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金管會於今(100)年3月18日所頒布之「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規定,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若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應於100年9月底前設置完成,實收資本額未達100億元之興櫃以上公司,應於100年年底前完成設置。另證交所另外規定,於100年9月底前送件申請上市的公司,需承諾於100年9月底前完成設置,100年9月底後送件者,應於送件前完成設置。
在99年5月立法院財委員會通過證交法14條之6(一般俗稱打肥貓條款),到99年11月條文正式公布之後,相關媒體陸續都有許多報導,但當時大家都仍覺得事不關己。反正連96年初開始實施之獨立董事制度強制實施範圍也都只及於金融事業、大公司(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及新上市櫃公司,因此,截至100年3月底止,上市櫃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公司只有約53%,而審計委員會迄今也未強制設置,目前也只有不到60家設置。沒想到,此次薪酬委員會卻一步到位,要求興櫃以上公司均需於年底前強迫設置。因而招致不少外界批評,包括政府管太多(台灣沒有太多肥貓)及本末倒置(應先全面強制設置獨立董事,甚至審計委員會)等等。
為使大家對設置薪酬委員會能以正面看待其積極意義,設法落實實施,本文擬就實務上企業可能面臨的問題,逐一重點分析,供作參考。
如何溝通使董事長有正確認知及充分支持?
不論引進獨立董事或成立薪酬委員會,要能發揮應有功能,最關鍵的因素在於「董事長、CEO的正確認知及充分支持」。不論獨立董事或獨立的專業人士,沒有董事長及大股東的支持是無法當選的,除非他們對強化及落實公司治理有正確認知,真正期望其發揮功效,否則如果只是應付法令,一開始就是玩假的,那就註定不會成功,而又浪費一大堆人力物力。
因此,筆者建議雖然主管機關係以打肥貓及防弊為出發點在訂定相關法令及辦法,但就大多數企業而言應從興利角度著眼,藉此機會重新檢視公司高階主管的薪酬制度是否需加以修訂或全面翻修。試想,公司業務及規模不斷擴增,人才需求不斷增加,尤其我們不僅面對同業及異業競爭,更要面臨香港、大陸、新加坡等地的搶人才大作戰,當我們經常強調「人是公司最重要的資產」時,不正好可以透過薪酬委員會協助建構一套具有競爭力的薪酬制度,從而使企業戰力升級。
老闆有了正確認知,有心想要做且玩真的,如此才可能認真找對的人,來做對的事。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1.7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