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對於未獲原作授權之衍生著作「有」「無」著作財產保護,各州法院的見解歧異。若干美國法院判決認為未授權之衍生著作,無著作權保護,例如在Gracen v. Bradford Exchange,法院明確指出衍生作品,如未取得原著作權人之授權,則無著作權保護。然而,JBJ Fabrics, Inc. v. Brylane, Inc., 法院認為衍生著作其中具有原創性部分,如原告無法證明其違法使用遍及於整體之衍生著作,則衍生著作仍有著作權之保護。
上述規定與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相當。因此,在我國或美國除了符合著作權法所列舉之合理使用事由外,判斷其他事由是否成立合理使用,必須綜合評量此四個重要因素。例如,轉換性使用並非美國著作權法所列舉之事由,然而199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乙案指出,衡量著作權法第107條所列第一個因判斷,判斷被控著作的使用目的,如發現被控作品的使用目的具有轉換性,就極可能構成合理使用。至於,如何判斷是有具有轉換性,可以三個案例來說明
A. Rogers v. Koons
本案Jeff Koons是當代最重要的現代藝術家之一。他之所以出名,係因作品擅長由流行媒體和消費者廣告中吸取物品和圖像為素材,並將其融入其作品中而聞名。他的作品為「新潮流藝術」的代表。本案Roger是一位專業攝影師的藝術家,Roger拍攝了一張黑白,命名為「小狗」的照片(如左圖),照片上有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坐在長凳上,兩人抱著八隻小狗坐著。Roger將這張照片用於各種賀卡和其他商品。Jeff Koons發現了這張明信片後,並根據照片做了雕塑。Jeff Koon於1988年完成雕塑的藝術作品(如右圖),並命名為「String of Puppies」。
照片和雕塑之間的相似極其明顯,然而,仍有一些微妙的差異,例如Jeff Koons在雕塑中凸顯小狗誇張的鼻子和在女子的耳朵後面添加了花朵等元素。這個雕塑作品相當成功,後來Koons因此因為這個雕塑,而有共計367,000美元。1989年5月,Roger在洛杉磯時報星期日一個版面的頭版上發現Koons的雕塑。當Roger發現了這些雕塑存在時,就以侵犯版權為由控告Jeff Koons和代表他的畫廊(Sonnabend Gallery),並求償至少375000美金之損害以及250萬美元的懲罰性損害賠償。Koons並未否認他重製了照片;不過他主張這是戲謔的合理使用(fair use of paro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