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肆虐,各國公衛專家皆認為,疫情唯有成功研發疫苗方能落幕。成功開發疫苗的國家在世界舞台將能發揮政經影響力,拔得頭籌的藥廠不僅贏得讚譽,更將帶來巨額商機,使得美、歐、日、俄、中國大陸、甚至我國政府及藥廠相繼投入開發。
據報導針對新冠肺炎,行政院除編列預算,並擬定三方案,包含「自行開發製造」、「國際採購」、以及「國際授權、台廠生產」。其中第三折衷方案雖尚未經深入闡釋,但筆者不禁想起二○○五年我國以專利強制授權手段徵用克流感專利技術的案例。
專利強制授權猶如政府強制徵用民間財產有其嚴格法定要件,因嚴重破壞市場機制,非萬不得已各國皆不輕易啟用。回顧當年H5N1病毒造成禽流感的時空情境,衛生署申請理由主要為:一、引發大流行先決要件之病毒能在人與人間有效傳播雖尚有疑義,但有朝不利方向變化趨勢。二、一旦大流行對我國醫療、社會、經濟體系帶來極嚴重後果。三、我國抗病毒藥劑存量不足。四、如獲強制授權,將可於一個月內製造完成所需藥品,可於大流行前完成儲備。五、我國非世衛組織會員國,獨有的外交困境增加接受國際組織救援之困難度。
新冠疫情蔓延,對全球威脅更甚於H5N1病毒,上述五項強制授權的需求理由在現今疫情時空不僅更具迫切感,甚至此波疫情主要國家處境艱困,使在國際政治被孤立的我國優先取得疫苗的期待更難落實。筆者因而懷疑面對此波更為嚴峻的全球疫情,行政院所謂「國際授權、台廠生產」是否真能排除再祭強制授權?
筆者認為面對新冠疫情,切莫輕易以強制授權手段徵收疫苗技術:
一、克流感案例令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形象受損不宜重蹈覆轍,二○○九年經朝野努力我國已從美國特別三○一觀察名單除名,保護智財權意識不可同日而語。
二、世界疫苗開發已形成由英美法德主要國家政府及世衛組織介入的兩大聯盟,不論針對何聯盟之疫苗成果強制授權,皆可能引發國際爭端。
三、強制授權以「因應」國家緊急危難為前提,雖依據WTO「與公共衛生有關之杜哈宣言」准各國自行認定國家緊急危難情境,但克流感案例已將「因應」實質認定成「預防」,在國家未真正陷入危難情境時以預防為理由提早啟動破壞遊戲規則。
四、我國在世界新冠疫情嚴峻之際,以防疫績優生受世界讚揚,循克流感案例強制徵用疫苗技術師出無名。
五、主要國家政府及大藥廠對疫苗研發投入天文數字經費,我國投入研發的能量既相對不足,本應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益,莫再輕啟強制授權藉此彎道超車。
美國衛生部長阿查爾訪台時針對我國是否可能優先取得疫苗,答以「滿足國內(美國)需求後,會以公平的方式提供給國際社會」,顯見即便台美關係「四十年來最佳」,新冠疫苗作為國家戰略物資不僅是商業議題更具政治敏感性,我國優先取得疫苗的想望仍有待努力。期許本土新冠疫苗研發順利成功,國際採購以及尊重市場機制的技術授權計畫三方案能竟其功,讓強制授權機制備而不用!