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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7 第7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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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品牌下一步的「三不」,我的經驗
文/m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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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開公司的時候,曾掙扎一下下,是否應該另外找一個名字,畢竟「Mr.6」是我個人的,而公司則有可能以後再找其他投資人共同擁有的,然而,後來我仍舊決定讓我的新公司繼續延用「Mr.6」這個個人的品牌,而且將Mr.6相關的所有著作權和商標都掛在這間公司的名下,於是,一個真真實實的帶著「個人品牌」的公司,就這樣出現了。

上週參加Google的座談,台下全都是些蠻成功的部落客,面對他們,我以一位部落格成功轉為公司的特別身份,回答了一個關於「個人品牌」的問題,這問題是:請問在現今社群時代,除了部落格以外,還可以如何發展個人品牌?

我的回答是,個人品牌單單靠部落格,只是自己寫自己,老王賣瓜、自賣自誇,是沒有用的,如果可以靠社群「傳」出去,以多人之力來取代一人薄弱的力量,則好處多多。

「個人品牌」與其他一般品牌的差異,在於一般品牌可以不斷的以商業廣告宣傳,以最響亮的口號、最直接的訴求,佔領更多的腦袋;一般消費者對品牌的感覺本來就像追星一樣,或者像宗教的朝聖,「品牌」就像一座橋或一個城市,只是一個沒有生命但讓你喜歡或不喜歡的標的物,但「個人品牌」就不同了!它是一個有生命的標的物,但也很容易產生一個問題:大家會把這個「人」當作是一個朋友或一個陌生人這樣的評頭論足。

如果這個個人品牌真的要進入某種大型營收規模,我整理了以下「三不」,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為了保護個人品牌,反而不能太強調個人魅力:如果打算以個人品牌去推銷某「產品」,那麼,以個人形象等於該產品形象,風險相當高!我們看廣告代言人,每次傳出負面新聞就要撤換,而個人品牌的代言人再怎麼出問題,都是永遠無法撤換的!此外,有些人對於太凸出的個人會很容易大肆攻擊,因此,建議不要太強調個人魅力,會比較安全些。

二、個人品牌的公司不宜交由個人掌管:我們以「明星」為例,明星也算個人品牌,或許明星可以很出名,但他/她也和我們一樣一天只有24小時,而且並不是樣樣精通。品牌出名是一件事,後續經營又是另一件事,我們會發現,許多明星自創的FMCG品牌,該明星最後並沒有插手經營,而是交由專業經理人來處理,因此,個人品牌的「個人」可以代表品牌,卻不見得由該人自行經營。

三、個人品牌的那位「個人」一定要繼續在外做永遠的公關:相較於許多創辦人已經不在世上的公司來說,它們已經沒辦法享有個人品牌的魅力,因為創辦人已經不出來了。如果只做了前面兩點,則這個「個人品牌」不再是個人品牌,這時候有一個重點的關鍵技巧,就是讓這個「個人」適當的時候出現在某處。因此,個人品牌要保持著一定的活躍度,但是,這種活躍度要慎選,並不是現在所有網路上最熱門的話題都要跟風,畢竟現在已經不是一個人飽全家飽,而是一間公司,因此在外謹言慎行,盡量不直接對媒體,而是透過口耳相傳「這個人」。

社群與個人品牌之關係,借風來搧風,借社群的口耳相傳來強化個人品牌,著實是所有有志於此的人士下一步可以試試看的!

本名劉威麟,美國史丹佛電機、管理雙碩士,14歲移民加拿大,而後移居美國矽谷,大學開設兩個網站後,在互聯網經驗達13年,已出版12本書,返台後任職於美商創投,受聘領導Voofox網站公司任執行長,發起Sweet100網路正面價值推廣活動等,繼續耕耘最愛的網路產業,邀請Mr.6至企業進行網站顧問案或公開演講請來信至 contact.mr6@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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