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自民國(以下同)104年起已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為推動IFRSs版本升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於103年發布「我國全面升級採用IFRSs 版本之推動架構」,自106年起採逐號公報認可制,亦即不限定使用版本,而係金管會就各發布之增修公報逐號評估,經認可後開始適用。
金管會認可我國106年適用之IFRSs版本(以下簡稱106年逐號認可版)係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105年1月1日前發布,並於106年1月1日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不包含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等尚未生效之準則)。金管會認可我國107年適用之IFRSs版本(以下簡稱107年逐號認可版)則係IASB所發布於107年1月1日已生效之IFRSs。
107年開始適用之準則或解釋
IFRS 9「金融工具」
107年逐號認可版納入IASB於2014年發布之IFRS 9,以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IAS 39)之大部分規定。IFRS 9與IAS39間之主要差異在於金融資產之分類、減損及避險會計。下一期之本刊將另以專文介紹IFRS 9。
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
現行之收入相關準則提供有限之指引,因而可能難以適用於複雜之交易。IFRS 15則發展單一收入認列模式,以合約基礎之收入認列原則取代現行規定。IFRS 15之核心原則為,企業認列收入以描述對客戶所承諾之商品或勞務之移轉,該收入之金額反映該等商品或勞務換得之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企業依該核心原則認列收入,應適用下列五個步驟認列收入:
步驟1:辨認客戶合約
IFRS 15明定合約係兩方或多方間之協議,該協議產生可執行之權利及義務。企業應將IFRS 15適用於已與客戶商定且符合特定條件之每一合約。
步驟2:辨認合約中之履約義務
於合約開始時,企業應評估客戶合約中承諾之商品或勞務,並將對客戶移轉商品或勞務之承諾辨認為履約義務。若客戶可自該商品或勞務本身或連同客戶輕易可得之其他資源獲益,且企業移轉該等商品及勞務予客戶之承諾可與該合約中之其他承諾單獨辨認,則該商品或勞務係可區分,該承諾即為應分別處理之履約義務。若承諾之商品或勞務係不可區分,企業應將該商品或勞務與其他承諾之商品或勞務合併,直至辨認出可區分之一組商品或勞務。
步驟3:決定交易價格
交易價格係企業移轉所承諾之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以換得之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金額,但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之金額。對價可能包括固定金額、變動金額或兩者。若合約中承諾之對價包括變動金額,企業應估計其移轉所承諾之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以換得之有權取得之對價金額。計入交易價格中之變動對價估計金額,其範圍僅限於與變動價格相關之不確定性於後續消除時,所認列之累計收入金額高度很有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迴轉之部分。此外,若合約含有重大財務組成部分,企業應調整交易價格以反映貨幣時間價值之影響;若企業有付給客戶之對價,應將該付給客戶之對價作為交易價格及收入之減少。
步驟4: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合約中之履約義務
分攤交易價格之目的,係為使企業將交易價格分攤至每一履約義務(或可區分之商品或勞務)之金額,能描述其移轉所承諾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以換得之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金額。為符合該分攤目的,企業應以相對單獨售價為基礎,將交易價格分攤至每一履約義務。合約明定價格或標價可能為(但不應逕推定為)該商品或勞務之單獨售價。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7.11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