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掀起「反送中」風波的港女命案,犯嫌陳同佳表達願意來台投案。惟我方從總統府到陸委會、法務部,態度消極曖昧;報載該嫌遭移民署管制入境,形同拒收。官方所持立場、理由與措施,實值商榷:
陳嫌殺人棄屍,由著手實行到完成犯罪,均在我國領域內。況參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四條,同一犯行,縱在港已經裁判確定,我方仍得依法處斷。依刑法第三條規定,本不容台灣拒絕或放棄刑事管轄。
法務部指陳嫌在港預謀犯案,尚無實據。所援港法可以管轄本案,不過是少數學者看法。內政部長主張的「屬人主義」,不應該優於「屬地主義」適用,也是決定跨境犯罪管轄權歸屬的國際慣例。
退步言,縱認「港人港審」可成立,惟本案核心關鍵事證,現均掌握在我方。按「不方便法庭原則」,由我方優先審理,方能符合經濟效率,有利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蔡總統之「案件審理必須有雙方司法互助」,似合於國際司法協助之「條約前置主義」。然「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揆諸目前台港兩邊卡在制度差異、官方交流中止,與大陸可能干預等因素,短期內欲談判達成相關協議,機會渺茫。對於本案的追訴審理,實緩不濟急。
反之,停止對立攻訐,表達理解與尊重他方法治。先由我承審,再據此請求港府提供輔助事證。透過對等互惠,緩解彼此辦案壓力,豈不更有助於未來台、港司法互助協議之簽署?
國際司法協助實務上,「勸誘投案」本不失為一種「非常規引渡」。「條約前置」亦非鐵律。預設「須有雙方司法互助」前提,除有礙追逃與即時打擊犯罪,在當前外交困境下,恐亦不利我開展對外司法合作。
何況過去兩岸在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前,不乏合作移交人犯之例。先前對於英國法院在與我無條約下同意審理引渡林克穎一案,法務部曾宣稱「為我國在司法互助上之重大突破」。本案處理,豈能雙重標準或昨是今非?
若移民署真配合陸委會,註記陳嫌「不核發登機證」,則不啻與士林地檢發布通緝,及法務部稱「積極尋求如何盡速將該犯嫌繩之於法」相牴觸。除非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款,認陳嫌來台「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否則不准其入境,已與依法行政有悖。
有人懷疑,陳嫌係「被投案」,可能出自港府「圖謀」或大陸「布局」,不應「掉入圈套」。則試問:就算臆測屬實,拒收投案通緝犯,豈非違法在先?莫非對我司法公正運作,不受滲透干擾,缺乏自信?若順勢完成「港人台審」,能彌補防治跨境犯罪漏洞,彰顯我主權與法治,何樂而不為?
綜上兼避免選舉操作、干預司法、放棄管轄等疑慮。期盼我當局勿坐任通緝案變懸案,通緝犯成司法人球。一旦陳嫌守信投案,應許可入台,配合逮捕,並啟動偵查、審判,以實現正義、維護治安、撫慰被害家屬,貫徹「司法的歸司法,政治的歸政治」。若能藉此在充斥硝煙味的「反送中」衝突中,讓民眾有冷靜思考爭議本質的機會,則更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