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財政部近期陸續增修多項反避稅法規,包含《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之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草案》、《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草案》,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舊法修訂與新制降臨的雙面夾擊,尤其近來占據許多新聞版面的共同申報準則(CRS)將帶來的衝擊,也引發部分臺商及高資產族群對於稅務規畫的恐慌。
究竟這些法規訂定的意旨為何?哪些對象會受到最重大的影響?法規彼此間又有何關聯?在思考如何因應這波來勢洶洶的反避稅浪潮前,應先對於這些國際及國內之相關法規有所了解。
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計畫 提升稅務透明
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是指跨國企業利用各國稅制之差異與國際租稅規範的漏洞,進行租稅規劃以移轉利潤,達到集團稅負成本極小化之目標。不僅造成對各國稅基的侵蝕,亦嚴重影響各國稅收與租稅公平。
隨著大型跨國企業運用國際租稅規劃避稅的手段被媒體揭露,加上各國財政壓力,全球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的相關議題成為熱潮。在這樣的背景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啟動了BEPS計畫,在2013年2月發布BEPS報告(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同年7月發布15項行動方案(以下稱BEPS行動方案),聚焦在一致性、實質性及透明度三大需求,並於2015年10月發布15項行動方案最終稿,來避免企業利用各國稅制差異進行稅務規劃,產生雙重甚至多重不課稅的結果,修正其在特定國家或地區取得的利潤和其實質活動脫節的現象,以及解決數位經濟之稅務議題,建立新的國際租稅規範。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張宗銘表示,由於各國法令之間的不一致與不熟悉,各國皆會按照各自的法令條件,進而導致有害的租稅利益競爭,因此BEPS行動方案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希望能夠讓稅務透明度再提升。
BEPS行動方案透過完整及一致的方式,修正現行國際租稅法令,遏止法規漏洞所造成之雙(多)重不課稅結果,同時也對各國法令的制訂及租稅協定洽談帶來實質的影響。現在BEPS行動計畫也要求各國(包含會員及非會員國)提出遵守的時程,張宗銘說,目前臺灣進度算是有些落後,雖然我國不是OECD會員國,但在反避稅的潮流下,沒有人可以置身事外,因此財政部近來亦開始修訂相關反避稅法規供我國遵循,趕上國際趨勢。
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 不合作就制裁
鑑於過去跨國間的稅務資訊並不流通,讓稅務義務人有空間去規劃較激進的稅務安排,導致許多「多重不課稅」的情況。為遏止這些行為,國際間決定攜手合作,實施稅務資訊交換。
OECD將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界定為「自動資訊交換」(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AEOI), 並在2013年公布《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Standard for Automatic E x c h a n g e o f F i n a n c i a 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簡稱AEOI準則),目的在於透過一致性的標準打擊跨境逃漏稅,維護納稅體制。
AEOI準則又包括主管機關協定(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CAA), 及《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ommon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作為施行資訊自動交換的全球一致標準。
主管機關協定
CAA是稅務資訊交換的法源基礎,讓國與國間能交換納稅居民的金融資訊;換句話說,CRS下的資訊交換需透過參與國之間簽訂CAA來進行。而在CAA的基礎上, 又可分為雙邊協定及多邊協定,目前國際各國所簽訂之CAA, 主要以多邊主管機關協定(Multilateral competentauthority agreement;MCAA)為主。
MCAA即為一多邊框架協定,AEOI準則規定參與國家或地區透過簽署MCAA,同意未來將依照CRS進行自動稅務資訊交換,以防堵跨國逃漏稅行為。不同於雙邊協定,簽署MCAA的各國可同時與多國簽訂多邊協議,來進行多方稅務合作,並規範簽署國家或地區彼此資訊交換的保密義務。簽署MCAA的國家或地區之主管機關,如有正當理由證明來自其他簽署國所提供的申報資訊不完整、不符合CRS所要求之帳戶持有人的身分辨識及盡職調查作業的相關規定,或是有違反資訊保密規定的狀況發生時,將會通知此不合規國家,並提出改善方法。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7.10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