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探投資週刊電子報】提供潛力股報導,及分析台股、大盤趨勢、個股漲跌。讓你掌握股市,貼近台股趨勢! 【寂天英語學習充電報】提供英語會話及實用句型,讓你脫口說出流利英語,不再「看的懂」卻「說不出口」!
無法正常瀏覽圖片,請按這裡看說明   無法正常瀏覽內容,請按這裡線上閱讀
新聞  健康  財經  追星  NBA台灣  udn部落格  udnTV  讀書吧  
2016/10/27 第156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傲慢應對訴訟,輕視{品缺陷,三星是找死還是作死?
   
法規訴訟 重複且專有的說明書記載限制了claim範圍
   
深入報導 台灣不能在全球生醫併購潮缺席
   
研發創新 重新省思物聯網時代的產業競爭意義
   
智財管理 專利師在職進修修什麼?
   
 
傲慢應對訴訟,輕視{品缺陷,三星是找死還是作死?
李俊慧/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寫在前面:
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這應該是對三星尷尬現狀的最佳寫照。
迫於國際及中國大陸多重壓力,三星終於全面讓步,在國外宣布全面終止Galaxy Note 7手機的生{和銷售,在中國大陸也宣布全面召回已售出的Galaxy Note 7手機。
尤其在中國大陸,三星從一開始就採取的「雙重策略」或「雙重標準」,一直備受大陸用戶的詬病,「國外全面召回中國市場無須召回」、「國外爆炸是{品缺陷,在中國大陸爆炸是外部加熱」等等,直到無法挽回,才又從少量測試機召回到全面召回。
三星在應對與蘋果、華d等專利訴訟時的咄咄逼人氣勢(自信甚至傲慢),與面對保障消費者安全的{品缺陷救濟方面的拖延(否認甚至逃避),形成鮮明對比,且大多數消費者難以接受。
與其說三星找死,不如說是作死的。

日前,在中國國家質檢總局執法督查司進行約談和妍坒妘晾晙d情掑U,三星終於K定召回在中國大陸所有已售出的Galaxy Note 7手機,共計190,984台(包含2016年9月14日公告首次召回的1858台{品)。從最初的表態「(大陸)國內Galaxy Note 7 無須召回」,到被國家質檢總局約談後「K定少量召回」,最後在國家質檢總局妍坒妘晾晙d下「K定全部召回」,三星的表態和做法已經徹底扭轉。

不過,令人遺憾的是,三星在中國大陸K定全部召回Galaxy Note 7的時間點,是在其宣布全球範圍內停止生{前後做出的,這既讓大陸消費者對其喪失「信心」,又讓消費者對其「誠意」深感憂慮。 從智慧型手機市場與蘋果分庭抗爭的霸主地位,到如今全球召回且停{最新款手機,三星從神壇跌落谷底,才用了不到2個多月,這多少讓人唏噓不已,那l,走到這一步,到底是三星找死?還是三星作死?

專利訴訟:激進策略應對蘋果、華d 凸顯三星霸氣

在美國,三星與蘋果間的專利大戰,始於智慧型手機起步之時,終於何時尚未有定論。10月11日,針對始於2011年蘋果訴三星專利侵權訴訟案,其中涉及圓角矩形設計、應用圖標設計等智慧型手機外觀及交互界面相關的專利糾紛,根據三星的申請,美國最高法院將舉行聽證會。從目前聽證會進展情旍茯搳A三星有可能會獲得比較好的結果。此前,該案最初曾被陪審團建議判處三星賠償蘋果10.5億美元,後法院判K三星需要向蘋果賠償9.3億美元,經三星上訴,判K金額又隊皉4.505億美元。

此案的焦點在於,最初蘋果四件外觀設計專利的索賠金額標準d24美元,相當於每一台6美元,雖最終判K金額隊眱雃h,但是,外觀設計專利的賠償標準還是較高。對於該案,三星認d「由於蘋果擁有一項與圓角前屏有關的設計專利,該公司獲得了與三星多款手機銷售的所有收益」是不公平的,並認d「廠商會因此輕功能、重外形」。

顯然,三星d了自身的商業利益,意圖借助美國特有的司法制度,打破既有的專利保護制度,以便d自己以較低費用使用他人外觀設計專利大開綠燈,三星雖然是在合理的利用訴訟規則,但是也足見其「霸氣」和「傲慢」程度。

而在中國大陸,面對F勁的競爭對手華d發起的專利訴訟,三星同樣採取了激進的訴訟策略。2016年5月,華d在美國和中國提起對三星公司的知識{權訴訟。2016年7月,華d終端有限公司將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等共計5家被告起訴到泉州中院,訴稱三星最新款Galaxy S7 (G9300)在內的共計16款三星手機{品涉嫌專利侵權,幷索賠8000萬元。

2016年7月22日,三星在北京知識{權法院起訴北京亨通達百貨有限公司、華d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其專利,並在其中兩個案件中,分別主張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8050萬元,共計1.61億元。 顯然, 華d訴三星侵權索賠8000萬元,三星則訴華d侵權索賠1.6億元,是華d索賠金額的2倍,傲慢三星欲「壓過」或「教訓」華d的想法可謂一覽無遺。【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70期:傲慢應對訴訟,輕視{品缺陷,三星是找死還是作死?



【起薪50k-70k!】專利職能養成系列課程即日起開課!

 
重複且專有的說明書記載限制了claim範圍
蘇之勤/北美智權專利工程研究組
樹大招風,大公司像是Apple Inc. (Apple)三不五時就會被告侵權,明星產品例如iPhone更是炮火的主要目標,而這次的判決是Apple成功躲掉索賠九千四百萬美金的官司。原告GPNE Corp. (GPNE)拿U.S. Patent No. 7,570,954 ('954)以及U.S. Patent No. 7,792,492 ('492)控告Apple的iPhone與iPad侵權,地院判決Apple未侵權,GPNE上訴至聯邦法院,最後法官維持原判,Apple並未侵權。

系爭專利'954與'492的技術是有關雙向傳呼系統,其中的傳呼裝置不僅可以接收訊息,也可回覆並送出訊息,因此,GPNE認為在GPRS以及LTE資料網路中運行的iPhone與iPad對系爭專利構成直接侵權。

判例中的代表claim是'954的Claims 19與22以及'492的Claim 44,而這二件專利的所有claims都把網路中的裝置定義為「節點(node)」,這是通訊領域中常見的上位化手法,就像是通訊專利中常用wireless transmit/receive unit (WTRU)來代表無線電網路控制器、基地台等裝置。

把特徵上位化是撰寫專利的基本常識,但上位化後的範圍依然需要其他基石支撐,不然很容易就會被打回原形。如前所述,系爭專利'954與'492在claims中都使用節點(node)這個字,此外,其claims中亦無對node應為何種裝置進行進一步的定義,相反的,在這二篇專利的說明書中,完全沒有記載節點(node)這個字,而是以「pager」以及「pager units」貫穿全文,判決文中指出這二字在說明書中出現超過200次,且除了摘要以外,說明書重複地且專有地用這二字做為系統中的裝置,所以地院認為系爭專利的node要被解釋成pager。

這個claim interpretation (專利申請範圍解釋) 是個關鍵,因為原告GPNE原本預期node會被解釋網路中可以傳送與接收資訊的「裝置」,結果被地院判定是「pager」,如果被解釋成「pager」的話GPNE自然就沒戲唱了,所以GPNE在trial時試圖說服法官還有陪審團iPhone與iPad可以是「pager」,結果可想而知,這說法太牽強了,被打了回票。

在CAFC的上訴中,GPNE主要爭辯二個議題,第一點是地院把node解釋成「pager with two-way data communications capability that transmits wireless data communications on a paging system that operates independently from a telephone network」是錯誤的,第二點是地院讓陪審團解釋「pager」的意義有違O2 Micro案的case law。(本文只討論第一點)

第一點中,GPNE把爭議拆成二個面向,首先當然就是node不該是pager,再來是「operates independently from a telephone network」之解釋是有誤的。GPNE認為claims中沒有任何東西要求node一定要是pager,雖然其承認說明書pager多次出現,但強調說明書中仍有node應該被更廣義解釋的證據,例如說明書記載在複雜資料網路中,node是具有影像顯示以及手寫板功能的裝置,GPNE甚至把母案的claims用詞paging system與paging unit也搬出來做為輔佐。

依據Phillips案,claim用字應被給予通常與慣例的意義,也就是對於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發明的時間點所具有的意義,此外,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閱讀claim用詞時不應該只看爭議用詞出現的特定claim,而是應該檢視說明書等全文。法官同時也以VirnetX案說明當專利多次且一致地以特定方式描述一個claim用詞時,則依據該描述來解釋該claim用詞是適當的。除了前述說明書多次出現表示node的pager以外,GPNE在專利申請的答辯過程中,也是把node當pager來進行反駁說明,換句話說,審查員拿具有pager的引證案來核駁系爭專利時,GPNE並沒有否認node不是pager,而是以引證案未教導預定請求系統作為答辯理由(如下圖所示),這也讓法官以inventor’s Rule 131認定答辯歷史支持node為pager之解釋。

來源: USPTO

至於第二點,GPNE認為不該由說明書中「Thus, the invention provides a two-way paging system which operates independently from a telephone system for wireless data communication between users.」這句而在claim解釋時增加「operates independently from a telephone network」的限制。

乍看之下好像是有些申請人唯恐避之不及的禁語「the invention」在搞鬼,但其實不然,系爭專利講白了就是說明書內容過於侷限,而GPNE自己也承認該段內容是描述整個發明的總結句子(summation sentence),加上答辯歷史中也同樣多次提到相同的結論,所以CAFC法官認為地院這樣的解釋是正確且合適的。

其實某些patent profanity需要特別注意避免而某些則是不用過度反應,例如這裡的「the invention」或常見的「the present invention」,有申請人以為寫了就自我侷限了,但許多判例的結果是這些字眼並不一定會帶來限制,例如UNWIRED PLANET, LLC v. APPLE INC., Appeal No. 2015-1725 (Fed. Cir. July 22, 2016)這判例,聯邦法院撤銷了地院的未侵權的簡易判決,因為地院在claim解釋時錯誤使用「the present invention」來限制claim範圍。另一案例是Absolute Software, Inc. v. Stealth Signal, Inc., 659 F. 3d 1121, 1136-1137 (Fed. Cir. 2011),判決中提到「use of the phrase “present invention” or “this invention” is not always so limiting, such as where the references to a certain limitation as being the “invention” are not uniform, or where other portions of the intrinsic evidence do not support applying the limitation to the entire patent」,換句話說,是否限制claim的關鍵是說明書記載之內容,GPNE的說明書只能支持「operates independently from a telephone network」這件事,claim解釋時自然會被限制於其上。



【起薪50k-70k!】專利職能養成系列課程即日起開課!

 
台灣不能在全球生醫併購潮缺席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雖然台灣銳意發展生技產業也已不少時間,也從國外吸引不少人才與技術投入,但在國際能見度上總是不佳,例如近兩三年內陸續開花結果的生技製藥業併購風潮,就幾乎看不到台灣的影子。對照中國大陸與印度在這方面的積極投入,不少專家都呼籲:不論是學名藥或新藥業者,都該認真考慮企業併購了!

在全球製藥業裡面,華生製藥(Watson Pharmaceuticals)是個響叮噹的名字。自從1984年由趙宇天帶著10多人的團隊創辦之後,在30年不到的時間內成為全球第三大的學名藥廠,事業範圍更包括銷售通路以及專利品牌藥。2007年趙宇天退休時,華生製藥的年營收已經超過30億美元。

世界上的藥廠不知凡幾,為什麼華生製藥能夠如此成功?趙宇天分析,華生製藥在創業初期,先選擇切入競爭者較少的學名藥製造,練好基本功;從1997年開始,在學名藥事業已經穩定的基礎下,才試著往上游的專利新藥開發嘗試。2000年以後,開始用併購的方式切入下游的醫療零售通路。換句話說,靠著內部提升管理效率以及嚴控藥物開發製造流程,以及持續在外部尋找併購標的,才造就華生的豐功偉業。「經營企業,一定要有strategic planning(策略規劃),」趙宇天說。

圖1:華生製藥(Watson Pharmaceuticals)創辦人趙宇天

攝影:蔣士棋

靠併購才能搶技術兼搶市場

從策略觀點來看,在公司內部研發與從外界併購的差異,除了成本效益的考量外,就是與既有業務的互補性。趙宇天舉例,只要併購在時間、金錢、市場接受度等方面的考量之下,都比自行研發更為划算,自然就成為企業經營者重視的選項,尤其當要跨入新事業時,利用併購才能快速取得一定的市場地位。

搶技術兼搶市場,正是近兩年來,全球生技醫療產業瘋併購的原因。趙宇天分析,從2012年至今,相關產業的併購金額連年成長,2012年時還不足2000億元,到了2015年已然逼近7000億元;其中,翻漲程度最大的當屬製藥產業,併購金額四年來放大了六倍以上。(圖2)

圖2:2010年至今生技醫藥業併購案金額變化(單位:10億美元)

資料來源:「國際併購趨勢與策略-生醫產業論壇」,2016/09/20

但這麼多的併購案,並不全然是歐美國家的遊戲。趙宇天提醒,中國與印度的製藥產業,正積極地往歐美尋找併購標的,尤其是深耕製藥產業多年的印度,2015年的對外併購金額就高達1200億美元,2016年至今更已經突破4500億美元(圖3)。然而,這麼多的併購活動當中,完全看不到台灣廠商的影子,才是趙宇天擔心的。

圖3:2010年至今生技醫藥業中,中國/印度對歐美1億美元以上併購案量與金額變化(單位:億美元)

資料來源:「國際併購趨勢與策略-生醫產業論壇」,2016/09/20

有好的管理才有好的併購

趙宇天強調,併購並不是扭轉奇蹟的萬靈丹。以Valeant這家公司為例,它靠著連番的併購創造題材,使得股價連番上漲,2015年年初時股票總市值曾經攀上1千4百億美元的高峰;「可是一步錯,步步錯,」趙宇天指出,因為併購失利,Valeant的市值在2015年下半年急速萎縮,如今只剩74億美元。「併購是沒有回頭路的,如果你的內部管理制度不夠好,太沉迷併購只會拖垮自己!」

所以,在他看來,內部成長與外部成長除了是互補的企業成長策略,前者更是後者成功的重要基礎。「我覺得,台灣不管是新藥研發或者學名藥的公司,規模都太小,應該思考一下怎麼透過併購來把規模做大;還有,大家的技術能力也許都不錯,但是市場行銷、財務、管理的人才還是很缺乏,但這些才是往國際市場走的關鍵。」他提醒,「在生技醫藥業,如果不能往國際上走,就沒有意義了!」



【起薪50k-70k!】專利職能養成系列課程即日起開課!

 
重新省思物聯網時代的產業競爭意義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4年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公開表示物聯網(IoT)是「The Next Big Thing」之後,物聯網的討論在2015年達到高峰,全球各種大小場合都在談論物聯網的發展,喊出來的數字一個比一個驚人。2016年,人工智慧和機器學習取而代之成為最火紅的關鍵字,工研院產業經濟與趨勢研究中心(IEK)總監趙祖佑在「2016年物聯網專利趨勢研討會中」指出,物聯網正處在往成熟發展、大幅應用中間的幾哩路,現在應該要回過頭來思考,物聯網對產業競爭的意涵究竟在哪裡?

大家都在談論物聯網下新的商業模式,趙祖佑從事半導體產業研究、電子零組件研究11年的過程中發現,台灣零組件廠商看待物聯網這個議題,其實有蠻深的無力感和無所適從。因為對於多數零組件公司來說,所謂的商業模式就是「我的客戶下訂單給我、交期要抓多久」,物聯網對於做零組件的公司似乎很遙遠。但不可否認的,許多產業結構正在產生劇烈改變,不斷挑戰過去對於產業定義的範疇。光是觀察最近APPLE投資滴滴打車這項併購案,就可發現傳統產業結構的定義,或許已不適用於物聯網的時代。

物聯網發展仍在初始階段,許多應用價值尚待發崛

現階段物聯網處在聚光燈焦點之下,物聯網平台是驅動市場與商業模式的關鍵要素,但大多數的物聯網相關技術尚在發展當中,商業模式有待驗證。企業必須根據物聯網所產生的資料進行有意義的分析,才能發揮物聯網在人類生活所能扮演的價值與角色,以2016年這時間點來看,物聯網還在很初生的階段,大多數企業仍未有明確想法;根據McKinsey統計,甚至僅有1%不到的資料被企業所使用。

過去大家會從出貨量、市占率看一個產業的發展。但趙祖佑指出,物聯網不能以此衡量,量越大不能代表市場規模越大。一個行動裝置的出貨量越大,真的代表應用或服務越大嗎?這點是存疑的,就像穿戴式裝置出貨量很大,但真正能產生物聯網的市場價值卻沒這麼高。出貨量最大不代表是最大的應用市場,反而是一些生產製造用的工業產品,或許出貨量沒有這麼驚人,形成的市場卻是很大的。因此,廠商進行未來商業布局時,應思考到底要從出貨量、系統裝置量、或是從應用所形成的服務規模角度,得到的答案或許會不同。

物聯網無法單純用市場規模觀點產生策略

物聯網所驅動的資訊經濟市場規模,不再像過去集中於單一類型產品(如個人電腦、手機),每年將有約一半的應用每年出貨量少於1.5億台裝置規模,預計產生大量的新創企業。一年出貨量超過1.5億台的大規模應用,預計將由國際大廠主導,形成紅海市場,應進行應用與服務差異化,並參與國際結盟於生態體系扮演分工角色;其餘年出貨量在1.5億台以下者,屬於利基型應用,因市場不確定高,應慎選應用領域及鼓勵新創事業。

圖一、物聯網全球應用市場

註: 圓圈大小代表2020年此應用所佔市場大小
資料來源:工研院IEK整理(2016)

未來物聯網將顛覆現在競爭要素,應用市場眾多且成長大,但殺手級應用仍有不確定性,需要掌握已在翻轉的競爭要素,抓住典範轉移的新契機。而新興資料源將帶動應用服務機會,不同資料的混搭與應用,將是物聯網的成功關鍵。

平台化策略主導未來物聯網市場

平台主導網路時代的人類生活,iTunes、Facebook、Airbnb等都是耳熟能詳的例子。透過連結兩個以上的特定群體,提供彼此互動機制,滿足所有群體的需求,形成網路效應,並巧妙地從中獲利,是物聯網平台最重要的商業模式。

趙祖佑表示,物聯網平台的重點是建立具開放且易於連結的物聯網生態體系,國際大廠都在全面發展物聯網平台與生態體系。【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70期:產業結構正在劇烈改變!重新省思物聯網時代的產業競爭意義



【起薪50k-70k!】專利職能養成系列課程即日起開課!

 
專利師在職進修修什麼?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筆者在唸大學的時代,很多老師都會使用一份「萬年筆記」在教學,那份筆記是由「老師的老師的老師」傳給「老師的老師」,再由「老師的老師」傳給老師,然後再由老師傳給學生,內容萬年不變。這類情況在文科系所尤其普遍,特別是在一些「概論」類的基礎課程。不知道現在情況有沒有改善?
「萬年筆記」那一套在科技日新月異、變化萬千的今天,已經行不通。現在每個行業的從業人員都需要定期進修,特別是一些高科技從業人員,如果不隨時充實自己,根本無法跟上規格變化的腳步。
專利從業人員也是如此,各國的專利法規一直大修小改,從不間斷、訴訟判例也是一直出爐,而且很多訴訟判例對往後專利的處理方式或是專利請求項的寫法,都有或多或少的影響。因此專利從業人員也必須定期進修已經是無庸置疑的,就專利師法第12條之1也規定, 專利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但專利師在職進修究竟要修什麼課程?這倒是值得討論的。

依據現行專利師法第 12-1 條規定:「專利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前項在職進修實施方式、最低進修時數、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專利師公會定之。」專利師在職進修要修什麼課?相信這個問題每年都會讓專利師公會傷透腦筋,因為所面對的挑戰很多,包括經費、師資、上課的時間、地點、以及課程內容……等等,各方的意見都很多,莫衷一是。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規定:「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執業期間,應每二年參加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進修,其最低進修時數為十二小時。」。就專理師或專利代理人而言,二年修12小時課其實很簡單,特別是《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第三條所列出的「在職進修時數採計之項目及原則」有很大的彈性,不只是參加專利專責機關舉辦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課程,就連是研討會、法令宣導、公聽會、座談會、諮詢會等活動,或擔任該活動之主講人、與談人或主持人,都可以實際參加之時數採計;甚至是專利相關的寫作、授課也可以納入時數計算。

不過,在職進修的意義不應該是「填滿時數」,而是所進修的課程是否對執行的工作有幫忙。現在看起來,《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規定的彈性有點太大,且內容抽象(例如座談會、諮詢會這一類活動,內容及規範便有很大的模糊空間),實際效益有多少實在難以掌握。

最近筆者研究了一下中國代理人的執業培訓課程,發現有很多地方可以供台灣參考,其中主要有4點:

(1)課程有分A類及B類,A類課程有限定上課時數:有必修及選修的味道,可區隔主要及次要的課程。大陸的專利代理人《培訓指南》將職業培訓分為「提高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2個階段。「提高培訓」亦即A類課程,以參加培訓班為主;而「繼續教育」則屬於B類課程,以交流研討為主。執業之專利代理人每人年內至少要受訓12課時 (1小時為1課時,不足1小時按1課時計算),其中「提高培訓」的A類課程不少於6小時,亦即專利代理人協會所舉辦的各類培訓活動。至於B類課程包括智財權相關、或全國性技術行業協會舉辦的學術性會議,以活動時間70%計算課時,亦即4小時的研討會只算3課時。不過,B類課程沒有最低時數需求,亦即是說專利代理人每年12小時的受訓課時,也可以只上A類的課程。【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70期:專利師在職進修修什麼 ?



【起薪50k-70k!】專利職能養成系列課程即日起開課!

 
 
本電子報著作權均屬「聯合線上公司」或授權「聯合線上公司」使用之合法權利人所有,
禁止未經授權轉載或節錄。若對電子報內容有任何疑問或要求轉載授權,請【
聯絡我們】。
  免費電子報 | 著作權聲明 | 隱私權聲明 | 聯絡我們
udnfamily : news | video | money | stars | health | reading | mobile | data | NBA TAIWAN | blog | shop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