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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第183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提升台灣專利申請量,智慧局計畫主動出擊
   
法規訴訟 監管出重拳 2017年大陸行動支付將洗牌?
專利侵權六年請求時限內無遲延抗辯適用:美國最高法院2017年SCA v. First Quality案
   
深入報導 新加坡大學副院長談數位經濟下勞工市場面臨的挑戰及因應之道
   
智財管理 中興通訊利用「智衡」來制衡專利權人與專利實施人之利益
   
 
提升台灣專利申請量,智慧局計畫主動出擊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台灣的專利申請年年衰退已成為常態,也是每年工業總會智財委員會議討論的焦點,但不管怎麼討論,甚至還推出了國家級的智財戰略綱領,都扭轉不了這個現象。著眼於此,上任至今還不滿一年的智慧局長洪淑敏認為,智慧局必須主動探訪各個產業,了解他們的技術能力與專利布局需求,才能一步步增加業者對台灣專利的信心,也才能真正提升台灣專利申請量。

一年一度的工業總會智財委員會議,於4月10日時,在工總正式舉辦,而這也是智慧局長洪淑敏,自去年八月中正式就任以來第一次與會。只不過,一上任就得面對台灣專利量節節下滑的危機,這位新任局長又有什麼應對方案?

本刊在前文(2016台灣專利統計分析:設計專利成為新亮點)中曾經報導過,2016年台灣專利申請量下滑的現象已經逐漸趨緩。不過,如果以本國、外國人的申請量變化來看,差距已經越來越大,106年時,外國人的發明專利申請量,已經超過本國人達一萬件以上(圖1)。

圖1:民國101年至105年本國、外國人發明專利申請量變化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業務發展概況簡報,2017年工業總會智財委員會議,2017/4/10

政策改變,學校專利申請量大幅降低

如果深入來看近三年本國申請量的結構,洪淑敏認為,以學校的衰退最為明顯。根據統計,103年來自學校的發明專利申請量,還有2127件的規模,但在105年度就只剩下1625件,占本國發明專利申請量的比例也從11.2%減至9.63%(圖2)。

洪淑敏分析,這應該跟國家對於產學合作以及教育機構專利產出的政策有關。「以前科技部對教授老師的專利申請補助比較多,可是現在專利獲證後的年費,要由老師自己負擔,申請的意願就變低了,」她補充,「對學校老師來說,在產學合作上,技術能夠順利移轉出去給業界比較重要,申請專利的重要性自然就下降了。」

圖2:近三年學校於發明專利申請量與占比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業務發展概況簡報,2017年工業總會智財委員會議,2017/4/10

智慧局「走出去」,主動開發新機會

既然學校的申請量在短期內不可能反彈,智慧局的重心還是回到企業上。只不過,這一次瞄準的並非大型科技業,而是對專利實務較為陌生的中小企業、國營企業和金融業等。她補充,今年開始,智慧局將把行之有年的協助企業進行專利申請與佈局,當作重點工作。「我們先讓局裡的同仁直接拜訪企業,了解他們的需求還有對智財權的認識,接下來就為他們設計課程,一步步熟悉專利。」

洪淑敏解釋,這些企業的技術能力、對專利的認識可能都各有差異,提供的課程也不盡相同,從最基礎的法規概論、申請審查實務,到進階的專利檢索和布局等可能都有涉獵,但最重要的還是降低專利制度對這些業者的進入門檻。「例如在專利檢索上,每個產業技術領域的用語,跟我們進行正式檢索的可能就不盡相同,就必須要透過『翻譯』才能讓業者了解,」

她統計,這項計畫從開始進行以來課程說明會的場次已經從三年前的15場增加到去年的35場,未來更會持續擴大。

圖3:經濟部智慧局局長洪淑敏

攝影:唐銘偉

至於在提升專利品質方面,洪淑敏準備從大數據下手。首先,在106年到107年,智慧局計畫建構全球產業專利知識服務以及全球專利檢索服務,協助中小企業快速掌握世界上先進的技術發展趨勢,以及早做好專利與技術布局;而在106年至109年之內,智慧局也搭配政府五大創新產業政策,選擇重點產業進行推廣,包括工具機、自動化元件、醫療器材、太陽光電產業,協助業者有效運用智慧財產,提升競爭力。如此一來,只要業者手上的專利能夠發揮作用,申請專利的意願自然也會提高。

對這位新科局長來說,105年的專利申請量下滑趨緩,應該可以算是好消息,但業界期盼的遠不只如此;智慧局主動出擊、了解業界需求的做法固然值得肯定,但歸根結柢,智慧局自己的審查、面詢乃至於後續的舉發程序也得更為細緻,才能減少專利權被法院判決無效或敗訴的現象,進而提升智慧局自己的公信力。這些,恐怕更需要洪局長煩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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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關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專利申請現

監管出重拳 2017年大陸行動支付將洗牌?

善意先使用商標人變成商標侵權人

 
監管出重拳 2017年大陸行動支付將洗牌?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7 年1月中旬,大陸央行發布最新《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自今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帳戶,且該帳戶資金暫不計付利息。這項新規定直接衝擊大陸第三方支付業者獲利,無疑在2017年的開始,就向大陸的第三方支付市場投下了震撼彈。

備付金就是在第三方交易過程中,支付機構暫時代為保管的客戶資金,截至2016年第三季,大陸267家支付機構吸收客戶備付金合計超過人民幣4,600億元,雖然這筆資金的所有權並不屬於支付機構,但支付機構會將備付金分散存在不同的銀行,並用這些龐大資金賺取利息收入或進行投資,長久下來也產生一些挪用客戶備付金、或因投資產生高風險的狀桮o生,大陸央行為了監控資金流向,因而發佈命令,要求所有支付機構將備付金集中存管在指定機構的專戶中。大陸央行希望將支付機構引導回歸到「小額、快捷、便民」的定位,讓業者專注於支付服務業務的本身,目的在防範第三方支付可能發生的系統性風險。

其實從2016下半年開始,大陸金管監理就瞄準支付機構進行一連串的整頓動作,包括實名制註冊,提款與轉帳額度、交易筆數的限制,這也是回應大陸官方對於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具體落實,印證了官方從事後處罰轉向事前監管預防的K心。只是這一回政策緊縮的目標是支付機構用來營利的備付金,業者的感受當然就格外的痛。因此,隨著金融監管力道的增強,大陸第三方支付行業是否會迎來大洗牌,是2017年的觀察重點。

2010年以來,中國第三方支付的市場交易規模以每年超過50%的速度成長擴大,根據BigData-Research最新發布的《2016中國第三方行動支付市場研究報告》指出,2016年中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達到人民幣19.3兆元,成長率為62.2%;第三方行動支付成長更快,交易規模高達人民幣38.6兆元,較2015年成長216.4%。

大陸是第三方支付的先進國家,主要采用的是以互聯網為媒介的互聯網支付和以手機為媒介的行動支付,還有交易量較少的預付卡支付及銀行卡收單業務。在大陸最普遍的支付工具是以手機掃瞄二維條碼,以及NFC近場支付為主。

第三方支付市場占有率集中 多數業者看得到吃不到

到目前為止,大陸中央銀行共發出267張支付牌照,若按市場占有率計算,這數百家業者形成了三個梯次:首先是擁有過半市場份額的支付寶,以52.3%居首,騰訊的財付通以33.7%位列第二,光是這兩家支付龍頭,就囊闊了高達86%的支付市場。第二梯次則是八家知名的支付企業,包括拉卡拉、易寶、聯動優勢、連連支付、平安付、百度錢包、京東支付和快錢,瓜分剩下13%市場。而剩下的257張支付牌照,市場交易額僅1.4%,可見支付業務集中在少數業者,大部分領有牌照的支付企業只不過是有名無實。

圖一、2016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占有率

資料來源:BigData-research

還記得去年2月Apple Pay風光進軍大陸市場,上線當天綁定Apple Pay的銀行卡就超過3,000萬張,但時隔一年Apple Pay在大陸的支付市占率僅有1%,Apple Pay雖然橫掃全球,卻完全被大陸本土的支付寶、微信支付踩在腳底下。

以手機支付小額消費,不但快速且方便,台灣或許還在培養消費者習慣,但在大陸消費已經成為支付主流,且交易量不斷在加速放大中。根據支付清算協會統計,2015年中國第三方行動支付交易規模達到人民幣22兆元,成長率高達167%。預計在2017年,行動支付市場交易額有望達到人民幣67兆元,隨著實體店家及行動商務的推動,2020年將達人民幣144兆元,是第三方支付中交易量最大的支付方式。

圖二、大陸第三方行動支付交易額預估

資料來源:中國產業信息

央行加強監管 業者走向謹慎經營

按照央行規定,第三方支付牌照有效期為五年,必須在期滿前6個月前提出申請,每次續牌的有效期為五年。在去年8月,經過了3個月的審查,首批申請續牌的第三方支付業者全數獲准,包括支付寶、財付通、銀聯商務、拉卡拉等27家公司,在央行加強監管的思維下,其中有9家被調隊F業務範圍,意味著違規嚴重的業者,即使能保住牌照,也不見得能保住全部的業務。

從第三方支付行業整體發展來看,2016年第三方支付行業監管政策頻傳,2016年4月,央行連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管理辦法》、《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及《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明顯加強了監管力度。對於市場參與者來說,或許業務範圍和經營模式受到更多限制,但好處是市場不確定的變數也逐漸減少,長久而言有助於市場的良性發展。

取得新牌受限 進入市場唯有併購一途

另一方面,即使現在已有這麼多業者瓜分市場,仍有許多「圈外」的互聯網業者躍躍欲試,但央行已明確表示,原則上短期內不會再批准新機構進入市場,在牌照增發受限的情況下,對於沒有支付牌照而又想從事第三方支付的公司而言,收購是最快速的捷徑,既有牌照將會更值錢。根據大陸市場行情預估,第三方支付公司價格增至人民幣4∼6億元,截止2016年10月,已有10多家企業通過全資收購或入股的方式獲得支付牌照,交易價格均超過人民幣數億元。

展望2017年,第三方支付行業即將迎向併購浪潮,未來大陸第三方支付行業仍會保持快速發展,但利潤下降幅度較大,在市場競爭和監管力道加重的雙重壓力下,行業洗牌不可避免,即使是支付行業的領頭企業,也必須不斷革新支付技術,以開發新市場和新服務來進行差異化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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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除罪化的不可能

新加坡大學副院長談數位經濟下勞工市場面臨的挑戰及因應之道

值得關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專利申請現

 
專利侵權六年請求時限內無遲延抗辯適用:美國最高法院2017年SCA v. First Quality案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美國專利法第286條之六年請求權限制外,被告另外可主張專利權人請求賠償的時間太慢,構成遲延。根據聯邦巡迴上訴法院1992年的A. C. Aukerman Co. v. R. L. Chaides Constr. Co.案判決認為,即便在專利權人的六年請求權時間內,被告仍可主張專利權人構成遲延,而阻礙其行使請求權。不過在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於Petrella v. Metro-Goldwyn-Mayer案,對於著作權法的消滅時效與遲延抗辯之關係做出判決,認為只要在消滅時效內,就無遲延抗辯之適用。而2017年3月,美國最高法院於SCA v. First Quality案中,亦延續了相同之見解。

美國專利侵權請求時限

根據美國專利法第286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在起訴或反訴提出前六年以前發生的侵害,不能請求賠償。」其寫法與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不同,並不是寫「從侵害發生時起算,六年後消滅」,而是寫「起訴前六年之侵害不能請求損害賠償」,亦即,專利侵權之請求權其實不會消滅,不管多晚請求,均能請求前六年內之損害賠償。例如,假若從侵權發生時起已經持續10年,專利權人才請求賠償,專利權人可請求的是第5年到第10年的損害賠償,第1年到第4年的不得請求。因此,嚴格來說,第286條或許不該稱為消滅時效,而該稱為請求時限(限制求償六年)。

遲延抗辯

除了此一請求時限規定外,美國專利法第282條(b)規定的侵權抗辯有很多種,包括:「(1)不侵權、無侵權責任或無法實施(unenforceability)。(2)…」所謂的無法實施,傳統上包括專利權人「遲延」(leach)。所謂的遲延,乃指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有所遲延,該遲延乃不合理(unreasonable)且對被告造成不公平之傷害(impartial prejudice)。

因此,傳統上,除了專利法第286條之六年請求權限制外,被告另外可主張專利權人請求賠償的時間太慢,構成遲延。根據聯邦巡迴上訴法院1992年的A. C. Aukerman Co. v. R. L. Chaides Constr. Co.案判決,認為即便在專利權人的六年請求權時間內,被告仍可主張專利權人構成遲延,而阻礙其行使請求權。

不過,在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於Petrella v. Metro-Goldwyn-Mayer案,對於著作權法的消滅時效與遲延抗辯之關係,做出判決,認為在消滅時效內就無遲延抗辯之適用。而2017年3月,美國最高法院於SCA v. First Quality案中,也延續相同見解,認為在專利法六年請求時限內,亦無遲延抗辯之適用。

SCA v. First Quality案事實

本案專利權人是SCA,其製造和銷售成人失禁用品(adult incontinence products)。2003年10月,SCA寄送警告信函給First Quality公司,主張被告所製造銷售的產品,侵害了SCA的美國第6,375,646號專利(簡稱’646號專利)。但First Quality主張,他們公司的第5,415,649 號專利(簡稱Watanabe專利),早於第’646號專利,且揭露了相同的紙尿布結構。因此,First Quality主張,第’646號專利是無效的,而不構成侵權。SCA後續寄發的信件中,沒有再提到’646號專利,而First Quality也開始開發銷售其產品。

圖一、美國專利號第6,375,646號專利代表圖

2004年7月,SCA在沒有通知First Quality的情況下,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再審查,想確認第’646號專利會不會因為Watanabe專利而無效。2007年3月,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結果,確認了第’646號專利之有效性。

又過了三年,2010年8月,SCA向First Quality提起訴訟,主張其侵害專利。而被告First Quality請求即決判決,主張遲延(laches)抗辯和「衡平禁反言」(equitable estoppel)。而地區法院認為,SCA在2003年10月就已經知道侵權發生,卻遲至2010年8月才提起訴訟,該遲延乃不合理(unreasonable)且對被造成不公平之傷害(impartial prejudice),故確實構成遲延。另外,地區法院也認為,SCA之行為,確實構成誤導行為(misleading conduct),而被告信賴(reliance)該行為,若允許原告請求將造成被告實質傷害(material prejudice),構成所謂的衡平禁反言。基於遲延及衡平禁反言這兩項抗辯,地區法院判決原告敗訴。

SCA因而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在上訴期間,最高法院剛好判決了Petrella v. Metro-Goldwyn-Mayer案。該案乃處理美國著作權法上消滅時效與其遲延抗辯(leach defense)之間的關係。最高法院在該案認為,既然著作權法已經明文規定三年的消滅時效,原則上在三年內沒有傳統的遲延抗辯之適用。但是,最高法院該案只是處理著作權法上消滅時效與遲延抗辯之關係,而專利法上,根據聯邦巡迴上訴法院1992年的A. C. Aukerman Co. v. R. L. Chaides Constr. Co.案,則認為縱使在專利法六年的請求時限內,仍然有遲延抗辯與衡平禁反言之適用。因此,上訴法院的三人庭判決,根據仍有效的Aukerman 案判例,SCA因為遲延而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該案又申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全院審理(en banc),請求參考最高法院的Petrella案判決,檢討是否不再適用Aukerman案判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最後以6票比5票,維持Aukerman案之判例見解,認為在專利法的六年請求時限內,仍然可以主張原告構成遲延,而阻礙其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全院判決認為,國會在制訂專利法納入六年請求時限時,將遲延抗辯納入了專利法第282條的各式廣泛抗辯中。

該案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時峰迴路轉。最高法院於2017年3月21日以7比1票,做出判決,推翻了Aukerman案等相關判例,認為在專利法六年之請求時限內,沒有遲延抗辯之適用。多數意見由Alito大法官撰寫。【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83期:專利侵權六年請求時限內無遲延抗辯適用:美國最高法院2017年SCA v. First Quality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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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慘敗華為:賠8050萬元,22款手機遭禁售

物聯網時代,能整合者得天下

台灣房地產行情低迷,不是危機是轉機

 
新加坡大學副院長談數位經濟下勞工市場面臨的挑戰及因應之道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由中華經濟研究院及德國基爾世界經濟研究學院(Kiel) 共同舉辦的《GES Taipei Workshop 2017》已於4月12日在台北盛大展開。在數位科技發展一日千里的今天,不管是民生經濟還是政府政策,都面臨很大的轉型挑戰。雖然數位科技帶動服務與產業創新,有助於解決人類生活與政府治理所面臨的各種挑戰,然而,數位科技的快速發展也帶來許多變革與新的挑戰,既有產業、勞工、技能、以及法規制度若無法及時因應,不僅無法充分掌握數位經濟的機會,也可能因為技能與數位落差的擴大,加劇國內與國家間的貧富差距與不均衡。國發會主委陳添枝在致詞時指出,像Uber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他表示在數位經濟發展的進程中,新服務不斷湧現,相對的, 新的規範就要適時建立。不過, 陳添枝表示,在數位經濟的衝擊下,中小型企業存活不成問題,而且可以從中找到不少機會。
另一方面,勞工市場在數位經濟影響下也面臨很大挑戰。隨著無人機、自動駕駛、無人超市……等等服務形態興起,引起勞工被取代的恐懼。不過,德國Kiel Institute院長Dennis J. Snower表示,機器不能完全取代人類,特別是需要人際互動的工作,像醫生、教師、心理諮商師......等等。會中,針對數位經濟對勞工市場帶來的挑戰與因應之道,新加坡國立大學持續與終身教育學院副院長林瑞昌分享了他寶貴的意見。

林瑞昌表示,在數位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勞工市場至少要面臨三大議題的挑戰,分述如下:

首先,勞工會面臨勞動市場不穩定、工作不確定、以及社會保障越來越薄弱的挑戰。究竟該如何縮減差距及實施支援性的政策,來減輕數位經濟發展過程中日益嚴重及擴大的貧富落差?

新加坡國立大學持續與終身教育學院副院長林瑞昌

攝影:李淑蓮

林瑞昌認為,要解決此一問題,必須要政府、資方及工會三方坐下來協調溝通,彼此交換意見,藉此共同解決工作不穩定以及數位落差的問題。在溝通的過程中,政府應該以領導者的角色,來驅動利益關係者參與及承諾,從而針對技能培育及替代、資金驅動等問題發展出一個有效益的生態系統,從而帶動相關措施,並在執行面上進行監督,創建永續教育系統,並確保成果的呈現。

至於資方則應能預見產業將會面對的干擾,甚至是面臨瓦解的命運;適時提供勞工技能升級或是從新學習技能的機會,即使是沒有能力提供技能升級或是學習的機會,也要支持勞工在這方面的行動。企業應將HR (人力資源) 部門的功能轉化,讓其從事務性的行政地位變成策略性的角色。

最後在工會的部分,應該與政府及資方緊密合作,隨時對就業市場趨勢作出預測,協助勞工為未來工作做好準備,以及減輕在縮減勞工時所引起衝突。

其次,第二個議題是在許多工作慢慢被機器取代的時候,數位新科技對勞動市場的影響比原來想像中的要大 ,越來越多工作會逐漸被機器所取代。林瑞昌指出,在這種情況下,最重要的是藉由創建一個培育、支援創新性新創產業、高科技新創產業、以及自由業者社群的生態系統,以建立新的商業模式及創造新的市場。

再者,第三個議題是如何有效的改善勞動人口的數位化技能,以減輕數位化科技對勞動市場所帶來的潛在負面衝擊。林瑞昌認為如果要解決這個問題,教育系統必須要從「職前教育」(pre-employment)轉化為成人永續教育及訓練。為了要達成此目的,教育政策的決策者及教育機構必須與業者緊密配合,以創造一個新的教育生態系統,來切合未來以數位科技為中心的勞動市場之需求。

靈活性很重要

面對數位經濟的衝擊,林瑞昌強調「Agility」的重要,Agility可以解釋為靈活性。在官僚主義的影響下,很多政策執行起來曠日費時,不管是政府或是私人機構都存在此一問題。林瑞昌指出,數位科技及數位經濟的特點就是快速,因此靈活很重要;不管政府或是私人企業,如果要靈活,就必須要將權力下放,不然一個流程跑下來,少則幾個月,多則耗費一年半載,根本趕不上市場變化。此外,在權力下放的同時,決策者或是當權者也必須能允許失敗,如此一來,才能建立起「創新-嘗試-失敗-改良-成功」的良性循環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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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台灣專利申請量,智慧局計畫主動出擊

著作權法除罪化的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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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通訊利用「智衡」來制衡專利權人與專利實施人之利益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中國專利市場的狀況很複雜,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營業主體、不同的營運狀況,究竟要實施怎樣的政策,才可以讓專利權人與專利實施人之間達到一個利益上的平衡?這對中國的立法者、中國企業的IP部門負責人來說,是一項很大的挑戰。而這也是中興通訊子公司深圳智衡技術有限公司其中一個重要的目標。

在全球專利申請量節節攀升的同時,「IP Monetization」,亦即IP營運或是IP貨幣化也成了一個熱門的名詞。簡單來講,就是利用IP (智慧財產權或知識產權) 去獲利、賺錢。在專利每年都要繳交年費來維護的情況下,要讓IP成為公司的資產而不是負債,這是許多企業IP部門主管或是公司負責人關心的議題。在3月底工總主辦的「研發結合智財策略 掌握競爭情報 • 運營專利」研討會中,中興通訊的高級許可總監,同時也是深圳智衡技術總經理童心,以「Patent Monetization Practice in China」為題,分享了他的寶貴意見。

中興通訊高級許可總監暨深圳智衡技術總經理童心,攝影唐銘偉

雖然童心一開始就強調這只是他個人的意見,並不代表中興通訊的立場,但以其在中興通訊及專利界多年的經驗,其意見相當具參考價值。

童心認為這個議題有2點值得討論:

  1. Monetization在中國究竟是什麼?狹義Monetization 就是「如何賺錢?」,如何將IP部門從成本中心變成利潤中心,從cost center變成profit center,而這也是 童心在中興目前主要負責的工作,包括專利授權及專利轉讓等業務。
  2. 中國的專利市場究竟如何?童心指出自專利法起草到實施,中國專利制度約只有30年歷史,當中從無到有,已經產生了不少全球申請,全球佈局的大企業。中國的市場是一個很複雜的情況,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營業主體、不同的營運狀況,究竟要實施怎樣的政策,才可以讓專利權人及專利實施人,達到一個利益上的平衡?這對中國的立法者、中國企業的IP部門負責人來說,是一項很大的挑戰。

童心分別從企業本身及中國專利市場兩個面向,來探討這兩個問題。

中興通訊在IP領域的經營成果

如果從企業的角度來看,中興通訊在專利及IP的經營上,可以說是成功的典範。以下是一些關鍵的數據:

  • 目前中興通訊在全球有超過66,000件專利申請案
  • 連續6年成為WIPO前3大PCT專利申請人,並分別於2011、2012及2016年高居榜首。
  • 公司每年將年收入10%投入研發經費。據該公司於2017年3月分所發布的2016年財報顯示,得益於運營商網路、消費者業務收入同比增長等因素,中興通訊全年實現營業收入人民幣1012.3億元,同比增長1.0%;實現營業利潤11.7億元,同比增長263.7%。換句話說,即2017年該公司投入之研發經費將高達人民幣101億元。
  • 中興通訊共有20個全球研發中心分布世界各地,包括美國、加拿大、日本、瑞典、法國等地,配合企業產品要進入的目標國,作了很強而有力的支撐。

從以上數據可見,中興通訊在全球市場中,是具領導地位的創新者。童心指出,正因為在研發及創新投入了大量的資源,中興通訊充分了解到創新是既艱辛又耗成本的,因此,中興通訊除了將自家的知識產權視為重要財產外,也相當尊重其他創新者的知識產權。

由於中興通訊是重量級的通訊產品供應商,因此另一個重點就是標準必要專利的問題。通訊產品是必須要互聯互通的,在如果不能互聯就沒有意義,因此標準化在通訊領域是很重要的一件事。在通訊領域擁有相當多技術及專利的中興通訊,同時也是許多SSOs ( 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標準制定組織) 的重要會員,在其中擔任關鍵的角色,因此相當了解及尊重FRAND(公平及合理非歧視條款)的承諾和義務,也希望業界所有的專利授權人及專利實施者,能在FRAND的基礎上,取得平衡。中興通訊目前在全球的SSO組織及論壇中,擁有超過70 個會員席次、超過30,000份國際標準提案及曾遞交超過13,000份3GPP提案。【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83期:中興通訊利用「智衡」來制衡專利權人與專利實施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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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聽過就落伍!社群媒體新寵兒—Snapchat

Microsoft的回馬槍-手機懸浮觸控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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