒子雖已年滿20歲,但無法出外工作,實際上也受其扶養,卻不能將兒子列為扶養對象,而且復健的醫療花費相當大,卻不能扣除,實在不合理。
此外,王鴻薇指出,青壯年的失業問題一直很嚴重,今年25至44歲的失業人口大約有27萬2000多人,這些長期失業在家的民眾卻不能被家人報扶養,也很不合理。
大法官在去年12月30日作出解釋,認為所得稅法「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才得報扶養」的規定,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最遲在該解釋公布屆滿一年時,自動失效。
王鴻薇說,雖然大法官已經認定此法條規定違憲,但是國稅局堅持不改,今年及明年報稅的民眾權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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