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友 Shizuku Mitzuno 在臉書發表反對 Spotify 及串流音樂的看法,經「娛樂重擊平台」刊出後,引發不少討論。每個人的喜好選擇確實應予尊重,但當中觀點值得另做提問和探討,以下就針對其論述進一步分析。
問題一:唱片銷售 100 萬張,等於音樂下載
100 萬次,等於串流音樂播放 100 萬次嗎?
答案:當然不等於。
「以我自己 iTunes 上面的播放記錄來看,最常聽的音樂約放了 100 次…。那要播出 100 萬次約要一萬個人來聽好了。一萬個人的唱片收入約是 450 萬左右…」之謬誤在於,將不同聆聽消費類型的數據放在一起比較。以單首歌看,消費實體唱片成本最高(過往許多人都曾有為一首或幾首主打歌曲購買整張 350-450 元專輯的經驗),單曲下載次之(以 iTunes 為例為 20-30 元),再來則為月租串流音樂(以台灣 149元為例,跟單次下載相比,每月只要聽超過 5-7 首歌,即成本為 0),最便宜的當然是免費平台(不論合法非法)。
消費成本越低的聆聽方式,當然越容易受到歌名、文案、話題、封面圖等各式元素吸引,而「試著」聽看看,增加了「次數」;成本越高的聆聽方式,消費者的考慮肯定越多。串流音樂播放 100 萬次的版稅與唱片銷售 100 萬張的落差,主要是因為這兩個 100 萬本來就代表不同意義。
在臉書上 po 則演唱會訊息得到 100 萬個讚,難道會等於這場演唱會一定賣出 100 萬張門票嗎?
問題二:串流付費拆分模式一定很不合理嗎?
答案:不盡然。
要先說明的是,「當月營收 x(當月作品播出次數/當月播出次數)x 70% x 唱片公司和音樂人的拆帳比 = 音樂人的收入」的拆分模式並非 Spotify 獨有,台灣所有串流平台 KKBOX、myMusic、Omusic 也是如此,而 70% 目前都比國內平台拆分比例高;至於唱片公司和音樂人的拆帳比,則非與任何一家、任何一種樣態服務業者相關(不論是唱片行、單次下載、月租串流、免費);任何一個環節的改變,都會影響算式中所有相關上下游角色的最終收益。
當中最有爭議和疑惑的,非(當月作品播出次數/當月播出次數)莫屬。因為如上所述, 100 萬點播次數既然不等於 100 萬次下載也不等於 100 萬張唱片銷售,那究竟等於什麼?100 萬次究竟算是多還少?
這取決分母,就是其他歌曲的表現,也就是跟其他歌曲一起競爭聆聽者的選擇;這個概念放到單次下載和唱片銷售一樣成立,都是在競爭聆聽者的「選擇」,不同的是,購買是競爭大多數人有限的娛樂支出選擇:我買了 A 音樂,代表我可能當下沒錢買 B 音樂(就算你可以也願意買很多音樂,你支出有限,總是要做出選擇);串流平台上則是競爭每位會員的聆聽時間:聽 A 的那個時刻,代表不會聽 B 。當然,要競爭的東西隨著模式的不同,經營方式也會不同。
固定價格的單次購買就一定毫無瑕疵嗎?同樣各花 350-400 元買 A 唱片和 B 唱片,A 唱片被聽了 100 萬次,B 唱片被聽了 1 萬次,這是否代表兩張唱片在你心中價值不同?若是,你是否應補足 B 的 100 倍價錢給 A?
任何的遊戲規則本來就無法做到面面俱到,完全公平。然後,這規則是在取得具市場影響力的內容授權方同意下進行,並非單方就可以決定。(當然,商業談判更無公平這件事。)
問題三:串流服務降低了非主流歌曲被聽到的機會嗎?
答案:這兩者毫無關聯。
「你使用音樂串流軟體,付了月費,打開後當然是要聽你愛聽的周杰倫或是五月天,你會去聽不知名的音樂人音樂嗎?」
就算付錢買 CD、單曲下載,應該每個人都還是想聽愛聽的吧,不論你愛聽的是周杰倫、或是五月天、或是不知名音樂人。
「更不用說音樂人多如繁星,音樂人上這些串流後(如果串流繼續發展),會變成和 App Store 一樣的境界,想像一下你走進一個有五十萬不重複唱片的唱片行,除了榜上推薦或是巨大海報宣傳外,你找得到右邊第五個架子,第三排,第 123 張 CD 是誰嗎?」
哪個數位平台曲庫不是號稱多如繁星?iTunes、Amazon 也是;哪個數位平台不需要靠搜索功能、推薦機制、和曝光版位來替用戶挖掘更多歌曲?
問題四:串流服務讓音樂產業變得更糟糕嗎?
答案:不敢斷言。
讓音樂產業變得糟糕(或者說回不去過往模式)的確切時間點,應該是數位檔案結合網路傳遞的那一刻起,而不是串流服務出現的那一天。
YouTube 的付費串流服務正在台灣市場的門口磨刀霍霍,以單次下載模式為主的 Apple 也買下 Beats Music 亟欲補足在串流音樂的發展,中國大陸的免費串流下載音樂服務都在為轉型成付費準備;至少,串流付費看來會是近期的趨勢,直到有更好的模式出現。至於如果沒有串流服務,會讓多少人因此去買唱片或付費下載?還是讓更多人使用免費甚至非法平台?…
任何模式本就有其特性,比如:串流服務特別適合有市場影響力的主流歌曲(當然,有市場影響力的歌曲在每種模式都很容易是贏家),而擁有眾多曲目的音樂人和廠牌,也較容易提高「佔比」,創造收益。至於對每個音樂人或廠牌來說,要判斷哪種平台適合自己,最好的方式就是先廣泛的合作一段期間,在從不同平台間獲得的收益比較決定,畢竟,就算是同種模式的平台,會員的樣貌跟喜好也不盡相同。
完全同意「創作本身是值得我們付錢去欣賞的」,而我的觀點是:內容有價,請使用經合法授權的平台。
至於「你是音樂人,你做出來的東西,大獲好評被使用了 100 萬次,然後,你的團隊收到了 190,000 元…,可能連成本的 10% 都不到,這就叫『入不敷出』」,我想應該沒有音樂人或唱片公司在投入了那麼多成本製作一張唱片,就只上架到 Spotify 一個平台,然後期待這樣就可以完全回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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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W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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